荷兰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和现有机制_企业工会论文

荷兰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和现有机制_企业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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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荷兰的就业形势要好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据经合组织的统计,1997年荷兰的失业率不到7%,大大低于欧盟15国的平均水平。 现任的荷兰联合政府在1994年上台执政时,提出要在1998年任期届满时创造350000个就业岗位的宏观目标早在1997年已经实现。这一奇迹正是其劳动市场改革带来的成果。荷兰出现较好的劳动市场形势取决于下列几大因素:第一,有利于就业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中央政府、雇主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互相配合和积极参与的工资协商制度;第三,采取的一系列被动和主动的劳动市场政策;第四,对劳动市场政策的适时调整和改革。本文着重分析荷兰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转和变化发展特点。

一、荷兰劳动力结构特点和失业现状

1、就业结构的巨大转变。

自60年代初期以来,荷兰的就业结构经历了三大明显的变化:首先工业、农业和渔业在总就业中的比重急剧减少,而服务业和公共部门的就业比重却在不断上升;其次,从职工结构而言,低技能的工作岗位在不断收缩,而高技能的从业人员在增加,白领工人替代了蓝领工人;第三,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逐渐被教育层次较高的人员所代替。就业中呈现出的另一个较大的变化就是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迅速增多,大量采用临时工和合同工。1995年,荷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总就业人员中所占的比重为37.4%,居于经合组织国家的首位,而同期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员的比重分别为15.6%、16.3%、6.4%、7.5%和24.1%。临时工的比重在荷兰虽不是最高,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居于中游水平,但1994年也占到了总就业的10.9%(注:经合组织:《1996年就业展望报告》。)。

2、劳动力的年龄构成相对年轻化。

荷兰总人口的年均增长率为0.6%至0.7%,年龄段在15—24周岁的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呈急剧下降趋势,而年龄在45—54周岁间的人口的比重却在不断上升,该年龄组的人无论在总人口和劳动力年龄构成中的比重都呈上升趋势,但相比欧盟其他国家如德国,荷兰的劳动力年龄构成相对而言还是偏向年轻化。例如,1994年,年龄小于45周岁的劳动力占总劳力的的比重为67%,而超过45岁的占总劳力的33%。

3、劳动力增长很快。

在欧盟国家中荷兰劳动力(按每周工作12小时以上者计算)的增长速度是非常高的,1984—1992年和1993—1996年,荷兰劳动力的增长率居于欧盟国家的首位;特别是在1993—1996年,劳动力构成变化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妇女在总劳力中的比重急剧上升;年龄在24岁以上的青年人的比重在迅速减少,而年龄在45—54岁的劳动力在急剧增加;外来劳动人口在增多;只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在减少;而受到高等职业培训和大学教育的劳动力在增多。

4、失业和就业现状。

自70年代末期,荷兰的失业率呈不断上升趋势,1983年失业率高达12%,而同期欧盟15国的平均失业率仅为10%。自1984年荷兰的失业率开始呈下降趋势。在90年代初经济萧条时期,荷兰失业率有所反弹,但并不象欧盟其他国家那样迅猛。1994年失业率为7.5%, 近几年失业率始终低于7%。在失业率保持相对较低水平的形势下,在1983 —1996年间,荷兰就业人数的增加相对较快,全日制就业人数年均增长率为1.4%,大大高于欧盟15国0.4%的平均水平。 非全日制就业岗位也逐年增多。荷兰年轻人的失业率也于80年代中期开始大幅度的下降。1996年,荷兰年轻人就业率高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

二、威斯纳协定促使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好转

作为一个典型的欧洲福利国家,80年代初期荷兰也难以逃脱经济危机的沉重打击,危机的性质与瑞典在1976—1977年遭受成本拉上危机后最终导致经济缓慢增长不无二致,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后果,即高失业率、高通涨和低增长。荷兰危机的根源始于60年代,当时荷兰的公共部门发展极为迅速,1973年石油危机后政府采取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致使预算赤字急剧增加。80年代初期公共开支占了国内生产总值的60%,预算赤字高达国内生产总值的10%。商业利润和投资急剧萎缩;战后形成的协商模式——政党和劳工组织间的一种协商制度——也开始经受新的考验。显而易见,当时荷兰急需进行政策的调整以使国民经济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对荷兰协商制度的改革始于1982年。当时以吕贝尔斯为首相的政府意识到,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促进增长和扩大就业的基础,为此提出了一揽子财政紧缩措施。80年代初期荷兰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削减财政预算赤字、减轻税负和社会补贴来刺激私营部门增加就业,并保证工资的适度增长和改善私营部门的工作条件。

在此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1982年11月,荷兰各社会合作伙伴方在威斯纳城召开会议,达成共识;在一个经济高度开放的小国,必须确保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并缔结了一项历史性的协定——威斯纳协定。该协定提出在集体协定中保持工资的适度增长,协定还制订了低通涨、高就业和强劲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威斯纳协定为荷兰劳动力形势好转创造了条件。为了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1983年,荷兰盾开始大幅度贬值,相比德马克贬值2 个百分点,然而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倒促使利率提高,与德马克利率的差距扩大。此后,货币贬值不再被荷兰经济界人士看成是降低生产成本和恢复经济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取而代之的是一项“钉住德国马克”的稳定汇率政策。这一政策使价格长期保持稳定,使荷兰在降低政府财政赤字和在抑制工资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增强了国际竞争能力。

与此同时,荷兰坚定地贯彻低通涨政策。在保持价格稳定和政府财政状况运转良好的政策目标下,荷兰的宏观经济状况迅速得到了改观。80年代中期,荷兰的经济增长与瑞典的发展状况大致相同,但是此后两国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发展形势。90年代初期瑞典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以及持续的高通涨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此时的荷兰,在经过了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的经济停滞阶段后,经济发展呈现了蓬勃向上的势头。自90年代以来,荷兰的经济增长率为瑞典的两倍,并高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通货膨胀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实行“钉住马克”的稳定汇率制度,使荷兰盾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享有很高的信誉,保持了低利率和稳定的汇率。通货膨胀率和年均增长幅度均低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根据经合组织的预计,1998年荷兰的经济增长率将为3.2%,通货膨胀率为1.9%,单从这两项指标而言,荷兰将是欧盟国家中经济发展速度较快,通货膨胀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国内物价基本保持稳定,工资实现了适度增长,为荷兰加入经货联盟提供了条件。坚挺的荷兰盾有可能使荷兰的利率下调幅度大于德国的利率变动,从而进一步刺激投资和促进经济的增长。经济的增长促使荷兰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在欧盟国家中的表现中也是最为突出的。

三、三方组织在工资协商制中的作用

荷兰独特的工资协商制度对创造令人瞩目的劳动力市场形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荷兰雇员的工资是由中央政府、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通过协商、签署集体协定来决定的。在遵守劳动条件法、工作时间法、同工同酬法、最低工资和最少假日补贴法的原则基础上,集体协定在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具体的就业事项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荷兰,75%的劳动力受集体协定的约束。近30年来,工资是按照1968年颁布的工资决定法来确定的。当在某些国家利益需要优先加以考虑时,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会颁布一些临时工资法,一般说来,这些临时工资必须与其他的法规如价格法等同期执行,临时工资法对所有的工人具有相同的约束性。

荷兰三方组织有关工资的谈判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入秋时节,中央政府、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代表和工会代表开始对下一年的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谈判。工资水平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提交的下一个年度的社会经济政策备忘录和宏观经济调查报告。这些文件对雇主组织和工会代表了解当年和下一年国家经济形势,提出并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起到了很大的参考价值。

工资谈判充分体现了公平、协商和集中的原则。先由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代表通过谈判就下一年度工资水平和其他的就业细则达成协议。然后,他们的决定将被写入中央协定中。中央协定通常对就业细则提出一系列建议,作为行业和公司层面上进行谈判的基本框架。

主要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代表在工资的谈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但政府也介入其中,并对工资谈判产生应有的影响。政府的作用是与全国一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保持不断的沟通、协调和磋商;在雇主组织和工会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中央协定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依据工资法干预工资的决定。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政府对工资决定通常起到一定的干预;从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雇主组织和工会相互协调的能力加强,政府对工资决定的干预程度明显减弱,只是偶尔对工资谈判提出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正式的谈判在中央一级的协商结束之后才开始。通常,在行业和公司层面上的谈判以工会提出一系列的要求拉开序幕。雇主们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会的要求作出反应,此时谈判才进入正式阶段。来自雇主组织和工会两方的代表进行协商并试图就各种问题达成协议。第一轮谈判多少带有一些试探的性质,紧接着是对各种要求进行讨价还价。谈判的中心通常是对工会的各种要求进行预期代价的估算。在决策阶段,雇主们决定哪些要求他们可以满足,而哪些要求他们不能接受。在荷兰,大多数的集体协定都以充分协商而不是通过罢工来达成的。

这种通过充分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机制,使荷兰罢工次数及其损失的工作日相比欧盟其他成员国要少得多。在1985—1994年期间,平均每年劳资纠纷为28起,牵涉到的雇员人数为23500人,损失工作日约 7000个(注:欧洲委员会:《劳动市场研究:荷兰》,第72页。)。

自威斯纳协定签置后,荷兰工资谈判的重点就是抑制工资的快速增长。在1970—1983年期间荷兰的年均工资的增长率为9%。 威斯纳协定签定后,工资增长的速度开始放慢,1984—1996年,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仅为2%, 实际工资的增长还要缓慢,甚至要比欧盟国家在1984—1996年期间的平均1%的工资增幅还要低(注:欧洲委员会: 《劳动市场研究:荷兰》,第39页。)。

许多荷兰经济学家将工资的低幅增长看成是荷兰出现可喜就业形势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将1973—1982和威斯纳协定签定后的那段时期相比,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二个时期内来自外部的需求基本相似,而实际的年均劳动成本增长幅度却从1973—1982年的3.8 %下降到了1983 —1996年的0.8%,雇员的人数和工作时间都在上升, 生产的增长呈加速趋势,由原来的1.9上升到3.0%(注:“荷兰模式的经验”,载《季度评论》,1997年第3—4期,第49页。)。

四、多层次的劳动市场管理机构

荷兰劳动市场政策主要通过中央政府、区域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伙伴来共同执行,他们之间组成各种各样履行特殊政策和发挥咨询职能的各级机构。劳动市场管理机构主要以中央、区域和地方层面上的公共管理机构为主。

1、 国家管理机构——在中央层面上的公共管理机构主要有: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它是最为重要的国家层面上的公共劳动市场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各种劳动市场政策并在各种层次上的三方劳动协商机构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权。该机构下设劳动市场部、劳资关系部、劳动形势部、国家资助部、社会保险部、社会经济事务总部和咨询部。荷兰劳动市场总政策是由财政部、经济事务部、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共同负责制定和实施。而社会事务和就业部的工作重点是扩大社会就业,参与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的确定,以保证劳动市场的有效运转。

除了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之外,属于中央一级的劳动市场管理机构还有:荷兰教科文部、荷兰经济事务部以及荷兰卫生、福利和体育部。荷兰教科文部负责制定的一系列教育和培训政策,重在提高劳动力的素质。该部不仅重视基础教育,同时还加强成人再教育,通过职业培训帮助妇女、外来的劳动人口和文化程度较低者获得再就业的技能;荷兰经济事务部主要负责实施扩大劳动力需求方面的政策,例如刺激出品、扩大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和推广技术革新等等,从而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荷兰卫生、福利和体育部负责制定医疗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政策。

2、 中央就业事务董事会——中央就业事务董事会是中央一级半官方性质的劳动市场管理机构。由来自中央政府、雇员组织和工会的三方代表所组成,各方分别由三个具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所代表;董事长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没有投票权;荷兰市政协会也派一名代表参与董事会的日常工作,但该代表也不具投票权。1995年以前,在中央就业事务董事会中代表中央政府的是来自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荷兰教科文和经济事务部的高级文职人员。根据新增补的就业服务法,1995年后中央政府的代表已全部由皇室成员担任。中央就业事务董事会负责拟定劳动政策的主要框架和行动纲要,但决策过程是相当分散的,有18个三方区域就业服务董事会在中央就业事务董事会所规定的原则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各个区域就业服务董事会有权根据区域劳动市场的具体情况而实行灵活的劳动政策。

3、 雇员保险机构——工业保险局是中央一级的由主要的雇主代表和工会成员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协定的雇员保险机构。他们负责实施的雇员保险项目有: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和残疾保险;他们同时还负责执行对所有荷兰居民的伤残赔偿金和补充补贴法。

4、 劳动咨询机构——中央级的劳动市场咨询机构主要有社会经济理事会、政府政策科学委员会和中央经济委员会。社会经济理事会由代表中央政府的11名皇室成员、11名主要雇主组织的代表和11名主要工会的代表所组成,其主要职能是针对政府的劳动市场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政府政策科学委员会为政府制定科学政策提供详细的科学发展动态和信息,同时提出科学发展中的潜在问题;中央经济委员会由一些知名的文职人员所组成,对政府制定的总的社会和经济事务政策提出咨询意见。

5、 区域和地方级组织——区域就业服务董事会是区域层面上最为重要的公共劳动市场组织。它是由代表地方政府的高级市政官员、地方工会领导、地方雇主代表以及主要雇主组织的总经理所组成。三方代表各有三名有表决权的成员所组成,其中有一名无投票权的成员代表省政府。区域就业服务董事会的主席是独立的法人,但没有投票权。该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求职和招聘人员进行登记;主动调节求职和招聘人员间的平衡;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对雇员和学徒工提供培训资助;采取工资资助措施和创造就业措施等等。

市政当局是地区级的劳动市场管理机构。荷兰有600 多个市政当局,它们主要履行三大任务:执行社会资助政策,刺激领取社会救济者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中去和贯彻扩大就业岗位政策,他们还负责落实劳动集合基金,确保青年人工作法和扩大工作项目。市政当局还负责实施大部分的确保最低收入协定政策。

五、双重劳动市场政策

上述的劳动机构负责实施两大方面的劳动市场政策:被动政策和主动政策。被动政策就是收入支持政策,指的是发给失业者低于原工资的各种不同的救济金。这些救济金主要有失业救济金、残疾金、疾病保险补贴和提前退休金。主要政策是指通过诸如安置活动、培训计划和创造就业项目等一系列措施帮助失业者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

1、被动的劳动市场政策。

被动的劳动市场政策主要通过荷兰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加以贯彻和落实。荷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相当广,包括所有荷兰居民均可享受的普通保险项目和针对雇员的雇员附加保险项目。普通的保险项目包括:老年养老金、遗属抚恤金、额外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雇员的附加保险项目主要有:伤残保险、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和失业保险。就目前而言,雇员一旦失业可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种类有:失业保险津贴、失业资助津贴、病残失业津贴、老年和部分伤残失业津贴、老年和部分自雇失业津贴和公务员失业等待津贴。以上任何一种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和领取都必须依照相应的失业救济金法规。

(1)失业保险津贴:除了公务员之外, 几乎所有的年龄不超过65岁的非自愿失业者均可领取失业保险津贴。1965—1986年间,失业保险津贴发放期限为6个月,期满之后失业者可继续领取为期2年的延长失业保险津贴,延长保险津贴是与失业前的工资挂钩的。从1975年起,领取延长失业保险津贴的年限随年龄而增长。1987年新颁布的失业保险津贴对发放延长失业补贴作了新的规定。根据这项法规,领取失业救济金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失去了原工作时间的50%或更多, 现有的工资水平较以往大大下降,失业者随时都可接受新的工作;2, 每年至少工作26周,且失业前至少有4年的工作经历;3,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只要失业者不符合上述三项要求中的任何一条,失业者申请失业保险津贴的要求就会遭到主管部门的拒绝或只领到低于正常规定的失业补贴。自1995年起失业救济金分为:普通救济金、延长补贴、补充补贴和短期补贴,这四类补贴均为最低工资的70%。

(2)失业资助津贴:失业者除领取失业保险津贴外, 还可同时领取失业资助津贴。1995年以前,失业资助津贴分为两种:一种为国家集团资助,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领取过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失业者领取国家集团资助金,必须在短期内找到工作或服从政府就业安排;另一种社会资助金,主要的发放对象是单亲家庭、未能享受全额普通退休金的老年人以及未申请领取普通残疾金的残疾人。1996年对失业资助津贴的发放进行了改革,两种失业资助津贴就合二为一了。所有申请失业资助金者,除了具有年龄在5岁以上孩子的单亲家庭, 其他失业者必须接受政府提供的有偿工作。按照新的失业资助法规的规定,所有荷兰公民,包括持有效居住证的外国人,和那些没有足够收入供养自己的人均有权领取该项资助。对自雇失业者而言,如果其收入低于正常的收入且没有任何私有财产,也可享受该津贴。

(3)老年和部分伤残失业津贴:该津贴于1987年正式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领取此项津贴的人有三类:年龄在50—57.5岁开始失业的人;年龄超过57.5岁但没有领取补充失业救济金的人;不能申领失业救济金而领取伤残赔偿金和伤残保险的部分残疾者。

(4)老年和部分自雇失业津贴:符合领取津贴的必须是自雇者, 年龄在55—65之间,年均收入低于37900荷兰盾;因部分残疾、 年龄不超过65岁而无力工作、至少有3 年的自雇工作经历者也可领取此项津贴。

(5)公务员等待津贴:公务员一旦失业可领取等待津贴。 无论从发放时间和发放金额来看,该津贴要比失业津贴慷慨得多。

(6 )病残失业救济金:因生病和工伤致残的失业者可领取病残失业救济金。截止到1996年,病残失业者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有三种:临时疾病保险金、伤残赔偿金和伤残保险金。临时疾病保险金是为生病、神经失调等暂时无法工作者提供的必要失业保险,可领取的最长时间为一年。自1996年起,暂时因病无法工作者不再享受临时疾病保险金。因工致残长期病休在家者可领取伤残赔偿金和伤残保险金。

2、主动的劳动市场政策。

主动的劳动政策由荷兰公共就业事务部负责实施。该部的职责和任务是通过安置、信息和培训来促进劳动力供需平衡。

(1)安置活动:安置包括直接和指定安置二种方式。 主要的运作形式就是及时将现有的招聘信息通知求职者。直接的安置就是把登记的求职人员引荐给招聘者。指定安置是由公共就业事务部和市政社会服务机构合作进行,对长期失业者集中指导,通过一系列行动计划为长期失业者找到工作,其中最著名的行动计划就是定向面试。对长期失业者这种主动的劳动市场政策一直持续到了1991年底,此后将安置失业的对象由原来针对长期失业者转向非长期失业者和有可能成为长期失业者。青年人主动劳动政策是一项属于该范畴、专门为解决青年人失业而采取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始于1992年。在对那些在公共就业事务部注册了的青年人进行为期一年或6个月的集中职业指导后给他们安排工作。

(2)职业培训。在荷兰,职业培训的机构和途径非常之多, 其中包括: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定向和准备中心、妇女职业学校、失业者基本培训项目、申请俱乐部、成人初级职业培训、项目的再培训和部门培训贡献项目。 在1985—1991年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迅速增加,由80000人上升为170000人。此后稳定在130000人左右。

(3 )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有两类:固定工的总就业项目和临时工的总就业项目。固定工的总就业项目指的是凡是雇主雇佣一个长期失业者,他就可得到政府提供的一次性的补贴,与此同时雇主还可以暂时性地免缴一部分社会捐助。自80年代末期起,雇佣一个临时工的补贴已经大大降低了,其主要原因在于包括很多经济学家在内的人对这一补贴的成效持怀疑态度,因为执行该项目的都是一些临时性的工作机构。

(4 )积累经验:为使失业者获得工作经验的项目主要有二类:青年人工作保证项目和劳动集合基金。前者的做法是由市政当局雇佣面临长期失业的青年人从事临时工作,目的是使这些年轻人获得足够的工作经验以便找到固定工作;后者劳动集合基金是专为解决那些长期失业而无法找到工作的人而设立的,其基本出发点是让那些失业者为社会做一些慈善工作。自1990年开始实行该项目以来,在劳动集合基金项目下工作的人数稳定增加,在1993年中期,约有16000 人在劳动集合基金下工作。1995 年起开始对参加该项目的人进行一定的数量限制。

荷兰多年来实行的被动和主动劳动市场政策对缓解失业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1988—1992年间,注册的失业求职者找到工作的人数稳定在50%左右。

六、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近期变化

事实表明,1982年进行的经济改革扭转了经济颓势,改善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局面,增加了就业,减少了失业,较高的就业率是在劳动力供应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获得的。但是劳动力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

(1)结构性失调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 长期失业在总失业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荷兰是欧洲国家失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是单从长期失业而言,荷兰同时也是长期失业率比重最高的欧洲国家之一,1996年约有80%的失业者持续失去工作达6个月以上,而法国、 英国和瑞典分别为62%、58%和38%。这说明荷兰的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结构性失业。妇女在从事工作的人员中的比重近几年有所上升,但是相比北欧国家和美国,其比重还处于较低水平。1996年荷兰的妇女从业人员的比重略高于欧盟平均值57%,而瑞典的比重为76%。劳动力年龄结构失调,在荷兰55—64岁的人员中,1996年该从业人员的比重仅为30%,而瑞典却高达70%。荷兰的这一状况表明政府发放的残疾金和提前退休金对就业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按照政府的规定,年龄超过57.5周岁的人员不需要再去寻找工作,因为他们已经符合享受救济金的条件。

(二)解雇的手续极为烦琐。在荷兰如果雇员自愿地辞去原来的工作,按规定他就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金,这就使得解雇的过程变得相当复杂:解雇必须遵照1994年颁布的劳动关系特别法令,该法令规定雇主如果要解雇工人首先必须征得公共就业事务部或地方法院的允许,社会事务和就业部授权给公共就业部的地区主管来执行对解雇决定的界定。一项解雇令的颁布必须符合下述几个条件:1, 经济状况:裁员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2,健康状况:如果该雇员已经病休至少2年,或者已经残废而无法继续从业;3,其他非经济性质的个人因素,如行为反常、 或者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等等。由于解雇手续烦杂,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把发放残疾金看成是精简雇员的一条捷径。

针对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1993年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联合签署了一项新的协定,主张进一步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面对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该协定还建议部门间和企业间的集体合同应该有所不同,这要依照企业的不同效益而定;另一项改革措施就是加强再培训,教育的对象不仅是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其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的人,以使人们适应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需要。新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1、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第一,设立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在过去的10年里,通过增添临时机构而创造的工作岗位比原来扩大了3倍,1996 年通过这些机构而得到工作的占了总就业的3.5%。对雇主们而言,与雇员签定临时合同, 在雇佣和解雇人员方面比以往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第二,采用灵活的工作安排。荷兰与比利时、德国、瑞典一样有专门的工作时间法令。1996年新修订的工作时间法正式生效。这一新法规更多的提倡灵活的工作安排和权力下放。与以往的工作法令相比,工作时间上的主要变化有:每天最长工作小时由原来的8.5小时略为延长为9小时,每周最长工作时间由48小时缩短为45小时,每13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为520小时, 一年内的最少休息日为4周。现在正常的每周工作时为37.5小时, 在集体协定中13%的劳动力执行了灵活工作制度,近来中央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每周工作减少为36小时。中央政府已将注意力由原来倡导的外在的灵活性(如通过雇佣临时工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向内在的灵活机制转移(如对长期雇员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表)。

2、鼓励非全日制就业。

随着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提高,非全日制的就业人数大幅上升。1983—1996年,非全日制从业人数占总就业的比重由20%增加到了37%,这一比重高于欧洲其他国家,例如1996年瑞典的这一比例相对较高,也仅为24%。荷兰政府积极鼓励非全日制工作,自1996年起非全日制雇员与全日制人员享有同等权利。非全日制工作不仅可以缓和失业问题,同时还使雇员有时间兼顾其他的事务。在荷兰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增加迅猛,但以妇女居多,在1987—1994年期间,每周工作时间少于35小时的男性的人数基本保持不变,在1994年仅有9%的男性每周工作时间不满35 小时,而妇女的这一比例高达56%。非全日制工作主要集中在医疗、其他服务行业、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

3、下放工资谈判权和决定权。

自90年代以来,雇主与工会间的谈判更多的只是制定一些总的工资原则而不是对工资额的多少等细节问题做更多的规定。这种工资谈判的下放趋势很明显,在公司一级的工资谈判中,工会并未有任何行使工资谈判的权利,雇员的利益由代表雇员的民间机构——工人理事会来加以维护,工人理事会也可不必有工会成员的参与。

4、严格执行残疾金的发放标准。

多年来,在残疾金的发放方面存在着审核不严等问题。领取残疾金对雇主和雇员都有利:雇主希望雇员休病假而不是被解雇,这样雇主只要付2或者6周的病假工资即可,而雇员却可得到比失业救济金要高得多的残疾金。据统计,80年代初期,在领取残疾金的人中有1/2本该属于企业的被解雇者。1987年政府开始着手对这一保障项目进行全面改革。主要对以下4个方面进行改革:1,从1993年起,对疾病和无力工作者进行严格审核,凡是领取残疾金者一律出示医院的诊断书。判断无能力工作的程度并与以往的学历和职业脱钩;2,削减残疾金额, 由原来领取最低工资的80%降为70%;3,自1993年元月, 失去工作能力者领取与原工资挂钩的伤残保险金的年限则依据失业者的年龄而定,这项改革适合年龄在33岁以上者;4,自1993年8月起,领取该津贴的年限由5 年缩短为3年。目前这项改革已经全面结束, 本该被解雇的人中享受到残疾金的比例已从原来的50%下降到了10%。

5、发挥私营就业机构的桥梁作用。

1991年颁布的就业服务法就私营就业机构建立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机构将向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成为求职者和招聘企业间的一座桥梁。这些私营就业机构的建立为就业服务法规目标的实现以及劳动市场的有效运行作出巨大的贡献。它们通过三大次级劳动市场即信息、指导和咨询市场,代理和安置就业活动市场以及临时工机构市场来有效地帮助政府解决劳动力的供需矛盾。

90年代以来荷兰劳动市场的不断调整和改革,使荷兰出现了较好的劳动市场形势,并对进一步缓解失业问题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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