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有权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与林毅夫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角度看论文,所有权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教授论文,林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者小传
张维迎 1959年10月生于陕西吴堡,1981年毕业于西北大学经济系,1984年获西北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获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4年获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现代中国研究中心兼职高级研究员,西北大学兼职教授。1984年至1990年,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从事经济改革理论和政策的研究,在全国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和研究报告,曾两次获“全国中青年经济改革优秀论文奖”。其硕士论文获1992年牛津大学经济学研究生最佳论文奖,先后发表论文50余篇。
在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改革出路这个问题上,我和毅夫有些观点是互补的,因为我们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有些观点是不一样的,因为我们依赖的理论不同。下面我归纳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现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第三点谈谈我的一些具体想法。
首先谈第一点,即企业制度要解决什么问题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简单地说,企业制度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给定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情况下,有什么办法使每个人都有积极性工作,二是给定人的经营能力不可直接观测的情况下,有什么体制使最有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企业制度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呢?从现代企业理论来看,它是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在企业中有一部分人拿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有一部分人拿取剩余承担风险。控制权分配指的是谁应该有决策权,谁应该管谁。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企业制度就是要解决一个激励机制问题,再一个就是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现代企业理论中讲的企业的所有权就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它与产品的所有权和财产的所有权不一样。我理解毅夫批评的很大程度是指财产所有权。企业里的财产所有者是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就是看他是否是剩余索取者。从这个角度讲我理解,预算约束硬化与我们原来讲的自负盈亏差不多。问题是,“自负盈亏”的“自”究竟是谁,谁是这个“自”,谁就是企业所有者,尽管他不一定是财产所有者。从我的角度来看,刚才毅夫讲的预算约束硬化硬在谁身上,即自负盈亏是经理负,工人负,还是国家负?谁负谁就是企业的所有者。从委托人——代理人的角度看也是同一意思。一般讲委托人指的就是企业的所有者。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人是指为别人的行为承担风险的人。如果你的行为影响我的利益,那么我就是委托人,你就是代理人。如果互为影响,则互为委托人和代理人。
有关企业组织如何通过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来解决前面谈到的两个问题,我谈四个要点:一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要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要有控制权。为什么这两者必须对应,即如果不对应,承担风险的人没有权,而有权的人不承担风险会导致什么后果?它会导致廉价投票权。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谈到。当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对应,如果完全对应,说明我们有一种完全的合同,完全的合同就是市场,就没有企业了,也就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之所以企业中有委托——代理关系,就是由于不可能完全对应,从而使得一部分人总要替另一部分人的行为承担一定风险。
二是企业理论,特别是格鲁斯曼——哈特的一些抽象研究和我的比较具体的研究证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授予给企业中那些最重要的成员,即相对重要的人应该有剩余索取权。
三是最难监督、最有私人信息优势的那些人应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为什么呢?那些难以监督的、有私人信息的人知道自己干的怎么样,而别人不知道,且难以监督,最好的办法是让他自己监督自己,所谓自己监督自己就是让他有剩余索取权,干好干坏是他自己的事。
第二和第三个要点结合起来,可以这样讲,在任何一种企业制度下,负责经营决策的人都应该有相当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西方典型的大的股份公司,经营者的收入相当一部分是剩余收入,与企业的利润相关,与企业的股票价格相关,而且大部分经理人员有一定数量的股票。
四是我本人证明的一个东西,即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经营者对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是非常重要的。简单地说,这个理论是这样的。
从这样一个角度我来评价一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成败得失。刚才提出企业制度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积极性问题,一是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我的看法是我国十几年的改革在解决激励机制方面,积极性方面是相对成功的,而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为什么这样讲,一部分观点毅夫文章中讲了。我们实际的改革,如承包制等,是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从政府转归企业,这个意义上也是企业所有权的改造。剩余索取权转归企业内部,企业的经理、工人就有积极性工作,当然他们还不是法律上的所有者。从我的角度看,我国过去十几年改革取得很大成效的很重要原因就是经理人员形式上不可以占有但是实际上可以占有的剩余索取权。我认为它有它负的一面,但正的一面更多。至于利润率为什么下降,毅夫讲的观点,我完全同意,就是隐瞒利润,因为隐瞒也是占有剩余的一种方式。我再加一点,就是市场竞争也是减低利润率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集中化程度与利润是负相关的,根据微观经济学,一个完善的市场制度下,是没有超额的利润。
但国有企业改革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这个不成功,简单地说就是现在我们的经营者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财产所有者来选择。我们下一步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这就引到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评价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现在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大致是这样的:国家成立一个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面成立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代理股东,由这些股东持有那些经营性企业的股票,然后派董事、派监事,以后也可在股票市场上操作,这样我们就模拟了一个股票市场。现在实际上上海、深圳、北京各地都是在按这个思路改革,已经开始而不仅是思路,是一种办法。
具体来讲,这个思路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它能不能保证将那些真正有才能的人选择到经营岗位。第二个问题,它能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的增殖保值。第三个问题是,国家作为股东能不能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第四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现在可能没有完全暴露出来,就是当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可以在市场上炒股的时候,你怎么对他进行监督。当然在此我不想强调这个问题。我想强调这样一种改革思路(指国家做股东),难以解决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
所以我提出一种思路,把国家资产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我们知道,债权和股权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作为债权人,正常情况下只是一个固定收入的索取者,不承担风险,也不用干涉。国家作为债权人,只要企业不破产,它的收入就是稳定的。国家作为债权人还可以在企业还不起债时对它进行起诉,让它破产,这也是国家作为债权人的一大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旱涝保收”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增殖保值。第二个好处是解决我刚才提到的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国家退出股东角色,引入非国家的,真正承担风险的股东,由他们来选择经营者,这时候他们之中的投票权就不是一种廉价的投票权,而是一种昂贵的投票权了。第三,它还可以解决政企分开问题。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可以界定得比较清楚。虽然债权人严格说来也并不是完全不加控制,当投资负险很大时,债权人也要过问;而且债务合同中往往都有附加条款,规定可以将钱用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等。但是相对来讲,债权的界限比股权要清楚得多。所以我说股权变债权可以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从我的角度上,我觉得债权是完全的、最好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你借了多少,利息是多少,到期都要如数归还,否则就可以上法庭。这就是完完全全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在寻找一种完全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一直都没找到,所以我推荐也许是一种最好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在这种资产经营责任制下,就是硬约束的。但是我还要指出的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结果是不确定的,它不可能保证每个索取者都获得固定的收入。换言之,如果每个索取者都变成债权人,拿固定收入的话,股和债就没有区别了。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承担风险的区间不同,如果企业的出资者都是债权人,则债权人随时随地都在承担风险,当然它也就随时都得进行监督了,因为企业随时都处在破产的边缘。所以企业出资者不能都变成债权人,总得留下一部分人来承担风险。那么谁来承担风险呢?国家作为风险承担者,我觉得无论对国家、对社会都不是利的。所以我们必须找另外的风险承担者。
这就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归纳起来,大意是这样:现在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股权,因为它索取的是剩余,应该把它变成债;同时把现有的国有企业的某些债权变成股权,引进新的、非国有的所有者。这就是我的基本观点。
第三,我想谈谈具体的改革措施问题。①国有资产不仅应该作为股权经营,还应该作为债权经营,至少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债权经营。②现有的国有企业应该划分为两类,一类国家保持股权,另一类只进行债权投资。保持股权的应该仅限于少数垄断性的、特大型的企业。③国有资产不仅应该让国资委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而且应该委托给其它方进行经营。④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结构也应规定,必须有一部分作为债权经营,从而加大外部其他股东的作用。
我和毅夫的观点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从政策的角度看可能“各有所长”要好一些,但是从学说的角度看,我倒愿意把有些问题说得更明确一些。下面我来谈谈以下问题:
首先,毅夫认为所有权既不是(经济有效率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但是我认为,以静态的角度来看,所有债权虽不是充分条件,但是必要条件。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就很可能是充分条件。制度都是人创造出来的,关键是看人有没有这种创造的积极性,市场,竞争都是这样。所以我说过,判断一种制度的优劣不是看一种制度下有没有小偷,而是看这种制度下人们有没有防止小偷的积极性。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个人觉得,动态地来看,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充分条件。当然,这依赖于我们怎样理解产权这一概念。
第二个我想跟毅夫讨论的问题就是他提到的国有企业没有搞好搞不好问题,因为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都有很多国有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存在着分歧。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有经济的等级结构(Hierarchy)和规模对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都有很重要的影响。一个12亿人口拥有的国有企业和200万人口拥有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类比并不是很合适的,一个只有十几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和一个有着几十万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类比也不是很恰当的。
第三,毅夫刚才提出三个具体的质疑,首先一个是亏损企业谁来要的问题。我觉得亏损本身并不一定导致没人要的问题。我认为,在市场上没有东西没人要,关键是一个价格问题。
毅夫谈到的第二个具体问题是,大的债权人必然要干预,这与现在有什么区别。首先我同意大的债权人肯定要干预,这在日本特别典型。债权人的债权越大,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意义上来看,他的干预也就越强。日本企业就是这样的例子。日本的企业债权人的干预就比美国大得多。但是总的来说,债权人和股东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债权人最大的干预就是在企业不能还债时,当然这也不排除债权人在平时也对债务人进行监督。这里面就有一个干预权的分配问题,并不是说债权人是完全被动的。当企业在作出涉及到企业生存的重大决策时,就连工人也有一定的决策权。但是这跟我们现在的状况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个毅夫提到的具体问题是有关“人质”问题。这是所有企业,甚至包括拉美等一些国家,都存在的一个问题。反正我还不起了,你拿我怎么办吧?债务多了,债务人反倒不怕,债务少时,债务人还不愿为此去败坏了自己的声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猪不怕开水烫”。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还是跟企业的负债结构有关系。现有的情况这个问题肯定很严重,因为国有企业的股本很低,基本都是负债。因此当企业的负责率很高时,人质问题就很严重,但是如果能够让民间资本进来占据很大的一块,国家资本占据属于债务的40%至50%的一块,人质问题就不会那么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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