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制度论文,土地征用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虽然立足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等工作,已经让农民群众的负担得到了一定的减轻,然而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则成为了侵害农民权益的一大毒瘤。因为少数地方政府只注重于经济利益,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真心实意地尊重农民意愿,甚至屡屡出现强征农民土地的现象,导致一些地方由于征地矛盾而出现群体性事件,进而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反映出如今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尚显不足。在此新形势下,必须下大力气健全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共利益范围未能得到明确的界定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为公共利益之所需可依法对农村土地加以征收或征用,并且予以一定的补偿。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其范围的界定显得过于宽泛和模糊,在法律规定上显得不够严谨、明确。同时,在现实中还发现了部分地方政府的土地征用并不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实施的,而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这种行为就征用目的而言是非法的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到本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农村土地征用中的法律程序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可以独立操作的土地征用法律,所依据的有关法律制度仅仅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部分内容,显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法律程序还不够完善。 (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现实脱节 如今,一些地方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远远难以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表现在征地补偿未能实现市场化,未能用土地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为基础来实施公平合理的补偿,难以体现出市场经济的规律。就农民群众而言,失去了土地往往就意味着其失去了赖以谋生的主要手段。同时,失地农民尽管通过征地从农业人口变为了非农业人口,然而,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未能深入推进,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的模糊,导致非农业人口固有的就业、就学等原来的优惠条件不再存在,或者尽管存在但是不再富有吸引力了。 (四)救济手段不够完善 当前,依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中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由人民法院加以管辖,被纳入到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同时在近些年来的诉讼案件之中,超过70%的案件均涉及农村土地征用之后的补偿问题。但并非全部土地征用案件均会被受理。尽管农村群众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其作为弱势人群,觉得民告官的可能性并不大,因而也就极少会有农民申请行政复议。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主要方法 (一)确定农村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相应范围 虽然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明文提出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一定是要为了达到公益性之目的。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公共利益这一十分重要的概念范围却未能进行更加清晰的解读或者描述。政府进行征地的过程,不仅包括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征用,而且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土地是在政府征地之后交由企业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有鉴于此,笔者觉得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文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比如,我国台湾就运用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实施列举和抽象概括彼此结合的概念,从而厘清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对于大陆相关立法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立足于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能够明确具体的征地范围,从而能够很好地限制实践之中对于土地进行任意征用之行为,保障今后我国农村的土地征用真正具有正当性。 (二)全面规范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 一是要确保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中能够有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用地单位可称之为申请人,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则可以被视为被申请人。申请人理应就进行征地的目的、条件以及补偿等各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说明,并且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来征求被申请人的真正想法,双方可以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协商以求尽快达成有效协议。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是促使双方认可并且达成平等互惠的协议。一旦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公正裁决。如此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群众个人均能全面参与到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之中,进而保障其自身所具有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对所征用的土地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实施严格审查。二是要形成农村土地征用监督体系。完全可以借鉴审计局和监察局等政府机构的设置方式,形成中央政府垂直领导下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机构体系,这样一来,就能够很好地摆脱当前我国土地主管部门往往受制于当地政府的窘迫状况。要致力于强化对农村土地征用之后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对于那些征而不用或者征而少用的闲置性质土地,应当依法加以收回。要提升对于违规批地人员的处罚举措,在其违规批准征地的责任承担当中要明确个人赔偿的原则,以求提升土地审批人员的责任感。 (三)明确农村土地征用纠纷中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救济渠道主要包括了仲裁与行政诉讼等多个方面。通过创建土地征用纠纷方面的司法救济渠道,不但十分有利于处理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纠纷,而且还有利于提升行政部门的办事成效。比如,加拿大土地征用法则明确了一旦征用人和所有人在征用时产生了分歧无法协商解决,就需要由赔偿委员会加以裁定。一旦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予服从的,即可通过法院进行裁决,而韩国的征地制度则明确了项目人征得或取消某块土地使用权,一定要依据总统令和土地所有人及其关系人开展平等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无法协商之时,项目人需要在项目获准公告发布开始起一年之中向管辖地所在的土地征用委员会提出进行征用裁决之申请。对于因为无法达成协议而提出的裁决申请,需要通过土地征用委员会加以受理,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审理与裁决。 (四)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出资人管理机制 一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之中,可考虑设置集体土地资源管委会,以特殊出资人的身份参与到市场运营与管理之中。同时,还可借鉴我国国资委的管理方式以及运营办法,让其土地征收过程中通过农村集体土地出资人的身份来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主体的缺位这一十分重要的问题。二是在有条件之处可考虑组建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来加以推进。为此,可选择重新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定位,剥离其所具有的土地管理之职能,把其视为单一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机构、民意代表机构,也就是村民代表大会。这是依据当地农民群众的集体意志所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按照民主程序形成,受到农民群众的集体监督,依据程序加以任免。这是由于土地一直是农民群众们所赖以生存的最为宝贵的一种资源,因此,村民代表大会必须享有农村土地流转的最后拍板权,从而制衡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权力。三是在农村土地征收时应当注重于发挥负责国土资源监管的部门的重要作用,让其能够真正地回归到监管的角色之中,而不是如同以往只是土地所有者和审批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负有的监管职责主要包含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与流转监管工作、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征用监管等内容。 (五)健全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一是要拓展补偿的范围。诸多农民在丧失了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宝贵土地之后,所得到的往往是数量有限的货币补偿。部分经济基础良好或者具备经营眼光的农村群众可以投资经商创业,而青壮年劳动力则往往会选择大中城市打工,但是剩下的那部分家庭较为困难的家庭、老年人或者妇女等群体就会因为缺乏脱离土地而谋求发展新途径的能力而进入到险境之中。事实上,虽然每一位农业失地人员均有数量不等的补助费用,但是内容通常极其复杂,各类费用会因为种种条件的限制而出现差异,难以确定某项定额。二是要提升补偿的标准。在以往的计划经济时代下,土地往往是没有价格的。然而,如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完善,在土地征用补偿上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更好地体现出农村土地的实际市场价格,从而用更加公正的价格以反映出土地所具有的价值。三是更加科学地分配补偿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主要是国家在征用过程中合法剥夺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具有的承包经营权而需要支付的相应费用,属于法律关系。所以,该项补偿费用理应通过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各位土地承包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加以干涉。反之,一旦土地承包经营者属于这一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那么土地承包经营者在享受到相应的补偿费用之后并不会影响其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能够得到之权利。偿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那部分土地补偿费用的只能是真正为了其成员的利益而使用。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收支状况应当有详细而完整的书面记录。各类收支一定要定期向广大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全面汇报,从而切切实实地接受村民们的监督。对于重大开支而作出的各种类型的专项审议,也需要经过村民群众的监督,对于那些并不符合当地村集体具体利益之行为,当地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完全有权力加以否决,而且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具体责任,从而让每一位农民群众的利益均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之中,如何妥善地解决好“三农”问题变得愈来愈迫切,已经上升成为我国面临的各类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笔者一直认为,怎样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合法利益,则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完善富有操作性、合理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并且做到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联系电话:0351-7720661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途径_农民论文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途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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