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意义上的网络世界及其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世界论文,意义上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C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7287(2013)03-0114-08
20世纪后期,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应用孕生了网络世界,“网络”一词从此获得了新的含义。网络世界的出现和扩张在便利人们生活、生产的同时,也向现行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出了挑战。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几乎被完全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同时,政府在面对“网络暴政”、“网络欺骗”、“虚拟政治动员”等网络世界治理问题时显得黔驴技穷,极为被动。在此情境下,如何实现网络世界的有效治理是当下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而要攻克这一课题,首先必须在社会治理意义上发现网络世界及其治理的概念意涵、网络世界扩张的影响与网络世界治理的实践准则。只有这样,政府在网络世界治理中的职能运用才会找到科学的依据。
一、虚拟与真实兼备的“网络世界”
纵览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史,人类在征服自然和利用自然的道路上助推了科技的进步,尤其是到了20世纪后期,科学技术发展实现了从“模仿”到“创造”的质变。“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应当属于这种创造性的技术,可能预示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1]。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其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并且催生了一个崭新的世界——网络世界。网络世界颠覆了“网络”一词原初所指代的“网状物”和“法令”等实体存在物以及“收罗、概括”等真实具体的行为,开始指向一个新的天地即虚拟领域,专门用来描述游离于现实社会之外的虚拟世界。约翰·P.巴洛在《网络独立宣言》中指认,“网络世界由信息传输、关系互动和思想本身组成,排列而成我们通讯网络中的一个驻波。我们的世界既无所不在,又虚无缥缈,但它绝不是实体所存的世界”[2]510。可见,在巴洛看来,网络世界应当是虚拟的世界,按照他的逻辑,未来的人们将会在自然界、社会(界)和虚拟(世)界这三个世界中穿梭。
从现在的发展状况看来,巴洛的这种预言或者畅想是极有可能实现的。因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虚拟的网络世界得到了迅速发展,微博客、电子邮件等媒介已经彰显出巨大的能量,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当前这种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紧密地交融,甚至出现了虚拟世界“侵吞”现实社会的局面,“虚拟社会”或者“现实社会的虚拟化”等概念被专门用来描述这一现象。而类似的概念不禁让人联想到一个有关互联网特性的基本命题:网络世界是虚拟的吗?在历史发展的视野中对网络世界进行考察,答案一目了然:网络世界正在由“纯粹的虚拟”走向“虚拟与真实兼备”。也就是说,当互联网技术被限定在有限的区域之中(如军事情报等)时,处于孕生期的网络世界具有纯粹的虚拟特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得到了广泛应用,“网络世界”的外延逐渐扩大并构成了一个颇为广泛的网络社会,呈现为虚拟与真实兼备的特性,并且这种属性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应用更加明显。如果将纯粹的虚拟网络世界看做是对网络世界的狭义界定的话,那么兼具虚拟与真实的网络世界则是对网络世界的广义理解。我们主张在对网络世界的广义理解上来探寻人类社会治理变革的逻辑和治理体系完善的方案,也只有这样,网络世界的治理才获得了社会治理的意义。
事实上,现实社会本身存在着“社会网络关系”,这种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的社会网络关系是建立在人们的交往基础上的,因此是一种交往关系,具有真实的特性。德国社会学家诺贝特·埃利亚斯在《个体的社会》中曾经使用比喻描述了社会网络的现象,认为社会就像一个网状的编织物,“在一个这样的编织物里,有许多被缠绕在一起的单个绳线……当整个交织物的强力和构造起了变化,单个连线的形态也会随之改变”[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产生和应用,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网络”又多了一条互联网的虚拟链接,互联网对现实社会之中人们的生活和沟通方式产生了冲击,从而使得处于现实社会和虚拟世界中的网络社会交融成为现存的“网络世界”(或“网络社会”)。也就是说,网络技术改变了社会,促进了社会的转型。
广义的网络世界所具备的真实性恰恰体现在促进社会网络关系的结构化方面。在这层意义上,“把网络看成电脑之间的连接是不对的。相反,网络把所有使用电脑的人连接起来了。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4]。“在认识一个社会的时候,我们通常需要关注彼此区别但又紧密相关的三个层面,即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对于社会转型而言,社会结构的变革比社会关系的变化有着更为直接的意义”[5]147。就社会结构变革而言,网络技术筑起了一种基础性的社会网络结构。张康之教授认为,“网络已经远远超出了它作为一项技术的价值,它对于社会变革的意义在于:促成了社会的网络化,让人类社会在它的启发下重新以网络的形式来加以建构。甚至可以说,网络技术直接作用于社会,造就了一个拥有网络结构的社会”[6]。
网络技术所筑起的社会网络结构是一种历史生成的、总体性的依存结构,因此不能在工具的意义上对其进行界定,而只能依据其特性来制定社会治理的方案或进行制度安排。首先,社会网络结构是一种立体结构,在每一个界面上都蕴含着网络关系的特征,这既不同于农业社会基于权力关系形成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也不同于工业社会之中基于契约(法律)关系所形成的“中心—边缘”结构。因为金字塔式结构之中的权力等级是依据分配关系形成的,每个角度都彰显着分配关系的特性;“中心—边缘”结构则是一种平面结构,是基于交换和竞争关系而形成的、从某一中心延伸开来的有边界的平面网络。作为立体结构的社会网络在冲破了基于传统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网络之后,进而导向了开放与合作。如果把前网络技术时代的社会网络比作蚕丝织成的茧的话,基于网络技术的社会网络结构则是无数只蜘蛛织成的纵横交错的网,每一张网都无限地延伸,每张网的交叉都意味着一种合作关系。可见,社会网络结构的出现,所意味着的是一个合作社会的到来。“现在,社会网络结构的出现,要求我们去根据这一社会结构的特征去重新理解和界定人们之间的关系,重新在人们之间的网络关系基础上设计社会合作的行动方案。”[6]
其次,社会网络结构消融了边界,使得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存在追求完满自由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确定性。在农业社会的家元共同体中,人们之间的平等与自由交往受到了等级和地域的限制,可以说权力等级或者地域化确立了人们彼此交往的边界,决定了人们交往中享有的是一种有限的平等与自由。因为,“在传统的家元共同体中,并不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个人,家元共同体成员没有实现自我意识的觉醒,不是作为个人而拥有自己的生活。在走出中世纪的过程中,族阈共同体对家元共同体的替代造就了个人,使个人拥有了自己的生活和以个人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并在社会中扮演一定的角色”[7]。近代以来,族阈共同体中的人们可以借助契约关系从统治阶层那里获得平等和自由,只不过,契约关系所标示的身份特性也是限制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因素。“在一切存在着身份标识的地方,人的自由和平等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身份标识的完全消除,首先就意味着人的自由和平等有了完全实现的社会基础。网络的自由性不仅使人摆脱了真实身份的限制,而且使人摆脱了各自的传统文化、道德规范的约束,使人们之间能够进行跨地区、跨文化、跨民族的交往,充分地享有自由”[5]83。基于网络技术的社会网络结构可以实现人的实质自由和真正平等。不过,正如人们所共知的“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不自由的”,网络技术所带来的开放性自由必然性地增加了社会不确定性。“20世纪后期以来,整个社会空间中都重新弥漫着不确定性的氛围,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处于不确定性的压力之下。比如,人们在新的科学成就面前,就感受到不确定性带来的那种悲喜无常:互联网是自由的空间,让无数人为之欢呼,但它同时又因其不确定性而令人恐惧,不仅骇客的袭击随时都可能来临,而且任何一条‘微博’,也都可能引发一场巨大的社会骚乱”[5]330。原本旨在助力人们获得安全感和确定性的网络技术蕴含着加剧社会不确定性的悖论——网络技术在追寻确定性中导致了社会不确定性的骤增。
再次,社会网络结构改变了空间的特性,造就了网络世界的主观性。人类在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中从未停止过拓展或改造生存、生产和生活空间的活动,这种空间改造活动起初遵循着从自然空间向社会空间转变的逻辑。在农业社会或者更早的社会阶段,人和动物一样都生活于自然之中,受到自然空间的限制和约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自然空间逐渐向社会空间转变,直至现今,人类改造自然、创造新的社会空间的活动依然在不断推进,社会空间被一度拓展到地球之外的浩瀚宇宙中。大约在晚近时候,人类拓展社会空间的活动开始出现了“内化”的现象,走出一条客观空间向主观空间转变的道路,人们的内心活动空间不断丰富和强大。社会网络结构有效地促成了这一历程的演化,“社会空间与自然空间一样,都是外在于人的客观力量,即便是这种社会空间以伦理或道德规范的形式出现,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客观性的社会力量。然而,当社会空间被内化为人的主观空间的时候,人的存在、行为和思想的外在约束就会大大地弱化,反过来,也就是人的自主性的增强”[6]。
最后,社会网络结构遵循着网络技术的逻辑,推动着人类社会治理活动高效、共赢与创新。网络技术的逻辑蕴含在摩尔定律、麦特卡尔夫定律和马太效应之中[8],摩尔定律昭示了社会进步的速度,促使人们不断地加快前进步伐、提高办事效率;麦特卡尔夫定律启示我们:任何两个节点都有可能联结上,当节点越来越合理、越来越丰富的时候,每个节点都是受益者,是共赢的局面;马太效应揭示了:只有创新,才能更好地跟上时代,才能走在前面。高效、共赢和创新构成了社会网络结构运转的动力,是人类社会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依据。
“回顾人类文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当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影响力扩展到社会各个层面时,就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良性秩序的实现”[9]。按照这一认识,人类社会要想获得良好的社会秩序,新近诞生的网络世界及因其扩展而形成的社会网络结构必须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在现代的意义上将更多地体现为对网络世界的有效治理。事实上,就现存的网络世界运行情况来看,的确出现了诸如虚拟政治动员、网络政治集结、大规模“卧室抗议”等传统国家从未遭遇的新难题[10]。因此,网络世界治理已经成为一项时代课题,对网络世界治理的研究迫在眉睫。
二、网络世界治理的概念描述与实践准则
自网络世界诞生以来,关于网络世界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争论就不绝于耳。约翰·P.巴洛强烈地反对工业世界政府们对虚拟世界的治理,因为“网络世界并不处于你们的领地之内。不要把它想成一个公共建设项目,认为你们可以建造它”[2]509-510。“你们宣称我们这里有些问题需要你们解决。你们用这样借口来侵犯我们的世界。你们所宣称的许多问题并不存在。哪里确有冲突,哪里有不法行为,我们会发现它们,并以我们自己的方式来解决”[2]510。或许狭义的网络世界确实像巴洛所描述的那样不需要来自现实世界的任何社会治理主体的限制和管理,因为它具有自组织的发展逻辑。然而,随着网络世界的扩展,广义的网络世界的出现,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属性和文化属性同时彰显,人们在网络世界中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平等,同时也必须正视基于对现实世界的模仿而出现的虚伪、诽谤等不道德的现象以及现代国家在谋求合法性的努力中利用现代媒体工具而进行的“强奸”民意的宣传活动。
2005年,网络治理工作小组(WGIG)在其报告中明确指出网络(世界)治理就是“在其各自的角色中,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发展和应用那些能塑造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共享的原则、准则、规则、决策过程以及规划”[11]。很显然这一定义指的是对互联网络构成的狭义的网络世界的治理,是专门针对虚拟界的管理,虽然它强调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的网络世界治理主体地位,却未充分关注社会网络结构所提出的治理要求。因此,描述网络世界治理的概念应该在社会治理意义上、立足于对广义的网络世界的理解,充分考虑到网络的逻辑和社会网络结构的存在与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概念界定的周延性和科学性。我们认为:网络世界治理特指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政府、私营部门、社会组织等)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与人的全面发展而展开的对互联网所链接的虚拟世界及其派生的社会网络结构的合作共治。这一界定既承认了存在于社会网络结构之中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如政府、私营部门、社会组织等),又明确了治理的对象是广义的网络世界;既确立了治理的目标是为了社会和谐有序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又揭示了治理的合作本质。
需要指出的是,中文里的网络治理对应着两种英文翻译,internet governance和network governance。前者特指网络世界治理,是基于互联网链接的虚拟和真实的世界的治理;后者则是重在探讨现实中的多元、异质社会治理主体如何共存和相处。两者的联系是社会治理意义上的网络世界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内含着网络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的基本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网络世界治理一定与“互联网”相关,而网络治理却未必。例如,地方政府网络治理定义为:为了更好地解决日益复杂的公共问题和满足民众多样化的需求,在信任、合作的框架内,地方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等)之间形成合作互动的网络,协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12]。它对网络治理的界定就属于network governance的范畴,重在探索社会治理主体如何实现合作。
作为概念的网络世界治理,在实践中要达至既有的社会治理目标,必须遵循合作治理、更加注重伦理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界限、实现社会的有序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基本准则。
第一,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20世纪后期,由非政府组织等所构成的“新市民社会”,正在促使社会治理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使长期以来由政府垄断的社会治理格局被打破,“这种变化反映在社会治理之中则意味着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进而,意味着社会治理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做出全新的安排”[13]58。也就是说,随着新市民社会和私营部门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逐渐获得社会治理主体的身份,将会彻底打破政府独享社会治理权的格局,直至摧毁由此而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中心—边缘”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当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出现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两种:竞争或合作,社会治理主体的“中心—边缘”结构蕴含的是一种“中心地位”与“边缘地位”治理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而“社会网络结构的出现,所意味着的是一个合作社会的到来”[6]。因此,网络世界治理首先要求社会治理主体结构的“去中心化”,在网络世界中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将会在获得平等化的社会治理主体身份之后,实现超越协作与竞争的真正合作。
第二,治理方略上更加重视伦理构建。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经历了“法的精神”的启蒙运动之后,以权利为基点搭建起了一套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正是依靠这套体系,管理型政府在走向典型化的征途上实现了社会的良好治理。源于思维和观念的惯性,在面对虚拟与真实兼具的网络世界时,法律体系理应是一种首选治理方案。例如,为了规范微博客传播秩序,针对微博上存在的谣言和虚假信息传播、买卖“粉丝”、网络欺诈等突出问题,《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微博发展管理的第一个政策性规定,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地方政府颁布的微博专门管理规定。类似的法案无疑在应对客观空间的违法行为时具有无可争议的有效性,但是,“网络作为一个新的生活世界,更多地表现出主观性的一面,所以,一切‘依法治网’的构想,都是不切实际的,唯有通过一些基本价值的确立,才能找到有效治理它的途径。同样,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网络结构的生成,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也要求我们寻求全新的途径”[6]。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曾经在《数字化生存》中描述了法律在“数字世界”面前的尴尬与无奈,“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14]。可以想象,随着网络世界的不断扩展,人们对主观空间的需求将增大。在客观空间转化为主观空间的过程中,将需要确立一些根本的价值作为准则。而这些价值是不能依靠应对客观空间的法律提供的,而是需要伦理构建。相较于法律体系,网络世界的治理将更加重视伦理构建的方面。现在一些国外机构已经“未意图式”的发现了这一点,它们除了发扬有效的传统道德外,还需要根据网络的特点制定一些足以应付网络消极现象的道德规范和规则。例如,设在美国华盛顿的“计算机伦理研究所”提出“电脑伦理十诫”的建议;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发表网络伦理声明,指出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型等[15]。
第三,治理界限上超越民族国家。20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被烙上了“全球化”的印记。“全球化”吞噬近代以来所形成的“民族国家意识”,要求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能够拥有全球视野来积极开展合作。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为这种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合作提供了沟通的平台。然而,历史发展的事实是,现有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依然保有民族国家的狭隘发展观念、在网络社会的全球性与民族国家的地域性的冲突之中不能自拔。“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坚决捍卫网络空间的边界和主权,实施严格的网络监管。国家与国家之间划界而治、区域与区域之间属地管理的趋势日趋明显”[9]。这种划定并固化网络疆界和主权的做法不但不利于国家间网络世界治理平等合作的实现,反而加剧了一种莫须有的竞争和对立。“你们正试图通过建立网络边境哨卡来阻止自由主义的病毒。这在短期内或许可以防止传染,但对一个很快就被传送媒体所覆盖的世界而言,这将不再有效”[2]511。
第四,治理目标上实现社会和谐有序与人的全面发展。在人类社会治理的历史脉络中,虽然社会治理的重心在每一个时代有所不同,社会的和谐有序始终居于公共生活的中心。社会和谐有序也是网络世界治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另外,“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进程中,会突出人的自我实现的主题,解放和生活则构成这一主题的两个要素”[13]84。带有主观性的网络世界也将着重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前工业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权力和等级束缚,“人”属于“统治者”、被封存在特定的区域,因而缺失了自由,是不完整的个人。进入工业社会,契约关系压平了前工业时期的等级结构,开始赋予“人”以自由,然而这种自由也是有限的,因为工业社会充斥着对科学和工具理性的追逐,价值理性被当做“巫魅”祛除掉了,生活于其中的“人”在工具的意义上被框定在官僚制的体系之下,也谈不上全面发展。网络世界的治理发生在后工业化进程之中,社会网络结构的形成将会肃清之前存在的一切阻碍人的全面发展的因素,竭尽全力地强化人的自主性并塑造出享有实质自由的完整个人。
三、政府在网络世界治理中的引导型职能定位
当前的社会治理主体结构依然是一种以政府为中心,私营部门和新市民社会处于边缘地位的“中心—边缘结构”。因而,就现阶段社会转型期而言,政府在网络世界治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或者说当下政府如何运用和定位自身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网络世界治理的成败。
回溯社会治理的历史,人类曾经在征服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道路上探索出了丰富的政府职能(或模式)。大体上,在前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下,“统治型政府”所拥有的是一种阶级统治的职能。这种阶级统治职能是统治型政府藉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基本途径,并且呈现出“混元一体”的特性——统治与管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职能分化是职能模式化的前提”,所以,在农业社会还不存在政府职能模式的问题。近代早期,西方国家率先借助于市场经济和工业革命的推动而进入了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在每一个方面都呈现出迅速分化的特征,农业社会那种“混元一体”的阶级统治职能也逐渐分化为政府自身的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政府的性质实现了根本性的改变——从“统治型”转变为“管理型”。管理型政府的职能模式先后出现过两种典型形式:“自由放任型”和“积极干预型”。自由放任型职能模式盛行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张政府担任“保护人”或“守夜人”的角色,尽量少干预或不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积极干预型职能模式主张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手段来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曾经帮助西方国家在20世纪中期实现经济持续、稳步增长的目标。然而,这两种模式各自主张的过度依赖市场或政府作用的做法很快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面前集体性失效了。正值西方政府陷入盲动主义的时候,东方世界出现了“东亚崛起”的景象。以“四小龙”为代表的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和中国,在实现经济腾飞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运用了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对属于管理型政府的自由放任型与积极干预型职能模式造成了冲击。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是一种面向后工业社会的、自觉的、旨在通过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而引导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政府职能模式[16]。直至现今,中国政府一直运用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在对客观空间的改造中实现着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稳定进步的辉煌。
作为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网络世界而言,适应于客观空间改造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能否适应于对主观空间的改造呢?或者说网络世界治理的政府职能是否应当定位在“引导型”上呢?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即网络世界的政府职能应当定位在引导型上,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适应于网络世界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空间的治理。具体缘由可以从对以下两个问题的解答中见分晓:①实体界的规则是否适应于虚拟界?或者实体界的规则在什么条件下适应于虚拟界?②政府穿梭于真实和虚拟兼具的网络世界中,政府职能在真实界和虚拟界是否相同?
通常而言,不同性质的环境适应不同的规则体系。按照这一逻辑,存在于实体界的规则不应该适应于虚拟界,法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法制在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然而移植到虚拟的网络世界却出现了水土不服。表面看来,以上的推理具有自洽性和说服力。其实,存在于不同环境之下的规则体系相同或相异,需要着眼于“规则体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具体分析。法律之所以不适应于虚拟界是因为内生于它的竞争关系、民族国家局限和工具人假设等不符合网络世界治理的实践准则。与之不同,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具有面向后工业社会的属性,导向的是一种合作治理的格局,服务型政府将会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充分发挥好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培育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与之一道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并且,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还具有自觉的属性,着重对人类的主观空间的完善,在应对社会的复杂性时能够充分发挥“主动积极性”。在前互联网时期,人类穿梭于自然界和社会这两个世界之中,在改造自然空间为社会空间的过程中,从未单独创造出适应于改造自然界的政府职能及其模式和适应于社会进步的政府职能及其模式。进入互联网时代,人类穿梭于自然界、社会和虚拟界三个世界之中,所运用的政府职能及其模式将依然是一种总体性的存在,在人类实现客观空间向主观空间的转化中,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将会在不断完善中发挥作用。由此,虽然是在应对实体界的历程中产生,但是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完全符合网络世界治理的实践准则,因而能够胜任实现网络世界有效治理的重任。
如果说理论和逻辑上的探索显得苍白无力的话,中国政府运用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治理网络世界的实践或许可以给出清晰的回答。具体而言,第一,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网络世界治理。从发生学的角度讲,在西方国家,社会组织是政府出于精简机构的目的而剥离出来的、自生自灭的组织,与之不同,社会组织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始终受到中国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就治理作用的发挥而言,中国政府在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具体运用中非常注重培育网络运营商等治理主体积极参与网络世界治理。第二,引导网络舆论走向。管理型政府基于“网络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的前提,在应对互联网产生的网络舆情时一般采用的是控制的手段,事实上,政府一味压制互联网最终是不可能的。为此,政府实现网络世界治理从控制向引导转向非常重要。中国政府非常重视以战略眼光对网络舆论加以引导和规范。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注意增强“舆论引导和新兴媒体运用能力”;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把舆论引导能力问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李源潮指出,提高对新兴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认识,增强网络舆论引导能力,是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刻不容缓的一门必修课。第三,合理运用网络媒介,加强信息公开和增强回应性。例如,中国政府充分地运用微博强大的传播功能,使得中国社会信息更加透明,对于政府、企业、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更高。2011年之所以被称为“政务微博元年”,其主要原因是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通了微博[17]。
总而言之,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孕生了一个崭新的世界——虚拟的网络世界。虚拟的网络世界的扩张催生了社会网络结构,使得网络世界兼具虚拟与真实双重属性。现时代的网络世界治理应该在充分认识到网络世界的这种属性基础上,按照遵循合作治理、更加注重伦理构建、超越民族国家界限、实现社会的有序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基本准则展开。“中心—边缘”的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决定了网络世界治理的有效推进将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无论按照理论逻辑还是比照中国实践,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职能模式,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和引导网络舆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的网络世界治理职能应当被定位到“引导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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