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局长回答了记者的问题_国家档案局论文

国家档案局局长回答了记者的问题_国家档案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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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新发布。记者就《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档案局负责人。

问:请你谈谈修改《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情况和意义?

答:简要地说,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作了修改。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国家档案局此后即着手研究1990年11月1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问题,经多次听取全国各地档案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稿),于1998年10月15日报请国务院审批。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

修改后的《档案法》和《实施办法》适应了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解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档案管理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档案法》配套的《实施办法》重新发布施行,对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档案,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有的作用,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将产生重要而又深远的影响。

问:这次重新发布的《实施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增加了由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部门分别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法》第二条对档案作了原则规定,原《实施办法》对《档案法》第二条的界定仍过于原则,实践中在界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往往有不同的认识,且难于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将档案分为属于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两大类,分别规定为“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二条)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贯彻《档案法》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增加了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近几年来,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迅速增加。这种状况,一方面丰富了档案馆馆藏;同时,以档案馆的设备、人力、技术一时难以显著增加、改善的情况下,也给档案的保管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按现行规定,对永久保存的档案,在保管、利用与出入境等管理方面没有加以区分。实际上,永久保存的档案在珍贵程度、史料价值等方面是有很大差别的,不加区分地用相同的措施进行管理,使得很多重要、珍贵的档案得不到应有的特殊保护和有效利用。为了从制度上改变这种状况,修改中增加了对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第三条)并相应地增加了对一、二、三级档案的出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这样修改后,将有助于加强对全国重要、珍贵档案的监督管理并严格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以确保国家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

三、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档案的移交期限。

原《实施办法》未规定档案形成后的移交期限,实践中出现了档案形成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馆及时移交、甚至不移交档案的问题。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修改中对档案移交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第二款)并对拒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档案的及时接收进馆,有利于丰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

四、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公布档案的行为。

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随意公布档案的行为,造成国家秘密失、泄密以及构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等,《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了档案公布的几种行为。补充的行为有利用电子出版物或利用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公布档案记载的内容,也是公布档案的行为。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控制随意公布档案的行为,对违规者亦容易依法进行处理。

五、进一步完善了档案法律制度。

配合修订后的《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档案行政处罚的额度,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和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分别加以规定。这样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此外,依据修改后的《档案法》,总结《档案法》实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实施办法》中的程序性、操作性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文字修改,并删去了《档案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和需要由国家档案局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

问: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有什么新的特点?

答:修改后的《档案法》和《实施办法》最显著的特点是,适应了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解决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档案管理遇到的新问题,加强了对国家重要和珍贵档案的保护与管理,加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规范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大了对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为《档案法》的有效施行奠定了基础。

问:请谈谈应当怎样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实施办法》?

答: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的重新发布与实施,是全国档案部门和全国档案事业的一件大事。首先,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深入、持久、扎实地学习、宣传、实施《档案法》和《实施办法》,不断加强全体档案工作者遵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其次,各级档案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以不断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增强社会的档案法制意识。第三,各级档案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档案法》和《实施办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要加强对执行《档案法》和《实施办法》的检查与监督,使档案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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