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是如何看待真理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如何看待论文,真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历史上看,黑格尔的真理观是最为与众不同的,这不光是指与我们大多数人的观点不同,而且还指与大多数哲学家的观点不同。就我们一般人的观点来看,真理不是别的,乃是认识与对象的相互一致,这一点,黑格尔并不反对,他所反对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的一种认识和那样一种认识所建立的对象。他之所以不断地批评康德,就是因为康德坚持了那样一种认识的观点,其实康德的观点,也就是我们一般人通常的观点。在康德看,认识乃是人们主观上的一种能力,它属于人的意识知性,人是先天具有认识能力的,他把这样一种能力称之为统觉。所谓统觉,就是人们心智中先天就存在的那样一种判断能力,人们就是根据这样一种能力去认识事物。康德认为,事物(或存在)作为意识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存在样态,一种是显现的,存在于现象界的领域,另一种则是不显现的,存在于现象界的背后,康德把这样一种存在称作是物自体。康德指出,人的认识只能认识到现象界,而不能认识到物自体,这是被认识的自然限制所决定的。不管康德的观点结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到,他的原则是一种常规的,认识是人的认识,对象是客观事物(它或者是现象,或者是物自体)。因此,有关真理的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人的意识是否能够认识(把握)客观事物的问题。但黑格尔的观点却与此完全不同。黑格尔诚然也承认真理应该是意识与对象的相互符合,但他所说的意识及对象,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与我们一般人的观点相去甚远。
实际上,黑格尔是把真理当作一种实体来看的,他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上这样写道:“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这样看,真理的关系便完全是另一回事了。黑格尔认为,实体、主体本身不是别的,只是自我意识,但这样一种自我意识又不是人的自我意识(要是那样去理解自我意识,就完全误解了黑格尔),而仅仅是事物的理念。在黑格尔看,事物、存在被产生出来,总要有它的原因的,而其原因不能是别的,只能是一种精神性的原因,精神性的原因只能发生在一种意识里,换句话说,只能发生在一种意识的主体里,黑格尔把这样一种主体称为绝对精神。一般来说,绝对精神也可以被看做是实体、概念,而事物的存在也就是被实体和概念所设定的。既然事物是发生在精神和概念里,那么,事物也就是发生在一种主体里,而主体中的存在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自我意识,真理的关系也就是这种自我意识与其对象的关系。自我意识作为终极的东西乃是自我设定者,因为存在最初的规定就是在自我意识中完成的,而自我意识本身的存在也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去认识事物,那种认识,也就是自我意识自身的活动。由于自我意识是绝对精神,它的那样一种认识活动便只是主体之中的活动了。在主体中,自我设定对象,因为主体要想认识,就要把一个对象设定出来,主体恰恰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设定对象的能力。另一方面,自我意识作为一种主体的活动,本身就是纯思维的活动,而纯思维的活动不是别的,只是作为一种共相的威力而存在的。黑格尔认为,一般说来,纯粹思维只是一种单一的东西,作为存在,思维自身就是一种共相的单纯的流动,不过,在这样一种单纯的流动中,思维要确立出自身的环节。换句话说,思维要在单纯的流动中确立自己的对象,而对一个对象的确立,就是对那个对象作出规定。在规定中,思维就作出了限制,限制从形态上看,好象是对于对象的限制,因为思维所作出的那样一种规定,恰恰是对于一个对象的规定,一个对象能够产生,只是一种思维规定的结果。不过,另一方面,那个限制也就是对于思维自身的限制,因为设定(规定)对象者不是别的什么力量,只是思维自身,是思维自身去规定一个对象的,因此,当思维作出了那个对象的限制(即设定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对于自身的限制。黑格尔认为,这样两种限制,实际上是一回事,就是说,当思维设定了一个对象时,它同时也就限制了自己;反之,当它对自身进行限制的时候,事实上,它也正是在设定一个对象。
这里,黑格尔是受到了费希特的启示的。人们通常容易看到,黑格尔的哲学与康德的哲学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但实际上,黑格尔的哲学与费希特的哲学(以及后来谢林的哲学)之间的联系要更为密切得多。我们甚至也可以说,费希特的哲学在一些最基本的方面,直接就可以过渡到黑格尔的哲学,这就是为什么黑格尔在自己的哲学史中会作出那样的评价,认为费希特的哲学要高于康德的哲学(这是与近当代的看法完全不同的。)费希特的哲学是从设定一个自我(意识)开始的,他对自我做了如下的规定,自我作为一种意识首先是一种自身确定性,在这样一种确定性里,主体仅仅与自身发生联系,主体是一个察知者,但我(作为主体的我)所察知的东西,又只是我自己,我在意识中察知到一个对象,那个对象不是别的什么,正是一个察知者本身,就是说,我与对象是一种同一的关系,用抽象的形式来表述这种关系,也就是自我=自我。因此,自我在这里仅仅表明了一种僵化的同一性,这样的同一性毫无内容可言,主词和宾词之间不是差别中的联系,只是一种无差别的自身等同的联系。因而,在这里,自我仅仅是表现了一种形式上的确知性,费希特自己很清楚,这样一种自我只是对确定自身起作用,这里,还没有出现对象,因此,也可以说,这里的自我还仅仅是主体对其自身的一种确知,它不是对于对象的(也就是还未介入到对象的)一种确知。但一个自我仅仅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很不够的。费希特很了解这一点,他接着就进入到另一个命题,引入了非我概念。非我也就是对象,非我是与自我不同的东西,是自我的一种对立物,非我进入意识以后,自我(意识)之内就有了一种分化和差别,这样一种差别为自我提供了实在的内容。自我便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自知的)意识,而是意识到某物(某个对象)的那样一种意识了。这里,自我作为一种主体已经接受了对象的内容,即接受了非我的内容,这使得自我不再是一种空洞的同一关系,但同时,自我既然接受了非我的内容,也就要受到非我的限制,非我一般来说就是自我的一个否定物,因为非我总是某种特定的内容,它只是一种有限的意识,那种有限的意识一旦进入自我,也就破坏了自我的无限性,使一种纯粹的意识落到了意识的某一点上,这也就使自我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意识,成为了一种对于非我的意识,非我这样看起来好象成了一种决定性的东西了,其实费希特并不是这样看的,他既没有让自我成为决定性的东西,也没有让非我成为决定性的东西,而是通过交互规定的原则,把自我和非我引入到一个统一体,并把二者相互作用(即相互规定)的结果看成是实在的,这一点,较深地启发了黑格尔。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后来在自己的哲学中,又更好地发挥了这里的思想。费希特的第三条原则是这样的,那就是自我和非我都被自我所设定,并且在自我内被设定为是彼此限制的。自我首先受到了一个对象的限制(即非我的限制),那个对象作为一种意识的内容使自我成为了一种特殊的东西。不过,另一方面,这样一种限制不是别的什么,又恰恰是自我自己所给出的,是自我设定了一个非我使之成为自我的一个对象,用费希特自己的话说:“这就是自我通过活动把一个受动设定于自身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我又是根本性的东西,因为最初只有自我是直截了当地设定起来的,只有自我才能进行设定,当自我设定了一个非我时,也就在自我中建立了一种否定性的关系,因为非我作为一种对象正是自我的一种否定物,但这样一种对象既然是由自我所引入的,那么,作为对象的非我,也就早已受到了自我的限制,正是通过这二者相互限制的运动,一种实在性的事物才能够产生出来。
费希特这里的思想,被黑格尔更好地发挥了,黑格尔运用了费希特的自我意识原则,并且又有所发展。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既然是一种纯思,那么,它就要把一切中间的环节都扬弃掉,而那些中间的环节,也就是自我意识的个别的规定,它们是作为自我意识所设立的对象而存在的。由于自我意识在设定了对象时,自身也遭到了否定,它的单一的纯粹思维形式受到了破坏,共相自身那种单纯的流动也就分化出殊相来,换句话说,从思维的纯粹形态中分化出个体存在来,而这不反映着别的,只反映着自我意识的一种异化,自我意识本来是一种纯粹的精神。但现在,这种精神由于设定了对象,而在那种对象中变成了一种异在,精神没能保持在精神自身里,而是在一个外在于自己的他物那里,异化了自己,使自己成为了一种客体,这种客体,就是外部世界。
到这里,我们便可以回过头来重新看看黑格尔对于真理的定义,黑格尔是把真理当作主体和实体来看的,主体和实体实际上是同一回事,不过,只有当主体能够产生出一种实在来的时候,这两者才是一回事。也正是在实体中,黑格尔才建立起自己那种独特的真理关系,认识与对象的一致,也就是绝对精神(作为自我意识而存在的)与自己所外化出的客观世界相一致。黑格尔认为,普通的认识是无法与对象相互一致的,因为严格说起来,普通的认识是外在于对象的(这包括康德那样的认识观),因此,也根本无法谈到认识与对象相互一致的问题。黑格尔举例说,象上帝是爱,上帝是秩序这样一些认识形式,本身就不可能与对象相互一致。在这里,上帝是作为一个主词而存在的,一个主词自身是无法显示什么内容的,主词要靠宾词去陈述自己,但这里的宾词却是人的一种判断,人们可以说上帝是爱,上帝是秩序,也可以说出其它别的判断,但无论怎样,这样一些判断都是由人自己所作出的,它们只取决于人的那样一种认识,因此,它们完全是外在于那样一个主词的,与上帝那个主词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同一性。只有当主词自身去产生一个自己的内容时,主词与宾词才能真正一致的,但要是那样,主词自身就应该是一个主体(或实体),这个主体不是人们自我意识中的一种主体,而是事物自身的主体,这种主体,也就是事物的绝对理念。只在在绝对理念中,认识与对象才能真正地相互一致。因为绝对理念自身是思维,只有思维才可以建立起一个对象,同时,绝对理念作为一种精神又不是纯粹主观的东西,思维在思维自己的对象的时候,也就把一个对象建立起来,把主观的东西变成客观的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思维才不光是一个主体,而且还是一个实体。认识与对象的一致,也就是思维与自己所设定的那样一个客体相互等同。既然思维自身就是产生客观对象的一种威力,那么,一种客观的事物在思维中产生出来,也自然就可以看作是思维的统一物了。这样,黑格尔就从一种独特的认识方法出发,解决了认识与对象的相互一致问题,而真理,在黑格尔看,也就是自我意识(即绝对理念)把一个客观的世界设定出来的过程。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的前提,黑格尔就把真理作为全体来看了。黑格尔认为,真理只有在结果中,它才是单一的,但真理既然有一个结果,它也就要有一个开端,而由开端到结果的那样一种运动,也就是真理的体系。黑格尔在许多地方都曾强调过,真理是作为体系而存在的,但这个体系所要展示的东西,不是别物只是绝对精神自身。绝对精神不是一下就实现的,作为一种自我意识,它要分化出无数的环节。而每个环节,一方面,都是自我意识自己所建立的,都是一种自我相关的反映;另一方面,它们又都是纯粹的否定性,是作为差别而被扬弃掉了的东西。因此,自我意识(真理)只是就一种共相形态上去看,它才算作是单一的,而从一种外在化的过程去看,它们又只是一种差别中的连续。因为每个环节都是必要的,每个环节都是向下一个环节过渡的保障,而每个环节又都在向下一个环节的过渡中消融了自己,其实,这样一种消融的表现也就是共相的作用。思维要保持自己的单一形态就必须要扬弃差别,在不断地扬弃过程中,思维才能保持自身的单一性,但思维也无法在纯思中进行活动,即当我思维我自己时,我必须又要把自己表现为一种差别(这正是黑格尔对费希特非我思想的运用)而差别也就是环节,是具体的规定,思维也必须要在环节中才能获得规定。这样看,真理作为主体(实体)就会成为双重的,一方面,作为共相的存在,自我意识将保持自己的单一形态,即纯粹思维形态,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又要在环节中(即自己所设定的对象中)发展自己,而那些环节,又是对自我意识(单一形态)的扬弃和否定。正是在这样一种双重的作用中,存在才产生出一种发展和演变。存在的规定是思维,思维是一,但外部存在却表现了多的特征,而那些多又都是思维的具体环节,多不断地消解自己,最后,也归于一。真理就是由多(现象的东西)返归到一(思维自身)的那样一个过程(其实这也正是展开自己的那个过程)。
黑格尔后来把真理看作是自我意识向自己回归的一个圆圈,在古希腊哲学家里,圆圈表示着一种完满性的东西。亚里士多德甚至把圆圈运动当作实体来看,而实体也就是事物本质性规定。黑格尔无疑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思想影响,在黑格尔看,绝对精神作为一种本质乃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东西。一方面,它是自身规定着的,另一方面,它又在自身规定中成了一种他在(异在),并在那种他在中保持了自身的同一。从这一点上看,绝对精神就是一种绝对的知识,这种知识既是关于对象的,又是关于自身的,因为绝对精神的本质不是别的,只是要在对象中去建立自己,因此,它对于自己要在对象里建立什么是完全自知的。从这一点上说,绝对精神就是真正的主体,绝对的自我意识,因为它明确地表现了一种目的性。思维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知道自己要成为什么,这样,思维就运用了自己否定性的威力,不断地去扬弃那些中间的环节,通过那种扬弃,思维(自我意识)就达到了自己的终点。终点也就是思维的目的,但这个终点实际上就是最初的那个起点,因为正是在起点那里,思维才规定出一个终点的,既然开端就是一种目的,那么,它所达到的结果也就是一种开端了。真理也就在这样一种自我意识的展开中实现了自己。实际上,真理也只能做为一种自我意识的运动,因为没有别的什么东西能够通过自己的运动实现自己,只有绝对精神那样一种主体能够做到这一点,因此,真正说来,真理也就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只是绝对精神在自我运动中所建立的一种体系,那个体系自身做圆周运动,自我意识在起点中所规定了东西,又在最后的终点中达到了,真理作为自我意识所设定的东西又回归到自我意识。
严格说起来,黑格尔的真理观是被他那种独特的认识论所决定的。我们或许不能把这样一种思路看作是黑格尔的独创。其实,早在柏拉图的哲学里,这样一种思路的萌芽就已经出现了,经过后来许多哲学家之手,这样一种思想变得越来越精致了,最后,通过费希特和谢林,便完全确立起来。黑格尔的这种方法,原本也是为了解决认识论上的一个难题,那就是:认识与对象如何才能一致的问题。他发现沿着康德那条路线,这一问题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因为康德的认识代表着人的一种知性,而其对象又是客观世界,这二者本身都是相互外在的,无法获得一致性的规定。这就迫使黑格尔另辟蹊径,以他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认识问题。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确实找到了自己的方法,他的哲学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方法之上,他在演绎自己的哲学时也确实花费了巨大的精力。我们也完全承认,他所建立起的那样一个体系,在整个哲学史中是独一无二的。但黑格尔的这种方法,实际上回避了一个重大的问题,那就是,就人来说,人的意识能否与客观对象真正保持一致,这一点,黑格尔甚至是不屑一顾的。因此,我们不能不说,黑格尔的认识在这样一个地方也遇到了困难,这个困难是这样发生的,一方面,他否认人的认识可以与事物的对象相互一致(其实事物是作为概念成为对象的),人不可能对自己的概念真正把握,从而达到对于事物概念的那种知,但另一方面,他自己所建立的那样一种认识关系(那样一种关系实际上也是在人的意识中发生的,它代表着事物的对象),他却认为是真实的,因为那是一种事物自身的关系(即一个概念产生出一种存在的关系)。事实上,那样一种关系与其说是建立在事物自身中,倒不如说是建立在人的思维中,直截了当地讲,倒不如说就是建立在黑格尔自己的思维中,正是在黑格尔自己的意识里,黑格尔才确立了那样一种认识关系。黑格尔的矛盾是:他只承认他所确立的那种认识关系是真实的,而不想承认发现了那样一种关系的认识(实际上,这也包括他自己的认识)是真实的,这就让人处于两难的境地了:如果人们接受了黑格尔的认识论(包括他的真理观),那么,就必须同时也接受黑格尔的认识(人的自我意识)是虚假的那样一种观点,而如果人们认为黑格尔的认识是真实的,那么,人们同时就不得不放弃他的那种认识论的观点,而这两者,自然是矛盾的,这或许就是黑格尔认识论上的最大的一个困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