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学前教育公平的权利与责任博弈:城乡政府职责履行差异分析_学前教育论文

区域学前教育公平的权责博弈——基于城乡政府履职的差异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责论文,学前教育论文,城乡论文,差异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育公平具有起点公平的意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作为教育的开端——学前教育的和谐发展更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一环。推进学前教育公平需要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城市薄弱环节,重视区域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第一期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使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快速增长,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扶持力度,同时,为了落实各地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力执行,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共同实施了8个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②。不过,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学前教育发展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资源配置向城市倾斜的区别式待遇依然明显,致使农村学前教育亟需得到应有的、甚至更多的补偿性扶持,以消除“短板效应”。归根结底,造成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存在区域性不足和不均的根源在于体制机制的不健全——权责博弈失衡,而作为承担主导责任的政府,正处于权责博弈的风口浪尖上,更应该发挥服务型政府职能,完善服务监督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建立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制③。为了揭示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在权责博弈中的履职现状,反映城区、镇区和乡村不同内部利益相关者对政府履职的评价,本文比较和分析了政府在第一期三年行动计划中普及城乡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的落实情况,以期为下一轮的三年行动计划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发展迈向更高的起点,并推动更高水平的公平的实现。

      二、研究方法

      (一)调查对象

      调查主要采取目的性抽样的方法,于2014年1月,选取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古、青海、重庆等6个省份,向其城区、镇区和乡村的园长、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内部利益相关者发放第一期三年行动计划中政府履职情况的调查问卷,发放问卷750份,收回有效问卷700份。其中,城区224份,镇区254份,乡村222份。

      (二)调查工具

      研究采用自编“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履职情况的调查问卷”。问卷内容除基本背景信息外,主要是基于“政府履职”这个核心概念,从管理体制、财政投入体制、办园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等五个层面调查内部利益相关者对政府实际履职情况的认识与评价。共90个封闭性单选题,每个评价条目主要考察不同区域利益相关者对当地政府履职情况的认可程度,按“非常符合”、“基本符合”、“基本不符合”、“非常不符合”进行评价,并根据利益相关者知情的可能性情况设“不知道”选项。各维度对应的科隆巴赫α系数分别为0.918、0.935、0.958、0.892和0.941,具有较高的信度。调查所采集到的数据采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

      三、我国城乡利益主体对政府履职情况的评价

      政府在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将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目前,城乡区域各类利益相关者对政府职能的落实基本上保持着肯定的态度,但是由于政府重视的时间晚、一些干预措施还存在偏颇,这就导致城乡之间业已形成的学前教育发展差距难以在短期内得以弥合,故而实际调查显示,城区、镇区、乡村三类利益主体对政府履职情况的评价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总体上,政府更加重视城区学前教育发展的履职,但在执行成效上镇区优于城区和乡

      1.政府在履行发展城区学前教育的职责上比乡村倾注更多

      

      2.政府在镇区取得的执行成效比城区和乡村略胜一筹

      

      (二)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在管理体制构建方面的履职情况比较

      1.城区比镇区、乡村形成了更为完备的管理机制与管理机构

      

      2.城区政府对城区幼儿园的监管力度明显强于镇区和乡村

      

      

      

      (三)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在财政投入体制优化方面履职情况的比较

      1.城区、镇区比乡村投入了更多的经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的建设

      

      

      2.城区政府在保证基本投入的基础上对乡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扶持仍显不足

      

      

      (四)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在促进公民幼儿园建设方面履职情况的比较

      1.政府大力促进了城区、镇区公办园和乡村优质园的建设

      

      2.政府更着力于推动城区和镇区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

      

      (五)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履职情况的比较

      1.政府在发展教师队伍的成效表明更需大力扶持乡村建设

      

      

      2.乡村利益主体在教师生存和发展质量上对政府履职的的满意度显著低于城区和镇区

      

      3.政府落实了“国培计划”,但城区的教师培训明显比镇区、乡村更为细致、具体

      

      四、我国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中政府履职差异的成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政府履职差异的根本原因

      乡村幼儿占全国人口的2/3,但是政府在学前教育履职上却更重视城区的发展。政府在城乡学前教育事业上的履职之所以存在差异,归根结底是由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这种城乡教育的二元对立本质上是制度性等级差异的产物,体现着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和利益原则④。政府在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执行相关政策上往往偏向城区,如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财政投入体制、办园和入学政策、教师政策等。虽然这种偏向在国家教育改革中日益改观,但是“政策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及由此所造成的社会观念仍然对教育政策和制度安排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⑤,政府在履职上很难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势。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政府在城区和镇区学前教育上的履职情况要好于乡村。此外,在许多方面上,镇区还要好于城区。具体来看,这些优于城区的项目都与幼儿入园和幼儿园自身发展有关。这可能是因为镇区兼有城区和乡村的优势,能拿出一些资金和土地用于新建或改扩建幼儿园,但是除了毛入园率外,镇区和其他区域并没有显著的差异,说明镇区幼儿园数量和在园幼儿数量只是稍微高于城区。那么,入园差异就有可能是由镇区和乡村的班额大于城区所造成的,虽然提高了入园率,但是却牺牲了学前教育本身的质量。政府陷入了学前教育质量观的误区⑥,继而暴露出其在追求入学人数的同时却忽视了学前教育的规律和质量,在追求近功的同时舍弃了长效。反观城区主体最满意的部分是政府在宏观层面的规划、组织与领导,并且与其他两类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判断政府履职成效上,不能仅以适龄幼儿的入园情况作为评价的唯一指标(学前教育的机会公平),还应综合考虑措施执行的质量与后劲,即关注学前教育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可以说,政府对城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推进更具有计划性和组织性,也更重视城区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进而造成了“马太效应”⑦——城乡学前教育差距不断拉大。

      (二)权责配置失衡是阻碍政府履职的重要原因

      “政府权责配置是特定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下政府所拥有权力和责任在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重分配所形成的关系”⑧。政府权力是公众选择和社会契约的结果,相应地其必须为满足公众需要而服务,承担与其权利相匹配的责任。但是,权责配置的失衡导致了政府在实际履职中出现政府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政府在推动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使权责体系发生异化。

      在教育体制改革之初,政府对学前教育就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方针,之后国务院又相继转发或印发了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初步划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的文件⑨,但是均未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具体职能、责任和权限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纵向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配置模糊。典型官僚科层结构的政府管理体系又导致上级政府能够凭借其行政权力上的优势而推卸责任,引发纵向权责配置的不均衡⑩。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就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肩上,而“地方”又因为权责分配不明而被曲解为县级及其以下乡镇(街道)政府的责任,“以县为主”的三年行动计划更加重了这一趋势,导致责任重心偏低,权责失衡;从横向上,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多有交叉重叠之处,这就造成了多头管理现象。如在幼儿园办园审批上,多部门都有审批权力,但是幼儿园的管理则由教育部门承担,批管分离往往使教育部门不堪重负(11)。

      1.责任重心偏低导致政府无法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在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中,中央领导、省级统筹,而区县更多负责执行和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央和省级对地方的统筹与支持力度被大大弱化,在权力向上集中的同时责任却在不断下移。相关政策文件对各级政府责任的忽视以及各级政府受“自利”倾向的驱动,出现了“上级政策到下级执行就变味、光下文件不落实”的怪现象。由于责任基本上由地方政府负担,这就使得地方把有限的资源先投入发展比较好、见效比较快的城区学前教育,以期能在短期见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应对上级的考察(12)。这样,就以牺牲乡村地区的利益为代价换取了城区的发展。再者,政府权责不明和缺位问题严重,政府始终未解决谁对乡村学前教育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这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乡村学校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及时的资源扶持而游离在体制边缘。此外,相关政策对联席会议制和学前教育专管人员的配置规定较为松散、宽泛,仅由教育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由于没有更高层次领导机构的介入而流于形式,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大多还未从管理基础教育的部门中分化出来,专业和专管人员稀缺。批管分离和没有相应的专管人员导致对学前教育的监管力度不足。城乡均存在这一问题,只是在乡村这一现象更为明显也更为严重。

      2.权责不对等致使政府难以持续优化财政投入体制

      我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这使财权在不断上移的同时事权却在不断下放。在城乡学前教育投入格局中,地方财政所占比例要远远高于中央。2000年以来乡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却也意味着乡镇财务收入的减少。这导致原本依靠教育附加费和社会集资捐资收入的乡村义务教育投资大大缩水(13),原本就包裹在中小学教育预算中的学前教育经费就更微乎其微。由此可知,乡镇承担着学前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但是其财权却远不能与事权相匹配。2001年乡村义务教育责任中心上移至县级也只是杯水车薪,县级经济也很困难,这就使得地方只能把“包袱”甩向社会,使家长承担学前教育所需的大部分支出。另外,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主要投向集中于城区和镇区的公办教育机构,因而导致乡村地区出现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结构性缺失(14)。例如,有研究曾利用河北、安徽、浙江三省25县抽样获得的591所幼儿园的数据调查地方政府分担比例和投入差异,结果显示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办学经费中分担的比例不高,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县直机关园、示范性园、事业单位办园和政府机关办园明显比其他幼儿园获得更多的政府投入(15)。

      3.分级办学引发城乡办园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双轨化”

      “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是乡村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这就意味着同级财政必须为同级的基础教育负责,城区和乡村学前教育经费的支付体系则源于两套不同的系统。这种分级办学制实际导致了政府不公平的分配教育资源,尤其是将大部分教育责任转嫁到了农民身上(16)。此外,政府设立的幼儿园等级制度也是分级办学的具体表现形式。幼儿园等级制度所参照的评估标准往往是城区中心取向的,乡村幼儿园的办园水平根本达不到省、市一级幼儿园办园的要求。如广东省有17个地级市规划建立镇级规范幼儿园和县级公办示范幼儿园,但只有8个地级市会发展村级幼儿园(17)。乡村幼儿园从先天上就落后于城区幼儿园,加之政府所设的起点看似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是却忽视了原本的城乡差距所带来的实质不公。这种城乡等级性的幼儿园分布在无形中剥夺了乡村幼儿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机会,进而造成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双轨化。分级办学带来的“双轨化”同样对乡村幼儿园教师的境遇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十条”提出,“对长期在乡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但是,占全国幼儿园教师总数1/3的乡村幼儿园教师依然没有获得与城区幼儿园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和发展机会,这主要还是与政府在县、乡、镇上的履职能力难以保证政策的落实有关。此外,政府对乡村幼儿园和教师的质量不太重视,尚未建立有效的园所帮扶和教师流动机制。

      4.权责回路封闭驱使政府履职与公众监督相分离

      权责回路是将权利让渡给政府的公众和利用公众权利行使公职的政府之间信息传递的循环通路(18)。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履职往往要经过多级政府的多次代理,其运用权利和履行职责的过程是个巨大的封闭式权责回路。虽然最终都会指向公众,但是却跨越了中央、省、市、县、乡镇等多级代理,这中间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信息的失真和不对等,这就使公众难以对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上的履职成效作出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权利对象和责任对象的分离使直接行使权力的地方政府能通过“信息垄断”而左右舆论。体制内完善的自我监督体系只能流于表面而趋于形式化,这就使城乡学前教育的发展趋于固化,政府对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路径依赖在惯性下很难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缺乏公开和监督也是导致政府在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履职上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

      五、促进我国各级政府持续落实发展城乡学前教育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主导责任,重视实质公平,推动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明确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主导责任是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19),它也是实施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的根本原则(20)。首先要界定政府被赋予的权利和所承担的责任,树立正确的权责信念,同时克服固有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势,准确把握学前教育和谐发展的实质——重视实质公平。政府需要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政策的核心价值”(21),“在公平正义原则的基础上,统筹城乡教育,倡导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落实政府全力举办农村教育的责任,推行国民教育均衡发展战略”(22)。在推动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上,政府应审时度势、不断调整自身定位,避免在权责博弈的过程中迷失方向,并通过制度政策设计来实现教育利益的分配和教育公共参与机会分配的公平性(23),对处境不利的乡村地区优先扶持和提供补偿政策——在城乡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学前教育资源和机会,以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差距。

      (二)提高责任主体重心,健全统筹有力、权责分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为了使政府管理体制适应城乡学前教育的发展,有必要理顺和明确各级政府学前教育的发展职责,提升管理责任主体重心。一般来说,决策权和监督权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掌握,而执行权和管理权则归于县级或更低层级的地方政府。有学者认为,将行政管理的重心从乡镇提升到县级政府,将统筹管理的中心提升到省级政府,以实现“省级统筹,以县为主”,这样,省级政府将担当更多保障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责任,以确保县级政府切实履行管理县域内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24)。同时,破除纵向条带状的部门利益链和横向块状地区分割,疏通层级和部门间的通道,并加强政府权责配置的规范化,尽量减少不同层级政府间权责的堆叠,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协同治理,以提高政府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25)。匹配财权和事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支持力度,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才能成为保障学前教育服务持续供给的前提,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政府履职才能为建立长效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提供基础。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实际受益人群的覆盖面和所拥有的实际供给能力来确定所需承担的学前教育发展责任。为了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应重新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中所承担的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26)。同时,还需要其他各级政府的参与与分担,加强省级统筹兼顾,促进市级政府以城带乡,形成政府分级分层、权责分明、各有侧重的财政管理和分担机制(27)。其中,县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培植主体税种以发展县域经济,并建立债务和预算管理制度,尽快形成和扩展县级基本财力(28)。再者,考虑到城乡发展水平存在的差距,政府投入重心应按照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从低向高逐渐提高,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以支持中西部乡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此外,政府还需要调整资源布局和配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落实城区反哺乡村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的资源分配与管理体系,借此改善政府服务职能,以及促进覆盖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

      (三)消除办学等级制和建立沟通机制,打造乡村优质幼儿园集团和优质教师队伍

      国家政策鼓励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政府在为城乡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对乡村办学的历史补偿和特殊优待,缩小城乡差距,破除等级化办学给乡村幼儿和教师带来的不利影响。乡村学前教育的发展需要政府给其“正名分”——享有国家公共事业的身份和待遇。为了消除办学等级制,学前教育办学最好能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办学模式,一般由政府出资和管理,按照城区的规制建设幼儿园和聘任教师或者城区幼儿园兼办乡村幼儿园,且形成比较完善的双向教师沟通机制(29)。但针对不同乡村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的差异,政府还需因地制宜。如江苏苏州实行三种办园管理模式,一种是将村园作为分园并入乡镇中心园,一种是由乡镇中心园派出骨干到村园担任园长的派出式,还有一种是通过教学开放带动优质资源流动的辐射制;再如河北将村小低年级和学前教育相结合,形成五年一贯办学模式(30)。但是,归根结底需要立足于乡村地区。立足于乡村幼儿园和立足于乡村幼儿园教师主体发展的需要,创办一批适应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幼儿园和培养培训一批适应乡村幼儿园特色发展的教师队伍(31)。

      (四)缩短权责回路,加强监督和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政府履职应采取“多中心小回路”的权责配置和运行模式,即在涉及像学前教育这样的一般性社会公共事务时,各级政府在所管辖区域内依法或依照相关规定与公众直接进行权责委托和交换,并接受公众的评价和监督(32)。这种回路短小的权责运行模式有利于明确权责主体和促进信息对等,提高公众参与政治活动的程度和政府回应社会诉求的能力(33)。政府在推进城乡学前教育的实际履职中,由各级政府分管当地的学前教育责任,及时了解当地情况,尤其是乡村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需要,及时为人们提供所需的学前教育产品和服务。直接授权将极大缩短信息传递的过程,有助于政府政务的公开,促进社会舆论的监督,保障公众对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和政府履职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和服务的民主化、科学化。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自身的问责,健全体制内的监督体制,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的同时,把“学前教育质量检测”列为政绩考核的重点(34),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对政府推进学前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查,对于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和进行经验推广,对于忽视和阻碍学前教育发展的地区则坚决追究责任。总之,只有构建上下联动、回路短小的权责运行模式才能真正促成城乡学前教育发展的民主管理模式。

      ①李克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重要基础》,2013年8月31日,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8/31/c_117173973.htm,2014年6月13日。

      ②续梅:《“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闻发布会介绍材料》,2014年2月26日,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les/moe/s7861/201402/164590.html,2014年3月6日。

      ③吕萍:《基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制建构》,《教育研究》,2014年第7期,第63—68页。

      ④王本陆:《消除双轨制:我国农村教育改革的伦理诉求》,《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20—25页。

      ⑤鲍传友:《“后普九”阶段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要矛盾与政府责任》,《教育发展研究》,2008年第Z1期,第6—10页。

      ⑥张利洪:《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质量观的反思》,《教育导刊(下半月)》,2014年第3期,第3—6页。

      ⑦Robert King Merton,1968,"The Matthew Effect in Science",Science(S0036—8075),3810:56—63.

      ⑧鲍传友:《“后普九”阶段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要矛盾与政府责任》,《教育发展研究》,2008年第Z1期,第6—10页。

      ⑨这些文件包括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九个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200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⑩鲁敏:《变迁与失衡:转型期地方政府的权责配置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64—68页。

      (11)牧童:《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何秀超主编,《国家督学谈教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20—124页。

      (12)尹恒、朱虹:《县级财政生产性支出偏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88—101页。

      (13)刘凯、金彦平:《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对乡镇财政收支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2008年第11期,第54—55页。

      (14)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15)宋映泉:《不同类型幼儿园办学经费中地方政府分担比例及投入差异——基于3省25县的微观数据》,《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17期,第15—23页。

      (16)张玉林:《分级办学制度下的教育资源分配与城乡教育差距——关于教育机会均等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探讨》,《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1期,第10—22页。

      (17)周燕、杨瑞华:《影响城乡学前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的制度因素分析——以广东省为个案》,《学前教育研究》,2010年第5期,第12—19页。

      (18)张利洪:《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质量观的反思》,《教育导刊(下半月)》,2014年第3期,第3—6页。

      (19)庞丽娟、范明丽:《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教育发展研究》,2012年第4期,第39—43页。

      (20)庞丽娟、夏婧:《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战略:普及、公平与高质量》,《教育学报》,2013年第3期,第49—55页。

      (21)吕萍:《基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制建构》,《教育研究》,2014年第7期,第63—68页。

      (22)周晔、袁桂林:《教育的公正的发展与城乡教育差距问题——兼论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教育科学研究》,2009年第8期,第5—9页。

      (23)李淼:《教育公平:政府教育责任伦理的实现》,《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2期,第4—7页。

      (24)薛二勇:《强化省级统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创新》,《教育研究》,2014年第6期,第41—47页。

      (2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年重大课题推进经济体制重点领域改革研究课题组,侯云春、侯永志等:《新时期中央一地方政府权责优化的总体思路》,《中国发展观察》,2013年第10期,第4—7页。

      (26)李世刚、尹恒:《县级基础教育财政支出的外部性分析——兼论“以县为主”体制的有效性》,《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第81—97页。

      (27)柏檀:《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中政府间财政责任的合理配置》,《教育学术月刊》,2013年第1期,第101—103页。

      (28)马昊:《对我国县级财政职能及财政制度创新的思考》,《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9期,第74—76、111页。

      (29)严仲连、王海英、何静:《我国农村学前教育现行发展的主要模式》,《城乡教育一体化与教育制度创新——2011年农村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2011年,第8页。

      (30)李琳:《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中地方管理实践模式探究——“中心园辐射村园”与“幼小一体化”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全球教育展望》,2012年第11期,第63—67页。

      (31)李金奇、袁小鹏:《打造农村优质教师资源高地 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城乡教育一体化与教育制度创新——2011年农村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2011年,第333—337页。

      (32)鲁敏:《弹性化控制:中国转型期纵向政府关系调适》,《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37—43页。

      (33)鲁敏:《“多中心小回路”的地方政府体制探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年第4期,第60—63页。

      (34)严智雄、马和民:《政府教育问责与治理对策》,《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113—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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