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中堆积夫妇及其生育释放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夫妇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和定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单独育龄妇女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无子女的单独妇女(),二是已经生育且存活1个子女的单独妇女(),三是不管独生子女政策允不允许生两个,但实际上已经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单独妇女()。政策调整之初,无子女的单独妇女()面临的是什么时候生育第一个孩子,这在独生子女政策下也是允许的。生过第一个孩子后,才会生第二个孩子,她们对生育水平的影响不是即时的,是分散在政策调整数年后才发生的。已经生育两个或以上孩子的妇女(),应是生育政策调整中严格控制再生育的对象,理论上对生育水平不应该有影响。已经生育1个孩子的单独育龄妇女()从政策调整开始就有生第二个孩子的可能。她们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初,对近期出生人口规模和生育水平影响最大的人群,我们称之为“单独堆积夫妇”。“单独堆积夫妇”的定义是:独生子女政策下已经有一个孩子、不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下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①。这批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即“单独堆积夫妇释放生育”或“堆积释放”。这是政策上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较小范围扩展至较大范围的过程中必然要产生的一种现象。目前学术界只有少数学者考虑和分析单独两孩政策下的人口测算方法(乔晓春,2014),或如果不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而立即实施“普二”政策及其人口发展后果问题(翟振武、张现苓、靳永爱,2014),但较少考虑政策完善过程中政策对象堆积和生育释放问题②。堆积夫妇二孩生育释放,直接关系到生育政策调整转换过程能否保持“总体稳定”、“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对各地区堆积夫妇及其生育释放的比较研究,将为国家“分类指导”和各地从实际出发做出生育安排提供科学依据,也将为单独两孩政策向普遍两孩政策完善转换时堆积夫妇及其生育释放的分析,提供一种研究范式。 本研究使用了独生子女政策向“单独两孩”政策调整转换过程中,堆积夫妇估计、剥离及其生育释放模拟的理论分析模型和定量分析模型,系统分析全国及东、中、西三大地带和东北地区及重点省区堆积夫妇的规模、年龄结构和堆积释放生育的规律性,为平稳实现生育政策的调整转换提供科学依据。 2 “单独两孩”政策调整对象的堆积估计方法 2.1 基础数据及其动态调整 本文研究的基础数据是2010年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为本团队补充汇总的各地区分城乡、分年龄分存活子女数的妇女人数。依据这些数据,可以知道分年龄的已经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的妇女所占的比重。要测算2014年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下堆积的妇女人数,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能够动态调整各育龄妇女存活1个孩子的规模与比例;二是估算2014年单独育龄夫妇中存活1个孩子的妇女人数。 2.1.1 动态调整按存活子女数分的妇女规模与比例 具体步骤见图1: 第一步,对上年末分年龄、分存活子女数的妇女人数进行年龄移算; 第二步,计算本年度分年龄、分孩次生育妇女人数; 第三步,调整分存活子女数的妇女人数。 本年末分年龄存活第1个孩子的人数=年初分年龄存活1个孩子的妇女人数+当年分年龄生育第1个孩子妇女人数-当年分年龄生育第2个孩子妇女人数,即 图1 按存活子女数分的妇女人数分离估算 Figure 1 Estimating Number of the Women by Number of Surviving Children 2.1.2 估算单独育龄夫妇规模 依据婚配双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所有夫妇可分为三种婚配形式:“双独”夫妇,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单独”夫妇,即夫妇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双非”夫妇,即夫妇均为非独生子女。 要估算以妻子年龄划分的以上这三类夫妇对数方法有二:一是同龄概率法即假定夫妇双方都是同一年龄;另一个是多龄概率法(李芬、尹文耀、姚引妹,2011),即夫妇双方年龄不同,某年龄的丈夫按一定分布模式与多个年龄的妻子婚配,某年龄的妻子按一定分布模式与多个年龄的丈夫婚配。我们采用多龄概率法估算各类夫妇对数。夫妻年龄分布模式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普查抽样光盘数据汇总。 2.2 堆积夫妇的估计方法 堆积夫妇规模的估计方法是: 第一步,按独生子女政策以2010年为基础年,逐年测算以妻子年龄划分的单独夫妇数,至2013年,即政策调整前一年(t-1年); 第二步,政策调整当年(t=0,即2014年),将以妻子年龄划分的单独夫妇数乘以分年龄存活一个孩子的妇女比例,得到调整当年(2014年)x岁堆积妇女人数,即 堆积妇女就是累计到49岁独生子女政策下不能生而“单独两孩”政策下能生第二孩的妇女人数,即 是调整当年所有堆积的妇女人数。由于我们没有基年按不同婚配模式划分的“双独”夫妇、“单独”夫妇、“双非”妇女人数,只有按所有妇女分年龄、分孩次的数据,因此,“x岁年龄存活1个孩子的妇女比例”实际上是调整当年所有妇女的一个平均数。 3 堆积夫妇生育释放估算方法 3.1 堆积夫妇生育释放模式设计的基本要求 堆积释放生育模式应该具备如下特点:一是要体现正确的学理基础,符合人口学一般原理。二是要反映堆积妇女不同年龄的不同心理。年龄相对较轻的单独堆积妇女,可以像其他原政策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一样,按正常模式生育;年龄大一些又不是很大的单独堆积妇女可能会缓一缓,经过一定的时间准备后再生第二个,但准备时间也不会太长,我们称为“缓释模式”;当单独堆积妇女年龄较大,想在成为“高龄产妇”或生育能力失去前尽早生育第二个孩子,我们称为“突释模式”。堆积释放生育的模式应该体现不同年龄堆积妇女的不同心理和要求。三是在正常模式、缓释模式和突释模式之间,应该是一个缓慢的、自然的演变过程,不能由一种模式突然转换成另一种模式。四是理论上要能够保证所有的单独堆积妇女在育龄期都有机会生育第二个孩子,同时又要能够体现随着年龄增大,生育能力降低,没有能力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堆积妇女的比例在不断上升,直至最后所有单独堆积妇女完全退出生育期。 3.2 堆积夫妇生育释放的理论分析 堆积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与正常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最大差别在于:正常生育第二个孩子,按二孩生育模式分布在妇女的各个年龄,各年龄批次妇女从生完第一个孩子开始,按二孩生育模式每个年龄都有一部分人或生育或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直至退出生育年龄,这是一个陆续推进、最终退出生育的过程。堆积夫妇释放生育第二个孩子,则是在生完第一个孩子后,在一段时间内不允许、也没有生育第二个孩子,从政策调整的某一时点(不是某一个年龄)开始才允许她们生育第二个孩子,她们才有可能开始陆续完成或放弃第二个孩子的生育。这就提出一个人口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即由于政策调整变宽,一批妇女在某孩次非自愿的空档生育期后,如何完成该孩次的生育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及以上基本要求,本研究提出三个基本概念用于描述和估计这种空档期后的生育问题。这三个概念是: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率、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比率和生育模式、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概率。 3.2.1 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率 某年龄某孩次预期生育率,即该年龄及其以上各年龄该孩次生育率之和或该孩次从xi岁累计到49岁的生育率。分年龄分孩次总和生育率的计算方法是: 式中,是xi岁妇女n孩次预期生育率。xi是生育第n个孩子的起始年龄,在此之前该批妇女没有生育过第n个孩子,自xi岁开始陆续生育第n个孩子。是x岁(xi≤x≤49)妇女n孩生育率。当xi=15岁、n包括所有孩次时,就是包括所有孩次所有年龄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率的含义是:假定同一批妇女在xi岁之前没有生育过第n个孩子,自xi岁开始按n孩次分年龄生育率度过以后各年龄、直至退出生育期平均所生的第n个孩子数。 假定某年前政策不允许、某年开始允许具备某种特征的妇女生育第n个孩子,此后第n个孩子的终身政策生育率即等于1,该年各年龄(xi)具备这种特征的妇女③第n个孩子的预期政策总和生育率也将等于1,即 3.2.2 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比率和生育模式 依据(5)式,可以计算出起始年龄为xi岁妇女从xi岁开始以后各年龄生育第n个孩子的妇女比率,即 式中是起始年龄为xi岁的妇女在xi+t岁时的n孩生育率占起始年龄为xi岁妇女n孩预期生育率的比率,是起始年龄为xi岁妇女在xi+t岁时的n孩生育率,同上。t是自xi岁开始的年序号,t=0、1、2、3、……49-xi,t=0时即xi岁当年。此后每过1年增长1岁,直至退出生育年龄。如果起始年龄为xi岁的妇女直至退出生育年龄自始至终都是同一批人,就是这批妇女分年龄预期生育第n个孩子的比率。 假定自xi岁开始第n个孩子的终身政策生育率等于1,这批妇女全部按政策生育第n个孩子,也是这批妇女在未来各年龄按政策生育第n个孩子的比率。用于单独妇女(单独夫妇妻子一方)生育测算,这也就是堆积单独妇女预期释放生育的比率。各年龄堆积单独妇女释放生育的比率,就构成堆积单独妇女释放生育模式。 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全国15~40岁的堆积妇女分年龄二孩释放生育模式见图2,其数据来源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为第六次人口普查重点课题补充汇总的资料(未发表)。此处只是以城乡合计为例说明计算过程和结果。实际测算时,我们将分别用分城乡分年龄生育资料计算。图的横轴是调整当年算起的年数(t≤34)。因调整当年堆积妇女的年龄各不相同,退出生育年龄的年份也将不同。纵轴是xi岁堆积妇女分年龄二孩释放比率。可以看出,堆积妇女的年龄越小,调整头几年二孩分年龄释放生育比率越低,二孩释放生育模式越接近正常的二孩生育模式;随着调整之初堆积妇女年龄的增大,调整头几年分年龄释放生育比率将逐步升高,分年龄释放生育比率的最大值也越来越提前,二孩释放生育模式越接近缓释模式;当调整之初堆积妇女年龄等于或大于正常二孩分年龄生育比率峰值年龄时(全国为28岁),就转换成了突释模式,调整之初堆积妇女年龄越大,突释模式越典型,调整头几年分年龄释放生育比率也将越高。这种模式转换,完全是一个自然的、渐进的过程。 以调整当年为35岁的堆积妇女为例,进一步具体说明上述定义和图2的计算方法(见表1)。2010年城乡合计的35岁预期二孩生育率是35~49岁二孩累计生育率为0.0707,其含义是:假定35岁之前有一孩没有生育第二孩的妇女,按二孩生育率度过生育期平均可能生育的二孩数。以0.0707为分母,以分年龄二孩生育率为分子,得35岁预期生育二孩比率,其含义是:假定调整开始时点35岁的堆积妇女普遍都要生育第二个孩子,自调整开始时点算起的不足1年内(计为第0年)理论上释放生育的比率为21.22%,满1年、不足2年(计为第1年,此时他们的年龄为36岁)时理论上释放生育的比率为17.69%……以后各年以此类推。但实际上即使调整时点立即怀孕,不足9个月是不可能生育的,这一比率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法见3.3.2),调整的结果见表1“调整后各年释放比率”一栏。 图2 全国15~35岁堆积妇女释放生育的理论模式 Figure 2 Theoretical Fertility Release Model of Accumulated Women Aged 15 to 35 3.2.3 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概率 事实上,生育第n个孩子的起始年龄xi不同,生育能力和生育意愿会有较大差异,各年龄生育第n个孩子的概率也将有很大不同。我们称之为分年龄分孩次的“预期生育概率”。定义为:某年龄某孩次的预期生育概率等于该年龄该孩次预期生育率(从该年龄算起至49岁的该孩次累计生育率)占该孩次总和生育率的比率,其含义是假定n孩次终身生育率为1,该年龄有多大可能生育第n个孩子。其计算方法是: 图3给出了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城乡合计的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概率。之所以采用1990年数据,因为这是目前公开出版物上分孩次最高的资料。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概率是分年龄预期生育一定孩子数的概率。比如:1990年全国城乡合计二孩总和生育率是0.720,这就是xi岁妇女预期平均生育0.720个二孩的概率;三孩总和生育率是0.320,这就是xi岁妇女预期平均生育0.320个三孩的概率……可以看出,分年龄生育一定孩子数的预期生育概率,年龄较轻时等于或接近1,随着年龄的增长预期生育概率逐渐下降,最后趋向于0,呈非线性变动。同年龄、不同孩次的预期生育概率不具有可比性,是因为不同孩次平均预期生育的孩子数不同。假定各孩次都能够生1个,这就是各年龄每一孩次都生一个的概率,此时同年龄、不同孩次的预期生育概率才具有可比性。“分孩次分年龄预期生育概率的值孩次越高值越高”,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生育低孩次的可能性越小,生育高孩次的可能性越大。其中5孩(及以上)生育概率曲线反映了生育能力和生育意愿持续时间最长情况下,生育孩子的最大可能。 图3 全国1990年普查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概率 Figure 3 Age-Parity Expected Birth Probability in 1990 Census 注:生育概率1即1孩预期生育概率,其他类推。 3.3 堆积妇女释放生育二孩数的估算 以上政策调整变宽后调整对象生育的理论分析,用于堆积妇女的生育释放还需要考虑如下一些情况。 3.3.1 预期生育概率曲线选择 与正常夫妇生育二孩相比,因政策由不允许生到允许生第2个孩子,绝大部分堆积妇女生第2个孩子的生育年龄变大了,生育时间推迟了,释放生育2孩的概率曲线将由左向右移动。我们不知道确切的堆积妇女2孩预期生育概率曲线及其数值,但可以有把握地判断它一定是向右移了,移动最小的是接近3孩预期生育概率曲线,移动最大的是接近最高孩次5的预期生育概率曲线。五孩预期生育概率曲线反映了生育能力和生育意愿保持时间最长、生育完成时间较晚情况下生育概率曲线变动的规律。它更适用于政策明确、人心稳定、优生观念增强、多数堆积夫妇工作和事业处于上升期、部分堆积夫妇还处于流动状态,在有生育能力之年做适当安排和准备后再生育的情况。因此,本研究以全国1990年5孩预期生育概率和预期生育模式推算堆积单独夫妇的生育释放。 3.3.2 年度预期生育比率调整 图2所示堆积妇女释放生育的理论模式只是展示了调整当年不同年龄堆积妇女不同释放模式的自然演变,这是按整年整岁计算的。在实际生活中,即使在调整当年年初怀孕,也要在9月份以后生育,前三个季度是没有生育的。假定全年各个季度怀孕的比例是均匀分布的,调整当年生育的最大比率只是理论的1/4,即调整当年第一个季度怀孕的妇女,后三个季度怀孕的妇女则要到第二年生育。所有各年份生育比例均按此思路调整,才更贴合实际。这样调整后,对正常模式年度释放生育比例影响不大,对缓释模式、特别是突释模式最初几年影响是比较大的。 3.3.3 按政策和实际可能释放生育二孩数估算 完全按政策释放生育的二孩数估算。生育政策调整第t年某年龄堆积妇女完全按政策期望释放二孩数,就是分城乡分年龄堆积妇女人数与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第n个孩子比率的乘积。这里不考虑生育能力和生育意愿的制约,不考虑预期生育概率,假定所有育龄单独堆积妇女都能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是堆积妇女释放生育的极限量。公式如下: 按实际可能释放生育的二孩数估算。生育政策调整第t年某年龄堆积妇女期望释放二孩数,就是分城乡分年龄堆积妇女人数与分年龄分孩次预期生育概率与分年龄预期生育第n个孩子比率的乘积。公式如下: (9)式和(10)式中是调整当年xi岁堆积妇女在生育政策调整后第t年时(即堆积妇女在xi+t岁时)释放生育的二孩数,t=0、1、2、3……xi+t≤49。(9)式是完全按政策释放生育的二孩数,(10)式是考虑生育能力、生育意愿等因素实际可能释放生育的孩子数。是调整当年xi岁堆积妇女存活到第t年年初时的人数,此时她们的年龄是xi+(t-1)。同上,上标写“n”,而没有写“2”或“5”是使公式的表达更具有一般性和灵活性,便于依据定性判断选择适当孩次的预期生育概率。 各年龄按政策或可能堆积妇女释放生育二孩数之和即为调整后第t年度按政策或可能释放生育二孩总数: 3.3.4 关于基于五孩及以上生育模式测算的讨论 我们之所以以五孩及以上生育模式为基础,是考虑到如下几个因素: 第一,“五孩”生育模式反映了“有生育能力的期限”可以生育孩子的可能。并不是说“1990年妇女生育第五个孩子的情况跟堆积夫妇在政策放开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一样。 第二,以五孩及以上生育模式为基础,有利于反映堆积夫妇并不着急立即生育二孩,而是依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在有生育能力的期限内安排二孩生育的实际可能。 第三,“以五孩及以上生育模式为基础”并不是“按五孩及以上生育模式”生育,更不是“按五孩及以上生育率”生育。只是“以五孩及以上生育模式为基础”设计释放模式和预期生育概率。这种释放模式就是“分年龄生育率占某年龄及以上二胎生育率总和的比例”。以此为基础设计的分年龄“预期生育概率”给了各年龄堆积夫妇生育二孩的最大概率,而依据其他孩次设计的分年龄“预期生育概率”在中、高年龄段都低于前者。换言之,低孩次的生育模式不能包括高龄育龄堆积妇女的生育模式。 第四,以五孩及以上生育模式为基础设计的“所谓的预期生育比例,其实就是从普查数据计算的分年龄生育率占某年龄及以上二胎生育率总和的比例”,这一比例只用于估计堆积妇女释放生育的模式,不能“用这个替代政策放开后的生育模式”。 4 堆积夫妇的规模 根据以上方法测算,我国2014年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下的堆积夫妇规模有如下几个特点。 4.1 堆积夫妇规模前期稳定,后期速降 测算结果表明,如果全国各省在2014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2014年全国堆积夫妇在2612万对左右,在随后的10年里,堆积夫妇基本稳定2500万对以上,到2024年,这一规模仍维持在2454万对左右,此后呈快速下降趋势。2028年下降为2000万对左右,2034年下降为1000万对左右,2040年堆积夫妇规模下降到200万对以下,2045年仅为6万对左右,堆积夫妇现象趋于消失(见表2,图4)。堆积夫妇规模头10年基本稳定的原因是:堆积夫妇中40~49岁的只占2%。10年内堆积夫妇退出生育年龄的比例也只有这些,其余98%的堆积夫妇在10年内仍将处于育龄期。 图4 全国单独堆积夫妇规模和比重变化 Figure 4 Trends in Number and Proportion of Accumulated Couples for the Whole Country 4.2 堆积夫妇占育龄夫妇的比重先升后降,峰值为7.9%左右 堆积育龄夫妇占15~49岁育龄夫妇的比重将经历先升后降的过程。2014年堆积的育龄夫妇占育龄夫妇的比重约7.1%,到2022年上升到峰值7.9%,然后呈快速下降,到2035年即政策实施20年后,比重下降为3.0%,到2040年下降为0.7%(见图5)。堆积育龄夫妇占育龄夫妇的比重“先升”的原因是:堆积育龄夫妇的规模在10年内是基本稳定的,而育龄夫妇的规模则呈缓慢下降态势;“后降”的原因是:堆积育龄夫妇随着年龄的增长,每年退出育龄期的规模逐渐增大,直至最后全部退出,10年后堆积育龄夫妇总规模将会迅速减少。到2040年,全国层面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完善带来的夫妇堆积基本消除。 4.3 城镇堆积夫妇规模是农村的2.5倍左右,前稳后降 分城乡看,生育政策调整的2014年,城镇的堆积夫妇规模达1875万对,是农村的2.5倍,占当年堆积夫妇总量的71.8%,持续时间长达11年。到2025年,城镇堆积夫妇规模仍维持在1690万对以上,此后快速下降,到2035年下降为521万对左右,到2040年下降为96万对。农村的堆积夫妇规模调整当年约737万对,随后的10年基本维持在700万对左右,然后趋于下降,到2035年下降为348万对,到2040年下降为91万对,与城镇基本持平。政策堆积夫妇现象基本消除。 4.4 东部地区堆积夫妇相当于中西部地区的总和,前期规模最大,后期降速最快 从三大地带和东北地区看,2014年,东部地区堆积夫妇的规模在1100万对以上,占同年全国堆积夫妇总量的44%左右;其次是西部地区,规模在570万对左右,比重达到22%以上;再次是中部地区,规模在550万对左右,比重占21%以上,最后是东北地区,规模在320万对以上,比重占13%左右。堆积夫妇规模变化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其中东部地区下降的速度最快,中西部地区下降的速度居中,趋势一致,东北地区下降速度最缓(见表2,图5)。东部地区堆积夫妇的规模约等于中部、西部地区之和。 各区域占全国堆积夫妇的比重及其变动态势呈现如下特征:东部地区在2040年前均在40%以上,稳中略降;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变化趋势相近,稳中有升,比重分别在22%~26%和21%~25%,中部地区在22%左右,基本稳定;东北地区在10%~13%之间,稳中略降。 图5 三大地带和东北地区单独堆积夫妇规模变化 Figure 5 Trends in Number of Accumulated Couples by Region 4.5 堆积夫妇占育龄夫妇的比重和变化幅度东北最大,东部居中,中西部基本一致 从堆积夫妇占育龄夫妇的比重看,三大地带和东北地区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过程。其中,东北地区堆积夫妇的比重变化幅度最大,由2014年的11.3%上升到2024年的峰值14.3%,然后快速下降;其次是东部地区,变化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变化趋势相似,所占比重较低,上升幅度小,变化比较平缓(见表2)。 4.6 江苏、山东、四川、浙江等12省区堆积夫妇合计约占全国69% 分省看,单独两孩政策调整当年,堆积夫妇规模超过100万对的省、市、区有12个,依次是:江苏275万对、山东220万对、四川207万对、浙江149万对、辽宁134万对、湖北134万对、河南129万对、河北123万对、黑龙江118万对、广东110万对、湖南105万对、吉林100万对。12省区合计约有1804万对,占全国堆积夫妇的69%。规模最大的前4位分别是江苏、山东、四川、浙江合计851万,占全国1/3。这些省区过渡是否平稳,对全国生育水平能否实现平稳过渡具有较大的影响。此外,50~100万之间的有89个,50万以下的有11个(见表3,图6)。 图6 2014年生育政策调整当年分省单独堆积夫妇规模与比重变化 Figure 6 Trends in Number and Proportion of Accumulated Women by Province in 2014 堆积夫妇占育龄夫妇比重在全国平均水平(7.1%)以上的有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比重超过10%的有8个,它们分别为四大直辖市、东北三省和江苏,它们或是政策较严生育水平长期较低的地区,或是经济较发达的直辖市、东部沿海省区和东北地区。这些省区堆积夫妇占育龄夫妇比重较高,相应地,政策调整转换促使生育水平回升的幅度也要大些。其中,江苏、山东、四川、浙江、辽宁、湖北六省区堆积夫妇规模均超过130万,合计1120万对,占各省育龄夫妇的比重均在8.0%以上,占全国堆积夫妇总量的43%左右,对全国、对各省的生育水平的影响更突出(见表3)。 5 堆积夫妇的年龄结构 5.1 年轻堆积夫妇比重大 2014年,全国堆积夫妇总规模约2612万对。从年龄构成看,20~29岁年轻堆积夫妇(此处指妻子年龄,以下同)约1006万对,占38.5%左右;30~34岁年龄组堆积夫妇约818万,占31.3%,35岁及以上高龄育龄夫妇约771万对,占29.5%。20~29岁和30~34岁合计占69.8%。这表明,堆积单独夫妇生育释放的能力比较强,生育率有可能存在较大幅度的反弹(见表4)。 5.2 农村轻于城镇,城镇老于农村 分城乡看,2014年城镇堆积夫妇规模约1869万对,15~19岁低龄育龄夫妇约6万对,占全国该年龄组堆积夫妇总量的35.3%,20~29岁年轻堆积夫妇约623万对,占全国该年龄组堆积夫妇总量的62.0%,35岁及以上高龄育龄夫妇约606万对,占全国该年龄组堆积夫妇总量的78.6%。 从城乡堆积夫妇内部年龄构成看,城镇20~29岁生育旺盛期与30~34岁组堆积夫妇比例达67.3%,高龄堆积夫妇的比例占32.4%,而农村堆积夫妇中,20~29岁生育旺盛期与30~34岁组堆积夫妇比例高达76.3%,而高龄堆积夫妇的比例下降为22.2%。这表明,堆积夫妇中,城镇高龄育龄妇女比重明显高于农村,年龄构成明显老化于农村(见表4)。 5.3 中部最轻,东北最老 堆积夫妇中20~29岁生育旺盛期夫妇的比重,中部地区为42.3%,其次是西部地区,占40.0%,比重最小的是东北地区,仅占34.4%,比中部地区减少7.9个百分点,东部地区比重居中,为37.2%。35岁及以上堆积育龄夫妇的比重,东北地区最高,达34.7%,超过1/3,西部地区达到30.3%,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比重均未达到30%。从年龄结构看,中部地区生育率回升的潜能最大;东北地区优生的任务较重。虽然东部地区生育旺盛期堆积的夫妇比例不是最高,但堆积夫妇规模最大,与中部和西部地区堆积夫妇的总和相当,占生育旺盛期所有堆积夫妇的42.0%,对全国、全局的影响最大(见表4)。 5.4 近2/3省区20~34岁堆积夫妇超过70%,1/4省区35~49岁堆积夫妇超过1/3 生育能力较强的20~34岁堆积夫妇超过百万的省区有4个:江苏195万对、山东159万对、四川139万对、浙江113万对,合计占全国20~34岁堆积夫妇(1824万对)的33.2%。从生育能力上看,这4省堆积夫妇释放生育的速度和规模对全国生育率具有较大的影响。 堆积夫妇中20~34岁比重超过70%的省区有19个,占全部省区的61%,表明近2/3省区堆积夫妇生育能力是较强的。其中达到或超过75%的省(不含西藏)有浙江、江西、贵州、云南4省区。这些省区堆积释放生育对当地生育率的影响也将比较大。 堆积夫妇中35~49岁比重达到或超过30%的(不含西藏)有上海、辽宁、黑龙江、北京、陕西、广西、吉林、新疆、四川、天津、广东、重庆等12个省区。35岁及以上堆积夫妇,由于年龄问题,抢时间生育、仓促生育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女性35周岁及以上的产妇即为高龄产妇,无论从孩子、从孕(产)妇角度,都面临多重风险,即使正常生育也是高风险人群。因此,这些省区需要特别关注和防范这些夫妇生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孕产妇并发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这些省区在优生方面的任务将会更重一些。 6 堆积释放的生育规模 在实际生育时,部分人群会完全按照政策规定生育,部分人群可能超政策多生,也有部分人群会低于政策少生。本文按两种方法估计堆积释放生育规模。一是堆积夫妇完全按政策生育,我们称为“政策生育”;二是堆积夫妇按实际可能生育,我们称之为“可能生育”。两种生育的估计方法已经在第三节做了介绍。分析时,政策生育作为堆积生育释放的上限,可能生育是政策实施后最有可能的生育释放规模。 6.1 2014年全国堆积生育释放约30~59万人,按政策生育第二年达到高峰,按可能生育第五年达到峰值 堆积夫妇释放生育数随时间推移呈先升后降趋势。政策实施的2014年,由于孕期的原因,堆积释放生育在30~59万人之间,占独生子女政策下同期出生人口的1.9%~3.7%(相当于由于堆积释放生育比独生子女政策多生1.9%~3.7%,下同);按政策生育到2015年达到峰值,堆积释放生育量在235万人左右,占独生子女政策下出生人口的15.1%。按实际可能生育释放,在2018年达到峰值,堆积释放生育量在133万人左右。此后堆积生育快速下降;到2024年,堆积释放生育量下降为101~128万人之间,占独生子女政策下同期出生人口的比重下降到9.5%~12.0%之间,累计释放生育数在1161~1827万人之间,占堆积生育总量的63.5%~70.6%(见表5)。随着时间推移,堆积释放生育的孩子数将逐渐减少。所以,只要做好生育政策调整初期头5~10年的工作,就可以保持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 如果堆积夫妇完全按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生育,到2045年,全国累计政策生育释放总量在2588万人左右,考虑到政策生育与实际生育之间的差异,即政策实现比因素,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带来的堆积释放生育约1826万人,比政策堆积生育减少761万人左右(见表5)。 6.2 城乡比较,堆积释放生育的重点在城镇 分城乡看,2015年,城镇堆积释放生育数为93~179万人之间,农村为30~55万人之间,分别占当年堆积生育数的76%和24%左右。按政策堆积释放生育的峰值出现在调整实施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城镇的峰值为179万人左右,农村为56万人左右;按可能的堆积释放生育的峰值年城镇出现在2017年,农村出现在2020年,释放生育的峰值分别为97万人和38万人(见表6)。 城镇累计堆积释放生育数在1261~1850万人之间,占堆积释放生育总量的69%~71%之间(见表6)。无论从调整当年,还是累计堆积生育,城镇堆积释放生育占总量的69%以上。因此,单独两孩政策堆积释放生育的重点在城镇,完善生育政策的重点在城镇。 6.3 区域比较,堆积释放生育的重点在东部 测算表明,2015年,东部地区的堆积释放生育量最大,在55~103万人之间,中部地区在25~46万人之间,西部地区略高于中部地区,在26~51万之间,东北地区最小,在17~34万人之间。东部地区的堆积释放生育占总量的44%~45%之间,中部地区占20%左右,西部地区占21%~22%之间,东北地区占14%~15%之间。从累计堆积释放生育看,东部地区累计在796~1128万人之间,中部地区在395~544万人之间,西部地区在400~567万人之间,东北地区在236~349万人之间。其中,东部地区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总和,占全国堆积释放生育总量的44%左右,中部地区占21%左右,西部地区占22%左右,东北地区占13%左右。因此,单独两孩政策堆积释放生育的重点在东部地区。 6.4 省区比较,江苏等10省区是重点 从政策堆积释放生育的峰值看,堆积释放的最大规模在10万以上的有江苏、山东、四川、辽宁、浙江、湖北、黑龙江、河南、、河北、广东10个省区,合计堆积释放生育143万人左右,占当年生育释放总量的61%。这10省区是堆积释放生育的重点省区,其中堆积生育超20万人的有江苏和山东2个省区。按可能堆积释放生育的峰值看,堆积释放的最大规模在10万以上的有江苏、山东、四川3个省区,合计堆积释放生育36万人,占当年堆积生育释放的27%。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四川省外,其余12个省级区域堆积生育均低于10万人,西藏每年仅增生育1000~2000千人左右。 7 讨论和结论 本文对生育政策调整对象中,堆积夫妇及其年龄结构和生育释放估计的方法、步骤及运算结果进行了研究。堆积妇女估计及其生育释放是一个新问题,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成熟的模型。本文所用方法仍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分年龄释放模式的设计论证。如何使模型更科学,这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仅就目前研究,我们得到以下一些主要结论,供讨论: (1)假定2014年各省区普遍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当年全国“堆积夫妇”规模在2612万对左右,实施前10年基本稳定在2600万对以上,2020年后快速下降,到2040年,堆积夫妇现象基本消除。 (2)堆积育龄夫妇中,20~29岁年轻堆积夫妇占38.5%,35岁及以上高龄育龄夫妇占29.5%,堆积夫妇生育释放的能力较强,生育率有可能较大幅度回升;近30%左右的高龄育龄夫妇的突击生育可能会对优生优育产生不利影响。 (3)政策实施的最初5年,全国每年堆积释放生育量在30~235万人之间,到2045年,全国累计堆积释放生育在1826~2588万人之间;其中,政策实施的头5年占30%~37%,头10年占64%~71%之间。因此,只要做好生育政策调整初期头5~10年的工作,就可以保持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 (4)堆积夫妇的空间分布,城镇占72%左右,农村占28%左右;东部地区占44%左右,中西部地区分别占21%和22%左右,东北地区占14%;江苏、山东等12个省区的堆积夫妇在100万对以上,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区。 (5)城镇累计堆积释放生育数在1261~2588万人之间,农村在565~737万人之间,分别占堆积生育数的70%左右和30%左右,基本是“七三开”;东部地区的堆积释放生育量占全国的44%~45%,与中部和西部的总和相当;江苏、山东等10个省区的堆积释放生育在10万人及以上,10省合计占全国的61%,是堆积释放生育的重点省区,需要科学规划释放节奏,合理疏导堆积释放,避免生育堆积带来的负面效应。 (6)正确认识生育政策调整对象的堆积与堆积释放生育。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必将形成调整初期育龄夫妇的堆积和生育释放,“堆积夫妇”和“堆积释放生育”是生育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范围由小到大过程中必然要产生的一种现象。因此,我们要尊重它的客观性,正确认识它的规律性,鼓励堆积夫妇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避免突击生育、仓促生育,尽可能地减弱它的负面影响。 (7)加强宣传引导,分类指导,避免堆积生育与正常生育重叠。为了推动生育政策的平稳调整转换,减弱政策调整引起的堆积生育、引起年龄结构新的畸形,应加强全国城镇地区、东部地区及江苏、山东、四川、河北、辽宁、河南、湖北、浙江等重点省区的指导,对20~29岁重点人群采取生育间隔、有序安排生育第二胎,将堆积夫妇及其生育分散在不同时期,平抑释放生育高峰。 (8)努力做好高龄生育的优质服务,降低生育风险。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且愿意生育的高龄妇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其作为优质服务的重点对象,合理增加和配置优生指导、孕产妇检查和分娩需要的卫生资源,加强孕前指导和再生育帮助,开展孕中和孕后的优生监测,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大龄孕产妇的生育风险,提高母子健康水平。 注释: ①这是一群在调整当年就存在的一个群体。本文在计算中,视这一群体为一个整体作为计算的基数。只要在调整之初,符合这一定义就纳入这一群体,此后无论其是否在单独两孩政策下生育了第二个孩子,都仍算在调整之初的堆积夫妇之列,除非她们死亡或退出生育年龄(未考虑省际迁移)。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们假定调整之初这批夫妇为100%,以后每年都按一定比例释放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要不退出生育年龄,最后将有100%的人生完第二个孩子(假如完全按政策生育)。如果每年不断将释放生育了第二个孩子的堆积夫妇剔除,就不能保证释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之和等于100%。 ②在上世纪80年代,农村生育政策“开小口”的时候,有学者曾关注过这一现象。截至本文成稿之日,尚没有检索到一篇专门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堆积夫妇及其释放生育的文献。 ③在不以年龄,而以其他特征为标识的情况下,某年度具备这种特征的妇女将可能分布在各个年龄,所以具备这种特征的妇女实行某种政策的起始年龄,即xi也不是唯一的,它将可能是从15岁开始直至49岁的各个年龄。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中的层叠夫妇及其生育释放分析_生育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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