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振兴与能力:法院对工作能力的要求与青年法官的回应_法官论文

法官的振兴与能力:法院对工作能力的要求与青年法官的回应_法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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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3)02-0050-05

随着法院机关和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推进,一大批应届大学毕业生考入中基层法院,①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全国地方法院40岁以下法官人数已达5万余人,占地方法院法官总数的近三分之一。[1]刚走出校门、远离家门就直接迈入法院大门的青年法官,又被戏称为“三门法官”,这部分法官虽然理论功底普遍较为扎实,但缺乏审判工作经验、社会阅历和纠纷化解能力(这三项能力常常被称作“群众工作能力”)。[2-3]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表现得更为突出,与中级人民法院相比,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更大,青年法官从见习法官助理成为助理审判员独立办案的时间更短。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部分青年法官比中老年法官缺乏耐心,在处理案件的方式上,青年法官对调解的关注比中老年法官要少,更喜欢用判决而不是调解结案。来自外地的青年法官还时常出现听不懂方言的情况,在法庭上面对当事人用方言所作的陈述不知所云。

青年法官的动态知识水平并不低于中老年法官,但是解决纠纷时比较费事,甚至感到棘手,尤其是民庭的青年法官更是如此,这与民庭接触到的纠纷纷繁复杂有关,但社会阅历的缺乏是青年法官处理纠纷的短板。在审判实践中,青年法官被当事人信访投诉的数量也相对较高。某种程度上说,很多信访投诉与青年法官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关,[4]他们社会阅历较浅,融会贯通的能力不足。

二、从法学院到法院

法学院数量的猛增,②导致法学院向社会供应的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多,而法学院学生专业对口的就业面较窄,无非是国家机关、高校(教学岗位基本上不再招聘本科和硕士学历的毕业生)、律师和企业法务(企业偏好聘用有工作经验的律师)。法学院毕业生因供大于求,就业市场已成为一个买方市场。由于可供选择的人力资源增多,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更为严格,热门专业的法学院学生就业时常常四处碰壁。法院的报考条件在专业上一般要求法学类/法律类,学历限定为“硕士以上”,有时还要求本科和硕士专业均为法学,这样的招考条件使得法院招进的青年法官本科或硕士阶段普遍就读于各大学的法学院(专业),专业化程度得到提升。但这种提升是相对的,青年法官的司法实践知识的缺乏表明[5],法学院这个专门从事法学科班学生生产的单位,向社会输出的不是高质量的成品,而是半成品。

青年法官工作能力提升的问题到底是不是法学院的责任?如果是,提升青年法官工作能力就应该追本溯源,从他们在法学院的“娃娃时代”抓起;如果不是,就不应该从法学院,而应该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路上,寻找青年法官工作能力欠缺的原因。法官的实践判断能力而非逻辑推理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而这种能力不是书本可以教会的,司法实践不可能直接照搬或套用书本知识,也不是遵循严密的演绎逻辑的当然结果,如果这一分析成立,法学院基本无力提供这种帮助,③法学院“生产工艺”的天然缺陷使得寄希望于法学院提高“产品”质量无济于事。

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法院承受着案多人少的压力(虽然法官短缺在东西部地区存在很大地域差异),为缓解部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等问题,经中央编办批准,地方法院5年增编4万人,增加法官数量已成为法院缓解案多人少压力的一种重要措施。[6]应当承认,法官短缺以及法院增加法官编制与应届毕业生进法院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官的遴选并不局限于招考应届大学毕业生,还可以“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④。

即使案多人少的压力不突出、法官可以从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择,法院也不一定会选择不再招考法学院应届毕业生进法院。应届大学毕业生理论知识动态知识丰富,刚迈出校门,年龄较小,进行新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较低,便于法院按照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塑造。从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招考,虽然他们的社会经验或初审经验(如果是从下级法院遴选)相对丰富,但社会经验不等于审判经验,基层经验也有别于上诉审经验,以审判经验和社会经验为代表的工作能力并不是法官选任标准的全部。况且,将长期从事初审的基层法院法官调任上级法院,很容易导致这些法官将长期积累的初审经验用于上诉审,总体上而言,不利于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不利于上诉审知识的累积和形成,致使上级法院的体制改革很难推进,[7]这是上级法院不愿面对的。

就算法学院将来有能力向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合格的司法实践知识,法院可以遴选到更多有经验的法官,对于提升青年法官工作能力也是鞭长莫及。因为法院里现在就有一大批青年法官,在法学院能挑起重担前,还将吸引更多有志于司法事业的青年。这就决定了提高青年法官司法实践知识的重任只可能由法院来完成。

三、工作年数的经济学描述

法院对青年法官的工作状态的看法是缺乏耐心,急于以最快捷的方式(比如审判而不是调解)处理案件。青年法官缺乏耐心的工作态度,固然与年轻人年轻气盛、急于求成的性格特点有关,但问题是青年法官为什么会缺乏耐心,年轻就一定缺乏耐心吗?划分青年法官与中老年法官的依据在于年龄不同,年龄成了青年法官有别于中老年法官的最大变量,对于青年法官缺乏耐心的工作习惯的解答,就可以从与青年法官的年龄不可分割的“工作年限”的角度展开。有些看似非理性或有“缺陷”的行为(比如不喜欢调解),实际上是青年法官理性选择的结果。

理性的人只有在制造或获取人力资本的花费会被高生产效率或高收入(对雇员来说)所抵消时,才会直接或间接地支付。[8]青年法官表现的缺乏耐心,是因为他们的时间更加宝贵,休闲的机会成本比中老年法官更高,他们急于将有限的时间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以使这种投资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获得补偿。

青年法官喜欢用审判而不是调解解决纠纷,除了与自身的知识和技能相关外,还与调解的特点有关。审判质效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准,使得工作能力可以量化,工作速度是审判质效的重要蕴含。为了提升工作能力,青年法官就需要想方设法提高工作速度,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能产出的项目上去。调解结案虽然在当前更受重视,但与判决相比,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而且调解能否成功,至少有时,很重要的甚至最重要的就取决于调解者本人是否具有某些特质,[9]这些特质是青年法官通常不具备的,或者与这些特质相关的领域是他们不擅长的。此外,调解至少不可能完全是依法的,需要一种既能保障调解成功又能保护自己不触碰法律禁区的能力,这就有个度的把握问题,这些都是青年法官欠缺的。通过调解而不是审判处理案件,降低了成功的概率,增大了青年法官办案出错的风险,还是审判来得稳妥。虽然审判不像调解那样容易平息纠纷,还可能引起更多的纠纷,但后续纠纷解决任务会由其他的法官分担。

青年法官在工作上也并非毫无可圈可点之处。与中老年法官相比,他们工作更加勤奋(不太在意加班加点),更为认真,责任心更强,看重给别人留下的印象,特别重视声誉,因为声誉一旦建立,就可能在此后的工作过程中获得高于对一般人的工作评价的评价,[10]好的评价将可能带来意外的收获,特别是在青年法官职务和职级晋升的时候。工作年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被它带来的正效应抵消。

四、方言问题

各地为吸纳人才,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放宽对高学历(硕士以上学历)考生的户籍限制。很多考生到本省的其他城市甚至是其他省市法院工作,他们进入的不仅仅是法院这样一个单位,更是一个陌生的社会环境。最有效的守卫社群的可能恰恰是不同语言所带来的文化障碍,内部人很容易接近、进入,但对外者却是不透明的,[11]这有助于保护社群的完整性,却给有意加入的陌生人带来融入困难。外地生源青年法官由于母语(生源地的方言)和迁入地方言的差异,日常交际和工作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跨越不同语言导致的障碍。

到流动人口比例较高的城市工作的青年法官,在语言沟通方面的境况相对好些,因为人们来自不同的城市,各地的方言存在很大差异,为降低沟通成本,需要一种能为大家所普遍听得懂的语言作为沟通工具。在这样的城市,普通话具有很明显的推广优势,在日常生活和庭审过程中,普通话会成为“主流”语言。

在外来人口较少、同质化较高的二三线城市工作的青年法官,听不懂方言就会成为问题。在这样的城市,普通话在与方言的竞争中不具有需求上的优势,方言就会成为正统语言,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均是如此。由于南方的方言与普通话差异较大,学习起来难度要比普通话和北方省市的方言要大(少数民族语言另当别论),从北方省市考入南方省市或从不同的南方省市考入的青年法官,在方言上面临的困难更为明显。外地生源青年法官由于对本地方言不熟悉,在生活中不便于与他人沟通,在案件审理过程(特别是民事案件)中听当事人陈述时也会感到吃力。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地人,诉讼代理人也是本地人,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使用方言参与诉讼,方言更便于精准表述真实的意思;如果双方当事人是本地人,一方或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是外地人,那么诉讼代理人是外地人的当事人就会用普通话,好让其代理人不至于一头雾水;而诉讼代理人是本地人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懂自己的陈述,也可能使用普通话;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地人时,双方当事人偏好于用普通话进行沟通。因此,当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是本地人时,方言会成为庭审的“通用”语言,这也是最让外地生源青年法官头痛的组合方式。

五、法院对青年法官的塑造

笔者选择的是各地法院普遍采用、获得很多法院青睐的经验做法作为考察的对象,分析这些做法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提升青年法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对于有偏颇而又有保留必要的做法,探索可行的改进措施。

(一)青年法官导师制

一些法院试行青年法官导师制(“试行”本身就说明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缺陷),聘请资深法官对青年法官进行业务辅导,以教会青年法官审判经验和司法技巧。导师确定后,其工作职责和方法是对初任法官实行“一对一”帮助和指导,内容包括庭审技能、裁判文书制作、调解技能、审判实务研究等,培养期结束,还会对青年法官的综合能力提出要求。[12]青年法官导师制是建立在资深法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青年法官相关知识匮乏,而这种知识又是可以通过帮助和指导获得的假设之上的。资深法官的司法知识是青年法官需要的,这一点没有问题。但这种假设太笼统了,没有注意到司法知识的分类以及不同司法知识的不同特性。亚里士多德将人类的知识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大类,⑤司法知识涵盖了实践理性和技艺,而且主要是技艺这种实践知识。但实践知识只存在于实践中,唯一获得的方式就是给一个师傅当徒弟,不是因为师傅能教,而是因为只有通过一个不断实践它的人持续接触,才能习得它。[13]资深法官通过帮助和指导青年法官不能教会青年法官司法实践知识,青年法官也无法因此实现司法实践知识的突飞猛进,但这不代表这种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达不到预期效果。

资深法官大致分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而法院的部门则可分为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用A表示担任领导职务,B表示不担任领导职务,C表示业务部门,D表示综合部门,由此可以产生(A,C)、(A,D)、(B,C)、(B,D)四类资深法官。

先来看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A,C)特别是业务庭的庭长,需要承担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基本上不办案,或者主要是主持调解个别案件,业务经验又需要一个不断实践它的人接触才能习得,因此,这类资深法官作为导师,难以实现青年法官司法实践知识的提高。业务部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B,C),日常工作中主要从事审判工作,他们不能够直接教会青年法官司法实践知识,而且即便有些程序性的知识可以传授,他们也不会倾其所有。因为传授知识是要耗费时间的,他们(尤其是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的民庭法官)办案压力较大,专门拿出时间来指导青年法官不现实。在未来的审判工作中青年法官还会对资深法官构成竞争,出于保持竞争优势的考虑,业务部门的资深法官对于潜在的竞争者会事先做出防范,这样还可以防止出现一个自身的替代品。但他们仍然会向青年法官传授一些司法知识,这是一种利他行为,至少直观地看上去是这样,然而,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发现,明显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包装起来的自私行为。[14]因为只要由此带来的竞争威胁要低于多一个帮手(哪怕是打杂的)带来的工作负担的减轻,指导和帮助行为就是有净产出的,他们当然愿意这么干。更重要的是,即使资深法官对司法知识讳莫如深,青年法官可以通过在审判活动中与办案法官的耳濡目染和不断实践,习得这种知识。

再来看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资深法官本来就不多,而且基本都在领导岗位上,因此,从综合部门选拔的导师大多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A,D),他们具备综合部门工作需要的知识,而且愿意传授。那些在综合部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B,D),他们的知识对青年法官用处不大,因为他们彼此从事的工作并不相同。综合部门中属于实践理性的知识会比业务部门更快得到传授,但属于技艺的知识,像业务部门的司法实践知识一样,不能通过教和学获得,也不能通过不断接触从事实践工作的人习得(每个人的工作不同,向谁习得呢),这个问题在青年法官轮岗过程中,通常会有一个熟悉工作流程的前任,使得这个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由于交接时间并不太长,更多只能靠不断摸索习得,而这会给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和新进人员基层锻炼

双向交流、挂职锻炼和新进人员下派基层锻炼,已成为法院人才培养的基本方法。⑥双向交流和挂职锻炼两项改革措施,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减少地方保护主义,防止长期任职一地的法官司法不公甚至腐败,促进法官对司法知识的全面了解,使法官有一种更为开阔的司法利益视野。这些目标很有必要,但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这两项改革的推行可能有一些副作用,[7]而且由于外派挂职锻炼人员主要从法院后备干部对象中选取,针对的主要是法院后备干部,涉及的法院工作人员有限。因此,不作为法院培养青年法官工作能力的通行制度进行讨论。

法院为青年法官量体裁衣推行的一项措施是新进人员基层锻炼,又被称为“一线培养法”。新进人员下基层的依据在于:基层距离民众最近,基层司法需求的多样性最为典型,能最为全面地反映基层司法工作的特点。初衷是将青年法官自身特点与基层岗位需求相结合,使他们零距离接触基层矛盾纠纷,感受基层司法诉求,了解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使青年法官在基层司法工作中摔打历练,不断提高运用群众能够理解与接受的方法解决纠纷的能力,积累群众工作的经验与才干,努力实现角色转换与定位,牢固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为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15]。对于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法官而言,基层的司法工作特有的优势的确有助于他们了解基层司法活动,提高基层工作能力,但问题是让他们将自身特点与基层岗位需求结合起来,对于不在基层工作的青年法官有什么用呢?将两者结合得再好,对于一个只是下基层锻炼的青年法官来说,这种经验对他日后从事的非基层工作能有多大帮助不得而知。基层工作经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且凭借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审理二审案件的做法,还可能模糊初审和上诉审的差异,给法院审判活动带来不利影响,这一点与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面临的问题存在类似之处。

上级法院下来锻炼的青年法官,虽然是来“锻炼”的,基层法院或法庭却不会像对待本院(庭)的工作人员一样,更不会让他们吃苦。不是说基层法院和法庭对于上级法院下来锻炼的青年法官不当回事,而是因为下基层锻炼也就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时间一过还是要回去的,基层法院动用人力和物力培养一个青年法官,到头来是给上级法院培养的,受益的是上级法院,基层法院自然不干。如果对于上级法院下派的人员不投入额外的资本进行培养,还多了个在本院帮工的劳动力,下派人员也不用像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那样辛苦,皆大欢喜。基层法院会选择将下派人员安排在本院最轻松的岗位,而不是最能锻炼人的岗位。

(三)青年法官轮岗制

在院内轮岗成本较低,无非是岗位分配时的决策成本以及交接过程中的交接成本,轮换过来的新人对工作有一个熟悉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影响到工作的效率。分配岗位时的决策成本较小,只要是从不同类别的部门中选择即可。交接过程带来的空档期则可能对法院工作造成干扰,但这可以通过确定工作交接的期限来解决。如果一个岗位原来没有来轮岗的青年法官,那么新来的青年法官就增加了该部门的人力资源。如果新轮岗过来的青年法官是代替原来的法官,这时才存在工作交接的问题。为了便于新进轮岗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应当确定一个时间段,让新、老轮岗人员一同在同一部门工作一段时间,由原来在本部门轮岗的青年法官带一带从其他部门轮岗过来的青年法官。将要轮岗到其他部门的青年法官也愿意带新来的轮岗人员,因为继任者与其不处于同一个部门,两人不存在部门内部的竞争关系,无需担心培养出一个强劲的晋职对手,也不会因此多出个替代品,而且使得自己的继任者迅速熟悉工作流程,有助于其尽快赴任。

法院内部有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之分,两种部门的工作性质有很大差异,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不相同,所能带来的司法经验也不一样,如果将青年法官一直安排在其中一类部门的不同科室,不利于青年法官在另外一类部门工作能力的培养,导致他们过于专业化,这会使他们无法获取熟悉不同工作的收益,并消减他们工作的激情。因此,在轮岗过程中应当注重对青年法官的全面培养,让他们同时具备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经历。在一个部门的时间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太长会使其积累的工作经验专业性太强,解决其他纠纷的能力就会受制约;太短则难以有效积累工作经验。比如可以将在每个部门工作的时间定为半年,在形成工作经验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在不同的部门轮换,以习得各种司法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经验。虽然在岗位轮换过程中会产生知识的损失,但这是获取司法实践知识必要的支出。

六、青年法官的自我刻画

(一)接触司法知识的实践者

提升工作能力的关键无疑是青年法官自己。随着年龄的增长,法官从事法院工作前的经验(如果有的话)和精力会下降,他的动态智力也会下降,尽管他的司法经验在增加。由于这种贬值随着年龄增加而加剧,而老人获取司法经验的成本会比年轻人高,我们可能会看到,在更年轻时上任的法官的产出在任命后暂时增加,之后持平,最终下降;年龄更大时上任的法官的产出会保持不变,直到最后下降。[8]这可能意味着经验效应一开始要略微大于年龄效应(即经验的影响大于年龄的影响),之后会旗鼓相当,最后经验效应会小于年龄效应。

青年法官年龄较小(35岁以下),虽然获取新的人力资本的成本要比中老年法官小,但由于受经验效应的影响更大,年龄效应带来的优势不足以弥补经验不足带来的损失,青年法官的司法产出要小于中老年法官,需要在经验方面进行补课。虽然司法实践知识是无形的,难以通过系统的学习和集中的培训获得,但实践着司法经验知识的人是活生生的,他们的实践知识对青年法官有很强的吸引力,这一点与法院采取的青年法官导师制相对应,只是范围更广。对于青年法官而言,每一位同事,尤其是中老年同事,都是一个潜在的知识载体和传承者,这显然并不限于青年法官导师制中的导师。

青年法官特别是新进青年法官,会发现法学院所学与司法实践相距甚远,甚至连书记员的工作都不知有哪些、该怎么做,一切都需要从头学起,从最基本的工作做起,这些工作虽然琐碎,但对于他们的发展来说是必需的。

(二)娶/嫁本地人

青年法官掌握的社会资源匮乏,大学同学之外的社会关系资源更是无从谈起,在陌生的城市面对并不熟悉的工作环境,又听不懂当地方言,沟通途径就会减少,容易感到迷茫和无所适从,适应新环境的成本较高。他人介绍的当地青年异性,除了家庭经济状况上的优势外,掌控的社会资源较多,这对于缺乏融入渠道的青年法官而言可谓雪中送炭。社会资源会带来连锁反应,更多的社会资源意味着更容易接触到当地的社会精英,从而可能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娶/嫁本地人还可以使他们能够尽快学会方言,这对于他们的交际和工作都是有利的。

(三)学习本地方言

为了在庭审过程中听懂当事人的方言,增强当事人的认同感,也为了日常生活沟通的需要,青年法官会获得学习方言的激励。置身于方言的自然语言环境中,语料的输入是在社交对话中进行的,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意识和无规律的。没有特定的语言学习指导者,学习者只是通过无意识接触到语言的听、说、读、写来习得这门语言,从而使人们学习到与他们的语言能力相符的语言。[16]

在自然环境中学习方言的过程是漫长的,不懂方言不仅会影响生活(特别是听不懂他人之间用方言所进行的对话),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正常工作,进而对青年法官形成更深远的影响。青年法官作为陌生人,在不熟悉的语言环境中,要想尽快提高方言学习的效率,缩短达到理解甚至交流的水平的时间,就需要一个当地翻译来帮助他理解本地人或被本地人理解,[11]构造一个类似于课堂学习的语言学习环境。但这个翻译不好找,不是会说方言的人少,而是因为方言有一定的保密效果,当着不懂方言的人的面用方言交流,就相当于用密码传递信息,如果多一个会这种方言的人,对交谈双方而言,就多了一双注视的眼睛,而且教授方言是要付出劳动的,学习者学会了用方言沟通,教授者可以用方言与学习者交流,对方学会方言的收益由学习者和教授者分摊了。只有当教授方言的时间成本和保密损失之和低于用方言交流带来的便利时,“翻译”工作才会发生。在庭审过程中,如果书记员是外地人,听不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方言,审判员通常会用普通话进行重复,庭审笔录总不能因为书记员听不懂方言搞得一塌糊涂,而且也不是每句话都需要审判员用普通话复述。这在实现了庭审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为青年法官学习方言提供了便利。但在社会交际中要找这样一个翻译就不容易,用普通话交流要比教对方学说方言,再用方言跟对方交流,省事得多。

青年法官工作能力的培养是需要法院和法官共同完成的课题,任何一方的单边行动都只是“看上去很美”。法院需要结合青年法官的效应函数,制定改变青年法官提升工作能力效用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激励他们在法院(塑造)和法官(自我刻画)两个轨道上提升工作能力。

①在法院招考工作人员过程中,除了个别中西部省份外,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将“两年基层工作经验”列入报考条件,不再允许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报考,这也意味着青年法官工作能力问题在中基层法院可能更为突出。

②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2007年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数据来源: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③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1.通过法学教育提高法官司法专业素质以满足社会需要不现实,相关文献参见本引注苏力的书中所作的分析,特别是第6章。

④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三)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为标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⑤纯粹理性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大致是可以精密研究的学科,如今似乎还应当包括某些但不是所有的自然科学;实践理性则是人们在实际活动中作出选择的方法,此外还包括了其他一些科学技术学科;技艺则是指那些无法或几乎无法用言辞传达的,似乎只有通过实践才可能把握的知识,有时甚至是只有某些具有天赋的人才能获得。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8.

⑥佛山中院自2008年开始实行上、下级法院之间干部的双向交流和挂职锻炼、新进人员下派基层锻炼等一系列队伍建设的新措施。3年中,佛山中院先后将30多名优秀人才输送到基层,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10多人,有3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到中院任职庭长。参见:林劲标,孙楠.佛山多途径着力培养青年法官[N].人民法院报,2011-1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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