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初探_儒家论文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初探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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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 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92(2007)02-0023-06

工业革命,特别是二次大战以来,人类为了追求经济增长而一味地向自然索取,无节制地开发自然资源,忽略了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资源日益短缺,环境持续恶化。诸如森林减少、植被退化、水土流失、物种大量灭绝等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持续生存与发展。因此,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环境保护所涉及的问题绝不仅局限于经济、技术层面,而是一个高度综合的论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需要人们确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伦理意识。

在现代环境伦理学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备受关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就直接吸取了东方哲学尤其是中国哲学中环境伦理思想的精华。例如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创始人之一的法国学者A·史怀哲(A·Schweitzer)就称赞老子、孔子、孟子、墨子等中国古代哲学家把人与自然的交往过程归结为追求伦理目标的过程,“强调人通过简单的思想建立与世界的精神关系,并在生活中证实与它合一的存在”,表现出“奇迹般深刻的精神……伦理地肯定了人生……是最丰富和无所不包的哲学”[1]。可见,总结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以“天人合一”为基干的环境整体论思想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文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这个思想的世界观基础就是中国古代整体论的哲学思想,它建立在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人类与天地万物同源、生命本质统一、人类与自己生存环境一体的直觉意识的基础之上。这种古代整体论的思想,在中国古代三大思想流派儒、道、佛中都有充分的表达和论证。儒家以人与“天地万物一体”为说,道家以“天地与我共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为宗,佛家以“法界缘起”、“依正不二”为旨,都是把天地万物与人类看作一个整体的。而这种整体论哲学思想也通常被概括为“天人合一”思想。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乃是包括儒道文化在内,并以其为基干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与最高境界”。[2] 它以直接的生存经验为基础,通过对流变的自然规律和生物共同体的有机秩序的体悟,具体真切地把握了人类生存与自然界的有机联系,把先于人类产生的天地万物不仅当成可资利用的生活资源,也当成一体相关的生命根源。

据有关人士[3] 研究表明,万物的具体形象和变化之象可以构成一种有机的宇宙整体流变之象,这种象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正是对外物形象的内在真实和宇宙整体本来面目的一种体验。所以,形象思维常常和整体认识相联系,一切形象的表现都带有整体的特征,直觉思维往往以整体的直观把握为前提,形象思维中常常渗透直觉体悟。而这种重形象、重直觉的整体性思维方式培养出一种重道德、重感情的精神品质。中国古代哲学把世界万物看作有生命的、充满情感和韵律的整体,把人生道德置于重要的研究地位,使中国传统文化中充满着一种宇宙的、生态伦理的道德情怀,这正是重形象思维和直觉体悟的结果。因此,中国生态伦理传统作为农业文明条件下人们生存实践的经验体悟和哲学及宗教上的理解,不仅包含着农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智慧,而且在今天依然具有独特而重大的生态伦理意义。

二、众生平等、兼爱万物的生态伦理观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主张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兼爱万物的伦理原则,尤其强调爱护生物,尊重一切生命的价值,并以此作为衡量人的行为善恶的准绳。《周易》中说:“天地之大德曰生”。[4] 儒家以“仁”作为其伦理思想的核心,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同时他也重视对动物的保护。他不但自己“钓而不纲,弋不射宿”[5],而且还把环境伦理规范融贯于其他重要的伦理范畴中。

“孝”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伦理范畴。孔子把孝的伦理行为联系到保护生物,认为不以其时伐树,或者不以其时打猎,而残害生物,是不孝的行为,应该加以反对。曾子引用孔子的话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孔子及曾子把保护自然提到“孝”的道德行为高度。把不合时宜地滥伐幼树、捕杀未成年的禽兽斥为“不孝”,作为伦理道德规范,具有保护自然的实际意义。

儒家学者在论述“仁”的概念时,经常把道德范围(道德行为的对象)扩展到生物界和自然界,这就是从“仁民”到“爱物”。儒家代表人物孟子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6] 在他的伦理观念中,君子之爱是有层次的。从对亲人的亲爱,到对百姓的仁爱,再到对一切自然物的珍爱,各有不同的内涵,表现为由近及远的扩展。而这几种爱之间又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亲亲必须仁民,因为只有人民安居乐业了,才能使亲人的幸福得到保障;仁民又必须爱物,因为只有珍惜作为生存资料的自然物,才能使人民的生活有保障。他将仁爱的道德规范从“亲”推广到“民”,又延伸到“物”的领域,从而把珍惜爱护自然万物提高到君子的道德职责的高度。

道家则认为,之所以应该平等地尊重所有的生命和自然物,在于它们与人类一样都是为道所创生,蓄道之德,因而与人类具有相同的尊严。人不仅应该尊重自己的生命,而且应该尊重他人和动植物的生命,维护万物的存在。“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秋水》)。道作为永恒的终极实在,作为产生万物的根源和运作者,具有普遍性和整体性。万物的差异和形态的变化不过是整体的道的变化过程的表现,而德是万物产生之后内在于具体事物之中的道,是道在创生万物的活动中赋予具体事物的存在依据,是道的作用和显现。从价值的角度看,道是宇宙中一切事物普遍的最终价值源泉。事物一经产生,道即成为它的内在价值。德作为体现于具体事物中的道,就是事物的内在价值。所以说宇宙中任何事物都具有独立而不可替代的价值,它们是道的整体价值的体现与存在样式。道的整体价值体现于它所产生的万物自身的内在价值之中,万物按照道的法则和自身性质去实现自己的价值,同时也就实现了道的整体价值。

如果把道当作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整体,而把万物当成各种生命物种和生命个体,那么就可以得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观点: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是由众多的生命物种在生态演化的过程中来实现的。众多生命体构成的复杂联系的生态网络,是生态系统整体价值存在的前提,而各种生命体的内在价值就成了实现生态系统整体价值的工具价值,它们的价值对于整体价值来说,是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的。

三、天道与人道的一致、“道法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必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正是中国打破人类中心主义的“道法自然”命题所一以贯之的基本内涵。我国从上古五帝到秦汉,持续发展思想、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与自然保护理论就逐步建立,这为后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古代的持续发展思想以朴素生态学说为基础,从国计民生及后代人的需要出发,把发展生产同生物资源保护结合起来。古人认为“天下之大德谓之生”,“圣人之虑天下,莫贵于生”(《吕氏春秋》)。“生”便是崇尚绿色生命和人类求生存发展的道德。历代先贤都主张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要“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取用有度”。首先是把生态认知看成具有道德教化的意义。孔子曾说:“小子何莫学夫《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庄子提倡“以鸟养鸟”(《庄子·至乐》),是要人们遵循自然法则。其次是恪守生态季节规律,强调“顺时繁育”和山林川泽“以时禁发”。孔子主张“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他认为一个高明的统治者应懂得使老百姓按季节规律耕耘和收获,不得延误农时。孟子引用齐人谚语说:“虽有智慧,不如乘势”(《孟子·公孙丑上》);又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林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管子也说:“敬山泽林薮积草,夫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管子·立政》)。在《吕氏春秋·上农》中,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定得更为具体,称为“四时之禁”,在规定的季节中,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止打鸟猎兽,禁止捕捞鱼鳖。《吕氏春秋·十二纪》中记载古代制订的一年四季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守则。后来《礼记》作者将这种科学认知发展为“月令”,成为农学、生态学及自然保护的理论,对耕种、打猎、捕鱼、伐木、孕育、放牧以及取火、烧炭都有明确的季节、月份限制,还将保护环境与祭祀天地祖先并列为国家大事。

另外,我们的祖先在生存斗争中十分注意改善环境与保护环境,不能采用灭绝动物物种的工具和行为。古人历来提倡“仁爱克已”、“勤俭节约”、反对“暴殄天物”。“精卫填海”、“大禹治水”、“女娲补天”就属于以神话传说形式流传下来的这一类活动。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保护环境者当数黄帝,据《史记·五帝本纪第一》卷一记载,黄帝“时搏百谷草木,淳化鸟兽虫蛾,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司马迁在《史记·殷本纪第三》还讲述了“网开三面”的故事:汤还在作为诸侯的时候,一天,“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汤曰:‘嘻,尽之矣!’乃去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这是古代君侯保护鸟类的最早记载。另有文献表明,大禹也具有良好的生态保护意识,“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大聚解》)。周文王临终之前嘱咐武王要加强山林川泽的管理,保护生物,因为国家治乱兴亡都要仰仗生态的好坏。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是以鱼鳖归其渊,鸟兽归其林,孤寡辛苦,咸赖其生。”(《逸周书·文传解》)显然古人已经懂得在向自然界索取资源时,一定要有节制,要注意时令,要按一定的季节进行捕鱼、猎兽的生产活动。

孔孟都视此为一项美德,提出君主不要“沉溺于声色犬马”之中,应限制田猎活动,减少对生物种群的破坏。“俭”是老子推崇的一项重要品德,“俭”就是将人的欲望控制在“自然”范围之内,以维持生态持续性和自然保护。儒道两家都主张“无我”,实即“非人类中心主义”,强调“节欲”和“勤俭节约”,生活起居与大自然相融。《论语·子罕》中说:“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意思是孔子主张断绝自私、自利、固执和自我的行为。《老子·第19章》中说:“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可知都是非我为中心,重视人与自然的协调。尤其是儒家采取积极入世的态度,《周易》中说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天”的德性是健行不已,人们应仿效它,刚健有为、奋勉进取;“地”的德性是包容、孕育万物,人们也应仿效它,兼容并蓄,广收博采。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立世精神、内在动力和淳厚德性。

四、寡欲节用、仁慈好生的生命关怀

和“亲亲仁民爱物”思想相联系的是一种珍惜自然资源的伦理准则。崇尚勤俭节约,反对“暴殄天物”,历来是我国重要的传统道德规范。

孔子提倡:“节用而爱人”。[5] 荀子主张“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7] 道家既反对禁欲,更反对纵欲,提倡“少私寡欲”。老子认为,在达到温饱生活之后,过多的物质享受对于个人的身心都是有害的。一味追求名利财物,会使人身败名裂。“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强调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名和利,如果贪得无厌就会遭到侮辱和危险。他说:“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8] 庄子继续了老子珍视生命的原则,认为生命重于富贵、财宝,乃至天下。他说:“能尊生者,虽贵富,不以养伤身;虽贫贱,不以利累形。”“重生,则利轻。”[9] 清代朱用纯所撰的治家格言中提出“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流连;器具质而洁,瓦缶胜金玉;饮食约而精,园蔬愈珍馐”、“毋贪口腹,而恣杀生禽”的著名生态环境保护的警句[10]。

工业文明把人们生物本能中的各种欲望呼唤出来,以各种方式加以刺激,使其无限膨胀,并以占有物质享受的多少来衡量人们的身份、地位、荣誉和价值,不断强化着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种人生观和价值观把人类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机械地割裂开来。它片面地强调宇宙中人类生命的高贵性与独特性,无视个体生命对生物圈的依赖性和从属性、人类与宇宙整体的统一性和协同性。在极力扩展畸形的个人利益时,忘记了与自然的和平共处,放弃了与他人和社会的协同合作,这就必然导致私心泛滥、物欲横流、生态危机、社会失衡等种种弊端。

五、圣王之制——渗透生态伦理思想的古代治国方略

在中国封建社会,稳固而发达的农本经济使古人经常面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态问题,从而提出了丰富的以维护生态平衡为中心的伦理观念。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不仅存在于伦理道德领域,而且向政治思想领域和法制领域延伸和扩展,形成渗透环境伦理意识的政治思想和法制观念,从而使环境伦理思想深入到社会生活实践中去,发挥了更强有力的作用。

孔子在论述他的治国纲领时曾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5] 治理国家,就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工作,诚信无欺,节约费用,爱护人民,役使百姓要在适当的时节。针对“春秋时,兵争之祸亟,日事征调,多违农时”[11] 的现实,他强调了“使民以时”的原则;同时,出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考虑,又强调了“节用”的原则。这两项原则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被认为是贤明君主的基本国策。孟子在对魏惠王陈述实行王道大计时,也强调保护生态的措施和意义。他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不用密网捕鱼,不在树木幼嫩时伐林,乃是华夏先民所共有的生态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孟子更把这些规范和利民兴邦、实行“王道”联系了起来。荀子要求人们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改造和利用自然,他把维护生态平衡视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制度和重要举措。他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其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7]

环境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形成对人们的实践活动产生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但是,对于加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力度,还有赖于环境法理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建立。后者既是前者的延伸,又是前者的强化,二者体现了共同的价值取向;但是后者比前者体现出更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我国有史以来几乎历朝历代都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制度和法令。

在中国古籍《六韬·虎韬》中记载中华民族的祖先之一炎帝(神农氏)的“神农之禁”,说:“春夏之所生,不伤不害。谨修地理,以成万物。无夺民之所利,而农顺之时矣。”此即保护生态的禁令。《逸周书·大聚》中又记载大禹不准人们在树木萌生季节乱砍滥伐,他发布的“禹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六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且以并农力,执成男女之功。”[12] 周代制定了严厉的生态保护法令,其《伐崇令》中规定“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哲学命题所揭示的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统一。在中国传统环境伦理学中,把道德理解为一种普遍适用于人与其他非人类存在物之间关系的规范,把道德理解为“天道”的一部分,是普遍的天道在特殊的人类社会中的具体体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有“人贵论”,它不无根据地指出人类的智能高于万物,但它并不主张人类是万物的统治者和主宰者,它更接近现代环境伦理学所提出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新理念。

六、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作为传统文化中的珍贵遗产,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具有深远的历史作用。它是保证和维持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人类历史上著名的古代五大文明中,巴比伦文明、哈巴拉文明(印度河流域)、古希腊文明和玛雅文明或者已经毁灭,或者中断了很长时间。历史学家在研究这些古代文明毁灭的原因时指出,一个民族的历史越是悠久,它对自然的开发越是深入,那么它对当地环境的破坏也就越加严重。因此,在人类的历史上,“文明越是灿烂,它持续的时间就越短。文明之所以会在孕育了这些文明的故乡衰落,主要是由于人们糟蹋了帮助人类发展文明的环境”[13]。在世界古代文明中,只有中华文明绵延5000多年而历久不衰。这一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是和中华民族拥有强烈的环境意识与宏深的生态智慧密切相关的。

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对于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有重大的理论借鉴价值。现代环境伦理学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际关系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这是一种理论突破。中国古代的生态伦理思想对于这一突破具有重要意义。法国学者史怀哲(A·Schweitzer)在其伦理学著作中多次提到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在伦理学原则上确定了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他说:“中国哲学家孟子,就以感人的语言谈到了对动物的同情……孟子认为,动物心理与人的心理差别不是很大,即没有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程朱反对动物只是为了人及其需要而存在的偏见,主张它们的生存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价值。”[1] 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美国学者罗尔斯顿(H·Lolsdon)指出,东方传统文化思想对伦理学的理论突破有所帮助。[14]

总之,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就其丰富性和深刻性而言,都超过同时代的西方,而在总体上则比西方近代机械论自然观支配下的环境伦理思想更为合理。就整体论的角度而言,东方的智慧传统,明显地要优于西方近代科学的理性精神,它在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关系上具有一些重要的生态洞察力,可以为面对现代环境危机的人类提供许多宝贵的启示。

在我们当前的现代化建设中,需要选择一种正确的发展战略,以期在建设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的同时,有效地避免西方在工业化进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在迅速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同时,避免它们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有取舍地借鉴深刻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对于创建面向21世纪、体现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伦理学,对于解决当代重大的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都无疑是一件极有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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