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马克思的公有制观及相关问题——兼论生产资料的法权占有与劳动占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法权论文,公有制论文,生产资料论文,准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97(2001)01-0001-07
我国所有制改革已近二十年之久,理论界的种种争鸣和实际部门的成败得失皆与“准确理解马克思的公有制观”有关。“马克思的公有制”究竟是何含义以及如何指导实践,至今未必完全搞清楚。笔者冒昧参与讨论。
一
准确理解马克思的公有制观,首先必须准确理解“生产资料社会化”这个概念的若干含义及相互关系。第一,“社会化”就是“群体化”,不是“全社会化——全国化”。就词义而言,无论是德语的“社会”(Gesellschaft)还是英语的“社会”(society)都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群体”。“公”(Gemeinschaft,community)也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群体”。无论是德语还是英语,“社会”与“公”都是同义的,即“群体”,没有丝毫“全社会——全国”的含义。(注:读者查阅德德、德汉、德英、英英、英汉等词典后必然会得出与笔者相同的结论.)第二,生产资料的“生产”社会化(群体化)。生产资料由个体劳动材料变为群体劳动材料,生产过程由个体行动变为群体行动,在生产力的不同水平上,生产过程表现为不同的生产规模,即分工协作状况。对于第一、第二,马克思已有明确论述:“资产阶级要是不把这些有限的生产资料从个人的生产资料变为社会的,即只能由一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就不能把它们变成强大的生产力。……成百上千的人进行协作的工厂代替了小作坊。和生产资料一样,生产本身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而产品也从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的产品。……在个体生产旁边出现了社会的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卷/页,3/619-620.)其中的“个体”、“社会的”和“一批人共同”是粗黑体字。第三,生产资料的“占有”社会化(群体化)。生产资料由若干人占有,即形式上的公有。笔者在此特别指出,这里所说的“公有”在性质上可以是劳动占有,也可以是非劳动占有。第四,两种社会化(群体化)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同步”和“对应”关系。对此马克思说得十分明确:“劳动过程从工艺来看完全和过去一样进行,只是现在它成了从属于资本的劳动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48/6.)“制靴和纺纱的特定方式和方法起初也不会因资本家的插手就发生变化。……劳动在还没有资本家的时期是怎样的,资本家就得采用怎样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3/209.)这里的“资本——资本家”可以是“独资——单个人”,也可以是“合资——若干人”。不妨通俗说明:某生产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它必须有一百个劳动者(工人、技术员、管理者)的分工协作才能使生产得以正常进行,而它的生产资料可以由任何若干人占有。这个“说明”可以推而广之到手工工具生产的二三人小作坊或自动化生产的万人大企业。简言之,生产力水平只决定作为占有物的生产过程的规模大小,不决定由何人占有。
准确理解马克思的公有制观,其次必须准确理解生产资料——剩余劳动的“法权占有”与“劳动占有”(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同时区别“劳动占有”与“劳动人民占有”。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只是表现为人对生产资料的一种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3/102.)所有权只是对生产资料“事实上的占有”,“只是由于社会赋于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1/382.)也就是说,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材料,本身无所谓归谁所有,只是某人或若干人对其占有并使之合法化才出现所有权,而“法律”也只是占有者意志的表现。换言之,“占有”只是一个既成事实,本身无所谓合法不合法,为了使占有合法,占有者就要制定一个法律来确认、保护他(们)的占有使之名正言顺。与其说“占有合法”,不如说“法合占有”。此外,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所有权证书,例如铁路的所有权证书,每天都可以易手。”“固定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可以变换,……这种所有权证书,甚至可以在国外市场上流通,例如以股票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4/235,182.)一言以蔽之,所有权是“法权”,由人的意志决定,可以保持、也可以用和平方式(继承、买卖、赠与)或暴力方式(个人、集团或阶级的武力夺取)转移;所有者可以是一人(私有)或若干人甚至全国人(公有),也可以是“非劳动者”或“劳动者”;所有物可以是个体劳动材料、小作坊或大企业、甚至全国的生产资料;而且总是“合法”的。如此,作为“法权”的所有权就表现为形式上的宽泛性和性质上的含混性。
“劳动占有”作为“法权占有”两性质之一,就是“法律规定”劳动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笔者在此特别强调,“劳动占有”不是泛指“劳动人民占有”,而是特指参与某个生产过程的人(们)占有与他(们)“自己相结合”的生产资料,从而占有他(们)创造的剩余劳动。是否参与某个具体的生产过程而占有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区别“劳动占有”与“非劳动占有”,区别“劳动占有”与“劳动人民占有”。
众所周知,剩余劳动只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增值”,占有剩余劳动只不过是取回自己已经付出的活劳动。占有者当然是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的劳动者,是“自己”,而不是脱离这个生产过程的其他劳动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剩余劳动,这个占有物当然是与自己相“结合”的生产资料,而不是脱离这个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生产资料。不妨通俗说明:假定有甲乙两位相互独立的个体劳动者,两者无疑都是劳动人民。两者就各自的生产过程而言是劳动者,就对方的生产过程而言则是非劳动者;占有各自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就是劳动占有(劳动私有制),占有对方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则是非劳动占有。这种非劳动占有与资本家的非劳动占有(非劳动私有制)在性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并不因为两者是劳动人民之一员而有丝毫的区别。如果有区别,那只是占有手段或途径的不同。当甲乙两者不再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劳动者而处于同一个生产过程、表现为分工协作关系时,两者就构成群体劳动者(总体工人),两者将不分你我地共同占有他们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劳动公有制)。事实上,此时已无法分清你我,因为生产过程是共同的,劳动成果是共同的,因而生产资料——剩余劳动是共同的。
同理,当甲乙各自独立的生产过程由个体劳动变为若干劳动者分工协作的群体联合劳动时,甲(乙)过程的劳动者群体共同占有甲(乙)过程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就是劳动占有;占有对方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就是非劳动占有,与若干资本家的占有(非劳动公有制)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并不因为他们都是劳动人民而有丝毫的区别。当甲乙两个群体处于同一生产过程而表现为更大规模的分工协作关系时,两个群体实际上已变成一个群体(总体工人),该群体的劳动者们共同占有他们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就是顺理成章。
剩余劳动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创造的,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不创造剩余劳动,他们是靠国民收入养活的,即靠前者提供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生存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存在着一些人不劳动(不直接参加使用价值的生产)而生活的社会,那么,很清楚,这个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就把工人的剩余劳动作为生存条件。这些不劳动的人从这种剩余劳动中取得两种东西:首先是生活的物质条件,……其次是他们支配的自由时间,不管这一时间是用于闲暇,是用于从事非直接的生产活动(如战争、国家的管理),还是用于发展不追求任何直接实践目的的人的能力和社会的潜力(艺术等等,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47/215.)就后者而言,他们虽然也是劳动人民,但根本就谈不上占有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实际上,他们既无“自己创造”的剩余劳动可供占有,也无“与自己相结合”的生产资料可供占有。后者若占有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就是非劳动占有,与若干资本家占有无异。
上述可见:①“劳动占有”区别于“劳动人民占有”在于后者是形式宽泛而性质含混的占有。②“劳动公有制”是分工协作的群体劳动者占有分工协作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即生产社会化(群体化)与占有社会化(群体化)的统一。劳动公有制作为“实体”,因生产力水平(分工协作状况)高低而大小不等,大小之间又因生产力水平的层次(分工协作层次)而相互转化。
综上所述,生产力水平、生产规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形式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如图表所示)。所有制表现为五种基本类型,而作为占有社会化(群体化)的公有制又表现为其中的三种类型。马克思的公有制指的是③④⑤三者,还是其中之一?
马克思所有制思想的真谛是消灭剥削(非劳动占有),劳动者占有自己的劳动条件(生产资料)从而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关于劳动占有的性质与形式,马克思都有明确论述:“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卷/页,1/409.)“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1)个体占有方式,这种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2)集体占有方式,……工人社会主义者提出其经济方面斗争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全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19/264.)之所以集体所有是因为,“大工业的原则……把每一个生产过程本身分解成各个构成要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3/533.)“总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并不是单个工人,而是日益以社会的规模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49/100.)另据专家考证,马克思未曾使用过“全民所有——国家所有”(Volkseigentum-Staatseigentum)概念,只有“社会所有”(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和“公有”(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以及其他类似的表述。(注:宋书声.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几个概念辩析.求是,1995,18.)
如前所述,“社会”与“公”都是“群体”,不是“全社会——全国”,所谓“以社会的规模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就是“分工协作的总体工人”。可见,马克思的“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集体所有”、“社会所有”、“公有”等等都是分工协作的群体劳动者所有,即劳动公有制(如图表中③所示)。换言之,图示五种类型中的类型④形式宽泛而性质含混,类型②和⑤为非劳动占有,只有类型①和③才符合马克思所有制思想的真谛“劳动占有”,而两者之中只有类型③才既是“劳动占有”又是“公有”。一言以蔽之,马克思的公有制就是劳动公有制。
二
笔者基于“马克思的公有制就是劳动公有制”参与当前若干热点问题的讨论。
关于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本质——
“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本质,因为公有制存在于各社会形态而不为社会主义独有;若是本质,必将再次导致一大二公的历史性错误。”此论逻辑前提显然是,任何公有制都是性质等同的;一大二公的种种错误出于公有制本身;公有制形式必是大公,不可是中公、小公。
笔者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本质。如前所述,“社会”与“公”是同义的,“社会”主义就是“公有”主义。社会主义是劳动占有,而劳动公有制是它借以表现的形式,社会主义与劳动公有制是天然统一的。劳动公有制区别于历史上的各种非劳动公有制而仅为社会主义所独有。一大二公种种弊端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是法权公有制,而劳动公有制将发挥公有制固有的种种优越性(详见下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及多层次,劳动公有制实体就表现为多层次多规模,社会主义是无数个大大小小劳动公有制实体的联合,“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17/362.)
关于公有制与生产力水平的关系——
“生产力水平低更利于实行私有制,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才能实行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及多层次决定的”已成共识。笔者前已述及,生产力与所有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对应”关系。理论上,在生产力高低水平上都可以实行公有制,法权公有或劳动公有。假定有某个二三人的小作坊,它的生产力水平可谓很低,但该作坊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可以由任何若干人占有(法权公有制),也可以由这二三个劳动者占有(劳动公有制),不必一定由某个作坊主占有(私有制)。同理,依据生产力水平低及多层次,若劳动占有,则实现个体劳动者私有制和多种形式(规模)的劳动公有制;若法权占有,则实现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与多种”不是“理论”上的生产力决定,而是“政策”上的需要,即人的意志,旨在三个“有利于”。
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
“一大二公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改革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而实现人人皆有,即私有化”。笔者认为:①徒具形式的公有与劳动公有制无关,应该而且必须个体化,即私有化,以利于发挥个体劳动者的自由度、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马克思之所以主张集体生产取代个体生产,不是追求形式而是追求效率,即分工协作提高生产力(前已引证)。人为凑合的、无分工协作的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在时空上的“聚拢”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马克思说得十分明确:在简单协作中,一个工人与其他许多工人同时共同劳动,同时完成一项工作,从而使他们的劳动本身不发生任何变化,只造成暂时的联系,即某种并行的活动……,这种暂时的并行活动只是形式上使工人成为整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47/318-319.)②必须坚持分工协作的劳动公有制。已经社会化(群体化)的生产资料无法个体化(“破碎”化),机器不能拆散,传送带不能割断,分工协作不能打破,否则,生产将无以为继。若强行个体化,那只有变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体小生产,从而开历史倒车,破坏社会生产力。在生产资料不可“破碎”的前提下,若某个人占有该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这种个人所有制就是地道的资产者私有制;若每个劳动者占有,那就只能作为劳动者群体之一员而占有,即公有。对此,马克思早有明确论述,“在对工人的关系方面,他(资本家即非工人——引者)决不代表他们的联合,不代表他们的社会团结。因此,这一对立形式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48/21.)这里的“社会”就是“群体”,“联合的个人”就是“总体工人”,“联合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总体工人”的所有制,即分工协作的劳动者群体所有制,亦即劳动公有制。如果对《资本论》中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那段论述存在理解分岐与争鸣的话,那么,这段论述则是明确无误的。笔者之所以主张个体劳动者私有制但同时又反对私有化,旨在坚持劳动占有。前者是劳动占有,后者是非劳动占有,即劳动者人人皆无。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我国的全民—集体所有制是在革命胜利后凭借国家政权力量建立起来的各级政府所有,是“法权占有”,不是“劳动占有”。当前,国有企业亏损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原因在于“法权占有”。由此导致两个后果:①体制性亏损。国家“代表”全民占有生产资料——剩余劳动,企业的劳动者(工人、技术员、管理者)不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因而无生产积极性和资产关切度。一方面造成生产与管理的效益低下,另一方面造成资产以种种方式大量流失。②结构性亏损。企业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不是劳动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结合,而是人为凑合,造成人与物不配套从而劳动力或者生产资料的闲置浪费。
如何改革、激活国有企业,见仁见智,可以归纳为三个有代表性的理论与实践:其一,私有化论与实践。“出卖国有企业给私人,而且‘靓女先嫁’”。这显然是人为再造资本家,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诚然,“一大二公”固然有着种种弊端,但根本弊端在于它以“大公”形式人为导致劳动人民之间的“非劳动占有”。否定一大二公就是落实“劳动占有”,而否定“非劳动占有”,但切不可为另一种“非劳动占有”所取代。其二,两权分离论与实践。某些学者把资本主义“两权分离”理论与相应的“委托代理”、“国有资产债权”等等设想应用于国企改革,不厌其烦地反复论证,甚至言必称科斯。他们似乎没有明白,资本主义“两权分离”的基础是“非劳动占有”,能够以任何占有形式取得剩余劳动,只要“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即可。而社会主义是“劳动占有”,生产资料——剩余劳动与劳动者不可分离,一旦分离,便由“劳动占有”变为“劳动人民占有”,走历史老路。两权分离论的逻辑前提显然是“企业国有不可变”,所能改变的只是它的实现形式。就基础理论而言,这是坚持“法权占有”而改革“法权占有”,技术上也许色彩纷呈,但原则上则同义反复、自相矛盾,新包装旧货色。其三,职工购买论与实践。“企业职工集资购买国有企业,使之由全民所有转为职工集体所有”。此论令人困惑:国家只是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实际是作为全体企业职工的代表为其管理企业,因为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前已述及)。假定全国企业都由职工购买,就是所有者向其“代表”以金钱赎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且赎金等于资产总额!赎金谁得?若国家所得,实质就是官员所得(后者只是前者的人格化)或者为某个人或集团所得。无论谁得,都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们的进贡,而且贡金等于资产总额!若为全体人民所得,则是玩弄货币游戏再刮一次共产风;若为全体企业所得,则是“一平二调”;若本企业赎金为本企业所得,则是企业职工为本企业追加一笔资金,购买多此一举。一言以蔽之,三论与实践的效果不佳已为若干实例所证明。
改革、激活国有企业必须“还权与民”,即无偿地实行多种形式(规模)的劳动公有制。改“国家占有”为“劳动者群体占有”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到私人腰包,而是正本清源落实马克思的劳动占有。国有企业一旦“还权与民”,劳动公有制固有的优越性便得以充分发挥,这已为若干生动事例所证实:①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劳动者群体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剩余劳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群体劳动者构成“总体工人”而相互间有着“俱损俱荣”关系,因而,“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的发展的条件”,每个人都会“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社会(群体)劳动力来使用”,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至于优化产业结构,重组生产力,裁减冗员、科学管理、技术改造、降低生产消耗,等等,都是无需赘言的。所谓“邯钢经验”就是以分级核算的方式有效地落实“劳动占有”,自企业、部门、车间、班组直至个人。②健全民主法制,杜绝腐败。劳动者群体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每个劳动者都会真切地关心自己的生产资料(劳动条件)。主人翁责任感、民主管理、选贤任能、避免决策失误、建立约束机制、反腐监督等等便是自觉的甚至是自发的。管理者本人也只是群体的一员而不是来去自由、无后顾之忧的官僚,他所管理的生产资料也是他的劳动条件,他不愿也不敢以任何方式损害这个劳动条件。从而使“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再是口号而得到落实。
“还权与民”不是否定党和政府对经济的领导和监督,而是区别上层与基础,强调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理论上,社会主义的“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只是“守夜人”而不是经济基础本身,不可越俎代庖。社会主义是“劳动占有”,根据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及多层次,不可能存在一个全国范围的分工协作生产过程及相应的由全国劳动人民组成的分工协作劳动者群体(劳动公有制实体),因而不存在可供全国人民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剩余劳动而由“国家”作为“代表”来管理支配;只能存在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劳动公有制实体及相应的占有,因而,国家只能作为守夜人,而不可作为代表,否则就是法权占有的国有制。实践上,“放小”与“产权明晰”已经是“还权与民”。至于“产权明晰”还要“抓大”,这无疑是一个理论悖论,笔者理解为“两全其美”。一方面,使企业充分发挥劳动公有制的全部优越性;另一方面,国家仍然保持对大中型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法权,就经济意义而言,这个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因为它没有剩余索取权),旨在发挥“守夜”作用而保障后者的劳动占有性质不至改变(例如,中央特派员制度对企业的监督)。此外,就全国而言,国家作为守夜人,也必须在经济领域有相应的实力,否则,两手空空无以守夜。充满活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国家提供经济领域的“控制力”。
关于股份制——
股份制的占有关系是明确的,但这种明确只是形式,性质上仍然区别为非劳动者持股或劳动者持股。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与工人合作工厂的区别不在于形式,而在于性质。所谓前者是“消极扬弃”即指形式上公有而性质上非劳动占有(若干资本家共有),后者是“积极扬弃”即指形式上公有而性质上劳动占有(劳动公有制)。
“公有制股份化”论(此论与国企改革及私有化论和职工购买论有关联)在理论上含混不清,实践上忧喜参半。某企业若通过股份化而达到人人皆有,持股者必须是该企业的全体职工,而且每人持股数量相等。如此,则股票等同于工作证或产权证。这样的股份制显然是多此一举而毫无必要。股票一旦上市流通便将必然产生三种后果:①本企业部分或全部职工无股票而成为雇佣劳动者;②本企业部分职工持有超过自己股份的股票而具有双重身分,劳动者兼资产者;③企业之外的任何人持股而成为非劳动者持股,即资产者。国有资产若通过股份化而达到人人皆有,每人持股数量相等便再次出现“全民所有、平均主义”;股票一旦流通,也必然产生三种后果。
所谓股份制的种种优越性完全可以由劳动公有制得到体现;更何况股份制未必一定成功,西方股份制企业的低效与破产比比皆是,马克思对此早有若干论述,也为我国当前若干股份制企业的不佳业绩所证实。当然,股份制作为集资手段是无可非议的,外资尚可引进,民资为何不集?!
关于个体经济——
马克思根据“劳动占有”区别“私有性质因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3/829.)个体劳动者私有与资本家私有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反的(形同质异)。个体劳动者私有与群体劳动者公有在“性质”上却是一致的(形异质同),两者之所以有着私与公这样的“形式”区别,只是生产过程有无分工协作,是一个工人还是“总体工人”从事生产。迄今为止,对个体劳动者私有制仍存在种种偏见。须知,个体劳动者的种种缺点也会是“总体工人”的缺点,与劳动占有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应当根据性质(而不是形式)理直气壮地肯定个体劳动者私有制与劳动公有制一样都具有马克思主义的正宗地位。
关于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多种形式(规模)的劳动公有制为主体;可以甚至应当表现为“民有”,即作为无行政隶属、也不挂靠的独立经济实体,群体劳动者推举自己的管理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应当准确理解为“多种形式的‘劳动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由此,各种形式(规模)劳动公有制资产的加总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就是不言自明的。所谓“私有制已占半壁江山”论是没有根据的。此论失误在于,把性质不同的个体劳动者私有与非劳动者私有混为一谈;基于“全民—集体(各级政府所有)”标准,把“民有”的各种劳动公有制界定为私有。
关于公有制与计划、市场——
各劳动公有制实体“内部”的劳动者之间是分工协作关系,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如何生产等等当然是周密计划的,如何分配共同创造的产品当然是按劳分配的;各劳动者分得的产品是同一的而不必交换当然无商品——市场关系。各实体之间必须交换各自的产品才能正常的生产与生活,让渡自己的产品才能占有对方的产品,因而产生“对外”商品——市场关系。各实体因分工协作状况而联合为大实体或分解为小实体时,“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相互转化。各实体之间的“对外”商品——市场关系导致实体“内部”各劳动者把分配的产品视为商品。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他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3/106.)这里“成为商品的物”对外才是商品,对内是同一产品而不必交换,只具有统计学意义。就实体“内部”而言,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无商品货币关系、按劳分配、劳动时间尺度等早有明确论述。就实体“对外”而言,马克思这段论述就是论公有制商品——市场经济。
可见,劳动公有制与商品——市场的关系是“天然固有统一”,是由它的形式多样性(而不是它的性质)决定的。所谓“公有制与市场的关系是兼容、并存、联姻、嫁接、选择、需要”等等,都是牵强附会,难以令人信服。至于“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压根儿就谈不上商品—市场关系,因为产品流通是调拨的,而不是交换的。社会主义不是一大二公而是无数个劳动公有制实体的联合,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所谓“马克思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观点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关于马克思的“失误”——
“马克思关于公有制是单一的全民所有、计划经济、无商品市场关系的设想是一大失误,也为当代社会主义的实践所证实”已成定论。“突破马克思”、“发展马克思”触目皆是,不绝于耳。究竟是“突破”还是“纠正曲解”,是“发展”还是“正本清源”?
就笔者目力所及,所谓“突破与发展”只不过是纠正了长期以来对马克思的曲解与强加,技术上也许不无新意,但原则上仍是正本清源,而且是“不自觉”的,否则岂有“突破发展”。对此马克思会再次惊呼“你们都是马克思主义者,唯有我本人不是。”实际上,公有制理论和实践在过去的失误或现在的失误不是执行马克思“错误”理论的产物,而是如马克思所说“对他的理论没有读懂”的结果。若把“社会所有——公有”理解为“分工协作的劳动者群体所有(劳动公有制)”,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全部论述都是完全正确的;若理解为“全社会——全国所有”,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全部论述当然不着边际、令人费解;以曲解指导实践,“龙种变跳蚤”势在必然。为了纠正实践中的失误,否定马克思的“错误”理论而“发展”符合时代的“新”理论,若干学者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生产力”反复讨论私有或公有以及与生产力水平的关系,实际是“水中捞月”,徒劳无功。更为可悲的是,某些学者乞灵于民主社会主义,甚至乞灵于古典的(实际上早被马克思批判过的)或者当代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某些实际工作者以经验主义纠正教条主义,实际上是错误的教条主义而不是正确的教条主义,若是后者则取了“真经”,用于实践不会失误;某些领导干部甚至省部级干部奉行实用主义、有用即真理,提出“生产力至上论”,用一个“有利于”取代三个“有利于”,只要发展生产力一切都是手段,如此岂有主义之分。凡此种种,皆因为“对马克思的公有制没有完全搞清楚”。当前,重新学习马克思经济思想史、准确解读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有关论述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