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发展体育人权:全球化时代体育法治的价值取向_全球化论文

维护和发展体育人权:全球化时代体育法治的价值取向_全球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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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日期:2014-03-24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4)05-0001-10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中,以开阔的国际视野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新理念,进一步强化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推动开放、以开放促改革和健全民主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明确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凸显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宗旨。这不但为全面深化我国的体育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关注全球化时代体育法治的人权走向,积极履行大国责任,参与和促进国际体育人权事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重要依据。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以本文所涉全球化、法治、人权以及国际与中国法律制度为重点线索,对中国知网中国期刊数据库的近30年文献进行了系统查询,在选取的130余篇相关文献中重点研读了其中的50余篇文献,并同时参阅了有关的图书文献和网络资料,获得了较为充分的史实和文件依据。在此基础上,展开历史与比较分析的逻辑思辨,根据全球化背景下人权事业发展的法治化趋势,对现代体育随动社会进步的人本走向和体育人权日益凸显的历史进程进行考察,通过国际社会为体育人权构建的法治保障和中国体育在人权法治加强中走向世界的阐析,进而形成对体育法治为保障和发展人权的根本遵从与价值意义的系统探讨。

       1 全球化时代的人权发展及其法治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扩张和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国际对话和国际交往空前频繁,人类活动的空间范围不断扩大,地球正在逐渐变小,世界越来越紧密地连为一体。于是,在这一现象被日益广泛关注和不断揭示探讨的基础上,出现了以“全球化(globalization)”对其进行概括的学术概念。1984年,我国学术期刊发表了从美国《哈佛商业评论》1983年5~6月号摘译的西奥多·莱维特(Theodre Levitt,后多译为提奥多尔·拉维特)的《市场的全球化》一文[1]。后来有关全球化研究的学者多认为这篇文章首次提出了“全球化”的概念,并指出这一概念反映了各国经济不断开放、相互依赖和一体化不断加强的发展过程,成为描述未来发展趋势及其特征而被普遍使用的基本概念[2]。90年代之后,全球化迅速成为社会科学的主流概念和时髦术语,在诸多研究领域中频频出现[3]。与此同时,我国开始出现全球化视角的学术探讨,特别是有的学者连续载文倡导开展国内的全球化研究,认为一种全球性的力量正在裹胁着各个国家、地区、民族和集团,以至无数个人进入一个汹涌澎湃的大潮流,全球化是已经开始了的过程,是已经出现的大趋势,任何看不到这个大趋势的研究都是盲目的,任何违反这个大趋势的决策都是错误的,因而应该迎接全球化时代,培养自己的“全球意识”,积极参与全球化的进程[4-6]。

       世纪之交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日益凸现着各种社会生活和因素在全球范围联系更加紧密的趋势与特征,全球化越来越成为综合表征人类社会发展趋势和高度概括当今时代国际特征的共识性命题。全球化的实践发展和理论思考使人们更加清晰地看到,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着历史性变迁,全球化正在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变迁。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人类的政治生活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便是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正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7]。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观察和处理各种问题,我们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和应对全球化的战略意识[8]。同样,认识和解决体育中的各种问题,也必须要有全球化的视野,将体育的改革与发展置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中。

       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所呈现出的一个新的进程。依据“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9],“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0]这一唯物史观进行考量,可发现在全方位的全球化运动中,经济因素是肇启和主导其整个进程的决定性力量。从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开始全球化、西欧的扩张将世界其他地区裹挟进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以来,到20世纪下半叶世界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形成、全球化进入多维度的全面发展时代,无不表明全球化首先是经济的全球化。没有经济全球化提供的基础,政治和文化等的全球化几乎不具任何可能[11]。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引发对法治和人权的更大关注及其日益的普遍化与全球化。一方面,全球化的基础之一是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市场化的经济势必对法律有严重的依赖,经济全球化要求与之相适应并获国际社会承认及执行的国际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从实质上改变了国际规范无牙老虎的弱势,它有着近似于国家法院的争端解决机制。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越高越需要具有强制性和具体细致的国际规范,而且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国际规范不仅仅在国际层面发挥作用,更以强制性的拘束力进人内国法。这一趋势之持续发展势必导致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和制度逐步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使全球法治化的大势不可逆转[12]。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以竞争与互动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全球化,区别于之前全球化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暴力与法律在全球化运动中所扮演角色的消长,它的现代进程是以法律为主要推进器,从而使法律全球化成为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3]。全球化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但它又涉及全球每个国家、每个组织甚至每个个人的问题。因而它不单纯是经济的,必然以法律的变革为先导并同时推动法律的变革。法律全球化只不过是经济和其他领域全球化的制度化表现。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证,各个领域的全球化只能是一句空话[14]。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把全球性的交往行为模式规范化、形式化、体系化和制度化的表达方式,是全球化的制度性升华和理性化保障[15]。

       另一方面,作为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是以自由、平等、权利为内容的,作为这一经济制度化体现的全球化法律,同样以自由、平等、权利为表征,因而在理论上的推论必然是:法律全球化在制度上与观念上表现为人权的彰显[13]。经济全球化使日益成熟的市场机制愈益凸显,在对其中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必然要使他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必然强调对人权的法律保障,并使法律保障的人权也愈益全球化。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已严重地警示人类要预防专制集权政治对于人权的毁灭性后果,联合国的成立和国际人权法的制定,作为对这种严重警示的积极回应,使“人权”成为具有人类普遍性的全球现象。经济的全球化和关涉人权的法律概念成为人类共同话语所形成的双重压力,并要求各民族主权国家在政制和法制建构上必须适应这一世界性的民主化趋势[16]。虽然全球化以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多元化为基础和相并存,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人权高于主权或借人权而行强权霸权的主张与行径,但人权的普遍性已得到了广泛的全球认同和共同追求,成为马克思人的自由与解放学说的现代话语。随着全球化经济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带来人的尊严与权利诉求的增长,人权问题成为全球政治的核心问题,人权全球化成为与经济等全球化密不可分的共生现象,从政治权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再到发展权的三代人权的持续发展,表征着全球化人权事业的历史进步。与此同时,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国际人权公约》再到《德黑兰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种人权规范的制定和推行,人权保护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全球化的人权法治步伐在日益理性的各种博弈中逐步前行。

       可见,全球化时代的人权与经济、法治已形成了内生性的紧密联系。有的国外学者专门围绕经济与人权来展开全球化的分析,认为全球化时代,“经济”与“人权”是法律需要调整的最核心的内容和永恒的主题,法律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和人权普遍化密不可分,物质世界的经济与精神世界的人权共同推进着法的世界化进程。经济全球化、人权全球化及其所引发的法律全球化趋势,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明显的表征[17]。因此,基于全球化的背景来探讨体育的发展,就不能不关切人权与法治这一核心命题,要求我们必须从时代的人权保障趋向中,把握好体育及其法治的发展。

       2 体育发展中人本价值理性的不断升华

       全球化时代对体育及其法治发展的人权尊崇,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人本规律与趋势被日益昭明的结果,更是现代体育发展其自身的人本价值与诉求不断提升的显现。人是人权之源、人权之本,人权的价值与作用都是针对人,人权源自于构成人之根本特质的人的本性,这是人权理论的立论基础[18]。唯物史观坚持社会实践以人的发展为根本宗旨,认为人类发展的目标在于“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19],并超越了形而上学人本主义的局限,在承认人的类本质的同时,更强调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从现实人的社会关系和有个性的个人出发来分析人权[20]。因此,在社会发展的整体性价值诉求上,一切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必须以人的需要和价值为首位,尊重民众的人性与人格尊严,在建立平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中实现人的解放、幸福和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而使人的价值以其社会发展的根本归宿,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愈益理性追求中得以实现和升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全球化发展同时历经了发展观的历史演进,从“经济增长”到“经济增长+社会变革”到“可持续发展”再到“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21],凸显了发展的人本价值向度。

       具有超越意识形态和世界通行语言特征的现代体育,以其更为显著的普遍价值认同而成为全球化的重要领域。现代体育在世界范围的持续发展和国际体育交往的日趋活跃,不但成为体育全球化的外在表征,而且也广泛传播着体育对人发展的本真意义,彰显出人本价值理性在体育发展中日益提升的时代进程。人本发展潮流的涌动和人权事业的逐步推进,驱使人们不断进行体育发展价值理念的反思与重构,确立促进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体育走向。

       14世纪以来,在新兴资产阶级逐步登上历史舞台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中,以文艺复兴为开端的思想文化运动席卷整个欧洲,冲破了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的桎梏与束缚,推动了人的思想解放和文化领域繁荣,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也为近代体育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文艺复兴的核心思想是人文主义,提出以人为中心,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主张人生目的是追求现实生活幸福,倡导个性自由解放和能动创造。正是这样的思想文化背景,为享受现世生活与个人幸福、追求肉体与灵魂身心健康和谐的体育获得了社会正当性的充分条件和发展空间,并且生成了一系列同期哲人、思想家与教育家的体育阐释和理论学说。同时,基于身心全面发展观的提出,在历经维多里诺、夸美纽斯、洛克、卢梭、斯宾塞、巴塞多、沙尔兹曼、古茨穆茨、裴斯泰洛齐、阿诺德等人的相继努力下,体育不断地纳入学校教育,尔后又向社会扩大,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实践活动体系,并越出欧洲进行着广泛的世界传播[22]。

       19世纪中叶之后,在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中,工种专业分工使人的身体被残酷地肢解成机器的附件,人性压抑和人体畸形发展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弊端相继出现,形成了寻求理想健康生活方式和更加关注人的身体和体育的新的需求。同时,伴随当时竞技运动逐步发展和体育日趋国际化以及通过对奥林匹亚考古所受到的启示和激励,在欧美一些国家和地区为复兴奥运会进行各种尝试的基础上,促就了一种新的国际化体育方式——奥林匹克运动的诞生。奥林匹克运动的奠基人顾拜旦作为主张共和主义的教育家,通过投身对教育和体育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充分肯定了体育在身体训练、道德教育和社会活动能力培养方面的功效,并以鲜明的和平主义国际体育观念,提出通过复兴奥运会,以团结、友好、和平的精神来指导体育竞赛,让世界人民彼此相爱[23]。无论是顾拜旦在1892年所做的被后人誉为“奥林匹克宣言”的演讲中,对恢复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为了“继续和实现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的奋力疾呼[24],还是他在奥运会举办初期1912年发表的不朽诗篇《体育颂》中,着眼于人类文明、进步与和平对体育功效价值和奥林匹克理想的激情表达[25],都可领略到奥林匹克运动的人本宗旨和人文精神。《奥林匹克宪章》中关于“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议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26]的全面阐释,无不深刻地彰显了现代体育所追求与弘扬的人文关怀和人本价值。

       经过体育的漫长发展和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体育是人类为满足其健康、精神和社会需要,以人自己的身心为对象进行能动改造的一种身体运动;是以生命冲动和创造的方式,采用与自身和与他人竞争性游戏的手段,对身体能量与自由心性进行积聚和释放的实践体验。因而,体育的人本意蕴在其价值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的地位。然而,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着体育必然是一种社会化的存在,人们的体育现实总是受到一定历史条件、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的制约,人本体育的实现必然是一个反复而曲折的历史过程。虽然现代文明创造了使物质财富泉涌的市场机制并推动了社会民主与人性自由的发展,但为了实现现代化,人类已经和正在付出着沉重的代价,这种代价的最大表现正是人的异化[27]。在工业文明促就现代体育迅速发展并带来巨大快乐与激励的同时,仍存在与体育发展人本路向相分裂、相悖逆的各种现象。复杂多元的社会需求和道德理念生成了多样化的体育价值观,高度竞技化和过度商业化政治化在强化和刺激着体育的工具性职能,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功利驱动使体育暴力、弄虚作假、兴奋剂等腐败丑恶行为不断滋生。在许多情境中和视野下,体育沦落为单纯创造奇迹的工具,人由发展体育的中心推至边缘甚至完全丧失,从而需要并形成了体育人本和人权诉求与之的博弈。

       在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社会的全球化发展中,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推动着国际人权事业不断迈向新的阶段,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也在确认和保障体育权利、促进体育为人的全面发展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服务方面做出了锲而不舍的努力。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以及其有关组织在各自处理的国际事务中和不断的体育对话与合作中,越来越重视广大民众的体育参与和大众体育的广泛发展,并积极推动体育的和平发展和融入各方面社会发展来实现体育对人类健康和平进步的贡献,显现出体育发展人本价值的现实特征和基本趋向。国际奥委会在其宪章中规定吸引民众参加体育并提出“一切体育为大众”理念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于1948年决定每年开展“奥林匹克日”的大众体育活动,1985年成立了“大众体育委员会”,其后2年举办一次世界大众体育大会,1992年又提议建立了“国际大众体育组织协调委员会”以进行大众体育合作,还与世界卫生组织自1986年开始持续合作推动大众健身和健康活动的开展。联合国在其宪章和有关文件包括着体育促进精神的基础上,为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于1976年成立了政府间体育和运动委员会,于1978年底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1990年之后,联合国更加重视体育在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鲜明地突出了体育促进人与和平发展的理念,1993年开始连续通过敦促奥运会休战的“通过体育和奥林匹克理想建立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决议,1994年开展了旨在进行奥林匹克教育构建和平美好世界的“体育与奥林匹克理想国际年”活动,2001和2002年相继设立了体育促进世界发展与和平事业的顾问和机构,2003年通过了《关于体育运动促进教育、健康、发展与和平的决议》,并确定2005年为体育促进和平与发展为根本价值理念的“运动与体育国际年”。联合国在2010年千年发展目标高峰论坛再次强化了体育推动教育、发展与和平的重要意义,并相继通过决议确认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创造宽容氛围为世界和平贡献力量,2013年又通过决议将4月6日设立为“体育促进发展与和平国际日”。国际奥委会、联合国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正是通过这些以及其他多个方面的积极举措,不断强化体育发展创造人类美好生活的根本诉求,呼唤并践行着对体育人本价值的不懈追求。

       3 国际社会为体育人权构建的法治保障

       全球化时代的人本发展路向,必然为全球化人权事业日益拓展其驱力、空间和作为。而人权全球保护与促进的理性化则在于人权保护的法治化,这是实现其目标与状态的根本途径和方式,成为人权全球化重要的国际战略,并要在主权国家内部治理的同时,依赖于全球性和区域性等渊源的国际法依据[28]。在全球人权法治化和体育全球化的发展中,体育人权的法治运行也已成为其重要条件。坚持人本法律观,为广大民众设定应有的体育权利,不断地确认、保障和发展体育人权,正在成为现代国家与国际社会在体育治理中的公共职能和法治重心。依托各种国际法、国家法和专门体育法以及有关的体育组织规范,形成了多元化的体育法治平台。从一般法律原则的宣示,到各种体育事务的具体规范和调整,无不彰显出保障和发展体育人权的特色与路向。

       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体育立法的规模扩大和持续进行,主要是上世纪中叶以来的这段时间。而这恰是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历史阶段,不难发现体育全球化和人权法治全球化与其的联系和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体育立法发展迅速,呈现出普遍化趋势,数十个国家制定了各种体育法,特别是由国家议会颁布的体育基本法[29]。在这些有关的国家体育立法中,对体育人权的确立和保障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在宪法中载有明确的体育条款,其中有40多个国家的宪法直接将体育纳入公民权利,在全球成文宪法国家中占有较为可观的比重[30]。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1993年制定的宪法中继续保留了体育权利的条款,并在1999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全民体育及运动文化法》中,明确其“保证公民平等享有体育活动权利”的目的任务[31]。日本对体育法进行全面修订于2011年新颁布的《日本体育基本法》中,新增加了体育权利的专门条款[32]。

       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方面,在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到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核心性的国际人权法中,载明了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以及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包含有体育人权的内涵并为体育人权的明确提出奠定了基础。1975年,区域性国际法《欧洲大众体育宪章》中首次提出:“人人都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首部全球性国际体育法《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凸显了对体育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的核心地位。该宪章在序言中指出“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而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后,第一条即以“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为标题,并在其他各条设置了各方面体育权利的具体保障。其后,联合国在推动各国加强体育人权法治保障的同时,还与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多方面的人权法治合作,加速国际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的人权法治进程。国际奥委会也不断提升人权理念,在1996年对其基本的法律性文件《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修改,在基本原则部分专门增加了“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的人权条款,形成了各类国际组织对体育人权法治保障的共同推进。

       随着全球化人权法治的不断发展,国际体育人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其内容不仅涉及自由、平等和不歧视这些国际人权法中的基础性权利,也涉及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体育的权利,以及第三代人权意义上的和平权、身体健康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并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集体人权[33]。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单独或与国际奥委会等合作,除了依照各种国际人权法的一般原则和普遍规范来适用和促进体育人权的保障外,还根据体育及其人权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相关的体育事务来具体地进行体育人权的宣示和立法。

       自由而平等的体育参与权是体育人权中一项综合性、基本性和广泛性的权利,可在体育事务的多个方面所涉及、相联系。为了保证体育的平等参与和交往,建立和平稳定的国际体育秩序,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体育领域曾在积极配合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政治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进行了专门的国际立法。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对奉行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和种族主义的罗得西亚予以拒绝和驱逐的基础上,联合国大会在1977年通过了《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宣言》,1985年又通过了《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为在国际体育领域开展国际人权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联合国2001年《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2010年A/HRC/RES/13/27号决议等,也都包括有通过无任何歧视的体育运动并以奥林匹克精神教育世界青年、防止和打击一切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背景下的体育赛事等内容,并将2013年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的主题确定为“种族主义和体育运动”。为了保证各国运动员享有平等参加奥运会的机会,实现对奥林匹克的和平呼唤,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举办前夕,国际奥委会倡议重新启用“奥林匹克休战”的概念。1993年,联合国大会对奥委会递交的议案进行表决,通过了《通过体育和奥林匹克理想建立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决议》,即《奥林匹克休战决议》。其后,每届夏季和冬季的奥运年,联合国均经有关提案相应地作出《奥林匹克休战协议》,对于保证各成员国和运动员平等地参加奥运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促进世界和平的重大影响。同时,保证与实现体育竞赛的公平与公正,也是体育平等参与权的重要体现。为了维护体育正义与健康发展,国际体育界对各种有悖公平公正的弄虚作假等腐败丑恶现象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特别是在对体育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并有显著体育特点的反兴奋剂斗争方面,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与联合国以及各国政府紧密合作,不断推动依法治理的进展。1988年,经第一届反兴奋剂世界会议起草,后分别经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其后又出台了多部反兴奋剂的宣言、协定和决议。2003年,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召开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的参与力促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参照国际公约处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这一问题的决定,会后开始起草《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并于2005年获得通过。这一具有普遍国际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开展全球性反兴奋剂斗争中产生了重要的成效,在维护体育正常秩序与健康发展的同时,还对免受兴奋剂侵害、保护运动员健康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现人人享有参与体育活动的平等权,还突出地体现在对一些社会群体体育参与权的特殊保护上。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局限,有些社会群体,如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在某些方面的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而成为弱势群体。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专门保障这些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文件中,有着可适用于体育参与的一般原则和专门条款,对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开展这些社会群体的体育活动和保障他们的体育人权,具有十分现实的重要意义。在儿童体育人权保障方面,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后于1979年开始起草的《儿童权利公约》,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上获得了通过。该公约涉及的儿童权利可分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4大类,其中在保障生存权中的健康权、保障发展权中的促进身体发展的生活条件方面,与体育权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妇女体育人权保障方面,二战之后,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使妇女体育人权保障得到迅速推进。1949年《奥林匹克宪章》的第一次修订,将1924年以来才对妇女参加奥运会的正式允许予以确认,推动了妇女对体育的广泛参与。联合国于1975年开始举办世界妇女大会,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规定文化领域、公共生活、社会生活等与体育直接相关方面保证男女平等、消除妇女歧视的同时,明确规定“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制定的《行动纲领》中,明确“妇女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的标准”,还多处规定了保障妇女体育参与和提高妇女体育地位的内容。这些国际妇女文件,形成了对妇女体育人权的有力保障,并与国际奥委会通过各种措施持续推动妇女体育发展形成了很好地契合。在残疾人体育人权保障方面,在二战之后部分人士创办残疾人运动会和国际奥委会批准残奥会的过程时,国际社会对残疾人问题越来越关注,联合国大会于1975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又进一步促进了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和残奥会的发展。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多方面适用保障残疾人体育人权的同时,该公约专门规定,要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尽可能充分地参加各级主流体育活动”,“确保残疾人有机会组织、发展和参加残疾人专项体育、娱乐活动,并为此鼓励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提供适当指导、训练和资源”,“确保残疾人可以使用体育、娱乐和旅游场所”,“确保残疾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平等机会参加游戏、娱乐和休闲以及体育活动,包括在学校系统参加这类活动”,“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娱乐、旅游、休闲和体育活动的组织人提供的服务”,富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残疾人体育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对体育有关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权的保障,是国际体育人权保障中颇具特色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各种创造性的体育知识文化产品,在体育产业和市场的开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需要适用国际和各国知识产权法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同等的法治保护。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鉴于奥林匹克标志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但《奥林匹克宪章》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有着专属财产保护的明确规定,而且在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内罗毕外交大会,通过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以专门国际法律文件来提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治保护的国际地位。国际奥委会还积极敦促奥运会举办国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治保护,而且还采用与举办国签订城市合同的方式来确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随着20世纪后期全球性环境保护浪潮的兴起,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在国际法中得到确认,并在体育发展中受到关注。1991年,《奥林匹克宪章》新增加了专门的环境条款。在1992年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并通过《21世纪议程》后,国际奥运会进一步重视体育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1995年成立体育和环境委员会,每2年举行一次世界体育和环境大会,于1999年通过了《奥林匹克运动21世纪议程》,2005年又通过了《体育、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指南》,并进一步修改了《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内容。绿色奥运已经成为各举办国的重要承诺和行动原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与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一起组织相关会议,并签署了共同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的合作协定。

       为了加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救济,还需要通过有效地处理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来维护和保障体育人权。在国际体育组织普遍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必要的司法救济补充的同时,国际奥委会根据及时解决体育专业纠纷的特殊需要,建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和纠纷解决制度。1984年,国际体育仲裁院正式建立,1994年国际奥委会又对其进行改革,成立了更为中立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制定执行新的仲裁规则。从1996年开始,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夏季和冬季奥运会所在地设立临时派出的特别机构,并在瑞士法院进行司法衔接,而且根据《纽约公约》保证其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自建立以来,将运动员的人权保护置于重心,不断健全和完善其制度机制,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已仲裁解决的各类体育纠纷案件达3000多件,形成了快捷公正的良好形象,权威性和影响力日益扩大,在保护和救济体育人权、维护奥林匹克运动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 中国体育在人权法治的加强中走向世界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不断迈向现代化的社会转型中,伴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历史发展,人权事业和人权法治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为体育发展的人权促进和广大民众体育人权的法治保障创置了良好的社会环境。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首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人民和政府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阐明了中国人权的发展成就和基本立场。其后,人权理念在中国得以广泛传播,中国政府不断推进亲民为民的执政改革和人权法治保障的制度安排。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提出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政要求。2004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现有宪法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其中,成为我国人权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其后,“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体现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之中,成为中国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中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中,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人权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人权立法,已经加入了近30个国际人权公约,在全球人权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多年来,中国政府就人权的总体情况以及与人权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发表了30多个人权白皮书,向世界昭明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和理念。自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又先后制定了2009—2010年和2012—2015年2个时段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使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进入有计划、持续稳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34]。

       中国不断明确和依法推进的人权事业,具有日益丰富而广泛的内容,其中就包括着对体育人权的积极主张。无论是针对体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中国官方的有关文件和讲话,还是中国政府发布的各种人权白皮书引据体育进行的人权介绍和论析,或是许多学者对权利和体育的各种理论研究,认为体育是人权体系的重要内容已成共识。在多年来中国各层次多方面的体育立法中,有着很多体现人权精神和具体保障各项体育人权的制度内容,而且体育立法中的人权理性在愈益明确和提升。

       新中国建立之初,在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与1954首部宪法中,都有着体育方面的规定。1982年颁行的中国现行宪法,在对体育发展方针和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包含了体育权利的内容。1995年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确立和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作为其根本宗旨和贯穿全部内容的主线,包括有各类社会群体的多方面体育权利内容,涉及生存权、健康权、教育权、文化权以及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救济权等多个范畴和不同性质权利,为我国体育人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体育基本法的依据[35]。同时,中国中央政府及其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各个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数百件体育法规和规章,内容覆盖了全民健身、竞技运动、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科技教育、体育保障条件、体育纠纷处理等各个体育业务领域,规定了体育锻炼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体育科技人员、体育商家、体育观众、青少年学生、城乡居民以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劳动者、参与者,在参加体育活动、开展体育工作、接受体育教育和服务、进行体育经营和消费以及参与其他体育事务和解决体育纠纷的过程中,可行使和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初步形成了依法保障的体育人权体系。另外,除了专门的体育立法以外,中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许多涉及体育的内容,同样构成了保障体育人权的立法渊源。

       体育发展中不断增长的人权诉求,形成了体育立法及整个体育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并通过体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使中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人权法治环境在不断改善,在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各个领域,各方面体育人权的保障与发展都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和可喜的成效。在对大众体育改革发展的探索中,为适应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1995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颁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并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确认和推动下,中国逐渐掀起并持续蓬勃发展的全民健身活动热潮,就是中国体育维护广大民众基本健身权利的实践例证和生动体现。根据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需要,突出抓住加强大众身边的场地、组织和活动建设等重点环节,中国政府及其体育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立足中国国情,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需求和特点,不断增加经费投入,新建了各种体育场地设施并推动现有体育设施的开放使用;不断加强基层群众性体育组织建设,建立起日益扩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志愿服务队伍;广泛开展了各种具有示范性、引导性的全民健身展示活动和广大民众日常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逐步扩大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从而使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能够在现有条件下和积极参与中得到具体地享有和实现。其中,鉴于学校体育活动开展不力而影响广大青少年体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部门在现有体育法、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断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新的专门法规,努力维护和保障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权利。在竞技体育的发展中,作为其主体的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近十年来在中国越来越受到高度重视。随着改革开放后运动员管理体制的转换和运动训练竞赛伤病风险以及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等行业特点,运动员切身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些矛盾日益突出。中国政府及其体育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各种制度措施,先后从运动员文化教育、奖励机制、伤残保险、转会交流、退役安置、择业补偿、职业培训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和落实对运动员的人权保障。而在体育比赛中存在的各种赛风赛纪的不良现象,不但破坏着公正比赛的正常秩序,而且也直接关系到运动员身心健康发展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专门制定《反兴奋剂条例》以及体育部门制定有关法规,不断加强对使用兴奋剂和其他各种不良赛风赛纪行为的法律规制,在促进体育竞赛活动健康发展的同时,对运动员等体育竞赛参与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北京获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为中国通过体育进一步与世界相互了解与互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现代奥运的法治品格决定了北京奥运的法治格局。北京奥运会为营造法治奥运局面而进行的卓越努力以及对法治奥运的生动诠释与彰显,对其成为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盛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北京奥运“人文奥运”的建设主题,必然使法治奥运突显其鲜明的人权保障色彩,成为北京奥运会举办过程的理念和实践[36]。为加强法治奥运建设,中国加强了“奥运立法”,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奥运相关的行政法规,北京市也加快了相关的立法进程,为北京奥运会的依法举办和人权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并通过相关的执法检查和司法措施,通过交通与环境治理、志愿服务、食品安全、反恐安保、新闻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救济等各个方面,使北京奥运会的依法运行和中外运动员及所有参与者和工作者的权益保护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北京奥运会之后,中国体育进入建设体育强国新的历史时期,开始进行发展重点的转移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而此时恰逢中国大力推进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发展阶段。于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成为中国体育改革发展的重心。中国政府分别于2009年1月作出了设立“全民健身日”的决定,2009年8月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2011年2月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为全民健身事业新的发展连续提供了国家层面上的法治保障。这些重要的法治举措,不但反映了着眼于广大民众体育利益与需求的执政立场,而且《全民健身条例》在中国体育立法中首次明确使用了体育权利的用语,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表达了中国依法保障和发展体育人权的明确主张。同时,随着对体育人权认识的不断深化,在中国正在对实施近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行修改的研究中,确立体育人权保障宗旨,增加体育权利条款,也已成为热议的内容。

       当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包括体育人权保障的整个人权事业和人权法治,还都处于不断建设之中并存在着若干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为之进行的各种努力,已经显现出巨大的成效并奠基着美好的未来。当代中国体育的改革与发展,正在伴随各方面体育人权在法治轨道上的运行和推进,不断提升着中国现代体育文明的发展境界,从而为中国人民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创造出可持续享用的丰富的权益成果。而这一切发展,既来自中国民众与社会的客观需要和立足中国国情的奋斗创造,也是中国不断对外开放、顺应全球化时代世界体育发展趋势和借鉴他国体育成功经验的同步发展结果。在中国体育对外开放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对有关体育国际公约制定的参与、加入和与一些国家体育双边合作协定的签署,或是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奥运会等进行的各种体育合作,还是中国近10年来先后展开的具有国际普遍性的体育人权立法以及北京奥运采取的各种法治措施,都体现了中国在不断地加强体育法治和人权保护国际对话与合作的积极态度。中国建设体育强国,必然是在全球化时代以世界体育强国为参照系来建设,必然要顺应全球化时代体育人权的法治化潮流。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既面临法治与人权基础薄弱而任重道远的挑战,又需在和平崛起中更好地承担起大国的责任。中国在与各国协力共建依法保障和发展体育人权的法治体育中,会更多融入体育人权的全球化发展,并对全球体育人权法治格局的建立作出应有的贡献。

       5 结语

       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已是不争的事实和必然的趋势,且不断掀起新的浪潮。现代市场全球要素禀赋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持续动能和经济全球化的广泛覆盖,同时推动着全球治理和走向善治中民主、法治与人权地位的突起。以权利本位为价值特征的现代法治在越来越广泛的全球范围内,不断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本诉求和人权发展铺就着前行的道路。以促进身心发展和人文关怀为理念驱动兴起的现代体育与奥林匹克运动,不断弘扬和升华体育发展中的人本价值,恰与全球化时代的人权与法治追求形成了紧密的内在契合,从而使现代体育全面纳入全球化人权法治的发展轨道,全球化时代的体育发展日益呈现出保障与发展体育人权的鲜明表征。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到不断开放的当代中国,都在逐步构筑和完善的现代治理体系中,为顺应体育发展的人权需求搭建起相应的法律制度平台,并不断地为其丰富内容和提升水平。诚然,理想化体育人权法治的发展与格局的形成,无论在世界范围还是就中国而言,都还不能成为普遍的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持续的奋斗。当今世界存在着的各种封建专制残余的作祟、霸权强权政治的羁绊和恐怖主义暴行的肆虐,必然使全球化体育人权法治的发展充满着博弈,历经着抗争。但是,只有透过复杂的社会现实而揭示和昭明体育发展的人权法治趋向,才能使我们更好地形成全球化时代体育发展的理性自觉,推动体育更好地造福于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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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发展体育人权:全球化时代体育法治的价值取向_全球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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