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市场政策研究_技术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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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3.5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1-0046-03

一、我国技术市场的理论框架

技术市场政策是国家为发展技术市场、协调技术贸易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规定的行为准则。我国技术市场政策体系框架见下图。

1.技术市场的调节政策

协调技术商品供求总量均衡的政策。技术商品供求总量的均衡即是追求技术市场的商品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达到均衡。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要求相比,我国技术市场的问题是交易总量有待进一步增加,因此政策基本上是以刺激技术商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增加来使其达到总量均衡的目的。

促进技术商品总供给增加的政策有:第一,有关资金方面的政策,如国家、集体、个人的投资政策,国家对科技经费投入的政策,技术商品生产者筹资、融资政策等;第二,有关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政策,如利益分配政策、促进科研单位和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政策、科技产业组织政策等;第三,有关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政策,如就业政策、劳动政策、劳动收益政策等。这类政策具有影响面广,作用时间长的特点,且大多涉及到正在进行的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

刺激技术商品总需求增长的政策。技术商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普遍性,又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它给使用者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利益,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还具有相当的风险性。技术商品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生产企业尽管具有需求膨胀的强烈冲动,但只要能在数量扩张中获得利益,且又不冒多大风险,其对技术商品的需求就不会很强烈;加之技术投入需要高投资,且短期内又难以见效,企业很难对技术商品有强烈的渴望。为此,我国刺激技术商品总需求增长的政策主要有利用经济诱导来刺激生产企业对技术商品产生需求的政策和刺激技术商品总需求增长的体制性政策。前者如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新产品政策等等;后者如风险投资政策、技术交易保险政策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等。

协调技术商品供求结构均衡的政策。这类政策从两个方面解决技术商品供求的结构矛盾。一是从技术商品供求数量上解决结构均衡的问题。首先从需求方面对需求进行政策引导,包括从政策上鼓励和限制某些技术商品的需求,以使需求结构同供给结构相适应,同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相协调;其次从技术供给方面调整结构,主要的办法就是国家制定技术政策,并对现有科研格局进行调整,适当收缩基础研究规模,扩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特别是面向市场的开发研究。二是从技术商品的水平上解决供求结构均衡问题,即这种均衡状态应该或力争同这一时期国家技术政策的要求相吻合。因此,技术市场技术商品供求结构协调政策主要包括技术政策、投资结构政策、技术需求结构引导政策等,其中集中体现管理者意志的技术政策在技术市场结构协调中居于核心地位。

2.技术市场的控制政策

控制政策是规范技术市场行为的规则和规定,具体内容有:

一是有关技术商品和技术服务的规则和规定。包括对上市技术商品的鉴定、审查以及技术商品和技术服务的价格确定等规定。

二是有关技术市场交易行为的规则和规定。主要有技术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规定,包括对经营者的资金审查、登记、实行经营许可证等方面的规定;技术商品经营者退出市场的规定,包括企业破产办法、救济办法等。调整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经济关系的规则和规定,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诀窍的保密、风险责任的负担,合法、平等竞争等方面的规则和规定。

三是对技术市场管理者行为的规则和规定。主要有对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技术市场建设的规定;技术市场管理权限、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的规定;对特定管理工作(如举办技术交易会,进行技术市场统计,技术合同的认定与登记等)的管理规定。

与调节政策相比,上述控制政策更具体,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且这些规则和规定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是正确的,一般将由国家权力机关审查通过上升为相对稳定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建设现状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作为特殊的商品可以有偿转让有偿使用,从而确立了技术商品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198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技术的暂行规定》与之配合,使技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有章可循。此外,《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使该时期我国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建设体现了以大量的行政法规为基础,这些政策法规在改革科研机构的体制,开发技术交易市场,将科研机构推向市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7年,我国《技术合同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技术市场的政策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因为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技术合同法》与《合同法》相同的法律地位。与《技术合同法》相配套,我国又先后颁布了《技术合同管理条例》、《关于技术市场营销具体政策的说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以及《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行政法规。此外,在财税方面亦配套颁布和实施了技术交易行为的优惠政策,并建立了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制度,从而使技术市场形成了技术商品的产出、交易、管理到处理纠纷和实行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政策法律体系,确保了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进行,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在刺激技术商品的需求方面,规定技术进步作为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企业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科技进步的实际效益直接挂钩,推动企业追求科技进步。

国家对技术市场上述一系列政策,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收到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技术市场交易额平均以年增长62%的速度发展,1989年初在全国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技术交易额仍达81亿元,是1984年的11倍,1996的成交额已达到300亿元。据统计测算,目前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率已从改革前的20%-30%,提高到50%-60%,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所创造的产值是技术交易额的10-15倍,其中60%-70%的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技术市场来进行的。随着市场机制作用日益加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得到了空前提高。据抽样调查,1988年以来,科研机构承担的课题,计划下达的任务不足40%,而来自市场的课题占60%以上。目前,技术市场上一个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经营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在技术市场的发展中,我国民办科技实业发展尤为迅速,一批富有组织和创造力的科技人员不要国家事业编制,走出书斋,自己掏钱搞科研,创办科技先导企业,至1999年底遍布大江南北的民办科技实体业已超过5万家,长期从业人员突破200万人,其中科技人员约80万人,全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3000亿元。

三、现有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技术市场的调节政策的问题有以下突出的表现:

1.重供给轻需求

政策着力点主要集中在促进技术商品供给上,而对刺激技术商品需求的稳定增长和协调技术商品供求结构均衡则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表现在:一方面,在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中,鼓励技术输出方供给技术的较多,较具体明确,也较优惠,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保证和落实,而鼓励技术输入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规定较少,相应的优惠和配套也不尽完备,从而不能激发输入方使用技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了目前技术市场中提供的技术远远大于企业需要的数量,出现技术输出方“找米下锅”和技术输入方“看米下锅”的局面;另一方面,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和积极性并不高,没钱的无力购买新技术,有钱的则更热衷于引进国外的设备或与国外企业合资,而不愿将钱花在科研上,归根到底就是缺少激励机制,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促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市场的有力参与者。此外,国家的技术政策还处于“原则”性阶段,要发挥对技术市场供求结构的指导,还必须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并辅之以相应的经济政策,法规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

2.重转让轻开发

政策的着眼点只放在技术转让上,而忽视了技术开发。长期以来一直有种观点认为,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结合点是购买新技术,也就是通过技术转让来解决“两张皮”的问题。因此,在我国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中,技术转让的规范相应更具体,对实施技术转让的相应优惠政策也超过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如企业技术转让免交营业税,个人技术转让所得税更优惠等等。然而实践的结果表明,技术转让在合同总数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多,技术开发被诊断为一般商品交易而不被认可,税收制度上对技术开发所发生的材料零部件费用,亦要承担17%增值税,有些部门干脆就把技术开发作为一般商品加工论处。

3.重国外引进轻消化吸引

我国技术市场有关引进方面的政策法规仅对引进高新技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但对引进如何消化吸引却无明确规定,没有引导企业从引进先进技术着手,变他人掌握为自己掌握。

此外,金融政策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出推动技术进步的强有力的杠杆作用。金融政策对促进技术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资金,二是降低风险。从现实来看,我国银行还没有在根本上从收付的“大钱库”向经济杠杆型转变,在技术市场的发展中,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机制不活,金融政策同技术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

技术市场控制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策不完全、不配套、不明确、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目前的控制政策体系地方性特色比较突出,而且由于缺乏政策整体目标,就难免有就事论事的措施和规则大量存在,从而使政策缺乏稳定性和系统性。同时,有些政策的措施和规则太笼统,不具体、不明确,给政策执行造成了不少麻烦,执行部门由于理解各异,从而执行各异,缺乏协调性。此外,现行控制政策还缺乏从科技、经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看问题,使有些控制政策同经济、行政法规和政策相抵触,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

四、发展技术市场政策体系的对策

1.完善与协调政策体系

加紧制订完善国有技术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并与有关的经济政策、行政法规相配套,以指导技术市场商品的供求结构均衡和协调,各个部门、行业和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以及技术水平,以国家技术政策为指南,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强化供给政策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科研机构活力,促进技术商品供给稳定增长,逐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宏观管理,采取切实措施,构造平等环境,解除研究开发组织科技人员对政府的行政依附,使其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逐步发展各类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主体,使之成为我国新型研究与开发体系和科技产业的生产力;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制。目前科学基金基本上是无偿资助,资助对象仅限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今后还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无偿与有偿相结合,资助范围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外,还应包括一些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3.刺激技术商品需求的增长

(1)加强企业对技术进步的考核,不断完善考核管理办法。企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一是综合指标,主要有新产品产值利税率或销售税率、资金利税率、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水平的品种数、优质产品产值率、主要产品单耗、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二是投入指标,主要有:自筹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自筹技术改造资金投入额或增长率、技术引进或技术改造达标率、产品国产化率等;三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一些指标,如安全、环保等行业的技术进步指标。

(2)以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为依据,对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耗能高、质量次的企业限期实行技术改造,否则就勒令停产,迫使这些企业走技术发展的道路。

(3)逐步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目前至少可以先提高一倍,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进一步提高,同时可以逐步取消对折旧基金征收“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增加新产品开发基金。其来源:一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二是按税法规定,新产品试销减免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三是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发新产品,项目投产后两年内留给企业的新增利润;四是企业每年从利润中提取的新产品的试制费;五是企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费、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等按规定由企业留用的净收入部分;六是企业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的技术引进外资。

(5)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技术改造投资比重。一是国家财政要逐步提高技术发展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二是银行要扩大技改投资规模,并逐步开发风险性投资业务;三是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

(6)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融通技改资金,包括横向经济联合的各种方式和发行股票、债券进行社会筹资方式。

4.尽快制定出台风险性投资政策

风险性投资金融政策由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筹集、风险资金投资领域三个部分构成,风险性投资机构是专门从事技术风险信用和投资活动的金融公司或银行,它把投资赌注压在创业公司的成败上,无需任何保险或抵押,它向创业公司提供各方面的咨询和技术建议,推荐人才,并参与创业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效益。风险性资本的筹集在国外的来源主要是:私人资本、抚恤资金、学院一类机构的基础,以及保险公司或其它大企业的资金。我国主要着眼点就是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开办储蓄、开展信托业务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社会闲置、分散的小额预算外资金集中起来。此外,国家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风险性投资的主要投资领域是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的对象是从事高科技开发业务的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

5.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研究制定技术市场的保险政策

当前要着重研究两方面的政策:一是对研究开发和转让的技术商品根据其层次和门类不同以及风险的高低,开办不同的保险业务;二是为促进技术交易过程顺利进行,减少纠纷,提高成功率,保险公司可以开办使用保证和使用保险业务。

6.制定与完善管理机制

在技术市场重大的法律、法规出台前,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围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技成果转让法》制定配套、具体、明确的初稿细则和条例;二是对已出台的政策要作好完善、解释和说明工作;三是加强对控制政策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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