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取向:来自山东省的证据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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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逐渐增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年投资量由2002年的27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76.3亿美元,年均增长高达60%。截至2006年底,中国累计对外投资达750.2亿美元,约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0.85%。对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对中国的投资管理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为进一步了解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及涉税问题,2007年8月对山东省的15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旨在通过对被调查企业资料的分析,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国对外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被调查企业对外投资的特点

调查企业共15家,企业平均注册资本1.82亿元。从行业类型来看,农林牧渔业1家,开采业1家,建筑业2家,制造业5家,服务业6家;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企业5家,有限责任公司4家,私营企业3家,外商投资企业3家。企业平均对外投资规模823.44万美元。其中,超千万的3家,最高达6410.28万美元,最低的仅3万美元。

(一)投资目的以低成本与自然资源寻求型为主,地缘特征明显

对外投资大体上可以分为市场寻求型、技术寻求型、低成本寻求型和自然资源寻求型等四类。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呈现出明显的低成本和自然资源寻求型特征,并主要集中在亚洲,地缘特征明显。被调查的15家企业中,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投资的有13家,在发达国家投资的仅2家。而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则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5家)、越南(2家)、英属维尔京群岛(2家)和南非(2家)。低成本寻求主要表现在低税率和低劳动力成本上。近年来由于经济改革的巨大示范效应,许多发展中国家如越南、蒙古等纷纷效仿中国的改革开放策略,以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而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则是著名的“自由港”和“避税地”[1]。2006年中国对外投资流向前两位的地区分别是开曼群岛(78.3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5.38亿美元)。而流向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总投资(83.68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拉美地区总投资(84.7亿美元)的98.8%。现代财务理论将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固定成本,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税收的名义税率偏高,随着1998年以来国内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实际税收负担增加,而境外投资所得却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资本外流。在劳动力成本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东部地区的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使得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也迫使企业对外投资以寻找替代劳动力。对外投资的另一特征表现为资源寻求型,突出表现在近年来中国在东亚、西亚和非洲等石油、金属等自然资源丰富地区的投资大幅增加。2004年中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约18亿美元,2006年增加到85.4亿美元,占当年对外投资总量的40.4%,年均增长118%。为解决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的自然资源短缺问题,近年来中国有意识地鼓励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收购、联合开采等多种方式到国外进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并在政策上给予照顾,政策效应明显。

(二)投资方式以独资方式为主,参股控股和联合开发为辅

调研中发现,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仍是以独资为主,多通过在国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来经营,但其他类型投资有增长趋势。投资方式选择与企业类型和行业特征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从表1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主要涉及资源、投资类行业,投资额较高,在对外投资谈判中处于平等地位,可以采用较为灵活的投资方式;而私营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因单位投资额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而采用更为灵活的独资方式,避免造成大量的沉没成本。近年来中国的跨国兼并收购逐渐活跃,但与外商投资企业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从税收政策对投资方式的影响来看,由于中国税收抵免政策只允许直接抵免,不允许企业参股控股、联合开发中的间接抵免,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复征税。在独资中,利润再投资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中国对外投资中利润再投资达66.5亿美元,同比增长83%,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为鼓励利润留在国内,投资国一方面在利润再投资上给予大量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二是根据《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交纳所得税。由于中国的对外投资大部分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为吸引外资,通常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在没有税收饶让的条件下,企业在国外享受到税收优惠后,在国内还要补交税款,这也导致企业主观上不想将利润汇回国内,而用于当地的扩大再投资。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日趋活跃,2006年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实现对外直接投资82.5亿美元,占对外投资总量的39%。到2006年底对外投资并购总价值超过400亿美元。从并购类型来看,主要为水平并购和垂直并购,集中于石油、矿产等资源开发型行业以及化工、电气家电等行业,呈现出明显的资源、技术和市场导向。与投资新建相比,跨国并购一般是现有生产能力的转移,旨在获取资源、核心技术、国际品牌和国际市场通道,避免贸易摩擦和关税壁垒。

(三)投资推动力主要来自与伙伴良好合作关系和国内政策支持

在调研的15家企业中,8家赢利,2家处于投资期,5家亏损,企业海外经营赢利面率超过50%。在对“您认为贵公司对外投资成功的主要因素在于(多选)”的回答中,7家企业选择“与合作伙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6家企业选择“国内政策支持”。在“您认为目前制约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因素在于(多选)”的回答中,同样有7家企业认为“关于投资国的信息太少”,6家企业认为“国内优惠政策少”。在调研中发现,100%的企业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已经具备“走出去”的能力,但问及企业在未来五年内是否有对外投资计划时,竟然有超过半数的企业说“没有”。原因在于,企业对外投资最大顾虑在于投资风险,国外经营的风险大大高于国内,担心因投资信息不准确而造成投资策略失误,而目前中国又没有相关的投资亏损弥补措施。企业认为目前中国在对外投资政策方面急需的调整主要包括:简化对外投资的手续、多渠道提供投资国信息以及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等。

二、税收政策促进对外投资发展的理论分析

下面从税收政策促进对外投资的作用机制与国际税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分析。

(一)税收政策促进对外投资的作用机制

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投资风险与投资净收益的平衡[2]。而税收政策在促进对外投资发展上的作用点从投资过程来看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激励。所谓事前激励是指政策要覆盖企业对外投资的经济风险,具体包括: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投资国税收政策;建立亏损准备金弥补企业对外投资的沉没成本。事中激励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提高费用列支比例以及自带设备和零件给予出口退税等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事后激励是指对于企业经营的不同结果,即亏损和赢利,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果企业对外投资亏损应允许企业利用其他国家的投资利润或国内投资利润加以弥补。如果企业对外投资赢利应首先采用税收抵免以避免重复征税,同时为体现鼓励对外投资的精神,应避免加重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利用税收饶让承认投资国税收优惠的合理性、采用优惠税率吸引投资利润回流。但在利用税收激励政策促进对外投资发展的同时,也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加强反避税。对于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加大对利用利润转移逃避税收的打击力度,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税收政策促进对外投资的作用机制可以归纳为图一。

图一 税收政策促进对外投资的作用机制

(二)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再考量

1.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系的设计应保证资本在各地的投资回报率相等,跨国经济活动区位选择、组织形式等决策不应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包括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①。但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本身却相互矛盾,前者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来源于国外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后者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来源于国外所得实行免税。而现实中,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采取各种税收优惠从而扭曲了资本输入中性原则;又因对外投资较少,而忽略了资本输出中性原则。而要促进对外投资发展最基本的就是要实现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资本输出中性、避免重复征税方法与对外投资效应三者之间的关系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采用不同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式,对对外投资的影响是不同的。只有税收豁免和税收饶让才是真正促进对外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而国内理论界所争论的由目前分国不分项抵免法改为全额抵免法,只是还原了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对对外投资的影响是中性的;而由分国不分项抵免法转向综合限额抵免法,只是企业在多国进行投资时,国外所得之间可以进行盈亏互抵,减少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投资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是负面的。

目前国际上应用较多的为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前者包括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而限额抵免又分为综合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后者包括单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税收饶让可分为差额饶让抵免和定率饶让抵免。税收饶让的目的是保证投资国税收优惠的实现和维护对外投资者的利益,不涉及重复征税问题。税收饶让以税收抵免为前提,是税收抵免的延伸。从实践来看,各国对税收饶让的看法不一。一般来说,各国普遍认可的范围包括:预提所得税的减免、对营业利润的减免,其中包括再投资退税等。

2.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根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在理论上,如果所有国家都实行单一属人原则或单一属地原则,就不会存在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实践中,出于保证国家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大部分国家都同时采用两种征税原则。但在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的相互关系中,按照国际惯例,属地原则优于属人原则。但这只是规定了对同一所得征税的顺序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一般来说,收入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而居住国则有最终征税权。在免税法下,居住国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为避免重复征税,主动放弃了自身的征税权。消除税收管辖权冲突的途径主要有单边限制、双边限制和多边限制。单边限制是指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单独采取国内立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双边限制和多边限制是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国家间通过缔结税收协定或税收同盟的形式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外投资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税收管辖权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对外投资涉税政策设计应遵循三个原则,并据此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一)对外投资涉税政策设计的基本原则

自2008年开始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与对外投资相关的间接抵免和反避税方面做了完善,但总体来看,中国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促进对外投资发展的相对完整的税收体系。在对外投资涉税政策的设计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是政策设计的基点。从国际上来看,各国为鼓励对外投资的发展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促进了东道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但这些优惠政策实施是以一个高效率的税收监管制度作保证的。在目前中国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一些旨在促进对外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很容易被激进的税收筹划方案所利用,从而歪曲了政策制定的本意。

2.“鼓励”是政策设计的出发点。从宏观层面上来讲企业对外投资是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在国际分工中占得有利地位或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资源短缺问题;从微观层面来讲,企业对外投资比在国内投资要面临更大的政治、法律和经济风险,要促使其对外投资客观上要求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具体来讲,“鼓励”可以分为四个原则:一是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即要避免对境外所得的重复征税,承认投资国税收优惠的合理性。二是风险分担原则,即政府要分担企业对外投资所产生的额外风险,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简便、便利原则,即政策的设计要简单易行,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四是变“事后激励”为“事前激励”,即加大企业对外投资初期的政策支持力度,使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

3.“规范”是政策落实的重要保障。中国“引进来”战略的实践表明,在“鼓励”的同时如果不加以“规范”,不仅会扭曲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意,还会被跨国公司所利用,成为利润转移的手段。近年来,中国企业的避税有增长趋势。2005年中国半数以上投资流向拉丁美洲。其中,流向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巴哈马地区三个“避税地”地区的投资占当年中国对拉丁美洲总投资的99.16%。以英属维尔京群岛为例,2005年其境外投资流入量为96.2亿美元,对外投资流出量为159.94亿美元,而当年其GDP仅为9.62亿美元。显然,这些地区已成为利润转移的聚集地。因此,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设计上,必须规范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力度,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取向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1.建立一个目标明确、多层次的税收优惠体系。第一,明确对外投资税收优惠的范围。重点支持与国家利益相关和经济发展中的瓶颈产业,其意义在于: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瓶颈的境外资源类投资;有助于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国内产品、设备和技术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设施和基础设施投资;能够通过境外投资学习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等类投资;鼓励中国的优势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银行、电子信息、物流航运等业务的投资。

第二,建立对外投资准备金制度,消除企业对外投资的顾虑。在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经验的基础上,实行行业间有差别的投资准备金制度。以对外投资额为提取基数,自然资源开发行业按100%,自然资源经营行业按40%,一般行业投资按15%,分5年从企业国内经营费用内平均列支,单独设置明细科目,专款专用。如果5年后没有发生投资损失,准备金分5年均匀摊入每年的应税所得额中缴纳所得税[3]。

第三,进一步拓展税收协定签订范围。要利用税收协定中的相互磋商程序,调解境外投资企业的税务纠纷,尽可能为内资企业开拓国家市场创造条件。税收协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国内税制与税收协定的协调问题。目前中国一般执行的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在征税原则上实行的是属地优于属人的原则,充分尊重所得来源地的税收权利。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二是重点研究部分国家的税制,重新审视、完善现有税收协定,争取更大的税收优惠和利益。在税收协定中,重要的问题在于预提税税率的确定,但目前中国各协定里的税率是不统一的。

2.加强境外税源管理,加大反避税力度。第一,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境外所得纳税的管理[4]。一是很多国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所在国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而不再按本国税法进行调整。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中国可以原则上承认境外所得按国外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项目保留进行调整的权力。同时将这一问题与国际反避税结合起来,按照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以此确定纳税人境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要明确境内境外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同时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单独设表计算。

第二,完善中国的反避税制度。一是加强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当局应利用税法的规定,尽可能地收集与纳税人有关的信息资料。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加强税收管理机构的专门化和系统化建设,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复合型人才。二是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要想有效地开展反避税活动,除了采取单边方法和措施外,还要通过加强同世界各国税务当局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税收协调和合作。

3.其他措施的配套与衔接。对外投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税收支持,而且需要财政、金融、外汇以及保险等多方面政策的支持与协调,在政策设计上相互衔接。从调查中发现,100%的企业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已经具备“走出去”的时机和能力,而企业对外投资中遇到以下两个最集中的问题:一是投资国信息太少,有些信息甚至已经过时。二是国外外汇管制较严。因此,建议以国家为单位,分步骤整理相关国家的经济信息,甚至社会文化信息,在产业导向、税收政策、会计制度以及金融、贸易等各方面提供服务。针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外汇管制较严的事实,加强与这些国家的沟通与谈判,对于有实质性投资的利润汇出,适当放宽限制。

注释:

①资本输出中性是指从资本输出国角度看,税收不应改变资本的输出方向。即资本不论投向国内还是国外,其相对边际收益率都不应因税收而发生改变。资本输入中性是指从资本输入国角度看,税收不应改变资本的输入方向。即来自于国内、外的投资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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