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出土“貸食”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貸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遇到自然災害、收成不好或青黃不接之時,中國古代各個政權在提供免費賑濟外,都有條件地向災民出貸救濟物資,以助災民暫渡難關。出貸措施主要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實施,出貸的機構爲中央政府的太倉或者是地方郡縣的正倉;出貸的有糧食、種子、工具等,民眾在交還所貸糧食時,要向政府繳納利息。先秦時期齊國文獻《管子·禁藏》載國家春季時“賜鰥寡,振孤獨;貸無種,與無賦,所以勸弱民”。①《漢書》卷四《文帝紀》載元年詔曰:“方春和時,草木羣生之物皆有以自樂,而吾百姓鰥寡孤獨窮困之人或阽於死亡,而莫之省憂。爲民父母將何如?其議所以振貸之。”② 在出貸糧食時,出貸方即政府的倉以券書記録出貸人名數目,以爲憑證。《管子·問第》載,爲政之人需“問人之貸粟米,有别券者幾何家”?③出土的秦漢簡牘中,常見政府給貸糧食的簡牘。敦煌漢簡中有: 1.建昭二年九月庚申朔壬戌,敦煌長史淵以私印行太守事。丞敞敢告部都尉卒人,謂 南塞三侯、縣、郡倉令曰:敦煌、酒泉地熱寒不雨,早殺民田,貸種穬麥及芒,厚以廩當食者,小石…… II90DXT0215(3):46④ 這枚簡爲上行下的文書,爲西漢元帝劉奭建昭二年(前37)九月三日,敦煌郡丞下達給南塞三侯、縣、郡倉的令,告知他們因爲敦煌、酒泉“熱寒不雨”,造成當地民田歉收,要給貸人民以“種穬麥及芒”。 1996年在長沙走馬樓出土了數量眾多的吴簡,其中不僅有一部分入米簡,記載各鄉各丘的民眾所還貸食(還米)事項;還出現了“貸禾”、“取禾”簿書以及“給(貸)民爲三年種糧人名簿”(肆·3904)。 一 三國吴簡中貸食簡研究 從現存的文獻記載來看,孫吴時期的自然災害並不頻繁。如《三國志·吴書·吴主傳》黃武二年(224)注引魏文帝之語:“聞吴國比年災旱,人物彫損。”⑤嘉禾三年(234)及四年分别有一次“隕霜傷穀”、“雹”的記載,一直到赤烏三年(240)未見有嚴重災害記録。但是在出土的長沙走馬樓吴簡中,多處記載長沙郡連年遭遇旱災,如《嘉禾吏民田家莂》記載每户的部分田地“旱敗不收布”(伍·1,2);竹簡中也有“貴各貧窮少有”(叁·906),⑥“今者養”(肆·1364)。⑦史載陸遜出爲海昌屯田都尉,“並領縣事。縣連年亢旱,遜開倉穀以振貧民,勸督農桑,百姓蒙賴”。⑧赤烏三年十一月東吴政府因災荒而“開倉糜以賑貧窮”。竹簡[肆]3482“户下品過年佃種遇旱三分收一貸户三斛先給種一斛”,也明確記録了由於遇到旱災而減產三分之二,政府給貸災民以糧種。另外,吴簡中還有很多貸食米給貧民和屯田民的簡例。 目前公佈的孫吴貸食簡,涉及年份有黃龍三年(271)、嘉禾元年(232)、嘉禾二年、嘉禾三年、嘉禾五年等,相當密集。魏斌已著文對竹簡[壹]中所見三國吴簡中的貸食簡,主要是入米簡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對民眾所還貸食米的入米簡格式進行了歸納。⑨本文以下將在魏氏研究基礎上,以竹簡[肆]爲中心,對民眾所還貸食米的入米簡、貸食出米簡及貸食人名簿等進行考察。 (一)貸食入米簡、出米簡 竹簡[肆]揭剥示意圖第十九中提示簡4093到4310爲一坨,其中從簡4224到4310共八十七支簡中,除四十四支簡與貸食無關外,其餘四十三支簡涉及平鄉、東鄉、桑鄉、小武陵鄉百姓在嘉禾二年、三年期間歸還嘉禾元年所貸食的各種名目的米。這四十三支簡包括兩類,一類是三州倉入某鄉百姓在某年某月某日還所貸某年某名目米的細目簡,共三十六支;一類是以“右”字開頭的某鄉入某年某名目米的小計簡,共七支。以下各提取其中最爲完整的一支作分析: 2.入平鄉嘉禾二年還所貸食嘉禾元年吏客限米七斛冑畢嘉禾三年四月廿四日於上丘羨關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肆·4266) 簡2現長26.9 cm,寬1.1 cm,在8.5—9.1 cm和18.1—18.8 cm處分别有編繩痕迹,因此這支簡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和其他相同性質的簡編連起來組成一個完整的簿書。其編繩痕迹蓋在字迹上,因此這些簡均是先寫好後再編連的。其餘三十五支簡的長度均在24—27 cm之間,寬度稍有不同,字迹也各不相同,這說明入米簡的製作可能不是出自一個人之手。簡2第一個字“入”頂頭寫,在“胄畢”後有同文符號,董基的“基”字與簡面其他字迹全然不同,應是董基簽署時自己書寫的。以上三點是這三十六支簡的共同特點。 3.·右平鄉入民所貸食嘉禾元年吏帥客限米九斛(肆·4284) 簡3現長24 cm,寬0.7 cm,在7.8—8.1 cm和17.5 cm處分别有編繩痕迹。其餘六支小計簡的長度和寬度也稍有不同。簡3“右”字上有墨點符號,離天頭4 cm,這是對右邊細目進行總結的小計簡。 從這四十三支簡的記録可以看到,同一鄉的民眾所貸米的名目不同、交納的時間也不相同,這些簡是怎樣編連的呢?魏斌在上引論文中曾總結入民所還貸食簡的格式如下: 入*鄉*年(還)所貸食*年**米*斛*斗*升冑畢*年*月*日*丘**關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或谷漢)受 右*鄉入民所貸*年*米*斛*斗*升 右諸鄉入民所貸*年*米*斛*斗*升 集凡三州倉起*月*日訖*月*日受*年民所貸*年*米*斛*斗*升⑩ 這僅是一個靜態的書寫格式的總結,並不能反映上文所說的同一鄉交納貸食米的名目和時間均不相同,以及不同鄉的民眾交納名目繁多的貸食米的情況。下文將列舉嘉禾二年竹簡[壹]至[肆]中都鄉、東鄉、西鄉、平鄉、桑鄉、樂鄉、廣成鄉、小武陵鄉等鄉民眾還貸食米的入米簡,從而動態地探討入貸食米簡的特點。 以上便是三州倉倉吏以月爲小結所形成的嘉禾二年都鄉、東鄉、西鄉、平鄉、桑鄉、樂鄉、廣成鄉、小武陵鄉等鄉百姓歸還交納貸食米的簿書。其交納時間在每年的正月、三月、四月、五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並不固定。魏斌認爲:“最重要的依據,是所還貸米的名色,其次是還貸者所屬的鄉。每日同種名色米按鄉排列,形成‘日帳’,逐日排列形成‘月帳’。”(14)考慮到同一日有不同鄉的百姓交納不同名目的貸食米,因此最基本的依據便是三州倉倉吏以受理時間爲序,首先將某日同一鄉歸還的、相同名目的貸食米細目簡編連,之後以半個月或一個月爲時間隔斷對“某鄉入民所貸某年米”進行小計,即將“右某鄉入民所貸某年米”小計簡編連其後;此時,相同時段中不同鄉的、不同名目貸食米的細目簡和小計簡是同時並列編連的;之後,小結這一相同時段中各鄉所還同一名目的貸食米爲小結簡,即“右諸鄉入民所貸*年*米*斛*斗*升”。而後三州倉將對某月或某半個月受不同鄉民眾交納的不同名目的貸食米進行月結,便形成了“集凡三州倉起十二月一日訖卅日受嘉禾二年民所貸元二年”(壹·5217/12)這樣的月總計簡。 以上的月結簡以“起十二月一日訖卅日”的行文方式進行,而在竹簡[貳]中還有兩支簡: 以上二簡均有墨點標記,以“右”開頭,分别是對“五月”和“十二月”民入貸食米的月小結;而簡5更明確爲入“貧民”所貸米,因此這兩支簡可能分屬不同的簿書。 簡6是一條入米細目簡,所入之米爲嘉禾二年貧民貸食米,但其米數目比較大,這個數目是在一個簿書統計基礎上得出,而後登記這個數目的簡6又成爲某倉的入米細目。類似的還有“領(?)黃龍三年貧民貸食米九千三百七十七斛五斗八升”(肆·1645)。 另外,我們在竹簡壹中還發現了“民還貸食連年米”簡文: 這五支簡均與“民還貸食連年米”有關,“連年”即連續多年之意。由此可以看到民眾交還貸食米的時間並没有固定爲一年必須交還,有可能因爲實際生計困難而拖延。其中簡7是“右”爲開頭的小計簡;簡8是以“凡”爲開頭的小結簡;簡9由於前後內容缺失,不知屬於何種性質的簡;從簡10中出現“一萬”這樣的大額數字看,該簡可能是總計簡;簡11中“度”,是過、經歷之意,在此可引申爲“負責”,簡文明確了是三州倉吏鄭黑呈列的前倉吏谷漢負責的民還貸食連年襍米簿書的標題。由於信息有限,我們暫時不能肯定這五支簡之間的確切關係。 以上列舉的入貸食米細目簡中,均有“關閣董基付三州倉鄭黑受”這樣的收訖負責人,明確可見這部分民還貸食米交納給了三州倉。雖然我們暫時還未發現完整的民還貸食米交納給其他倉的細目簡,但從下簡可以看到: 簡12中由右倉曹從掾位烝循呈列了嘉禾六年正月一日至十日這之間入五年貸食米,其中絶大部分付給了州中倉張曼,一小部分付給了吏孫義。孫義,嘉禾六年的吏民田家莂中頻現三州倉掾孫儀,又被寫爲孫義,而且還被稱爲倉吏;因此此簡中的孫義即嘉禾六年吏民田家莂中的三州倉掾孫儀。可知民眾也將貸食米交還給了州中倉。 以上我們看到的均是民衆交還給倉的所貸之米,那麽倉貸出米的情況如何呢? 簡13同文符號之前的上部分由於簡被損壞,因此看不出出米的名目,但是出米的目的記載清晰,即“給貸常丘民烝等十八斛五斗”,出貸給某丘之民。但是由於後面一部分簡的殘損,我們看不清楚是由誰來經辦這筆貸食米的。(16)另外,在竹簡[肆]中還有一條殘簡“斛二斗出給貧(肆·5192)”。而出貸食米簡也有小計簡和總計簡: 簡14因爲前後信息缺失,不能肯定其具體性質。簡15是以鄉爲單位對貸食某米進行的小計;簡16是以米的名目(租稅米)爲依據對米的數量進行小計;簡17是對嘉禾元年貧民貸食米的數目總計;而簡18也是對出貸貧民“粻米”的總計。 以上五支簡由於簡面內容的缺省,我們不能判斷貸食米由何倉所出,而下面兩支簡表明州中倉也貸食給百姓。 在嘉禾吏民田家莂和竹簡[壹]至[肆]中,黃諱在黃龍三年(231)十月後擔任州中倉倉吏。而簡19處於揭剥示意圖十九中所示的一坨,其絕大多數的出米簡均爲嘉禾二年(233)以後,且有“中倉吏黃諱潘慮謹列二月旦簿”(肆·4162),由此可以明確此時的黃諱爲州中倉的倉吏。關於陳嗣的簡文,現已公佈的竹簡中有六條,其職務均爲主記史,但只有一條清楚地記載了主記史陳嗣工作的時間,即竹簡[肆]4352“嘉禾二年四月”中顯示的嘉禾二年四月。從黃諱和陳嗣的任職,我們可以判斷簡19、20均是州中倉貸食出米簿書的標題簡。 另外,在竹簡[肆]4608至4720這一坨(竹簡[肆]揭剥示意圖二十三)中,也包含了很多關於給貸貧民和屯田民佃種糧、禾、米的支出條目,羅列如下: 以上十條簡文以“其”起首,可能是某個簿書中的條目。它們涉及嘉禾二年、三年、四年給貸貧民及屯田民,屬於性質相同的簿書。但是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有可能涉及政府給貸還有額外的利息,因此這些簡與一般的財政支出不同,從而收還别列。 以上分析了民還貸食米的入米簡以及倉出貸米給民的出米簡,可見三州倉在貸食種粻米給百姓時,有詳細的出米細目簡、小計簡和總計簡;百姓在交還倉貸食米時,相應的也有入米細目簡、小計簡以及總計簡。由於這些簡的性質特殊,因此給貸貧民和屯田民佃種粻的收還帳簿别列。 (二)“取禾簡”、“貸禾簡” 在長沙走馬樓吴簡中,還有一類格式相對固定的簡,其內容是關於某丘居民“取禾”或“貸禾”情況,它的基本格式是:“取禾者(大男、大女、縣吏等)一夫取禾*斛居在*丘”。對於這一類簡的性質,目前學術界有兩種意見,早在2006年魏斌將竹簡[壹]中的“取禾簡”包含於文末的附録“貸食簡釋文一覽”中,歸納了取禾簡的兩種格式,一種是取禾時類似於“莂”的記録簡,一種是每日某鄉某丘取禾者的總計簡,並認爲這類簡與貸食出米莂相關可兹比較。(18)與此意見相類,于振波認爲“取禾”一詞當指從官府領取糧食或種子,而不是從官府繳納租税。(19)另一種是沈剛在其新作中認爲這是集中在某丘的服役者定期(半月或一個月)向倉領取糧食的記録。(20)拙稿《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取禾”、“貸禾”簡再探討》一文中復原了取禾簡和部分貸禾簡,認爲這兩類簡均是倉向貧民貸食“禾”的簡文。(21) 在竹簡[壹]、[貳]、[叁]、[肆]中有一些散落的取禾簡,其中明確“一夫取禾一斛”的簡有一百一十三支;“二夫取禾一斛”的簡有十三支。現選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十二支簡列舉如下: 簡22、23、24、26、28、30的格式基本上爲“取禾者一夫 取禾一斛 居在某丘”。其中,取禾者的身份有大男、大女、私學、縣吏等。簡21、29以“右”字開頭,是對某鄉取禾人的小計,雖然簡25前缺少部分內容,但從“民五人取禾五”的內容可判斷其性質和簡21、29相同。而簡27明確爲一個簿書中的標題簡,交代了給貸的原因、給貸的人數、給貸的對象以及給貸雜禾的數量,某年因爲鄉界立起波溏而造成饑窮,從而給貸雜禾與這些貧民。一共有一百四十八人得到了共一百四十八斛的雜禾,因此一人得到一斛的給貸。簡32是一個文書的標題,交代了文書的製作人(鄉佃田掾烝若)、文書內容(所出禾人名)、文書的類型(牒)。因此取禾簡由文書標題簡、取禾人名數額細目簡、以“右”開頭的對鄉丘民取禾的小計簡以及總計簡共同組成一個編連簿書。 除了取禾外,還有格式基本相同的“貸禾”簡,選取六支列舉如下: 簡33、34、35的格式基本上爲“貸禾者身份姓名一夫 貸禾一斛 居在某丘”。目前從完整的貸禾簡來看,其貸禾者的身份均是大男,但這並不能說明只貸給大男。簡36是對夫里貧民十八人貸食官禾的小計,從十八人貸食官禾十八斛來看,其標準也是一夫貸一斛。而簡37前部分內容殘缺,可能是對中鄉貸禾的小計;簡38前一部分內容也殘缺,從現存的內容可以看到至少是對廣成鄉、平鄉、模鄉、桑鄉四個鄉出禾給貸的數目進行說明的標題簡。因此我們看到“貸禾”簡的構成和“取禾”簡一樣,由文書標題簡、貸禾人名數額細目簡、以“右”開頭的對鄉丘民貸禾的小計簡以及總計簡共同編連爲一個完整簿書。 (三)“貸食人名簿” 在竹簡[肆]揭剥示意圖十六(簡[肆]3864至3893)三十支簡中,有三種不同的情況。第一類是官牛簿;第二類是吏民人名年紀簿;第三類簡涉及種禾,這類簡至少有五支: 這五支簡與揭剥位置示意圖十七(簡[肆]3894至3904①)的內容有關聯。在圖十七的十二支簡中,至少有八支簡性質相類: 在這一坨簡中,簡51爲大木簡,是從掾位劉欽向金曹呈報“出二年稅米禾給(貸)民爲三年種糧”的人名簿以備拘校而上呈的文書。由此可知,負責官員在給貸貧民種糧時,要將給貸的人名和給貸的數目製作成文書上報給曹以兹拘校。而簡44、46、47、48便是這些給貸民的人名和借貸數目的細目簡;簡45是對十六人“乞貸種糧禾”的小計簡。簡49和50因爲前後文字殘缺,很難得知其具體內容,但從其殘留部分看,與簡39、42、43是同一類簡,格式爲“右多少人貸糧數目給爲藏粻(佃糧)帥某人主”,有可能是在借貸民中選出一人爲負責者,即簡文中的“給爲藏粻(佃糧)帥”。 官府貸食米給百姓,既有救濟色彩,但需百姓交納利息。《周禮·地官·泉府》“凡民之貸者”鄭玄注引鄭眾語:“貸者,謂從官借本賈也,故有息。”(23)《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載王莽制度:“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24)王莽時期借貸錢給民眾時,規定息不能超過每年十分之一。東吴政府給貸貧民、屯田民以及某些吏員以糧食、種子,從民眾還所貸之米來看,不是完全免費的賑濟,而是有償的借貸。 以上五支簡文雖前後內容均有殘損,但其中均涉及“息”。簡56更是明確規定政府給貸的利息爲“斛爲息五斗”,高達50%。 以上我們分析了走馬樓吴簡中三種類型的“貸食”竹簡,一類是由貸食入米、出米細目簡、小計簡、總計簡組成的貸食入米、出米簿書;第二類由文書標題簡、取(貸)禾人姓名取(貸)禾數量居在某丘的細目簡以及以鄉、丘爲單位的取禾小計簡以及總計簡組成的“取(貸)禾”簡簿書;第三類是由從掾位劉欽向金曹呈報“出二年稅米禾給(貸)民爲三年種糧”的人名簿以兹拘校而上呈的文書、給貸民的人名和借貸數目的細目簡、“右多少人貸糧數目給爲藏粻(佃糧)帥某人主”的小計簡以及總結簡組成的“出某年某米禾給(貸)民爲某年種糧人名簿”。這三類簡中雖然每支簡記録的內容相對獨立,基本上一簡一事,各條細目簡、小計簡、總計簡與標題文書互相聯繫,編連成爲一個完整的簿書。這種“貸食”簿書要向右倉曹或户曹等機構呈報以便拘校檢核。東吴政府給貸貧民、屯田民糧食,不是完全免費的賑濟,有的收取“斛爲息五斗”、高達50%的利息。 二 韓國“佐官貸食記” 2008年在忠清南道扶餘郡扶餘邑雙北里280—5號新建倉庫工地內出土了六支百濟木簡,其中有二枚文字可以釋讀。(25)一枚簡上部中間穿洞,二面均寫有文字,下部殘缺。 外椋卩鐵(正面) 代綿十兩(背面) 此木簡長8.1 cm,寬2.3 cm,厚0.6 cm,正面寫有“外椋部鐵”等字樣。“卩”,爲“部”字的俗寫;椋,1994年在慶尚北道慶州市皇南洞376號遺址中發現了寫有“下椋”、“仲椋”的新羅木簡,韓國學者金昌錫、李鎔賢、日本學者李成市等對木簡中的“椋”進行了討論,認爲與倉庫有關。(26)《周書》卷四九《異域傳上·百濟》:“王姓夫餘氏,號於羅瑕,民呼爲鞬吉支,夏言並王也……內官有前內部、穀部、肉部、內掠部、外掠部、馬部、刀部、功德部、藥部、木部、法部、後官部。外官有司軍部、司徒部、司空部、司寇部、點口部、客部、外舍部、綢部、日官部、都市部。”(27)《周書》中的“外掠部”應是木簡中“外椋部”傳抄時的誤寫,爲百濟內官。木簡涉及“外椋部”的鐵和綿,似與倉庫有關。這枚木簡上段也有契口穿通,應有繫在口袋或竹笥外的簽牌。 另一枚題爲“戊寅年六月中佐官貸食記”,此枚木簡從發現之初就引起了韓、日兩國學者的關注。孫煥一對“佐官貸食記”木簡的分類體系與書體作了研究;李鎔賢從“佐官貸食記”木簡出發研究了百濟貸食制;盧重國研究了百濟的救恤、賑貸政策與“佐官貸食記”木簡;洪承佑研究了“佐官貸食記”木簡中所見百濟的量制與貸食制;日本學者三上喜孝從日、韓兩國出土的貸食簡出發,對古代東亞的借貸制度進行了研究。(28)現迻録簡文如下: 這支簡長29.1 cm,寬3.8—4.2 cm,厚0.4 cm。簡文中見“戊寅年”,百濟時代,“戊寅年”有威德王五年(558)和武王十七年(618),從一同出土的陶器等來推斷“戊寅年”可能是武王十七年,即公元618年。其後的“六月中”,並没有具體的日期。 按照李成市先生的觀點,“佐官”可以理解爲“輔助官司處理事務”,但如果按照北魏或隋的用例,則爲輔助長官的中間層官吏。(29)《三國史記·百濟本紀》中未見“佐官”一詞,在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的文獻中,僅見於《魏書》和《隋書》三例,其一爲《魏書》卷一九中《景穆十二王傳·任城王澄》載北魏宣武帝正始四年(507)九月下詔“百官悉進位一級”,而很多官員没有得到升遷,引發了許多寃訟,直到十年後,即肅宗熙平元年(516),時任尚書的任城王元澄爲此事而上疏: 初,正始之末,詔百司普升一級,而執事者不達旨意,刺史、守、令限而不及。澄奏曰:“竊惟雲構鬱起,澤及百司,企春望榮,內外同慶。至於賞陟,不及守宰,爾來十年,寃訟不絕。封回自鎮遠、安州入爲太尉長史,元匡自征虜、恒州入作宗卿,二人遷授,並在先詔。應蒙之理,備在於斯。兼州佐停私之徒,陪臣郡丞之例,尚蒙天澤下降,榮及當時。然參佐之來,皆因府主,今府主不霑,佐官獨預,棄本賞末,愚謂未允。今計刺史、守、宰之官,請準回、匡,悉同泛限,上允初旨百司之章,下覆訟者元元之心。”(30) 這則文獻涉及正始四年的泛階和超遷,(31)其中出現了“州佐”、“參佐”、“佐官”,其中“佐官”與“參佐”同義,皆與“府主”對應。而此處的府主爲州刺史、郡守、縣令,因此與之相對應的“佐官”即是其屬官;而且由於北魏時期州刺史、郡太守都帶將軍號,因此其佐官除州郡佐吏外,還有一批府佐。 而《隋書》卷一一《禮儀志六》載北齊儀制中“佐官惟公府長史、尚書二丞,給印綬”,其“佐官”承上文指的是公府的屬官。《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開皇三年(583)四月,詔尚書左僕射,掌判吏部、禮部、兵部三尚書事,御史糾不當者,兼糾彈之……刺史、縣令,三年一遷,佐官四年一遷。佐官以曹爲名者,並改爲司”。(32)《百官志》中的佐官,與《魏書·任城王澄傳》中所載的“佐官”性質相類,指的是州郡佐吏和公府、將軍的府佐。 嚴耕望在《北朝地方政府屬佐制度考》一文中,考證了北魏州屬佐有州佐吏二十一種,府佐吏三十一種;郡屬佐有功曹、五官掾等;縣屬佐有主簿等。(33)從立於東魏興和二年(540)的《敬史君碑》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潁州州佐有潁州長史(宋果),州别駕(薛宗),州治中(崔叔亮、敬伏護、毛集),州主簿(敬頻、敬子瑜),州司馬崔子,州主簿别駕陳遵,州録事參軍(敬遵顯)等;潁州府佐有潁州督府長史(趙懃之)等。(34) 因此,我們看到北魏、北齊和隋代“佐官”均是一種統稱,是對州、郡、縣屬官和公府、將軍府的屬官的總稱,並不是具體的某一官職。而當時的東晉南朝之制,大體與北朝相當。 百濟時代的官職見於上引《周書·百濟傳》,另外《北史》卷九四《百濟傳》中的記載稍有區别: 官有十六品:左平五人,一品;達率三十人,二品;恩率,三品;德率,四品……自恩率以下,官無常員。各有部司,分掌衆務……内官有前內部、穀內部、內掠部、外掠部、馬部、刀部、功德部、藥部、木部、法部、後宫部。外官有司軍部、司徒部、司空部、司寇部、點口部、客部、外舍部、綢部、日官部、市部。長吏三年一交代。(35) 百濟官有十六品,在羅州伏岩里遺址中發掘的木簡3中便記載有“奈率”、“德率”,(36)可證《周書》和《北史》的記載無誤。其中“長吏三年一交代”一句《周書》中没有,而《北史》應有其本。鄭東俊認爲百濟“長吏”是王直接任命的官吏。只是長吏中也包含了各個官司的長官,而佐官是由府主辟除的各部門的長官。(37)從前後文關係判斷,此處的“長吏”可能是指內外各部的長官,而與屬官無關。在羅州伏岩里遺址中發掘的木簡4中,還出現了“郡佐”這一稱謂,與百濟的“郡一城”行政相關。(38)但是“郡佐”是作爲郡屬官的統稱還是一個具體的官職,因爲前後內容的缺失,暫時還不能肯定。而且這枚簡中還出現了“刀刀邑佐”,刀刀爲其姓名,而“邑佐”有可能便是地方屬官。由“郡佐”、“邑佐”這些稱謂也可以看出在百濟地方政府屬官的存在。 而從這枚木簡的簡文看,“佐官”具體登記了貸食人名的數量以及未歸還的數目,因此,此處的“佐官”應是一個與貸食相關機構的官吏,是一個具體的官職,而不是對州郡、公府、將軍府屬官的總稱。 “貸食”即“貸給糧食”之意。且“”二字字形,爲秦漢魏晉南北朝以來的正體字,“貸”字承傳了秦漢以來的“代”下方長寫、“貝”在其間的寫法。里耶秦簡(壹)中簡8—1563: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竊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貸公卒┘安成徐署遷陵。今徐以壬寅事謁,令食貣食移尉以展約日,敢言之。七月癸卯遷陵守丞膻之告倉主以律令從事丿逐手即徐入(正)癸卯朐忍宜利錡以來丿敞手 齮手(背) 這枚簡中的第一個“貸”字,字形爲;而三國吴簡竹簡肆·4266中“貸食”爲“”,可以看到雙北里木簡上的“貸食”二字與里耶秦簡中“貸食”、三國吴簡中的“貸食”的字形别無二致。 “記”,在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爲一種公文書名稱。分爲兩類,一類是下官言事於上曰奏記,如《後漢書·崔駰傳》載“駰爲主簿,前後奏記數十,指切長短”。《後漢書·崔寔傳》載崔寔“所著碑、論、箴、銘、答、七言、祠、文、表、記、書凡十五篇”,(39)即《文心雕龍》卷五《書記》所謂“崔寔奏記於公府,則崇讓之德音矣”。成書於東漢的《論衡·對作》載:“上書奏記,陳列便宜,皆欲輔政。今作書者,猶上書奏記,說發胸臆,文成手中,其實一也。夫上書謂之奏記,轉易其名謂之書……由此言之,夫作書者,上書奏記之文也。記謂之造作上書,上書奏記是作也?”(40)南朝齊人劉勰的《文心雕龍》卷五《書記》載:“戰國以前,君臣同書,秦漢立儀,始有表奏,王公國內,亦稱奏書,張敞奏書於膠後,其義美矣。迄至後漢,稍有名品,公府奏記,而郡將奏牋。記之言志,進己志也……公幹牋記,麗而規益……原牋記之爲式,既上窺乎表,亦下睨乎書,使敬而不懾,簡而無傲,清美以惠其才,彪蔚以文其響,蓋牋記之分也。”(41)一類是上官下書於所屬,亦稱爲記。如《漢書·張敞傳》“受記考事”,顏師古注云:“記,書也。若今之州縣爲符教也。”《漢書·趙廣漢傳》“廣漢嘗記召湖都亭長”,顏師古注云:“爲書記以召之,若今之下符追呼人也。”(42)《後漢書·鍾離意傳》:“時部縣亭長有受人酒禮者,府下記案考之。”李賢注云:“記,文符也。”《後漢書·宋均傳》載宋均“遷上蔡令。時府下記,禁人喪葬不得侈長。”(43)這些均是上行於下的文書。 秦漢簡牘文書中常見“府記”、“官記”,對此汪桂海、李均明等先生均有研究,(44)李均明先生認爲從秦漢簡牘文書中絕大多數“記”未置年號年序,或僅署月序及日干支,有的甚至不署日期。二是大多未署具體的責任機構名稱或責任人;三是未見起草人署名。(45)而在長沙走馬樓吴簡中也見“記”之公文書: 出行錢一萬四千被府三年八月廿四日丙子記給貸下雋吏拾桔 亭 賈 錢 未 還(叁·7336) 這支簡記録了出錢給貸下雋吏未還一事,出錢給貸的憑證是“府三年八月廿四日丙子記”,此處的“府”可能是長沙郡太守府,“記”的前面雖未置年號卻置年序,還署月序、日期及日干支,雖然没有“記”的具體內容,但從庫“被府某日記”便將錢給貸與下雋吏來推測,此“記”文書中的內容和給貸錢與某人用於某事有關。上簡中的“記”也是上行於下的文書。 而查看雙北里“戊寅年六月中佐官貸食記”的木簡,木簡兩面寫有十個人的名字,格式爲:貸食人名+貸食糧食數目(石數)+“上”石數+“未”石數。如,“佃目之二石上二石未一石(個人姓名+貸食糧食數目+上二石+未一石)”,這枚木簡記載的是貸食人名、貸食糧食數目、歸還的糧食數目(上*石)、未歸還的糧食數目(未*石)。背面最後兩行記録貸食總數目以及歸還總數目。因此筆者認爲這枚木簡的性質是佐官所列的貸食人名、貸食糧食數目及未歸還糧食數目的賬簿。李成市先生所認爲的“此木簡就是糧食出借之際的賬簿”,(46)不太確切,並不是出借之際的賬簿,而是出借後貸食人返還糧食後製作的賬簿。因此此處的“記”作爲文書的一種形式,是一種記賬。 無獨有偶,在扶餘陵山里寺址出土的木簡中,有一枚題爲“支藥兒食米記”的四面觚,(47)上面記載了支藥兒八天食米的數字。 支藥兒食米記初日食四斗二日食米四斗小升三日食米四斗(第一面) 五日食米三斗大升六日食三斗大二升七日食三斗大升二八日食米四斗大(第二面) 食道使家次如逢小使治豬耳其身者如黑也道使後後彈耶方牟氏牟祋祋(第三面) 又十二石又一二石又十四石十二石又石又二石又二石(第四面) 此枚木簡的標題爲“支藥兒食米記”,第一、二面分别記載了支藥兒八日(缺第四日)的食米數目。由此可以看到此處的“記”,也是記録食米數目的賬簿。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主要用來上級行於下屬或下行於上的文書“記”,在6—7世紀的百濟木簡中,又有了記録人名數目的賬簿之意。 學者們通過對“佐官貸食記”木簡中十個貸食米的人貸食米的數目、交還米的數目以及未交還米的數目的對比,發現在百濟的貸食中,民衆需向貸食機構交納50%的利息。(48)我們確實能從佃目之、比至和素麻三個人貸食米的數目、交還米的數目以及未交還米數目的關係中得出這樣的結論: 佃目之二石(上二石)未一石 比至二石上一石未二石 素麻一石五斗上一石五斗未七斗半 李炳鎬先生在前引文中,還推定出“半”爲5升,即1/2斗;“甲”爲2.5升,即1/4斗。(49)若他的推斷正確的話,那麽: 佃首行一石三斗半上石未石甲 今沽一石三斗半上一石未一石甲 佃首行和今沽二人各貸食“一石三斗半”,交還“一石”,未交還的“一石甲”正好是未還的“三斗半”與“一石三斗半”的利息“六斗半甲”之和,所以從這二人貸食米數目、交還米數目以及未交還米數目之間,也能得出民眾需向貸食機構交納50%的利息的結論。 “戊寅年六月中佐官貸食記”中並没有透露出是爲何而貸食,但是查《三國史記·百濟本傳》,百濟歷史上也有多次因災害而發倉賑救百姓。如古爾王十五年(248),“春夏,旱。冬,民饑,發倉賑恤,又復一年租調”;而在東城王二十一年(499)發生嚴重的旱災時,“民饑相食,盜賊多起。臣寮請發倉賑救,王不聽”,而導致“漢山人亡入高句麗者二千”;武寧王六年(506),“三月至五月,不雨,川澤竭。民饑,發倉賑救”。而在武王時期,也多次發生旱災、水災和地震: 武王七年(608),春三月,王都雨土,晝暗。夏四月,大旱,年饑。 十三年(614)夏四月,震宫南門。五月,大水,漂没人家。 十七年(618)十一月,王都地震。 在旱災、年饑這樣的社會背景中,百濟政府勢必會向災民和饑民貸食糧食。 以上我們分析了扶餘雙北里出土的、標題爲“戊寅年六月中佐官貸食記”木簡,這枚簡的性質是佐官所列的貸食人名、貸食糧食數目及未歸還糧食數目的賬簿。其中的“戊寅年”从同處出土的陶器來推斷可能是百濟武王十七年,即公元618年。“佐官”不是對州郡、公府、將軍府屬官的總稱,而是負責貸食的相關機構的一個具體官職。木簡中貸食(“”)二字,爲秦漢魏晉南北朝以來的正體字,“貸”字也承傳了秦漢以來的“代”下方長寫、“貝”在其間的寫法,與里耶秦簡中“貸食”、三國吴簡中的“貸食”的字形别無二致。從木簡記載的貸食人名、貸食糧食數目、歸還的糧食數目(上*石)、未歸還的糧食數目(未*石)來看,這枚木簡是貸食人返還糧食後製作的賬簿,由此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主要用來上級行於下屬或下行於上的文書“記”,在6—7世紀的百濟木簡中,又有了記録人名數目的賬簿之意。從簡文中五人的貸食米數目、交還米數目以及未交還米數目之間的關係,可見在百濟的貸食中,民眾需向貸食機構交納50%的利息。 而且這枚簡的上部有穿通的契口,與秦漢簡牘中常見的“簽牌”類似,推測這枚標題爲“戊寅年六月中佐官貸食記”的文書木簡是繫挂在交還貸食米的口袋之上,一起交給貸食的機構倉庫的。而由於這枚簡與“外椋部鐵”木簡出土於同一個地方,而“外椋部鐵”木簡中不僅記載有鐵,還有綿,因此百濟內官外椋部極有可能是王宫的倉庫;因此筆者推測“佐官貸食記”的貸食機構與百濟王宫的倉庫有很大的聯繫,且其“佐官”也應是這一倉庫的具體官職。 三 結語 以上我們對長沙走馬樓吴簡中公元3世紀前期的“貸食”竹簡以及公元618年百濟“佐官貸食記”木簡進行了詳細分析。走馬樓吴簡中三種類型的“貸食”竹簡,雖然每支簡記録的內容相對獨立,基本上一簡一事,但各條貸食細目簡、小計簡、總計簡與標題文書互相聯繫,被編連成爲一個完整的簿書。這種“貸食”簿書要向右倉曹或金曹等機構呈報以便拘校檢核。這一點與百濟時期在一枚單獨木簡上佐官羅列貸食人名、貸食糧食數目及未歸還糧食數目不同。“佐官貸食記”與秦漢簡牘和三國吴簡中常見的上行於下或下行於上的公文書“記”不同,成爲記録人名數目的賬簿。 雖然二者有不同之處,但二者之間的淵源聯繫也顯而易見。這枚木簡上部有契口穿通,類似秦漢簡牘中的“簽牌”,其作用是繫挂在百姓交還政府借貸糧食口袋上以標記。簡文中“貸食”二字爲秦漢魏晉南北朝以來的正體字,“貸”字也承傳了秦漢以來的“代”下方長寫、“貝”在其間的寫法,與里耶秦簡、三國吴簡中的“貸食”的字形别無二致。而且從其借貸糧食與返還糧食的總計可以看到,百濟時期貸食需繳納50%的利息,這與三國吴簡中規定的“斛爲息五斗”是一致的。 傳世文獻和簡牘材料均反映出古代朝鮮半島百濟的貸食制度與中國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貸食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而這與百濟和東晉南北朝各代政權的友好交流密切相關。(50)這是值得學界關注探究的。 ①《管子》卷一七,四部叢刊縮印本,78册,頁103下。 ②《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13。 ③《管子》卷九,頁57上。 ④甘肅考古文物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釋文選》,《文物》2000年第5期,頁45。 ⑤《三國志》卷四七,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1130。 ⑥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叁](下),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頁738。 ⑦整理小組注釋:“者”及“無所收入”上有塗墨痕迹。《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頁653。 ⑧《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遜傳》,頁1343。 ⑨魏斌《走馬樓所出貸食簡初探》,《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2006年,頁27—57。 ⑩魏斌《走馬樓所出貸食簡初探》,頁30。其中“*”爲“某”之意。 (11)“(集凡三州倉)”五字依據簡[壹]5189、5288、5217等簡補。參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壹](下),頁1012。 (12)《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壹](下),頁1005。整理小組注釋:“‘集’上原有墨筆點記。” (13)“……”表示其中所缺的簡;“右某鄉”下的下劃線“”表示同一鄉交納同一名目米的隔斷;“右諸鄉”下的下劃線“”表示不同鄉交納同一名目米的隔斷。 (14)魏斌《走馬樓所出貸食簡初探》,頁30。 (15)根據相鄰的[肆]1402和1410,“曹”前有二字,可補釋爲“右倉”。《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下),頁655。 (17)整理小組注釋:“簡面有朱筆迹。”《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下),頁732。 (18)魏斌《走馬樓所出貸食簡初探》,頁33。 (19)于振波《再說吴簡中的丘》,載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六》,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頁291。 (20)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竹簡研究》第五章《“取禾”簡解析》,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頁53—62。 (21)戴衛紅《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取禾”、“貸禾”簡再探討》,待刊。 (22)整理小組注釋:“‘十五’前或脱人名。”《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下),頁715。 (23)《周禮注疏》卷一五,十三經注疏(嘉慶本),北京,中華書局影印,2009年,頁1591下。 (24)《漢書》,頁1181。 (25)朴泰祐、鄭海浚、尹智熙《扶餘雙北里280—5號地出土木簡報告》,韓國木簡學會《木簡與文字》第2輯,2008年,頁179—187。 (26)參見金昌錫《皇南洞376遺迹出土木簡的內容與用途》,《新羅文化》第19輯,2001年;李成市《韓國の木簡ついて》,《木簡研究》第19輯,1997年;李鎔賢《皇南洞376遺址出土木簡的性質及復原》,《韓國木簡基礎研究》第一篇“慶州月城垓子木簡”,頁440—465。 (27)《周書》,北京,中華書局,1971年,頁886。 (28)孫煥一《百濟木簡〈佐官貸食記〉的分類體系與書體》,《韓國思想與文化》第43輯,2008年,頁97—124;李鎔賢《〈佐官貸食記〉與百濟貸食制》,《百濟木簡》,國立扶餘博物馆,2008年;盧重國《百濟的救恤、賑貸政策與〈佐官貸食記〉木簡》,《白山學報》83,2009年,頁209—236;三上喜孝《古代東アジア出舉制度試論》,《東アジア古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雄山閣,2009年,頁267;鄭東俊《〈佐官貸食記〉木簡的制度史上的意義》,韓國木簡學會《木簡與文字》第4輯,2009年,頁1—10;洪承佑《〈佐官貸食記〉所見百濟的量制與貸食制》,韓國木簡學會《木簡與文字》第4輯,2009年,頁35—57等。 (29)李成市《東亞視角下的朝鮮木簡》,《唐都學刊》2011年第9期,頁30。 (30)《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474。 (31)關於北魏正始年間的超遷和泛階,見拙著《北魏考課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頁252,255。 (32)《隋書》,頁241,792。 (33)嚴耕望《北朝地方政府屬佐制度考》,《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9本,頁267—324。 (34)王昶《金石萃編》卷三○,《石刻史料新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影印,1982年,頁535上—536下。 (35)《北史》,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3119。 (36)關於羅州伏岩里木簡的研究現狀和木簡的釋讀、用途,參見尹善泰《羅州伏岩里出土百濟木簡的釋讀和用途分析:兼論7世紀初百濟的地方統治》,《百濟研究》第56輯,2012年,頁53—74。 (37)鄭東俊《百濟政治史研究》,成均館大學校2008年博士學位論文,頁146—149。 (38)尹善泰《羅州伏岩里出土百濟木簡的釋讀和用途分析:兼論7世紀初百濟的地方統治》,《百濟研究》第56輯,2012年,頁53—74。 (39)《後漢書》卷五二,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頁1721—1722,1731。 (40)黄暉《論衡校釋》卷二九,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1181—1182。 (41)范文瀾《文心雕龍注》,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頁456—457。 (42)《漢書》卷七六,頁3225,3203。 (43)《後漢書》卷四一,頁1406,1412。 (44)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頁51;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頁109—154。 (45)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頁112。 (46)李成市《東亞視角下的朝鮮木簡》,《唐都學刊》2011年第9期,頁63。 (47)關於這枚簡的研究,參見李炳鎬《扶餘陵山里出土木簡的性格》,《木簡與文字》創刊號,2008年,頁49—91。洪承佑《〈佐官貸食記〉所見百濟的量制與貸食制》,《木簡與文字》第4號,2009年,頁38—39等。此簡的第三面和第四面爲刮去原來字迹後被重複利用書寫,因此此處討論的支藥兒食米記的內容只限於第一、二面的內容。 (48)洪承佑《〈佐官貸食記〉所見百濟的量制與貸食制》,《木簡與文字》第4號,2009年,頁45;李成市《東亞視角下的朝鮮木簡》,頁63。 (49)李炳鎬《扶餘陵山里出土木簡的性格》,《木簡與文字》創刊號,2008年,頁43。 (50)關於百濟與六朝的友好交流,可參見范毓周《六朝時期中國與百濟的友好往來與文化交流》,《江蘇社會科學》1994年第5期,頁84—90。韓昇《蕭梁與東亞史事三考》,《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2年第3期,頁174—182。成正鏞、李昌柱、周裕興《中國六朝與韓國百濟的交流》,《東南文化》2005年第1期,頁24—30;周裕興《從海上交通看中國與百濟的關係》,《東南文化》2010年第1期,頁70—78。中国和中国出土“晚报”研究_北史论文
中国和中国出土“晚报”研究_北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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