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城市规模与行政等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等级论文,规模论文,行政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07)03-0124-05
“城市规模”是现代城市地理学的概念,包括人口规模、用地规模、职能和经济规模、基础设施规模等,其中实际研究中使用较多的是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有些学者将这一概念引入到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当中。当前研究中对于中国古代城市规模的定义主要存在三种形式:
第一,城市人口。施坚雅在《十九世纪中国的地区城市化》一文中,将人口作为划分城市规模的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来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化的问题。[1]但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施坚雅用于分析的城市人口数字缺乏依据,[2]这影响了其结论的可信性。总体来看,虽然施坚雅以人口作为城市规模的指标,使得现代城市地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更容易应用于古代城市地理学,但由于中国古代城市人口的资料极为缺乏,使得这种方法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第二,占地面积。章生道在《城治的形态与结构研究》一文中,根据近代测绘地图测量了19世纪90年代中国都城、各省省会,以及1910年11省的部分府城、县城的城内平均面积。并以此为基础认为“首府城市的城内面积与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下伸到了府、县两级。在11个省的每一个省中,抽测的府城平均面积显然比县城平均面积要大。”章生道对这一现象又进行了解释,认为“行政城市的等级愈高,规划者把最初城垣的面积设计得就愈大。高等级的城市被建造得很大,部分原因也许是出于对防御能力的关注,但是,更多的考虑很可能是预期城市的自然发展会产生府城人口比州城人口多,州城人口比县城人口多等等的结果。”[3]显然,他认为城市规模受制于城市的行政等级。
第三,也是现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运用得最为普遍的城市规模的定义,即城墙的周长。与城市人口和城市占地面积相比,无论是考古,还是古代的文献资料对于城市周长的记载都较为详细。资料的易获性,使得城市周长成为当前古代城市规模研究中最常用的指标,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如周长山认为汉代的地方城市“一般来说,普通县城的城郭周长为1000~3 000米;郡治所在的县城规模要稍大一些,3000~5000米”[4];斯波义信在《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一书中对宋代城市的行政等级与城市周长进行了分析;[5]关于辽金城址,李健才认为“辽金州县可分大、中、小三种类型。辽、金的京城较大……。一般府和属于节镇和州城,其城址的周长除个别外,一般均在8到 10里之间……。辽代的观察州和金代的防御州,是仅次于节镇的州城,其周长一般为4~6里”[6];王永祥、王宏北所列的对应关系更加细致:“京城以上的古城,周长在15华里以上;8~10华里古城,为路所在地地州城或府城一级地城;5~7华里古城,为观察一级地州城,或府城一级地城;3.5~5华里古城,为县级或猛安一级的城;2~3.5华里古城,为谋克一级的城;0.8~1.5华里古城,为边堡及戍守一级的城。”[7]
以城市面积和城墙周长为标准的研究,基本上都将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联系起来,显然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陈正祥先生则进一步明确提出这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即“地方行政的等级,显然左右城的规模。国都之城概较省城为大,省城概较府、州城为大,而府、州之城又较县、厅城为大。”[8]而马正林提出了更为绝对的观点,认为从汉代以后“中国城市的规模和分级已经趋于定型,即首都最大,省、府州、县依次减小,下一级城市超越上一级城市规模的状况几乎是没有的,除非城市的地位升格,城市的规模才会随之升格”[9],也就是说城市的行政等级决定了城市规模。但是在这些研究中既没有对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也没有对城市行政等级与城市规模之间相关性的强弱进行论述,也就是说上述的两种认识都是主观的。
基于此,本文以清代城市为例,对城市规模①与行政等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论述城市行政等级是否是城市规模的主要决定因素,以及在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的制度;第二,分析城市行政等级与城市规模的相关性,分析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联系。
一、清代城市规模的统计
在各省通志中除都城之外共涉及1473座地方城市,其中有83座城市没有修筑城墙或者相关数据比较模糊,数据有效的共1390座城市。在这1390座城市中存在外城或者关城的有67座,其中外城或者关城长度有确凿数据的共38座。在这38座城市中,外城基本包筑内城的,城市规模按照外城长度计算,这种情况的城市有22座;如果是关城或者外城只包筑了内城的一部分,则简单地将二者相加作为该城的城市规模,虽然这种计算方法不准确,但这种情况只有16例,对最终的统计结果影响不大。其余29座城市的外城或者关城数据不详,城市规模按照内城的数据计算。在1390座城市中,县级(县、属州属厅)有 1152座,府级城市(府、直隶州、直隶厅)220座,省城18座。具体数据参见表1。
从表1来看,省城的平均规模是10973.16米;府级城市(府、直隶州)中规模5 000至6 000米的城市最多,有64座,占了总数的1/4强,平均规模是5195.7米;县级城市(散州、散厅、县)中规模1000至3000米的城市数量最多,有703座,占了总数的3/5,平均规模是2850.7米。
二、城市行政等级是否决定城市规模
从上表来看,虽然城市行政等级与城市规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原因如下:
首先,就统计数字而言,行政级别较低的城市的城市规模大于行政级别较高的城市的城市规模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表1来看,有1/3(397座)的县级城市(规模超过3000米)大于1/5(45座)的府级城市(规模在3000米以下);同时9个周长超过9000米的县级城市,其城市规模要大于绝大部分的府级城市;而周长小于1000米的4个府级城市,其城市规模要远远小于绝大部分县级城市。省级和府级城市之间也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正如后文所述,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于同省之中;甚至也存在同府中县城的城市规模大于府城的情况。②如果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的话,如此众多的例外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相反,下一级城市规模超越上一级城市规模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次,在现有清代的修城资料中,基本上看不到城市规模必须符合城市行政等级的记载,也就是说基本上不存在要按照城市行政等级修建城墙的文献依据。
再次,在城市等级升降的时候,也基本上看不到城市规模会随之扩大与缩小的情况。马正林先生所说的“除非城市的地位升格,城市的规模才会随之升格”实际上是基本上不存在的。例如:兰州在乾隆时期升为府进而作为省城之后,并没有扩建;而《嘉靖广平府志》亦载,威县“我朝降州为县,俱即今治。洪武初,因承州制,墉郭基址宏远”;此外安陆府在洪武九年(1376)曾降为直隶州,嘉靖十年(1531)升为承天府,更立为陪都(兴都),但其规模却并未因其地位的提高而有所扩大(虽然在城门、城垣形制上有所变化),相反在康熙初拓展城垣之时,安陆府的行政等级并未改变;随州城在洪武初创建时是作为县城规划的,故其规模较小,洪武十三年(1380)升为直隶州,旋降为散州,其间亦未见出重修城垣的变向,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最后,章生道先生认为,行政等级高的城市其规模较大是因为“很可能是预期城市的自然发展会产生府城人口比州城人口多,州城人口比县城人口多等的结果”,但是就这一推理而言,很明显决定城市规模的直接原因是城市人口。而众所周知,城市人口并不是由城市的行政等级单一决定的,因此也绝对不能认为城市的行政等级决定了城市规模。而且即使退一步说如果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人口的话,那么这种推理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一种间接的原因,如果按照这一推理方式,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提问,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城市的行政等级呢?这样一来,城市的行政等级也不是决定城市规模的原因了。
综上来看,可以认为城市行政等级并不决定城市规模,在中国古代即不存在这样的制度,也不存在这样的现象。
三、清代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的相关性分析
首先,如上文所述,行政级别较低的城市其规模大于行政等级较高的城市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且虽然如下文表2所示,清代各省的府级城市平均规模都要高于县级城市的平均规模,但是从同表来看,基本上每个省都存在大于本省府级平均规模和大于本省半数府级城市城市规模的县级城市;同时每省中基本上都有小于本省县级平均规模和小于本省半数县级城市城市规模的府级城市。通过这种描述,可以看出城市等级与城市规模之间的相关性似乎并不十分紧密。
如果文字描述难以信服的话,下面根据统计学中相关性原理,来对城市等级与城市规模的关系进行分析。
从表2来看,城市行政等级与城市规模之间相关性,就全国而言仅0.48,在各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浙江省,达到0.79。就统计学来说,0.48一般可以认定为相关性很低了。下面再对用城市行政等级来分类城市规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按照传统的论述方式,清代城市行政等级与城市规模的关系有两种表达方式:
第一,“清代省级城市的平均规模为10973.16米,府级城市的平均规模为5195.7米,县级城市的平均规模为2850.7米”。但实际上这种陈述却背离了实际情况,因为从表1来看,各级城市中大部分城市的城市规模都偏离了这一平均数字,可以说这三个数字并不能代表大部分城市的实际情况。下面通过统计学中的极差和平均差来说明这种情况:从表2来看,无论是全国还是各省,府县级城市的城市规模偏离平均值的幅度都是非常惊人的,此外全国省城的极差是20715.2米,平均差 4740米。就全国而言府级城市偏离平均规模的幅度(2026.6)已经超过了平均规模(5195.7)的 1/3,县级城市更是如此(平均差1128.8,平均规模 2850.7)。因此用单一的平均数来表示清代某级城市的平均规模,无论在全国范围还是在某省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已往研究中使用平均数来代表城市规模的局限性。
第二,清代城市行政级别与规模之间的关系按照传统的方式也可以表述为“城周5000~6000米是府级城市规模的典型代表,城周1000~3000米是县级城市规模的典型代表”。但实际上这种表述也同样存在上述的问题。因为通过表1可以看出,就府级城市而言,在5000~6000米范围内的府城仅占总数的1/4;县级城市情况稍微好点,不过也只能代表3/5的城市的情况。因此,用占优势的城市规模来代表所有城市的城市规模也是不尽合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之间的相关性是很低的,而且由于同级城市之间规模差异巨大,无论是用城市平均规模还是用占优势的城市规模来代表某一级城市的普遍规模都是不合理的。
在中国历史上只是在西周时期执行过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相对应的制度,即《左传·隐公元年》所载郑大夫祭仲所陈述的“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10]而且“西周时代的城制大小有序,当非无稽之谈……城邑大小的等级次序基本上依循着强干弱枝的原则,在周天子权威盛行时,这原则也是确实执行的”,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一制度就逐渐崩溃了,[11]此后在其他历史时期尚未发现城市行政等级制约城市规模的明确规定。
总体来看,清代即不存在城市行政等级制约城市规模的制度,也不存在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的现象;城市规模与城市行政等级之间的相关性并不强,用城市行政等级作为划分城市规模的标准是不合适的。即使“府级城市的平均规模要大于县级城市的平均规模”这种对实际情况的表述,由于同级城市之间规模的巨大差异,也并不具有太多的实际意义。除了西周之外,中国古代也没有城市行政等级决定城市规模的制度,以往对于某一时期城市行政等级与城市规模的研究,缺乏深度和可信性。
当然,本文并不否认行政等级是影响城市规模的要素之一,但正如鲁西奇所说:“一个治所城郭的规模、形制,除了受行政等级的影响外,还受到历史、微观地形地貌、交通、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商业发展乃至风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2]
最后,就现有资料来源而言,以城墙周长来代表城市规模的局限性太大,与城墙周长相比,城市占地面积更能反映城市实际规模,今后的研究中应该尽量用城市占地面积来代替城墙周长。由于近代测绘地图保存得十分完整,因此对地方行政城市的占地面积进行测量具有可行性,而且通过历史地理的方法,可以在近代城市的基础上追溯城市的发展过程,得出历史上不同时期基本可信的城市占地规模的数据,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研究有着可靠的资料基础。
收稿日期:2006-10-12
注释:
①本文与大多数研究相同,以城墙周长作为城市规模的标准。但在这里必须说明使用城墙周长作为城市规模的局限性。第一,周长相同的城市,其实际占地面积差异很大。比如同样周长10里的城市,如果是正方形的话,其边长为 2.5里,面积就是6.25平方里;而如果城墙的一边边长是4里,另一边长是1里,那么面积只有4平方里。因此城墙周长并不能准确代表城市占地规模。第二,在中国古代,城墙修筑之后,城市依然会继续发展,在城墙之外就会出现郊区,有些郊区面积巨大,城墙周长显然不能代表这种情况。而且,在某些历史时期,一些城市是没有城墙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就难以用城墙来表示了。
②如颍州府,府城规模为2950.4米,其所辖的太和县(3006.4)、霍邱县(3892.8)、蒙城县(3456)、亳州(5232)的城市规模都超越了府城;又如平凉府,其所辖固原州(7891.2)和隆德县(5356.8)的规模都超越了府城(5232);又如南阳府,其所辖舞阳县(3504)、裕州(4080)、内乡县(4608)和叶县(5139.2)的城市规模都超越了府城(3499.2)。在全国 221个府中共有56个府出现了这种情况。
③按照升序或者降序排列的N个数字的中位数,其中当N为奇数的时候,中位数就是数组正中的那个数,当N是偶数的时候,中位数即是居中两个数字的平均数。与平均值相比,在小样本情况下,中位数能减少个别特殊数字对整体平均情况的影响。如就江苏而言,受到南京这一特殊城市的影响,其府级城市平均规模达到了 16460.93米,如果不考虑南京的话,其平均值仅为6769.92米,而即使考虑南京,江苏府级城市规模的中位数是6107.2米,与平均值而言,极大减少了特殊情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