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产--剩余劳动力#183;跨越卡武丁峡谷--兼论社会主义,即劳动力占有_卡夫丁峡谷论文

生产一般——剩余劳动#183;跨越卡夫丁峡谷——兼论社会主义即劳动占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剩余劳动论文,峡谷论文,卡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章编号]1009—1297(2000)01—0001—06

国内学者关于“跨越卡夫丁峡谷”(以下简称“跨谷”)的理解与争鸣已达十年之久,文章如云,难以尽读;见仁见智,色彩纷呈。笔者拟从“生产一般——剩余劳动”视角理解“跨谷”论述,并说明这种理解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准确理解马克思“跨谷”思想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是“生产一般——剩余劳动”。“跨谷”在哲学意义上就是历史活动主体的人基于既定的低级生产力水平选择“劳动占有”的公有制社会经济制度,即“既定生产力水平上的横向跨越”(如图1所示)。

图1

人类任何历史时期都要进行物质生产,即“生产一般”。“生产一般”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依次“成序列”地表现为自然经济(人对人的依赖的生产)、商品经济(人通过物的相互依赖的生产)和产品经济,即社会三形态。“生产一般——社会三形态”是生产力决定的自然历史进程,仅具有中性的物质技术性质而不具有社会阶级性质,这已是理论界的共识。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态为转移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3/56.)“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46上/104.)

“生产一般”如果没有剩余劳动,生产资料所有权就既无意义、也无必要,社会经济形态就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剩余劳动索取权”意义上的社会阶级性质,而只具有物质技术性质。例如,原始社会的生产没有剩余劳动,此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所有权——索取权”意义上的“公有”,而是“物质技术”意义上的“共用”,即人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状态,是生产中分工协作的一种形式,是受生产力极低水平制约而被动地“共同使用”生产资料以维持“必要劳动”从而维持生存。对此,马克思已有明确论述:“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19/434.)假定, 自然经济的生产和商品经济的生产都没有剩余劳动,那么也就谈不上“奴隶”、“封建”或“资本主义”社会,而只能称之为“农业”或“工业”社会、自然经济社会或商品经济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人在土地上的劳动只生产出人生存(包括他的暂时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所必需的那样多,那末土地便不可能被私有者垄断,因为只能存在和农人一样多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48/480.)“如果维持工人一个工作日的生存,需要一个工作日,那么,……原料和劳动工具的所有权也就只是名义上的了;如果说它们在经济上属于资本家,那它们同样恰恰也属于工人,因为它们只有在资本家本身是工人的时候才为他创造价值。因此,他就不是把它们看作资本,而是象工人本身在生产过程中所做的那样,把它们看作单纯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46上/286.)

“生产一般”一旦产生剩余劳动,便产生“生产资料所有权——剩余劳动索取权”,社会经济形态便具有社会阶级性质,分别表现为奴隶、封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它们之间的区别分为“形式”区别和“性质”区别。

“形式”区别是指奴隶、封建、资本主义各自的“生产一般——剩余劳动”分别表现为自然经济的生产或商品经济的生产及各自的剩余。就“性质”而言,三者一致,都是“非劳动占有”,即“非劳动者(奴隶主、地主、资本家)”通过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占有“劳动者(奴隶、农民、工人)”的剩余劳动。对此,马克思说得十分明确:“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23/244.)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区别只是劳动者本身是否如同生产工具一样,也是客观劳动条件,是否有人身强制,但两者的“生产一般——剩余劳动”在形式上却是相同的,都是自然经济(人对人的相互依赖)的生产。因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产品(使用价值)。正因为如此,两者才“可能”表现为“同生产力水平”上的平行并列关系,而不必一定表现为“历生产力水平”上的序列关系(如图所示)。例如,原始社会刚刚解体时,地中海沿岸一些国家、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奴隶制度,而日尔曼人和多瑙河诸公国却是封建制度,从而,奴隶制与封建制在“同生产力水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表现为平行并列关系,并非序列关系。但是,资本主义与奴隶——封建社会的区别却表现为不同形式的“生产一般——剩余劳动”,即商品经济(人通过物的相互依赖)的生产,因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是卖与买的关系,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价值(交换价值)。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才“必然”是奴隶——封建社会的后继者而表现为“历生产力水平”上的序列关系而不可能表现为“同生产力水平”上的平行并列关系。也就是说,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只有使“生产一般”由自然经济达到商品经济时,才可能有资本主义的生产。对此,马克思说得十分明确:“资本只能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基础上形成,……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包括货币流通)……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既定的历史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47/352.)“实际上,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有随同大工业一起才得到充分的发展,……它作为某种整体只是从十八世纪后三十年起才开始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48/120.)

“性质”区别是指“生产一般——剩余劳动”的归属,即指“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占有“生产一般——剩余劳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和奴隶——封建主义的区别是“性质”区别,即“劳动占有”,而不是“形式”区别,即“生产一般——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一致的(商品经济或自然经济)。对此马克思有过明确论述:“蒸汽机的作用同它作为资本的存在毫无共同之处。如果蒸汽机不是‘资本’,不属于工厂主而属于工人,它会提供同样的服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26Ⅲ/291.)“虽然生产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可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但它并不因此就是绝对的必然性,……要进行生产,并不绝对需要劳动成为雇佣劳动,因而并不绝对需要生活资料及其它〔生产条件〕从一开始就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同工人相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47/164.)资本主义只是“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25/993.)“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方式:①个体占有方式,这种方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现象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②集体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发展为这种方式创造了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工人社会主义者提出其经济方面斗争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全部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19/264.)因为,“大工业的原则是……把每一个生产过程本身分解成各个构成要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23/533.)“总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并不是单个工人,而是日益以社会的规模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49/100.)马克思的论述至少可以理解为:①同一个商品经济“生产一般——剩余劳动”可以是“资本主义非劳动占有”,也可以是“社会主义劳动占有”;②两个相同的商品经济“生产一般——剩余劳动”可以一个是“非劳动占有”,另一个是“劳动占有”;③在商品经济“生产一般——剩余劳动”的某个阶段上、或者整个阶段上可以实行“劳动占有”替代“非劳动占有”,反之亦然。

“三点理解”不仅适用于商品经济,而且也适用于自然经济,因为后者虽然有着不同形式的“生产一般——剩余劳动”,但也有着相同的性质区别,即“劳动占有——非劳动占有”。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社会、古代社会和东方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2/109.)

“三点理解”一言以弊之曰:在既定的或高或低的生产力水平上可以有“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制度,表现为人作为历史主体的选择。

俄国农村公社是“集体劳动者公有”,因而无论就“性质”(劳动占有)还是就“形式”(公有)而言,它都是社会主义。惟其如此,它才能称之为高级共产主义的“直接”出发点,否则两者便是风马牛不相及。两者的“区别”只不过是生产力水平的高低而已。“农村公社作为高级共产主义的直接出发点”这一表述可以转述为“农村公社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生产力水平很低的现实社会主义的一个最初阶段。”俄国农村公社作为“劳动占有”的社会主义若在自然经济阶段上替代“非劳动占有”的奴隶封建社会,进而也就顺理成章地替代了“非劳动占有”的资本主义,这就是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如图所示)。马克思说:“从理论上说,俄国‘农村公社’……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的生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3:767.)“威协着俄国公社生命的不是历史的必然性,不是理论,而是国家的压迫,……资本家的剥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19/446.)“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如果革命在适当的时刻发生,如果它能把自己的一切力量集中起来以保证农村公社的自由发展,那么,农村公社就会很快地变为俄国社会新生的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3:773.)所谓“压迫和剥削”说的就是“非劳动占有”,所谓“不是必然性,要用革命来挽救和保证”说的就是人作为历史活动主体基于既定生产力水平“选择”“劳动占有”经济制度。

综上所述:①“跨谷”是以剩余劳动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剩余劳动便谈不上“跨谷”。②“跨谷”就是劳动者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上“选择”生产资料所有权——剩余劳动索取权的“劳动占有”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③“劳动占有”的社会主义可以以商品经济的高级生产力水平为基础,也可以以自然经济的低级生产力水平为基础。④社会主义可以表现为劳动者公有,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私有,即个体劳动者(无分工协作的单个工人)的个人占有。⑤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应当替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而使三者不必出现于历史舞台,也可以表现为与三者是“同生产力水平”的相同“生产一般”基础上的平行并列关系、各行其是的平行发展关系,而不必一定是后继关系。

准确理解马克思“跨谷”思想(社会主义即劳动占有)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之一,在于捍卫十月革命为代表的不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驳斥早产论、原罪论、补课论及苏东巨变合理论等几个一脉相承的错误论点。

“早产论”者(以考茨基、普列汉诺夫为代表)基于“生产力决定论”,认为十月革命为代表的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是“早产”。实际上,现实社会主义无所谓“早产”或“晚产”,在生产力的任何水平上实现“劳动占有”均可。它可以是“早产的”(低生产力水平),也可以是“晚产的”(高生产力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据不是生产力水平的高低,而是剩余劳动的归属。在既定的生产力水平上,劳动者可以而且应当选择没有剥削的经济制度,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选择能否实现,不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而是由政治力量对比、国内外局势等因素决定,所谓“沙俄是资本主义体系的薄弱环节”不是指生产力水平高,而是指选择阻力小。十月革命不是生产力水平高的必然结果,而是劳动者抓住历史机遇选择“好制度”,沙俄当时的国内外各种条件为选择提供了契机。列宁的伟大之处正在于此。

“原罪论”者(以波兰当代学者沙夫为代表)认为,在不具备主客观条件的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然产生种种弊端与危机。实际上,十月革命至二战前夕的苏联社会主义“孤岛”的历史存在与瞩目成就已经雄辩地证明,落后国家是可以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的。诚然,现实社会主义的确有着诸多的失误,往后还会有失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失误决不来自“劳动占有”,无论以何种理论或方法论都不能论证“劳动占有”是“原罪”,哪怕是低生产力水平上的“占有”。沙夫本人在批判斯大林模式所有制的“党魁占有”、“官僚占有”时,也是主张“劳动占有”的。也就是说,现实社会主义不等同于斯大林模式,前者是“劳动占有”,后者只是实现这种“占有”的多种具体形式之一。它有功绩,也有错误。前者不必采取后者的形式而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否定后者不等于否定前者。当前的改革就是努力矫正后者的失误,使“劳动占有”的社会主义更为完善。

“补课论”作为早产论、原罪论的逻辑推论,认为社会主义必须补资本主义之课。但补课论的错误在于,一是把现实社会主义等同于“后资本主义的”经典社会主义,二是把商品经济“生产一般——剩余劳动”与资本主义制度混为一谈。实际上,现实社会主义是前资本主义的、或与之平行的,本来就不表现为序列关系,压根儿就不存在“缺课”,也就谈不上“补课”。至于现实社会主义“学习”发达资本主义,决不是实行后者在“剩余劳动”层面上的剥削制度(非劳动占有),而是引进借鉴后者在商品经济“生产一般”层面上所做的一切,如科技、生产、资金、市场、经营、管理,等等。这些客观中性范畴可以是“非劳动占有”也可以是“劳动占有”,只不过被资本主义率先发现并加以应用而已,它们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本来就应当加以使用的。当前的一个理论共识“资本主义生产力是不能跨越的”应当确切地表述为“与资本主义相对应的‘生产一般’某阶段上的生产力是不能跨越的”。而引进借鉴之所以可能,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两种制度处于“同时代”。因此,“学习”也不是补课。

“苏东巨变”在早产论、原罪论和补课论看来是完全合理的,是“适得其所”,即经济制度由“超前”而“回归”到生产力水平为它设定的本来位置上。实际上,现实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的后继者,因而也就谈不上“回归”。与其说“回归”,不如说“选择”,即人为把剩余劳动由“劳动占有”转变为“非劳动占有”,表现为既定生产力水平上的两种不同性质“占有”的更替。“巨变”与“跨谷”一样,都是人的选择,只不过表现为正反两个方向而已(如图所示)。苏东巨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经济停滞、体制僵化、民主法制不健全、改革失误、国内动乱、国际关系上的投降主义,等等,而“问题出在党内”已是共识。所有这些都不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而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也是可以人为加以矫正的。例如,中国社会主义渊源于斯大林模式,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取得了对内对外、经济政治各方面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就生产力水平而言,中国却远远低于苏东国家。苏东巨变当然是坏事,但没有必要忧心如焚,再次选择“劳动占有”仍然是可能的,苏东左翼的崛起或执政,就是这种再次选择的佐证,因为,“劳动占有”终究是最好的制度。

准确理解马克思“跨谷”思想(社会主义即劳动占有)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之二,在于澄清当前理论界三个突出的似是而非的“新论”与“共识”。

“社会主义不是民粹主义,不能建立在落后的低生产力水平之上,社会主义的必要前提是资本主义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此论持有者常常引用马克思关于“不能跳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论述,却完全视而不见本文引述的马克思关于“不是绝对的必然性…,必不绝对需要劳动成为雇佣劳动”的论述。实际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有两种,一是后资本主义的发达社会主义,二是前资本主义的或与之平行的不发达社会主义,而绝非前者一种。

“社会主义必须以生产力高水平为基础”只不过是在说:①不许革命论,即落后国家不能搞社会主义革命,只能搞资本主义。这只是复述了考茨基等人的早产论。前已论证,社会主义即劳动占有,在生产力的低水平上也可以实行,而不必一定要在高水平上实行。更何况生产力水平是历史的、民族的、地区的,因时因地而异的。今日之高乃明日之低,此处之高乃彼处之低,生产力水平究竟高到何种程度,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劳动占有),高低“标准”本身又如何确定?实际上,劳动占有的社会主义是历史的、民族的、地区的,是当地人民的选择。即使是在前资本主义的低生产力水平上实行社会主义,也不能称之为“民粹主义”。这就合理地解释了同等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国家(发展中国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②剥削发展论,即落后国家必须先搞资本主义才能发展(此论时下颇有“说服力”)。实际上,发展生产力决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更能发展生产力(马克思早有论述,众所周知无须赘引)。在生产力高水平上实行“劳动占有”的社会主义能够发展生产力,为什么在低水平上就不能发展生产力?发达社会主义不必一定是发达资本主义的产物,可以而且应当是不发达社会主义的发展结果。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生产力水平低与多层次决定的。”——

这种说法本身就不能自圆其说,把所有制“性质”与“形式”混为一谈。生产力水平究竟决定“性质”(劳动占有——非劳动占有)还是决定“形式”(规模大小),或者同时决定两者?实际上,同生产力水平的企业可以是私有,也可以是公有(例如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与工人合作工厂),高水平企业可以私有(外资大公司),低水平企业也可以公有(劳动者股份制、合作制小企业),反之亦然。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可以决定多种“形式”的公有制(如国有、集体、劳动者股份制和合作制等),而不必一定决定多种“性质”的所有制(如公有、私有)。

公有制形式多样化是“劳动占有”的形式多样化,即性质相同而形式多样;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则是“劳动占有”与“非劳动占有”共同发展,既是性质不同又是形式多样(如私营、独资、资本主义股份制、劳动者股份制、国有、集体、合资、合作等等)。简言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不是“生产力水平”与多层次“决定”的,不是理论,而是政府的“政策”,是人对所有制性质及形式的“选择”。

之所以在“政策上”采取多种所有制是为了达到两全其美:劳动占有而又发展生产力。公有制及其多种形式既是劳动占有,又能发展生产力,已是共识。私有制能够发展生产力,马克思有明确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着绝对发展生产力的趋势,而不管价值及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如何,也不管资本主义生产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如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 25/278.)“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机构会自行排除它暂时造成的障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3/680.)“永久的危机是没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6Ⅱ/567.)但是,私有制有剥削(非劳动占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政权必须对其剥削的剩余劳动实行“二次分配”,把劳动成果部分或大部分返还给劳动者,从而重新达到劳动占有。这样,“剥夺剥夺者”不是剥夺他的生产资料,而是剥夺他占有的剩余劳动。既让其发展生产力,又限制他的剥削程度。

“社会主义必须有高度的民主与法制,现实社会主义也应如此”——

此论似是而非,把发达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民主法制范畴教条主义地搬用于不发达社会主义。众所周知,封建专制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人对人的依赖的生产”,对此马克思有过“皇权与小农尤如麻袋与马铃薯”的深刻论述和形象比喻。而商品经济、“人通过物的相互依赖的生产”是资本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说得也十分明白:“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或平等主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23/103.)社会主义之所以作为“好制度”而区别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是因为“劳动占有”,不是因为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即生产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只要表现为自然经济的、人对人的依赖的生产,社会主义就必然有某种程度的人治,民主的条文再多、民主思想教育与反封建专制遗毒的活动无论怎样开展,其实效也是有限的。例如,自然经济使村民民主自治蜕变为家族族民自治,实质是族长专制。(注:徐勇.浸润在家族传统文化中的村民自治——湖南省秀村调查.新华文摘.1998(2).)社会主义只有表现为商品经济的、 人通过物的相互依赖的生产时,才可能有健全的民主。例如,沿海地区父子合股合同经商,民主议事,甚至子为经理,父为职工。这在改革之前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是绝对不可想象的。还是邓小平说得好:“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注:邓小平文选.1994.2:33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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