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吏惩治研究

唐代官吏惩治研究

郝黎[1]2004年在《唐代官吏惩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官吏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官吏的任免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官吏的选任极其关注,对其对立面即官吏的整肃机制却所论甚少。对官吏的惩治是整肃机制的重要内容。由于时间、精力和学识有限,笔者拟只对唐代官吏的惩治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利用大量唐代典籍资料,立足于官吏的惩治实践而不仅仅是条文规定,较系统地论述了唐代官吏的惩治问题,在一些学者没有或较少注意的方面做了深入研究。 唐代官吏受到惩治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主要是:职务不修、违反礼法、人事关系、连坐等。职务原因方面,已有成果多着墨于赃罪,对选荐不当、军事失利、稽缓、其它失职、公事连坐等几种失职行为少有涉及;违礼受惩人们多关注的是逾制和不孝,笔者将与个人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礼仪定义为私礼,其它与为官关系比较密切的则命名为公礼,增列了丧礼不敬、饮食失礼、朝班不肃、家庭不睦、残忍不道、奸淫乱伦等几种情况;人们对官吏因得罪皇帝、权臣而受惩罚的现象司空见惯,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类分析;官吏还因和同僚忿争、结交受限人员或者自身性格缺陷而受惩治,这些方面学者们注意相对不足;将连坐细分为受亲戚、朋友或者朋党、座主或者举主牵连等几种情况。 唐代惩治官吏的方式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物质处罚、精神处罚。笔者分别对贬官、流刑、经济惩罚、立恶谥、复本姓或改恶姓名作了重点介绍,补充了量移的原因、量移前后期的变化、削阶的影响、杖死的特点、罚俸之外的其他物质处罚方式及精神处罚方式,并对各种惩治方式的轻重进行了比较,对实施中的利弊得失进行了分析。 笔者探讨了影响唐代官吏受惩的诸因素与官吏惩治的效果。考课、监察、司法、劝谏、特权、赦宥制度、皇帝意志及官吏本人或者他人一些因素都对官吏的惩治造成了影响。官吏受到惩治的原因直接影响惩治效果。无罪受罚或者罚不当罪会产生消极作用,但被错罚的官吏如果素质高,反而会对地方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对于前人的一些提法,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认为察事厅子是人而不是宦官所设的机构;降职和外迁不是贬官的规则;不得擅离贬迁之地并非是针对左降官的限制;五考满量移没有成为定制;流刑的惩治范围并非侧重政治斗争;流刑的惩治力度并非名重实轻;流放者被判决后,并非要决杖一顿;长流并不局限于反逆缘坐;腰斩并不是唐代后期或者前代酷刑,唐前期既己存在等等。 唐代着名的治世,贞观之治、开元之治、元和中兴,正是严厉惩治官吏的时期。因此,官吏的惩治与否,关系吏治的好坏;而吏治的好坏则与社会的治乱局面息息相关。如果对官吏坐视不管,听之任之,不采取惩治措施,吏治情况无疑会很差。故官吏的惩治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澄清吏治、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用。

张海云[2]2013年在《唐代受贿罪惩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受贿腐败是历代王朝统治的痼疾,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历史事实证明,吏治的清明与否直接关系到各个朝代的兴衰。我国历代统治者为了为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不断施政举措来惩治受贿腐败。唐代之前,我国古代社会在治理受贿罪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唐代在前朝惩治受贿罪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确立了周密而又完备的惩贿立法体系和科学的量刑标准。唐代对受贿罪,实行刑事、行政和民事处罚相结合的处罚方式,并坚持从严治吏的处罚原则,其前后期惩贿力度有所不同,直接影响到吏治的好坏与王朝的兴衰。总之,唐代形成的惩贿机制,在很多方面为后代各朝甚至当今时代惩治受贿罪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王仕会[3]2012年在《唐玄宗朝官吏惩治初探》文中研究表明唐玄宗时期对于官吏的惩处,虽然与唐律的规定有关,但实际情况却涉及对皇权的维护及权力斗争。本文的落脚之处在于后者,而非法律条文的规定。唐玄宗统治前期,励精图治,严格治吏,社会发展至鼎盛阶段。开元二十四年以后,玄宗怠于政事,一心享乐,不再严于整饬吏治,使得权臣猖狂,吏治败坏,以致引发安史之乱。除去绪论、结语外,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章叙述开元前中期的官吏惩治。笔者选取姚崇和张说作为两个代表人物,来论述官吏惩治对皇权维护的作用。姚崇的上台是唐玄宗将功臣外任、拨乱反正的结果;姚崇被罢免宰相不仅因为他纵容儿子、属下贪赃,而且出于玄宗对时局的考虑。张说的上台是唐玄宗大兴文治的需要,后来因为贪财、与宇文融不合,被弹劾引术士占星而下台。大体而言,开元前中期,由于唐玄宗锐意进取、勤于政事,其采取的官吏黜陟措施发挥了维护政权稳定的效果。第二章讨论开元二十四年的变化。这一年是唐玄宗由明变昏的转折年,也是大唐王朝由盛转衰的渐变年。一方面,唐玄宗本人开始不顾政事、及时行乐;另一方面,耿直的文臣张九龄因为结党案被贬黜,机变的李林甫则成为首席宰相。李林甫既修订了一些律令格式,为唐王朝提供制度等保障,又出于私人目的打击异己,使朝廷无人敢进言。第叁章论述开元后期、天宝年间的官吏惩治。这一阶段,李林甫一边掀起几次大案打压太子李亨,一边铲除有可能威胁自己相位的韦坚、杨慎矜等人。而李林甫死后反被杨国忠清算。综观唐玄宗朝官吏惩治的情况,可知,官吏的惩治虽然与律文的规定有关,更重要的是,受到皇帝意志、官场斗争、时局变化的影响。

尹柏苏[4]2007年在《唐代官吏赃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代,其惩治官吏赃罪的法律和相关制度也随之进入成熟阶段。纵观唐代立法活动,其鲜明的特点之一就是重视惩治官吏犯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唐律疏议》。唐代统治者总结了历代惩治官吏赃罪的立法经验,不仅在立法上对官吏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犯赃官吏的处罚也十分严厉。同时,制定了相关制度来防范官吏犯罪。这些举措使得唐代在整顿吏治中,缓和了阶级矛盾,提高了统治效能,促进了经济发展,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唐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皇帝不仅掌握最高行政大权和军事大权,而且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大权。因此在法律实施中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其固有的局限性。但唐代关于惩治官吏赃罪的规定对当今我国打击相关犯罪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王君[5]2017年在《《唐律疏议》惩治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巅峰时期的王朝,为达到对官吏的有效管理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内容丰富、体系严密的预防和惩治机制,对以后各朝代以及今天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拟对唐代《唐律疏议》中的职务犯罪立法进行阐述和分析,为当今的职务犯罪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第一部分是《唐律疏议》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历史渊源。首先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其次是对职务犯罪的类型进行分析总结,划分为贪腐型职务犯罪、玩忽职守罪和侵犯他人权利方面的犯罪;第叁说明了职务犯罪的历史发展,预防和惩治官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第四指出唐代职务犯罪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是《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内容设计。《唐律疏议》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规定较为全面,涉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司法审判、军事管理等各个领域,并对官吏职务犯罪进行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罪名上也设置的非常详细。第叁部分是《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社会基础。第一是政治控制的需要,统治者将国家整体利益与其要求相结合并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是经济因素的影响,唐朝统治阶级深知,维护社会经济的繁荣和交易公平性,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保证。第叁是文化因素的渗透,主要有民本思想、德治思想、孝道思想和勤俭思想。第四部分是《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当代思考。《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律法的的楷模,在借鉴前人的经验以及众多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为预防职务犯罪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立法和严厉的刑罚,通过对其的研究,为我国现今的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一些可用的经验,为完善我国的立法做出贡献。

王学泽[6]2004年在《论唐代法律对官吏的监督管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代具有政治远见的统治者历来重视吏治。唐王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强盛朝代,唐初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确立了“以法治吏”的指导思想,形成了完善的以法治吏的法律体系,在官吏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监察、奖惩等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保证了唐朝初期吏治的清明,对大唐盛世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依法加强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推动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研究唐代法律制度特别是以法治吏的做法和经验,为我们所借鉴,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队伍管理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着重从唐代完善吏治立法,以法监督官吏选拔任用、依法行使职权,惩处官吏违法犯罪等不同方面论述了唐代健全吏治制度,有效整饬吏治的经验。目的是以古为鉴,古为今用,为建设现代公务员制度服务。 全文分六个部分: 一、唐代以法治吏的历史背景:唐初统治者吸取隋亡教训,认识到“载舟覆舟,所宜深慎”的道理,把国家长治久安的期望寄托在建设一支勤于政务、廉洁守法的官吏队伍上。他们在吸收前人“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的同时,认识到以法管官才是治国之本。因此,提出了“以法治吏”的吏治建设思想。 二、唐代以法治吏法律体系的完善:分析了唐代围绕以法治吏所取得的立法成就。唐初统治者对吏治立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建立了内容完整的庞大的法律体系。唐代的主要法律种类都重视吏治立法,所有法律形式协同配合起来,确立起吏治立法的整体机制,为实施以法治吏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 叁、以法监督官吏的选拔与任用:分析了唐代以法选拔、任用、监督官吏的积极作用。唐朝沿袭了科举制度,在选拔官吏上讲求“少而精”,坚持“重德行”的原则。唐代以法监督官吏选拔任用的积极作用在于:将对官员的选拔任命权集中于中央,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广泛选拔人才,扩大了阶级统治的基础,增强了政权的活力:实行任人唯贤的原则,培养了富有进取性的地主阶级将相官吏。 四、以法监督官吏行使职权:分析了唐代以法监督官吏勤谨政务、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作用。唐代以法监督官吏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司法官吏依法办案,同时,还按照考课标准,对官吏任职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将其作为奖惩、任用、升黜的依据。同时,唐代统治者还通过严密的监察系统监督官吏依法行使职权,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的以法治吏的防控体系,对于维护吏治的清明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以法惩治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唐代将惩治官吏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作为维护吏治的重要手段的作用。唐代封建官吏在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唐代惩治官吏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惩治官吏违反行政规制的行为,惩治官吏的擅权行为,惩治官吏的违纪行为,惩治官吏的失职行为,重处官吏的经济犯罪,惩治司法官吏违法审判等。唐代以法惩治官吏违法犯罪,对于保持整个官吏队伍的廉洁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在客观上减轻了百姓的重负,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封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六、唐代以法治吏的历史作用及启示:分析了唐代以法治吏的历史作用,以及给我们的启示。唐代将吏治政策不断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唐王朝长时期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对于推动唐朝由乱转治、进而出现盛世发挥了重要作用。唐朝以法治吏的基本经验是:注重吏治研究和经验的总结概括,将对官吏的监督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把吏治建设作为一项总体工程,融合各种手段,综合为治;封建帝王、朝廷重臣、地方各级官吏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吏治建设中,态度坚决,以一贯之。 唐代以法治吏给我们的启示:建立有效机制,尽快将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完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项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权的地位和扩大行政监督的途径,将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及时暴露;严格惩罚措施,做到违法必究。

李春生[7]2007年在《论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高发一直是当前我国乃至全世界所共同关注的犯罪问题。当前,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而且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恶劣的影响。要想从根本上使职务犯罪的蔓延得到有效遏制,就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入手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的惩防体系。本文以唐代对官吏在职务犯罪方面的治理措施介绍为视角,切入到当前我国在惩防职务犯罪的阐述,然后将二者进行纵向对比,探寻二者在惩防体系方面的不同之处,最后以此为启迪,提出了建立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惩防一体化职务犯罪防范体系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全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唐代对职务犯罪的惩防,首先对唐代官吏职务犯罪进行了简单概述,接下来从惩治和预防两个部分对唐代职务犯罪治理措施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惩治方面选取了贪污、受贿和渎职等3类主要的职务犯罪形式分别论述了唐代的惩治措施;在防范方面则是从良好的官吏选拔制度确保廉洁的人当选为官吏、高度重视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教育、运用高薪和特权进行养廉以及建立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等四个角度说明了唐代对职务犯罪防范的严密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当代对职务犯罪的惩防现状,先是简要说明了有关职务犯罪的概念、特征、分类等,接着介绍了有关职务犯罪原因及危害,并以惩治和预防为重点,进行详细论述。第叁部分则是在介绍唐代和现代有关职务犯罪惩防的基础上,从监察体系、立法水平、法律惩治和犯罪预防等四个方面对二者进行了纵向历史对比。第四部分则是在进行纵向对比的基础上,借鉴唐代对官吏职务犯罪惩防历史经验,提出了建立惩防一体化的当代职务犯罪惩防新思路。

王露爽[8]2016年在《《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贯穿中国的古代社会,破坏了吏治的清明,进而成为影响历代国家统治的痼疾,历代统治者们均施行了许多措施来遏制和惩治贪腐行为。作为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关于官吏贪污贿赂的立法之严密、惩治之严厉以及实施效果之显着都是历朝历代所无法企及的,其中的代表性法律是《唐律疏议》,它对唐代以前惩治贪腐经验进行总结与升华,立法技术严密高超、调整范围广泛全面,不仅首创财产类犯罪“六赃”,将众多的官吏贪腐犯罪行为囊括在内,而且又辅之以详细量化的定罪量刑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为后代所沿袭。在罪名的设置上,《唐律疏议》不仅将官吏贪污贿赂犯罪划分为盗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还通过类推的立法技术使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整范围扩大到官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实施效果上,唐代前期,因统治者们严厉整治贪污贿赂现象,吏治较为清明,安史之乱之后,统治者对贪贿官吏的惩治放松,腐败之风盛行,唐代还是未能摆脱封建社会由廉转贪的定律。纵观《唐律疏议》在唐代惩治贪贿官吏的落实情况,由于封建制下的中央集权的固有弊端,统治者往往可以左右案件的判决,人治的色彩较为浓厚,因此在整个唐代常出现对贪贿官吏法外裁判的情形。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唐律疏议》在惩治贪腐上的历史意义,当代中国官员贪污贿赂现象时有发生,破坏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廉洁形象,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唐律疏议》中相对完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进行研究,对我国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黄佳男[9]2017年在《武则天时期惩治官吏腐败制度探析》文中认为官吏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是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唐代进入封建社会法制的成熟阶段,在借鉴前代惩治腐败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并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系。处在唐代初期的武则天,在惩治官吏腐败制度方面有许多创举,这些举措对其执政期间的反腐惩贪工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武则天时期惩治官吏腐败的制度进行介绍。第一部分从武则天时期的政治状况入手,探究当时的阶级变革、政局动荡以及边境不宁的情况,为下文对具体制度的探讨作铺垫。第二部分从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以及刑罚制度叁个方面对武则天时期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讨论。官吏管理制度又分为选官制度、任官制度和考课制度,分析武则天采取这些制度对预防官吏腐败的作用。第叁部分将监察制度分为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进行阐述。御史制度方面,武则天设置左右肃政台;谏官制度方面,则增设补阙、拾遗等谏官。第四部分《唐律疏议》将官吏腐败的表现分为贪污、行贿受贿、勒索财物、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规定。在此基础上,讨论武则天时期惩处官吏腐败的实践,举例分析说明武则天在惩处官吏腐败方面态度坚决,方法有效。第五部分对武则天时期的各项制度进行评价,阐述它们在惩治官吏腐败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并为当今的反腐工作提供借鉴。

周阳[10]2010年在《略论唐代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文中研究表明“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名主治吏不治民。”早在先秦时期,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子就提出了“名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治吏不治民,并不是不治民,而是治民必须先治吏。治国的根本在于治官,而治官则首要在于防贪。古代社会通过对职务犯罪,尤其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富强的目的。唐王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繁荣富强的顶峰,这一时期的统治者也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治者,君也;求所以治者,民也;推君之治而济之民,吏也。故吏良,则法平政成;不良,则王道弛而败矣。”职务犯罪是中国古代社会极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历代执政者统治的痼疾,经济繁荣,国力强盛的大唐王朝也不例外。唐朝在治理职务犯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并形成了一套结构较严谨,内容较全面,措施较先进的防治机制。防治腐败,澄清吏治是唐代统治者为使国家长治久安而不得不采取的施政举措。中国古代社会延续至唐代,在治理职务犯罪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尤其是治理官吏贪污腐败犯罪,成就最大。本文试图通过对唐代反腐惩贪的研究和考查,阐述唐代治理职务犯罪的概况及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当代有所借鉴。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第一部分:论述唐代对于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唐朝是历代封建王朝中最重视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朝代,《唐律疏议》的首篇《名例律》中提到防治犯罪的方式时就指出:“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唐朝统治阶级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本章将其总结为叁个方面,即监察体系,官吏选拔,政绩考核。叁种制度并存,共同发挥作用,把官吏职务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第二部分:论述唐代对职务犯罪的惩治。第一节概述《唐律》中职务犯罪的分类及其处罚方式。第二节阐述唐代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区分监临主守与非监临主守;划分公罪与私罪;区分枉法与不枉法。第叁节总结唐代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特点:立法严密、量刑科学、处罚严厉。对于职务犯罪,不仅要建立各种制度对其进行预防,而且要依法对其进行惩治。严厉的刑罚是震慑贪官,预防腐败最有力的武器。《唐律》集封建法典编纂经验之大成,唐代与官吏职务犯罪惩治有关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唐律》之中,其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基本上可以反映唐代统治者对于官吏犯罪的态度及举措。本部分即以论述《唐律》对官吏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来从整体上研究唐代对职务犯罪的惩治。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对唐代的职务犯罪治理进行评析:唐代的反腐惩贪,有不少值得后人借鉴的东西,治民先治吏,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不能不说是一条成功的施政举措;重视吏治制度建设,通过建全选官任官制度,建立完善的考课制度和监督机制,反腐倡廉,处罚贪赃官吏,对整饬吏治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还是存在差异的,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原因,唐代的贪污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唐代后期达到了非常严重的局面,这说明,唐代的惩贪法制依然存在自身的局限性。第四部分:在研究总结唐代职务犯罪治理的基础上,从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更好地指导我们当今的反腐败工作。唐代的惩贪历史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古代惩贪历史的一个缩影,它取得的成就世人有目共睹,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国力强盛与唐初统治者励精图治,严惩腐败,澄清吏治是分不开的。唐代的职务犯罪治理与历代封建王朝相比是有其进步性的,主要呈现出叁个重要特征:以刑为主、综合预防、严惩赃罪。然而,唐朝与历代王朝的共同点是它仍然没有逃脱封建王朝“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的社会定律。到了唐代后期,皇帝大多沉溺于享乐,放松了反贪的力度,导致世风日下、宦官专权、贪吏横行、政治腐败。主要原因就在于唐代惩贪制度的局限性,即礼法冲突、君主专制,这也是历代封建王朝惩贪制度共同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 唐代官吏惩治研究[D]. 郝黎. 厦门大学. 2004

[2]. 唐代受贿罪惩治研究[D]. 张海云. 青海师范大学. 2013

[3]. 唐玄宗朝官吏惩治初探[D]. 王仕会.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4]. 唐代官吏赃罪研究[D]. 尹柏苏. 吉林大学. 2007

[5]. 《唐律疏议》惩治职务犯罪立法研究[D]. 王君. 郑州大学. 2017

[6]. 论唐代法律对官吏的监督管理[D]. 王学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7]. 论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D]. 李春生. 苏州大学. 2007

[8]. 《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D]. 王露爽. 山东大学. 2016

[9]. 武则天时期惩治官吏腐败制度探析[D]. 黄佳男. 湘潭大学. 2017

[10]. 略论唐代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D]. 周阳. 河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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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吏惩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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