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易学解释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解释学论文,朱熹论文,易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周易》从汉代开始,被列为五经之首,并为历代学者所垂重。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周易》进行了研究、解释。通过种种解释,建立了一套理论体系,形成了一种专门学问,即易学。有的研究者,在理解与解释《周易》过程中,有较成熟的解释意识,提出了独特的理解、解释《周易》的理论与方法,可谓之易学解释学。对此进行揭示,不仅会给哲学史、经学史、文化史等增添异彩,而且对于提高人们的认识,促使人们思维方式的现代化,也是很有意义的。本文只对理学集大成者朱熹的易学解释学作一探讨。
一、解《易》须经历许多事变
朱熹对四书、五经的研究用力最勤,一生心血凝聚于儒家经典注释中。通过对儒家经典的研究,他对四书五经理解的难易程度有个总的看法。他认为:“上古之书莫尊于《易》,中古后书莫大于《春秋》,然此两书皆未易看。”[①]“《春秋》《易》都是极难看的文字。”它们“不如《诗》、《书》、执礼,皆雅言也,一句便是一句,一件事便是一件事。”也“不若《大学》《中庸》有个准则,读着便令人识蹊径。《诗》又能兴起人意思,皆易看。”《易》与《春秋》相比较,《易》比《春秋》难理解。《春秋》“一年事自是一年事。且看礼乐征伐是自天子出?是自诸侯出?是自大夫出?”而“《易》自是别是一个道理”,“它是说尽天下后世无穷无尽的事理,只一两字便是一个道理。”而且“《易》中说理,是预告说下未曾有的事”,“只是空说个道理,只就此理会,能见得如何”?“故乍看甚难”。“《易》是个极难理会的物事,非他书之比。”这里关于《诗》、《书》、《春秋》、《大学》、《中庸》等书的论述,说明这些经典是通过对具体事物的叙述或描写,能使读者产生具体而明确的认识;或是讲出具体的人的行为准则,使读者能够把握遵循,所以读起来容易理解。关于《周易》的论述,体现出《周易》作者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以他们的建构方式进行的。在认识客观世界过程中,他们对世界的反映是从他们已有的图式出发,即是从社会化了的思维运行方式出发的。这种图式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内在的必然性,就是朱熹所说的“事理”。而且他们又根据这一“事理”,把零乱的感性信息构建成有序的结构,并用一些信息来推断未来,即朱熹所谓“预先说下未曾有的事”。朱熹在此不自觉地揭示出《周易》作者对客观事物反映具有超前性。
这种超前的反映形式是抽象的“空说个道理”,因此“《周易》是个极难理会的物事”。要理解它,读它之前,“须是经历天下许多事变,读《易》方知各有一理,精审端正。”这是说,研究理解《周易》中的义理,必须要有丰富的人生经历,参与许多事变,只有如此,对其中包含的事理才能领会得深刻。如果“不曾经历得许多事过,都自揍他道理不着。若便去看,也卒未得他受用。”朱熹认识到对《周易》的理解意识所依赖的是经验或体验,一个人越是能够体验更多的“事过”,他越是能更多地从他对《周易》的理解中释放出历史经验的生气,从而便能更有效地应用《周易》。
“涉世未广”不能理解《周易》,“见理未尽”也不能理解《周易》,“须先读他书理会得义理了,方有个入路,见其精密处。”“须是已知义理者,得此便可磨砻入细。”即是说,理解《周易》不能从某种精神空白状态中开始,它必须是在历史积累、知识积累、文化积累基础上进行的,即要有某些已知的东西为基础。具体来说,就是在开始理解《周易》之前,先要具有义理方面的知识,以此作为推知《周易》的起点或参照系,这也是对《周易》理解开始发生、并能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只是以纯粹主体的身份去理解《周易》,那种理解是不可能进行的。
上述所“经历”的“事变”,所“知”的“义理”,都是解释者这一主体所熟悉和理解的东西,是主体进行理解《周易》以前已理解的精神储备,也是必须首先具有的一种理解,即先行理解。在朱熹看来,只有在这种已有的理解状态下开始理解《周易》,才能“磨砻入细”,“见其精密处”,并能由此扩展开来,形成与先前的理解有所不同的理解。如“伊川解经,是据他一时所见道理恁地说。”[②]其“发明道理,大义极精”[③],并能“推说得无穷”[④]。朱熹意识到,已有的经验、知识、理论,能使主体在对《周易》的理解上有一种认识上的开放性或开拓能力,这种开放性又是一个无穷的理解、推理过程。
对《周易》的理解、认识结果要由主体作出表达,用文字对《周易》作出书面解释就是一种认识结果的表达方式。不同解释者,由于认识水平、文化程度、语言技巧、文字表达能力等等不同,所作出的解释,在准确程度、深刻程度、清晰程度等方面也就不同。朱熹也认识到了参与认识活动的意识因素对理解、认识结果表达的影响。他说:“东坡解《易,大体最不好。然他却会作文,识句法,解文释义,必有长处。”[⑤]又说:“常观解《易》的,惟是东坡会做文字了,都揍着他语脉。如‘涣其群,元吉’。诸家皆云涣散了,却成群,都不成语句。唯东坡说道,涣散他小小群,聚合成一大群,如此方成文理。”[⑥]这意味着要对《周易》作出准确、深刻、清晰的解释,解释者必须预先获得经验知识、理论知识、文化知识等等。
朱熹把经历许多事变,掌握义理等方面的知识视为解释《周易》首先必备的条件,其思想内涵是深刻的。它不仅表明了主体特有的生理的、神经的、经验的、知识的、社会历史的、实践的方式等决定着《周易》这一自在客体向观念客体分化的程度、角度、广度、深度及其在信息加工、理论建构、知识体系等方面的表现,而且指出了《周易》只是空说道理,对它不能从具体现象中、经验中直接理解、认识。这实际是说,要把握它,必须通过人的概念的中介关系、观念化的过程。也就是要求解释者形成高层次的思维结构,去能动地反映它。这种能动的反映,一方面,解释者要以《周易》为对象,并受制于《周易》,即对《周易》不能主观地任意解释,必须遵循创作《周易》的人,即朱熹所谓圣人的本来意向;另一方面,解释者要改变《周易》,对它作出创造性的解释,使它服从解释者的需要。朱熹这方面具体思想将在本文第四部分详细介绍。
二、观圣人作《易》用心
为了使对《周易》的解释符合圣人作《周易》的本意,朱熹要求解释者以圣人的意识形态为认识对象,从《周易》中观察圣人作《周易》的用心,领会圣人作《周易》的本来意图。“须见圣人本意,方可学《易》。”[⑦]“读书当观圣人所以作经之意与圣人所以用心一条。”[⑧]“今人不会读书是如何?只缘不曾求圣人之意。……故教他就圣人意上求。”[⑨]求圣人之意,就是要求解释《周易》的人从心理上转变进入到《周易》之后作《周易》的圣人的主观心境中,体验圣人作《周易》的原意。
那么,圣人作《周易》的本意是什么?解释者怎样从心理上重新体验并进入圣人的心境?
朱熹认为,《周易》经文是占筮的典籍,传文是后来讲义理或哲理的著述,但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卜筮之书,圣人作《周易》的意图是教人通过卜筮判断疑惑,以趋吉避凶。他说:“上古之时,民心昧然不知吉凶之所在,故圣人作《易》教之卜筮,使吉则行之,凶则避之,此是开物成务之道。故《系辞》云:‘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业,以断天下之疑。’正谓此也。”[⑩]“盖《易》本为卜筮作,故夫子曰:‘《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文王周公之辞,皆是为卜筮。后来孔子见得有是书必有是理,故因那阴阳消长盈虚,说出个进退存亡之道理来。”[(11)]“圣人作《易》,本为欲定天下之志,断天下之疑而已。”[(12)]“想当初伏牺画卦之时,只是阳为吉,阴为凶,无文字。……后文王见其不可晓,故为之作彖辞;或占得爻处不可晓,故周公为之作爻辞;又不可晓,故孔子为之作《十翼》,皆解当初之意。”[(13)]朱熹把《周易》经传视为“四圣”所作,即伏牺画八卦,周文王演为重卦并作卦辞,周公旦作爻辞,孔子作传,“四圣”皆以《周易》为卜筮书。朱熹在释周敦颐《通书》语“圣人之精,画卦以示”时说:“精是圣人本意。”[(14)]圣人作《周易》的本意,是“画卦以示”,即画卦象明吉凶,以示训戒世人。
朱熹对《周易》上述认识,决定了他解释《周易》的取向是如何通过解释筮法的象数及对《周易》经传之辞的解说,说明《周易》为卜筮之书这一本来面貌及圣人作《周易》的本来意图。他的《周易本义》及《易学启蒙》都是在这种取向中立足于以卜筮解释经传,对《周易》作出了言简义赅的解释。他还对那种脱离筮法,以《易传》中的义理解释经文的解释《周易》方法提出了批评。他说:“后人但见孔子所说义理,而不复推本文王周公之本意,因鄙卜筮为不足言。而其所以言《易》者遂远于日用之实,类皆牵合委曲,偏主一事而言,无复包该贯曲畅旁通之妙。”[(15)]这是说,以孔子在《易传》中所讲的义理来理解、解释卦爻辞,讳言《周易》本为占筮而作,其结果牵合附会,失去经文的本意,流于空论。
据此,朱熹要求解释者应把《周易》视为卜筮之书,精通卜筮之法,从卜筮角度注明其原意。他说:“只随经句分说,不离经意,最好。”[(16)]又说:“自当随文随时随事看,各有通彻处。”[(17)]这是说,理解、解释《周易》或其他经典,解释者应认清本文的意向,遵从本文为自己打开的思维之路,朝着本文的方向去思考、理解,并把本文所包含的意思解释出来。这是朱熹解经的一条重要原则。此外,还应排除私意,超越自我,这样才能从心理上体验并进入“四圣”共同的心境,懂得《周易》本文的意向。朱熹认为,《周易》经传虽是“四圣”所作,但其中存在着共同之处,即“四圣一心”[(18)]。他解释《通书》中语“圣人之蕴,因卦以发”时说:“方其初画也,未有乾四德意思。到孔子始推出来。然文王、孔子虽能推出意思,而其道理亦不出伏牺始画之中,故谓之蕴。”[(19)]这是说,伏牺所画的卦,文王、周公所系的辞,孔子所作的传,都包含阴阳吉凶之理,这一共同之点,即朱熹所说的“四圣一心”。解释者要能从心里上体验并进入这“四圣”共同心境,必须“虚其心以求其义,不要执己见”[②⑩]。也就是解释者只有排除私意,虚心平气,才能理解到圣人立言本意所向。朱熹说:“近日看得读书别无他法,只是除却自家私意,而逐字逐句,只依圣贤所说,白直晓会。”[(21)]“须先虚心熟读本文,未可遽杂他说。”[(22)]“读书须是虚心平气,优游玩味,徐观圣贤立言本意所向如何。然后随其远近浅深轻重缓急而为之说。如孟子所谓以意逆志者,庶乎可以得之。若便以吾先入之说,横于胸次,而驱率圣贤之言,以从己意,设使义理可通,已涉私意穿凿。”[(23)]这是要求解释者否定他自己的思想状态,走出他自己,“以巳意迎取作者之志”[(24)],此是进入圣人心境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解释《周易》的人,须以自愿牺牲自己的个人独特性,先在自我中实现对自我的超越,走出自己的心态,以换取进入圣人的心灵。
这种由自我走出,进入圣人内心的历程,就是朱熹要求解释者从心理上对《周易》应作的理解和解释,也是《周易》所表现出来的圣人“用心”这一精神客体在主体意识中的反映过程。朱熹突出了精神客体的地位,强调主体意识服从精神客体,要求解释者不能脱离《周易》所表现出来的圣人意图这一客观实际任意解释,而是要根据精神客体来建构自己的思维,对《周易》作出切合实际的解释。这种要求是符合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无疑是合理的。
三、理与象须辞上理会
朱熹讲明了圣人作《周易》的时代背景及其思想动机,这就为解释者确定解释《周易》的视角指出了方向。这里所讲的“理与象须辞上理会”,又为解释者提供了理解、解释《周易》的方法。
所谓“理”,指阴阳之理。朱熹所说的阴阳之理,既指健顺、动静、虚实、吉凶等各种对立性能的抽象原则或本质,又指事物阴阳对立面或相交,或相替,反复往来而无穷的变易规律。朱熹说:“盈乎天地之间,无非一阴一阳之理。有是理则有是象。”[(25)]“有理与象数,便不能无辞。[(26)]这里的“象”,指卦象及八卦所取的物象和卦爻辞中所说的物象。“辞”,指文王所系卦辞及周公所系爻辞。“文王观卦体之象而为之彖辞,周公视卦爻之变而为之爻辞。”[(27)]
朱熹视卦爻辞为载体,“辞上所载,皆‘观会通以行其典礼’之事。”[(28)]朱熹释“会”为“事之合聚交加难分别处。”[(29)]释“典礼”时说:“如尧舜揖逊,汤武征伐,皆是典礼处。典礼只是常事。”[(30)]“事,包括卦爻象,阴阳二气及万事万物,即一切具体的东西。卦爻辞所讲之事不仅包括卦爻象,万事万物之象,而且还是阴阳之理的表现形式。朱熹说:“如人占得这爻,便要人知得这爻之象是吉是凶。吉便为之,凶便不为。然如此,理却自在其中矣。”[(31)]这是说,卦爻辞中说的事象,其中含有阴阳吉凶之理。朱熹又说:“圣人系许多辞,包尽天下之理。只因万事不离乎阴阳,故因阴阳中而推说万事之理。”[(32)]即是说,卦爻辞所说,包括万事之理,而说到底,不过是阴阳之理。因为万事离不开阴阳,其所说出之理也都离不开阴阳。因此,要想理解理与象,必须借助语言文字,从卦爻辞上去理解。此即朱熹所谓:“此是一个理,一个象,一个辞。然欲理会理与象,又须辞上理会。”[(33)]朱熹以卦爻辞这种语言为媒介,要求把理解、解释卦爻辞作为认识理与象的手段。
如何从卦爻辞上理解理与象呢?其理解、致知方法有二:
第一,对卦爻辞所讲事象要灵活理解、解释和应用。在朱熹看来,卦爻辞都具有象征性,卦爻辞所讲的事象只是“假托”,是“虚说”。他说:“须知得他是假托说,是包含说。假托,谓不惹着那事;包含,是说个影象在那里,无所不包。”[(34)]“盖文王虽是有定象,有定辞,皆是虚说此个地头,合是如此处置,初不粘着物上。故一卦一爻,足以包无穷之事,不可只以一事指定说。”[(35)]“《易》说一个物,非真是一个物,如说龙非真龙。”[(36)]“‘《坤》为众’,有《坤》卦处,多言师。如《泰》上六‘城复于隍,勿用师’之类。《坤》为土,土为国,故云‘征邑国也’。以此见圣人于《易》不是硬做,皆是取象。因有这象,方就上面说。”[(37)]所谓“取象”,是说以八卦象征各种物象,再用八卦所象征的物象,说明重卦的卦象,以此解释一卦的卦辞和爻辞所说的事象。如八卦中的坤卦象征众,故重卦中有坤卦处,卦爻辞中多说“师”,因师为众,为军。如泰卦上六爻辞有“勿用师”。坤卦又象征土,土为国,所以谦卦上六爻辞说“征邑国”。“师”、“国”都是根据泰卦、谦卦中的坤卦卦象所象征的事象讲的,并不是说客观有实在的军队,有实在的国家。这表明在朱熹看来,卦爻辞的意蕴是无限的,因为它所讲的事象都是“假托”,是“虚说”,都具有象征性。象征是任何意义的结构,它蕴涵某种普遍的共性,以涵盖喻指的形式,概括一类事物。意义又永久地蕴涵在象征中,且不能为理解所穷尽,象征会不断地与解释的语言环境发生新的意义关系,这正如朱熹所说的“足以包无穷之事”。
既然卦爻辞都是象征性的虚说,其意蕴具有开放性,那么对卦爻辞所讲的事象就不要理解得太死,太拘泥,“只是看大意略如此仿佛”[(38)],不可强解,不能把它局限在某一具体事物上。朱熹说:“圣人作易象,只是大概恁地,不是恁地子细解释。”[(39)]“然会看的,虽孔子说也活,也无不通;不会看的,虽文王周公说的,也死了。”[(40)]即是说,对卦爻辞所讲的事象不要看得太死,应灵活理解、解释和应用。
第二,通过类推,从抽象思辨上去把握。朱熹认为,具有象征性的事象是形容此事之理的。“盖其所谓‘象’者,皆是假此众人共晓之物,以形容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舍而已。”[(41)]“《易》自是不惹着事,只悬空说一种道理。”[(42)]这是说,卦爻辞所讲的事象都不是具体事物,只是假借“众人共晓之物”来空说一种道理,这道理可概括一切与之相应的具体事物,某卦某爻之辞,是代表其所说那一类事物之理的符号,即其所谓“影象”。一卦或一爻代表一类事物,其事不必同,其吉凶之理则相同,因此,依据其辞可以推论该类事物的动向。他说:“卦爻之辞,只是因依象类,虚设于此,以待扣而决者。使以所值之辞,决所疑之事,似若假之神明,而亦必有是理而后有是辞。”[(43)]这是说,某卦爻辞是表达一类事物之理的,其所说的事,只是一种象征,即所谓“虚设于此”。正由于是虚设之辞,以它推断来事的吉凶,有如神明。“如利涉大川,或是渡江,或是涉险,不可预为定说。但其本旨只是渡江,而推类旁通,各随其事。”[(44)]“其本旨”,指一类事物本质,也就是朱熹所说的卦爻之理。“推类旁通,各随其事”,是说与该事物之理相应的事象有多方面,因所问而不同。例如卦爻辞所说的“利涉大川”,从它的本义上说,指渡江的事,但它所蕴涵的义理为平安渡过。此理同样适用于涉险之事,因渡江和涉险两事属于一类,因此依渡江事可以类推涉险的事象。又由于某卦爻辞只是代表其所说那一类事物之理的符号,或“影象”,所以要想从某卦某爻的辞句中理解、认识到其所涵蕴的义理,必须不受其所说具体事件或个别事物的干扰。也就是不将卦爻辞粘在某一具体事象上,而是把卦爻辞所讲的内容看得非常空疏、非常抽象,这样才能理解、解释出那抽象的义理。即卦爻辞所包含的义理不能从具体事象中体验到,只能从抽象叫辨上去把握。
由上述可以看出,朱熹不仅阐明了卦爻辞的象征性、岐义性,往往使圣人寄托在卦爻辞上的意图“溢于言外”,而且主张解释者不拘于卦爻辞的字面意思,以灵活多变、理性认知的形式去揭示它的“言外之意”。这种解释方法,会使卦爻辞获得一种新的意义和价值。
四、人人各以其意去解说
朱熹根据《周易》卦爻辞的象征特点,进一步主张人人可各以其意去解说。他说:“缘《易》是一件无头面的物,故人人各以其意思去解说得。”[(45)]这是说,由于《周易》卦爻象和卦爻辞所表达的不是具体事物,都具有象征的抽象意义,所以它适于观念的把握与扩展。而且这种意义的象征结构,使意义的理解需借助想象。而想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取向,想象总意味着比被想象之物更丰富多彩。因此,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对《周易》的理解与想象,对它作出丰富多彩的创造性的解释。
这种创造性的解释朱熹认为古已有之。“伏牺画八卦,那里有许多文字言语,只是说八个卦有某象,乾有乾之象而已。……,及文王周公分为六十四卦,添入‘乾元亨利贞’,‘坤元亨利牝马之贞’,早不是伏牺之意,已是文王周公自说他一般道理了。……及孔子系《易》,作《彖》《象》《文言》,则以‘元亨利贞’为《乾》之四德,又非文王之《易》矣。到得孔子,尽是说道理。然犹就卜筮上发出许多道理,欲人晓得所以凶,所以吉。……及至伊川,又自说他一样,微似孔子之《易》,而又甚焉。故其说《易》,自伏牺至伊川,自成四样”。[(46)]朱熹不自觉地意识到,理解必会使《周易》向不同解释开放的必然性,因此,他对《周易》这种多样性的解释虽表示“不敢从”[(47)],但并不持反对态度。而且他赞扬孔子:“大哉孔子,晚好是书。韦编既绝,八索以祛。乃作《彖》《象》,十翼之篇。专用义理,发挥经言。”[(48)]他又评论程氏易:“《易传》义理精,字数足,无一毫欠阙。他人着工夫补缀,亦安得如此自然。只是与本义不相合。”[(49)]这是说,程颐解释《周易》,虽与《周易》本义不合,但他讲得义理十分精微,无可非议。他又说:“伊川以天下许多道理,散入六十四卦中,若作《易》看,即无意味。唯将来作事看,即句句字字有用处。”[(50)]他还批评了对张载的“贞胜”之说持怀疑态度的人。他说:“此虽非经意,然其说自好,便只行得他的说,有甚不可?大凡看人解经,虽一时有与经意稍远,然其说的自是一说,自有用处,不可废也。不特后人,古来如此。如‘元亨利贞’,文王重卦,只是大亨利于守正而已。到夫子,却自解分作四德看。文王卦辞,当看文王意思,到孔子《文言》,当看孔子意思。岂可以一说为是,一说为非!”[(51)]这些都是要求尊重个人理解、解释的创发权力,肯定远离经意,自立其说解经方法的合理性。这反映出朱熹已意识到,理解必定是个人的理解,而任何个人主体不可能脱离开他自己的独特经验去理解,也就是承认人的历史性及理解的历史性。个人理解的个性,来自个人生活经验形成的视野的独特性。这种个性表现在个人理解中时,就是它总在理解与它不同的事物时注入他个人的东西。这就意味着个人理解是对事物在理解中作某种改变的创作活动,它始终保持着一种向未来开放的可能。
朱熹这种具有创发、开放性的主张,是以“通得本指”为前提的。他说:“读《易》若通得本指后,便尽说去,尽有道理可言。……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阳在下,未可施用,其象为潜龙,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当观此象而玩其占,隐晦而勿用可也。它皆仿此,此《易》之本指也。盖潜龙则勿用,此便是道理。故圣人为《彖辞》《象辞》《文言》,节节推去,无限道理。”[(52)]西方解释学谈到,对作品的阅读、理解,是作品的世界和读者或解释者世界两个不同历史存在的对话。据此来看,这里的引文,也就说明在阅读《周易》时,读者或解释者的新话语和《周易》的卦爻辞或本文的话语交流结合在一起以后,便会在《周易》本文的构成上揭示出一种本来的更新能力。这种更新是它的开放特性,其表现为“尽有道理可言”。这种联结和更新的具体结果,就是《彖辞》《象辞》《文言》对《周易》所作的解释。其推论出的道理虽“非《易》本义”[(53)],但朱熹主张在“通得本指”基础上“便尽说去”。即肯定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他赞扬“汉儒依经演绎”[(54)]的解经方法。他说:“《参同契》取《易》而用之,不知天地造化,如何排得如此巧。……他以十二卦配十二月,也自齐整。”[(55)]东汉末年魏伯阳所著的《周易参同契》,是以《周易》的原理解说炼丹的理论和方法。他把卦与时间、十个天干相配,而且都与月的盈亏相应。朱熹据此认为他具有“天地造化”的知识。魏伯阳又以十二卦与十二月相配,朱熹认为他配得很齐整。这表明朱熹主张在解释和运用《周易》时,可以“依经演绎”,进行自我发挥。也就是,解释者要在他自己的思想状态中,由解释《周易》或作品而给作品再创作出一个作品与它的历史背景关系。这两层关系都与作品原有的内容有关,却又不是它的内容,它们应是给作品原有内容增添一种新关系。事实正是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具有新内容的解释《周易》的著作不断出现,从而既使《周易》这部古老的占筮典籍得以长期地留传下去,又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理论思维形式,构成了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中国易学史系统,凝聚成了一笔巨大的文化遗产。
朱熹把理解、解释《周易》看作是一个继承创新的进程,并认为这种创造性,使解释活动中《周易》的意蕴永远不可被穷尽。这意味它所具有的价值,也会随着解释者所赋予它新意的不同而不同。它反映出朱熹的思维既是创造性的,又具有动态过程思维的特征。这种思维方式能使人们去认识新的、未知的事物和规律,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现代化建设,具有现代意义。
在朱熹的易学解释学中是存在矛盾的。他在肯定对《周易》创发性解释的同时,又要求“谨守《彖》《象》之言”[(56)],不必作文字。强调解经只解释语义,“逐字逐句,只依圣贤所说”[(57)]。他说:“解经,谓之解者,只要解释出来,将圣贤之语解开了,庶易读。传注,惟古注不作文,却好看。”[(58)]又说:“解经,不必作文字,止合解释得文字通,则理自明,意自足。”[(59)]朱熹把圣贤之言视为理解和解释的客观标准,要求解释者墨守于此,“述而不作”。但他自己在对《周易》的解释实践中,并没有完全遵守这一解释原则,多般是寓创造于解释之中。他通过对《周易》经传解释,创立起自己的哲学体系,提出了许多前人不能提出的问题,给后世以有益的启发,在《周易》经传的研究上做出了超迈前人的贡献。
注释:
① (11) (20) (25) (26) (27) (28) (29) (30) (33) (34) (35) (36) (40) (41) (45) (49) (50) (54) (55)及引文末注明出处者皆引于《语类》卷六十七。
② ③ ⑧ ⑨ (16) (17) (21) (22) (23) (57) (58) (59)《朱子全书》卷六。
④ (52) (53)《语类》卷六十八。
⑤ (12) (13) (14) (31) (42) (46) (47)《语类》卷六十六。
⑥《语类》卷六十九。
⑦ ⑩ (37) (38) (39)《语类》卷七十。
(15)《文集·答吕伯恭》。
(18) (48)《文集·易五赞》。
(19)《语类》卷九十四。
(24)《四书集注·孟子集注·万章章句上》。
(32)《语类》卷六十五。
(43)《文集·答张敬夫》。
(44)《文集·答郑子上》。
(51)《语类》卷七十六。
(56)《语类》卷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