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证处)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由于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为确保自己财产免受侵害,现如今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业务的人也越来越多。本文从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的规避问题及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方面简要论述了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意义,增强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婚前财产;财产公证;实务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婚成本也越来越大。之前象征着甜蜜美好爱情归属的婚姻也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结婚投资成本的增大等原因而变得更实际了。由于婚姻财产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和业务办理也越来越被大众接受和认可。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形式和法律依据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即将登记结婚为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目前主要有2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达成协议办理的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协议办理的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是参照新的《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双方婚前的所有财产、权利归属问题、债务范围等进行法律公证的协议约定,经过公证机关的财产公证才能得到法律认可。法律规定中用了应当,因此当事人可以采取自愿进行公证或不进行公证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要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必须以新的《婚姻法》作为法律依据和参照。
二、婚前财产公证业务中的规避问题
1、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约定财产当事人应无争议
实际情况中,当事人取得财产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赠与、继承等,对财产的约定也存在各种形式。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业务中,公证员对有财产权属争议问题的业务应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的协议内容,明确财产的权属问题、债权债务内容等,这是确保公证公正的首要条件。
2、无产权证的婚前财产,注意收集当事人的购买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婚前财产因各种原因未取得产权证书。如婚前购买房屋还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婚前财产公证。在实际业务中,公证员要注意了解财产的来源、付款情况等,收集当事人能证明其有财产权属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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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财产公证申请人动机的调查
针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业务的申请人,他们的动机和原因各有不同。为了使婚前财产公证更公正、合法,公证员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婚前公证的动机和目的,对不符合公证条件的应不予受理,以便提高公证的效率。
4、再婚情况的婚前财产公证应做到财产无纠纷
现实生活中针对双方都属于再婚或者一方属于再婚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业务,公证员在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应特别审查再婚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归属问题,要做到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无任何纠纷。
5、未婚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应明确协议生效时间
对即将登记结婚的未婚夫妻申请的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应明确财产公证协议的生效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明确意思表达并完成签字盖章的公证才能生效。一般以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1、有利于有效解决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发生因为财产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如关于房屋、车辆、股票、投资等财产方面的债权债务纠纷。为了有效避免发生纠纷时关于财产权归属问题不清或不明确的问题。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解决这类纠纷,明确了关于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和婚后共同财产的纠纷问题。
2、有利于约束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现实婚姻生活中,由于大部分家庭没有对婚前财产进行法律公证,导致婚后双方或一方对家庭财产的任意处分或处理。如一方或双方以财产作为抵押借高利贷的行为、涉嫌赌博行为、以财产为质押做生意等行为,导致另一方的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害。为了有效避免婚后任意一方对婚前财产的任意处分行为,登记结婚前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可以有效地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3、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导致双方离婚。在离婚诉讼案件审理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属不明确而导致案件不能很快结案的情况发生。如法院需要调查取证、判断、执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属情况。为了有效避免离婚诉讼案件的问题,提高办案效率,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最好的选择。
四、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和完善
1、现行婚前财产公证协议的对外效力的完善
目前婚前财产公证协议的效力只限当事人双方有效和知道,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进行清偿。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夫妻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时,负有告知婚前财产公证的义务,若未履行告知义务,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今后的婚前财产公证业务会越来越复杂,为更好地做到公正、公平,应加快对婚前财产公证协议的相关立法。
2、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对未婚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登记
目前民政部门未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明确要求做婚前财产协议的登记行为。这就为日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纠纷埋下了祸患。为进一步增强民政部门的权力和法律效力,应在民政部门增加婚姻登记机关关于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这将有效地降低了婚姻关系期间的关于财产的众多纠纷,可以从源头大大提高民政部门日后为离婚纠纷的公证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立法制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和认可。但现行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公证未作法律硬性规定,而是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为了顺应民众对自身财产的保护和维权意识和增强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应加快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立法制度,有效保障婚前财产的归属。
参考文献:
[1]李耀武,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问题解析,科学与财富,2015.9
[2]杨连山,简论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及意义,市场论坛,2016.3
[3]刘妍,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科技新报教育科研,2015.10
论文作者:李侃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研究》2019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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