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分配不公决定收入分配不公--论公平与分配的关系_收入差距论文

资源分配不公决定收入分配不公--论公平与分配的关系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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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讨论引出如何看待公平分配的问题,我曾发表《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1] 一文,引起人们的讨论。这里就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平与分配的关系以及资源分配不公与收入分配不公的关系再谈几点看法。

一、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目前中国的现状是效率既不高,分配也不公。有人把分配不公归罪于效率优先的提出,我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首先,中国分配不公不是效率优先引起的,因为中国的效率并不高。虽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但没有带来高效率,这种状况大家是公认的。说效率优先引起分配不公,这在别国可能适用,但在我国不适用。如果说效率优先引起分配不公,不如说政府追求政绩引起分配不公,可能更准确一些。

其次,高效率并不意味着基尼系数扩大,一些发达国家的效率都比我国高,但基尼系数都比我国低,表明高效率并不一定带来收入差距扩大。

再次,基尼系数比较低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分配公平,一些统计数据表明这些国家贫富差距在扩大。

最后,中国在计算基尼系数的指标是否科学合理也值得研究,如农民的收入将鸡鸭、树木甚至用于再生产的种子等都计算在内,就高估了农民的收入。城市里如果将民营企业家的经营资本和银行存款也计入个人收入(两年前我到长沙某公司去调研,该公司讲,常年在银行存5个亿作为预备金),也会增大城市居民的收入,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目前民营资本对GDP的贡献已近60%,其经营资本量相当可观,它们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如果将这些资本也计入城市个人收入必然会提高收入比例。另外,城市还有一些人的收入没有计算在内,如政府官员除了工资收入之外的一些正当收入,比如住房、一些特殊待遇等,如此计算的话或许收入差距还会更大。

从上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有关联,扩大收入差距可以刺激效率的提高,但有些情况并不完全相同,特别像我国,付出了扩大收入差距的代价却没有获得高效率的回报,这就表明我国的分配不公不能用发展经济学的定式来解析,将分配不公的原因归罪于效率优先,这有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西方经济学之嫌。

二、公平与分配的关系

关于公平与分配的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大家通常所说的分配不公,我认为它应包含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分配,一般是指初次分配,这种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分配,不管人们认为公与不公,都是无法改变的。二是由政府所主持的二次分配(还应包括社会捐献),即属于社会公平,它可以由政策来调节。三是由资源(不仅指硬件,还应包括软件,如机遇、政策等)分配不公所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下面就第一种分配,也就是政治经济学中所讲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分配即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分配,来分析一下它与公平的关系。

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分配,如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得到的利润,工人得到的工资,对这种分配关系不论多么不合理都不能改变,工人可以罢工要求提高工资,但不可能是公平分配。所以当拉萨尔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要求“‘公平的’分配”时,遭到马克思的批判。马克思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的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2] 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分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这一句话可以有三点启示:一是这一公平的分配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它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人们要求公平分配是无法实现的。二是马克思虽然指出它是“唯一‘公平的’”分配,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肯定这种分配关系是合理的,否则就不会揭露剩余价值的来源,道出工资的本质以及揭示资本主义的积累规律,最后导出资本主义必然被社会主义所代替的结论。三是马克思反对在党的纲领里用公平分配来代替消灭资本主义制度的宗旨。因为只有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而公平不能决定分配方式,只有改变生产方式才能改变资本主义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从上可以看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不是从公平不公平来评价,而是从它的经济关系表明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马克思反对公平分配的提法,是因为公平属于法权范畴,分配属于经济范畴,上层建筑是不能决定分配的,所以马克思反对把公平和分配联结在一起。

关心弱势群体是每一个经济学家的职责,呼吁社会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经济学家的责任,但不能靠对分配不公的义愤煽动情绪,提倡“经济学家的良心”解决不了分配不公问题。恩格斯说:“这种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3] 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它是结果,不是原因。经济学家的责任应是找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对于政府来说,在初次分配中所能起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因为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最多只能对最低工资规定一个限额和征收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对最低工资规定限额虽然能缩小收入差距但不是公平分配。深圳最近规定最低月工资限额,市内为810元,郊区为700元,相差一百多元,不是公平分配。中国银行业一些行长一般应是高工资,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为最高,税后年薪为267.83万元,其次民生银行行长董文标为191.61万元,年薪最少的是华夏银行行长吴建,只有69万元。深圳发展银行的洋行长韦杰夫年薪130万元,已辞职不干。[4] 如果将这些人的收入与一个年薪万元的人相比,其收入差距可谓巨大。即使在他们之间收入差距也不小。所有这些都可谓分配不公。但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国内存在着外资和民资,如果政府对这种分配不公采取措施,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政府也无权干预。如果只对国有企业高收入采取限额,会使国有企业大量流失人才。据2005年的社会调查,在过去5年中,被调查的国有企业共引入各类科技人才7831人,而流出各类科技人才5521人,引入和流出比例为1∶0.71。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更为严重,其比例竟高达1∶0.89。[5] 所以,人为地改变市场所决定的初次分配收入差距,要求政府实行公平分配,就会出现国有企业留不住人才的后果,就这个意义上讲,公平与分配是不能联姻的。

在初次分配中还是有公平问题,不过这一公平不是人际之间的横向比较,而是指人们在工作中付出的劳动、作出的贡献与其得到的报酬是否相对应,对应者即为公平,不对应者即为不公平。前面所列举的这些银行行长的收入,如果与贡献相对应即为公平。但是这一公平作为人际之间来比则为不公平,权利不平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有两种情况分配还是不平等、不公平的。一种情况是大家都是劳动者(起跑线公平),都以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规则公平),但因人们的体力、智力贡献不同,所得收入(结果)就不同,不同即为不公平。另一种情况是假定两个人起跑线公平,规则也公平,所得到的结果也相同,但因二者赡养的人口不同,他们二人所占有的消费品是不同的,权利还是不平等,因而不能以公平来要求分配。经济学家的责任不是去追求公平分配,因为它永远不能实现,而应去探索缩小收入差距太大的途径,以便实现和谐社会,确保社会安定。

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责无旁贷,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它应是关心弱势群体的执行者,在处理社会成员的关系上是一位名副其实的裁判员,执行社会公平卫士的职责。政府除了在再分配方面,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以外,它更大的职责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利用社会资源的均等机遇,在执行规则上一视同仁。这些都属于社会公平而不是公平分配。

三、资源分配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和市场经济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由资源分配不公造成的。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的分配,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6] 这就表明,如果离开资源分配的研究,是无法解决分配不公问题的,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造成我国目前分配差距拉大的首要原因是资源分配不公。一些优势生产要素都被垄断行业所控制,如石油、电力、通讯、铁路、金融、烟草等。中国的垄断行业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行业不同,它不是由生产集中发展到垄断,而是通过行政手段实行垄断,不是靠先进技术和优异的效率打败竞争者形成的垄断,而是靠不许其他人进入而形成的垄断,中国的垄断行业不是靠先进技术获得垄断利润,而是靠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润。这些垄断行业无偿或者低偿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依靠垄断经营来获得垄断利润。欧盟在25个国家范围内取消手机漫游费,而我国在一国内不仅不取消而且还双向收费,国际电话费也比国外高许多倍。由于利润高,员工收入自然就水涨船高,获取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也就顺理成章。广州市某电力集团一个普通员工的工资加年终奖、公积金、福利和补贴,全年收入竟高达15万元。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一个普通司机年收入12万元。而且也造成行业之间分配不公,收入最高行业与收入最低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达到10倍以上。民间流传着一种说法:“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拿不少。”这些垄断行业个人收入很高,但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很差,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2005年在国内油价一再调高的情况下,国家还拿出100多亿元补贴石化行业。[7] 这些垄断行业一方面享受着垄断利润带来的高收入;另一方面经营效益却很差。我们应该警惕列宁所讲的垄断会产生寄生虫和腐朽,会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和权贵阶层。垄断与市场存在着矛盾,在一些发达国家都有《反垄断法》,把一些大的垄断企业拆开,使每个人对社会资源利用机遇均等,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并以此促进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垄断也与社会主义原则不相容,这两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将垄断行业的改革作为一场攻坚战,以此来推进改革深入发展,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成长,以便更加关注社会公平。

其次,在运行规则上的不公平,也会造成分配上的不平等。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形成了农村大量的困难群体,这除了资源分配不公的原因之外,在运行过程中政策上的不公平也是分配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多年来为了实现工业化,支援城市建设,国家在一系列政策上向城市倾斜,如对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土地价格剪刀差、农民工资剪刀差、卫生教育剪刀差以及农民二等公民的身份等,这一系列政策造成城乡基尼系数扩大。农民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享受不到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公共产品的服务和现代化所带来的回报。虽然这几年农民收入有所增长,生活有显著提高,扫盲和九年义务教育也取得很大成就,但“三农”问题长期解决不了,除了历史原因之外,政策上的不平等,二元经济结构制度化,不仅在经济上基尼系数扩大,而且在知识上基尼系数差距更大。城市得到了发展和繁荣,而把贫穷(相对)和愚昧(相对)留给农村,城乡差距在进一步扩大。所以中央十分关心“三农”问题,把它作为重中之重,提出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大了财政投入,以缓解政策上的不平等,使农民的状况有很大改善。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支援困难群体,早日实现全面小康。

最后,执法上的不公,也是造成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对所有的人应该是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执法的不公造成了收入上的不同。有一些政策不完善,造成一些人的收入剧增,如改革开放初期有人利用价格双轨制大发横财;有人利用产权交易政策不完善,进行私下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利;政府对一些政策监管不严,造成一些人偷税漏税,从中获利;或者执行政策有亲有疏,有人就从中得到好处。特别严重的是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握有的特权与一些不法商人相勾结,行贿受贿,权钱交易,干一些损公肥私的勾当,双双获利。从一些案件中可以看到,哪一个贪官背后没有不法商人,哪一个违法商人不与贪官相勾结。所有这些违法行为而引起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属于分配问题,而是非法收入,应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中央这几年一直把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法治,反腐倡廉作为政府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上可以看出,以上三者都属于资源分配不公,不过前一项是硬件资源,它是属于起跑线的不公,后两项是软件资源,它们是属于规则的不公,由于起跑线的不公和规则的不公,而造成结果的不公,前二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不改变原因,结果是无法改变的。只有把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确定,才能对症下药,找出缩小收入差距的途径。这一途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深化改革,尽快使改革到位:二是要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改革,使政府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的神圣职责。那种认为只要将效率优先改为公平优先就可以实现公平分配的想法是错误的。马克思说:“将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8] 因为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解决不了分配问题。

我提出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不是不关心公平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一是为了说明公平不能调节分配,这一点马克思早有定论,否则就忽视了“本质”;二是为了说明不是效率优先造成收入差距拉大,而应另找形成的原因;三是为了避免误导,步入歧途,引起平均主义思想的回潮。我认为以公平分配来解决收入差距过大,是扬汤止沸,不能治本;只有找出它形成的原因,加以纠正,才是釜底抽薪。所以,经济学家的任务,不仅是提出问题(当然这也是难能可贵),更重要的是应准确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再进一步提出对策,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大家就这样一些问题进行研讨,会更有意义。我这种看法希望能得到同仁们的认可,大家共勉,以形成经济学界的一种好学风,促进经济科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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