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的火药桶——论20世纪中吕宋农村骚乱的起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菲律宾论文,骚乱论文,起源论文,农村论文,吕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23/427.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56(2012)01-0078-12
菲律宾是典型的农业国,位于热带季风气候区。境内虽然有7000多个岛屿,但规模较大的只有13个,其中吕宋岛最大,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是岛国政治经济的中心。中吕宋①则是中心中的中心。中吕宋土地肥美、地势开阔,亚诺河和邦板牙河萦绕其间,灌溉体系相对完善,是绝佳的农耕所在,土地开发利用率全国第一①,粮仓之誉即由此而来。中吕宋也是菲律宾工业、交通和贸易的中心,全国主要的公路和铁路干线都通过此地,因而商品经济最为发达,为资本侵蚀传统乡村打开方便之门。
有关中吕宋地区农村问题的研究多围绕农村治理如土改、绿色革命、国民生计运动等展开,研究的地域范围多限于从微观视角所做的一村一镇的田野调查,很少对该地区延续日久的农村骚乱特别是骚乱的原因进行整体的讨论。本文尝试分析中吕宋农村骚乱的背景和根源,以期对日后以土改为核心的农村治理政策有更好的把握,冀以引玉之砖就教于方家。
一、中吕宋的农村骚乱
中吕宋的小农常年被大地主、土地掠夺者和高利贷者所蹂躏。早在西班牙殖民统治时代,农村骚乱就时有发生,尤以教会地产上的农民反抗为甚。不过早期骚乱还不严重。相对地广人稀的局面也缓和了冲突,故而农村问题并不受重视。进入20世纪,中吕宋的人地矛盾激化,小农的不满持续升温。农民无法像城市工人那样通过工会提出有效的诉求,于是这种不满最终演变为暴动。20世纪的头20年相继出现了两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运动。一是被称作kapisanan的组织,由卡里斯马型的农民领袖建立,旨在发动农民造反;一是菲律宾民族联盟(Philippine National Association)。二者都带有乌托邦和民族主义的色彩,但是最终都被镇压。同期类似的小规模骚乱不断,到处都是自封的救世主。20世纪30年代之前,农民暴动中起领导作用的是农民领袖,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纲领。但从30年代开始,自发抗议的运动让位于有组织的农民运动,起领导作用的主要是马尼拉受过教育的有社会主义倾向的中产阶级分子。棠古朗运动(Tangulan Movement)和萨克达尔运动(Sakdalism)就具备这样的特点,尤其是后者。萨克达尔运动的领袖拉莫斯(Benigno Ramos)明确提出实现菲律宾的立即独立,瓦解所有的大地产并分给穷人。他的政党在内湖、布拉干、黎刹和甲米地诸省风靡一时。为谋求激进变革,拉莫斯在1935年发动暴动,是为著名的萨克达尔大起义。这次起义广泛波及中吕宋诸省,并数次威胁到首都马尼拉的安全,是胡克组织出现之前菲律宾规模最大的农民起义。农民运动的演变反映出农村问题正在进入国家政治的中心,城市中产阶级对农民运动的参与和领导使运动摆脱了以往的愚昧和盲目,使农民运动更具时代的自觉。
菲律宾第一批革命的农民组织也在俄国十月革命后出现于中吕宋。到1924年,这些农民组织已经拥众1.5万,组成菲律宾农民全国联合会,影响遍及中吕宋。②1930年11月7日,克里桑多·伊凡格里斯塔(Crisanto Evangelista)创建菲律宾共产党。农民全国联合会的领导人参加了菲共的组织工作,使得菲共的纲领中融入了农民的诉求。太平洋战争时期,入侵的日本人赶跑了中吕宋的大地主,导致菲律宾农村形成权力真空,客观上为左翼武装力量的壮大提供了机会。1942年3月29日,“人民抗日军”在中吕宋正式成立②,他加禄语简称Hukbalahap或Huks;这就是中国学者笔下经常提到的胡克。在胡克的支持下,农民对于逃亡地主或充当菲奸的地主,乘机占领其土地;对于那些支持胡克的地主,则实行减租减息政策。③胡克还在根据地建立政府,并吸收小农担任职务。到战争结束时,胡克正规军达到2万,另有后备部队5万④,成为当局半个世纪的梦魇。
二、中吕宋农村骚乱的根源
人地矛盾突出是中吕宋农村问题最根本的症结。人口的迅速增长不但造成租佃率上升,更导致地块经营规模过于碎分;而农地单产的低下则使得小农无力在小地块上得到足够的产出,以维持全家的生计。随着人地矛盾的激化,小农越发陷入贫困的境地。而高利贷的蔓延和农闲时期兼业机会的缺乏则更强化了农民的贫困状态。贫困,无疑是打造中吕宋火药桶的主要材料。
1、中吕宋人烟稠密,人口增长过快
菲律宾的人口密度东南亚第一,而中吕宋则始终是菲律宾人烟最为稠密的地区。从表1⑤可知,中吕宋10省的面积为11830平方英里(约30640平方公里),仅为全国面积的10.34%;然而10省在1918年的总人口高达210万,占全国人口的21.3%。中吕宋各省的人口密度也可以从表中反映出来。
到了太平洋战争前夕,内湖省人口密度达到232.2人/平方公里,居全国最高位。中吕宋平均人口密度为130.4人/平方公里,而同期全国人口密度仅为53.8人/平方公里。⑥根据学者的统计,中吕宋在一代人之内就能使人口翻倍。⑦
人地压力持续上升导致地块碎分严重。在1918年,新怡诗夏省是中吕宋农地平均地块规模最大的省份,为6.08公顷,而单位规模最小的三描礼士省则仅为1.22公顷。⑧由Generoso F.Rivera和Robert T.McMillan负责完成的“1952年菲律宾农村调查”,指出中吕宋超过92%的农户经营地块面积不足5公顷。⑨很明显,这样的经营规模不足以维持一个农户家庭的温饱。⑩
人地压力持续升级诱发租佃比例急剧上升。③从表2可以看到,1918年中吕宋的佃耕地比重,除内湖省外,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局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恶化。至1939年,中吕宋的相应比例增至59.4%,其中涨幅最大的是内湖省,从1918年的10.51%猛增至1939年的44.3%(11);而同期全国平均值仅为32.4%。④
2、农地单产极其低下
菲律宾的稻谷和玉米单产一直是亚洲最低之一。作为菲律宾的粮仓,中吕宋的产出情况在全国是最好的。但是,和同期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则远逊之。从表3(13)可以看到,虽然上文讨论了中吕宋人地情况的严重性,但是和日韩台比较,其在人均地块规模上反而还占优。可见,小农的贫困并非地块规模过小这一单因素造成,还与中吕宋农地生产率的低下有密切的关系。(14)
农地单产的低下同样在玉米作物上反映出来。从表4(15)可以看到,中吕宋玉米单产不但很低,而且增产很慢。其中,巴丹、布拉干、甲米地、丹辘四省的玉米单产在15年间居然下跌了。
中吕宋农地单产低下的背后是投入要素缺乏。众所周知,稻谷是半水生作物,一般只有在水位保持日均6毫米时,才能达到稳定产出。中吕宋虽然降水丰富,但雨日太过集中(16),反引起严重的旱灾。另一方面,水稻生产不但需要水,还需要阳光。因此相比于雨季,因为旱季的日照时间较长,水稻能有更好的收获。然而受限于水利的缺乏⑥,中吕宋的农地在旱季往往被闲置,实在是巨大的损失。(17)
中吕宋农耕技术落后,作物的种植只是单一的连作,木犁和镰刀是基本的农具,除了大种植园,脱谷机等机械农具很少使用。小农大多不用化肥,即便天然肥料,也没有好好利用。土地管理也不用心,多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也没有培育良种的办法,导致作物产量极低。中吕宋在不善保养地力的问题上已为学者广泛诟病。⑦
耕畜不足也是很大的问题。尤其是1910年代爆发的严重牛瘟,导致耕畜大批死亡。畜力缺乏更导致耕畜价格猛涨。1888年,普通耕畜的价格为30比索,30年后竟涨到97-150比索,最好的耕畜更超过200比索。(18)一般小农即便有机会购买,也无力问津。
3、小农的贫困
如上所述,人地压力的持续上升是小农贫困的根本原因。人地压力可以通过一个例子很好得体现出来:20世纪30年代的中吕宋,许多地方的佃农甚至必须为他能佃耕上优良的地块向地主支付好处费,这种费用一般称为pamata或postura。这个好处费是不固定的,一般用来竞标,出价高的佃农得到耕作权。在班诗兰这样人地矛盾突出的省份,即便是很小的一个地块,好处费也达到75比索。而根据艾莉娜·丹尼森的研究,30年代中吕宋一个普通佃农从地里赚取的年均收入也只有125-130比索,由此可见中吕宋的人地矛盾已经发展到了何种程度。(19)另一方面,农闲时期农民兼业机会的稀缺也是致贫的重要原因。据估计,1公顷稻田要求300小时的劳力和150小时的畜力,对劳力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移植插秧和收割环节。(20)按户均地块2公顷计,那么只需要投入600小时,按一天劳作8小时计算,仅为75天。意味着佃农在一年中大多数时间无事可干,劳动力被严重浪费了。
本尼迪克特以中吕宋1920年代一个典型的分成稻农为例,估算出中吕宋普通稻农的生计状况。(21)据作者观察,普通佃农一年户均收获是135卡弯。⑧但是,在扣除种子、收割、脱谷等费用后,佃农还需要和地主对半分成。考虑到佃农一家全年的口粮消费和现金消费,每年户均反而亏损45卡弯。按当时稻谷的单价3比索/卡弯计算,意味着佃农辛苦一年反而亏损135比索。
真相调查委员会(The Fact Finding Survey)是奎松总统在1935年建立的,旨在调查农村问题的性质、程度和根源。在劳动部的配合下,该调查覆盖了18个最重要的农业省份。观察员在对中吕宋4处教会地产进行调查后发现:稻谷佃农中有48.1%的年均总收入为50-150比索,26%的收入为151-250比索,超过250比索的仅占25.9%。但是生活在大地产上的佃农,家庭年均消费是253比索,意味着至少有75%的佃农处于负债的状态。(22)
委员会也深入调查了中吕宋甘蔗农的生存状态。在甘蔗产区,榨糖中心(Central)和地主是主要受益者。太平洋战争前中吕宋的甘蔗园每公顷能产糖50担(约60公斤)。甘蔗地块平均规模为2公顷,因此总收成大约有100担,按均价7比索/担计算,为700比索。但经过榨糖中心和地主的分成,佃农真正到手的只剩下90.5比索。(23)
还要看到,传统农业是靠天吃饭的,任何灾变都足以使农户一年的辛劳付诸流水。菲律宾又处在东南亚的台风活跃地带,每年都遭遇台风数十次之多,这无疑是对小农的致命打击。尤其要考虑到,即便在中吕宋这样一个相对成熟的农业区,小农依然不具备仓储粮食的条件,这导致小农必须在收获季节出卖粮食,而被迫在随后的岁月里买进口粮。众所周知,收获季节的粮价是全年最低的,而等到小农从市场上购粮时,粮价已经翻倍了。难以想象小农单凭地里的产出就能维持一家人全年的开支,于是势必要求助于高利贷。
中吕宋的高利贷形式一般有三:(1)Takipan:每借贷1卡弯稻谷需要于第一次收获时归还2卡弯稻谷;如果不能及时归还,那么在第二次收获时需偿还4卡弯;(2)Talindia:每借贷2卡弯稻谷需归还3卡弯稻谷;(3)Terciahan:每借贷3卡弯稻谷需归还4卡弯稻谷。
地主放贷是很霸道的。菲律宾总督西奥多·罗斯福曾经亲眼见过这样一个实例:一个小农从放贷者处借款300比索,到每年付利息的时候,如果小农愿意签订一份以他不认识的文字起草的合同、以取代原合同,那么利息可以减免。可以想见小农是极愿意的,但是如是者三次,到第四年的时候,小农惊骇得发现自己已经莫名其妙地负债高达3000比索了。⑨
高利贷的流行使得小农永远没有还清借贷的指望。高额的利率足以使小农一旦负债,终身无法还清。为了糊口,他们不得不反复借贷,越来越陷入债务的漩涡,无法自拔。
三、导火索——中吕宋的变与不变
贫困是中吕宋农村骚乱的大背景,但单有“贫困”还不足以解释中吕宋的问题。事实上在菲律宾,许多地区比中吕宋农村还要贫困,但是骚乱却并不普遍。正如美国著名土改专家大卫·伍夫所说:租佃率高、人口密集、贫穷、农业技术的落后,产生了骚乱,但这些只是引子,要想知道骚乱的根源,必须在“变”字上找答案。(24)中吕宋由于稻作经济发达,交通便捷,一直是菲律宾相对发达的地区。20世纪前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泛滥,中吕宋首当其冲受到资本大潮的冲击。
1、变局之一——主佃关系不再“温情”
中吕宋一般的地主拥地规模并不大,他们大多在乡,尤其是小地主还和农户一起劳作,因此感情上比较贴近,主佃关系也较缓和。⑩长期以来,地主更多的扮演一个慈父的角色,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关系帮助佃农,并提供资金和工具上的援助,而后者向地主效忠作为回报。这是地主确立自身合法地位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地主财产、稳定租佃关系(11)最行之有效的办法(12)。
中吕宋直到19世纪末还覆盖着大片丛林,在开荒的岁月里,佃农耕作土地是免费的;即便在开荒期间过去后,租金的收取也是象征性的。慢慢地,随着农地耕作环境的成熟,产出增加到一定程度,地租就高了起来。进入20世纪,农作物商品化的兴起直接诱发商业大潮的涌入,资本的逻辑拷问着传统的乡村社会,“温情脉脉”的主佃关系逐渐成为明日黄花。当老地主故去,新地主定的租金就更高,于是农户开始愤慨。租佃关系的商业化不仅仅体现在地租上,过去在青黄不接时佃农借贷的口粮是不用支付利息的,现在反而成为地主施放高利贷的好机会;过去在地主的庄园捕鱼、采集野果都是被允许的,现在却成为有偿的了。新式地主还强迫佃农担负额外劳役,包括地主的家务,修桥铺路、修建大坝、护栏以及种植果树,却不支付任何报酬。地主越来越成为唯利是图的资本家,不再是一个有担当的慈父。(25)
从地主方面来看,抛开商品经济的因素,他们也有足够的动机开始漠视小农。这一切都源于美国人的到来,打破了传统地方精英威权赖以维系的渠道。在过去,传统地主以对佃农家长般的保护换取家长般的权威,以此维系自身的地位。但是美国人整合并提供了覆盖全国的政治舞台,吸引了地方精英走向马尼拉的政治、经济中心,从而妨碍了地主对本土社区的关注。而土地精英的威权地位也因为这种全新的政治参与机制而得到新的合法化方式,对于佃农的关注变得冷淡了。
这一切都导致主佃关系日趋紧张,造成主佃之间的不信任和猜疑,反过来又强化了主佃矛盾。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的一处教会地产上,佃农群体的负责人称,20年来,地租从每公顷2比索上升至35比索,并且佃农还要为他们的住宅交纳租金,而以前这是免费的。此外,佃农所做的任何耕作改进以及自家饲养的家禽和果树,都被地主以提高租金的形式分利。这引发无穷的冲突,自那以来,此处地产上2000户佃农已有一半被驱逐。(26)驱佃对于佃农而言是灾难性的,随着中吕宋农地的日益稀缺和人口的持续猛增,流离失所的佃农常常无法找到新的佃耕机会,而彻底沦落为无地农工,甚至进入城市成为流民。
总之,主佃之间越来越商业化的关系,处处扼杀佃农的生计。租佃关系失去了往日温情的面纱(27),令小农越发不堪忍受。
2、变局之二——地权登记引发土地掠夺
在中吕宋内陆,自19世纪晚期以来,大庄园主利用地权登记的机会巧取豪夺,兼并了大量小农耕作的地块。所谓地权登记,就是西班牙殖民时期于1880年和1894年发布的有关登记地权的皇室法令,以及美国占领后在托伦斯体系下启动的地籍普查和地权登记,他们的目的都是想用西化的方法厘清传统乡村貌似混乱的地权体系,明确产权、确立权责,以便通过西化的方式起到定纷止争、发展生产的效果。殊不知,“所有权”概念本身就是西方文明强加的产物。在西方人眼中看似混乱的地权体系早已融入本土居民世代沿袭的生活环境之中,只是不为“所有权”观念浸淫的西方文明所了解罢了。传统土地占有体系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使用。权利是实在的,通过行使来表现。实际使用才是所有的表现形态,所有权是具体的,而非抽象地存在于观念之中。传统社区没有抽象的所有权概念,土地占有在一个社区内世代传承。权利既无边界,亦无遭到剥夺的可能,社区居民世代聚居。拥有土地就拥有了身份,就被认可为社区的成员,失去土地将被边缘化,遭到排斥。(13)从法学理论上讲,这是一种日耳曼法意义上的地权观念,与日后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大陆法系的地权理念大相径庭。(14)
地权登记给了土地掠夺者绝好的借口,以便侵吞小农的土地。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小农耕作的地块由于没有经过小农申请确权,反而被土地掠夺者抢先申请,成为投机者所有。这种卑劣的行径被称为“土地掠夺”(Land-Crabbing)。这个现象在20世纪早期还不常见,鉴于大多数人没有现代法律意识,同时申请程序冗杂,成本(勘测费、代理费、法庭费等等)不菲,因此当时申请的人并不多。在1902年地权登记法通过后的前7年,当局总共只发放了4000份地权确认。(28)不过,在这少数申请人中,绝大多数是地方上层,他们掠夺了大量小农的土地。更糟的是,为了加快地权登记,1913年当局又通过了地籍法,不再像以前那样通过私人申请,再对地块进行勘测、确权,而是由当局对各个区域的地块进行主动、统一的勘测,然后向法庭提起要求占地者提供主张地权的证据,如果后者的举证成立,则授予地权。地籍法的实施在客观上更加剧了土地掠夺的风潮。传统小农是不可能具备现代产权意识的,而那些申明拥有地权并有能力和财力提供证据的主体往往是土地精英或是实力雄厚的有产者。事实上,在落后的中吕宋农村,大多数小农几乎没有接受过教育,即便有心主张地权,在繁冗的文件和公告面前也难免裹足不前。
地权登记引发了长达半个世纪的荒唐现象:有权的小农失去土地,投机者却大行其道。这一现象在中吕宋沿海地带也有,但内陆地区更普遍。更糟糕的是,当纠纷诉至法院时,后者的判决也常常偏袒投机者一方。由马尼拉大主教控制的滴露毗寒庄园是土地掠夺的典型。这块地产面积4125公顷,最早由菲律宾农户拓荒垦殖。由于拓荒者并未向当局主张所有权,而世代向当地的神父交纳礼品,这被天主教会看作是对地产拥有所有权的标志,并于1894年从西班牙殖民政府处得到该块土地的确权。在另一个涉及7799公顷的里昂地产上,牧师何塞宣称拥有地权是出于前任所有者的遗嘱。但在1932年举行的听证会上,其既不能出示所有权证明,也不能出示前任的遗嘱证明。但是,法庭不顾众多农户的抗议,还是判决何塞胜诉。
土地掠夺进一步加剧了地权分布结构的畸形:小农的地块越来越小,而农村精英却继续着兼并地块的进程。(15)土地掠夺者不但霸占耕地,还往往驱逐地上的小农。一个典型的案例发生在希望庄园。被庄园主驱逐的农户们宣称他们耕作的5000公顷土地是被庄园主强行霸占的。(29)1935年自治政府成立后,劳动部收到过许多类似的控诉。在这样激荡的背景下,中吕宋小农的不满也就不足为奇了。
3、变局之三——农工的不满
中吕宋大多数工人是农业工人,农工生活的恶劣是中吕宋农村持续动荡的原因之一。农业工人群体的扩大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美国殖民后,向菲律宾开放了蔗糖市场,引发大规模甘蔗种植园的兴起。(16)私人资本也涌入烟草、马尼拉麻等种植园。经济作物种植园与传统农庄不同,前者以出口为导向,以利润为依归。更重要的是,经济作物的种植迫切需要现代化的机械装备,农耕工序也较容易掌握,为普遍雇佣农业工人耕作提供了可能。
但是,农工的生活是非常困苦的。表5(30)显示了农业劳工与工商业部门劳工在日均收入上的差异。
迟至1939年,农工平均日工资不过在0.15-2比索之间。同期,《菲律宾统计年鉴》(31)调查的58.1万农工中,有14.7万日工资为0.2-0.29比索,12.5万为0.3-0.39比索,9.8万为0.40-0.49比索,15.6万为0.5-0.59比索,只有1.2万农工的日工资超过1比索,而不到0.2比索的也有4.3万人。这种收入水平被称为“饥饿工资”。进入1920年代,中吕宋的农工组织开始出现。到了1941年,全国注册的工会有438个,会员数10.1万,另有各种未注册的工会和独立工会拥有19万名产业工人和农业工人。中吕宋农工组织的规模是全国最大的,其中工人联盟(general worker union)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组织,有会员5万,菲律宾农民联盟(Philippine confederation of peasants)和劳工之子(sons of sweat)也受共产主义的影响,分别拥众6万和8万。这些农工组织拥有较健全的维权手段,得到马尼拉一部分有识之士的支持。
农工组织的出现激起地主阶级的对抗。中吕宋的土地精英在1939年建立了和平骑士团(knights of Peace),公开反对佃农和农工的抗争。他们还到各省打击参加组织的农工,对于那些“不听话、不安分”的佃农实施驱佃,对参加维权组织的农工进行孤立,不再雇佣他们从事耕作,青黄不接时也不再提供接济。和平骑士团也经常出入于马尼拉豪门,向当权者进行游说,打击农工组织的活动。和平骑士团与农工组织的针锋相对,无疑激化了农村骚乱。
当然,中吕宋农村的骚乱其来有自,并非20世纪才开始出现。早在上述变局出现之前,骚乱的因子就已深深扎根在固有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中。20世纪以来,这些固有的问题持续发酵,也是中吕宋农村骚乱的原因之一。
1、pacto de retroventa高利贷
笔者在上文曾讨论过高利贷,认为是小农遭受剥削,并陷入贫困的强化剂。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高利贷还不是最坏。中吕宋农村的高利贷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主佃关系之下的高利贷,其二是主佃关系之外的高利贷。前者的特征是“剥削”与“庇护”相结合,目的是将佃农固定在佃耕地上,达到稳定主佃关系的效果;后者的特征是纯粹的“掠夺”,目的是赚取更多的利润,在客观上常常造成小农甚至中小地主被迫出卖土地还债,是土地兼并的罪魁。虽然两种类型的高利贷都使小农陷入贫困,但诱发的社会效果不同。主佃关系之下的高利贷,由于没有剥夺佃农的佃耕权,因而佃农的不满尚不明显。但是基于纯粹掠夺的高利贷,由于逼得小农最终流离失所,往往诱发无穷的社会问题。Pacto de retroventa就是后一种高利贷在中吕宋的典型。具体做法是以借贷者的土地作抵押,如果债务到期不还,则地块将归债主所有。放贷者多为当地华人及华菲混血儿,他们有很强的经商实力,资产雄厚。这种现象由来已久,早在18世纪末就出现了。通过这种方式被剥夺土地的小农户很多,他们极为不满却又状告无门。通过pacto de retroventa流入华人及华菲混血儿手上的不但有小农的地块,还有小地主的地块,他们常常因为消费而花钱太多,最终不得不告贷。据Leslie E.Bauzon的研究,有时候借贷人即便按期还债,债权人也会故意躲避,终至借贷人无法及时偿还,达到掠夺土地的目的。(32)
高利贷问题如此严重,以至于美国人殖民之初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于1908年和1916年相继设立了菲律宾农业银行和菲律宾国家银行,希望通过向农户贷款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很快失败了,因为现代的融资体系要求同样现代的产权结构相配合。菲律宾传统社区的地块大多没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导致农户无法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33)而一旦启动地权登记和地籍普查,上文所述的土地掠夺现象就随之蜂拥而来。这确实是一个进退两难的困境。
2、教会地产
教会地产在中吕宋内陆的大量存在一直是农民骚乱的温床。大地产最初由西班牙人通过王室授权得到,监护征赋制(Encomienda)是大地产制最早的雏形。需要注意的是,监护征赋制本身只授予监护主管理当地人口的权力,并没有赋予其对当地土地的权力。然而随着土地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该制度出现了扭曲,监护主在管理土著之余,将权力要求伸向了土著耕作的土地,地上原有的住户则成为地产的附庸。大地产就这样形成了。
不过西班牙人对于经营地产兴趣不大。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西班牙人转向海外贸易,而华人及菲律宾当地精英的实力也还不强,这样大庄园的地产逐渐被教会兼并,并雇佣佃农或农工耕作,逐渐发展出租赁制、分成制以及监工制。此外,教会还通过购买、强迫“捐赠”等方式兼并中小地主的土地。教会也利用土地登记的机会,勾结殖民官员把不属其所有的土地划为己有。
早期的教士在菲律宾条件艰苦,且怀有理想。但是随着生活的日益好转,环境的舒适,加上教士在当地的优越地位,他们的生活开始腐化堕落,征收的地租也越来越高。据官方的统计,在罗隆贝庄园和班迪庄园的佃农,19世纪所付出的地租比一个世纪以前提高了一倍多。此外,教会向佃农发放的高利贷利率也飞速上涨。据统计,19世纪40年代,比南庄园的借贷年息是33%,到19世纪50年代,年息已达50%-60%;又过了30年,比例竟高达100%。(34)
教会的奢侈生活和横征暴敛刺激了佃农。主佃矛盾越发激烈。西班牙殖民时代,政府就反复收到控诉,指责教会掠夺土地。当局虽然进行干预,但效果不彰。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西班牙政府与教会关系的缓和,当局又重新加强了对教会地产的保护。绝大部分地产都在1880和1894年地权登记时被确权。在教会地产最集中的布拉干、黎刹、甲米地、内湖省,教会地产占到当地耕地面积的40%。(35)地权登记的过程也是本土农户的血泪史,因为教会在地产确权中常常与农户产生纠纷,最终的结果是农户被驱逐或者沦为佃农。
教会地产的另一个特点是广泛采用因奎拉脱制(Inquilinato)。(17)在教会地产发展早期,由于地广人稀,为吸引劳力耕作,教会采取了免役制,即教会与当局约定,举凡进入教会地产耕作的佃农不再担负殖民政府派发的劳役,教会还向他们提供耕畜、农具,发放信贷。最初,出于吸引小农及土地产出低下等原因,地租是象征性的,以后缓慢升高。但从18世纪末开始,随着农地开发的成熟及人口的日益稠密,土地出租越发变得有利可图。许多西班牙人、华人、混血儿和菲律宾人纷纷向教会租地,这些人自带耕畜和设备进行耕作,教会也不提供资金支持;在收获后,租赁农只向教会交付固定地租,称为加农(Canon)。这就是因奎拉脱制的由来,这些租赁土地的群体被称为因季里诺农(Inquilino)。不过在实践中,因季里诺农常常是地方上的商人或富户,他们承包地块后很少亲自耕种,而是以分成形式转租给佃农。在中吕宋人烟稠密的省份,地主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耕作权卖给出价最高的因季里诺农,这些人通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揽下耕作的活儿。教会地主由于不在乡,喜欢采用这种制度,从而避免担负监督成本,而且能得到固定地租,旱涝保收。但是大地产的经营模式对于讲求“人情味”的传统佃农是不能接受的,而诸如监工、因季里诺农等“二地主”模式的采用更加隔阂了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也加重了分成佃农的负担,引起佃农极大的不满。(18)
结语
中吕宋是全国人地矛盾最突出的地区,农耕条件的落后更加剧小农的贫困,兼业机会的稀少使得小农找不到贴补家用的工作机会,求助于高利贷无异于饮鸩止渴。小农的不满是显然的。
不过“贫困”并不能将中吕宋与岛国其他地区区别开来,而农村矛盾的激化却主要发生在中吕宋。这就需要考察中吕宋地区的独特性。20世纪前后,贫困的中吕宋农村出现了新情况。一是商品经济大潮严重侵蚀传统的主佃关系,地主变得“刻薄”;二是雨后春笋般的公司制种植园产生庞大的农工群体,出现农工的不满;三是土地登记引发的土地掠夺,成为小农的噩梦。最后,pacto de retroventa高利贷和教会地产诱发种种矛盾,虽非中吕宋独有,却以此地最为集中,长久以来就被认为是中吕宋农村的毒瘤。
上述因素聚合在一起,使得中吕宋农村不但具备了传统乡村的诸多共性,又具备了其独特的品质,才有了日后一浪高过一浪的骚乱,才有了风起云涌的胡克超义,也才使中吕宋在整个20世纪都成为菲律宾当局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重中之重。菲律宾的火药桶也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步一步炼成的。
收稿日期:2011-10-11
注释:
①本文所指“中吕宋”和“中吕宋行政区”不同。中吕宋行政区是菲律宾中央政府下辖的大区之一。历史上,大行政区所覆盖的地域有过多次调整,中吕宋区也不例外。在20世纪50年代,中吕宋行政区下辖6个省:布拉干、甲米地、新怡诗夏、邦板牙、黎刹和丹辘。70年代中期,根据菲律宾地方政府和社区发展部1976年数据,中吕宋行政区覆盖巴丹、布拉干、新怡诗夏、邦板牙、班诗兰、丹辘、三描礼士7省。而当前中吕宋涵盖省份又调整为:奥罗拉、布拉干、新怡诗夏、巴丹:邦板牙、丹辘、三描礼士7省。可见,不同时期中吕宋区的覆盖边界是不同的。本文基于讨论的需要,不拘泥于某个历史时段的中吕宋地域范围,而是将菲律宾吕宋岛中部广袤的平原地区都列入讨论范畴。本文所指的“中吕宋”涵盖了巴丹、布拉干、邦板牙、班诗兰、新怡诗夏、丹辘、黎刹、甲米地、内湖、三描礼士10省。由此,本文所指“中吕宋”更多的是一个经济地理上的概念,大致指代吕宋岛的中央平原。
上述各时段中吕宋行政区的划分可参见Amos H.Hawley,"Rural Fertility in Central Luzon",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20,No.1,Feb.1955,pp.21-27; 也可以参见 Guiliermo S.Santos,the Law on Agricultural Tenancy in the Philippines:Handbook on the Agricultural Tenancy Act,Court of Agrarian Relations and Agricultural Tenancy Commission,Manila:Central Book Supply,1957,p.167.Castillo,G.T.,Beyond Manila,Philippine Rural Problems in Perspective,Ottaw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1979,pp.9-10; 马燕冰、黄莺:《菲律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②Alfredo B.Saulo,Communism in the Philippines:An Introduction,Manila: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1990,p.32.本书的不凡之处在于,作者与菲律宾共产党一起生活了8年(1950-1958),对菲律宾共产党和胡克有深刻的了解。
③菲律宾农地租佃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分成制,一是租赁制。分成制的安排是由地主提供以土地为主的投入要素,佃农则提供以劳力为主的投入要素,收获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租赁制的安排相对简单,一般地主只提供土地,其余要素投入均由租赁农承担,相应地,收获后租赁农只向地主交付固定数额或固定比例的租金,而非与地主分成。在菲律宾,分成租佃显然占主导。另外,因奎拉脱制(Inquilinato)也是租赁租佃的一种形式,但该制度属于转租性质,比较特别,下文在论述教会地产时再做详述。可参见David Wurfel,"The Philippine Rice Share Tenancy Act",Pacific Affairs,Vol.27,No.1 ( March,1954),pp.41-50 ; Guillermo S.Santos,the Law on Agricultural Tenancy in the Philippines:Handbook on the Agricultural Tenancy Act,Court of Agrarian Relations and Agricultural Tenancy Commission,Manila:Central Book Supply,1957; Keijiro Otsuka and Yujiro Hayami,"Theories of Share Tenancy:A Critical Survey",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Vol.37,No.1 (October,1988),pp.31-68; Soledad Borromeo-Buehler,"The‘Inquilinos’ of Cavite:A Social Class in Nineteenth-Century Philippines",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Vol.16,No.1 (March,1985) ,pp.69-98.
④1939年,菲律宾全国佃耕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35.1%,佃耕地块数占总数的比例是32.4%。参见潼川勉:《菲律宾土地问题的发展》,萧彬译,《南洋资料译丛》1974年第3期。
⑤“中吕宋”一行引自Philippines.Census Office.,Census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s:Taken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Philippine Legislature in the Year 1918,Vol.3,Manila:Bureau of Printing,1921,p.129。
⑥中吕宋的灌溉设施在西班牙时代有过一定的发展,在菲律宾国内是最好的,但依然不尽如人意。1918年,中吕宋10省拥有灌溉设施的农地数为148292个,仅占农地总数的28.42%;10省灌溉农地面积为258642公顷,仅占农地总面积的25.83%。参见Philippines.Census Office.,Census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s:Taken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Philiopine Legislature in the Year 1918,Vol.3,Manila:Bureau of Printing,1921,p.121。
⑦参见Karl J.Pelzer,Pioneer Settlement in the Asiatic,New York:American Geographical Society,1945; Wolf Ladejinsky,Agrarian Reform as Unfinished Busin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1977;陈烈甫:《菲律宾的资源经济与菲化政策》,台北:正中书局,1969年。
⑧是菲律宾的度量单位Cavan,1卡弯相当于75公升,合糙米(palay)45公斤。
⑨Theodore Roosevelt,“Land Problems in Puerto Rico and the Philippine Islands”,Geographical Review,Vol.24,No.2(April,1934),pp.182-204.地主的强迫借贷也非常普遍。在布拉干省,这种强迫借贷被称为Pasunod。佃农被强迫以现金、商品甚至珠宝的形式接受贷款,然后必须在下次收获的时候归还。参见Robert S.Hardie,"Philippine Land Tenure Reform-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Manila:Spec.Tech.& Econ.Mission,1952,Appendix.C.
⑩本尼迪克特也指出了这一点,认为小地主拥地10多亩,自身也是农民。他们与佃农一起耕作,经常沟通,因此在佃农群体中,最无反抗意识的是那些租种小地主土地的佃农。参见Benedict J.Kerkvliet,the Huk Rebellion,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77,p.34.
(11)租佃关系的稳定对地主也很重要。因为富有耕作经验的佃农是相对较少的。另一方面,租佃关系一旦稳定,地主的监督成本就会降下来。频繁地更动租佃关系对地主而言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中吕宋地主的驱佃行为有时候也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2)菲律宾共产党领袖西松出生在北吕宋的豪门。他在回顾童年的经历时,也认为旧式地主对佃农的态度是好的,他的父亲对待家里的佃农就很友善,并且是坚定的爱国主义者。参见Jose Maria Sison with Rainer Werning,the Philippine Revolution:the Leader's View,New York:Crane Russak,1989,p.15.
(13)参见 Bernardo M.Villegas and Cynthia F.Bagtas,Readings on Philippine Economic Development,Manila:Sinagtala,1981; Yujiro Hayami and Masao Kikuchi,A Rice Village Saga——Three Decades of Green Revolution in the Philippines,Basingstoke:MacMillan Press,2000;Leslie E Bauzon,"Philippine Agrarian Reform 1880-1965",Singapore: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Occasional paper Vol.31 (June,1975); Mark Cleary and Peter Eaton,Tradition and reform:Land Ten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South-East Asia,Kuala Lumpu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1996; June Prill-Brett,"Indigenous Land Rights and Legal Pluralism Among Philippine Highlanders",Law & Society Review,Vol.28,No.3; Karl J.Pelzer,Pioneer Settlement in the Asiatic,New York:American Geographical Society,1945。
(14)参见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华彬:《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5)到1940年,邦板牙省有地主和自耕农2800人,却占地4万公顷;而16600名佃农和4100名半佃农总共经营的地块规模才不过8万公顷。不要忘了,半佃农所耕地块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属于自耕地块。也就是说佃耕地块面积其实是远不到8万公顷的。在丹辘省,40%以上的农地地块规模在1公顷以下,但是30多个大地主却拥地上万公顷。新怡诗夏的情况也很严重,最大的69名地主总共拥地11,500公顷,而6万名佃农和半佃农经营地块的规模仅为19.5万公顷。参见E H.雅谷比:《菲律宾的土地危机》,慕恒译,《南洋资料译丛》1964年第2期。
(16)菲律宾的蔗糖业有悠久的历史,但耕作方式和榨取都比较原始。一战以前菲律宾的蔗糖产量仅占世界蔗糖产量的2%弱,这种情况由于1913年美国市场对菲律宾蔗糖完全开放而出现突破。到1933-1934年,菲律宾的蔗糖产量就占到世界总产量的1/6。参见Samuel van Valkenburg,"Agricultural Regions of Asia.Part X——The Philippine Islands",Economic Geography,Vol.12,No.3(June,1936),pp.231-249。
(17)因奎拉脱制是一种租赁形式的租佃,包括出租和转租。注意不要把因奎拉脱制与战后官方提倡的租赁租佃混为一谈。租赁租佃是禁止转包的,适用于全国所有的耕地,并且地租受到官方规制,比较低;而因奎拉脱制只存在于大地产上,所以集中活跃在中吕宋内陆,可以转包转租,并且地租很高。可参见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Karl J.Pelzer,Pioneer Settlement in the Asiatic,New York:American Geographical Society,1945。
(18)美国人接管菲律宾后,立即开始处理大地产尤其是教会地产,力图瓦解大地产并分配给无地农民。1903年,菲律宾总督塔夫脱与罗马教皇达成协议,殖民政府出资723.9万美元买下16万公顷教会地产,再以成本价转卖给佃农,后者分期25年支付。这种做法部分地解决了教会和菲律宾农民的土地矛盾。但是有实力购买地块的小农并不多,并且由于缺乏资金、耕具和耕畜,这些地块很快就又转到了地主和商人手中。参见Charles H.Cunningham,“Origin of the Friar Lands Question in the Philippines”,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10,No.3(August,1916),pp.465-480;潼川勉:《菲律宾土地问题的发展》,萧彬译,《南洋资料译丛》1974年第3期;James Alexander Robertson,“The Philippines Since the Inauguration of the Philippine Assembly”,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22,No.4(July,1917),pp.81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