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创新效应及形成研究动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应论文,专利论文,动态论文,联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专利联盟(Patent Pool)是“专利权人授权联盟管理机构营销及打包许可其知识产权的联合组织”(Brenner,2009)。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专利联盟作为国际产业竞争的有力武器受到各国普遍重视和政策优待。如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1995年联名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准则》中,明确指出“联盟协议可提供促进竞争的好处”。DOJ据此分别对MPEG(1997)、DVD3C(1998)和DVD6C(1999)专利联盟的成立发布了三道表示赞同意见的事务审查函,宣称这些联盟“对形成产业标准是必要的”。在此影响下,如3G手机、高清DVD、蓝牙和WCDMA等专利联盟纷纷涌现,美国2001年基于联盟中全部或部分专利制造的设备销售总额,已高达1万亿美元(Clarkson,2004)。在国内受到广泛关注的“DVD之痛”事件——MPEG、DVD3C和DVD 6C专利联盟,对我国DVD播放机出口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目前合计约12美元每台),使相关产品由于丧失价格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全线失利,全球市场占有率急剧萎缩,整个产业遭到了“灭顶之灾”——说明专利联盟对国际产业竞争格局可能起到决定性影响。正如Lerner & Tirole(2004)所指出的,当前专利联盟“正在经历一次卷土重来”,并将在新经济中发挥较以往更加重要的作用。
经济学家们对专利联盟的关注,源于专利技术市场上的结构性低效率——在生物技术、半导体、计算机软件和互联网等高技术产业中,“犹如洪水般泛滥”的片段化专利重重交叠,正生成密集的“专利丛林”,阻碍新技术商业化进程,抑制市场竞争。专利联盟可以“打包”离散的专利权,为上述问题提供“直接解决方案”,但它也可以被用为共谋限制竞争的工具。因此专利联盟促进竞争和反竞争效应的复杂交织,成为学者们最初研究焦点。Shapiro(2001)认为,互补专利联盟能够解决专利市场上多重加价和敲竹杠两方面问题,是提高市场竞争和社会福利水平的。Lerner & Tirole(2004)认为,专利联盟促进竞争的充要条件是联盟专利具有足够高的互补性,而不必完全互补。且强制联盟成员独立许可(CIL)的条款,能够确保专利联盟不损害竞争。Kim(2004)认为,在有纵向一体化企业存在的垂直市场上,互补专利联盟能够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Kato(2004)认为,如果专利权人能够同时控制许可的价格和数量,则替代专利联盟也能提高市场竞争。Quint(2008)认为,在多产品背景下,只有要求联盟中仅包含生产所有相关产品必需的基本专利,才能完全确保联盟不损害竞争。已有国内学者综述了国外专利联盟竞争效应的研究进展(李玉剑、宣国良,2004;洪结银,2008),并取得了一系列本土研究成果(朱振中、吴宗杰,2007;徐明华、陈锦其,2009)。
随着实践发展和理论深入,专利联盟研究出现了两个重要的新方向。第一,专利制度旨在激励研发投资并使研发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而专利联盟重新整合了研发成果,其对事前研发动机以及后续创新行为有怎样的影响?第二,经典理论认为,如果不受相关法规的限制,专利权人总有动机加入联盟优化整体利润,因此专利联盟是外生形成的。但在现实中,各国善待的政策倾向并未使专利联盟数量显著增加,近年来成功组成的专利联盟数量很少,一些筹建中的联盟由于专利权人为收益分配争论不休而迟迟不能成立,还有的联盟是不完整的,即未包含用于某项技术或标准的全部基本专利。此专利联盟的“形成困境”为何出现,又如何解决?近年来,专利联盟“创新效应”和“形成困境”研究迅速发展,已经与“竞争效应”一并成为专利联盟研究中的三大基本问题。本文对西方学者上述两个新方向的理论成果进行梳理,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开展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能指导我国制定专利联盟政策的实践。
二、专利联盟创新效应研究
在对长期社会福利的考察中,创新的影响往往比静态市场效率大得多,因此专利联盟对创新的影响成为经济学家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Shapiro(2001)指出,在当前累积创新的环境中,许多重要的创新须“站在巨人肩膀上”才可能实现,而密集、交叠且多重阻碍的专利权将会对创新产生不正当的抑制效果。而专利联盟是否能有效解决此问题,进而对企业事前与事后研发策略产生怎样影响的问题,已开始受到经济学家们的关注。
(一)序贯模型
此类研究模型大都源于序贯累积创新研究,各专利有先行后续的关系,且前后专利研发决策一般存在交互影响。其基本研究思路是,在序贯创新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专利联盟的考虑。
该研究同时指出,实际上政策制定者无法获取模型中所有参数信息,因此结论的应用需考虑专利生命周期等更多因素,以防止专利联盟被滥用为垄断工具。
首先,对该模型的对称精炼马尔可夫均衡求解表明,总体来看专利联盟对公司研发强度有正的影响。在专利联盟形成前,随着已产生的专利数接近临界点K,各公司研发强度将逐步提高。这是因为较先取得的专利承担较大的时间折扣,且在较早阶段有更多竞赛次数和机会成为K个初始联盟成员之一。而在专利联盟形成后,未取得专利的公司的研发强度立即下降到与无联盟情况相同的水平,这是因为联盟的激励作用此时已消失。其次,该研究讨论了初始联盟规模K对创新动机的影响,结果表明较小的K,即较小的联盟产生的创新激励更大。这是因为较小联盟会相对减少联盟形成之前专利的时间折扣,使每一次联盟形成前竞赛失败的机会成本更大,并使更少的初始联盟成员分享更多其他专利权人的利润。再次,该研究从专利权人整体利益角度,得出联盟会导致事前过度投资,扭曲各专利权人的最优研发投入水平的结论。最后,该研究发现,联盟组织者可能有动机不断推迟联盟建立时间,以使企业创新积极性保持在高水平上,但这样反而会导致联盟过大而偏离社会福利最优的结论。该研究进一步指出,专利联盟创新效应的意义重大,应开展专利价值非对称、讨价还价力量动态变化等情况下的深入研究。
这是由于所有成员无论贡献大小,在新一代标准中都获得相同价值,那么标准便有了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进而“搭便车”的动机导致整体研发投入不足。其次,新一代标准中新成员的加入与网络效应,可能弥补甚至抵消联合标准更新投入不足的问题。此时标准是开放的,外部某公司可以通过成功研发加入联盟,与原有公司平分下一代标准的收益。同时有>0,即标准的网络效应,标准整体利润流随着联盟成员数量增加而提高。在此情况下,且存在临界值Z>0,当时,新成员的加入会提高均衡研发投资水平和标准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开放标准的网络效应足够大,新联盟成员的研发投入可弥补原有成员“搭便车”造成的投入不足,进而使标准价值得到优化。最后,当标准有私人产权性质而非完全公共的,即改进标准的公司可获得更高收益时,非对称收益引入可消除公共标准中研发投入不足的问题。此时标准价值V被分为两部分,其中份额Δ>1/k由领先者获得,其余份额1-Δ由k-1个跟随者平分。此时均衡研发投入随Δ提高递增,且随k的增加递增。那么当Δ或k高达一定程度,有,但始终有标准价值。也就是说,领先者的高收益可激励研发投资,但也可能导致过度投资的结果。那么进一步,存在一个最优分配参数Δ*(k),使研发投资和标准价值达到最优水平。该研究的结论表明,通过专利联盟联合设置标准,可能存在更新研发投入不足的扭曲,但可以通过联盟准入规则和分配规则的优化设计来校正。
再次,该研究引入一个专利权人向创新者完全转让专利的机制,得到与联盟情况同样的优化结果,证明了专利联盟机制可以被其他机制“复制”。但是因为创新在产生前难以描述,所以完善的专利转让合同难以拟定,这就使专利联盟比所谓替代机制更易实施。最后,该研究通过引入联盟的内生形成讨论了专利联盟的稳定性。此时如创新n发生,且之前专利已经结成联盟,专利权人n将在第n+1次博弈中自由选择是否进入联盟。结果表明当n≥4时,专利权人n将选择不加入(或阻碍)联盟获取更多利润,因此专利联盟是动态不稳定的。此结论进一步说明,专利联盟的有效建立可能需要外部力量介入。
(二)平行模型
此类研究模型大都基于专利联盟垄断性分析模型衍生而来,各专利是平行关系,且专利研发决策互不影响。其基本研究思路是,在专利联盟模型之前或之后增加研发博弈的步骤。
Lerner & Tirole(2004)在更加丰富的多专利关系背景下,讨论了专利联盟的存在对事前创新的影响。在该模型中,多项专利间的关系不必是完全替代或完全互补关系,而是被赋予介于这两个端点间一定程度的替代性(互补性)。该研究的第一个立足点是:无论专利间的关系是互补还是替代,联盟都会使专利权人整体利润提高——互补专利进入联盟,会消除“多重边际”引起的许可价格过高的问题;而替代专利加入专利联盟,可以避免激烈价格竞争引起的许可价格过低。其第二个立足点是知识经济学中的一个通用命题:研发投资水平(或创新率)会随成功研发(或取得专利)所带来的利润增长而提高,二者是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专利联盟对创新动机的事前影响,主要取决于它会如何影响成员企业的预期利润。由这两方面命题,可得到的关于专利联盟对事前创新影响的结论性推论为:无论专利间关系如何,各企业加入专利联盟的利润都多于无联盟的独立许可利润。那么在事前研发竞赛阶段,各参与企业在事前预期会加入一个专利联盟,他们的期望利润会增加,由此他们的研发投资水平也会提高。该结论与Denicolo(2002)的研究在有联盟情况下,第二阶段专利竞赛研发投资总额增加的结论本质是同一的。该研究进一步指出,专利联盟还可能导致研发投资过度或无实用价值专利产生等情况,因此对专利联盟长期福利影响的事前分析是复杂和模糊的,提高事后市场效率的联盟不一定不会损害动态社会福利。但可以肯定的是,损害社会福利的联盟一般具有很强替代性,由此可以保证在专利市场垄断、需求为线性、联盟允许成员独立许可等条件约束下,专利联盟不会损害长期社会福利。
Lerner et al.(2007)在“结构—行为—绩效”框架下讨论了专利联盟对其成员事后创新的影响。其中“结构”是指联盟内专利间的(替代—互补)关系;“行为”指联盟规则包含的独立许可和回授(联盟成员的事后阻碍性专利,必须无偿或低价转入联盟)条款;“绩效”指联盟成员事后研发行为。该研究将事后创新分为两类:一是阻碍性专利,即在联盟成立时尚未被开发出来,但却是联盟技术有效使用必不可少的“缺失组件”;二是附加创新,即联盟成员将其专利独立使用在与联盟无关的其他方面的创新,这种创新创造的是全新的单个专利的用途,因与联盟整体无关而不增加联盟技术的价值。阻碍性专利的产生,主要受到回授条款存在与否的影响。当某联盟成员获得了一个阻碍性专利,在不回授给联盟的情况下可以由阻碍联盟获得高利润,或者通过与联盟讨价还价分得联盟的大部分利润,但在回授给联盟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可观收益。因此,回授条款的存在会消除联盟成员开发阻碍性专利的动机,由此抑制了此类创新的产生。附加创新的产生,主要受到联盟是否允许成员独立许可的影响。当某联盟成员获得了一个附加创新,在可以独立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自由对外许可附加创新来获得垄断收益。而在独立许可被禁止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必须与联盟讨价还价才可能实施许可,联盟便可以凭借这一过程侵占其垄断收益。因此,禁止独立许可会削弱联盟成员开发附加创新的动机,由此抑制其产生。该研究进一步建立“结构”与“行为”的对应关系。一方面,成员的独立许可不会对互补专利联盟收益产生任何影响,但会使替代专利联盟不稳定(Unstable),导致联盟的存在失去价值(Lerner & Tirole,2004);另一方面,阻碍性专利权人可能会控制联盟,而回授条款则可以消除这种威胁。一般来说,被控制的风险对互补专利联盟来说是非常大的,而替代专利联盟被控制的可能却非常小。综合上述两个方面,互补专利联盟一般会要求回授,并允许独立许可,替代专利联盟一般不会要求回授,并不允许成员独立许可。据此可得到专利联盟对后续创新的影响为:“互补专利联盟—要求回授—抑制阻碍性专利”和“替代专利联盟—不允许独立许可—抑制附加创新”。这一结论表明,政策制定者对专利联盟事后创新推动作用的估计可能过分乐观,联盟的一些具体条款很可能会抑制创新,应加大这方面的审查力度。
Kwon et al.(2008)在Kim(2004)纵向市场模型的基础上,前置增加了研发投资的博弈步骤,分析了专利联盟对事前创新动机的影响。该模型描述了一个信息完全的垂直结构市场,该市场由上下游两部分构成,上游是专利市场,下游是同质产品市场。有三类企业在该市场上活动:第一类是k家既在上游进行专利许可,又在下游从事产品生产的纵向一体化企业(I企业);第二类是一家仅在上游从事专利许可的专业研发企业(R企业);第三类是n家仅在下游从事产品生产的专业生产企业(M企业)。每家I企业和R企业有且仅有(或正开发)一项下游生产所必需的共k+1项互补专利,而I企业和M企业共同使用这些专利生产同质产品。上游市场可能产生两种专利联盟:一是全部I企业结成的不完整联盟,二是全部I企业和R企业结成的完整联盟。市场参与者进行三阶段博弈:在阶段1,I企业和R企业在Reinganum(1983)的专利研发模型框架下投资并获得专利;在阶段2,各上游市场主体(I企业、R企业或联盟)同时制定各自线性许可费价格;阶段3,I企业和M企业在下游展开Cournot-Nash竞争,同时决定各自产量。首先,该模型在不同情况下精炼纳什均衡比较表明,专利联盟会对I企业和R企业的研发投资产生不同程度的激励,激励强度由I企业和M企业的数量及配比决定。且当I企业数量相对很大时,联盟对I企业的创新激励不受M企业数量的影响。其次,I企业和R企业的研发投资是策略互补的关系,即I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会使R企业增加投资,反之亦然。再次,完整联盟和不完整联盟对企业研发投资激励是非对称的,但在有联盟情况下各类研发投资都会比无联盟情况要高。最后,该研究强调,反垄断部门降低对专利联盟的管制力度,或通过政策法规促进、推广专利联盟,都将有助于鼓励企业研发投资。
在阶段2,基于既定专利所有权分布z和既定的专利交易体制下,A、B两公司进行专利权的交易谈判。排他使用权交易体制是其他交易体制的参照基准,该体制下,每一项专利仅供一家公司使用,任何一家公司进行创新产品生产,都须通过赢得全部专利竞赛或购买另一家公司专利来控制n项专利的使用权;在无专利交易体制下,仅当一家公司赢得全部专利竞赛时,产品创新才能产生;在专利许可协议体制下,两公司可共享专利,即两公司不能交易专利的排他使用权,但可以就特定专利进行有偿对外许可;在专利联盟体制下,两公司不能交易专利排他使用权或对外许可,而是将所有的信息和专利投入联盟中,并可共同使用。在阶段3,拥有专利使用权的公司在市场上实现其利润。博弈均衡表明,首先,互补专利数量n会对各企业总体研发投资规模产生负面影响。这是由于随着互补专利数量增加,任何一家公司赢得全部专利竞赛的可能会变得非常小。但当每家公司至少拥有一项专利时,则它们都拥有了博弈中的“否决权”,因此每家公司拥有一项、两项、乃至n-1项专利的结果都是相同的,这就使这n次同步专利竞赛不值得过多投资。其次,在一家公司领先获得部分相关专利,而另一家未获得的非对称初始情况下,领先公司利润得到了一定的保证。但由于领先公司积极参与专利竞赛的收益过小,削弱了它对其他专利研发投资的动机,最终达到一个以一定概率参与各次竞赛的混合策略均衡。而在两家公司都已获得部分专利的情况下,它们都将停止对其他专利的研发投资。这是由于在此情况下投资的边际收益为零。最后,上述结论对专利交易体制的变化具有鲁棒性,两公司的均衡研发投资额不会受到专利交易体制的影响。但是,专利交易体制却会对公司预期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产生影响。在四种专利交易体制下,专利联盟将产生最大的公司预期利润和消费者剩余,这表明成立专利联盟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利的。该研究表明,在一个没有对外许可的封闭系统中,专利联盟不会激励研发投资。专利联盟对研发投资的激励作用(如果有)更可能来源于对外部许可的情况。
(三)实证研究
Lampe & Moser(2008)指出,多数专利联盟理论模型预测联盟会鼓励、加速创新,但现代专利联盟的存续时间尚短,无法用以证实这一预测。因此该研究选取世界上第一个专利联盟——缝纫机联盟(1856~1877年)的相关时间序列数据(18世纪40~70年代),分析了专利联盟的创新效应。首先,该研究通过诉讼数据讨论了专利联盟对各方诉讼风险的影响。数据显示,1856年以前,重叠专利授予导致了相关企业激烈的诉讼,而联盟协议的签署终止了这种情况。1856~1877年间,涉及专利联盟成员的诉讼数量不足全行业的1/3,且在48起诉讼中只有一起是以成员企业为被告的,这说明联盟降低了成员企业的整体诉讼风险。而在上述48起诉讼中,有45起的被告是联盟外部企业,且其中20起的原告是联盟成员或联盟本身,这说明联盟提高了外部企业的诉讼风险。其次,该研究通过专利数据讨论了联盟对专利申请的影响。时间序列数据显示,联盟成立预期会激励相关企业申请更多专利,而联盟一经成立,相关专利申请数量则迅速降低,这与Dequiedt & Versaevel(2007)模型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并且随着联盟解散,相关专利申请出现了一次高潮,这说明联盟存在对相关专利申请有负面影响。最后,为辨识上述专利联盟对专利申请影响的实质,是降低了技术创新速度,还是仅抑制了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该研究引入了“每分钟针数”这一标识缝纫机技术发展程度的变量,据此讨论了专利联盟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结论表明,缝纫机行业创新速度在专利联盟存续期间明显降低,即便在行业需求显著增长的情况下(如南北战争时期军装需求非常大),缝纫速度也基本没有提高,此状况直到联盟解散后才有所改善。因此可认为专利联盟抑制了缝纫机行业中的技术创新。该研究将导致此情况的原因解释为:其一是专利联盟使外部企业创新行为面临更高诉讼风险,其二是使技术创新的努力转向其他次要领域(Lampe & Moser,2009)。该研究进一步强调,不应过分乐观地认为专利联盟一定是鼓励创新的,应重视其潜在(尤其在缺乏规制的环境下)抑制创新的风险。
Lampe & Moser(2009)指出,虽然基本(Essential)专利联盟促进竞争和创新的作用已得到普遍认同,但是此类联盟要求专利“内部互补、外部无替代”实际上是难以满足的。在实践中,联盟外部往往存在与内部相互替代的专利,反垄断部门也非常担忧这样的联盟会“不合理的排斥联盟外竞争性专利(DOJ,1999)”,由此抑制联盟之外替代性技术的发展。针对此情况,该研究根据缝纫机联盟相关历史数据,检验了专利联盟是否会抑制竞争性技术创新出现。缝纫机联盟包含9个用于生产高质量缝纫机的必要专利集,其中的“锁缝(Lock Stitch)”专利集,在联盟外存在“链缝(Chain Stitch)”这一显著的替代技术。首先,该研究的基本分析是,比较锁缝专利、链缝专利和其他缝纫机相关技术专利,在专利联盟建立前、运营中和解散后的年度数量变化。模型结果显示,1856年之前,锁缝和链缝技术专利数量基本相等;1856~1877年,链缝技术专利增速明显超过锁缝;1877年后,锁缝技术专利迅猛增加,而仅有很少的链缝技术专利出现。1856~1870年,链缝技术专利每年增长2.7~3.3个,显著高于全行业0.9个的平均专利增数,而专利联盟对链缝技术的这种激励效应以0.2个/年的速度逐年递减。该结果说明,缝纫机行业中的专利联盟非但没有抑制,反而鼓励了竞争性技术创新的产生。其次,由于专利数据无法分辨研发活动实际改变与企业策略性专利申请,该研究分析了1850~1885年进入该行业使用的机器类型数据。数据显示,1856年以前,少于25%的进入者使用链缝技术;1856~1877年,有50%以上的进入者使用链缝技术;1878~1885年,几乎所有的进入者都使用锁缝技术。该结果说明,联盟的出现确实提高了替代技术的市场占有率。再次,该研究通过使用两类技术企业失败率的比较,分析了专利联盟对竞争和市场结构的影响。数据显示,采用链缝技术的企业生存率较采用锁缝技术的企业要低得多。这说明采用替代技术的企业市场竞争力较低,专利联盟的垄断力量迫使新进入的企业转向了质量较低的技术。最后,该研究对新进入企业使用低质量替代技术的原因进行了规范分析:其一是避免与强大的联盟发生侵权诉讼;其二是为了与联盟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垂直差异——退出无力竞争的高端市场,转向低质低价的替代品生产。该研究还进一步强调,模型数据显示,专利联盟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还依赖于互补、替代等专利属性之外的因素(如联盟内企业组织结构),应加强对这些因素的实证研究。
上述研究表明,专利联盟在形成前对研发投资的激励作用显著,联盟形成后可能因垄断力量在某些方面抑制创新,但可以通过一些限制性政策加以避免。当前片断化和重叠专利日益膨胀引发了“反公共品悲剧”,集中表现为创新被专利权人多重阻碍,新技术难以被充分利用。Chu(2007)根据R&D驱动的广义阶梯增长模型对美国1956~2004年历史数据的分析表明,阻碍专利对研发投资和技术使用有严重负面影响,如消除阻碍专利,研发投资和技术使用每年至少分别增加12%和4%。Cayseele & Reynaerts(2007)指出,专利联盟可以消除相互阻碍,有助于新技术的实施与推广,是在累积创新环境下知识产品的一条开放利用路径。同时联盟为其成员搭建了研发信息交换的平台,能降低后续研发的不确定性并减少专利交叠的情况。Vianney et al.(2007)对生物和信息技术等行业的现代专利联盟的分析表明,专利联盟一方面通过传播多样化信息、减少交易成本和价格管理等职能,推动专利技术的交易;另一方面又能够促进各种合作创新组织的建立,改善企业联合创新的进程。同时联盟知识产权的集成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组织创新,对现有专利系统的许多问题有缓解作用。这些研究表明,促进创新是现代专利联盟创新效应矛盾的主要方面。
三、专利联盟形成研究
虽然现代专利联盟多数情况下会同时提高专利权人利润和消费者福利水平,并普遍得到官方支持,但是Lerner & Tirole(2004)发现近年来新成立专利联盟数量非常少。而该情况导致市场效率低下、技术成熟与推广进程缓慢、标准设置与更新受阻等一系列严重问题无法被解决。学者们在对此问题根源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促进联盟形成的方案。
(一)问题根源
经典研究多认为,政策约束尤其是反垄断规制,是制约专利联盟形成的关键(甚至唯一)因素(Gilbert,2004; Lerner & Tirole,2004)。但各国的政策优待并未使专利联盟数量明显增加这一现实,引导学者们将研究切入点从外生的“政策”因素转向内生的“激励”因素。
Aoki & Nagaoka(2004)认为,基本专利持有者拒不加入联盟,从而使联盟无法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搭便车”和“谈判失败”两方面问题。首先,该研究通过同质企业模型揭示了专利联盟形成中的“搭便车”问题。上游n≥3家公司,除一家公司以外,其他n-1家公司结成一个均分收益的专利联盟,则此时市场参与人为一个专利联盟与一个外部专利权人。每家公司拥有一项生产特定产品所必需的基本专利,并向下游许可。下游生产商必须购买全部n项专利许可才能生产出该产品,且下游市场完全竞争。产品价格为P时市场需求由函数D(P)表示。且
因此使其利润劣化,且扭曲随着n的增大变得更加严重。这表明企业作为外部专利权人会获得更高利润,而加入联盟则会导致利润下降,尤其当联盟成员数量较大时。从另一个角度看,联盟外基本专利持有者保持高价格的同时可将联盟增加销量的影响内化,“搭联盟的便车”比加入联盟获得的利润更高。其次,该研究通过异质企业模型揭示了“谈判失败”问题。有三家异质企业在市场上活动:第一家是既在上游进行专利许可,又在下游从事产品生产的纵向一体化企业(V企业);第二家是仅在上游从事专利许可的专业研发企业(R企业);第三家是仅在下游从事产品生产的专业生产企业(M企业)。V企业和R企业各拥有一项产品生产必需的专利向下游许可。V企业和M企业分别是下游两个细分市场的垄断者,且两市场的反需求函数同为P(q)=1-q。市场参与者进行两阶段博弈:阶段1,上游主体(包括V、R或联盟)制定专利许可价格;阶段2,下游厂商(包括V、M企业决定各自产量)。在无联盟且R企业有先动优势(SQ)、无联盟且同步制定许可价格(IE)、联盟以许可收入最大化为原则(RY)、
Aoki & Nagaoka(2005)在Maskin(2003)联盟序贯谈判框架下,对基本专利持有者无法形成完整联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该研究首先由Cournot-Shapiro模型分析了部分专利权人结成联盟的效应,作为序贯谈判的基础。n家专业研发企业(R企业)每家拥有一项生产特定产品所必需的基本专利,通过收取单位许可费对外许可。显然n越大则多重加价的情况越严重,而部分专利权人结成联盟相当于减少了n,因此有正的外部性。如联盟利润比无联盟情况下其成员利润之和多,那么联盟是超累加的(Super-additive),反之是次累加的(Sub-additive)。通过模型均衡比较可得,仅当联盟规模超过了临界水平才是超累加的,该临界水平随n的增加递增,且当n很小时仅完整联盟是超累加的。序贯谈判规则为,各企业依次选择是否加入联盟,当有企业加入则联盟形成,由该(唯一)联盟与后面的企业讨价还价。首先,不同R企业数量情况下谈判结果的比较表明,完整联盟仅在n很小时出现,当n很大时外部专利权人的出现无法避免;同时联盟组建还会被“消耗战”延迟,即一个企业有动机等待其他企业先进入联盟,由此获得谈判中的后动优势。其次,纵向一体化企业(V企业)的谈判结果表明,当n足够大时,将存在一个不完整联盟是超累加的。这是由于,虽然更大的联盟能更有效地减少多重加价,但外部专利权人的许可费也会随之增加,当后一效应占主导时联盟会减少成员利润。再次,V企业和R企业并存情况下的谈判结果表明,联盟对V企业的吸引力比对R企业更大,从另一个角度看,R企业作为外部专利权人的收益比V企业更大,因此更倾向在外阻碍联盟以获取更多利润。最后,该研究对DVD、3G和MPEG2进行了案例研究,证实了上述结论成立。进一步该研究建议:(1)联盟须阐明RAND许可原则的内涵,特别是每项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率;(2)要求基本专利持有者发布标准规范的同时披露整个标准的许可价格;(3)联盟应拟定这样的制式条款选项,当且仅当某专利对联盟标准是基本的,其持有者自愿在RAND框架下提供联合许可。这些措施可使基本专利权人在事前承认联盟标准,并使联盟外基本专利权人难以自由制定许可价格,进而促进联盟形成。
Aoki & Nagaoka(2006)在Aoki & Nagaoka(2005)的基本研究框架下,引入分区函数描述专利权人逐步结成联盟的状态,讨论了有效用转移和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基本专利权人是否会加入专利联盟。该研究的基础仍然是Cournot-Shapiro模型,但与Aoki & Nagaoka(2005)的基本区别是,模型均衡可能有多个联盟存在而非唯一,且考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形成联盟”而非“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联盟”。在该研究的模型中,n个专利权人的集合N=
该模型有如下两方面特点,其一是在任何阶段,如果有两个或更多联盟已形成,那么对新的专利权人发出的加入要约都会被拒绝;其二是当n≥4且=1时,在k≤n-2的阶段加入要约都会被拒绝,即当阶段k之前的所有都加入了一个联盟,且剩余3阶段以上的博弈,不会接受该联盟的要约。由上述两方面特点易推出,当n≥4时,模型精炼子博弈均衡中没有要约会被接受,也就是没有联盟形成。即当基本专利权人数量较大时,即便小范围的不完整联盟也是无法实现的。该研究进一步引入Ray & Vohra(1999)内生联盟形成博弈过程,来验证上述命题的鲁棒性。该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加入联盟的邀请同时也向联盟发起者选中的所有专利权人发出,所有接到邀请的专利权人都接受联盟才成立,且该联盟不再接纳新加入的成员,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在发出邀请时已固定。在此情况下模型有多个均衡,但当n较大时,均衡中独立专利权人总会存在,完整的联盟不会出现。这表明,在当前基本专利数量日益增加的环境下,专利权人自发的序贯谈判无法保证联盟的有效形成,因此可能需要外部力量的干预才有望解决联盟形成困境。
(二)解决路径
目前,学者们已着手从外部政府规制和联盟内部规则等不同角度解决专利联盟形成困境,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方案。但这些方案有较强的局部性特点,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根本性的整体解决还有待深入研究,而这也应成为今后研究中的重点。
Layne-Farrar & Lerner(2008)从联盟结构和规则角度讨论了提高相关专利权人加入联盟动机的条件。该研究假设,专利权人业务模式、专利价值分布和联盟收益分配规则三方面因素能显著影响专利权人加入联盟与否的决策,进而通过电子信息领域与9个重要专利联盟相关的170家专利持有企业为样本对上述假设进行了实证。该研究假设1认为,相对专业研发企业来说,纵向一体化企业更倾向加入专利联盟。这是因为纵向一体化企业加入联盟能够在降低其产品成本的同时获得更多的专利许可收入。而专业研发企业没有产品生产业务,利润的唯一来源是专利许可收入,因此尽管此类企业也并不希望总许可费过高,以至于过度减少许可数量,但专利联盟利润分配规则普遍不考虑企业业务类型的差别,令此类企业利润不足,产生了“避开联盟的动机”。假设2认为,在专利价值对称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更倾向加入联盟,而在专利价值分布不对称情况下联盟的加入率比较低。这是因为在专利价值不对称时,价值较大专利在其未被其他价值较小专利“冲淡”时,在许可谈判中可能得到更多许可收入,同时价值较小专利的持有者又不愿意接受过分向价值较大专利倾斜的“不公平”联盟规则。这种矛盾使联盟谈判中的摩擦加剧,导致联盟形成受到影响。反之,在专利价值对称时上述矛盾较小,联盟形成可能较大。假设3认为,专利联盟的收益分配规则能够影响潜在成员企业的加入决策。三种比较常见的专利联盟收益分配规则如下:(1)无收益分配的免费许可规则。该规则仅被Bluetooth等少数现代专利联盟采用。该规则可能只吸引少数执行策略性行为的纵向一体化企业,而对专业研发企业的吸引力很小,因此对潜在成员加入动机有较强负面影响。(2)数量比例规则,各成员以投入联盟中的专利数量作为收益分配份额的基础。该规则在实践中被2/3以上专利联盟采用,且多数经典理论模型中隐含假设对该规则的抽象。该规则可能吸引持有较多价值较小专利的企业加入,但不能吸引仅持有较少价值较大专利的企业,因此对潜在成员加入动机有负面影响。(3)价值比例规则,成员以投入联盟中的专利总价值作为收益分配份额的基础。“专利价值”在现实中有多种确定方式,包括多边谈判结果、专利寿命、被侵犯的概率以及对既定技术的重要性等。虽然该规则可能在对专利评估中产生较大成本,且延长联盟谈判过程,但对各类潜在联盟成员是最“公平”的,因此对成员加入动机有正面影响。首先,样本的描述统计特征表明,多达1/2~2/3具备条件的企业选择不加入联盟,专利联盟普遍面临较严重的形成困境。其次,假设1、2的检验结果有显著性。最后,假设3的检验结果显著性相对不足,但仍具有显著性倾向,这可能是由收益分配规则的内生属性和样本数量有限造成的。该研究针对上述结果给出的促进专利联盟形成的建议为,加大对联盟中专业研发企业的分配,弥补其缺失的生产利润,并采用价值比例规则分配联盟收益,以此促进利益相关企业加入联盟。
Lévque & Ménière(2008)从联盟成立时机的角度讨论了促进联盟形成的问题。该研究设置的市场由上下游两部分构成,上游市场为Cournot-Shapiro模型的基本框架,下游n家寡头厂商展开产量竞争。特别的,下游厂商进入该市场须支付E,它表示采用特定技术的固定成本。事后联盟情况下的博弈进程为:阶段1,下游厂商进入该市场并支付固定成本;阶段2,专利联盟形成;阶段3,专利联盟和未加入联盟的独立许可者同步制定许可费率。在此博弈中,当上游专利权人数量k=2时,专利权人会创立一个专利联盟。而当k>2时,任何两个专利权人都无意愿创立联盟。且当k≥4时,任何规模的联盟都不是精炼纳什均衡。显然,这一结果与Aoki & Nagaoka(2005)序贯谈判模型的结果基本一致,且造成该结果的原因都是“消耗战”和“搭便车”问题。事前联盟情况下的博弈进程为:阶段1,专利联盟形成;阶段2,联盟承诺一个许可费水平;阶段3,下游厂商进入该市场并支付固定成本;阶段4,独立专利权人制定许可费率。该进程隐含了“联盟的许可费率承诺有约束力,而独立专利权人的许可费率自由制定”的假设。在此博弈中,当k=2时,完整联盟总是纳什均衡;当k=3时,完整联盟在一定市场条件下是纳什均衡;当k≥4时,完整联盟不是一个纳什均衡,但存在一个事前联盟均衡,在此均衡下独立专利权人数量2<l*<k,而联盟规模为k-l*。上述两博弈进程均衡的比较表明,非合作专利联盟在生产商已进入下游市场(或已支付固定成本E)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形成,反之,一个稳定(但不完整)的专利联盟在事前总会出现。进一步,事前联盟及事后联盟(如出现)产生的市场效率也是不同的,事前联盟较事后联盟会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福利。这是因为虽然事后联盟能够解决“多重加价”问题,但却无法解决“敲竹杠”问题,过高的事后许可费无法吸引足够生产商进入下游市场。而事前联盟可信的承诺可促进更多生产商进入下游市场,由此产生更高许可收益,并加强了专利权人加入联盟的动机。该研究根据上述结论给出下述两点建议:其一,政府应接受乃至支持标准设置中关于许可价格的早期协议。以往政府基本视标准设置中关于许可价格的讨论为合谋垄断行为,这迫使标准设置组织成为纯粹的技术协会,不能成为事前专利联盟。政府限制的放松可能有利于一些标准设置组织向事前专利联盟转变。其二,事前联盟强化其许可费水平承诺的可置信性。事前联盟之所以是“双赢”的,是因为其可置信的许可费水平解决了“敲竹杠”问题,使下游市场有更多生产商进入。如果其承诺是不可信的,事前联盟将退化为事后联盟,稳定性和效率性都会大大降低。例如,计算机内存技术标准设置组织VITA协议包含这样的特别条款——成员承诺其基本专利的最高许可费率,如果不能履行承诺,则须免费对外许可其该专利——大大加强了许可价格的可信性。
Gilbert(2009)在总结关于专利联盟的反垄断及侵权诉讼司法案例、重大事件、多边谈判实例以及经典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多角度描述了阻碍联盟形成的各种因素,并提出了几点促进联盟形成及鼓励潜在成员加入的措施。在影响联盟形成的因素讨论中,该研究着重强调了下述5个方面:(1)潜在成员商业策略的分歧。由于专利是重要的战略优势来源,而各潜在成员长、中、短期目标有很大差异,甚至利润结构是根本不同的(如专业研发企业和纵向一体化企业),因此很难统一于完整联盟中。(2)联盟制定足够高的许可费率的能力。如果联盟许可费率较低,将会给潜在成员留下独立收取高额许可费的空间,使它们更有动机不加入联盟。反之当联盟能将许可费率固定在较高水平,则外部专利权人的许可收费空间被压缩,此时加入联盟可能是更有利的。(3)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救济的法律。一些法律条款可能给予单个专利权人与其所拥有的专利数量不相称的讨价还价力量,如允许专利权人申请中止潜在侵权行为的禁令的条文,使单个专利权人拥有了全部谈判优势。这导致了单个专利权人不必依托联盟的力量与被许可者进行谈判,由此弱化了其加入联盟的动机。(4)联盟的收益分配规则。该方面因素影响与Layne-Farrar & Lerner(2008)的结论基本一致。(5)稳定不完整联盟的存在。此方面因素影响与Aoki & Nagaoka(2006)的讨论基本一致。在确保专利联盟不会反竞争的前提下,该研究提出促进联盟形成及鼓励潜在成员加入的措施主要包括下述6个方面:(1)政府给予专利联盟收取高额许可费的自由。这使得联盟有能力挤占独立专利权人的利润空间,迫使其加入。(2)允许专利联盟采用更灵活多样的许可条款。这可使联盟获得更强大的市场力量,至少不至于在与独立专利权人的博弈中,由于较多的限制而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失去稳定性。(3)解散不完整联盟。稳定不完整联盟的存在是完整联盟形成的“毒药”,只有当不完整联盟不可能存在时,潜在成员“搭便车”的动机才会消失,使完整联盟更可能形成。(4)将专利侵权的罚金收入分配给所有相关专利权人。由于潜在收益的减少,会使得独立专利权人“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减少了加入联盟的机会成本。(5)强制许可和RAND承诺。这可以约束独立专利权人不合理的策略性行为,使它们难以自由制定许可价格,进而削弱其不加入联盟的动机。(6)标准设置中禁止“反悔”。即增强联盟承诺的可置信程度,与Lévque & Ménière(2008)结论是一致的。
(三)嵌入研究
专利联盟的形成研究与相关问题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联盟的内生形成过程可作为博弈的一个阶段,嵌入到联盟竞争效应与创新效应研究的模型中。此类嵌入研究能更加综合全面的考察问题,且结论更具普适性和实践性。
Langinier(2007)构建了一个完全信息的“基础—后续”创新模型,讨论基础专利结成的联盟对基础创新和后续创新动机的影响,以及联盟在何种条件下能够形成。在该模型中,两个基础创新者公司1和公司2,分别可以成本和各取得一项专利。这两项专利本身无价值,但却是后续创新产生所必需的。后续创新者公司A基于基础创新,可以成本取得价值为v的后续专利。后续创新侵犯基础专利的概率为∈(0,1),反之不侵犯专利i的概率为1-,那么也即专利i的宽度。也就是说如果后续创新侵犯基础创新,那么必须获得事前或事后许可,否则不能应用并实现价值v。其中事前许可在成本发生前达成,而事后许可在发生后达成。在此基础上,各公司进行如下三阶段博弈:在阶段1,两基础专利潜在持有者同时决定是否进行研发投资,并在投资情况下决定是否结成一个专利联盟。如果联盟形成则可向后续创新者提出事前许可要约,而如果联盟未形成则任何一个基础专利权人也可独立提出事前许可要约;在阶段2,后续专利权人决定接受或拒绝事前许可要约,并决策是否进行后续研发投资;在阶段3,如果后续研发投资发生,由生效许可协议决定各公司收益。如果事前许可未达成,且后续创新侵犯基础专利,那么事后许可协议必须达成。根据该模型得出的主要结论为:首先,如果后续创新一定侵犯两个基础专利,均衡为后续专利权人同意专利联盟提出的事前许可协议;而如果后续创新一定不侵犯任意一个基础专利,均衡为后续专利权人拒绝专利联盟提出的事前许可协议。其次,当且仅当两项基础专利的宽度(即)都很大,或一项宽度很大而另一项宽度很小时,专利联盟能够结成。再次,专利联盟的事前许可协议能够激励后续研发投资,但对基础专利投资存在负面影响。最后,该研究指出,从社会福利角度看,专利联盟的事前许可并不会形成强进入壁垒,同时会增强后续应用研发的动机,因此应予以鼓励而非限制。
Brenner(2009)在Lerner & Tirole(2004)的LT专利关系模型的基础上嵌入了联盟内生形成过程,综合考察了联盟竞争效应和联盟形成与稳定性问题,进而设计了联盟在确保不损害市场效率前提下形成的“最优形成规则”。在该研究的模型中,多项专利间的关系不必是完全替代或完全互补关系,而是被赋予由整体许可价格表示的介于两个端点之间一定程度的替代性(互补性)。模型博弈分为两个阶段:阶段1是联盟形成博弈,阶段2是专利许可价格博弈。阶段1联盟形成博弈的进程为,各专利权人依次向选定的一组专利权人发出加入联盟的邀请,如果其邀请被所有受邀请者接受,则唯一的专利联盟成立,博弈结束;如果该邀请未被所有受邀者接受,则没有联盟成立,转由其后的专利权人继续发出邀请;如果直至最后一名专利权人的邀请也未得到所有受邀者接受,则无联盟形成,此阶段博弈结束。阶段2专利许可价格博弈假设,各项专利给用户带来的效用是同质累进的,用户可以选购任意其中专利组成子集,其效用仅与该子集中专利的数量有关,与特定的专利无关。用户对各单独专利和联盟打包专利的许可分别进行购买决策。此时各许可主体定价会面临“竞争边际”及“需求边际”的双重约束。竞争边际指当许可主体企图进一步提高许可价格时会担心它的许可被排除在用户选购的专利集合之外,需求边际是指许可主体不愿定价过高以致减少用户对整个技术的总体需求。首先,模型均衡表明完整的联盟和完全离散的无联盟情况在均衡条件下都不会出现,而不完整联盟的规模随着专利替代性提高而增大。其次,对均衡的福利效应分析表明,由于专利互补时组成完整联盟,及替代时的完全离散是社会福利最优的,因此不完整专利联盟无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多数情况下仍不失为一种福利的次优状态。LT模型的福利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成立,即替代程度高的专利联盟会减低社会福利,反之互补程度高的联盟会提高福利。再次,该研究对强制独立许可(CIL)在不完整联盟状态下的作用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降低福利的不完整专利联盟不会降低福利的完整联盟那样对CIL强不稳定,即总会有一个降低福利的均衡存在,且一些降低福利的联盟甚至是强稳定的。因此,CIL并不能有效保证提高福利的结果,并非有效的反垄断工具。最后,该研究对专利联盟形成机制的设计结果为,虽然不完整联盟在许多情况下对CIL具有鲁棒性,但降低社会福利且对CIL稳定的联盟不会在封闭机制下形成。因此要求联盟在封闭规则下组成,同时要求CIL是确保专利联盟不损害社会福利和有效形成的最优形成规则。
专利联盟形成问题涉及市场结构、联盟规则和反垄断法规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是更深入解析专利联盟的关键。但这方面研究成熟度较低,有待进一步讨论。当前,专利许可市场供求处于严重不匹配的状态,市场效率很低。Razgaitis(2004)在对229家美国和加拿大企业的调查中发现,所有可对外许可的技术中仅有4%实际被许可。Gambardella et al.(2006)对欧洲企业专利许可的研究显示,虽然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希望对外许可的专利技术比例分别为16%和37%,但实际许可比例仅分别为9%和26%。与此相对,Cassiman & Veugelers(2006)的研究显示,66%以上的企业在创新中需要同时使用内部和外部专利技术,但外部专利技术却很难及时获得。Serafino(2007)的相关调查显示,20世纪90年代至今仅有21家重要的专利联盟成立,且其中仅有13家设置了成熟的事实标准并大规模对外许可,其余8家是生物工程和医药领域的非营利组织,对外许可不频繁。这些研究结果表明,专利许可市场上亟须建立更多专利联盟以提高效率,对联盟形成问题的研究有重大实际意义。
四、结论与展望
近年来,学者们对专利联盟的研究呈多元化趋势,由“竞争效应”研究为主导的范式,发展成为对包括“创新效应”和“形成困境”在内的“三大基本问题”的研究。本文较系统地梳理了西方学者对专利联盟创新效应和形成困境研究的脉络和动态,介绍了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模型。这些研究一方面有助于开辟新的研究视角;另一方面也为实践中专利联盟的发展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专利日趋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重要的战略资源。我国企业巨大的成本优势,已经给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造成了很大竞争压力,由此我国技术转让的“天花板效应”已显著呈现,加强自主创新的步伐成为保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紧迫要求。但是与大型跨国公司比较,我国企业所掌握的“专利组合”规模普遍较小,在竞争中仍处于劣势。将分散的专利有机集成在一起,组建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为主体的专利联盟,无疑是弥补差距的一条捷径。因此在我国积极规划和推动专利联盟组建,充分发挥其激励企业研发的积极作用,是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和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实质性提升的重要产业方针。
整体而言,专利联盟的创新效应和形成困境是新兴研究领域,国内相关研究也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建议未来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
首先,综合专利联盟研究中“三大基本问题”,进一步完善理论模型。总体来说,专利联盟“创新效应—形成问题—竞争效应”,是一个“事前—事中—事后”框架下的逻辑整体。将对这几个方面研究结合起来,建立完整拟合现实的理论模型,有利于把握不同因素的交互效应及综合影响。Langinier(2007)和Brenner(2009)的研究已体现出这一趋势。
其次,将合作博弈、随机过程以及机制设计的理论及方法引入到专利联盟研究中。当前专利联盟研究主要遵循非合作博弈框架,模型的假设较严格,求解均衡较困难,相对限制了研究发展。由于专利联盟本质是专利权人的战略合作,因此合作博弈可能对联盟形成的描述更准确。随机过程以严密数理推导为基础,可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复杂专利联盟模型。如Llanes & Trento(2009)的精炼马尔可夫均衡应用,表明随机过程适用于专利联盟研究。机制设计作为强大的“经济工程学”,在解析经济现象的同时还能加以主动控制,对于专利联盟政策制定意义重大,代表研究如Brenner(2009)联盟“最优形成规则”的设计。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必将推动专利联盟研究的深入发展。
再次,加强相关的实证和案例研究。虽然目前专利联盟已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组织,但是对其研究仍十分匮乏,尤其是相关实证文献非常有限(Lerner et al.,2007)。我们仅搜索到Lampe & Moser(2008,2009)和Layne-Farrar & Lerner(2008)3篇相关实证文献。由于众多复杂因素可能影响专利联盟的形成和作用,单纯以规范的模型解析难以完全洞察。而运用实证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更直接地观察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其结论还能够对规范分析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引,对制定专利联盟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注意对专利联盟与相关组织形态的比较研究。形成“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是现代专利联盟的最重要作用之一。Lerner & Tirole(2004)指出,专利联盟与正式及半正式的标准设置组织(SSO)的作用是极为相似的,对二者的比较研究非常重要。又如Aoki & Schiff(2008)指出专利联盟、知识产权交易所和版权联合体都有相似的提高技术许可市场效率的作用,但这些组织有各自的经济特点,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比较这些组织形态的异同和演变趋势,对专利联盟各方面问题的深入剖析有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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