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与道德建设_华盛顿共识论文

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与道德建设_华盛顿共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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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类社会的文明史来看,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社会进入急剧变革时期之际,人们往往需要校正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审视调控社会的基本手段,与此相连,事关社会健康发展的新的道德建设问题,也自然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

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关头,人们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的反思,对调控社会的基本手段的审视,与对道德建设新思路的考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现在从中央到地方,从高层干部到普通百姓,道德建设都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关注。但是,仍然有必要在国人中进一步强调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仍然有必要在全社会大造公民道德建设的声势,以更加广泛深入地发动全体人民积极投身于新的道德建设,使全体人民高度自觉地把道德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

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是惠及十几亿人的更高水平的、全方位的小康。这就需要回答:在这样的小康标准中,有没有道德的内涵,或者说,道德占有什么样的地位?

小康有很多具体的指标,特别是有很多具体的物质指标,比如说:人均GDP,人均拥有肉、蛋、奶量,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拥有轿车量,人均拥有电话量、手机量,人均休闲旅游次数,等等。这些数据都是应该达到的硬指标。但是,在定出这些物质指标以后,是不是还应当想一想,我们在比较温饱水平的小康生活与全面的小康生活之间的差距时,除了看到物质的不足之外,还应当看到什么样的不足?换言之,对什么叫富裕、比较富裕;什么叫发达、比较发达;什么叫先进、比较先进等这些问题,是不是还需要从精神生活的层面,从价值观的层面,从道德的层面,作进一步的思考。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考虑,一个突出而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道德建设的问题。因为在这些物质的数据和指标之外,如果缺乏积极健康的道德支撑,小康生活的质量就要打折扣,真正全面小康的理想生活就没有保障;而积极健康的道德的获得,需要人们进行积极健康的道德建设。

人们现在想得更多的还是收入的多少、住房的多少、小轿车的多少等物质上的目标;可是,当有了比较丰裕的收入、比较宽敞的房子和自己的小轿车或当物质生活条件大大改善了以后,精神的需要,精神的生活目标,是不是会突出出来呢?人际关系怎么样,社会公共秩序怎么样,自然环境怎么样,价值目标究竟在哪里,这些问题往往将在物质生活相对丰裕之后困扰人们——这已为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所证明。

从这些角度来分析对比,也许就是一点点的差别,然而,这可能就是我们正在建设的更加富裕的小康社会和刚刚解决了温饱的小康社会的重要差别。这种感觉也许以前是不强烈的,要科学把握这种认知更是不容易的。只有对道德建设与小康生活的重要关联有了这样的认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才能比较扎实地、有现实针对性地开展道德建设活动。

这里试选几个具体的问题,来进一步分析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关于社会公平问题

社会公平问题现在比较受关注,甚至可以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国家提出来要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如果公民之间收入差距长期过大的话,就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社会动荡。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涉及公平的诸多理论问题中,非常关键的一个方面,是道德问题,即怎么从道德上看待公平,归根到底,是要给出公平问题的价值观根据。

最近一两年,群体性事件比较多,且有些规模还不小。对这个问题,要进行非常冷静的分析。首先需要明确,对群体性事件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放任自流,对违法行为还必须依法制止,这是一个法制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必然要采取的手段。但是从道德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应想到两个问题。其一,要从道德上更多地认清群体性事件后面的主客观原因。群体性事件是非常复杂的,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和不合理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和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交织在一起。这三种情况大大增加了判断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困难。所以首先要从道德上认清群体性事件到底是什么原因,认清人们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动机和理由,要看到一些人确实是由于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不平而鸣。其二,要更多地运用道德手段去化解矛盾,不能盲目地、简单化地采用强制性手段,更不能将强制性手段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应首先着眼于理顺群众的情绪,才能进一步化解复杂的矛盾,这就需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而不能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段,单靠行政手段往往只能激化矛盾。理顺情绪而不是激化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使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的总格局,变为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四位一体的格局,也进一步回答了什么叫全面小康社会——它不光要解决温饱问题,更要解决生活质量问题,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使人民群众丰衣足食,精神愉悦,有安全、舒心感,有生活满足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更高水平的小康生活中,给人们看得见的利益和实惠,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给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实惠,不仅要使人民群众的整体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而且要使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程度得到提高。

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所谓的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尊重、相互帮助,都是一个理想社会的基本标准,或者说是一个称得上是比较好的生活方式的一个起码标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目标可能太高了,但是在更高水平的小康生活中,在和谐社会中,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是大多数人比较满意的,人们生活在这种社会环境当中是比较舒心的、比较满足的,人和人之间是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而不是紧张的、牢骚满腹的、互不信任和互相防范的。从道德上讲,这就叫全面小康社会。

二、关于道德手段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问题

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更加依靠道德来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解手段。现在法学界和伦理学界不大能谈到一块,两个学科的学者经常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争论不休。这确实造成一些隐忧:有的人觉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有法律就行了,其他的调节手段、尤其是道德的调节手段可有可无。事实是,如果真的这样去做,肯定行不通,因为在一个正常社会中,仅仅靠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例子,古今中外根本找不到。

有人说美国的法律制度很好,中国可以照搬。其实不然。例如,美国立国时就建立了陪审团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因为向少数人行贿比较容易,向很多人行贿就要难得多。人有没有罪,不能只由少数专业法官说了算,否则就要出问题。陪审团大的有23人,小的也要有6到12个人。这些人是从某个地区的公民中随机选出来的,除了法律规定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人之外,所有人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团的团员。你不是学法律的,你和法律毫不沾边,但是你可以被选成陪审团的成员。所以候选人很多,美国每年的陪审团的候选成员有几百万人。你参加了陪审团,不管你是国家雇员还是企业人员,工资一般会由原单位照发。其成本是非常非常高的,许多美国人都害怕被抽去当陪审团的团员,因为有的大官司一两年都打不完,非常辛苦。试想,如果我们国家有这么多人参加陪审团的话,成本就太高了,这包括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摊很大的成本。别的不说,光是从社会成本上来说,美国的法律制度我们就照搬不了。

中国的优势是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制度,它包括法律制度和其中的人民调解制度。因为从新中国在建国初期,就正式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把这个制度扩大到方方面面。国家司法部对人民调解范围的定位是:只要是公安部门和法院不立案的,都可以进行人民调解。从村到居委会,到企业的班、组,都有固定的或者不怎么固定的调解组织。实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成本非常低,而且效果非常好。

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从道德上来评价,至少是体现了中国的一句老话:冤家易解不易结。从有形的制度来看,实行人民调解制度,是实施法律调节;但从无形的制度,也就是说从实际的调节方式和内容来看,实行人民调解制度,又是明确无误地在实施道德调节。人民调解员正是通过道德上的劝说,才能够把非常尖锐的矛盾化解在左邻右舍、田间地头、大街小巷、机关车间。有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调解员,才使得许多的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不到法院打官司而得到合理合法而且及时的解决。每年我国社会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各种纠纷案件不计其数,就算一个案件为老百姓节约100块钱,每年节省的社会成本也是天文数字。这还不光是经济上合算,或是可以节省老百姓的钱财,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外国人认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东方经验”,称之为“东方一枝花”,这不是盲目的吹捧。确实,在我国,如果老百姓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都统统靠打官司来解决,哪有这么多律师,时间和金钱啊,穷人哪里打得起官司啊!但是通过人民调解,这样的障碍就获得了比较有利于老百姓的解决办法,就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主体作用和聪明才智。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优势,虽然现在把人民调解规定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但是,人民调解的本质,还是道德调解,运用的主要还是道德手段。这是中国的一个真正的优势。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更多地要运用便利的道德资源,而不能盲目地认为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法院判决确实是解决了眼前的问题,可是后续的问题以及“冤家”也可能增多了。因为假如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法院通常要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往往是以伤“和气”为代价的。冤冤相报何时了?但是人民调解的效果,道德调解的效果就可能完全不一样,由于理顺了情绪,协调了利益关系,矛盾双方可以化干戈为玉帛。

谈到中国的优势和道德有关的还有一个话题,就是所谓的“北京共识”。“北京共识”现在的热度很高,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北京共识”是与“华盛顿共识”相比较而言的。“华盛顿共识”是世界银行的一个经济学家约翰·威廉姆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他宣扬的实际上是西方新自由主义那一套基本主张,所以“华盛顿共识”也号称是新自由主义的宣言。但是“华盛顿共识”把拉美搞得一塌糊涂,阿根廷闹得这么厉害,经济整整倒退了二、三十年,本质上都是“华盛顿共识”种下的苦果;把俄罗斯也搞得一塌糊涂,俄罗斯的经济虽然在恢复,但是曾经的超级大国变成一个二流国家,令人痛惜。正是由于这些“反面”例子,使“华盛顿共识”在世界上遭到强烈的质疑,受到欧洲价值观的挑战,也受到“后华盛顿共识”的挑战,现在又受到了“北京共识”的强有力的挑战。

提出“北京共识”的美国学者拉摩曾经是美国《时代周刊》的编辑,后来是清华大学的兼职教授,对中国比较了解。他认为,现在“北京共识”不仅仅是中国的经验,而且很可能具有普世价值,也就是说可以供其他的发展中国家参考。“北京共识”概括了几个要点:一是坚决进行革新和实验;一是维护国家利益,包括在台湾问题上毫不让步;一是不断积累具有不对称力量的工具,比如说外汇储备;还有就是特别强调中国人的价值观,包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这样的道德价值观。

拉摩提出“北京共识”并引起世界性的反响,这给了人们一个常思常新的启示:既要虚心学习外国的好东西,也要认真想一想自己有些什么优势,怎样发挥这些优势,而不能盲目地把自己的优势抛掉。十四大以后我们国家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国家的宏观调控、注重全民族共同价值观的导向和塑造,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成功的非常重要的经验。

“华盛顿共识”为什么受到欧洲价值观和“北京共识”的严重挑战?一个重要的背景,正是在如何引导和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如何抑制和消解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等方面,欧洲价值观和“北京共识”的看法与“华盛顿共识”有很大的分歧。“华盛顿共识”可以说信奉和推行的是所谓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即市场万能论;欧洲的社会民主党人提出的口号是:要市场经济,但不要市场社会,即市场可以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但是不能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基础,即反对市场万能论,这是欧洲社会民主党人的欧洲价值观与“华盛顿共识”的价值观的重大区别。而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不要市场社会,同时还要引导市场经济,尤其是要用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去引导和塑造市场经济,这正是“北京共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我们国家积极引导市场经济,从而能够主动地、有效地去避免和防范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社会人际关系造成的疏离和瓦解。这正是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重大意义之所在。

三、关于道德建设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问题

从发展政治文明上来讲,公民道德建设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基本的作用就是,在全面小康社会当中,在和谐社会当中,道德建设要与廉政建设相辅相成,要为领导干部反腐尚廉做出特殊的贡献。从廉政建设的目标着眼,对干部的监督有几条“硬杠杠”:一是有权必有责,二是用权受监督,三是违法要追究。目的就是要使各级干部,特别是手中握有重权的干部——管钱、管物、管人的干部,不能弄权,更不能以权谋私,要在弄权腐败问题上,使各级干部真正做到“不想、不能、不敢”。“不想”主要是解决价值观问题,解决道德问题,使各级干部首先要从道德上厌恶、痛恨并耻于腐败;“不能”主要是解决制度问题,要从制度上约束干部的行为,使弄权者无法以权谋私;“不敢”主要是解决法律问题。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只要以身试法,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惩戒,要坐监狱,甚至要杀头。

再严密的制度,再严厉的法网,都总有漏洞可钻。所以,在“不想、不能、不敢”三者中,关键是“不想”。只有“不想”,才会“不能”,也才会“不敢”。而“不想”的基础恰恰在道德,在价值观,在如何防止弄权腐败的问题上,很多人认为最管用的是刚性的法律,但事实上,最管用的恰恰是“软性”的道德。道德是“软性”的,但道德并不软弱!道德使人“知耻”,人知耻而后勇,人知耻就能管住自己的七情六欲,从而就能从源头上管住自己的行为。法律则不一定能使人管住自己的七情六欲,人的欲望一旦成为脱缰的野马,人自己的行为也就必然出轨了。

所以,确实不能小看道德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道德的力量是人最坚强的力量。康德当年说“德性就是力量”,是对应培根所说的“知识就是力量”而言的,其道理,就是强调道德的力量是人最坚强的力量。为什么?因为依靠道德管住的是人自己的心,管住的是人自己的欲望,而不只是管住人的手,人的脚。因此,公民道德建设要为我国社会的政治文明、为各级干部的清正廉洁做出重要的贡献,应当将此作为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重要道德目标来追求。

四、关于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基本道德标准问题

在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中,基本的道德标准应该是什么?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比较明确的回答。这里试举例来谈一些看法。

首先,从社会公德来看,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是什么?最关键的,应当是看“礼让”的水平,也就是以现在为基点,看再过十年、二十年后人与人之间相互礼让的状况达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水平。

这表面上是一个简单的文明礼貌问题,实际上还是一个如何进一步提高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的很严峻的问题。别的不说,以团队精神和社会秩序这两个问题为例,就可以看出“礼让”问题的重要性。

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对集体主义从理论、规范到精神、行动,均做了深入、持久、广泛、细致的宣传和培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可是,现在许多人仍然缺乏起码的团队精神。人们缺乏团队精神,不认同这个大家庭,怎么会互相礼让?绝大多数人在家里一定会对父母亲人“实施”礼让的,可为什么有不少人到了公共场合就不礼让了——上公共汽车“抢”,开车“抢”,买东西也“抢”。连“老外”在中国的路上开车,刚开始不“抢”,后来也“抢”了,因为不“抢”就被挤到后面去了。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公德规则意识淡薄的痼疾在作怪?杨振宁认为中国人规则意识差与思维方式有关,说这种思维方式是《易经》造成的。因为《易经》讲变,此地为A,别地则为B。所以中国人的规则意识总在变。而西方人思维方式的基础是形式逻辑,A就是A,B就是B,规则意识比较强。许多人不同意杨振宁对《易经》及其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所持的这种简单化的看法,但是,换一个角度看,他也启发了人们:在社会公德的规则问题上,确实需要遵守形式逻辑的定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就是不能随地吐痰,就是不能闯红灯,就是要在公共汽车上扶老携幼,就是排队要讲先来后到。这样的硬性规定,就是不能“变通”。这确实要形成全民族的高度自觉的意识。这些都是团队精神和社会秩序最基本的元素,没有这些基本元素,何谈集体主义,何谈和谐社会。

其次,从职业道德来看,关键的应当看“敬业”的水平状况,即最关键的就是不能只把职业看成谋生的手段,同时也要把职业看成一种天职。

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有很多有益的内容值得人们仔细研究,其中韦伯在谈到职业态度时,是把“敬业”看成是上帝赋予人的一种天职,人做工的目的不是挣钱,挣钱的目的不是享受,做工的目的首先是完成上帝交给的天职。韦伯认为这种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兴起的精神支柱之一。现在许多行业在敬业这个问题上是做得很不够的。日本人有些东西是值得学习的,其中之一就是敬业的精神。日本人制造的机器很精密,这与他们的敬业精神不无关系。我们的企业出产品质量问题,最容易出在工艺上,工艺上差了,产品质量就差了。这不光是一个技术手段问题,可能和企业员工的敬业精神有关。我们十分需要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

第三,从家庭道德来看,虽然其间问题更多,争议更大,但还是有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这就是应当看承担“责任”的水平状况。作为家庭的成员,不管是哪一员,都要审视是不是尽力尽责了,是不是真正履行了做父母、夫妻、子女的责任了。现在有人呼吁要为“孝”立法。按理说,我国法律对孝的要求已有明确规定,如《宪法》的规定,《婚姻法》的规定等,但是还是有人觉得不够劲。为什么?就是因为现在一些年轻人对老年人照顾得太不够了,太不尽孝道了,不仅不赡养父母,甚至还虐待父母。现在人们提出要为孝立法,背后其实就是一个责任问题,子女对父母是不是尽到了赡养的责任问题。

还有一个现象也值得思考。在要修改《公证法》的背景下,有不少人提出为婚姻做公证。这个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在婚姻、恋爱、家庭道德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问题的根子也正是在责任感上。要求公证的内容很多,包括要在婚姻安全方面进行公证,如,要通过公证规定双方会见同事以外的异性的时间、身体接触的范围;要通过公证规定每个星期夫妻性生活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等等。这样的“公证”实际上是无法做的。这些现象表面上看是一个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实际上是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的责任感没有信任感,缺乏信心。丈夫对妻子不放心,妻子对丈夫也不放心。怎么办呢?于是就求助于公证,希望靠一纸法律文书解决信任“危机”。实际上靠这张纸是不管用的,一是公证不了,二是即便公证了又能怎么样呢?婚姻家庭关系除了靠感情来维系,还要靠内心的责任来维系,要靠道德来维系,靠法律上的一纸文书根本解决不了这样的道德“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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