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的社会塑造--从认知科学哲学的角度看_情绪理论论文

情感的社会塑造--从认知科学哲学的角度看_情绪理论论文

情绪的社会形塑——认知科学哲学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知科学论文,视角论文,情绪论文,哲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0-0763(2013)04-0082-06

情绪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千百年来,哲学家、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寻求答案。自詹姆斯之后,现代情绪理论有了很大进展,不过,早期的情绪研究主要集中于情绪的生理变化、主观经验和表情行为等方面,情绪被看作简单的、无意识的、非认知的现象,20世纪后半叶,情绪中的认知成分越来越受到重视,如动机、评价、态度等。其实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主张,情绪是由人们的认知对于世界中的事件的解释和评价引起的,而情绪研究的一个新方向——情绪的社会建构论就与此观点密切相关。这里所探讨的情绪的社会建构,其目的不仅在于探寻情绪的社会属性,更在于探究情绪在社会活动中的形成与表现方式,特别是情绪参与社会文化及其特定伦理秩序的方式。

一、情绪的建构主义主张

情绪的社会建构论深受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人际传播思想的影响。米德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意义由他人来决定,而群体是“泛化的他人”,那些参与同一过程的人的态度,会影响到个体自身行为方式的选择,因此,个人的经验和行为是由社会群体的经验和行为建构的。([1],p.121)米德的理论影响了社会与个体行为之间相互依存性的研究。除此之外,孟德斯鸠关于政治构成和民法的社会学基础的分析,也为个人经验与特定文化系统的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跨文化研究提供了启示。

伴随着20世纪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语言不再是传统哲学讨论中涉及的一个工具性的问题,而成为哲学反思自身传统的一个起点和基础,于是情绪的表达及其文化差异的研究也慢慢浮出水面。

所谓情绪是社会的建构是指,情绪总是透过社会与文化过程而被经验到或得到理解与命名,情绪被视为通过学习获得,而不是天生的行为或反应([2],p.15)。情绪的社会建构论是在认知理论的框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情绪的认知理论把情绪分解为一系列由信念、欲望、需要和期望所引起的生理变化、感觉和行为反应。以“M对S非常生气”为例,“生气”可以解析为:生气的对象是S的行为;M的信念是:S的行为是指向他的;M的评价是:S的行为侮辱了他;M的欲望是报复S……以上要素组成了情绪。在认知理论看来,一种情绪之所以不同于另一种情绪或情绪过程,正是由于对事件的认知不同。社会建构论则更进一步,主张情绪是由态度引起的,态度包括信念、判断和欲望等等,其内容由特定群体的文化信念、价值和道德观等决定,或者说,态度是个体所在文化中的信念、价值、规范和期望的一部分,情境的解释和规定使得个体获得与文化相适合的情绪态度([3],p.3)。

情绪不是与生俱来的反应,它的体验和表达像语言一样依存于特定的文化,这一理论无疑对传统情绪观(尤其是还原主义和自然主义)构成了巨大的挑战。还原主义认为,高级情绪是由基本的或是低级的、简单的情绪组成的。这些低级情绪在高级情绪之前就已存在,或者说是高级情绪的本质属性。例如,笛卡儿认为,最原始的、基本的感情有6种:惊恐、爱悦、憎恨、欲望、快乐和痛苦,其它各种多样的情绪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高级情绪是一种复杂的状态,而原始情绪由本能内驱力和生理反应组成。([4],p.623)根据还原主义的理解,人类和动物的情绪在本质上没有差异,都是生理反应。自然主义也认为,情绪作为一种自然反应,无论形式如何不同,都有一个确定的核心——生理反应,后者是先于或超越社会文化的。

但是,情绪通常并不会突然出现。情绪反应会因为环境中所出现的刺激、个人感受到生理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认知等多种因素诱发而产生,情绪可以被视为有机体对自己身体、内在想法以及外界环境进行监控之后所获得的产物。而这些过程和机制也说明了情绪的复杂性——仅仅感觉到生理的变化并不足以理解情绪的发生与存在。因此,情绪的社会建构理论在认同自然主义部分观点的同时,为自然情绪限定了范围,认为情绪的体验和表达由社会文化所决定,并且只有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才能获得。换句话说,情绪的社会建构论并不否定情绪的生理属性,而是反对“生理反应决定情绪的发生”这一观点,并支持社会约定的解释。比如,Kemper认为,情绪的社会刺激与生理过程的关系就像钥匙和锁——特定的社会刺激(钥匙)符合特定的生理(锁),产生特定的情绪。不同的社会约定引起了不同的生理过程,不同的生理过程引起了不同的情绪([5],p.339)。总之,在建构论看来,如果社会文化因素能决定情绪态度,而情绪态度又构成了情绪反应,那么社会文化因素也就能决定情绪感觉,即社会文化因素建构了情绪。

根据社会建构论的观点,社会功能的实现是行为的社会建构的根本原因。情绪之所以被建构,是因为它承担了维持现存社会的功能——与文化相适应的情绪起到了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态度和行为以及支撑或肯定文化中某些价值的作用。换句话说,情绪的建构有着社会控制的作用,规范着个人在某些情境中的反应,也赋予个人某些责任。([6],pp.33-34)例如,应受到谴责的行为会让人生气,生气的目的是纠正不道德行为以及重新确立(reassert)被广泛接受的行为标准;生气具有正向的心理和社会的功能,给人们力量去与不公平现象斗争。Averill(1982)认为,情绪是对于社会构成的一种暂时角色、脚本或图式的设定(the enactment of a socially constituted transitory role,script,or schema)。生气的社会建构表现在:社会构成生气的脚本,定义生气的特征——根据现存的社会规则,生气开始于人们对故意的不道德行为的感觉,中止于道歉和赔偿的出现。在“生气”这一情绪中存在着高度的社会共识(social consensus),社会共识是指引起生气的适当原因和适当的生气反应。这说明情绪本质上是附属于社会控制的,社会规则是传递情绪的主要原因。([7],pp.1145-1180)

情绪对社会不满意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促进和加强了该社会中的政治、道德、审美、宗教等等方面社会约定的态度的形成。Lutz和Howell考察发现,恐惧在奇旺族中具有保护社会价值的作用。在奇旺族中,恐惧反应最初是与特定的寓言联系在一起的,因为那些寓言中展现了恐惧对象的范围,例如生病、老虎等等。同时,恐惧也与奇旺族的道德系统相关,奇旺族的道德规则包含了“分享、互惠和尊重”的内容。根据奇旺族的信念,违反这些规则将导致寓言中恐惧对象的迅速再现。为了避免它们再次出现,人们尽量不做违反道德规则的事情——恐惧在这里起到了维护道德系统的社会功能([6],p.63)。除了生气、恐惧外,内疚、同情、不安等也都是道德情绪(moral sentiment)。

道德情绪表现出对社会约定的遵从以及对道德规则的支持,那么一些不道德的情绪以及不适当的情绪,是如何体现情绪的社会功能呢?建构理论认为,这些情绪同样也反映了与特定文化背景相适合的态度。例如,嫉妒意味着被嫉妒的对象包含了群体中人们都想得到的特征,某些欲望,如性格欲望(想要成为仁爱、体贴、勇敢的人)或角色欲望(想要成为教授、商人,工程师等等),是社会文化所期望的,拥有这些品质就拥有了一定的社会价值;相反,缺少这些特征,个体则会被谴责。个体渴望得到被社会所认可的价值,这吸引他们不断地去努力,如果在此过程中不断失败,那么就有可能产生破坏性的行为,引发负面情绪(如嫉妒)。

需要指出的是,情绪的功能解释要求情绪在某些程度上与主体的责任相关。也就是说,一旦获得某种情绪态度,主体就有责任在规定的背景下采用和表达它。所以,情绪能加强社会价值,反过来,社会价值也强化了主体要承担的义务,从而命令或控制(command)个体的情绪反应。([5],p.339)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英国政府在招募士兵时通过宣传爱国精神,激励士兵在战场上不断厮杀和掠夺。士兵体验到的自豪、勇敢等情绪模糊了战争的残酷性,压倒了他们的其他欲望(直接的自我保护)和责任(家庭责任),或是压抑了其他情绪(同情),因为他们相信保家卫国是作为一个公民和一个男子汉必须的责任。士兵的情绪与那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期望是相符的。

二、价值的内化与约定

情绪的意义是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实现的,情绪在被建构的过程中,要与文化系统中的信念和价值保持一致,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情绪社会功能的体现。情绪包含了内在化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相适应的情绪同社会价值之间有一个自动的、可靠的连接([6],p.57)。符合社会认可的标准和规范的情绪,被认为是合理的情绪([9],p.249),因为只有与社会约定相一致的行为才会被他人所接受,才不会受到道德或法律的惩罚。这就促使人们朝着社会期望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情绪,或对它们进行调节和控制,使之趋于“合理”。

按照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观点,义务,即绝对命令,是道德的内在源泉;而情感主义伦理学则把道德行为的功用和愉悦,即道德给人们带来的幸福,作为道德行为的动机。前者认为,道德话语(moral discourse)应该表现出道德问题合理判断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而情绪是一种天生的气质,具有不稳定性和分布不均的特点,它不能引起或参与这类判断。后者则认为,道德话语本质上是一种功能,其功能是表达说话者的情绪以及煽动他人的情绪。两者都认为,情绪这一现象在本体论上是先于道德判断和行为的,只不过,理性主义主张,情绪不应包括在道德判断内,而情感主义则把情绪视为道德判断的必要条件。

然而,根据建构主义的观点,道德情绪(moral sentiment),例如内疚和同情等,在本体论上不是先于道德判断的,因为人们对于某些道德规则的理解是感觉到道德情绪的前提条件。在他们看来,这些情绪不是原因或条件,而是其本身要依靠对于道德规则和话语的理解。换句话说,道德情绪包含道德态度,包含主体的责任,只有正确理解了社会约定和道德规则,并对某一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进行评价和判断,才能产生道德情绪([8],p.35)。

可以看出,情绪建构论的最主要特征就是规定性(prescriptive)主张。情绪被看作人们在特定情境产生的一系列社会规定的反应,它使个体实现社会所期望的适合行为。规定含义已经嵌入了文化情境,情绪的特征从而在文化情境中得到解释,同时也被群体成员的反应所证实。情绪的存在反映出个体对于文化价值的遵守,这是由于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环境、文化因素内化为个体人格特性的一部分,而后者又渗透人情绪,即个体在情境中的情绪表现与社会约定是一致的。社会约定有利于个体获得与文化相适应的情绪以及随后的情绪控制和调节([7],p.1105)。

人们在社会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而每个角色的表现早已为社会文化所决定([5],p.343)。比如,男性应该更有责任感、更坚强,而女性应该更温柔、更体贴,每个人的行为和情绪应该与其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相符。女性化是与温和、腼腆、安静等特征相联系的,这些性格代表了成人时期的理想女性形象;男性化是与“自我驱动、事业心和力量”相关的,自我控制与自信心是成熟男性的特征。在Averill看来,情绪正是暂时的社会角色的体现,他将这些社会角色与戏剧“情节”的隐喻联系在一起,并认为,剧中的角色是社会角色,情节是文化系统。([5],p.343)这意味着,情绪是整个文化的一部分。

那么,社会规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这就是社会共同接受的日常生活经验。由于情绪本身就拥有沟通与展示的社会功能,因而在不同的文化中,对于特定场合中所应表现出的情绪反应,通常具有一些约定成俗、广为公众所接受的情绪表达标准。例如,参与婚礼的宾客被期待表现出欢乐与祝福,如果他悲伤哭泣,不仅不符合当下的喜庆情境,甚至会引发一些误会或联想。情绪的发生与表现一部分来自于所身处社会的期待,如某些情绪是否被允许,是否符合社交惯例,等等。南太平洋的Ifaluk人在葬礼上嚎啕大哭,去世者的遗孀被期待哭湿衣裳,而欧美等西方国家的人们在葬礼上则盛装礼服、朗诗唱歌,甚至为逝者有意义的一生而庆祝和欢笑,而不是为其死去而哭泣,他们更多的是回忆过去的好时光,并且祈祷亲人的灵魂在天堂永生。塔西提岛人很少意识到悲伤、寂寞,他们几乎没有形容悲哀的相关词汇,当发生重大哀恸的事件时,往往会用疲惫、生病和身体不舒服等相关的字眼来描述悲伤经验。而且,他们虽然有许多描述愤怒和羞愧的词语,但在愤怒时常常会用微笑掩饰,而不会公开表达出来。当然,社会约定是历史地变化的,情绪因此也表现出与社会历史条件的一致性。有些情绪,如“厌恶犹太人”、“鄙视黑人”,无疑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在纳粹时期和种族歧视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它们却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虽然每个人有自己本能的情绪反应,然而,该不该表达出来、如何表达出来,则受到了文化价值和规范的制约。([11],p.78)这些规范(norm)会反映在主流文化认可的情绪意义、管理规则与表达方式中。

当然,所谓的约定并不代表情绪完全可以从社会文化中得到说明,而是表明,社会文化已然成为情绪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情绪的感受与表达通过社会标准的传递而具有一定的共通性,然而,个人过去的生活经验也会对个体的情绪经验产生具体的影响。这意味着,人们会随着自己的生活经验不断修改对情绪的感受与解释,因此,不同的成长背景和生活经历使每个人感受到自己所知觉的世界,逐渐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情绪经验与感受——情绪同时是一种个人生活经验的汇整,具有个体的独特性。

三、范式转换与情绪的再建构

前文已述,情绪以社会的约定为基础,只有拥有和理解了这种约定,才能恰当地表达情绪,那么,这些社会约定又是如何得到实现的呢?

我们知道,刚出生的婴儿只会哭和笑,那些原始情感如同积木组合中的基本木块或构成混合色的基本颜色。而成年的个体却会根据社会的需要和期望,表现出与社会文化相适合的复杂情绪。这是他们依据情绪“标准”不断进行修饰、丰富或完善,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变化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无疑起到了典范场景(paradigm scenarios)的作用。

关于婴儿笑的功能和发展的研究,很好地描绘了典范场景的发展。根据斯特恩(Daniel Stem)的观察,婴儿具有与生俱来的笑的能力。在最初阶段,笑是纯粹的生物学行为,而不涉及任何有意义的沟通。3个月之后,婴儿开始知道以笑为手段获取成人的注意和关心。当然,必要的加强来自与看护者的互动所提供的反馈。再后来,看护者的表情已成为婴儿能期待做什么和感觉什么的信号和指导。婴儿将跟随看护者的目光,指望从她那里学到如何做出反应。仅从结果看,不同阶段都有笑这种反应,但引起笑的情境却不相同,当蹒跚学步的幼儿似乎已经具有主体存在的感觉后,他们开始意识到同样情境的不同参与者。由于角色不同,相互之间会有不同感受。慢慢地,幼儿能理解到,一个人的行为会导致另一个人的悲伤,某种类型的事件会典型地引起某种情感。他们也知道,人们可以表演或“假装”他们并未真正感到的情绪,并清楚什么样的故事会导致什么样的情感。随着情感的剧目变得越来越复杂,对种种场景的学习会不断地继续下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情绪是一种获得性的反应,个体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对社会规则和道德进行内化,内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建构的过程。教育在此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告诉人们如何识别情绪反应,如何对情绪分类并命名,以及如何在给定的典范场景下产生相应的情绪。教育的本质在于教导儿童体验到某一特定情感,学习感受正确情感,不断增强语言能力,使情绪技能变得越来越复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这是伦理教育的核心部分,而其中的关键在于情绪恰如其分的表达。人们通过日常生活彼此互动而习得的社会性情绪经验,构成了相同文化中非语言沟通的重要基础。印度狼孩卡玛拉是个典型的案例。卡玛拉唯一的情感交流方式是嚎叫,虽然她具有人类的遗传基因和生理结构,但因从小生活在狼群中,所以无法理解人类社会的规则和文化,也就无法拥有人类的情绪。

不同年龄阶段的情绪差异,包含了特定年龄段理想的情绪范式(即某个年龄阶段哪些情绪是合理的),这些范式借助群体的常态行为得到实现和稳固。例如,吵闹、粗鲁、脾气暴躁,是与自我失控联系在一起的,这些情绪常常在孩子身上体现出来。在儿童期,哭闹虽然会受到批评,但能得到宽恕,因为哭闹是符合儿童情绪特征的;而到了青年时期,“闹”则会被认为是幼稚的行为。随着个体智力的成熟及自我控制力和社会敏感度的增加,人们逐渐拥有“忧郁、忧伤”等等情绪,这反映出,有些情绪只有年龄和智力达到一定的阶段才能体验到,诸如正直、谨慎等美德是与人生中的某些阶段(比如成年时期)相联的。总之,情绪与成熟等级相关,而社会约定影响了这些等级,个体在不同时期的情绪取决于社会中扮演的不同角色。([6],p.77)这也说明,情绪是朝着社会约定的方向发展,并在其间不断进行控制、消解与转换,趋于更成熟和理性。

社会规范的约束意味着,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不能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与生俱来的情绪,——为了避免惩罚或受到欢迎,人们有时会掩饰自己,表现出与自己意志相反但会让社会满意的情绪。这就是情绪的适当性(appropriateness),也是情绪策略的体现,它展现了情绪的最重要的人际交往的功能。借助于对典范场景的不断学习,人们获得了情绪的表达规则(display rules),它具体地说明了特定情境应产生的情绪类型以及适合特定情绪的行为,潜在地约定了可以向什么人、在什么时候表达某种情绪。这些规则会支配真实感受的情绪表达,或是减轻,或是夸大,或是隐藏,并且这些规则因文化而易。通常来说,在强调个体的文化中,情绪反映个体的主观内在世界,用来界定个人的独特性——它属于特定个人;在注重集体的文化中,情绪主要用来表达客观的事实,强调人们彼此间的基本关联性和相互依存性,情绪似乎把人们结合在一起。个体型文化更容易接受骄傲情绪的表达,集体型文化中人们的感觉良好大多伴随着人际投入。例如,日本人比美国人更会以微笑来掩饰负面的表情。日本人善于克制自己,尤其不在陌生场合中表现愤怒,更多地表现出社会融合性情绪,例如羞愧、怜悯、平静等,而美国人的情绪表达则直截了当,表现出更多的非社会融合情绪,例如自豪、恼怒、激动等,而且他们以自己的直率为荣。

但是,相同的文化或社会规范中,为什么有些人的情绪表达方式容易被接受,而有些人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呢?这就涉及情绪管理和情绪调节。情绪调节是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机制,使情绪在生理活动、主观体验、表情行为等方面发生一定变化,从而处于适度水平的过程,其中既包括削弱、去除或掩盖正在进行的情绪,也包括激活或伪装需要的情绪,即既包括抑制也包括维持和增强的过程。情绪管理是一种改善情绪与行为连接,通过控制自我情绪产生亲社会行为的能力。虽然个体在成长过程中,获得了很多情绪规则,但是如何运用这些规则、以及情绪与情绪规则能否建立正确的连结,还要依赖认知进行协调。认知这一中介对情绪规则进行加工,而每个人加工的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情绪规则内化为认知图式的途径也不相同。这可以用来解释那些非正常的或不符合社会约定的情绪,例如,某人对于空旷的场所感到害怕,认为这些情境会对他造成威胁。他在错误的信念和情绪之间形成了连结,这个连结并非先天形成的,而是在成长的过程中,生活中的某些情境或事件对他的信念产生了特定的影响。按照弗洛伊德的解释,日常生活中的情绪意义可追溯其早期经历的起因,创伤性情境可以通过联想引发许多后续的情绪。如果不能把创伤事件正确纳入认知图式中,那么个体就会产生情绪扭曲。

总之,情绪不仅是约定性的反应,而且是获得性的反应,是一个缓慢、渐进、积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规则不断地产生、重构或被禁止,规则的变化引起了情绪的变化。就表达的层次而言,情绪区分为一个较符合社会期待、具有社会展示意味的社交情绪以及另一个符合内在真实感受的隐秘情绪。社会约定在不断地传承、转换和变迁,而不同的时空环境中,人们知觉到情绪的某个层面或不同部分,进而产生各自的感受与反应,这也正是情绪之所以让人捉摸不定、难以掌控的原因。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李晶同学所提供的相关文献,在此表示感谢!)

[收稿日期]201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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