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效率扩大参与:城市基层治理制度创新的两个目标_居民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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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4527(2015)02-0107-07

       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创新是一个包括理念、主体、组织、制度、资源在内的重建和调整过程,在此过程中实现国家、市场、社会等多种治理力量的分工合作,共同应对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实际上就是创新治理体系过程的开端,创新的重点是培育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并激发其活力。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改革,首先调整了国家-市场的关系,实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分权(政企分开),在政府之外造就了新的治理主体。2000年以来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改革走过的是一条以政府行动为主导的不断探索创新之路,完成了基层政权架构搭建和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延伸的任务,实现了从“管制”到“管理”再到“治理”的战略转变。这项改革启动了政府向社会分权的过程。城市基层治理创新面临着如何进一步调整国家—社会关系,像培育市场体系那样培育社会主体和建构社会工作体系,以有效增强基层社会活力的新课题。

       一、从管理到治理

       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罗西瑙观察到,随着霸权主义的式微,全球秩序的远景目标已成为超越一切的课题,因而提出“全球治理”概念,主张多国、多主体参与解决全球性问题①。而在欧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日益增多的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以及财政压力,使福利国家陷入制度困境,政府已经无力单独应对一切问题,迫切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共同解决难题,治理由此变成一个实践话题。

       在国内,20世纪90年代,俞可平等学者引进治理理论,提出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治理与善治。2004年6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政府与社会关系调整的话题正式进入执政党的最高决策议题中。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调整做出战略部署,提出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要求。由此,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从理论探讨走向政策创新。

       理解治理的内涵不能不提到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国家权力为达到预期结果而有计划地实施控制的行为,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权力主体自上而下的单向行动。治理是多元主体为应对公共问题、公共事务而相互合作的过程,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从二者解决的问题的范围看,治理要宽泛的多。“治理可以无限扩大解决办法的范围,也可以丰富政策选择这样一种艺术,同时它也是一种用尽可能多的手指去拿石头的方法”。②不仅如此,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主体、方式、取向、手段、基础等方面,见表1。

      

       从管理和治理的差异出发,由管理走向治理,政府在治理体系创新上的着力点有三个方向,一是引入多元治理主体,二是改革自身运行模式,三是建构新关系规则。在改革实践中,势必在组织、制度和资源上出现重大调整和变革。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国地方治理既包含提高政府绩效的目标,又包含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目标。这就意味着,创新治理体系,一要从改革政府行政工作开始;同时,更要创建社会工作体系。

       二、第一轮行政工作体系改革:分层支配模式形成

       中国的地方治理创新是由政府主导的,因而无论是调整其与市场的关系还是其与社会的关系,都推动了政府自身的改革。市场化改革推动了政府从原来计划体制下的计划干预、微观管理、资源控制、直接指挥等管理方式转型为承担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一系列分权变革,使政府在组织机构、职能、工作方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相应调整和自我革命。以社区建设为起点的社会改革,则是推动政府改革的另一过程。

       2000年11月发布的中办23号文件,以社区建设为切入点,开启了社区、街道、城区相互关联的基层治理体系改革的帷幕,也拉开了政府自身改革的帷幕。行政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权力向下延伸,围绕提高绩效的目标,把政府的组织力量延伸到基层,使社区成为国家政权的基石。为实现这一思路,围绕政府如何适应基层建设的新形势,首先在行政工作体系内部作了相应调整,前后开展了两轮改革。

       第一轮改革是伴随着全国大规模社区建设开始的,具体方式是纵向的政府部门以条线方式进入社区,把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延伸到社区。以武汉市江汉区为例,区、街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五个到社区”,③即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的要求,选聘工作人员下派到社区,组成服务站,结合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开展便民服务。历经10余年调整,组织建构、制度创设、资源配置基本定型。

       在组织结构上,形成了条线化的行政工作链条。其特点是为强化行政指挥的有效性,设置自上而下层级节制的政府组织,例如上海设立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行政体系。大部分城市行政体系都是由“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构成的纵向条线体制。在社区这一层次,行政工作体系由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等三个组织交叉任职的方式构成。这一体制的好处是保证了政令的统一、通畅,缺点是回应性不足、行政成本高、下级积极性不高;④社区组织中的“居”“站”职责交叉,导致了行政功能、自治功能界限模糊。

       在工作制度上,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责任制。在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关系上,确立了“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基本原则,但实际上沿用的是政府内部上级指挥下级的办法。社区“两委”成员中,社区书记、主任受街道有关科室管理、考核,副书记受街道党群工作部管理、考核。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受街道社会事务科与街道综治办双重考核和管理。社区服务站专干实行三重考核管理机制,即区政府层级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成为专干的考核主体,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专干的日常管理主体,街道社会事务科与街道综治办既是其考核主体又是其日常管理主体。

       在经费配置上,建立了以政府财政资源为主的单一支持体系。政府工作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自不必说,社区工作经费和一些社会组织经费主要来源也是财政资金。在武汉市,按照相关规定,对社区按居民户数不同分三档划拨工作经费,额度分别为4万、5万、6万,社区工作者补贴另行拨付。从2013年开始,武汉市、区两级政府按每个社区每年平均20万元的标准,支持社区服务项目,称为“惠民资金”,但该项资金并不属于对社区的经常性财政拨款项目,且适用的是“项目申报”方式。除了这三项财政拨款外,社区基本没有其他经费来源,只能依靠这些经费维持全部办公活动,除去水电费、打印费、办公耗材、招待费等日常开支,开展其他活动的资金捉襟见肘。

       进社区的部门增多带来的是社区事务的增多。通过对比2002年-2014年期间下到社区的部门,我们发现进入社区的部门和事务是不断增加的(见表2)。进入社区、给社区下派任务的“上级”不仅有政府机构、党务机构,而且有准官方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四大类。一年之中,各项任务数量繁多,处理部门事务占用了社区工作者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第一轮改革中,不同层级的政府按照职能分工把自己的事务延伸到社区,对社区组织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指导,逐渐形成了各级政府组织对社区的分层支配模式,社区作为自治组织的自主性被抑制,社区演变成部门化、行政化的社区。有学者把这一关系称为“行政控制型行为模式”,这种模式以为官僚制规则为导向,关注的是职能范围,只循着“控制链”对上级、对规则负责,无视公民的需求,缺乏应有的回应性和效率。⑤社区行政工作的路径依赖的原型形成,基层治理中的部门进社区、社区行政化自此进入锁定状态。

       部门条线下社区导致三个结果。一是使行政管理链条拉长,层级增多,成本增加,政府部门之间权责关系不但由上而下延续下来,部门之间条块分割、部门内耗等固有弊端也随之延续下来,结果导致行政效能降低。涉及到多个部门联合行动的事务,往往会引起部门之间竞争和冲突,形成分割效应,并导致部门化。⑥二是权力划分不公平现象更加突出。各部门力图扩大各自在社区的影响力,由此展开下沉竞争。由于经验不足和路径依赖的规约,部门下沉到社区后,首先并没有及时转变职能和创新工作方法,而是把最熟悉的行政工作模式移植到社区,造成阿罗所说的“近邻效应”。正是由于部门职能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不到位,致使职能交叉、层次过多、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多头执法等问题仍然严重存在⑦。由于部门竞争和力量的消长使居民委员会不得不经常转换工作重心,社区组织无法稳定运行;不同工作机制的任意替代产生的内部冲突,又加重了这种不稳定。三是部门对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多、越来越直接,形成部门包办社区、过度下沉现象。部门包办又导致居民委员会对社区事务的包办,由此进一步导致行政效能降低、社会参与减弱,使城市基层治理出现的内卷化趋势。⑧

       这一过程之所以能进行,源于国家需要和社区需要之间的重合。部门进社区首先是国家权力渗透底层社区的需要。中国是单一制大国,建立自上而下贯通的行政整合机制,防止渗透性危机的出现,既是历史的经验也是现实需要。部门进社区客观上也符合社区的需要,它为社区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提供了必要的资源和权能。

       这轮改革,可以看作是对20世纪90年代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导致的单位制进一步解体、集体化削弱、个体化增强、社会力量成长,社会不稳定性增长,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的修补机制。这是政府对经济改革所引发的国家—社会关系初步松动的不适应和相应调整。

       三、第二轮行政工作体系改革:行政层级与职能的局部整合

       鉴于第一轮行政工作改革留下的问题,地方政府很快启动了第二轮改革。这轮改革针对行政机构内部部门间关系不顺、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问题,所确定的改革思路是:纵向关系上实行扁平化,以减少层级,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横向上实行综合化,以解决部门条块分割问题,减少政府内耗。这轮改革源起于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地方随后跟进。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国务院大部制改革的思路,指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这是一种有别于以往改革的新思路,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了大部制改革方向,提出“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是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效率低下问题,形成运转协调、权责一致、行为高效的行政体系,改革的主题是效能、协调、责任。

       从实践做法看,第二轮行政工作体系改革的方向有两个:一个是撤销街道、缩短行政层级的扁平化方向,以湖北黄石市、安徽铜陵市、贵州贵阳市为代表;二是在街道层面合并机构、厘清职责的大部制改革的方向,武汉市武昌区2011年启动的“大部室”改革即是其例。

       湖北黄石市的“撤街并居”可以看作是扁平化改革。2009年初,湖北黄石市铁山区率先撤销了两个街道办事处,引发全市撤街并居。2009-2012年,全市主城区原有15个街道办事处全部撤销,原有的153个社区整合为104个。撤街后,在区政府成立社区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会同民政局作为社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原有权力分别通过上收到职能部门、下放到社区的办法进一步理顺;调整区直部门机构,加强与社区组织的联系和责任。街道办原有人员部分分流到社区,充实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机构形成“两委三站”模式,即设立社区党委、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设立社区公共服务站、社区群众工作站和社会组织工作站,作为办理行政性、社会性事务的平台。通过一系列改革,机构重叠、层级过多、编制混乱、人浮于事的情况有所改观,基层行政效能得到提高。⑨

       武昌区的街道机构改革则试图解决部门条块分割问题,以机构综合化为目标,是基层实行大部制的尝试。2011年4月,武昌区以重构责任体系为突破口,制定了《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建立责任体系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街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该区以中南路街道为改革试点,将街道办原设的13个科室按职能相近的工作进行合并,分成6类,整合成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部、社区服务中心、综治维稳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6个部室。街道工委书记、主任负责全面工作,6个部室正职由街道领导班子副职担任,副职原则上从原任科长中产生,其他工作人员归口合并。各部室设部长(主任)一人,副职1-2人。试点几个月以后,大部室推广到全区所有街道。在社区,着重打造社区服务站15分钟便民生活圈,推进社区工作者专职化,并出台文件保障办公经费。武昌区通过大部室改革,整合了街道办内设部门,解决了“1人科室”问题,减少了部门之间的内耗,强化了综合;淡化了行政管理,强化了基层行政组织的服务取向。

       第二轮行政工作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层级过多、机构臃肿、部门内耗等原有弊端。但政府的碎片化和下沉过度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行政效能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升。黄石的撤街并居改革,使行政中间中转层级减少,行政组织与社区组织距离缩短,部门下社区反而更容易。这使得社区承接的行政事务并未减少,行政化较之以前更严重。武昌区的街道大部室改革,实现了街道机构内部的综合,但却无法化解来自上级政府非综合机构的压力,市、区部门仍然以条线下沉,经过街道层级到达社区,社区具体工作与改革前并没有实质区别。机构和人员的重新排列组合,也并没有实现精简机构的目标。经历过这轮次改革的干部用两句话概括其教训:“下改上不改,改了也白改;下动上不动,动了也没用。”

       由于街道、社区的改革探索缺乏区级层面的综合配套改革,区、街双轨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体制衔接不畅、行政界限不清、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社区层面则出现多头管理、角色功能混乱。居民委员会委员、服务站专干交叉任职,角色分工不清晰,工作任务权责不明、边界不清;专干间出现职能交叉、工作重复、忙闲不均、多头管理等问题。以信息采集为例,涉及区级层面公安、房管、残联、计生、民政、统计、劳动、社保8个职能部门,由于社区居民身份具有多重性,一个居民或一个家庭可能同时是几个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居民常受到多次打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行政工作效能难以提高。

       究其原因,行政工作有其历史形成的体制性根源,自下而上的改革努力,往往被上级湮没,对整个体制难以形成根本性触动。在改革内容上,改的是组织机构而非决定性的制度体系,属于隔靴搔痒式的外围改革,无法直达病灶。两轮改革都是在国家行政体制内单线进行,在行政体系内展开。内部阻力无法从内部根除,因而改革难有根本性突破。

       两轮改革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第一轮改革是为了推动政府重心下沉、组织前移,提高管理和服务近便程度,实现政府部门“接地气”“贴人心”。第二轮改革是为了进一步缩短行政层级,精简机构和减少内耗,提高综合管理和协作行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改革,虽然政府与社会之间距离缩短了,行政成本有所降低,行政工作整体性有所增强,但行政支配模式并未根本改观,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和支配较之以前更强,结果使社会参与反而减弱。特别是少数强势部门,围绕资源、人事、权力的竞争,绕开社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进入社区,使部门无障碍进社区现象加重。

       华尔德在研究中国计划经济下的企业时,发现社会与国家之间是依附关系⑩;张静在研究乡村治理时,认为基层政权与社会之间是冲突关系(11)。我们发现,两轮改革都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改革,由中央政府发动,带有强烈的政府目标,虽然改革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但在这两个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它既表现出依附关系,也表现出冲突关系,这是行政工作体系内的两种基本关系。早期主要是依附关系,在改革中伴随着冲突关系,导致行政效能降低。从部门行政化改革到大部制、扁平化改革,冲突关系依然存在,如权责关系不清、利益矛盾,并加重了社区与政府的依附关系。在逐步演变中,又产生了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随着自下而上的社会的成长,政府—社会之间关系开始发生变化,逐渐呈现出与行政体系平行生长的关系,这样就构成了行政、社会两条线。当然,平行当中仍然存在涉及权力、资源分配的冲突。改革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除了政府权责划分、提升效能外,还要着力解决社会条线上的社会参与问题。

       四、两轮改革的结果:社区对基层政府组织的依附

       行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是两类不同的治理机制。两轮行政改革中暴露出的共同问题是,基层政府把行政工作模式简单延伸和移植于社区工作中,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组织理论认为,不同的治理机制有着不同的激励,依赖不同的组织结构,而这些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并不总是兼容的。某一机制一旦制度化,就会排斥不兼容的其他机制;而不同机制的任意替代会引起内部冲突,从而导致组织的不稳定。(12)从本质上看,现有社区的大量工作是政府行政工作的延伸,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并未在社区开展。国家通过社区建设,实现了国家权力的下沉和对社会的控制,从而导致社会主体得不到充分发育,造成政府控制社会、社区依附政府的行政式的社会工作模式。当然,在城市基层社会里,其他组织尚未发育的情况下,行政化的社区自治组织被当作社会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实属别无选择。这种情况下的社会工作体系,就是由居民委员会、党团员志愿者队伍、居民小组长、居民积极分子等组成的动员体系、政府财政为主的资源支持体系和以行政工作方法为主的方法体系所构成的整体。

       两轮改革没有造成基层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发生根本性变革,居民委员会始终是一个基层政府和部门的代理组织,对政府组织存在着依附。在某种程度上,街道使居民委员会变成一个现有行政化体制的利益既得者,从而把他们从民间自治组织造就成为行政体制的支持性力量。居民委员会被当作政府末稍和执行组织,政府—社区关系是压力体制下的依附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也只能是机关化、科室化、官僚化的翻版。居民把居民委员会视为异己的政府力量,从而采取敬而远之的消极不合作立场,由此导致居民委员会被社区居民边缘化,从而难以发挥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作用。如此处境下的居民委员会,无论行政效能还是社会参与度都难以提高,最终成了一个低效、行政化而又没有官方身份的半官方组织。总而言之,理应作为社区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从其现时角色、工作理念、工作方法上来看,都无力承担社会工作任务。

       居民委员会对政府部门的组织依附、资源依赖,以及开展自治的制度约束与方法短缺,导致的后果是:社区居民原子化状况没有改观,社会多元诉求得不到适当表达,从而使居民参与主动性下降,社会活力不足。另一方面,在某些条件下,体制外的无序参与极易引燃。究其原因,在于由国家选择扶持的社会组织,数量不足、能力不强、方法不专业,从而不能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参与能力。实践表明,行政体系和行政工作替代社会工作,是一条行不通的路径。改革如果依然只停留在行政体系内,社会将很难发育。这也就意味着,行政事务要采取行政办法,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效能。面对社会的发育,则要建立社会工作体系,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扩大居民参与。由此,实行两套体制和机制分开,从而推动基层治理改革由单一行政维度走向行政、社会两个维度。

       从国内先行地区经验来看,社会工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工作价值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资源链接体系、社会工作方法体系等几个部分。社会工作体系虽然与政府有密切关系,但在根本特征上完全不同。在价值目标上,包括平等、公正、多元、宽容、尊重等内容;在组织上,包括社区自治组织、专业组织、党团组织、邻里组织、企业组织等主体;在制度上,包括培育、监管、评估等内容的法律、法规、政策、惯例等规则体系;在资源上,包括资源对接、经费筹集、资金分配、财务审计等运作体系;在工作方法上,采用一套以平等协商、注重参与为特征的操作技术。由此可见,社会工作体系,有其自身建设和运作的逻辑。与行政工作以提高效能为主要目标不同的是,社会工作以扩大利益相关者参与为目标。因而,引入社会工作模式,是利用社区多元资源、吸引居民有序参与和化解社区问题的有效路径。行政工作模式与社会工作模式的区别,见表3。

      

       五、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创新:平行治理结构

       正如法国学者皮埃尔·卡蓝默说的那样,治理是一门实践艺术,必须从日常生活中加以理解和提炼原则。(13)中国城市基层治理创新可以从以往改革经验和教训中寻找思路。创新治理体系的下一步工作应是搭建社会工作体系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架构,并与市场治理体系对接整合,形成较为完整的现代治理体系。

       国家、市场、社会具有不同优势和分工,单独任何一方主导都会失灵,只有合理分权和分工合作才能产生最优化的治理绩效。因此,基层治理体系创新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思路,在继续推进以效能优先为导向的行政工作改革的同时,建构以参与优先为导向的社会工作体系,形成由行政、社会两条线构成的既相连接又平行的地方治理结构。

       效能优先突出行政工作的回应性,与政府执政合法性追求、行政技术上的普遍性追求及道德上的公正性追求相关。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实际上提出了政府改革要突出效能优先的取向。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也把“进一步提高政府效率和效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六个“关键”之一。

       参与优先与居民的需求满足、利益表达、权利实现相关。从现实来看,化解政府面临着的社会改革的压力,需要引入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目前很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与追求统一、普遍性的行政工作目标同多元社会力量和多元诉求之间的冲突有关。从另一方面看,压力也是一个机遇。多元化带来的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多样资源,社会自主性意味着社会自治的可能性提高,而有序参与的适度扩大也是创造合法性的新增长点。早在1955年,联合国就发表了题为《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报告,提出社区发展是一种经由社区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并充分发挥创造力,以促进社区经济、社会进步的过程,强调了社区参与的重要性。国外地方治理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把重点放在通过政策调整来激活社会参与上,如公共服务外包、加强政府同第三部门的合作等,这给我们改革和创新基层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建立平行治理结构是符合人类社会治理从行政一元封闭走向多元开放的历史趋势的变革。多元治理主体并存是后工业化、全球化时代的客观现实,适应这一现实的治理模式将是以治理主体间的平等互动和合作为特征的安排,这实际上是一种合作治理模式。(14)虽然在平行治理结构中,治理主体之间尚未完全实现平等互动与合作,但毕竟开始走出治理的封闭境况,推动治理体系向更加合理的方向演进。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角色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政府与社会以及各自内部从同构开始走向具有实质意义的分化。政府角色由一个控制者、包办者角色,逐渐开始转向制度创设者、资源的筹集者、财政扶持者、监管者、服务购买者角色。社会角色也开始出现分化,出现了筹资者、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等多种类型。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开始浮现出两个模型,一是作为行政工作体系末稍的居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的依附—冲突—合作关系,二是行政体系之外,逐渐形成与政府平行的社会工作体系。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基层的变化意味着,影响二者关系的变数逐渐增加,治理的复杂性增强。

       在建构平行治理结构过程中,因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格局没有根本变化,因而,政府仍然是推进这一进程的主导力量。现代城市治理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在确定改革策略上要引入复杂性思维。在两个体系内部和两个体系之间,如何更加合理地划分权责关系、分配资源,使效能和参与、秩序和活力得到平衡,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

       注释:

       ①[美]詹姆斯·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刘小林、张胜军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②⑥(13)[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59、20、24页。

       ③陈伟东:《中国城市社区自治:一条中国化道路演变历程、轨迹、问题及对策》,载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④杨宏山、谢庆奎:《对我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的思考》,载于《红旗文稿》2004年第4期。

       ⑤⑦谭功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分析》,载于《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⑧何艳玲、蔡禾:《中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内卷化”及其成因》,载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⑨陈新祥、徐昌洪、戴新红:《黄石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载于《学习月刊》2012年第12期。

       ⑩[美]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龚小夏译,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6年版,第14-15页。

       (11)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12)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载于《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14)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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