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锅炉房的防火防爆论文_姜如鸿

浅谈锅炉房的防火防爆论文_姜如鸿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 224300

摘要:锅炉房是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及相对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关键词:锅炉;锅炉房;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防爆

引言

锅炉房是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民用锅炉房通常是为建筑采暖提供热源,一般以热水或蒸汽锅炉应用较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和集中供热的需要,企业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但锅炉在运行中又存在较大的危险,发生事故后的危害也较大,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所以生产生活中锅炉房的防火防爆对于后期锅炉运行的安全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生产厂房,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的有关规定锅炉的燃料不同,锅炉房的耐火等级要求也不一样。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房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内的锅炉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燃油锅炉的油箱间、油泵间、油料加热间为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锅炉房的防火防爆措施

锅炉房的防火防爆措施可以从锅炉房的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燃料供给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控制、配套的消防设施、司炉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等多方面综合管理来预防与减轻火灾危险性。

2.1锅炉房的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

2.1.1锅炉房的设计应根据企业的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在总平面布局中,锅炉房应选择在本单位主体建筑的下风侧或侧风方向,且应考虑由于明火或烟囱飞火,对周围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易燃易爆物品和重要的物质库房,易燃液体储罐,以及稻草和露天粮棉、木材、堆场等部位必须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可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25-50m。燃煤锅炉房与煤堆之间应保持6-8m的防火间距,灰煤与煤堆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0m的间距。燃烧易燃油料或液化石油气的锅炉房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的有关规定确定。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中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规定的燃煤锅炉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的有关丁类生产厂房的规定。

2.1.2锅炉房宜独立建造。但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当锅炉房设在楼顶时,其顶板应进行双浇混凝土加厚处理,以提高耐火等级。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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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锅炉的容量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中的有关规定。

6)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7)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其机械通风装置应设置导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满足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2.1.3锅炉房如果为多层建筑时,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并设置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操作点;锅炉房前端的总宽度不超过12m,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开一个门。锅炉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得上锁或闩住,确保出入口畅通无阻。

2.2燃料供给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控制

2.2.1锅炉房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的有关规定。

2.2.2锅炉房的电力线路不宜采用裸线或绝缘线明敷,应采用金属管或电缆布线,且不宜沿锅炉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的表面明敷,电缆不得在煤场小通过。锅炉房室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2.3配套的消防设施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有关规定,应根据锅炉的性能及容量配备相对应的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级别与自动灭火系统等。

2.4司炉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

多年来,各单位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锅炉运行管理较欠缺,且司炉工的文化水平整体偏低,管理人员与司炉工安全意识薄弱,整体技术素质不高。制定与完善锅炉房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司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提高司炉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术水平。操作水平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

结束语:

综上所述锅炉房的防火防爆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预防工作,在平时锅炉运行中做到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2]《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论文作者:姜如鸿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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