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程序的风险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防范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对某市近几年来用人单位因处分处理职工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败诉的原因除了对职工的违纪事实认定不够清楚、证据不确凿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一些问题外,还存在因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回证,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而败诉。因此,笔者试举几例进行分析,为用人单位在适用送达程序时提供借鉴。
直接送达未签收
案例2007年4月,徐某被某药业有限公司聘为销售经理,后因徐某违反公司的药品销售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使公司的药款无法收回,徐某也去向不明。公司根据其规章制度将徐某开除。处理决定书送其家中,徐某不在,公司人员让其上初中二年级的女儿(15周岁)签收并要求将开除决定书交给其父亲。3个月后,徐某账收回,到公司发现其已被公司开除,称其未收到开除决定书,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认定该药业有限公司送达无效,裁决撤销对徐某的开除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对于本条的适用往往会出现两种错误情形:一是当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分处理决定送达给职工或其同住成年亲属时,未要求签收。职工对此有异议提请仲裁,并否定接到用人单位对其的处分处理决定时,因用人单位的一时“疏忽”,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则不能支持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分处理意见。二是用人单位送达对职工的处分处理决定时,职工本人未在家,送达人未询问或查验有关证件,让其同住的未成年亲属签收。对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签收回证,职工否认接到处分处理决定时,因签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送达回证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既属于第二种情形。
留置送达未见证
案例2006年6月,某物业有限公司作出对其职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并通知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王某未到公司,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等4人到王某家中送达公司的决定。王某不在家,其家属以具体情况不清楚,且夫妻关系不和为由拒收,该单位将决定书留给王某的家属,并将送达过程作详细记录。王某不服,提起申诉,否认收到处理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认定,公司送达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方式称留置送达。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职工或同住成年亲属,但其拒收。虽有两人以上的留置送达证明,因未有其它相关单位的人员做见证人,被处分处理的职工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则不能认定该用人单位的送达为有效送达。
邮寄送达未挂号
案例2006年5月,张某被某单位聘为生化中心室主任,单位考虑到其岗位的特殊性,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收取张某8000元风险保证金。后张某因工艺流程上数据分析不当,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约定,扣除其风险保证金8000元作为赔偿损失,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同意,不愿赔偿损失,只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而拒签单位送来的处理处分决定。单位并通过普通邮寄方式寄去终止劳动关系和赔偿经济损失决定各一份。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只承认收到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而否认收到要求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仲裁委要求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送达有效证明。
邮寄送达未挂号,则无法证明是否收到,当被处分处理的职工否认收到时,用人单位又将处于被动。在处理几起案件时,还遇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挂号邮寄送达,也有签收,但职工提出送达的不是“此”而是“彼”,仲裁委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用人单位应将邮寄挂号送达一律改为经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送达。
公告送达随意化
案例 某轻纺集团以其驻京办事处职工余某长期旷工为由,于2007年2月对其作出开除决定。由于找余某多次,其家属称其不在家,但又拒绝签收处理决定,故该集团直接通过媒体刊登了开除决定。后余某对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该集团的送达无效。
用人单位不能在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经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送达,且又不能足以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一律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有详细住址,本人未在家3个月以上(须有其住址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证明)且又无同住成年亲属时。二是受送达人已无详细住址时。对于前者,应在用人单位的醒目位置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以及受送达人居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可在用人单位醒目位置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