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国际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肖曼[1]2003年在《国际互联网版权保护若干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上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范围广泛,而尤其以网络版权问题出现最多也最为引人注目,有些版权案件甚至已经成为教学研究的经典案例。我国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对网络版权问题十分关注,目前已制定了若干规定和解释,并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网络版权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则。但由于网络技术正处于发展阶段,技术本身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所以不管是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而西方国家的网络技术和基础设施明显领先于我们,网络版权的问题暴露的更充分,所以有了更多司法实践的积累和学术研究的探索,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的措施和经验,将一些合理的东西为我所用。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国际社会的法律协调变得十分必要,所以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遵守国际上的统一规则;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和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和产业发展水平的差别,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本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几个有关网络版权的问题加以探讨,提出建议以资参考。

刘兴章[2]2000年在《国际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版权赋予作者排除他人任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种权利随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产生。快速发展的国际互联网将我们带入了网络时代,伴随着信息的高速传递,版权制度受到巨大的冲击。在爆炸式发展的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和快捷,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使网络版权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如何面对网络的挑战,约束网络上的无政府状态,成了立法者们关注的又一个热点。 本文分析了版权传统和作者权传统的国家在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特点,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对国内外一些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例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版权保护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对于网络版权对于传统版权保护的地域性所造成的管辖权问题、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版权集体管理在网络时代的应用问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讨。最后,建议我国尽早制订一部网络版权法,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部法律的制订将分两步进 行,第一步是对现有著作权法的修订,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些较具体 的修改意见。第二步是如何制订一部全新网络版权法,由于技术的发 展难以预测,故笔者对这一部分只做了简单粗略的估计。 网络版权的保护不同于传统的版权侵权,对复制的控制己经越来 越显得力不从心,要求立法给予作者和出版商赋予诸如数字传输权等 权利,才能更好地对网络版权进行保护。我国正在积极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接轨成为必然趋势,如何在与世界 接轨和保护好民族版权产业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成了我们法学研 究人员的一个重要任务,希望本文能为我国未来的版权法的修订工作 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李太平[3]2006年在《互联网上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文化与知识的传播及创作提供了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复制和传播行为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现有的版权立法难以跟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不断受到新的挑战,互联网版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虽然国内外法律研究者都在给予该问题密切关注,但由于立法规范总是滞后于技术的更新,因此,互联网版权也就日益成为众多法律工作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论文共分五章。 引言部分主要是介绍当前互联网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随之而来的互联网版权问题,为论文的展开作背景铺垫。 第一章“互联网上的版权界定”。本章介绍了从版权到互联网版权的发展历程,探讨了互联网版权的概念及其区别于传统版权的特点,以及互联网版权的权利内容和互联网版权的保护客体——网络作品。 第二章“国际社会互联网版权保护立法概述”。本章对WIPO框架内的有关互联网版权的国际条约以及TRIPS协定中的有关互联网版权的规定作了比较分析。 第三章“互联网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分析”。本章系统地总结归纳了在国际范围内关于互联网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互联网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其实质是为防止版权这种私权在网络环境下过度扩张,而采取的对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权利行使的限制。本章结合案例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与必要保护的关系。指出版权法首先应当保护的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其次才是利益。尽管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和作品的使用便捷带来空前的发展,但法律却不能随意将版权人的权利无偿给与权利人以外的人使用,否则就应当以更多的利益加以补偿,惟有这样,法律才显公平。笔者也因此总结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合理,尊重网络规律的原则,并对完善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建议。 第四章“互联网版权保护具体问题研究”。本章选取了当前互联网中的两种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影响较大的网络技术应用进行了深入的法

李祖明[4]2002年在《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是二十世纪未随着数字技术及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开发使用而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尽管WCT、WPPT已认可了权利人享有向公众传播权,但有关互联网的版权作品的上载、传播与使用等仍是困扰版权人、传播人及广大信息接受使用者的一个复杂问题。在此背景下,本论文从版权法的平衡机制——持版权人、信息接受者(即公众)的利益平衡,以鼓励版权人的创作,促进人类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一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出发,系统研究了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问题。 论文共分八章。 引言部分主要是介绍互联网通讯技术开发、使用及发展的基本情况,这是论文以下部分分析的背景和技术基础。 第一章“互联网与法律”。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不限于互联网技术人员的人士(其中还包括某些比较有声望的法学家)认为互联网的精神在于资源共享,所以互联网上是否需要法律调整仍值得商榷。本章正是从互联网的技术、精神入手,研究分析了互联网与法律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二章“互联网与知识产权法”。互联网上流通、传播的信息载体本身就是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的保护客体,可以说,互联网与知识产权(法)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三章“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主要也就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版权保护问题,一是版权限制问题。本章从向公众传播权、网络作品及版权管理信息及版权保护技术措施三个方面分析目前国内外有关互联网上版权保护的状况,重点则基于向公众传播权的特征研究了互联网上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第四章“版权的权利限制的制度本质”。本章从版权作品的创作使用及其价值实现、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价值、权利限制与言论自由三个方面对版权问题的另一主要方面——权利限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下文的具体研究提供了深层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版权权利限制的历史渊源”。本章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将版权法的产生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从版权法的产生背景、立法目的及发展轨迹中分析研究版权法如何坚持“保护与限制”这一基本平衡精神,适应并促进人类科学技术及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第六章“互联网的版权限制”。本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前文分析的版权法的平衡精神的基础上,本部分从纵横两个方向对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纵向分析基于网下作品上载互联网、互联网上的版权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互联网上版权作品下载到网下的使用这一技术过程,横向分析则从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及默示许可使用制度等几方面展开。 第七章“互联网上精神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版权法中权利人的权利既包括经济权利,也包括精神权利。本章基于互联网的特征,分析研究了互联网上的精神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第八章“版权限制的反限制: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技术措施被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可以说是WCT、WPPT及许多国家有关互联网版权立法的最引人注目之处,同时该制度的设立也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本部分从版权人、公众,从技术本身、公民的宪法权利等多角度入手,分析研究了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对版权法律关系中各方的影响。

李燕丽[5]2001年在《论网络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版权赋予作者排除他人任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种权利随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产生。快速发展的国际互联网将我们带入了网络时代,伴随着信息的高速传递,版权制度受到巨大的冲击。在爆炸式发展的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和快捷,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将网络版权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如何面对网络的挑战,约束网络上的无政府状态,成了立法者们关注的又一个热点。本文分析了版权传统和作者权传统的国家在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特点,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和精神<WP=4>权利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对国内外一些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例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版权保护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对于网络版权对于传统版权保护的地域性所造成的管辖权问题、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版权集体管理在网络时代的应用问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最后建议我国尽早制订一部网络版权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部法律的制订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对现有著作权法的修订,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些较具体的修改意见。第二步是如何制订一部全新网络版权法,由于技术的发展难以预测,故笔者对这一部分只做了简单粗略的估计。网络版权的保护不同于传统的版权保护,对复制的控制已经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要求立法给作者和出版商赋予以诸如数字传输权等权利,才能更好地对网络版权进行保护。我国正在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接轨成为必然趋势,如何在与世界接轨和保护好民族版权产业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成为我们法学研究人员的一个重要任务,希望本文能为我国未来的版权法的修订工作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刘文晶[6]200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邻接权条约(WPPT)研究》文中认为在二十世纪,作为全球计算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综合体的国际互联网,无疑是最有影响力的事件。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对人类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从而引发了许多版权与邻接权保护的新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被认为是数字技术和电子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互联网条约”。WCT和WPPT这两个新条约分别对《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进行补充和延伸,使之更适应新的技术环境下版权与邻接权保护的需要。WCT与WPPT及时地对版权人与邻接权人的权利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发行权”重新予以澄清,创设了“出租权”、“向公众传播权”,进一步强调了缔约国的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义务以及“法律救济”义务。 面对WCT与WPPT产生的重大影响,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做出响应,纷纷修改其国内立法,使之与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虽然也考虑到网络与数字化的影响,做出了修改,但是与WCT和WPPT的规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亟需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加入WCT与WPPT,这与我国是世界版权与邻接权保护体系的重要一员的资格不符。为此,我国应当加强对WCT与WPPT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争取早日加入WCT与WPPT,以便为版权与邻接权的国际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杨延超[7]2006年在《作品精神权利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博士论文《作品精神权利论》本论部分一共分为四篇。 第一篇为作品精神权利概述;第二篇为作品精神权利价值论;第三篇为作品精神权利本质论;第四篇为作品精神权利实务论。 第一篇——作品精神权利概论。该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权利具体为哪些权利? 该篇首先诠释了作品精神权利的内涵。根据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作品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权等五项权利。上述五项权利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了不引起概念上的混淆,本文将上述五项权利命名为作品精神权利,并将其与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创作自由权利等真正意义的精神权利相区分。 其次,本文考察了作品精神权利理论的发展轨迹。作品精神权利理论首先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所接受。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通过版权法对署名权、发表权等作品精神权利予以保护,但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一元论以德国为代表,一元论主张:著作权分为作品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作品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视为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二元论则以法国为代表,二元论主张:著作权分为作品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但作品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则被分开保护。 英美法系则采用了与大陆法系不同的立法模式,版权法几乎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但它却一定程度地受到普通法的保护。所以,长期以来,“英美法不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观念是有待商榷的,这在众多英美普通法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案例中可以得到证实。作品精神权利还受到像《伯尔尼公约》等世界公约的保护,这也进一步推动了作为公约缔约国的英美法国家保护作品精神权利的版权立法进程。 我国大陆著作权法基本上采用的是“二元论”的立法模式,对除收回权之外的其他四项作品精神权利进行保护。由于法律传统不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法在作品精神权利的规定方面有所不同。 第二篇——作品精神权利价值论。该篇要回答:作品精神权利追求什么? 该篇首先分析了价值与权利价值的概念,从而总结出作品精神权利价值概念:作品精神权利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作者(其他著作权人)需要的满足。作品精神权利价值

段维[8]2003年在《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历史地辩证地分析了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立法所体现的时代性和开放性特征及其“强权政治”思想:论述了我国版权法制的特色与不足,在相互借鉴与互动中探讨了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这一具有全球性、现实性和虚拟性的课题。试图从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的角度,将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络世界的虚拟空间,从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理论。 在网络环境下,版权已从“印刷版权”跃升为“数字版权”。数字版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作品类型的集成化、版权归属的复杂化、版权保护标准的模糊化、版权人权利的“边缘化”。这种状况给版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网络是新时期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媒介,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对精神文明成果的版权保护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精神文明的积极性,促进现代教育科学文化的传播,推动思想道德(包括网络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的版权保护之间既有很大的继承性,又有较大的变异性,但却都有着共同的理论渊源:法哲学十分强调“公平正义”原则,它在版权保护中的体现就是“利益平衡”,即不断解决作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摩擦。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对创作者来说,其享有的独占权使得创作的费用得以补偿;对于社会而言,全体消费者通过对所得商品和服务的自愿支付而实现了利益满足。多元主义与普遍主义在近代法制思想中始终是一对矛盾,其实质是对“利益平衡”原则在空间效力认识上的分歧,它成为版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网络时代的版权主体即作者的身份复杂多变,具有不确定性,如假名、同名、冒名或替名难以甄别,使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受到挑战;而作者的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衍生出了新的内容,如网络传播权,或传统的权利增添了新的内涵,如复制权和发行权,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增强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针对性。 网络时代作品的表现形式大大拓展了,但版权的保护却相对滞后,像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成为版权产业中坚的数据库和多媒体作品,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并没有给予它们一席之地,我们阐述对数据库和多媒体的版权保护,正是为了唤起法律的“良知”。当然,版权人日益扩张的权利如不加以限制,必然阻碍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从而最终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特别是在远程教学的应用和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尤为必要。⑥博士学位论文DOCTORAI DISSERTAJ,ION 网络时代的侵权方式形形色色,有上载、转载或下载网络作品过程中的侵权,有设置超链接造成的侵权:这些侵权方式常常存在于某些具体的网络事务中,如电子商务和网络出版就是这些侵权案发的重灾区。实施这些不法行为的,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也涉及到网络内容消费者,他们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版权保护可以通过法律的“公力”途径,也可以通过版权人自行采取的保护措施—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私力”途径,这些措施本身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版权不仅需要保护,也需要管理。面对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版权人感到力不从心,不得不借助和依赖于版权的集体管理和行政管理。版权的集体管理在西方国家相当成熟,而版权的行政管理尤其是行政执法则是中国特色,它开创了版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有效模式,为世界各国保护版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汪涛[9]2001年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文中提出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对权利人的经济权利保护、精神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等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版权侵权责任和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论述了作品数字化的归属、网络传输中的暂时复制、如何使网络传播权成为版权人的专有权、网上精神权利的保护及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等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 作品数字化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个问题在我国曾造成争议。我认为,将作品进行数字转换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因此,版权作品“数字化”之后没有生成新版权作品,即作品数字化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在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作品数字化的归属作了规定。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暂时性复制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这方面应借鉴美欧经验,把因有目的“阅读”网上某部作品进行的暂时复制与因浏览网上信息而产生的暂时性复制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在用户信息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自动复制区分开来,不能一概而论地包容到版权保护体系之中。其中,后两种暂时复制是中介性的、不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所以不应把它包容到作者的复制权中。 虽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中对网络传播权做出了规定,但各国赋予权利人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是不同的:主要有隐含式、重组式及新增式三种模式。通过对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法规以及在其颁布前后我国司法实践的分析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是以“新增式”承认和保护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的。 数字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精神权利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鉴于网上交 .流快捷、频繁等特性,使权利人的精神权利更易受到损害,因此应加强对版权人精神权利的法律保护,但应保持适当限度。而调整保护水平的尺度:一是加强保护的措施,包括技 术措施和电子形式的权利管理信息;二是限制保护水平的措施,允许作者放弃精神权利。 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是版权保护的新发展。分析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措 施法律保护现状,可以看出,技术措施需要明确和独立的法律保护,使事先的技术保护与 事后的法律保护相辅相成。我国新《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入了有关技 术措施法律保护的条款,但规定过T简单,应参考 WCT和 WPPT及 DMCA,对技术措施 的保护范围、责任标准及限制和例外加以具体规范。 权利管理信息能标示出作品权利人和创造者的姓名,因此保护权利管理信息客观上能 起到保护作者署名权的作用。我国新《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入了有关 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条款,考察国际、欧盟、美国的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个人认为,我国再修订《著作权法》时应认真考虑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应受法律制裁的 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和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的限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使我国的权 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第二章论述了网络环境-V的合理使用问题。 我国原《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方面的主翌条款与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的规定基 本符合,但仍有部分冲突,致使其对公约其他成员国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比对中国作者著作 权保护的水平要高。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作了修改,但有 些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的巨大覆盖率和)’泛的公开性使得对合理使川范围的解释 变得更为严格。过去被认为属丁合理使川的个人使用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川作品的行为 等,如今其所包含的范围都被加以严格限定。由了一部什品一D.进入网络环境,仅凭版权 人个人的能力足很难控制他人的复制行为的。为此,1什界各国都意识到应加强法律对版权 的保护,否则,版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受到充分保护。在我国,合理使川问题还存在着不少。争议,因此要确定“合理使川”的范冈还有非常漫K的路要走。 第三章论述了网络环境卜版权侵权贡任和法馅救济。 我国的版权侵权贡任原则应适川无过错贞任原则。 网络主问的主耍参与K:《,“Z总训卜 中介服务大和川户在侵权贡任中各ill扮演着不同的 角色。但在实践中,网上各类卞体的身份和角色汀往是h.有交义,H不断变化的。如网络 服务提供者(IS)很可能设置网站提供信息,ldJ时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而网络内容提供

刘娥梅[10]2010年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正如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所言:“知识经济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的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网络的应用与发展,向传统著作权提出了新的挑战,致使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必要因应网络数字化科技发展而作调整。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的研究及与国外版权法律制度的比较,为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引言。本章主要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文章的写作思路。第二章:网络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本章主要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分析了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所面临的三个新问题,一是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作品的界定,作品数字化后并不必然成为网络作品,它还必须能够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作品传播权,本节主要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存在的不足。三是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网络环境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更加容易和隐蔽,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因此而产生,同时,我国相关著作权法律明确规定对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予以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破坏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从而更好地保护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三章: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本章主要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特点及现行法律在侵权救济中的困境,分析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及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排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本章为下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理论前提。第四章: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行规定。本章从被认为是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互联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内容出发,介绍了欧美等国在网络著作权的相关规定,系统分析了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与欧盟及美国的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做了比较分析以寻找适合我国的借鉴。第五章: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制的完善。本章以第三章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现行规定及问题等相关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从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构架、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强化、建立相对独立的著作权纠纷行政裁决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改进四方面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制的完善提供了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际互联网版权保护若干问题比较研究[D]. 肖曼.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2]. 国际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 刘兴章.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3]. 互联网上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李太平. 山西大学. 2006

[4]. 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D]. 李祖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5]. 论网络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D]. 李燕丽.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邻接权条约(WPPT)研究[D]. 刘文晶.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7]. 作品精神权利论[D]. 杨延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8]. 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段维.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9].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D]. 汪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

[10].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D]. 刘娥梅. 武汉理工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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