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陶书的盐_道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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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06)02—0035—16

陶澍,清嘉庆七年进士,道光十年由江苏巡抚擢任两江总督,并兼理两淮盐政(十一年正月接印),为道光朝一位重臣。道光十七年春正月,皇帝对若干重臣予以考绩述评时,对陶澍的评语是:“两江总督陶澍,办事勇敢,但盐务尚未大见起色。”① 可见朝廷对陶澍在理盐方面的业绩,并不很满意,却也无可奈何。 通过对陶澍盐务奏折的分析,可发现他非但未使淮南盐业经营形势得以好转,而且使其恶化,所创业绩明显低于前人。为开脱窘况,陶澍贬低前人,但他始终不敢将自己的业绩与前人置于相同的框架内进行对比。其最大遗憾,是不懂招商道理,摧残民间资本。道光初年本已步履维艰的徽州盐商,便因陶澍的“整顿”而一蹶不振。本文是从研究徽商的角度,看陶澍如何理盐。其中,有关淮北的改引为票,以往曾有所表述,故这里是以淮南盐业经营为主。只在本文最后,将就北盐改制对南盐销售的冲击作些说明。另在陶澍奏折中,要经常涉及道光十一年以前的事情,故为明白情况,有必要对历史背景作一些分析,并陈述陶澍摧残民间资本的行为是错误的。

一、历史背景分析

明清时期,徽商是经营淮盐的主要力量之一。清乾隆年间,则是两淮盐业的鼎盛时期。“淮商赀本之充实者以千万计,其次亦以数百万计”②;整个两淮盐业的蓄资总额,则达银七八千万两③。尤其在乾隆早中期,“时价平销速”④,原有定额不够销售,商人便奏请朝廷,将下纲或后纲部分定额提前到本纲使用,即所谓的“预提纲引”。由此可见,当时官盐对私盐有一定的竞争力。

但随朝廷及官府对两淮盐利的敛取不断加大,盐价不断上涨,官盐便渐渐失去竞争力。嘉道时期,每引官盐的核算重量为374斤,但实际达500斤,官盐严重壅滞⑤。按清代盐法,是先纳课后行盐,且持引者无论行盐与否,均须按引纳课(即不行盐也纳课)。“如有拖欠,即将该商革退引窝,别募殷实商人承顶。所欠钱粮,着落该商家产追赔”⑥。商人为避免被抄家革退,则只好将每年未完成的定额向后一纲结转,从而形成与“预提纲引”相反的局面。而当结转累计到一定程度时,又势必形成一纲的积压。这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即商人为疏销积引,自然无力再开新纲。但按盐法,两淮运司须于每年二月向朝廷造报奏销,并开办新一纲盐,责令总商承管催追,以征收新的盐课⑦。为此,商人又只好奏请朝廷,将所积压的一纲,分在以后的若干年内(如十年)带销,以便腾出精力开办新纲。但这样的积压会越来越多,商人的销售压力也将越来越大,最终只好向朝廷奏请“铳销”。所谓铳销,就是将积压的运销红单铳毁,以无盐运岸,“其正杂钱粮令商人分年完缴”⑧。这实际表明,商人是在未获得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向朝廷及官府分年赔纳课银。而且往往是旧的赔纳未完,新的赔纳又至,于是形成所谓的“积欠”,又称“悬欠”。故由此可知,积欠是因赔纳而引起。

嘉道时期,两淮盐商每年须向朝廷及官府缴纳的课费之和(含帑息,不含捐输),约为银八百万两⑨。其中,正杂课银等四百多万两,外资各款三百多万两⑩。若铳销仅赔纳正杂课银部分,则每纲为银四百多万两。但这时各官府衙门的费用照样开销,并需动用库银予以垫支,即形成所谓的“悬垫”。如道光八年的悬垫便是因铳销而引起(11)。这种悬垫与其它悬垫混在一起,一旦被计入盐商的整个悬欠之中,则因铳销而引起的赔纳数额,仍将达每纲银八百万两的程度。据查,从乾隆后期至道光十年,发生的铳销有:乾隆五十五、五十六年的庚、辛两纲(12),嘉庆十五年的庚午一纲(13),道光元、二、三年的辛、壬、癸各半纲,道光六年的丙戌半纲,以及道光七年的丁亥一纲(14)。仅以此共计,已达六纲。盛极一时的两淮盐商资本,便是因赔纳而趋向衰落。

清代两淮的另一大开销是捐输。如汪士信先生统计,乾隆朝两淮兵饷、河工、赈济等大项捐输的总和,约为银2850万两(15)。嘉道时期仅兵河两大捐输,已为银二千三四百万两(16)。这种捐输每次少则银数十万两,多则银数百万两,商人不可能立即捐出,便只能以悬欠形式分年完纳(17)。从表面上看,捐输是商人的自愿,但实际是无奈的摊派。因一次大的捐输,往往会引起盐价的上涨,而在官盐价格远高于私盐的情况下,涨价只能导致官盐进一步壅滞,并促使铳销赔纳的更多出现。如上述道光六七年间的铳销,便是因此前的捐输所引起(18)。在分析道光十一年以前的两淮盐政时,还应注意商人对官府的预垫(又称预纳)。据李澄记载:“其初由于拨饷紧急,库贮不济,则于各总商名下派纳银两,给以空填手本,无引数花名(注:即空白手本),听其请运时酌量银数抵用。嗣易名为赶纳,又易名为预纳。……商人东挪西补,竭蹶应命。手本甫出,饷项又来;饷项未清,预纳又至。不得已,将手本卖银,以应后命。始而九折,继而八几折,……似此来回七八次,则渐归乌有矣”(19)。

综上所述,大量赔纳与捐输,使盐商资本趋于消乏,加以大量盐货在两淮及各口岸壅滞,以及一次次的预垫,使盐商巨额资本被占压,故道光年间的盐商步履维艰,其应变能力自然下降。特别是那些大盐商,这时十分需要朝廷的体恤,以给他们一个喘息的机会。而当时确有不少有识之士是这样认为的。如道光二年七月,两淮盐政曾燠在奏折中称:“仅藉此总散商四十余家,肩此重负,必须加意赔恤。”(20) 两江总督蒋攸铦,在道光九年十二月仍为盐商说情(21)。但一股要求斥革盐商(尤其是大盐商)的声浪,也在朝野间掀起。陶澍便是其中之一,并是将这种诉求付诸实施的关键性人物。

二、陶澍对民间资本的摧残

陶澍将那些连续数代经营两淮盐业,但已消乏的大盐商,称作奸商、盐蠹。他于道光十年八月署理两江总督伊始,便将“革去奸商,另招殷实”的举动纳入议事日程(22),后又在其盐务章程中写道:“此时已届年终,辛卯(即道光十一年)立应开纲,应严饬商人赶紧买运交课。如有借端延宕,轻则立予参革,重则严行治罪”(23)。现对照这两处文字可知,陶澍真正要革去的,是那些在他就任以后,难以按他所定时间“赶紧买运交课”的人,以“另招殷实”,而所谓的“奸商”,则只是一种说辞。即若这些盐商并未消乏,仍能按陶澍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买运交课,则陶澍不会称其为奸商、盐蠹,也不会将其予以参革。因笔者曾就引窝、总商、商人不可能干预国库银两的支出,以及“奢靡说”解释不了盐商资本的消乏等问题有过表述(24)、(25)、(26),故这里不再重复。在此主要讨论,陶澍摧残民间资本的行为是错误的:

(一)首先从经济角度分析

明清时的两淮盐业,朝廷从专制性经营转变为专制性收税,必须调动民间商人资本与劳力的积极性。虽为防止商人获取过高的利润,而不把决定价格的大权下放给商人,但史料能证明,明清两代朝廷和有见识的政治家,都承认盐商应获取必要的经济利益。当因朝廷或官府政策影响商人的积极性,从而危及经营时,将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即使在明万历四十五年,疏理两淮盐业的大臣袁世振,也只是撰文骂持引大户是“奸商”、“奸囤”,却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打击行动。因当时也是朝廷长期占压商人资本,导致商人资本消乏,袁世振明白,“每纲去此辈数人,余皆疲乏穷商耳”,故须对这些富商“一概抚而用之”(27)。

乾隆三十三年,因新任两淮盐政尤拔世“风闻盐商积弊,居奇索贿未遂”(28),导致震惊一时的“两淮提引案”发生。该案不仅使三位盐务官员丧命,而且需盐商分年赔纳银约一千万两。自此,盐商资本开始消乏,并以徽州大盐商江春首当其冲。后乾隆皇帝闻讯,一方面将赔纳予以宽限(原定10年,先宽限6年,后宽至21年),并最终分两次,共豁免赔纳银约363万两;另一方面, 又分两次以借帑方式帮助盐商充实资本(一次是乾隆三十六年,借帑银30万两给江春;另一次是乾隆五十年,借银40万两,其中25万两借给江春(29))。

进入道光年后,要求参革盐商的声浪虽在掀起,但主要是来自那些不需对两淮盐业负责的人。如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公布的史料看(30)、(31)、(32),这期间连续四任两江总督(孙玉庭、魏元煜、琦善、蒋攸铦)及四任两淮盐政(曾燠、张青选、福珠隆阿、福森),他们是依次任职于陶澍之前,却无一人像陶澍那样,对盐商使用刻薄言辞,并采取参革行动。因其明白,摧残民间资本,必将导致“人皆视(盐运)为畏途”(33),“谁肯旧辙相寻”(34) 的恶果,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再从道义上看

清代两淮盐商的运销任务只到口岸为止。道光年间,大量盐货存积于口岸,这表明盐商的运销并未懈怠。一是因官府敛取太重,导致盐价太高;二是对其它各盐种私盐的打击不力,才使淮盐在口岸滞销,即责任是在官府。陶澍非但不体恤商人,反而将其抄家籍没。这是一种在道义上难以圆说的行为。现不妨以江春家族为例。到乾隆中期,该家族已在扬州业盐三代(35)、(36)。江春则已充当总商,深受皇上器重。乾隆三十三年提引案发,江春与众盐商,忍辱认赔银约一千万两,其家产开始消乏。但即使这样,他仍在完成正常课费之外,又先后领衔就兵饷、河工、赈济三大类,共捐银约一千万两(37)。前已提及,乾隆三十六年,朝廷曾借帑银30万两给他。这是由“通河众商代为筹运”,他每年可从中获得利银2.6万两。但江春为报效朝廷,宁可每年将其中的1万两再上缴国库,自己仅得银1.6万两。乾隆五十四年,江春在去世之前,又将这1.6万两银“交内务府充公”;对于乾隆五十年的借帑银25万两,则变卖家产归还(38)、(39)。这样,江春对朝廷已问心无愧。故在江春逝世后,当获悉其后人江振鸿“生计艰窘”、“资本不充”时,乾隆、嘉庆两代皇帝均有所体恤(40)。江春也因此获得“以布衣上交天子”的美誉(41)。但陶澍对这样的家庭不但不肯放过,而且不讲道理。如江春之孙江镛,所欠课银为40万两。但如前所述,当时“各大商皆有预垫钱,江垫足抵欠数,不料陶不准抵”。即陶澍不准将江家对官府的预纳银两,抵消其所欠课银。抄江镛之家,其园林被没入官,只抵银约4万两(42)。被抄引窝,又可被卖给其他商人,朝廷又得一笔巨额收入。即“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江家不但自此没落,而且还背一个资不抵债的名誉。

基于上述,下面将对陶澍于道光十一至十八年兼理两淮盐政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加斤减价”举措的失败

由陶澍盐务奏折可知,其在任职期间,曾享有四项优惠政策。

1.对道光十一年以前未完成的积引,予以缓带,以便从十一年起,每年只负责完成当年的运销任务,而不再受历史包袱的牵挂。此即如陶澍所说:“于道光十一年正月,即开辛卯本纲。所有庚寅(道光十年)未行纲引,及己丑(道光九年)未完积引,……俟将来办有成效,遇畅销提纲之时,仍将未完前引补销”(43)。

2.对道光十一年以前所造成的积欠银两,也予以缓缴,以便从十一年起,每年只负责完成当年的银两上缴任务。此也即陶澍所称“积欠宜缓也”(44)。

3.以往因朝廷拨饷紧急,致使两淮运库银两不符周转,故有预垫(即预纳)问题出现,大量商银被占。现从道光十一年起,不再如此。即如陶澍所说:“户部尤顾念大局,不肯格外多拨,致伤根本。是以频年库有征存,足备紧急”(45)。

4.在陶澍的整个任职期间,朝廷不再要求两淮盐商捐输银两。这可从陶澍上缴银两的项目及其数量得知(46)。

须指出,道光八年,朝廷也曾决定“将滞引三百余万道概行铳销,带款四千余万两概行推缓”(47)。但因在此前,商人曾作出大量捐输,即使到道光十年时,商力仍未得以真正舒缓,以致有陶澍的上任。现陶澍是在上述基础上连获四项优惠政策,以轻装前进。故陶澍对其“整顿”曾充满信心,称“如此行之数月,定有起色”(48)。但事实并不理想。他上任后提出的第一项重要举措“加斤减价”,便是以失败而告终。

前已提及,嘉道时商人运销官盐的重量已约达每引500斤。 这其中一部分是朝廷允许,另一部分则是商人自行夹带而被官府所默认。对此,陶澍在其任职之前,曾予以抨击(49)。但他上任之后,首先碰到的便是这一问题:若硬性不许商人夹带,则商人因无利可图而不愿参与运销;若继续默认,则又将招致物议。故两难之下,便有“加斤减价”举措的提出。其大意是:正式允许以每引500斤出场,其中400斤用于道光十一年以后的每纲正引,另100斤则用于带销道光九、十两年的积引。但对积引的带销,只要求商人“完纳正课钱粮,其余外支杂费即毋庸加派(50),以借此降低成本,调动商人的积极性。

陶澍为使该举措获得朝廷认可,便将其好处予以过分渲染(51)。即:

1.因按该举措,每运销一引道光十一年以后的正引,便可带销四分之一引道光十一年以前的积引,故陶澍称,“约计本纲可带完前纲正课银五十余万两,不及五纲,即可将己丑、庚寅(即道光九、十两年)未完正课带补全完,再行接补应带杂征银两”。

2.因“计每斤(成本)又可递减五六厘,统计前后减数,足以敌私”。

3.“民间自不致再图食贱,而余盐有收,即穷苦灶户亦借资苏息。”

4.“商运转输不致吃力,当可踊跃急公,无虞窒滞。”

前已指出,对于道光十一年以前(即道光九、十两年)的积引,本可予以缓带。这是于道光十年来确定的(52)。但仅过约两三个月(53),陶澍又主动提出,要予以带销,并称有诸多好处,故朝廷自然同意。只是陶澍所称的上述诸多好处,有些是被夸大,有些则根本不存在。如在陶澍的任职期间,因商力非但未能得以舒缓,而且遭到摧残,故所谓的“当可踊跃急公,无虞窒滞”的事实从未有过。这可从本文后面的讨论得以证实。又如所谓的“约计本纲可带完前纲正课银五十余万两”,这应是在完成本纲全部运销任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但在嘉道时期,根本不可能完成每纲的全部运销任务(淮南每年纲食盐总额约139万引(54))。这在陶澍的任职期内也是如此,故也不可能每年带完前纲正课银五十万两(请见本节稍后内容)。更何况,若带销前纲积引越多,则产生本纲新的积引也越多。故恶性循环迫使该举措在行使的第三年(实际是运销的第二纲),便不得不奏请停止。

陶澍约在道光十三年九月奏请朝廷,停止带销道光九、十两年的残引。其理由是:带销积引已造成大量正引滞销。如仅楚西(即湖广、江西两地)口岸,便有壬辰(道光十二年)纲盐七十万余引未运(55),约占105.7万引年销额的三分之二。但朝廷当时未能同意,并指出,不得以种种理由,“遽将甫经奏定章程又思更变,致滋弊混”。后陶澍为形势所迫,仍于道光十三年末,再次提出停止加带,且口气强硬,称“现在癸巳(道光十三年)业已开纲,系照停止加带计算”。即不等朝廷认可,陶澍已经停止带销(56)。只是应注意:从时间上看,虽自道光十一年到道光十三年,是三年时间,但因陶澍在道光十三年末的奏折中称,“现在癸巳(道光十三年)业已开纲,系照停止加带计算”,故真正带销己庚(道光九、十两年)积引的年份,也只有辛卯、壬辰(道光十一、十二年)两纲。

此外,陶澍在道光十三年末的奏折中又称,“查辛卯、壬辰两纲,虽各带完己庚(道光九、十两年)正课三十七八万两,其本纲权完八分,亦各短缺三十余万之正课,是加带之与缺运,其数仅足相抵”(57)。即按其意思,若从癸巳(道光十三年)起停止带销,则每年应增加三十七八万两的本纲正课才对。但到道光十五年初办理癸巳纲奏销时,户部发现并无这样的增加,便要求恢复对道光九、十年的带销。此即如陶澍所言:“顷臣接准部咨,以癸巳盐课奏销银两,未完银数与壬辰相等,是停止己庚带残并无实效,已可概见。所有己庚未完课银,仍令遵照前奏,照常带征”(58)。为此,陶澍曾再上奏折。后道光皇帝虽同意“将己庚未完残引暂予停运”,但严厉要求陶澍须年清年款,不得有新的积滞产生。“倘旧引已停,而新纲又滞,是始终以虚词搪塞,恐该督不能当此重咎也。凛之!。”(59)

四、难以复原的奏销期限

道光皇帝要求陶澍在获得优惠政策后,不得再有新的积滞,以做到年清年款。陶澍也曾用各种机会,抨击其前人未做到这一点。那么陶澍是否能够做到?实际并非如此。现仅就难以复原的奏销期限问题进行讨论。

按规定,两淮盐务部门须于每年二月,将上一年度(即上一纲)收缴的各类银两,造册上报朝廷,此谓之“奏销”(其含义原是指正课,后要求将其它收缴银两也同时上报,见本文后面的讨论)。陶澍在道光十一年正月接受两淮盐印时,已不再是道光十年末奏报盐务章程时的口气,认为“行之数月,定有起色”,而是说,“明岁奏销,势不能如期完竣,不得不预行陈明”。为此,道光皇帝曾同意将来年奏销“稍宽时日”,但同时要求,“此后仍当年清年款,不得复蹈故辙”(60)。众所周知,奏销是嘉道年间两淮盐务的一大难题。其不能按时奏销的原因,就在于盐商每年上缴给朝廷及各官府的输纳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补缴对以往的拖欠(如赔纳和捐输),故不能做到年清年款。这也是导致陶澍上任的关键原因。但陶澍上任之后,并不能满足朝廷的要求,而仍是“复蹈故辙”。如:

(一)道光十一年辛卯纲是于该年三月开行。这在时间上并无耽误。但到第二年(即道光十二年)二月时,陶澍上奏朝廷,称“现入本年二月,距辛卯开纲已届一年期满,例应奏销。查核纲引,实只请运及半;安庆、池州、太平及各食岸,仅及十之二三”,故要求将奏销期限“展至本年八月底,俾得稍宽时日,赶运辛卯纲盐,一俟将次就竣,即趱办壬辰(道光十二年)新纲。嗣后仍当逐渐提早,以冀挨复旧规,不任迟逾”(61)。

值得注意的是,陶澍上述所称“及半”和“仅及十之二三”,是指“请运”。“至两淮盐法,每纲开办,系先纳正课。其杂课各项,向例分为三次完纳,名曰:‘请’、‘呈’、‘加’。在扬州请运时完纳一次,谓之‘请引钱粮’;迨赴场买盐捆包后,又纳一次,谓之‘呈纲钱粮’;及至运到仪征解捆开江,又纳一次,谓之‘加斤钱粮’”(62)。由此可见,陶澍开办的道光十一年辛卯纲,在经历一年之后,仅仅是在“请运”阶段完成其任务的一半,甚至是“十之二三”。其它各项任务则相差甚远。故基于该情况,朝廷同意将奏销展限四个月,即到道光十二年“六月内造报奏销”。

(二)陶澍在上述道光十二年二月要求展限的奏折中表示,“嗣后仍当逐渐提早,以冀挨复旧规,不任迟逾”(63)。但他并未做到,故在道光十四年二月,有大学士长龄等人提出:“两淮例于次年二月奏销,现在展至六月。应令该督确切查明,应如何复归原限,挽正纲分之处,自行奏明”(64)。陶澍便只好奏报朝廷,以陈述困难。其中提到,“自上年(即道光十三年)壬辰(道光十二年)奏销后,虽已开办癸巳(道光十三年)新纲,而商人投请纳课守候,未运之壬辰纲盐,截至今春,尚有七十余万引。资本占阁,即无力以纳癸巳课银”(65)。在此情况下,朝廷也只好同意维持原有的展限。

(三)直到道光十五年末,陶澍因奏请将乙未纲(道光十五年)运销任务,分十年带销,才提出“于来年(即道光十六年)六月,开办丙申(道光十六年)新纲,丁酉(道光十七)年五月奏销。以后递年提上一月,渐次赶复二月原限”(66)。这表明当时的运销形势已相当严峻。因即使按朝廷同意的展限,陶澍应在道光十五年六月,办理道光十四年甲午纲奏销,并着手开办道光十五年乙未新纲。但直到道光十五年末,乙未纲仍未开办。现按陶澍奏请,则不但将乙未纲分十年带销,而且要到道光十六年六月才开办丙申新纲;又因即使到道光十六年六月,也并不意味道光十四年及其以前各年的运销任务已全部完成,故而表明,在陶澍理盐的短短五年内(从道光十一年初至道光十五年末),他不但在账面上已出现一纲的积滞(即奏请将乙未纲分十年带销),而且还有接近一纲的实际积压。在此情况下,经陶澍一再奏请,道光皇帝同意将乙未纲引分十年带销,但要求“着自丙申纲(道光十六年)起,务于次年二月造报奏销。以后着确遵定限,不准再有推展”(67)。至此,从表面上看,朝廷是以一纲的分带,换取奏销原限的恢复,但因此后并不能真正做到年清年款,故陶澍的日子将更不好过。

五、日趋恶化的运销形势

前面是就“加斤减价举措的失败”和“难以复原的奏销期限”两个问题,进行专门讨论。下面再就陶澍理盐期间的历年运销状况进行分析,并指出其演变轨迹,以表明在陶澍理盐期间,其运销形势是日趋恶化。

(一)陶澍是于道光十一年三月开办该年辛卯纲盐。并按朝廷展限,他于道光十二年六月办完辛卯纲奏销后,应立即开办道光十二年壬辰纲盐。但实际是到这年“九月初间,壬辰甫得开征”(68)。所谓“开征”,是指开始征收正课,即如前所称“请运”。两比之下,陶澍仅历经一纲,便将开征时间后延了两个月(且展限时间未计入)。其原因则是商人资本的不济。

(二)陶澍于道光十三年九月提出停止带销己庚(道光九、十年)残引,并于道光十三年末,在给朝廷的《仍请停止加带己庚残引折子》中称,“现在癸巳(道光十三年)业已开纲,系照停止加带计算”(69)。现结合道光十一二年的运销状况,可推测道光十三年癸巳纲,是在该年约十月或十一月间开办。即比道光十二年壬辰纲又有所后延。

(三)到道光十四年约八月间,陶澍奏请朝廷,因赶办壬癸(即道光十二三年)未运引数,要求缓开甲午新引,并称:到这年夏季,壬辰(道光十二年)已请未运者,“尚有四十余万引”;癸巳(道光十三年)已请未运者“九十余万引”,未纳课者“二十余万引”,“统计积压未运一纲有余”。故陶澍要求,“俟来年(即道光十五年)正月,再行开办甲午(道光十四年)新纲”(70)。这等于将开纲时间后延近一年,以致到道光十五年末,陶澍不得不提出将道光十五年乙未纲盐,分十年带运。

(四)虽经朝廷同意,可将乙未纲盐分十年带销,但从道光十六年丙申纲起,须在第二年的二月办理奏销,即后延的路已被堵死。无奈之下,陶澍便从道光十七年丁酉纲起,要求将淮南额盐二十万引,另加带销乙未纲二万引,共计二十二万引,融于淮北行销。而就在陶澍约于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奏请“南盐北融”的折子中,他称,“兹查各岸存剩残引未销,并开江在途及各商已纳课未运之盐,尚几及两纲之数”(71)。值得注意的是,陶澍所称“两纲之数”,肯定不包括分十年带销的乙未纲引,以及尚未纳课请运之盐。故依此推算,积压总数约为三纲,甚至超过。

(五)陶澍是于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奏请开缺养病。他于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在《淮南戊戌(道光十八年)纲盐请援案提出二十二万引融运淮北折子》中称,“现距来年二月奏销之期,不及四月,统计存岸未售,并开行在途及已未完纳新残各引,不下两纲有余”(72)。因户部当时的处理是“议驳复奏”,故陶澍又约于道光十九年正月,再次奏请,称“新旧引目,积压不下两纲”(73)。

基于上述,现将在陶澍任内所形成的引盐积压(含乙未纲分年带运),定为三纲,甚至有可能超过。下面再将陶澍上任前的引盐积压数据作一个统计:

1.口岸积压与已请未运之盐。这是指在陶澍上任之前,已经积存于各口岸,以及在扬州已经纳课但尚未运出的盐。陶澍约于道光十四年二月在奏折中称:“自道光十一年三月开办辛卯纲时,各岸尚存历纲残盐四十余万引,而在淮已请未运残盐又有三十余万之多”(74)。因道光十四年二月,距陶澍上任已有三年之久,依据陶澍的性格和为人,他在这三年里,不可能将前人留下的包袱说小,故尽管陶澍在其后,有将这两个数据逐渐夸大的迹象,但本文讨论仍以这两个数据为基础。另附带说明,在陶澍奏折中,始终未提及其上任之时有在途运输之盐,故这一数据应为零。

2.道光十一年以前未纳课请运之盐。这是指道光九、十两年所留未纳课请运之盐,并按章程,陶澍上任后可以不管。但因他提出“加斤减价”举措,又曾带销过其中的一部分,故应统计。其数据有两种提法:一是约在道光十四年二月称,“加带己庚(道光九、十两年)残引七十余万”(75);另是约在道光十五年二月称,“带残盐六十余万引”(76)。

综上所述,因淮南纲食盐年销总额为139万引,故从估算角度分析, 可定陶澍在其任职八年内,所造成的净积压为引盐两纲。

六、陶澍业绩不及前人

朝廷以巨大精力管理两淮盐业的目的,便是要从中获取巨额税费。前已提及,陶澍是于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奏请开缺。他同时还将任职八年间的业绩予以缕陈(77)。其主要内容是,汇总八年间他为朝廷所收缴的各种税费数额,称“报完银数”(其意是:已向朝廷呈报过的收缴银两数字)。现将其整理如下(仅统计至银两,两以下四舍五入):

(一)淮南部分:

1.已报部拨正款,共银884.3168万两;

2.专案起解之织造、铜斤、河饷银178.4273万两;

3.历纲报解京外帑利、各省盐规匣费,并解京节省参斤变价,共银644.2309万两;

4.正额之外,完过己庚残课、新疆经费、积欠参价、归还垫款,共银327.7359万两。

上述合计银2034.7109万两。

(二)淮北部分:

1.征足奏销银189.7276万两;

2.专案起解之织造银15.4万两;

3.代辛卯以前征完过己庚、戊子残课银61.6646万两;

4.溢完课项拨抵淮南悬课银98.9476万两。

上述共计银365.7398万两。

故总计淮南北正杂课款,共报完银2400.4507万两。现可就这些数据, 作三方面的讨论:

第一,从报完银数看陶澍业绩不及前人。

陶澍在罗列这些数据之前,还有一段文字,称“今自道光十一年辛卯纲起,至十七年丁酉纲止,七纲之中已报过六纲奏销,而带完乙未(道光十五年)一纲,亦纳有三分之课。除十八年戊戌一纲,仰沐天恩,准将南课融北,现经督饬运司赶办奏销,即日截数移交后任造报”(78)。由这段文字可知:

1.陶澍对于“七纲之中的六纲”,只是称“报过奏销”,即上述所列“报完银数”,只是全部“应报完银数”的一部分。

2.所谓带完乙未一纲,“亦纳有三分之课”,是对于分十年带销的乙未纲而言,只收缴一纲税费的30%,其余70%尚未收缴(另有可能,只收缴该纲全部正课的30%;其余70%正课,以及全部配套税费,则均未收缴)。

3.对于道光十八年戊戌一纲,按规定应于道光十九年二月奏销。但直至该月二十四日陶澍奏请开缺之时,仍未向朝廷办理,甚至连汇总数字也未列出。另淮南每年运销定额为139万引,淮北仅29.7万引,故以淮北一地, 只能融销淮南有限的一小部分定额,如前面所提22万引,但无法承担大的责任。由此可见,道光十八年的任务肯定完成得不好,所收缴的银两应是一个糟糕的数字。陶澍便只好请辞,以让继任者去应付。

陶澍任职时间为8年。上述报完银总数2400.4507万两,并不包括道光十八年收缴的数字,若按8年平均,则结果会偏低;而若按7年平均,则结果又会偏高,故权衡之下,若以7.5年平均,则较为接近实际(具体分析从略)。由此得陶澍任职期间平均每年报完银为320.06万两(即2400.4507÷7.5)。本文在开始部分曾指出,陶澍贬低前人,却不敢将自己的业绩与前人业绩,置于相同的框架内进行比较。下面便要讨论,嘉道时期两淮盐业每年应报完银数为多少,并以陶澍本人文字为据:

1.道光十年末,陶澍称,“惟是两淮岁征正杂课银及帑利各款四百余万”(79)。

2.道光十一年正月,陶澍称,“伏查两淮鹾务,……为引一百六十九万余道,为课四百余万两。加以外资各款,每岁不下三百余万两。合计钱粮,足抵数省之地丁”(80)。

3.约道光十二年九月,陶澍称“淮盐以一隅抵数省之课,正杂各项,数至七八百万两”;又称,“……至嘉庆二十年后,而淮纲每年正杂内外支款,竟需八百余万之多”(81)。

4.约道光十四年正月,陶澍又称,“(淮盐销售区域)通计不过十数郡,而八九百万正杂之课出焉”(82)。

由上述文字可知,陶澍一直清楚,两淮盐业每年对朝廷的“应报完银数”,即收缴的正杂课银及帑利等项之和,应为银四百多万两,约占两淮每年税费总额的一半。至于嘉道时期两淮盐业实际对朝廷的解拨银数,约于道光十四年末,御史许球曾作过统计。其有关情形,可见本文下节内容。这里仅将道光皇帝对许球奏折的一段批示列出:“兹据奏,……核计自嘉庆十二年至道光六年牵算,每年解过银四百余万两;道光七年,解过银六百万两。核与该御史所奏比较,各款银数均属相符”(83)。至此,关于嘉道时期两淮盐业的应报完银数,可按蒋攸铦于道光九年十二月奏折内容,定“年额正杂引课及织造、河饷、铜斤、卤税、帑利、厘费等款,共银四百十余万两”(84),并以410万两计。许球所报实际平均解过银数与此相近(有关数字,还可见下节许球奏折内容)。现为保险起见,取为400万两。即陶澍任职期间,平均每年约比前人少完银80万两,8年合计少银640万两。

第二,从商家日趋凋零看陶澍业绩不及前人。

朝廷给予优惠政策,本为缓解对盐商的压力,以有利于盐运,但因陶澍采取摧残民间资本的举动,反而在其任职八年内,使商家趋向凋零,影响任务的完成。下面是其自己的文字:

1.约道光十年十月,陶澍查淮商“仅存数十家”(85),并在道光十一年正月称,“现在商人力能办运者,不过二三十家”(86)。

2.约道光十一年末,陶澍称,“力能办运者,不过十数家”(87)。

3.约道光十七年十一月,陶澍称,“各商力能办运者仅有数家。内许宏远、尉跻美二家,向系大商,楚西、安庆等岸派运引盐不下二十余万,去冬因疲乏倒歇”(88)。道光十八年末,陶澍再称,上年许宏远、尉跻美二商倒闭,曾“设法另招新商认办”,但“人皆畏累,莫肯承充”(89)。

4.道光十九年初,陶澍因再次请求将戊戌纲二十二万引南盐融北,称:“上年许、尉二商悬引,仅招有鲍中辅、鲍良辅二商,及现佥场商宋隆吉,各据认行一万引。此外,旧商不能代为加认,新商复无可勒佥”,“招募新充,益复闻风裹足也”(90)。

其实,作为陶澍的前一任,即前两江总督蒋攸铦,就曾针对“参革论”提出:“查淮鹾先课后盐,各商因资本缺乏,未敢投滚领运,究与别省领引欠课应行参追者不同。此时若遽将旧商全行革退,转令置身事外,欲招新商,更恐视为畏途,无人接手,全局涣散,补救无从”。他还称:“今商力积困不及十二三,余皆挪借客本。岸盐不销,运本久搁,赔利愈重。欲其赶办新课,实在力难强致。即便查抄治罪,亦于课项无济”(91)。后来事实证明,蒋攸铦的见解是对的。陶澍执意孤行,几年间将经营者“整顿”得如此凋零,还标榜“革去奸商,另招殷实”,这是明清两淮盐业史上的少见。

第三,从盐价数据看陶澍业绩不及前人。

现不妨设想,若陶澍具有经济头脑,其在“整顿”之初,虽曾不慎将旧有商人资本予以摧残,但他很快又醒悟过来,并采取有力措施,以重新招商引资,则他仍有可能取得与前人相当的业绩。只是陶澍未能做到。这也可从他任职期间的盐价数据得以证实。

笔者曾求得嘉道时期,淮盐在楚西口岸的平均售价为每引银12.9两(92)。其间,若遇有大的捐输,则经朝廷决定,会有明显上涨,然后又逐渐调回原价。前已提及,淮盐价高的原因,是朝廷和官府敛取过多。陶澍上任之初,也曾表示要“裁革浮费,减定根窝,以轻运本,即以轻卖价”,并表示:“向并科则,每引该银十二两三钱零,现减为每引十两二钱零”(93)。可以肯定,若盐价真能降到每引银10.2两,则其销售局面会有所好转。但实际并未做到。其证据是:

1.道光十三年冬,因“有人陈奏江西、湖广各州县官盐价昂,每斤制钱六十文至七十余文”,陶澍曾上奏朝廷解释,称上述盐价是离开江西、湖广口岸后,其它各州县的价格(即为水贩或店铺所为,而非淮商售价)。“现查湖广(口岸)盐价,真梁每包二钱九分,每斤合制钱四十七八文”(94)。因湖广每包重8.25斤,即每引45.3333包(95),故由此得,湖广口岸真梁盐价为每引银13.1467两。虽真梁盐是质量上好的品种,其它品种,以及江西口岸的每包价格要依次有所降低,但仅是略有降低而已,并无大的差异。故陶澍任职期间的盐价,并未降到他最初表示的每引银10.2两。

2.陶澍在道光十年八月署理两江总督期间,曾陈述两淮盐务积弊,并列举当时的盐价。即“汉镇为销盐第一口岸,盐价每斤需钱四五十文,迨分运各处销售,近者六七十文,远者竟需八九十文不等”(96)。现以道光十三年冬的数据与其相比,可见陶澍任职期间的汉岸盐价,与其接印之前基本相当。

3.魏源在其《筹鹾篇》中,也对陶澍任职期间的盐价作了记载,称:“目前子包岸价,楚盐上者,售银二钱八分,江西二钱五分。”由此得,湖广口岸盐价为每引银12.6933两(即45.3333×0.28),江西则为银12.8966两(即51.5862×0.25,江西盐每包7.25斤,每引51.5862包(97))。魏源还记载:“今但依道光辛卯春减售之价,已可招贩敌私。然辛卯减岸价,而未大轻盐本,故运商无利,不久即提价滞销。”(98) 由此可知,魏源记载了当时的真实情况。 即陶澍在其上任之初确实降低过盐价,但那是未降低商人成本的强行压价,不可能实行。据笔者所知,明清时期,一些口岸地方官员也曾强行压价,并导致盐商怨声载道,甚至亏本鱼散(99),但像陶澍这样的盐政大员强行压价,则属少见。

关于陶澍就“裁革浮费,减定根窝,以轻运本”所采取的行动,他约于道光十七年三月作过陈述。即“自道光十一年以来,虽有删减浮费二百六十万之文,其实惟办公一款减去四十万,外支杂费减去十万,有关科则;若汉岸减费六十万,则出自己经完课之岸盐;根窝价值一百三十余万,则把持缺底之人所得”(100)。据《清史稿》记载,根窝是商人“当始认时费不赀”所得,“故承为世业,谓之引窝。后或售与承运者。买单谓之窝单,价谓之窝价”(101)。这就是说, 根窝最初是由朝廷以巨资卖给商人,然后在商人间转卖,以作为其固定资产投资。并且,在正常情况下,盐商总资本的大部分,是用于该项投资,少部分才被用作流动资金。因涉及数额巨大,其中必有一个固定资产的利息先行提取问题。即使按现代成本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所有贷款利息(含流动资金部分),均应先被列入成本,然后计算利润。清乾隆初年定窝价每引银1两,并允许列入成本,其含义就是先对根窝投资提取利息,然后计算利润。若在商人间租借一年的根窝使用权,则利息应由租入方负担,故窝价也是每引银1两。陶澍将根窝说成“一纸虚根”(102),强行予以删减,并将删减金额列为其“删减浮费”的主体(占总额的一半),这肯定是不妥的。实际上,商人经营就是为了赢利。对于朝廷或官府的过度敛取,明清数百年间,盐商早已练就一种“上以套缚,下以套应”(103) 的办法。陶澍强行删减商人应得的窝价,也必定要遭到反弹。商人会采取措施,将窝价因素变相列入成本之中,这就是陶澍虽然“删减浮费(银)二百六十万(两)”,却未能降低盐价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它有关根窝的内容,则请见笔者另稿(104)。

七、陶澍的辩解

关于陶澍理盐的史料,从现已公布的来看,主要是他呈给朝廷的奏折。在这些奏折中,虽也记载他人的不同意见,但除道光皇帝的朱批,陶澍无法反驳外,其余则往往是他为自己的辩解所用。如有人对陶澍的理盐表示担忧或质疑,朝廷将这些意见转达给他,他便在复奏中为自己辩解。嘉道时期淮盐经营的衰落,本是朝廷经济危机(也即对两淮盐利的过度敛取)所致。当事者(指两江总督和两淮盐政)为开脱困境,会援引前例。当继任者接任时,也会陈述前任遗留的困难。只是从已公布的史料看(105)(106)(107)(108),他们都注意措辞,以免留下刻薄的笑柄。但陶澍的情况有所不同。他是利用机会,甚至用刻薄言辞数落、抨击前人,以为自己开脱。陶澍在焦头烂额之际,甚至利用道光皇帝曾有“以运盐责之两淮,以销盐责之江西、湖广”的一次表态,奏请朝廷,要求派大臣查办两淮盐务,以借此将责任推给他人,结果遭到道光皇帝的斥责,称“此奏殊出意外,太不成事”,并申明,“该督受恩深重,惟当实心筹办,不得以力单任重为词,借图卸责。倘畏难观望,以至鹾务不见起色,朕惟该督是问。将此谕令知之”(109)。本文因篇幅关系, 不能对此一一列举。现仅出于徽商研究的需要,就陶澍对两位徽州籍御史所呈奏折的辩解进行讨论。

(一)对鲍文淳奏折的辩解

约道光十二年夏天,御史鲍文淳曾就当时两淮盐务状况,向朝廷呈交奏折。不料陶澍获悉后,神情激动,不仅强词夺理(110),他甚至借题发挥,要求复设盐政一职,结果遭到道光皇帝的严词训斥(111)(内容见稍后)。其实,鲍文淳所奏并无不实之处。如陶澍在复奏中承认,“淮盐以一隅抵数省之课,正杂各项,数至七八百万两”(112),而到道光十二年夏天,仅收得须奏销的辛卯纲(道光十一年)二百余万两,故鲍文淳所称,包括帑息在内,“尚有三分之二未完”,并未说错。又如鲍文淳称“实运商人仅存十余家”,这与陶澍于道光十一年末所称“力能办运者不过十数家”(113) 也无区别。至于鲍文淳所称“新商来者寥寥,旧商且至日少”,陶澍在复奏中也承认,“旧商早已消乏,百不存一;新商气力未充,尚多观望”(114)。那么,是何原因导致陶澍的神情激动?原来,这与鲍文淳的身份有关。

鲍文淳,字馨山,歙县棠樾村人,道光三年进士(115),“官给事中,有节气,书法虞褚”(116)。该村鲍漱芳家族,世代在扬州业盐,旗号为“鲍有恒”。 鲍漱芳本人于嘉庆十一年,由“前盐政臣额勒布佥令”,充当首总(117), 这是徽商在两淮盐业的最后一块金字招牌(118)。因该家族崇尚节俭,乐善好施(119)(业绩见另稿),故嘉庆皇帝深表赞许,御题“乐善好施”匾额(120),以致在举世闻名的棠樾牌坊群中,有最后一座“乐善好施”坊于嘉庆二十五年建立。但仅过十年,鲍有恒就因消乏而被陶澍列为奸商、盐蠹,予以抄家籍没。

陶澍因鲍文淳系“臣所革总商鲍有恒近族,本籍比屋而居。鲍文淳未中进士时,常在扬州与盐商来往周旋”(121),便心怀不快。现不妨以经济大臣应如何对待商人为例,看陶澍的不妥。前已指出,陶澍一上任,便将本应体恤的商人予以抄家籍没;其任职期间,又将本属商人的窝价每年计银130余万两强行裁革,以作为“删减浮费”的主体。但他在复奏中却说,“凡所以为商计者,实已不遗余力”(122)。这就不对了,因史料能证明,明清两淮盐业资本虽属民间所有,但它是在数百年间由朝廷政策招来,并由朝廷政策予以培育,以最终为朝廷所用。靠官府威严或行政命令,不可能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陶澍一方面冒其前面连续数任官员之不敢为、不愿为,摧残前人仅剩成果,又招商乏术,另一方面则又说,“凡所以为商计者,实已不遗余力”,这是他处于困境之中,还不知错在何处。

鲍文淳在奏折中称,“商人惟利是图,果协其情势,必趋之若鹜”(123)。陶澍却反驳说:“臣非不知多为假借,或可附顺商情,冀其速至,无如臣所管三省吏治,军政以及河漕各件,皆国家重大之事,功令森严,丝毫不容假借。即兢兢厘剔,尚恐照料难周,刻深凛栗。若独于盐商委曲周旋,任其所为,即恐各处观望,窥见其情,将威令有所难行”(124)。这就看出陶澍的心态。他以封疆大吏自居,实际在对待民间商人问题上,则是一位思想落伍者。难道皇帝的职责不比陶澍更大?康熙帝六下江南,其目的之一,就是体察民情,且包括与两淮盐商“委曲周旋”。乾隆帝不但亲自南巡,而且告诫出任两淮的转运使说,“江广达(即徽州大盐商江春)人老成,可与咨商”。当江春每跪道旁恭迎皇上时,“上望见辄喜”,还“召前慰劳,询问家常”(125)。可以说,正因有乾隆皇帝的体恤、爱护与器重, 才有江春对朝廷的忠心耿耿。

实际上,就在陶澍任职期间,户部也曾提醒:“两淮大局,课项、商情,两有关系,必须通盘筹画,方不致顾此失彼(126)。”只是陶澍未能真正懂得该道理。

(二)对许球奏折的辩解

许球,字玉叔,徽州郡城(歙县)人,与鲍文淳同为道光三年进士。方志记载他“性孝谨,而治事明决敢言”,曾积极主张禁烟(127)。道光十四年冬,御史许球就当时两淮盐务状况向朝廷呈交奏折。其核心内容是,查“自嘉庆十二年至道光六年,计二十年,共解过内外饷银八千一百数十万(两),牵算每年四百余万。道光七年,更解过六百余万”(128),言下之意,陶澍业绩不及以前。为此, 陶澍有两篇奏折予以辩解。本文因篇幅关系,不能作更多分析,只能就三个问题作如下讨论。

1.以解过之数与积欠之数相抵是不通的

陶澍不否定许球所报数据的正确,但他提出,道光十一年以前有积欠银共计五千余万两,“如以报解之数与积欠之数两相抵计,则每年所解,仍不过百数十万,安得有四百余万之实银?”(129)。这是一个容易迷惑人的问题,因经几次清算,已确定盐商共欠银五千余万两。但须明白,这是在已解过银八千余万两之外的数字。即若无已解过银八千余万,则积欠之数将更大。所谓积欠,是指应缴而未缴之数。其中包括,盐商捐输银两先挂账认缴,然后分年完纳,并不排斥因朝廷催款紧急,先由运库垫缴的可能。但垫缴之数是挂在积欠账上,而不算在盐商已解过银总数之内。所谓已解过银,是指已经上缴,并已被解走的银两。其中对于盐商认缴的捐输,则实缴一笔,统计一笔。许球绝不敢将盐商积欠银两,统计在已解过银总数之内(其真实性还可见前述道光皇帝对许球奏折的批示)。现不妨设想,若两淮每年实际解过银总数,仅为百数十万两,岂不要天下大哗?另前已统计,陶澍任职期间平均每年报完银数(与已解过银数的概念尚有不同)为320万两。若按其逻辑, 则等于陶澍业绩比前人高出一倍。故相抵之说不能成立。

2.道光十一年前后的可比与不可比

陶澍曾多次将道光十一年前后所完成的本纲运销引数进行对比(含其它奏折),却始终不就其实际上缴银数进行对比(具体文字从略(130))。这有个原因。即道光十一年以前的引盐积压,是自乾隆后期开始约半个世纪的滚动积压。其中包括,一次巨额捐输,往往引起盐价的明显上涨,从而又导致更大程度的滞销。如不但嘉庆十五年的庚午纲铳销,是因嘉庆十三年的捐输及涨价所致,且道光年间也是如此(131)。故从道光元年至道光十年间,所销本纲引盐,累计仅为5.7纲。但这并不等于十年的引盐销售总额仅为5.7纲,因其余是对历纲积压引盐的销售。这可从该时期的上缴银两数,高于陶澍任职期间而得知。

相比之下,陶澍的任职条件已明显改善。首先,道光八年曾停止对积引和积欠银两的两项加带,这虽在当年未能立即见效,但毕竟为以后创造了条件。陶澍任职后又连获四项优惠政策,这是在道光十一年以前所没有的。故若要对比,就应在相同条件下进行。如不妨将半个世纪的历史包袱也压给陶澍,再分析其任职期间每年所完成的本纲引盐运销数额,并与道光十一年以前对比。另就朝廷而言,无论情况如何,也无论以何种名义,最终看重的是每年上缴的银两数额。故对比已解过银数额是可行的。且基于同样道理,陶澍以道光十一年以前(尤其是道光八年以前)所缴银两中,含有对历纲积欠的补缴(即影响对本纲银两的上缴)为由,诋毁前人业绩(132),也是不妥的(其详情不再分析)。

3.正杂课银四百余万均须奏报

陶澍在对许球奏折的辩解,以及其它盐务奏折中,曾多次涉及帑利问题。这是指乾嘉时期朝廷及各衙门,有约帑银七百八十万两(133),存两淮生息, 后随借帑人的纷纷倒闭,帑本已不复存在。若按现代法制,则破产企业不再承担责任。但当时是令盐商以分摊方式,承担每年的帑利。由道光九年史料可知,该问题已经明确。“查两淮额征一切课项银四百余万两内,应征正杂各课银二百余万两,又应征京外各衙门帑利、盐规、匣费、院司节省、参斤变价、各项借款约共银二百万两。”这两部分银两的收缴情况,均须奏报(134)。即后二百万两,虽不在奏销之列, 却同样要奏报。陶澍因完成不好,难以奏报,便反复就帑利是否在奏销之列进行辩解,甚至污蔑帑本不存,为盐商挥霍所致,这是无益的。

(三)陶澍数落他人的行为不可标榜

陶澍业绩不及前人,便靠数落前人来予以掩盖,其行为不可被标榜。如他描述前人:“奏销不前,则谬为报效以缓正课;支用无出,则擅动库款以应杂需。而且批解紧急,则贴色、贴息,不惮剜肉以补疮;津贴弥缝,则公补、公摊,无异桃僵而李代……”(135)。上述字里行间,甚至把数落矛头指向户部。 他企图把业绩不佳的责任推给他人。如前已指出,当他把引盐销售不畅的责任推给湖广等地时,曾遭到道光皇帝的斥责。他在摧残商人资本,引起商家日趋凋零的情况下,还企图把招商责任也推给各省,即要求朝廷“敕下湖广、江西、安徽等省各督抚,凡行销淮盐之处,一体招徕民商”(136)。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当然也不可能得到满足。 故从另一角度看,其行为将引起社会反弹,甚至奚落。如陶澍称,扬州人“相斗纸牌,绘一桃树,另绘一人为伐树状,以寓诅咒”(137)。

其实何止诅咒?道光十五年冬,皇帝为陶澍御题“印心石屋”匾额。陶澍却将这种只宜在其湖南故里的张扬,一年内扩大到长沙岳麓、金陵、苏州沧浪、镇江金山、镇江焦山,以及扬州平山堂等名胜处,“皆建亭摹刻”,且每一处均配有其自撰的《印心石屋图说》。这又势必要引起憎恨。如平山堂一处,陶澍名字便被人凿去(138)(139)。此外,在道光十六年十月,鲍文淳曾举报陶澍违禁私刊奏疏。道光皇帝称,“陶澍辄行刊布,迹近沽名”。不过,鲍文淳也因此得罪了皇上。结果得旨,陶澍降四级留任,鲍文淳着回编修任(140)。

八、宝贵的人命

陶澍摧残民间资本,不仅造成商家倒闭,而且性命关天。如盐商“庄王兴、许宏远,资本原不甚厚,而以频年派运(注:即陶澍为应付奏销,强行摊派纳课),有加无已,旋即身亡业歇。又如浙商黄潆泰,原办数旗,竭力奉公,实多客本。及其亡也,亦即倒歇”(141)。其实,因陶澍而亡命者,并不仅仅是商人。包括陶澍在内,有连续三位盐运、盐政要员,因其刚愎自用而不幸丧命。

(一)盐运使俞德渊的去世

俞德渊,原江宁府知府,道光十一年初被陶澍保荐,出任两淮盐运使一职。陶澍在奏折中称,俞德渊“清淳练达,猷守兼优,臣所深知。虽于盐务向非熟习,观其平日办事有体有用,条理分明,堪胜两淮之任”(142)。 但俞德渊在道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因“痰壅气喘”而不幸去世。

陶澍是在回乡省亲的路上,于道光十六年正月初八得此噩耗。如前所述,这期间正值陶澍因淮南盐多销滞,不仅奏请将道光十五年乙未纲盐分十年带运,而且要求将道光十六年丙申纲安排在该年六月开纲。陶澍记载,当时俞德渊已病很重,却仍“念念在公,口讲指画,日夜不息”。这似乎是一种病态的下意识。但足见俞德渊于去世之前,以及在其任职期间,所遭受的巨大精神压力。陶澍称,俞德渊“在两淮五年,适当疲敝之后,殚精竭力,刻苦支持,以致积劳成疾,竟至一病不起”(143)。

(二)盐运使刘万程的去世

刘万程是在俞德渊去世后,于道光十六年初接任两淮运使(144),但仅过一年,便在巨大精神压力下,于道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夜间,不幸自缢身亡。噩耗传至北京,道光皇帝颇为震惊,问:“该运使系三品大员,何以无故轻生,是否另有别情?着陶澍详细查明,据实复奏,不准稍有含混”。后据陶澍奏报,“查该运司之轻生,由于病发痰迷。其所以病发之故,则实由于虑竭急公之所致”(145)。前已指出,陶澍虽曾奏得将乙未纲盐分十年带运,但从丙申纲起,须将每纲的奏销期限,恢复到二月。即道光十七年的二月,正是丙申纲奏销的兑现之期。刘万程的去世是在该月二十九日,应与此有关。

陶澍对下属接连去世很感悲哀,称“此前运司俞德渊,所以劳心焦虑,而一病不起;后运司刘万程所以心力交,而病发轻生也”。尤其因不幸接踵而来,招至“物议纷腾”(146),其心境则不言自明。但他始终未承认,俞、刘二人的不幸,正是由他的巨大压力所致。

(三)陶澍的去世

通过对陶澍盐务奏折的分析,可认为他是一位实心办事的官员,勇敢率直,有其可贵的一面。且陶澍是在身任两江总督的前提下,仍勉为其难,做出一定的贡献。这里不是对陶澍所做的全部事情进行评述,而是从研究经济史的角度出发,对他兼理两淮盐政期间所做的错事,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被动局面,进行上述粗糙的分析,以供批评。

陶澍于道光十二年,在对鲍文淳奏折进行辩解时,曾提出复设盐政一职,结果遭到道光皇帝的严词训斥,称此举“实属有心取巧。国家设官分职,岂容私意更张?朕以陶澍前任江苏巡抚,擢任两江总督,于两淮鹾务自所熟悉,是以于前此请裁盐政,改归总督管理之时,降旨允准。如果淮鹾疲弊,实难整顿,何以于奉命任事之时,未思此及,并无一言陈奏?迄乎兼辖两年,办无成效,又思更改”。道光皇帝还告诫称,“该督如有天良,即振刷精神,勉图自效。倘办理不善,有负委任,朕惟有执法从事,治以应得之罪,……凛之慎之!”(147) 故可看出,陶澍只能被绑在自己的位子上(有学者称,最初就是“陶澍密奏,请裁盐政归总督管理,以统一事权”(148))。道光十五年冬,他再请复设两淮盐政一职,但仍“着不准行”(149)。

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陶澍因病请求开缺。他向道光皇帝报告:“自上年二月,染患手足痿弛之症,当即奏委藩司代画常稿。嗣因病势稍轻,照常办事。迨后……手足复行笨重……(今岁)正月二十八九日,更添头脑眩晕,动辄昏厥。二月……十六日夜间,忽又喉管涌血,旋吐旋满。初疑积痰,天明审察,始知为血,喷溢竟昼”(150)。值得注意的是,其两次发病,也均在每年的二月奏销之时。 约三个月后,即道光十九年六月二日,陶澍不幸溘逝于两江总督任所,享年六十有二(151)。

九、北盐改制对南盐销售的冲击

以往曾经指出,陶澍于道光十二年对北盐的改引为票,并不是因为盐商垄断,而是因盐商不堪重负,纷纷破产,导致北盐长期无人问津,朝廷收益无望。在此情况下,将引盐制改为票盐制,就是对盐商实行“减负松绑”政策,以调动其积极性,最终使朝廷收益有望(152)。

值得注意的是,淮北实行票盐制后,其销量明显增大。甚至到道光十七年时,陶澍要求将淮南22万引定额,改由淮北代为完成(153)。此即表明,改制后北盐销量几乎比定额翻了一番。陶澍曾将此作为成果向朝廷汇报。但在当时,便有人提出质疑。因淮北盐销售区域,一向被北方各盐种私盐所侵占,其自身销量一向不好。长期以来,淮北课额是靠淮南盐商代为完成。现改行票盐制,其盐不可能向北方渗透。唯一可能,则是向南侵蚀。当时淮南仍实行引盐制,其课额远高于淮北,淮北改引为票后的大量官盐,便化作私盐渗透到南区。从表面上看,改引为票效果显著,但实际是对南盐销售的冲击,其经济效益反而得不偿失。对此,梁章钜曾有所评述。他称:“南盐原额一百三十余万引,正杂捐带共课五百余万两;北盐原额二十八万余引,正课三千余两。其行销之地,南北犬牙相错。南盐课赋重于北盐九倍;场盐运脚经费,亦数倍于北盐,故口岸售价贵于北盐。而小民趋贱避贵,越境侵占,最为便捷,此北盐销运愈畅,南盐销运愈绌之所由来也。然多销十万引北盐,只多十余万两之课;多销十万引南盐,即多五十万两之课。此则必急求南销畅旺,方于国课有裨也审矣。”他还称:“查两湖口岸,虽有川、粤、潞三省邻私侵灌,而向来销数每年按额有九成,极滞亦有八成。自有北票以来,则年减一年,上年实销不过六成以外。……故北票越占愈多,南纲销数愈绌”(154)。其具体数据尚可推敲,但总体意思是不错的。

注释:

① 《东华续录》,道光三十五年。

② 李澄:《淮鹾备要》卷七。

③ 汪喜孙:《从政录》卷二,《姚司马德政图叙》,见张海鹏、王廷元《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08页。

④ 《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盐法》。

⑤ 汪崇篔:《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⑥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二,《户部·盐法·禁例》。

⑦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七八,《户部·盐法·两淮》。

⑧ 《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盐法》。

⑨ 陶澍:《复奏办理两淮盐务一时尚未得有把握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07页。

⑩ 陶澍:《恭报接受两淮盐政印务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6页。

(11) 陶澍:《钦遵谕旨将丙申纲淮南引课提前奏销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88页。

(12) 汪崇筼:《清代徽州盐商江仲馨获利案例试析》,《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

(1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历史档案》 1994年第1期。

(14) 陶澍:《淮南盐多销滞请将乙未纲分年带运折子》,见《陶澍集》上册第278页。

(15) 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16) 包世臣:《小倦游阁杂说二》,见《包世臣全集》,黄山书社1993年版第127页。

(17) 《清盐法志》卷一五三,《杂记门一·捐输一》。

(1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下)》, 《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

(19) 李澄:《淮鹾备要》卷七。

(20)(3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下)》,《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

(21)(3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22) 陶澍:《敬陈两淮盐务积弊附片》,《陶澍集》上册第153页。

(23) 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65页。

(24) 汪崇篔:《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

(25) 汪崇篔:《清嘉道时期两淮官盐的壅滞》,《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4期。

(26)(27) 汪崇篔:《关于徽州盐商性质的两个问题》,《徽学》第2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 徐珂:《清稗类钞》第八册,《狱讼类(上)·两淮盐引案》。

(29) 汪崇篔:《乾隆两淮提引案辨析》,《盐业史研究》2004年第4期。

(3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 《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

(33) 陶澍:《淮北商力积疲请借项官督商运附片》,《陶澍集》上册第184页。

(34) 陶澍:《会同钦差复奏体察淮北票盐情形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14页。

(35)(38) 阮元:《淮海英灵集》之戊集卷四,《歙江氏诗》。

(36)(42) 朱宗宙:《略论清代两淮盐商江春》,《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3期。

(37) 《清盐法志》卷一五三至一五五,《捐输》。

(39)(40) 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一七,《转运十二·借帑》。

(41) 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志·义行》。

(43)(44) 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65页。

(45) 陶澍:《前奏办理鹾务情形尚有未尽谨再缕陈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64页。

(46) 陶澍:《缕陈八年来办理两淮盐务并报完银数比较在前情形附片》,《陶澍集》上册第321页。

(4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历史档案》 1997年第4期。

(48)(52) 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65页。

(49) 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59页。

(50)(51) 陶澍:《筹议加斤减价兼疏积引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77页。

(53) 因在陶澍奏折中,只注明奉到皇帝朱批的日期,而没有奏请日期,故本文在叙述上,有时可能有前后月份的误差,特此说明。

(54) 汪崇篔:《乾隆朝两淮盐商输纳的探讨》,《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2期。

(55) 陶澍:《请停止淮南加带己庚残引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24页。

(56) 陶澍:《仍请停止加带己庚残引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42页。

(57) 陶澍:《仍请停止加带己庚残引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42页。

(58)(59) 陶澍:《再请停止加带己庚残引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62页。

(60) 陶澍:《恭报接受两淮盐政印务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6页。

(61)(62) 陶澍:《淮南奏销展限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92页。

(63)(64) 陶澍:《淮南乙未纲引课仍请分带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82页。

(65) 陶澍:《复奏淮盐奏销难复原限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47页。

(66) 陶澍:《淮南盐多销滞请将乙未纲分年带运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78页。

(67) 陶澍:《淮南乙未纲引课仍请分带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82页。

(68) 陶澍:《复奏办理两淮盐务一时尚未得有把握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07页。

(69) 陶澍:《仍请停止加带己庚残引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42页。

(70) 陶澍:《赶办壬癸未运引数缓开甲午新引附片》,《陶澍集》上册第251页。

(71) 陶澍:《淮南丁酉纲无着悬引请提出二十二万引融于淮北行销折子》,《陶澍集》上册第305页。

(72) 陶澍:《淮南戊戌纲盐请援案提出二十二万引融运淮北折子》,《陶澍集》上册第316页。

(73) 陶澍:《淮南戊戌悬引仍请融北折子》,《陶澍集》上册第319页。

(74)(75) 陶澍:《复奏淮盐奏销难复原限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47页。

(76) 陶澍:《再请停止加带己庚残引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62页。

(77) 陶澍:《缕陈八年来办理两淮盐务并报完银数比较在前情形附片》,《陶澍集》上册第321页。

(78) 陶澍:《缕陈八年来办理两淮盐务并报完银数比较在前情形附片》,《陶澍集》上册第321页。

(79) 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65页。

(80) 陶澍:《恭报接受两淮盐政印务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6页。

(81) 陶澍:《复奏办理两淮盐务一时尚未得有把握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07页。

(82) 陶澍:《查复楚西现卖盐价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44页。

(83) 陶澍:《前奏办理鹾务情形尚有未尽谨再缕陈折子》, 《陶澍集》上册第264页。

(8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85) 陶澍:《再陈淮鹾积弊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59页。

(86) 陶澍:《恭报接受两淮盐政印务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6页。

(87) 陶澍:《复奏课归场灶之说未敢遽行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89页。

(88) 陶澍:《淮南丁酉纲无着悬引请提出二十二万引融于淮北行销折子》,《陶澍集》上册第305页。

(89) 陶澍:《淮南戊戌纲盐请援案提出二十二万引融运淮北折子》,《陶澍集》上册第316页。

(90) 陶澍:《淮南戊戌悬引仍请融北折子》,《陶澍集》上册第319页。

(9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历史档案》 1997年第4期。

(92)(95) 汪崇篔:《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

(93) 陶澍:《筹议加斤减价兼疏积引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77页。

(94) 陶澍:《查复楚西现卖盐价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44页。

(96) 陶澍:《敬陈两淮盐务积弊附片》,《陶澍集》上册第153页。

(97)(104) 汪崇篔:《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

(98) 魏源:《筹鹾篇》,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一,《盐课二》。

(99) 汪崇篔:《关于徽州盐商性质的两个问题》,《徽学》第2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0) 陶澍:《刘运使急公出缺请派大臣查办淮鹾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99页。

(101) 《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盐法》。

(102) 陶澍:《会同钦差拟定盐务章程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65页。

(103) 袁世振:《盐法议一》,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

(10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后期两淮盐务史料》,《历史档案》1994年第1期。

(106)(11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上)》,《历史档案》1991年第1期。

(10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下)》,《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

(10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109) 陶澍:《刘运使急公出缺请派大臣查办淮鹾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99页。

(110)(112)(114)(122) 陶澍:《复奏办理两淮盐务一时尚未得有把握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07页。

(111)(121) 陶澍:《请复设盐政附片》,《陶澍集》上册,第210页。

(113) 陶澍:《复奏课归场灶之说未敢遽行折子》,《陶澍集》上册第189页。

(115) 民国《歙县志》卷十,《人物志·方技》。

(117) 鲍有恒之后,尚有首总黄潆泰,据称本籍也系徽州,但因成名于浙江,故是以浙商名义进入两淮。

(118) 汪崇篔:《清代徽州盐商的文化贡献之一:捐资兴教》,《盐业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19) 赵华富:《歙县棠樾鲍氏宗族个案报告》,《江淮论坛》1993年第2期。

(120) 陶澍:《请复设盐政奉旨训饬复奏附片》,《陶澍集》上册第212页。

(123) 陶澍:《复奏办理两淮盐务一时尚未得有把握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07页。

(124) 陶澍:《请复设盐政附片》,《陶澍集》上册第210页。

(125) 袁枚:《诰封光禄大夫奉宸苑卿布政使江公墓志铭》,见《袁枚全集·小仓山房(续)文集》卷三十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126) 陶澍:《钦遵谕旨将丙申纲淮南引课提前奏销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88页。

(127) 民国《歙县志》卷六,《人物志·宦迹》。

(128)(129)(130) 陶澍:《缕陈历年办理两淮鹾务实在情形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53页。

(13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初年楚岸盐船封轮散卖史料(下)》,《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

(132) 陶澍:《前奏办理鹾务情形尚有未尽谨再缕陈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64页。

(133)(1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九年两淮盐务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135) 陶澍:《复奏办理两淮盐务一时尚未得有把握折子》,《陶澍集》上册,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07页。

(136) 陶澍:《请复设盐政奉旨训饬复奏附片》,《陶澍集》上册第212页。

(138) 陶澍:《印心石屋山水全图说》等篇,《陶澍集》上册第1至4页。

(139) 金安清:《水窗春呓》,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2页。

(140) 《东华续录》道光三十四年、道光十六年冬十月。

(141) 姚莹:《上陆制府(建瀛)九江卡务情形禀》,王振忠《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第159页。

(142) 陶澍:《钦遵谕旨保荐运司附片》,《陶澍集》上册第173页。

(143) 陶澍:《途次闻运司出缺折回江省折子》,《陶澍集》上册第31页。

(144) 陶澍:《钦遵谕旨将丙申纲淮南引课提前奏销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88页。

(145)(146) 陶澍:《刘运使急公出缺请派大臣查办淮鹾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99页。

(147) 陶澍:《请复设盐政附片》,《陶澍集》上册第210页。

(148) 王振忠:《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页。

(149) 陶澍:《再请复设两淮盐政折子》,《陶澍集》上册第285页。

(150) 陶澍:《因病陈请开缺折子》,《陶澍集》上册第498页。

(151) 魏源:《陶文毅公行状》,《陶澍集》下册第639页。

(152) 汪崇篔:《对“徽州盐商垄断”说的商榷》,《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

(153) 陶澍:《淮南丁酉纲无着悬引请提出二十二万引融于淮北行销折子》,《陶澍集》第305页。

(154) 梁章钜:《浪迹续谈》卷一,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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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陶书的盐_道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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