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小玉[1]2007年在《有关船舶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今经济全球化使得航运业发展迅速,而在现代交通运输工具中,船舶是耗资巨大的运输工具之一,船舶的制造和经营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船舶融资租赁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起以后,已成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并逐渐被我国航运界接受。由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船舶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特殊性,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以及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以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前景,尚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在阅读了大量案例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方式、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这几个方面作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立法对策。第一部分从融资租赁入手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分类,特别是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船舶融资方式以及其他船舶租赁方式的区别。通过分析得出了船舶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其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船方三方当事人,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以及其以租赁为表现形式,融资为其本质。然后从世界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来剖析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的租赁交易方式。第二部分针对国内学者对租赁权的属性为物权还是债权问题的争论,从民法理论上对船舶融资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作了分析,得出了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租赁权属于债权,但是具有比一般租赁权的物权性更浓厚的结论。第三部分研究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公约和我国民商立法的角度分别探讨了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使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船舶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区别一目了然,比如出租人的瑕疵担保免责权,承租人不得任意中途解约等。该部分还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以期对业界人士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指导。文章最后一部分归纳了我国现存的船舶登记制度现状,从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入手,探讨了我国建立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对策。
王富才[2]2009年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已有一定得规模,然而,将融资租赁运用于船舶,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海商法》对船舶融资租赁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一章已不能完全满足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要求,其他零散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落后于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甚至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产生的某些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相应规定予以支持。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立法现状,不仅使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难以解决,也无法为船舶融资业的发展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深入研究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实有必要,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定一部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法才能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船舶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原本融资租赁本身已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加之船舶关系的介入,使得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这也是使得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某些法律问题始终没有定论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首先对融资租赁中的基本理论做了概述,如船舶融资租赁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船舶租赁的发展形式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我国并没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参照我国光船租赁登记的法律规定,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提出自己的见解,其内容主要包括船舶融资租赁权的法律属性、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船舶融资租赁权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船舶融资租赁权登记的法律构想等。第三部分介绍了融资租赁船舶扣押和拍卖的相关内容。首先陈述了关于融资租赁船舶能否扣押的主要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明确融资租赁船舶拍卖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针对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担保问题,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现有担保方式难以满足融资租赁的发展需求,应以法律的形式增加独立担保方式,进而明确担保人的权利,最后对船舶融资租赁中某些担保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第五部分主要介绍船舶融资租赁中的风险及规避措施。就融资租赁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如政治风险、金融风险、税收风险、商业信用风险等分别予以介绍,同时提出相关的规避措施。最后,结合以上对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分析,在以往学者和专家观点的基础上,对船舶融资租赁立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陈楠[3]2011年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研究》文中指出融资租赁交易是目前被各个国家普遍采用,具备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特点。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载体,极大地促进了现代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载体。船舶融资租赁独具优势,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但是,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起步相对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文章从融资租赁的概述和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着手,具体描述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几种类型和具体的交易流程。通过分析相关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后,提出了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自己的看法,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介绍了无涉外因素的船舶与涉外船舶两种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文章研究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问题,主要针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以及标的进行了探究,介绍了具体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探讨了其特有的法律制度,重点研究了索赔权让渡制度。并研究了相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海商法律制度,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登记等制度对这一种合同的影响。文章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一般风险,并针对合同具有的特殊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防范方法。
张俊[4]2012年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造船业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的同时,许多造船企业以及航运公司遇到了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不足的情况,越来越多的造船企业和航运公司开始寻求新的融资融物的方式以解决资金带来的束缚。正是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开始被造船企业和航运公司用以解决资金问题,并解决融资方式单一的困境。但是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暂,我国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用以规范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的内容,这样的法律环境对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诸多的不利影响。因此只有广泛深入地研究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于此项业务的规定以及国际上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国的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才能为我国的造船及航运事业保驾护航。因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国际普遍适用的融资手段,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船舶融资租赁将融资对象特定化为船舶,这样就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船舶相关的法律关系做了融合,加深了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操作的难度。本文笔者将我国的法律法规与理论研究与国外的理论与法律法规相结合,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1.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当中的船舶登记制度。因为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当中会涉及船舶在出租人所在国以及承租人所在国进行“双重登记”的问题,但是我国又不允许船舶“双重国籍”的存在,所以如何将所有权登记与融资租赁登记进行协调就成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首要任务。因此本人尝试建立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架构。如果将船舶从国外租入我国,出租人应当先将船舶的原登记国国籍进行中止或者封存,承租人凭船舶融资租赁证明到承租人所在国的登记机关申请融资租赁登记。若将船舶租出国外,出租人应当到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将船舶的中国国籍进行封存或者中止,并书面申请融资租赁的证明文件。2.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当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权益遭到损害时的救济手段。权利与义务是一项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处于不同的国家,所以如何保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成了阐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重点。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具有经营使用船舶的权利同时承担保管船舶以及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不承担船舶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由供货方向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同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供货人的过失造成出租人对承租人违约时,我们要分清出租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依据违约程度的不同,承租人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继续履行责任。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租金时,也应当区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加速支付租金的请求权以及终止合同的权利。3.船舶碰撞产生的责任承担。因为船舶碰撞会产生船舶碰撞责任以及油污损害的责任,在国际船舶容易租赁的法律关系中,以上两种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成为了海上风险责任划分的重点。船舶的碰撞责任应当根据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即承租人应当承担碰撞产生的损失;船舶的油污损害,应当由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等船舶方承担连带责任。4.选择法院管辖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因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属不同的国家,可以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自由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管辖法院以及适用的法律。
周岑[5]2014年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金融危机之后的近几年,船舶工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出现复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影响下的中国船舶业,也正处在革新阶段。中国船舶工业开始采用新兴的金融方式—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中国沿海一些中小造船企业和航运公司的资金短缺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刚刚起步,我国的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都尚未发展完善,更没有相应的立法来规范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相应配套的法律环境跟不上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实务的发展,我们要基于近几年发展状况,深入的研究国际上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既有成果,对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进行立法完善,促进这种新型的金融方式的发展,进而保障我国整个航运事业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形式,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种法律关系。并且船舶融资租赁这方式的客体又是船舶这种特殊的合同标的,因此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复杂性。另外法律关系和主体更是跨越国家,这中跨国的交叉法律的特殊交易,为我们的立法增加了难度。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从2009年韩国株式会社诉SH公司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说起,从而了解当代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法律发展情况。在船舶融资租赁纠纷中,最核心的为合同问题,合同中的主体客体关系及其内容,共同构成韩国株式会社诉SH公司纠纷案件,和国内融资租赁案件纠纷的核心。另外,国际案件中对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国际”的界定笔者进行了辩证的研究,介绍了目前主流的融资租赁方式,以及这些方式目前存在的发展问题。其次根据港龙公司的实体案件分析重点阐述了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共同组成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相互独立但相互影响。其中核心的租赁合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援引光船租赁合同的规范又和光船租赁合同有一定的差别,又研究了船舶这样的特殊客体产生的船舶登记问题。由于船舶的国际化属性,为船舶的登记带来了“双重登记”的难题。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和租赁后的船舶登记的生效问题,以及发生登记问题纠纷的救济手段和立法趋势。最后,本文笔者在研究了国内国际既有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之后,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进行分析,发现在合同本身由于国际化、复杂化带来的法律难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立法建议。如加快制定专门立法,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完善海商法的相关制规定:船舶登记制度要注意双重登记问题,以及承租人的权利要能对抗第三人,完善相关物权的规定,规避由于优先权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权;建立相对应的船舶融资租赁监管制度。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立足于大量阅读海事法庭的相关案例和民事裁定,对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将来的立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建议。融资租赁本身涉及的法律多而交叉,因此建立单独的立法可谓迫在眉睫,而海商法调整范围内的船舶融资租赁,更加需要规范的法律进行约束,从增加海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船舶登记制度的各项法律法规,到健全海商法的制度和监管体系,加强国家监督和行业内的监督。中国在迎接船舶融资租赁这样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依然有很长的一段立法之路要走。
杨健[6]2010年在《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全球经济一体化,科学技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越来越快,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为了保持航运企业有利的竞争地位,必须通过船舶融资租赁方式增加投资,以支持高新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重点配套设备的研发更新。因此,研究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为我国船舶融资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国外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理论相比,国内关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尚欠成熟。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较为零散,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金融法、海商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在实践中的纠纷,因涉及金融创新和租船业务,更增加了实体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的难度。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最新文献的前提下,在借鉴国外船舶融资租赁法律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在回溯融资租赁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的过程中,引出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同时将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纷繁问题简化为合同、登记、风险等主要方面,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的若干问题条分缕析的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模式的构架。同时,针对我国现存法律规范对船舶融资租赁调整的局限性、相关部门法冲突或空白的情况,提出以健全和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加大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财税扶植、强化对船舶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与监督的能力为基础,重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为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使船舶融资租赁能够成为航运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融资方式和管理手段,这不仅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必将会对我国船舶工业、航运业及相关产业的振兴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邓潇颖[7]2008年在《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融资租赁一词是从英文financial leasing翻译而来,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出现的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融资租赁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广泛采用。尤其是新兴工业国家开始制定政策,以扶植和规范以融资租赁方式对航运市场的投资,对航运市场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日本和韩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如规范租赁公司运营、制定对承租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政策性担保等。由于融资租赁本身历史不长,人们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深,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以专章规定,但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的保护立法还很是不够,同时,我国法学界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亦不充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相对于一般融资租赁而言,船舶融资租赁在中国更是处于一种起步阶段。基本的船舶融资租赁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出租人(融资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船舶出卖人(可能是船厂,也可能是原来的船舶所有人)。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作为船舶的买受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与作为供应商卖方或造船厂签订供货协议,即船舶买卖合同或船舶建造合同,出租人获得船舶所有权,作为出租方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自己收取租金。其中涉及两类合同,即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与船舶租赁合同。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就不同,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及规避方法也有很大差别。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与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海商法、合同法、破产法及相关法学原理,并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立法例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国际惯例,针对出租人的不同的身份对其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责任风险问题分别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有所参考。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各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界定融资租赁和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光船租赁及船舶租购合同的区别。第二部分阐述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并着重分析出租人享有的船舶所有权和船舶租赁合同下出租人的权利。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出租人作为船舶融资租赁中两个合同的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以及在船舶租赁合同下作为船舶所有权人会面临的一些在其他设备融资租赁中不其有的风险,如附着于船舶之上的优先权,修船人因承租人拒付修理费用而对船舶行使的留置权,船舶产生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船舶被扣押时所产生的风险等。第四部分根据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责任与风险,结合船舶融资租赁本身的特性,提出完善船舶融资租赁制度和海商法相关制度的建议。
李莎[8]2010年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船舶融资租赁是新型的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由于船舶融资租赁的客体船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船舶融资租赁同时受到海商海事立法和融资租赁立法的管制,因此更具有复杂性。我国目前的海商海事法对于船舶融资租赁未作出具体规定,金融法领域中对于融资租赁的管制也相当混乱,缺乏统一的立法。本文拟从船舶融资租赁概述、法律特殊性、登记以及立法完善这几个方面对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本文第一章主要从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以及目前世界上和我国船舶融资业务发展的现状入手,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相关情况作了一个大致的介绍。本文第二章主要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分别论述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性、船舶融资租赁的物权属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非对称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担的特殊风险这几个方面。本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船舶融资租赁不同于光船租赁,但是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方式,本章通过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来论证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本文第四章主要论述了世界各国,包括美国、俄罗斯、德国、国际公约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和我国目前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并将各国船舶融资租赁立法和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立法进行了相应的比较分析。本文第五章论述了我国目前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我国目前在融资租赁立法上欠缺权威性的法律,一些政策、法规极其分散,并且在管理体制上存在混合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这严重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有序发展。对此,本文拟从完善海商海事立法、完善金融立法、加强国家对船舶融资业的政策扶持和支持力度、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体制等这几个方面,通过借鉴世界船舶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完善的建议。
宋丽丽[9]2007年在《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际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国际化的产物,一经产生便彰显出蓬勃的生命力。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进融资租赁以来,融资租赁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不容忽视的贡献。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未尽完善,致使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本文深入剖析了融资租赁内涵与本质特征,详细说明了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分配及违约救济途径,并重点介绍了融资租赁中出现的转租赁、回租与船舶融资租赁现象。通过对融资租赁的分析及国外融资租赁发展经验的介绍,对比我国融资租赁现状,笔者探讨了当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全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融资租赁的一般介绍(第1章-第2章)。介绍了融资租赁发展的历史和融资租赁与租赁的相互关系。根据立法及学者的学说,从概念上对融资租赁加以界定,并总结出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详细区分了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第二部分:融资租赁中的特殊制度(第3章)。在对融资租赁有了一般性了解之后,在本部分重点对融资租赁实务中出现的较为特殊的转租、回租和船舶融资租赁制度做了论证分析。第三部分:融资租赁发展经验与立法建议(第4章-第5章)。在总结国外发展融资租赁的先进经验和我国相关领域的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提出了笔者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也是研究的落脚点和归宿。
杨荣波[10]2000年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船舶融资方式,可弥补传统船舶融资方式之不足,然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就其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1、文中剖析该种交易的法律环境,在国际金融法层面,论述国际金融监管文件和GATS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贷款证券化制度和欧元启动的影响;在民商法层面,主要评论《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章等。2、其法律适用尚处于冲突时期,笔者认为其具有边缘性与独立性,提出从私法上对其定性的观点。3、剖析备受讨论的租赁权性质后,笔者认为船舶融资租赁权在实践中应作为用益物权对待。4、深入剖析该种交易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后,本文系统地讨论以出租人利益为主线的利益保障体系,指出现行船舶保险机制的欠缺,探究海外投资保险机制提供保障的可行性。5、现行船舶登记制度不能适应这种新型船舶权利登记的要求,笔者尝试性地构筑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框架。6、最后,本文提出我国发展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业的若干对策,以期对实务界能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有关船舶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门小玉. 上海海事大学. 2007
[2]. 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 王富才.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3].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研究[D]. 陈楠.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1
[4]. 国际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张俊. 浙江大学. 2012
[5]. 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 周岑. 浙江大学. 2014
[6].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 杨健. 大连海事大学. 2010
[7].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责研究[D]. 邓潇颖.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8]. 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探析[D]. 李莎.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9].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 宋丽丽.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10]. 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荣波.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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