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基本矛盾与既得利益的合法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矛盾论文,既得利益论文,性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渐进式改革面临越来越大的阻力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然而,关于这种阻力的产生及其性质的认识却有着极大的分歧。虽然学术界主流和决策层更情愿地并且也是有意识地把阻力的产生归结于市场化取向改革本身,但改革的实践已经说明了这种看法的片面与局限性。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阻碍我国改革深化的因素可能还有着更加深层次的内容。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基本矛盾是权利资本扩张与我国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1]是关于中国改革基本矛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而强势集团成为压力集团主导改革路径的可能性已经出现了成为现实性的苗头的判断[2]和对“权贵资本主义”的忧虑,[3]实质上从不同侧面也反映了相同或相似的认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中国改革的基本矛盾是既得利益阶层同社会其他阶层之间的矛盾
改革实质上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部分社会阶层及其成员从改革中获益成为既得利益阶层,而另一部分社会阶层及其成员的利益受损,是改革的必然结果。从实践来看,由于改革的损益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既得利益(注:既得利益是指在现行社会经济体制中某些经济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体制性收益。从这些收益的构成出发,既得利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体制变化本身所带来的净收益;另一部分是体制变化所产生的再分配收益。前者意味着社会总收益的净增加,而后者则意味着在某些经济主体收益增加的同时另外一些经济主体收益的相应减少。本文采用后一种解释。)的获取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受损为前提的,所以,既得利益阶层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源于经济利益的矛盾必然会日趋激化,并对改革的进程产生重大的影响。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中国改革的基本矛盾就是既得利益阶层同社会其他阶层之间的矛盾。
1.既得利益的产生源泉经不起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方面的考验,从而引致了普遍的社会质疑与不认同,这是改革基本矛盾产生的历史渊源
社会各界的直观判断和学者们的理性分析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基尼系数是国际通用的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指标,同时它也能够间接反映不同社会阶层财产收入的来源。一般来说,基尼系数大于0.5意味着社会处于两极分化状态,而考虑到具体国情,“在转轨经济中大约基尼系数为0.43可视其为处于两极分化状态”。[4]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有关课题组的调查,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52;[5]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分析表明,如果包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在内,1995年全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17,并且通过测算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得出结论: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是导致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原因;[4]有学者估计,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6]国内外学者通过对转型期收入差距变化原因的考察,普遍认为:权钱交易、贪污腐败、偷税漏税、各种垄断、内部人控制和设租活动等因素引起的收入差距的非正常扩大,已经是导致同激励机制无关的收入膨胀的主要原因。”[7]
这和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直觉判断是基本一致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中,对“您认为在如今社会上的富人中有多少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问题,回答“有很多”的人只有5.3%。显然,按照任何一个可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标准来衡量,以权钱交易、行政垄断和内部人控制等为典型表现形式的各种非正常收入在收入分配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都是不能被接受和谅解的。允许以非正常途径为主要来源的既得利益的继续存在,实际上等同于容忍一部分人对自己的剥削。所以,既得利益从其产生来源上讲确实存在着不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客观依据,对既得利益来源的追溯实际上具有逻辑的基础,并不存在某些人所说的社会低收入阶层单纯“心理放大”收入差距的现象。
必须指出的是,源于勤奋、创新、技术、知识和市场经济内在风险等因素的高收入,实际上也并不存在不被社会认同的问题。某些人将各种不同性质的高收入有意识地混为一谈,实质上隐含有不可告人的动机。然而,由于普通公民缺乏深入了解既得利益来源的渠道和手段,所以,对既得利益的不认同又具有显而易见的混淆合法与非法、正常与非正常、合理与不合理的倾向,只要你是一个高收入者,那么你就或者是一个腐败分子,或者是一个偷税者,或者是一个走私犯,或者是一个诈骗犯。除非你获取巨额财富的具体过程被媒体曝光到人人皆知的地步,并且获得了道德的解释。(注:袁隆平教授、希望集团刘氏家族等,是这方面的典型。因为知识、创新和勤奋等在他们身上体现得如此充分,社会大众并不存在对他们的财富的认同困难。不仅如此,他们更是社会效仿的榜样。)
2.既得利益的社会不认同,使既得利益者产生了普遍的不安全感
由此,对财产收入的安全性需求就成为既得利益阶层的首位需求。
经济利益是任何人包括既得利益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的目标,这种利益显然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是能够公开享受并传之于子孙后代的。然而,既得利益的非法、非正常来源基础上的不被社会认同的现实,使既得利益者既不能如同在正常情况下赢得社会各界对高收入所有者应有的尊重,也不能公开并正常地享受与高收入相适应的生活水平。如果他们要从事一项与收入相匹配的经济活动的话,事实上是冒很大风险的。这种现象使既得利益阶层产生了普遍的不安全感。并且这种不安全感具有传染性,不用说那些凭非法、非正常收入步入这一阶层的人的天然的不安全感,勤劳合法致富的人也产生了不安全感亦是现实情况。所以,摆在既得利益阶层面前的最紧迫的问题,越来越集中在通过怎样的手段和方法,获得对于自身财产的有效保护。[8]
然而,在既得利益的来源已经成为其“软肋”,并且还没有一种明确有效的甄别其收入来源性质机制的情况下,获取法律层次上的合法地位和保护注定是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显然,这同既得利益阶层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矛盾。既得利益的合法性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既得利益阶层面临的基本问题。
3.对财富安全性的首位需求导致既得利益阶层社会经济行为相应的变化,从而进一步对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当既得利益阶层把财产安全性作为最重要的目标时,其社会经济行为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他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日益具有收敛和保守的特色。与改革初期的公开“比富”不同,既得利益者现在在公开场合更倾向于选择一种有意识的“示弱”行为,隐匿收入成为普遍的现象,与收入相匹配的消费行为日益局限在特定的地点和环境。所谓“富人区”、“富人俱乐部”等的出现正源于此。
根据现代经济学的观点,市场经济中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有消费、投资、政府支出和净出口等四大因素。其中,私人投资对经济增长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由于社会低收入阶层的投资能力很弱甚至事实上不具有投资能力,所以,投资实际上就是高收入阶层“特有”的经济行为。既得利益阶层出于财产安全性考虑而在投资方面的保守倾向,导致私人投资相对萎缩,显然同经济发展对私人增加投资的依赖之间产生了内在的冲突。这又反过来对其他经济增长因素特别是对政府支出形成了巨大压力。这也许正是政府在特定时期实施以扩张公共投资为核心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注:原财政部长项怀诚在很多场合讲:积极财政政策是有负面影响的,但亚洲金融危机后“不执行这个政策不行”。)和对经济运行进行新一轮调控的深层原因所在。
4.既得利益阶层迫切的财产安全性需求还进一步使改革面临现实的方向性抉择
一般来说,政府是一个社会中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动态竞争达到均衡的结果。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也正是各种力量之间竞争的过程,而政府所制定的每一项政策事实上都存在着推行这些政策所依赖的社会基础。改革也不例外。中国改革的发轫,就是社会各阶层普遍性的改变传统体制的要求的产物。而改革的不断推进,必然要求社会各阶层在改革的基本方向上达成一致。[9]各个社会阶层特别是主要社会阶层之间在方向和目标上的分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改革的相对停滞甚至倒退。
改革是为社会绝大多数人谋取福利的。既得利益阶层是不是或者能不能代表社会的绝大多数,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既得利益阶层对个人财产安全性的首位关心,事实上已经使这一阶层同社会其他阶层追求最大财富的目标之间产生了根本性的冲突。这说明,在既得利益阶层压力下的改革同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要求的改革之间必然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虽然,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改革的推进方向迄今为止并没有受到来自既得利益阶层的根本性约束,然而,由于既得利益阶层不断提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同政府更加密切的关系以及作为强势社会群体在其他方面所具有的优势等,改革的未来发展趋向客观上将越来越受其影响和制约。事实上,既得利益阶层主导某些领域的改革已经具有现实性的苗头。
综上所述,中国改革的基本矛盾,就是既得利益阶层同社会其他阶层之间的矛盾。由于既得利益只有在取得明确的合法地位后,其安全性才具有法律层次的最终保障。而社会其他阶层对既得利益来源的质疑实质上也最终体现在法律层次上的不认同。所以,中国改革的基本矛盾,也可以说是既得利益的合法性问题。
二、既得利益合法化的可能途径及其简要的可行性评价
对改革基本矛盾的认识,是思考有关改革问题的出发点。而采取具体对策,化解改革的基本矛盾,正是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唯一途径。事实上,既得利益阶层由于现实的巨大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早已经敏锐地感觉并认识到了财产合法性对其社会经济活动甚至生存的巨大影响,并且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从现实情况出发,既得利益阶层特别是通过非法、非正常渠道获得较高收入的阶层成员,为了保证财产的安全性,首先会选择向国外转移财产的做法。(注:资本外逃现象在近年来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项专题研究估计,1997~1999年累计资本外逃530亿美元,平均每年177亿美元,占GDP比重2%。财政部一个课题组的专项研究表表明。1997和1998年的资本外逃分别为365、388亿美元。国民经济研究所樊钢认为,2000年资本外流已达480亿美元,超过当年外商对华投资407亿美元。(见郑南珊:《中国的钱为什么跑到海外?》,周正日:《有多少钱“逃出”了国门?》,载《编译参考》,2002年第10期。))但由于转移手段和渠道等方面的客观限制以及其他原因,更多的人会选择在国内通过种种途径使自己的财产收入合法化。这些可能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
1.启动法律程序
某种社会行为合法性的直接表现,是在宪法和法律文本中对该行为的明确肯定。当然这种肯定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但是,修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对私人财产权利的有关规定,不但面临着程序上的困难,而且还面临着显而易见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在既得利益还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的情况下,私人财产权利也是不可能被简单地予以保护的。
2.获取民众认可
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谅解,是既得利益获得合法地位的基本途径。兴办各种各样的公益事业,诸如慈善捐助、教育资助、修桥补路和捐献各种爱心活动等,都是容易被民众认同的渠道。这一途径的效果大小取决于既得利益者个人的素质等。
3.收买权力集团成员
一种行为是否合法,从理论上讲意味着是否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承认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许可或禁止,但政府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理论和具有强制力量的现实,使得合法性首先意味着获得政府的认可或默认。获取政府认可有多种方法,收买政府官员就是其中一种最易操作并且在特定时期最容易取得效果的办法。
4.进入权力领域
通过直接进入权力领域,使自己变成权力集团的一员并进而成为判定自己所得收益合法性的仲裁者,当然是既得利益合法化最好的途径之一。然而,进入权力核心领域的难度,决定了这种办法在短期内并不是容易见效的。
5.交纳高额税收
通过向政府交纳高额税收,促使政府和社会大众逐步“淡化”对既得利益来源的法律和道德诉求,是既得利益合法化的又一条现实途径。这种途径同兴办各种公益事业类似,具有明显的“赎买”合法身份的内容。
6.扩大投资规模
无论既得收入的初始来源怎样,通过把财富再投入到经济领域并且进行规范和合法的经营,在财富规模不断扩大、地位日益上升、对社会的贡献逐步增加的情况下,迫使政府源于“投鼠忌器”的考虑而默认其合法地位。应当承认,这种做法客观上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
7.转变财产身份
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金融渠道等,通过财产的一次或多次转移,在不断“模糊”财产来源的性质之后,获取合法地位。这种方法需要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并使既得利益面临双重风险。
8.外逃财产回流
在国内获取合法性地位可能性比较小的情况下,把财产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再以外资的身份回到国内,也是既得利益获取合法性地位的一种方式。
此外,高额收益的现金化和对高额收益的有意识隐匿等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讲都是既得利益获取合法地位的替代性措施。
三、既得利益阶层的现实选择及其后果
在上述各种可能的途径中,由于种种原因,改革的既得利益阶层在具体操作中更多地选择了以收买权力集团成员来获取合法地位和有效保护的方式。其原因在于:
1.既得利益阶层的很大比例在步入这一阶层之前,本身就是权利集团的一员,所以同权利集团具有历史的亲和渊源
从现实情况看,中国改革的既得利益者通常就是改革的先入者。这些先入者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面临生存危机被迫进行改革的经济主体,一种是天然具有冒险精神的经济主体,还有一种是对改革方向和政策能够正确认识、对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双轨制条件下巨大的潜在获利机会能够准确把握的经济主体。而对这种潜在获利机会能够把握的人,通常就是改革政策的设计者本人或者同改革决策者有密切联系的人。显然,没有人比政府官员更加满足这一条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呈规模性的政府官员“下海”以及普遍的所谓“官倒”现象,彰现出既得利益阶层同政府权力阶层之间的历史联系。正由于既得利益者同政府之间的这种渊源,或者说很多既得利益者以前本身就是权力集团的一员,所以,既得利益阶层同权力集团之间具有历史的天然的亲和力。同权力集团的这种亲和力还进一步变成了既得利益者获取高额收入的最有价值的资源——“关系资源”。在既得利益者考虑其财产的合法化途径时,这种资源必然将被既得利益者优先考虑并充分利用。
既得利益阶层以收买权力集团成员来获取合法地位和有效保护的过程,就是权力集团成员以权谋私的过程,就是腐败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就是非法收入获取合法地位、寻求权力保护伞的产物。当既得利益阶层同权力阶层,同执法者、立法者、司法者等联为一体的时候,也是既得利益者感觉最安全的时候。
2.政府职能没有真正转变,对政府官员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使既得利益者寻求权力“保护伞”的行为具有现实的可能[10]
市场经济中,任何经济主体都具有天然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本能。权力集团成员也是如此。他们作为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员,并不具备对追求私人利益天然的免疫力。同时,政府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言人和守护者,又具有内在的拒绝任何社会集团包括政府官员自身和其他社会强势集团额外利益要求的职能。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对政府官员相关行为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发挥社会赋予政府的各种职能。
然而,由于改革的不平衡性和政府改革的滞后等原因,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政府官员内在的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与行为并没有受到强有力的约束与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既得利益者的收买企图必然会同部分政府官员的私欲结合,使收买变成为一种现实的行为。这种收买行为在不断地使政府官员变成事实上的受益人并最终成为既得利益阶层一员的同时,还迫使政府官员对既得利益者的社会经济活动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在现实经济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对种种非法、非正常行为的“姑息”,实质上就是由于他们自己也已经深深地陷入其中。
3.收买权力集团成员所产生的强大“示范效应”,是既得利益阶层选择以这种方式为收入获取合法地位和有效保护主要途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在既得利益阶层中,权力集团成员所占比例的确切数据是一个谜,并且政府官员收入中的非法、非正常的成分也许永远也不可能搞清楚,但我们宁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承认这部分收入和这部分人的比重并不是很高。但即使如此,腐败以及其他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强烈而广泛的“示范效应”,仍然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它正是导致其他高收入者(哪怕其高收入在任何角度都经得起法律和道德的检验)效仿,从而彻底改变高收入阶层谋求收入合法化具体行为性质的核心原因。
收买权利集团成员的行为产生了两方面的示范效应:其一是对其他高收入者的示范。当其他高收入阶层成员观察到收买权力集团确实能够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保护财产收入安全并能够据此获取更高的收入时,他们的态度必然会逐步从疑虑转变到默认直至效仿。其二是对其他权力集团成员的示范,使其他官员也“等待”收买甚至“主动”要求被收买。在个别地方,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清廉官员受到各个方面的排挤、打击甚至陷害,正是这种现象的集中体现。
4.源于“法不责众”的预期和较低的被惩治的概率,使收买权力集团成员以寻求权力保护的行为日益泛化
虽然有诸如不懂法、忽视道德修养的提高以及无法推脱的人情关系等各种各样的托辞,每一个收买者和被收买者事实上都明确无疑地知晓相关行为的性质和可能的严重后果。但是,当既得利益阶层通过收买权力集团成员以求得财产的安全保护变成了一种普遍的行为选择时,既得利益阶层及其被收买的权力集团成员将会逻辑地产生对未来的“法不责众”的预期。这种预期在对收买行为的惩治力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将会进一步加强,从而产生收买和被收买的行为惯性。
另外,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等,也决定了社会各界对权力集团的依赖心理,这也是导致既得利益阶层把收买权力集团成员作为获取合法地位与保护主要途径的原因之一。
既得利益阶层主要通过收买权力集团成员以获取财产的合法地位的行为,蕴藏着极大的风险。首先,对既得利益阶层来说,在没有把权力集团“完全收买”之前,既得利益的合法性问题就总是如同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使他们总是处于一种不安全不稳定感之中。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为绝大多数人谋取福利的宗旨决定了“完全收买”权力集团是不可能的,被收买的权力集团成员总是极少数人。所以,通过这一途径获取合法地位不但缺乏理论支持,而且也缺乏现实的可能性,社会大众的伦理道德支持当然更加谈不上。
其次,既得利益阶层主要通过收买权力集团成员以获取财产的合法地位的行为,使社会其他阶层已经感受到了现实的利益威胁。因为收买的过程并非仅仅是简单的行贿受贿的过程,而是既得利益集团同权力集团合谋以获取额外的更大利益的过程。这些额外利益的来源,只能是对其他社会阶层应得利益的一种剥夺。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是既得利益者,而且包括利益受损者,都会产生强烈的不稳定和不安全感。甚至可以说,如果以前主要是既得利益阶层感觉到不安全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的话,以后更多的将是利益受损者的不安全感。低收入和弱势阶层不清楚在什么时期自己会成为强势集团合谋的牺牲品,他们极有可能采取比较极端的应对措施。[11]
再次,通过收买权力集团成员以获取财产的合法地位的行为对全社会来说,也产生了日趋严重的负面影响。它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必然导致国民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逐步降低,导致社会道德风尚的日益沦丧,从根本上制约和阻碍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由于既得利益阶层合法化其财产收入的现实选择,中国改革的基本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正在呈现恶化的趋势。由此,正确认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化解基本矛盾,已经成为深化改革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四、结论与对策
改革的基本矛盾和既得利益阶层的现实选择,使改革面临着方向性的问题,也使政府面临无法回避的抉择:或者承认和默认这种现象的继续,放任改革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这一矛盾,推动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决定了我国政府只能选择后者。
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改革的基本矛盾,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改革的方式、策略和对策措施的选择上,政府必须更多地也更加有意识地倾听社会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呼声,防止既得利益阶层和权力集团的完全垄断控制所可能引致的对改革方向的扭曲
改革的基本矛盾是既得利益阶层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无不同这一矛盾紧密联系在一起。任何忽视这一矛盾的客观存在的做法,都是对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福利提高和对国家的长远发展的不负责任。所以,改革必须能够真正地反映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2.通过深化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化解既得利益阶层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政府为全体人民谋取最大福利的宗旨,决定了政府能够也有必要在化解改革的基本矛盾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同时,政府的这种性质也决定了改革的基本矛盾在政府的有效调节和协调下并不必然会演变为一个对抗性矛盾的可能。所以,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在收入分配领域独特的调节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完善税收制度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既得利益阶层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尽可能被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而政府的这种职能的有效发挥,显然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前提:政府必须是一个裁判员,而不能把自己变成既得利益阶层的一员。
3.提高财产收入的透明度,健全和完善实名储蓄制,甄别财富的性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打好基础
对财产收入来源性质的判定似乎是一个极其困难以至于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从非法收入“怕光”的这一特征出发,判定收入的性质实际上是具有很高的可行性的。实名储蓄制就是“阳光化”每个人财产收入的一种制度。显然,合法的收入并不怕被“曝光”,而只有非法收入才没有胆量接受阳光。由此,实名储蓄制实施之后“无人认领”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非法收入的沉淀。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清理这部分资产,不但可以积累资金,而且还能够为相关领域的改革扫清障碍,提供帮助。
有些人担心合法高收入曝光之后会产生不应有的麻烦,实际上是不必要的。这都是该制度内在设计必须考虑并且也能够完全避免的因素。何况,曝光并不意味着不加任何限制。
4.在甄别财产收入性质的基础上,对私人财产的合法性尽快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予以明确的保护[12]
对私人财产缺乏应有的保护,将使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种财产收入都处于一种不安全感之中。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长远影响是不能忽视的。而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同样也不能不加区别地实行类似于“大赦”或“特赦”的做法,因为对非法收入的简单赦免实际上是对非法社会经济活动的姑息与纵容。这同社会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完全相背的。
5.对其他合法化财产收入的渠道进行深入研究,并引导既得利益者通过相对更加合理的途径获得财产收入的合法地位
虽然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讲,不能给任何非法、非正常收入以容身之地,但从现实情况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些收入特别是各种非正常收入以出路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替代性选择。毕竟,对非法、非正常收入治理的难度正在逐步加大,治理的成本越来越高,并且巨额资产总是处于一种“灰色”状态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不是一件幸事。也许,“以正常(合法)手段使非正常(非法)收入正常(合法)化”,可能比“以非正常(非法)手段使非正常(非法)收入正常(合法)化”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注:这是一个在认识上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防止两种极端化倾向:一种是对既得利益的全盘承认或默认;一种是简单地无休止地追溯财富来源。)
在各种替代性方法中,兴办公益事业、交纳高额税收和扩大投资规模等,在客观上对促进特定区域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应当给予鼓励,政府应当为此创造一定的条件。
6.健全以惩治腐败为核心内容的打击各种非法收入的政策法规,加强这些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实施力度
既得利益阶层收买权力集团成员的过程就是腐败的过程。加强对各种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正是提高权力集团成员对收买行为性质的认识、增强对收买的免疫力,从而杜绝收买和被收买现象的根本措施之一。所以,必须把惩治腐败提高到深化改革的一个根本性战略措施的高度来对待。
7.大力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对政府官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既得利益者收买权力集团成员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本的原因在于政府官员责任和权利的不对称。当政府官员拥有垄断性的行政权力,而同时这种权力又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监察时,政府官员作为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迟早就必然会转化为实际行动。所以,必须大力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建设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起全方位的对政府官员行使垄断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同时,考虑到收买行为的历史因素,对政府官员从事经济商务活动,必须给以更加强有力的约束与限制。
8.大力倡导、宣传和鼓励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典型,让社会每个人都知道,合理合法的财产收入并不存在着限制[13]
勤劳致富和合法致富,不但能够为相应的经济主体带来收益,而且也能够为全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也为其他社会阶层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所以,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打消大多数通过勤劳和合法途径获得高额财产收入的人的疑虑,鼓励他们继续通过合法途径,为社会同时也为他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
另外,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国际间合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和国内资金外逃的力度等,也是政府化解改革基本矛盾、推进改革不断深化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