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出版事业单位转企支付成本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业单位论文,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03年6月开始进行出版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大胆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些领域的改革还有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加强;转制后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重塑市场主体,集团效益显现,经营业绩有了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发展;运用高新科技手段,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但同时,改革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要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的问题。下面,笔者从改革试点中人员分流安置的方式、成本比较和转企中的社会保障成本估算等方面,对国有出版事业单位转企支付成本进行一些思考。
一、改革试点中人员分流安置的方式及成本比较
从试点单位的情况看,国有出版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人员安置不外乎是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身份置换等几种方式,其分流成本负担主体分别为转制单位、地方政府和被分流人员三方面。
提前退休对于转制单位而言,成本几乎为零,转制成本将由地方政府和提前退休人员承担。地方政府所负担的成本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的减少,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也就是说,交钱的人少了、花钱的人多了。改革全面推开后,随着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比例增高,这一减一增对社会保险制度是个严峻的考验。相比较而言,提前退休人员所负担的成本直接表现为将失去在职时的工资外收入,主要是奖金、补贴等。
转制单位员工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属于企业行为,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成本基本为零,其大部分成本要由转制单位负担。这包括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有可能为内退人员在职时工资收入的70%~80%);要为内退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内退人员也要负担一定的成本,包括与在职时收入所得的差额,以及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待遇差等。
身份置换对于转制单位来说,虽要支付一笔巨额的经济补偿金,但属于“花钱买机制”。多余人员被推向社会,未来的人工成本被大大压缩,继续留聘人员不再具有国有职工身份,劳动合同从无固定期转为有限期限,便于今后管理。所付成本同制度效应相比,转制或改制单位是绝对的赢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身份置换同提前离岗一样,也属于企业行为,只要转制或改制单位同职工协商一致,不用政府花一分钱,何乐而不为;对于职工来说,获取一笔数目可观的经济补偿金,总体上也合适。
采用身份置换的方式分流人员,除了转制或改制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被分流人员和地方政府也要相应负担一定成本,一块是由职工负担的,即职工同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必须由本人负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如仅养老和医疗保险两项费率,就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6%以上。另一块则由地方政府负担,即支付失业救济金。身份置换人员同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即算失业,这批人员一旦登记为失业人员,最长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需要指出的是,在身份置换的背后隐藏着风险。对于职工来说,这种潜在的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被接续。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所覆盖的只是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在部分地区已开展试点工作,但至今没有出台全国性方案。医疗保险虽覆盖城镇所有职工,但制度要求必须由单位统一参加,非组织化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只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全国还未全面铺开。在这样的背景下,了断式身份置换者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上面临着两大风险:其一,原供职单位始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分流后即使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只能从零算起,过去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不被承认。正因为如此,按照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的规定: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试点中有部分省市未落实这项政策。身份置换人员一般距法定退休年龄都在10年以上,一旦这些人员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按时领到养老金,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转企中的社会保障成本估算
社会保障是事业单位改革中难以逾越的一道坎,为此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以出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某出版社为例,该出版社现有在职人员690人, 其中事业编制内人员为293人,聘用人员近400人;离退休人员168人,其中离休26人。2003年该社工资总额为3800万元。该社按要求转制后要执行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其转制中的社会保障成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出版社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中由企业负担的费率为35.5%。该出版社2004年一年负担的费用为1349万元。
离退休人员待遇差补贴。从理论上讲,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应当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但实际上,离退休人员已经拿到手的离退休金,有一部分社保机构是不承认的,专业术语叫统筹外项目。为不降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统筹外项目应当由该出版社自行负担。目前,不被社保机构承认的统筹外项目人均每月将近300元,每年需55.8万元,约占2003年工资总额的1.5%。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和105号文规定,该出版社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相当于工资总额8%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在职人员养老金待遇差补贴。这是转制带来的大问题。因为按事业办法计发的退休金要比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很多(少则高一半,多则高出一倍以上)。对此,上海某出版社曾做过测算,为保证1149名事业编制内无固定期人员退休时养老金待遇不降低,约需支付费用1.9亿元,人均16.5万元。据此估算,该出版社为解决现有事业编制内的293人的养老待遇差,大约需支付费用4834.5万元。
以上4项费用中,前三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为45%。就是说,该出版社每支付100元工资,同时还要再拿出45元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至于第4项费用,大约相当于该出版社总资产的1/10,相当于1998~2002年年平均利润的2.8倍。
三、关于社保制度改革的思考
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就应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如果在社会保障改革思路上不谋求突破,势必极大地制约甚至阻碍事业单位改革。比如,上海市对企业养老金规定了上限,即最高每月不高于1500元,而对事业单位退休金上不封顶,每月平均为3400元,二者相差1倍以上。这种状况在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怎么办?笔者为此提出以下思考。
事业单位不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按照目前的情况,未来的社会保障新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制度,但有三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社会保险的费率畸高,事业单位无论是转制、改制为企业,还是继续保留事业性质,都会因负担这么高的社会保险费用而被压垮。二是社会保险的不可持续性已经显现。近几年,中央财政每年补贴400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以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转。三是事业单位要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只会加剧社会保险资金的收支不平衡,因为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数量也不少,而且在改革中还会出现大批提前退休人员。鉴于此,事业单位不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而是同机关以及其余未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人员捆绑在一起,实行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新制度。根据设想,新制度在保障项目设置上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两大块,其中养老保障包括老年保障、遗属保障和伤残保障;新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不再硬性规定退休年龄,只明确享受社会保障的年龄。也就是说,年满65岁的人员,只要过去按时缴纳社会保障税,都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新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不设个人账户,仍然实行现收现付,但要实行全国统筹。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要做好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在处理人员分流问题上,面临是给现金(经济补偿金)还是给预期(年老时生活无忧)的问题。对于那些确实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在职人员,在同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但单位必须将这些人员的相关资料移交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要为其购买一定年限的商业医疗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应当指出的是,社会保障新制度充分考虑到我国就业方式的变化,不仅能覆盖所有非国有单位和自雇人员,而且在缴纳社会保障税上采取灵活办法,比如允许间断式缴税,也可以把缴税额折合成“信用点”,只要在65岁以前缴够一定年限(比如20年或25年),年满65岁后即可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对于分流人员接续社会保障关系非常有益,而且非常适合文艺演出院团演职人员以及民间艺人等。
此外,也不提倡采用提前退休方式分流人员。对于那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等在职人员,可以实行内部退养,但单位必须为其支付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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