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协议”能否锁定“诚信”?_高考论文

“诚信协议”能否锁定“诚信”?_高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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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高考都会冒出一些新名堂,今年也不例外。在昆明举行的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会议上,说是“为稳步推进高考改革、规范招生管理、狠抓考风考纪”,决定从2004年起,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在考试前每个考生都要签订承诺考试诚实守信的协议书。固然,我们并不否认签订承诺考试诚信协议书的良好初衷,但这一纸协议可行么?合理么?管用么?

首先,所谓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而共同订立的一种契约。从法律上来说,协议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而考试主管部门显然不会与千千万万考生去协商。如此说来,它就是一份名不符实的协议,是我订你签,没有商量的。如果不签协议就不能参加考试的话,那么有谁会不乖乖签字呢?为了参加高考,有什么样的协议他们不签呢?为了跨进大学校门,还有什么他们不能接受的东西呢?对于少数家庭来说,倾家荡产都在所不惜,何况是作个道德承诺呢?然而,它作为协议,却名不正,言不顺,这种强加给考生的协议,其“诚信”含量却是叫人怀疑的。

其次,这种做法,其实是少数人“生病”,所有人“吃药”。据笔者有限的见识,高考乃是中国组织得最为严密的工作之一,且是为数不多的具有高诚信度的领域。每年考生几百万人,涉及面如此之广,做到分清弊绝是极难办到的,每年查处的舞弊案件是很少的。尽管高考舞弊每年都有发生,它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应当坚决查处并彻底杜绝,但就整体而言,绝大多数的考生是完全值得信赖的。如果中国有不诚信的人,首先不会是高考考生;如果有不诚信的地方,也首先不是高考的考场。因极少数人“生病”,让所有的人跟着“吃药”,似无必要。

第三,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场外人“生病”,场内人“吃药”。从媒体所披露的高考舞弊案来看,舞弊者多数不是考生,而是一些监考的教师、组织考试的校长与教育行管部门的领导以及一些神通广大的家长等等,一些考生所以作弊,是因为考前有默许鼓励,考时有内应外合,单单凭考生个人的本事去作弊,那是绝难得逞的,也是万难成气候的。如此说来,要端正考风、整肃考纪就不光光是叫学生签协议就能奏效的。事实上,操纵舞弊的黑手多在场外,且其作伪的手段、涉及的范围、危害的程度、造成的影响都是考生个人作弊所无法相比的。上述所有对象,包括参与高考组织工作的公安、纪检部门等所有与高考有直接关联的人都应签订协议,否则,也就很难能叫人放心。

第四,制度的公正与高考全过程的公正比起点的公正更重要。高考是个系统工程,它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不只是体现在考试的三四天中。也就是说,即便在高考中没有任何的舞弊,体现着绝对的公正,也很难保证最终结果的公正。如果制度作了不合理的设计,过程中又存在很多漏洞,那么,同样的试卷、同样的分数,在北京就能被录取,而在别的地方就不能;有门道的能被录取,而没门道的就不能。诸如此类,是教育最大的不公,是人们最不满意之处,是最需要进行制度调整和过程监控的地方。而考试中的公平只是起点上的公平,如果政策上有“偏袒”,阅卷中打“黑哨”,录取中有“点招”,这些环节上的舞弊会破坏起点上的一切公平。这样看来,签协议的也不应只是考生的事,所有的教育政策的制订人员、试题管运人员、阅卷评分人员和负责录取工作的人员等等都签订诚信协议,这不仅必要,而且也更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度对于每一个考生是公平的,才能保证高考全过程是公正的。

第五,签订诚信协议是一着没有实际意义的“废棋”。威信是道德的范畴,是靠每一个行为主体的自律精神,这种精神的培养要靠教育工作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去养成,要靠学生基于一种认识乃至信念去维护和恪守,一张薄纸签不出心灵的诚信。高考中早就出台了《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违纪处罚暂行规定》,这属于法令条例,它的严肃和严格程度肯定超过协议。如果连这个处罚规定都不惧怕的人,还能期盼他遵守道德协议吗?一个连刀子架在脖子上都不畏惧的人,想来是不会缺少折断道德鲜花的胆量的。再说,如果真的有人作弊了,是按协议处罚呢,还是按暂行规定惩处?如果最终还是按暂行规定处罚,那么考生无论是否签订这个协议,受到的处罚都是同样的,他们既不会因签订协议而加重,也不会因签订协议而减轻。如此,这一纸协议签与不签有什么关系?签与不签又有什么意义和价值?

第六,签订诚信协议是对考生的不尊重和不信任,至少他们也是预先就被怀疑了一下,签订协议的本身就已埋伏着一个没有诉诸言语的假设,是将学生置于不诚信者甚至是舞弊嫌疑者的位置上的。这与当今的教育理念是相违逆的。试想,如果你走进一家超市,如果保安首先要你签一个协议:诚信购物,不偷拿物品。对此,你作何感想?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也在遵循着“无罪推定”原则,即在不能证明某人有罪,该人即无罪。同样,我们在没有事实证明考生有不诚信的行为之前,就应该认定他是诚信的。教育是育人的行业,应该最懂得理解人和尊重人,难道连商业上对人的基本尊重和司法上对人必要保护都能做到的事,教育也不能做到吗?

第七,签订协议的效果让人不敢高估。尽管它可以在形式上搞得轰轰烈烈,但轰轰烈烈的形式绝不代表着扎扎实实的效果。我们能够期盼签订这样一份诚信协议,考生于是乎就在灵魂深处筑起了一道诚信的堤坝,甚至从此诚信的观念就扎根心底了吗?德育工作显然没有那么简单。人家认真想一想,如果高中的道德教育是成功的话,诚信早就深入了人心,有必要签这个协议吗?如果高中的道德教育是不成功的话,同学们根本就不知诚信为何物,签订这个协议又能怎样?三年诚信教育的失败靠三天中的这一纸诚信协议去挽救,这个协议怕承受不了如此之重。如果一个人真想作弊,它也绝不能成为抵挡诱惑的一道闸门。要一纸诚信协议去“看守”诚信的操守,它未必具备这样的能量。

第八,签订协议会带来一系列的负效应。它是把严肃的道德教育游戏化,把复杂的思想工作简单化,把深层的品格养成浅表化。它除了表示又有“改革举措”,制造一点新闻,此外并无多大的价值。前些年,高考档案袋里要有一份社会实践活动记载表,本意也是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促使学生参加实践,其用心不可谓不好。结果怎样?校门没出一次的人,照样可以在这张表上填上几十、上百学时,爱怎么填就怎么填,爱填多少填多少,谁都不计较,谁也不在乎,年年如此,视若儿戏,最后成为档案袋里不可缺少的一张“废纸”。我担心诚信协议也是这个命运。如果它不幸而真的落到这个地步,那岂不是拿“诚信”开了一回涮,最终把它整得无“信”可言?如果诚信协议都成了“废纸”,那以后对付舞弊之类就“无药可医”了。有人曾尖锐指出:让所有考生都去签订诚信协议书,只能说明在严肃考风考纪上的黔驴技穷,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是自欺欺人,是制造热闹,除贻笑天下之外,并不能带来什么积极意义和实质性的进步。话虽不那么中听,甚至有点刻薄,却是真正点到了要害。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深刻反思高考舞弊的动因,进而研究对策,比如悬殊的地区录取分差的存在是否直接导致了省际户口的大迁徙?比如一试定终身的考试制度的存在是否存在巨大的投机空间从而使得有人去铤而走险?“学历主义”的盛行是否扭曲了人才观,要不要改进用人的机制?高考的分数与高校的收费直接挂钩是否驱动人们变卖道德去赚取经济上的实惠?如此等等,这些教育上深层次的问题不作思考,不加解决,却把签订诚信协议作为高考又一个“改革举措”,作为廓清高考招生不良风气的“新鲜招数”,那是把痒痒挠在了棉袄外。这些年来,高考年年在变,新课程天天在说,可是教育上实质性的变化却很少,人们绝不会因为如此这般用小拨浪鼓在耳边摇了两下,就认为高考又吹起了雄壮的改革号角。真正的改革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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