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问题的理论思考_所有制论文

关于所有权问题的理论思考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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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所有制是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所以所有制改革是一个长期、动态、连续的过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进一步探讨所有制、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推动和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所有制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最基本的范畴。从表面上看,所有制是指人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体现了一种人与物的关系。但从深层角度讲,它本质上体现了由物质资料归属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一)所有制的双层理论含义

由于社会的一切物质资料都存在着被占有和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自然包括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以及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所有制是包括狭义所有制和广义所有制两个层次的理论经济学范畴。从狭义上看,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物质要素占有上的关系体系,它既包括对物质资料的所有,也包括对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占有、支配、使用诸方面的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所有制是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或方面人对物质资料占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交换过程中产品所有制、分配中的剩余产品占有制、消费资料所有制等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或组合。在这一生产关系总和中,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广义所有制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诸多领域的生产关系,后者是前者的表现或实现,但又具有不同的内容与形式。因此,判断一种所有制的性质,尽管必须首先从生产资料占有角度着眼把握,但更应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来分析它的经济内容,看看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之中,是用谁的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归谁占有,被分配的产品是谁生产的又归谁占有,从而用什么形式按什么比例来分配,分配后的产品又是如何消费等等。

(二)所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

基于历史的、生产力的以及现实等原因,这里仅讨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其他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形式存而不论。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以生产资料“社会占有”、“共同占有”或“集体占有”为基础的,从而在社会主义总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体现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利、共同协作经济关系的一种广义所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成为社会化生产资料和整个社会总生产过程的共同主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以平等的身份来相互对待,发生经济往来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是对原始社会单一低水平公有制、各种形态私有制的扬弃、继承和升华,继承和升华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扬弃的是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所谓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指以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为基础的,从而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体现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经济关系的一种广义所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征是资本家阶级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在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仅凭其劳动力的出卖来实现与资本家生产资料的结合,并在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接受资本家的支配与剥削,从而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阶级与劳动者以地位、身份不对等发生经济关系。

如果舍弃所有制的社会制度性质,仅从狭义上的所有制内涵即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分析,所有制一般表现为抽象的公有制和私有制。对于私有制可以用这样一个关系式阐述:即

n

X=∑x[,i],

i=1

即总资本是由n个个别资本加总而得,这一关系式揭示了私有制的基本特征:①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完全可分性;②所有权之间的负外部性为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转让不会使其他生产资料所有者受损;③生产资料所有权可自由转让。对于公有制可以运用这样一个关系式说明:x=x[,i](i=1、2、3、……n),即总资本与个别资本在外延上是相同的,公有制的基本特征可归结为:①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②生产资料所有权之间存在着完全的外部不经济,任何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处置必将妨碍其他所有者的利益;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转让具有非个人性。

自财产产生以来,公有制与私有制就作为两种基本的所有制形式相伴而生,相对立并存于历史上任何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形态也不例外),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必然呈现出不同的所有制结构。

(一)所有制结构的理论内涵与评价标准

所有制结构是与所有制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个理论经济学范畴,它是指一定社会阶段不同形式的所有制以特定的实现形式或具体方式而形成的相互间的关系,这种结构包括两个层次上的四种关系:一是同一社会阶段中各种所有制形式间的关系;二是同一社会阶段中一种所有制形式不同实现方式之间的关系;三是同一社会阶段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相互更替或否定关系;四是同一社会阶段同类所有制形式不同发展状态及其方式之间的关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因而决定所有制关系变更和所有制结构形成的决定因素,是每一社会阶段的生产方式及其发展水平结构,而决不是某一阶段、某一政党、某一历史人物的偏好和意愿,它是客观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这也是判断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优越的根本标准。

(二)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及其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阶段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公有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范围程度的私有制,因此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必然表现为:①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关系;②公有制不同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③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替代关系;④公有制具体形式的发展演变状态。

1.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关系。针对单一结构、单一形式的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内存弊端,我们党和政府认真总结了经验,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改革命题,打破了传统“一大二公”所有制结构框架,为其他所有制关系或形式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空间。十五大报告又从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模式,标志着非公有制由“制度外”进入“制度内”,拓宽和丰富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为继续完善和调整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创造了理论前提。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质上说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私有制、混合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多元所有制结构。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指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是“普照的光”,居主导地位。它首先是一个数量概念,指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各种所有制形式总和中要占相当大的比例,起决定性的作用。至于这一比例如何具体量化,是难以定论的,关键要看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些精辟论断,使我们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认识不再拘泥于传统的以量、以“纯度”作为根据和尺度,以牺牲物质为代价来把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进入到一个质与量结合的以质为主、兼顾一定量的新的认识高度。具体说来,就是只要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能够占据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如交通通讯、公有设施、能源、原材料、银行、国防以及高科技等部门具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并且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充分的竞争能力,那么公有制在农业、加工业、服务业等一些竞争性行业和部门占有较小比重,甚至在某些行业完全由非公有制经济占优势,那么根本不会动摇社会主义性质,也不会动摇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2.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不同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这一所有制结构是针对同一所有制即公有制的内容结构而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了以往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在坚持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承包制、股份制等所有制形式,逐步消除了公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实践证明,单一的国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部,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构是由多姿多采的公有制形式所构成的多元化结构。根据生产力标准,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结构至少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社会基金所有制、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劳动者联合的股份合作制、社区共有制等所有制形式。这些所有制形式是适应不同生产力水平、适应不同产业领域的公有制形式,它们共同构成公有制层次上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3.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替代关系。在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而且从生产力发展的趋势看,这一主体地位将进一步巩固,且比例不断上升,社会主义公有制对非公有制特别是私有制的替代或否定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可逆转的历史必然。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现实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上,“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原则丝毫不能动摇。至于鼓励非公有制大力发展,公有制比例和地位在某些行业、部门、企业的下降,是说明我们开始认真注重公有制的质,而不再是仅注重量的一种战略性方针和策略,它并不意味着非公有制对公有制的否定。

4.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不同发展状态及其方式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内容。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公有制的形式也必然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不能凝固化,要注意培育和发展新的公有制形式。实践证明,传统的把公有制视同于国有制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从现实出发,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和探索国有制以外的如社会基金所有制、共有制等新的公有制形式,从而构筑起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化结构,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而言,其基本特征是: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国有制与非国有制关系上,应该在保持国有制的控制力和竞争力的前提下,以发展非国有制为主体。

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所有制范畴的微观层次,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制在出资关系、财产组合、支配方式、治理结构等社会微观层次上的具体体现,具体到企业,是与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的组合方式和资产的经营形式交织在一起的。简言之,所有制实现形式就是不同所有制财产的经营方式或组织方式。从理论上讲,所有制具有社会性质,不同的所有制体现着人们在社会总生产过程中不同的地位、权力及其经济关系。但是,所有制实现形式一般没有特定的社会阶级属性,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既可以为公有制服务,也可以为私有制服务,如股份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等。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存在许多误识,认为所有制实现形式也打着所有制性质和阶级的烙印。其中最为普遍的是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国有国营和人民公社,否则即为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实践证明,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些所有制实现形式不但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我们必须把握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国情,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

(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已有探索和特点

实践证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开始建立到找到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相应的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一个长期、连续、动态的过程。决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打破了传统体制中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实现形式的简单框架,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的创造与实践,不但初步形成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私人所有、外国资本所有以及其他形式所有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而且公有制形式和结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不但初步形成了多样化的包括公司制企业、合资企业、个体业主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内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且还出现了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兼并、收购、出售等资产经营方式。这些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企业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专利,公有制企业也可以用。例如,股份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能够实现出资、所有者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使企业摆脱行政机关束缚,使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使企业成为“四自”主体,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它已成为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本组织形式。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初级阶段这一客观现实决定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交错性和渗透性。因此,不仅要努力寻找同一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而且要努力寻找不同所有制的相同或相近的实现形式。二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与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重叠吻合的。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实质上就是寻找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能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这要求我们因地、因时、因企制宜,积极探索,就企业组织形式讲,有的企业可以采取国家独资,有的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就经营形式来讲,企业可以灵活采取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国有国营、兼并、购买、拍卖等方式。

(二)探索新公有制实现形式应注意的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重要论述,为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说明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不仅要认真总结所有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寻找差距和问题,而且要求我们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克服所有制上的“左”倾影响。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我们所说的所有制改革,不是指改革公有制的性质,也不是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指改革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人民公社等。然而,要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清理所有制问题上的“左”倾思想,当前应该清理的所有制左倾观念主要有“一大二公论”、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的“先进论”、所有制的“过渡论”、所有制对生产力的“权宜适应论”、所有制形式的“主义标签论”、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性质论”、所有制及所有制形式的“凝固论”。否则,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又必将陷入无谓的争论之中。

第二,要明确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本质目的。我们认为,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根本目的在于壮大公有制,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探索过程中,我们必须实事求是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联系,把握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切忌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又要反对搞形式主义。

第三,政府要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并存与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要在政策、法规等方面对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和不同的经营方式一视同仁,在价格、税收、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消除差别,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按同一规则进行管理;对现行的不符合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要求的政策及法规要清理、修订和调整,为不同的公有制的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四,要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众。正如前文所述,公有制实现形式,既不存在于书本教条中,也不由人的主观臆想设计所决定,而是存在于人民群众创造性的伟大实践中。我国已有的改革实践证明,任何公有制形式及其实现方式,无论是承包还是租赁,也无论是托管还是委托经营;无论是股份制还是股份合作制,均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实践。因此,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一方面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但更需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众。

注释:

①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日报,1997-09-22。

②晓亮:《所有制的超前探索——董辅礽学术观点评析》,《经济学家》,1997(4)。

③邹东涛:《生产力之树常青》,《亚太经济时报》,1997-09-08。

④王东京:《积极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理论前沿》,1996(15)。

⑤陈乐一:《论“公有制”》,《财经理论与实践》,1996(1)。

⑥曹钢:《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制结构变革问题研究》,《人文杂志》,1996(3)。

⑦李太淼:《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微观实现形式》,《中州学刊》,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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