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波利尼与价值价格的转换_交换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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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迪奥·纳波里昂尼在今天被视为经典的《政治经济学论稿》中的核心论点,可以综合地概括为皮埃罗·斯拉法的《借助商品的商品生产》一书用严格的分析方式解决了同剩余的存在相关的一系列量度问题,但根本不谈剩余的来源问题,因此纳波里昂尼转而要证明依据斯拉法的批判,无论是新古典派理论抑或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分理理论,亦即无论是边际生产率理论抑或劳动价值理论,都不再站得住脚。更加确切一点说,在纳波里昂尼看来,斯拉法的模式使得下述问题成为“完全开放的”问题:经济系统为什么并非处于纯粹的复原状态,而是显示出超出这种状态的余量,亦即剩余;这并非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因为用纳波里昂尼的话来说,全部经济思想史“可以诠释为对于这个问题所给予的不同答案的历史”。而且,恰恰是对于这个问题,斯拉法的著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斯氏之后出现的每个答案都应该是参照这位意裔剑桥经济学家作出的成果而改头换面提出的,并且成为“可能的选择”。

这份遗产特别是对于葛兰西所说的“批判经济学”多少有点不适宜,多年来对纳波里昂尼的思想进行不懈研究的里卡尔多·贝罗费奥雷最近却转向了它,旨在提醒我们说:“阻碍纳波里昂尼的70年代初的研究计划的困难,在于如何说明‘交换价值’的自始至终的重要意义,尤其是一旦转向论证价格的决定更是如此,而这个困难仍然在堵塞着道路”;与此同时,贝罗费奥雷试图提出论证来支持这样的观点:从价值向价格的转化并不“在十分确定的意义上”对于“决定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基本阶级关系”产生影响。本文的目的恰恰在于讨论这一论点,以验证它能否超越纳波里昂尼所指出的——贝罗费奥雷本人也赞同的——“死胡同”,尽管用贝罗费奥雷的话来说,“纳波里昂尼的极其丰富的注释可能蜕变为对于马克思的深远的和比较严厉的毁灭性批判”,或者至少是对于马克思试图奠定关于剥削的理论基础的宏旨来说是如此。

纳波里昂尼的批判是众所周知的:马克思的理论由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问题而从根本上遭到破坏。按照他的看法,事实上,如果不能证明劳动价值理论在决定生产价格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简而言之,如果不能证明价格是(而且不能不是)“转化了的价值”,那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通过对于生产过程的分析所概括出的“剩余价值”和“剥削”概念也就不攻自破了。

问题在于马克思陷入了对于这种转化给予数理形态表述的困难。马克思本人也充分注意到这样的难题可以用下述方式来表达:在马克思的公式中,个别资本的成本价格被表述为“价值”,亦即所包含的劳动时间量。但是,个别资本是由资本家在市场上以支付其“生产价格”而购得的“商品”组成的,这个序列应该从头修正,亦即假设作为出发点的不是价值,而是生产价格。这样就意味着利润率如果不是以价格比的形式就不能加以决定,而要知道这些价格,又必须首先决定利润率。

为了解决这种“循环论证”,经济学界发生了一场令人见而生畏的争论,而且今天仍然在进行着。纳波里昂尼以他一贯的明晰性在1976年这样概括了本学科的状况:

1.马克思按照逻辑的连续性描述了转化的进程:价值—利润率—价格;2.马克思揭示了这个进程中的缺陷,因为它把生产价值以及构成资本的商品价值包括在转化之中,却不认为有必要把研究推向前进;3.这一研究由其他作者继续进行,他们假定价值是给定的,借助联立方程系统来决定价格和利润率;4.当这个系统以正确的方式即以商品对商品的方式形成时,它表明劳动量只完成衡量商品量的任务,因此可以被自然的量所代替;5.由此可见,根据马克思本人的提示而发展起来的转化问题走向了自我毁灭,既存的公式并非是价值向价格的转化,而是独立于价值对价格的决定。(注:纳波里昂尼,C.,1976,《价值》,米兰,伊瑟迪出版社,第96页。)

纳波里昂尼说道,实际上,由于不能证明价格必然是“转化了的价值”,所以用联立方程——又名斯拉法方程——对于问题的正确解释表明,可以独立于被看作是组成价值的劳动量来计算出价格和利润率,不能说价值与价格之间存在某种因果联系;所以马克思的价格理论站不住脚:将剩余解释为剥削缺乏理论根据,应该抛弃。

毫无疑问,这个结论是令人失望的,而纳波里昂尼并不对此表示动摇。恰恰是对于这个结论,贝罗费奥雷最近提出异议;他从阅读《资本论》着手,转而从中领悟出派生自“黑格尔科学逻辑”,或者更确切地说派生自“前提—结果循环”的论证。实际上,根据他的看法,“可以从这个马克思出发来回答……对于价值在决定生产价格中纯属多余的指责”,而这是“关于《资本论》第3卷讨论的风暴源”。(注:贝罗费奥雷,R.,1996,《重读马克思——资本、劳动与剥削》,见M.古伊迪主编:《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第3卷》,《季刊》杂志专辑(1996年第1~2期),第65页。)

贝罗费奥雷的论证从这样一个基本前提着手:借助价值进行分析的目的乃是在宏观经济的层次上奠立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阶级关系。因此,在这一意义上,价值分析应该具有先于价格分析的逻辑特权,而且只有如此,才能证明马克思在分析将价值分解于“劳动”之中时一开始就“假设为前提”的抽象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复杂过程的“结果”。

这种观点的中心思想乃是采用一个依据货币流通来进行分析的公式,其完整的建立应归功于奥古斯托·格拉济亚尼:事实上,价值回归劳动是建立在企业家独占货币资本的基础上的,而工人则相反,被排除在这种占有之外。正如格拉济亚尼所解释的,如果我们从这样的观点来分析问题,那么结果是:

纯粹是在企业系统内部进行的任何交换都不能促进所投资本的价值化;事实上,一个资本家可能从其他资本家的交换中获得的任何利益,都是由他的对手所承担的相同损失来补偿的,双方相互轮换抵销。……对于作为阶级的资本家来说,资本的价值化只能来源于资本家在自己阶级之外进行的交换,也就是说只能在惟一可能的外部交换——购买劳动中实现。(注:格拉济亚尼,A.,1997,《为价值理论恢复名誉》,都灵,波拉迪·伯林吉埃里出版社,第238~239页。)

事实上,由于获得信贷的特权,企业家不仅能够决定生产的水平,而且能够决定生产的构成:换言之,决定两个基本的产出阶级之间的配置。由此可以推论,资本家作为阶级能够确定雇佣劳动者阶级的消费筐,归根结底,也就是能够确定雇佣劳动者为了自身的再生产而必须完成的“必要劳动”;另一方面,从资本的价值化只能来源于同活劳动的交换这一假定中推导出,从雇佣劳动者提供的活劳动中扣除维持他们的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就获得了剩余价值。所以,循着诸如此类的前提推导,就可以将剩余价值率界定为剩余价值与必要劳动之比,从而马克思的理论可以重新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上。

然而,贝罗费奥雷却为了突出其论述的重要性,背离了格拉济亚尼的立论。事实上,格拉济亚尼从来没有强调商品交换是按照不同于用劳动量来表达的相对关系进行的这一事实。他写道:“商品的相对价格事实上是在竞争规律主导下的资本家之间的交换中形成的,这种现象单纯与处于相互关联中的资本家们相关。在这个领地里,通行的是竞争平衡法则(从瓦尔拉的一般平衡到斯拉法的价格理论作过千百次的分析性表述)……这样的交换不产生阶级关系,也不形成任何价值化现象。”(注:格拉济亚尼,A.,1997,《为价值理论恢复名誉》,都灵,波拉迪·伯林吉埃里出版社,第240页。)但是,贝罗费奥雷却力求从理论上确立这种差异,而且试图证明这种差异不会对一个更加基本的不变量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在“工人为生产国民收入所付出的全部活劳动与体现为支付给工人阶级的工资的‘必要劳动’”之间找出用来进行衡量的某种“核算方式”。他借助纳波里昂尼没有发表过的1973年的一则笔记中的一个直觉来解释上述差异的原因——尽管纳波里昂尼本人并未对此作过前后一贯的表述,甚至最终抛弃了它:资本不可能是同活劳动进行交换的“前提”,而只能是同活劳动交换的“结果”,而这并非“一劳永逸”地发生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代,而是出现在“资本主义的每个流通活动中”。纳波里昂尼当时写道:

在劳动力的交换中让予的商品应该是简单的商品,而不是资本的产品:工人用获得的货币购买原价值的商品;这说明剩余价值的形成确如《资本论》第1卷所阐发的那样。在劳动力与资本之间按价值进行的交换发生之后——只有在此之后——商品才具有资本产品的形式,因此将按照生产价格来进行交换。这些价格是在某一利润率的基础上决定的,而利润率正如马克思所说,是先于价格,而不是同价格一起决定,因为它已经包含在调节劳动与资本之间交换的价值之中。因此应该承认,商品正如在马克思的转化公式中那样具有双重的交换关系:它们作为价值进行交换,这发生在资本之前,也就是说它们通过进入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而构成资本;它们作为生产价格进行交换,这发生在资本已经构成之后。(注:纳波里昂尼,C.,1992,《批判之批判》,见G.L.瓦卡林诺编:《从科学到空想——1961~1988年论文选》,都灵,波拉迪·伯林吉埃里出版社,第200~202页。)

如果事情果然如此,那么显而易见,可以超越价值核算与价格核算之间的差异,论证“劳动者为生产国民收入所付出的全部活劳动”与“体现为支付给工人阶级工资的必要劳动”之间的那个更加基本的“不变量”,这使得各阶级之间的社会劳动日的分配都是相同的,不论所采用的核算规则如何。关于这个“不变量”产生的原因,贝罗费奥雷写道:

劳动量反映着价值化过程的结果,并表达着所有企业对于生产结构的选择。这样便确认通过“交换价值”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率以十分周密的方式——尤其是一旦分析达到了确定不同于价值的价格阶段——反映着作为主导资本主义运动过程的阶级斗争结果的东西。(注:贝罗费奥雷,R.,1999,《劳动价值有多大用处?意大利关于马克思理论的讨论——1968~1976》,《经济政策评论》,1999年4~5月号,第71~72页。)

当然,就经验的观点而言,双重交换关系从来不是可见的,因为经验上可见的乃是资本构成之后的既存情况;但通过这种双重交换关系,商品被人们既从投入的侧面又从产出的侧面来加以考虑。根据贝罗费奥雷的看法,其作用在于:

一方面,把资本的“深层”起源及其在生产中的发生问题同流通的再分配运动(《资本论》第1卷已经给予回答的问题)分割开来;另一方面,不把新的抽象财富的生产问题同它的分配问题(《资本论》第3卷的分析力求推导出终极结果的价格和利润率循环决定由此发端)割裂开来。(注:贝罗费奥雷,R.,1996,《重读马克思——资本、劳动与剥削》,见前引版本,第75页。)

因此,在分析资本发生时必须区分4个“环节”:在第一个环节里,必须假设一种“为了生存的生产”,也就是说劳动者生产用于再生产系统所必要的产品,除了必要的劳动之外没有任何剩余价值;在这种完全是假想的情况下,平衡价格等同于价值,亦即等同于其包含的劳动时间量;在第二个环节里,必须设想劳动日的长度被推延至劳动足以维持系统再生产的限度之外,由此而产生了某种剩余,这正是马克思能够通过对价值(即所包含的劳动)的分析加以“分割开来”的东西,但还没有为这种剩余的再分配开辟道路;在第三个环节里,撇开不同生产部门资本有机构成的不同性,必须决定作为总剩余价值与固定资本和可变资本总量之比的利润率,利润率一旦确定,就必须准备调整产出价格(将成为生产价格);最后,当资本已经构成之时,必须将同样的产出价格应用于投入:根据斯拉法的公式,相对价格与利润率此时是同时决定的,而不同于从价值出发来计算的价格,但这种差异由于是各种不同资本之间关系的产物,所以不会使资本与资本的“对立面”(即雇佣劳动)之间的“基本关系”失效,后者为了自身生存必须屈从于前者。贝罗费奥雷指出,相反,在双重交换规范基础上的利润总量与剩余价值总量之间的差异不仅不会损害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而且成为“一个本质的逻辑演绎”,因为同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相一致,“就资本方面而言,决定生产价格的过程乃是掩盖自己产生于劳动的过程”。(注:贝罗费奥雷,R.,1996,《重读马克思——资本、劳动与剥削》,见前引版本,第77页。)

因此,同样是剩余价值率赋予了出现在斯拉法联立方程中的利润率以意义;贝罗费奥雷得出结论说,即使利润率可以撇开价值参照来决定,如果没有通过价值的分析,显然“利润率就毫无意义”。(注:贝罗费奥雷,R.,1996,《重读马克思——资本、劳动与剥削》,见前引版本,第76页。)

一篇学术论文要从这种推理中达到什么目的?这难道不是一种预期理由吗?根据贝罗费奥雷的看法,这可以使分析的出发点得到范畴运动的论证,从而“使‘前提’变成‘结果’”。(注:贝罗费奥雷,R.,1996,《重读马克思——资本、劳动与剥削》,见前引版本,第80页。)笔者不能苟同诸如此类的结论,试图在本文的其余部分做一个“思想实验”,亦即试图证明“前提—结果循环”即使不能说明为什么关于价值—价格转化的论战的结论只能是——用纳波里昂尼的话来说——“价格是独立于价格而决定的”,也能提供一个方法论的基础,来更加彻底地批判劳动价值理论及其将剩余的起源归结为“剥削”的立论。笔者将要说明的是一些显而易见的事情,但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显而易见的事情,并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事情”。

转化的辩证法

马克思的“出发点”乃是商品,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社会财富的“基本形式”。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出发点,因为关于资本主义的科学如果不想从“主观意愿”的任意行动着手,就必须把自己的研究对象直接呈现的方式——“大量堆积的商品”作为出发点。

在直接呈现的对象中区分质的侧面和量的侧面,乃是分析的任务。对于商品的分析也不例外,首先要揭示使用价值,它恰恰是商品中的质,更加确切地说,是其满足“人的需要”的品质。但在我们要研究的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所有的使用价值共同构成了交换价值的物质保管者”,而不同于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在第一个环节中是作为“量的关系”出现的。在这样的关系中,一种类型的使用价值同另一种类型的使用价值交换;这种关系因时因地而不断变化。因此是某种因果性的和纯粹相对的东西,即商品所固有的内在交换价值。

然而,一旦“更深入地”思考问题,在交换价值背后就出现了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亦即用于生产商品的必要社会劳动时间。交换价值——即使是在其进一步发展的“价格”表现中——只是这种本质的一个“现象”,如果排除了其本质,那就“虚有其表”。所以,价格作为社会劳动的表达,随着其建立在自身——供求之间的平衡——基础上的独立性被说成是表象而被“排除掉了”。顶替它们位置的是对于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依存”,后者被看成是构成其“基础”的范畴。

然而,这种关系的辩证表述充满了困难。如果断定价格依存于作为其基础的价值,那么显而易见,价格的任何独立性一开始就被否定。这种辩证表述将价值界定为价格的“折射”,亦即价格的自身叠合,以致价格只能作为他物的“面貌”出现。另一方面,所谓“折射”又是事物自身,因为这个“他物”只能是被抽掉了其直接性的价格本身: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另一个“实体”,而是从其本质的层面来考察的价格本身。

确切地说,这就是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所教导的价格表现形态:根据李嘉图的观点,包含在每个商品中的劳动时间乃是“商品的价值基础”或曰“自然价格”,而商品的价格与此不同,表现出“偶然的和暂时的偏离”。为了避免价值与自然价值之间的同一性成为空洞的同义反复,事实上必须承认“不同性”,也就是说必须承认价值和价格并非是直接同一的,而毋宁说它们在其同一性中呈现出不同。从另一个侧面来说,这无异于使两者处于“对立”状态,因为只有处于对立的东西才是真正不同的。李嘉图恰恰是被这种对立的痛苦所折磨而不能自拔,直至生命的最后时刻,终于不得不承认:“生产商品所使用的劳动量决定着商品相互交换关系,很少有所例外,这一命题”并非“严格真实的”,即使“某个衡量相对价值的标准”构成比一般所说的其他任何近似值“更接近于真实”。斯拉法说得很对,问题在于必须区分两类不同的衡量标准:

第一类乃是统计学家们特别关心的衡量标准。第二类是理论上的衡量。统计学家们的量度只是近似的,构成解决数量指标问题的一个良好的工作领域。理论的量度要求绝对准确。诸如此类的理论量度中的任何不精确不单单令人讨厌,而且毁坏了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础。(注:转引自隆卡里亚,A.,1975,《斯拉法与价格理论》,巴西,拉泰尔查出版社,第116页。)

准确性能够说明,在对立的背后潜在着“矛盾”,或者更确切地说,矛盾已经包含在对立之中。其实,矛盾是价格的真正内在本质,因为它是“只能不是‘一’的那些事物的统一”;一方面是商品按照其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进行交换的原理,另一方面则是同它相对的一个激烈竞争的市场上的利润率惟一性的原理。这是马克思在李嘉图的分析中发现的典型推理:李嘉图从商品按照其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交换这一论断出发,随后又不得不改变方向,探索资本主义关系在多大程度上与这一论断相矛盾;在他的最后一部著作《绝对价值与交换价值》中,虽然终于赋予无论“生产商品的或大或小的必要劳动量”抑或“在厂主和工人之间分配最终产品的不同比例”以同样的因果效应,但没有能够成功地形成一个足以解决上述矛盾的概念。

边际学派理论并未解决这一矛盾:由于它是建立在形式逻辑基础上的,不能想象诸如此类的矛盾。惟其如此,它取消了两项中的一项(劳动价值原理),而且在第二项的基础上重新提出了作为单纯的价格理论的价格理论。在这种理论中,供求由被解释者变成了解释者。另一方面,不能在矛盾面前裹足不前:它将运动推向前进,使严格配对的规定性流动,步步推进,走向解决。然而,解决矛盾并非取消矛盾:正因为否定始终是特定的,从而又产生了新的规定性,矛盾的两个环节的独立性“降落下来”,亦即在自身中找到以更高级的新形象——生产价格出现的基础,完全实现容纳作为其环节的矛盾本身的使命。

不过,生产价格对于价格规律与利润率惟一性之间的潜在矛盾的偏离,必须避免重蹈马克思所指责的牛顿与莱布尼茨关于积分学观念的“神秘”运算的覆辙,亦即必须避免假设生产价格在被规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只有通过对其产生的实际过程的分析才可能确定;而分析的任务在于用自己的特殊语言来“表达”实际过程,将具体作为“精神上的某种具体的东西”来加以重现。

这里有两种不同的竞争规定性在发生着作用。由于资本始终是作为“各种各样的资本存在,所以其自我规定性是作为它们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而存在”。在同样的生产部门的环境下,这种相互作用和反作用借助平均所需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亦即决定市场价值的确立;在不同生产部门的环境下则相反,它借助将各种不同的市场价值平摊到不同于市场的实际价值的生产价格,确立一般利润率本身。

因此,生产价格来源于作为其基础的价值。但它并非以价值“依然留存于基底”的方式建立起来;它的确立毋宁说“是脱离基础的运动……是它的单纯的剥离”。也就是说并不是生产价格通过获得外在的直接性和生存环节而表明其“存在”,它是作为“不同的实在”出现的;事实上,本质应该“显现”,而且它的显现同它显示自身的直接性是同一回事。

正如斯拉法在《借助商品的商品生产》中指出的,这恰恰是不必通过其基础(价值)就能计算出生产价格和利润率的缘故:利润率一旦存在,它就作为价值和价格之间的中介而“被剥离出来”。就这一侧面而言,指责通过价值分析来决定生产价格的做法“多余”,实际上是无的放矢;恰恰相反,“前提—结果”的循环论证不失为一条绝对符合范畴运动的出路,因为价格在作为其本质的价值中“寻根”,纯属“在自己的基础中行进”,而后者又反过来表明自己乃是作为“实在”的价格的“源头”。只有如此,思维的周期才是完整的:其结果正是生产价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固有的交换价值形式的“存在”。

惟其如此,才能理解将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设想为价格对于价值的“偏离”关系为何可能成为歧途:复杂的东西永远不能从比较简单的东西中推演出来,事实恰恰相反,复杂的东西是理解比较简单的东西的钥匙。即使是将其作为一个更高层次的相关链(价格仿佛是不受制约的、自由自在的东西),设想成目的论的钥匙,也是正确的:逻辑的进程毋宁表明是“原初”——即商品的交换价值——的无规定性通过产生差异而连续变化的过程,这些差异本来并不完全包含在最初的绝对无规定性之中,而随着时间的推进,它们构成同一概念的连续规定性(或曰变化)。因此,变化既是综合的又是分析的,重复地循环往复。

概括地说,交换价值自身否定为价值,而价值自身否定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简单规定性,否定为生产价格。这种否定之否定似乎可以达到始初项与其矛盾的对立面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统一表现为下述同一性:“在社会中,商品生产的总价格同它们的总价值相等”。

于是,似乎可以说总价值与总价格之间的同一性是真实的和固有的“辩证同一性”,也就是说不是一个简单的和直接的同一性,而毋宁可以设想为“与不同性同一的统一体”。

不可能的“还原”

让我们开始理一下这样的推理思路。关于价值转化为价格的争论所阐明的成果之一,在于一旦开始校正投入的交换价值,使之等同于生产价格,马克思所假设的所有同一性就不再有效:特别是总价格—总价值的同一性以及总利润—总剩余价值的同一性不再站得住脚。这种差异的基本原因已经由斯拉法在《借助商品的商品生产》中阐明,综合起来说就是要决定生产价格,只知道包含在每个商品中的劳动量是不够的,还必须知道为了生产每个商品而提供的这种劳动量所处的“时代”。斯拉法写道,只有当没有利润和全部国民收入同工资相抵时,一定量的劳动所代表的终极价值才完全取决于其量,而不依它在其中提供的“时间”为转移。如果总价值与总价格的辩证同一性不能得到证明,从“前提—结果循环”中会产生什么后果呢?难道不能认为马克思在分析一开始作为前提“假设的”“价格=劳动”的同一性不可能是范畴运动的“结果”吗?如果“价值=劳动”的同一性站不住脚,又如何能把剩余的来源归结为剩余价值即剥削呢?

笔者觉得这样的异议也适用于贝罗费奥雷的论证。也许是笔者判断有误,但我们认为就其立论的方式而言,可以发现它们同作为其批判对象的“新诠释派”理论家们的论证何其相似乃尔!一旦谈到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时,贝罗费奥雷事实上假设“用所包含的劳动表达的新价值(即该阶段的活劳动)与用生产价格衡量的新价值(工资和毛利润总量)之间相等乃是这种转化规范化的条件”,亦即他认为这种转化实现了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和各社会阶级之间的再分配。因此,他得出结论说:

“利润(毛利)—工资关系在流通中除了以扭曲的形式表达剥削本身,亦即在生产中实施的对于活劳动的掠夺本身和超出必要劳动的社会劳动日延长本身,不说明其他任何东西。……随着转化,在我们界定为利润和工资的财富之间的活劳动量的分配发生了变化,但这并不是按照阶级形成过程中它们的生产对这些财富的实际要求来进行的。”(注:贝罗费奥雷,R.,同前引《重读马克思——资本、劳动与剥削》,第70页。)

显而易见,一旦“假设”活劳动与利润(毛利)和工资总量之间的相等是转化规范化的条件,“计算”就不得不改变方向:正如塞顿在今天已成为经典的文章中所指出的,“这关系到选择成为价格转化中的常量的价值体系的一个特定总量(或者另一个特征)”。(注:塞顿,1970,《转化问题》,见P.斯威齐等合著:《资本主义发展理论》,都灵,伯林吉埃里出版社,第482页。)问题在于不能“假设”相反必须“证明”的东西:《资本论》的逻辑不容许诉诸于诸如此类的同义反复。同样必须提出疑问的是:各种总量之间的相等是建立在活劳动乃是资本家阶级惟一“从外部购买”的东西这一事实基础上,但必须证明的恰恰是这种购买品是否就是惟一能够生产“价值”的东西。

在这个问题上,回过头来考虑贝罗费奥雷的论断是适当的。贝罗费奥雷认为,资本家基于获得信贷的“特权”,作为阶级能够确定雇佣劳动者阶级的消费筐,归根结底也就是确定雇佣劳动者为了维持自身的再生产所必须完成的“必要劳动”。这样的论断中隐含着什么呢?即使就价格而言,雇佣劳动者的“消费筐”也可以还原为没有“残余”的劳动量。贝罗费奥雷求助于纳波里昂尼关于“双重交换关系”的假设为这样的还原辩护,其根据据说是“以本来面目出现的商品对于资本主义商品的逻辑优先性,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是以作为劳动市场上的商品的劳动力交换为其‘前提’的”,因此“对于交换的理论研究应该先于对于资本的理论研究”。(注:贝罗费奥雷,R.,同前引《劳动价值有多大用处?意大利关于马克思理论的讨论——1968~1976》,第58页。)然而,这个论点毕竟不能令人信服。其原因是马克思从商品“着手”的原因完全在于这样一个我们已经着重指出过的事实:关于资本主义的科学必须把自己的研究对象直接呈现的方式,亦即“大量堆积的商品”,当作自己的开始。所以,分析的任务在于证明,最初作为一个既存物(作为一个“直接物”)呈现的东西,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个结果、一个“产品”。在这个问题上,“批判的”关键可以放在《资本论》第1卷的第2部分:马克思在这里指出,被当作资本理论的开始的商品流通的设计图实际上不适合于目的,“本来面目的”商品的变态不能导致任何价值化。因此,对于资本的科学论证必须把包含着劳动过程和价值化过程的双重规定性的社会生产过程当作最低限度的目标,而这正是马克思从《资本论》第1卷第5章开始当作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东西:整个生产过程事实上乃是自身存在的惟一东西,本身有着主导地位的惟一东西。而且,这个整体不是其他的东西,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在自己的自我运动中不断产生着自己的前提。所以,只有资本才能谈得上具有“主体”的形式;商品则相反,在自身之外(即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才有自己的前提,并非是本来意义上的主体,而是一个“他物”的形式,这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又只能是资本的形式。

但是一旦承认这一点,就不可能再认为将构成工资的商品“还原”为仅仅是劳动量的说法是正确的:它们与其他商品并没有不同,同样也是资本的产品。而对于资本的产品来说,显而易见适用于同样的原理,即要有确定的利润,单纯的劳动量不足以计算生产价格,还必须了解这种劳动量提供时所处的“时代”。因此,一个新古典派经济学家完全可能始终如一地确认,构成工资价值的因素“或是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或是包含在这些产品中的节欲或期望量,因为这是每个产品中所包含的;所以劳动者所付出的东西(即他们提供的劳动)与劳动者所获得的东西之间的差异根本是不能实现的”。(注:纳波里昂尼,C.,1985,《政治经济学论》,都灵,伯林吉埃里出版社,第51页。)但如果确实如此,他向“新诠释派”理论家们提出的异议本身同样可以用到他身上:悄悄地拣起了亚当·斯密的论点,亦即既然只有劳动是生产性的,那么利润(即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只能是从劳动产品之中演绎出来的结果。根据这样的观点,获得信贷的可能性似乎等同于生产资料的持有权,这是新李嘉图派所坚持的雇佣劳动之所以不能占有全部纯产品的基本理由。

结论是:贝罗费奥雷断言价值理论必须解释价值转化过程,即在斯拉法的模式中相反被看作“既存物”的那个剩余的产生,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认为资本只能通过同活劳动的交换来实现价值化,这样的命题只有在证明“生产力”即生产价值的能力属于劳动,而不是属于资本之后,才能说是正确的;否则,就陷于把必须证明是“结果”的东西当成了“前提”。而20世纪60年代的讨论充分证明,一旦着手在生产价格的基础上校正投入,价值—价格的同一性就站不住脚。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说脱离了价值—价格理论来谈“利润率就毫无意义”?能否步纳波里昂尼之后尘反驳说,既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力属于资本,说它属于劳动云云只是隐喻”,那么这样的“生产力”结束了对于纯产品的要求乃是完全合乎逻辑的?所以应该解释的并非是利润的本质,而是雇佣劳动占有部分剩余,从而像斯拉法所说,超越“建立在燃料之对于汽车或者饲料之对于牲畜同样基础上的那个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水平?

贝罗费奥雷十分了解纳波里昂尼,所以能够无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他本人曾经指出,这些人对马克思提出的异议“更加关键:人们如果愿意,当然可以衡量剩余价值和必要劳动,但这种量度没有意义,究其原因则在于没有一个论据足以说明可以将一般商品以及特殊的工资单纯归结为其所包含的劳动”。①

由于缺乏相关的令人信服的论据,笔者觉得他对于马克思的“重读”没有说服力,即使是从“前提—结果循环”的角度来考虑:“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说法,当商品从资本的前提过渡到资本的结果时,它所发生的转化乃是使其作为价值还原为物化劳动的可能性本身大打折扣的一种转化”。②

这说明什么?就笔者而言,开始想到斯拉法言之有理,他这样写道:“赋予劳动以决定价值的特殊能力,这是一个纯粹的神秘观念”。③不过,面对用纳波里昂尼的话来说亟需解决“作为矛盾同现实状况孪生的问题”的马克思分析的发展,笔者不忌讳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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