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合法收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层次界定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非劳动合法收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层次界定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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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以稳健的步伐走向市场经济之后,对个人收入最为关注的是其合法性,而不再是传统体制下所强调的劳动性,非劳动收入将在社会生产与非生产领域的各个层面上大量涌现。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的生产领域,非劳动收入仍然是不涉及按劳分配原则的。而在非生产领域,人们需要从财政关系、生活关系、亲友关系这三个不同的层面来认识非劳动收入的存在。

中图分类号:F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4)05—0004—07

当前,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是非劳动收入已与劳动收入在合法的分配范围内相提并论,这成为中国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又一次思想突破的标志。因此,为切实地推进分配理论研究和更好地解答现实之中人们关于维护自身收入权益的具体认识疑义问题,我们有必要对非劳动收入的涵义、分布及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展开较为全面的讨论。

一、个人收入的劳动性、非劳动性及合法性

劳动性的个人收入即劳动收入只存在于生产领域。劳动性是指劳动者依据参加工作或劳动活动所得报酬的性质。只有经过生产过程,包括社会直接生产过程和社会间接生产过程,才能取得劳动收入。国际上通行的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第三次产业的划分,概括了所有的社会直接生产过程和间接生产过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的劳动收入表现为按劳分配或按要素分配下的工薪收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者报酬。不论是在哪一个生产部门就职,其个人的工薪收入都属于劳动收入。这就是说,工人的工薪收入属于劳动收入,经理的工薪收入也属于劳动收入,公务人员包括党政工团的工作人员、军人、公职教师及国家立法、司法系统人员等方面从业者的工薪收入也都属于劳动收入。同样,农民在集体经济中以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动收入,其他个体劳动者以个人的劳动与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取得的收入也属于劳动收入。

按劳分配是生产领域中的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和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时的分配表现。在按劳分配原则下,不存在非劳动收入,所有的个人收入都具有劳动性。按要素分配是生产领域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生产方式的分配原则。在按要素分配原则下,劳动者包括管理劳动者取得个人的劳动收入,其他生产要素的占有者取得的个人收入不属于劳动收入。这也就是说,按要素分配的结果,不仅是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并存,而且所有的生产领域产生的非劳动收入都是按要素分配的个人收入。按要素分配的劳动收入与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的区别源于按要素分配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区别,后者的实现条件限定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必须是直接结合,其分配原则是只赋予劳动者收益权,排斥生产资料的他人占有与收益权。

在非生产领域,不论个人以什么方式取得的收入,都是非劳动性的。这是由劳动只存在于生产领域决定的,因而,凡劳动收入都与非生产领域无缘,凡非生产领域的收入都与劳动性无缘。非劳动收入既存在于生产领域,也存在于非生产领域。但在生产领域,个人收入的非劳动性是指参与生产活动的人依据占有劳动力以外的要素而取得的分配权的性质;在非生产领域,个人收入的非劳动性是指获得收入的人没有参与生产活动而取得的分配权的性质;这两者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分配权实现的区别。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转轨促使人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在2002年,中国城乡加总的个人收入的总量达到5万亿元以上。这其中,既含有个人的劳动收入,也包括个人的非劳动收入;既包括个人在生产领域取得的非劳动收入,也包括个人在非生产领域取得的非劳动收入;这所有的收入都是指个人的合法收入。与其他也在进行改革的国家不同,中国的转轨是以稳健的步伐走向市场经济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约束下,对于个人的收入分配,现在国家最为关注的是其合法性,而不再是传统体制下所强调的劳动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的收入不具有劳动性,是非劳动收入,国家将同合法的劳动收入一样给予保护。而个人的收入是劳动收入,却不具有合法性,国家不仅不给予保护,还要严厉打击。比如,从制假贩假中取得的收入,就是非法的劳动收入,一律要取缔。在改革开放之前,几十年的传统体制似乎是将个人收入的劳动性等同于合法性,或者说是取代合法性,虽然在非生产领域还允许存在某些个人收入,但在生产领域是坚决地阻止一切非劳动收入。与几十年前相比,现在最大的变化就是个人的非劳动收入在生产领域和非生产领域都大量地涌现了,这些合法的个人收入构成了全国居民拥有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中国鼓励所有的人都要努力提高个人的合法收入。不管是合法的劳动收入还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在国家的鼓励之列,也都在国家的保护之列。无论是谁,都可以在国家的鼓励和保护之下,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依靠自己具有的合法条件,通过合法途径,使用合法的手段,在生产领域放心大胆地去创造或得到越来越多的属于个人的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而对非生产领域中的个人的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之中,则应积极地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使之尽快得到规范和有效的社会管理。

二、生产领域的非劳动收入

在生产领域,除去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和按要素分配的劳动收入,其余都属于按要素分配的非劳动收入,后者又分为两个层面:基础的层面是实业生产中的非劳动收入,派生的层面是资本市场中的非劳动收入。

在实业生产中,除去劳动力以外,其他生产要素的直接占有者取得的非劳动收入主要分为:(1)实业资产收入,这是指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条件下实业资产占有者取得的收入。如果生产资料占有者同时也是生产过程的管理者,那么他作为管理者取得按要素分配下的管理劳动收入,他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取得占有的实业资产收入。实业资产收入是最常见的非劳动收入,即资本收入。就个人讲,取得这种收入不具有必然性,一旦投资失误或经营出现重大过错,可能血本无归,只赔不赚。即使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其收入也是先收本,后收利,表现为一定期限的收益过程。实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运输工具,也包括金融资产,其占有者的收入是其资本投资的动力源泉。但所有权本身不创造收入,它不过是使社会财富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条件(蔡继明,2001)。需要明确的是,假如实业资产的占有者不雇佣他人劳动,只以自己的劳动与其占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那时他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劳动收入,并不因其占有资产而形成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如个人购买10套住房,然后个人经营房屋出租业务,不雇人,他只是取得劳动收入。而若雇人作帮手,则他雇人经营对应的那一部分房产收入扣除雇人费用形成他的非劳动收入,他本人经营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是劳动收入。这就是说,能否形成实业资产收入,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2)土地资本化收入,这是指地租。按要素分配,就要给予土地的所有者或土地使用权的占有者以一定的收益。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所有权收益与个人收入无关,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占有者可以依据使用权的转让取得收入。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承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对此,需要讲清楚的是,这种归于农户个人的收入是土地资本化收入,是个人收入中的非劳动收入。(3)知识资本化收入,这是指知识产权入股或技术入股取得的收入。这是在生产领域拥有无形资产的个人得到的资本化回报。知识产权或生产技术都是劳动的成果,但仅仅凭这些劳动成果在生产中发挥作用而取得收入却不是劳动收入,而是地地道道的非劳动收入,这如同机器设备、厂房、生产原料、燃料是劳动成果,依据占有它们而取得的收入是非劳动收入,道理一样。如果投入生产的是以活劳动形式出现的脑力劳动,是创造知识或技术的活劳动,那是另当别论的,那种情况下,不论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其作出贡献者的收入都是劳动收入,而不是非劳动收入。就此,可确定一点,凡是物化劳动,包括无形资产,其占有者的收入都是非劳动收入。当然,这些能为其占有者提供收入的物化劳动必定在生产中是与劳动者间接结合的。(4)经营性风险收入,这是指经营者依据自身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而取得的收入。经营者的劳动作用是要创利和避免损失的,但由于市场的变化难以完全把握,因而,经营者的劳动能力与其要抗拒的市场风险相比,无论何时,也会有一定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以其自身劳动能力取得的收入是劳动收入,而超出自身劳动能力承担的经营责任,在市场化的分配机制中就构成了风险收入。这也是生产领域中的一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非劳动收入。

在资本市场中,只有资金以个人交易者身份持有取得的收入,才是个人的非劳动收入。任何机构交易者的收入都不属于个人从资本市场取得的收入。在现代高度复杂发达的资本市场交易中,个人取得的非劳动收入主要包括:(1)股票分红。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资本收入。但倘若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股票市场的运作还不规范,那么股票的购买者可能得不到实际分红。(2)股票出售。出售股票取得收入是股民的毛收入,只有扣除当初购买股票的价格和税收之后,还有盈余,才是股民的盈利性净收入。但往往有的时候,作完扣除之后,股民已经亏本了,这时他们的这项收入就是负值。(3)债券利息。在资本市场上,债券分为国家债券和企业债券。不论购买哪种债券,一般说来,都会在持有债券到期时获得稳定的利息回报。(4)债券转让。债券分为可转让债券与不可转让债券,可转让债券也能上市交易,如果卖出债券能取得买卖差额净收入,那么也是一种非劳动收入。(5)期货盈利。期货市场中的交易者分为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套期保值者只求保值不求盈利,投机者是追求盈利的。只要他们通过市场运作达到了交易的目的,就会获取相当可观的盈利。(6)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收入。这是市场风险最大的一种资本运营收入。

三、非生产领域的非劳动收入

在非生产领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收入,所有的个人收入都属于非劳动收入。由财政关系、生活关系、亲友关系这三个层面构成非生产领域总的非劳动收入。

1.由财政支出取得的非劳动收入。个人通过财政支出取得的收入分为个人的劳动收入与个人的非劳动收入,并非所有的由财政开支的个人收入都是非劳动收入。其个人的劳动收入即发给公务员的工薪属于生产领域的劳动收入。其个人的非劳动收入主要包括:(1)失业救济金。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9年中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由财政资金牵头投入,设立了失业保险基金。由这一基金的滚动发展,解决登记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问题。这是将财政救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失业救济保障制度,依此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收入是一种由财政支出的非劳动收入。2001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滚动结存达226亿元,失业率为3.6%,有312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周倩,2002)。(2)突发灾难救济金。这是由财政直接拨款发放的救济金,主要用于受突发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打击的失去基本生存条件的人口的生活费。小的自然灾害是无须政府救助的,而大的自然灾害则不同,若无社会救助,是难以生存下去的,这时的财政拨款救济就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还经常得到国际社会的财政援助。这方面的支出要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而支付之后,则构成获取者的非劳动收入。(3)贫困救济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国家都依据国情设保障本国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线。凡居民自有生活费达不到贫困线规定的,由财政补助其差额。贫困救济金是财政支出的,对领取者而言都是非劳动收入。由于中国的情况复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农村贫困人口标准线合起来才构成中国的贫困线,因而不是一个统一的标准,存在着城乡不同标准,也存在着各地不同标准。(4)服刑罪犯生活费。管理服刑罪犯是一项社会开支,但服刑罪犯在不劳动情况下的生活费对其个人而言是非劳动收入。虽然提倡劳动改造罪犯,通过参加生产劳动,服刑人员可以自食其力,只是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服刑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服刑人员不适宜安排劳动,或其劳动并不足以供养自己。因而,财政要负担这方面的支出。(5)政府奖励金。政府可对英雄模范、和睦家庭、助人为乐人士、尊老爱幼人士、见义勇为人士、为警方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士等等个人,发放奖金。这些个人获得的奖励也是由财政支出的个人的非劳动收入。(6)人口生育补贴。在许多低出生率的国家,对多生育子女的家庭是给予政府补贴的。家庭得到的这一部分补贴也属于非劳动收入。在努力降低人口出生率的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可能给予多生育子女家庭以补贴,只对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实施补贴。(7)城市人口的特殊补贴。这是中国城乡人口差别的一个显要方面,是传统体制的留传,虽已大为减少,但至今没有中止。作为城市人口,可以享受财政支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特殊的补贴收入。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的表现很不一致,大体情况是发达地区的这类补贴很少了,甚至仅有残存,而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这类补贴还很稳固,还或明或暗地充斥在城市人口的生活中。(8)农业补贴。这是指直接对农业经营者发放的政府补贴,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和扶植政策的一部分。在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这种措施进行社会再分配的调节,以利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也要在国际社会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政府的农业补贴政策。(9)其他。这包括由立法决定的各种特殊的政府补贴。如目前中国实行下岗职工保障金制度,下岗职工可依此领取生活保障金。再如有些地方立法,对本地居民购房给予一定的补贴或退税。还有对国际难民的补贴,如英国政府对年满25周岁以上的避难申请者每周支付37.77镑生活津贴(徐剑梅,2003)。

2.生活关系中的非劳动收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一定的市场联系和经济交往,所以相应出现个人收入。这些非劳动收入主要包括:(1)储蓄所得。储蓄是与投资有严格区别的。投资是为获取资本收益回报的,不论是投向实物资产,还是投向有价证券,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一种生产资金的支出。而储蓄则不同,储蓄是延期消费的需要,不论是到银行储蓄,还是在家存钱,性质也是一样的,都是个人的消费资金暂存。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有延期消费资金存在,才有信贷消费的可能,信贷消费实际上是用了他人延期消费的钱。因此,在信用经济时代,到银行去储蓄,可望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实质是信贷消费者对延期消费的储蓄者做出的有经济意义的价值补偿。这是一种生活关系中的经济往来,不是生产关系决定的分配。至于银行在某个时段将储蓄资金转变为生产借贷资金,那是银行经营的需要,与储蓄者是无关的。作为储蓄者,其存入银行的钱只能是延期消费资金,如果他不作这样的安排,那他可能就改变了自己的这部分钱的用途。所以,对个人来说,不在家里存钱,到银行去储蓄,使其储蓄的钱能够产生借贷效应,转变为即期消费,其得到的利息性质只能是体现社会生活关系的非劳动收入。(2)保险所得。这是指个人投保所得,包括个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等保险方面的收益。而从保险收益的角度讲,得到保险理赔,或得到人寿保险金的支付,是一种非劳动收入,是个人生活理财的合法回报。(3)出让所得。这是指个人出让自己的生活财物取得的收入。出让不同于经营。经营是创利活动,是要有营业执照,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而出让只是将个人用的生活物品或个人购买后还没有用的生活物品卖掉,以便再买别的生活物品的经济行为。如个人买了一套住房后,又相中了另一套住房,于是只好将先买的那一套卖掉。出让所得,可能低于原先的购买价格,也可能高于原先的购买价格;如果是旧物,则可能升值,也可能折损;但不论所得高低,都是人们生活交往中的非劳动收入。不能将出让看作是一种经营行为,即使有的出让也需要纳税。出让不是经常的经济活动,并且只局限于个人的生活物品的售卖。(4)借用所得;借用不同于出租,出租是经营活动,借用只是个人之间的一种经济交往,而且,借用与出让一样,仅限于个人的生活物品。一般情况下,通过将自己的物品借给别人用而取得收入,借者与物主的关系大约不太熟,或是通过中介,借出物应该是物主的闲置物品或暂时闲置物品。借者的付费是对物主的一种经济补偿,物主的收入是非劳动收入。(5)受捐助的收入。在社会献爱心的活动中,某些生活有困难的人或治病挽救生命需要巨款的人,可能收到各界人士的捐助,有实物捐助,也有现金捐助。捐助者和受捐助者之间可能以前素不相识,甚至永远都不会相见,捐助者只是做了力所能及的善事。而对受捐助者来说,受捐助来的财和物,是他们的非劳动收入,对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或挽救生命是十分珍贵的物质力量。(6)博彩收入。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博彩已经有了越来越强的娱乐功能。而将博彩与公益事业联系在一起,则是娱乐的同时又做善事。

3.因亲友关系形成的非劳动收入。在社会生活中,除了人们日常的市场联系和经济交往关系,还存在着特殊的超出一般人际关系的经济活动,这就是在亲友之间产生的财富的继承和赠与关系。这些继承者和受赠与人取得的财产,不论是实物,还是货币,都是他们的非劳动收入。这类特殊的非劳动收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继承收入。继承是指对遗产的继承。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一般都以货币值计算。遗产的继承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对继承者来说,继承的遗产是非劳动收入,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一方面要保护这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另一方面又必须对遗产进行宏观调节与控制。国家要通过税收将一部分遗产收归社会所有,而不全部留给遗产的继承人。进行这种调节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目的是保持社会经济的活力,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人们生存竞争的不平等起跑线,防止继承人依靠遗产坐吃山空不能进一步创造社会财富。不论遗产是来自先人们的劳动收入,还是非劳动收入,税收的调节只有量级的差别,没有财产来源的区分。经过税收调节之后,遗产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财产,可用于推进国家建设;再一部分就是归属继承人的非劳动收入。这种收入也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继续用于生产投入,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有许多的遗产本来就是生产资料,是先人为后人留下的产业;再一种是用于生活消费,这主要是指使用先人留下的住宅和其他动产。中国现实的这两种继承下来的遗产用途,都需要尽快地立法予以保护。(2)受赠与收入。受赠与不同于受捐助,相比之下,受捐助是雪中得炭,而受赠与大多是锦上添花,至少也是得到赞助,并非救援。一般说,社会捐助的具体对象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而亲友之间的赠与对象则都是确定的,不会是不确定的。受赠与,是赠与者对受赠与者的恩惠。赠与的财产也分动产与不动产,也是以货币值计算的。对于受赠与者来说,得到这种财产是他们的非劳动收入。国家对赠与的财产也要进行税收调节,即要对赠与财产课税,因为若不做这种调节,遗产的税收调节就会起不到应有作用,就会有相当一部分财产在所有者去世之前以赠与的方式转移,使政府对遗产的征税形同虚设。因而,对这种也是建立在亲友关系基础上的经济活动,国家的管理是类似于对遗产继承管理的。目前,中国尚未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开征这方面的税收,显现了刚刚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存在着这方面的空白点。这是必须及早解决的宏观问题,是国家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需要联手消除的一个社会调控盲点。

四、对各类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归纳及结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没有必要将自己从生产中取得的非劳动收入用各种办法掩盖成劳动收入,没有必要担心自己合理合法挣得的非劳动收入受歧视。凡是凭据自己合法占有的生产要素而取得非劳动收入的人,都应该带着自己的知识、技术或资本心安理得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在创造自己更多的非劳动收入的同时,为国家为社会也创造更多的财富。一个走向成熟的社会将理智地感谢这些创造者。在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和社会生活的富足与活跃,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将在非生产领域有序地存在,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活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后,根据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的一般状况,本文就中国现阶段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作三点小结:

1.合法性是非劳动收入在市场经济中允许存在和受到保护的最基本前提。人们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去获取非劳动收入,国家也不保护非法的非劳动收入。人们只能合法地获取非劳动收入,国家也必须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但由此可以认识到,转轨后的中国最关注的是个人收入的合法性,而不再是劳动性。

2.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只用于生产领域,不涉及非生产领域。而在生产领域,如果不实行按要素分配原则,就不会出现非劳动收入。正是由于中国经济转轨,贯彻了按要素分配原则,才使得人们可以从生产领域取得非劳动收入。但按要素分配的劳动收入与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是有区别的。在按劳分配中,不存在非劳动收入,所有的生产领域的非劳动收入都是按要素分配的个人收入。

3.非生产领域的非劳动收入,无论是哪一个层面的,实质均是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都无关的个人收入,是收入获得者未参与生产或者说是在生产以外的活动中取得的收入。这与生产领域的非劳动收入是收入获得者参与生产但依据劳动力要素以外的要素作用取得的收入,也存在分配权性质不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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