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中“多重授权”及其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中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由于著作权人“多重授权”造成的侵权更为普遍,这使得很多图书重复出版,影响了出版社的声誉,并给出版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常见的“多重授权”现象
常见的“多重授权”现象有:侵犯出版社原版本专有出版权、修订本专有出版权和缩编本专有出版权。
1.侵犯原版本专有出版权的“多重授权”现象
某高校教师,在本校出版社出版一本《建筑……》专业课自编教材。该教材出版后,很受欢迎,嗣后被该学科专业委员会推荐为统编教材,但要求该教材必须转由某部属专业出版社出版,作者欣然应允。
这显然侵犯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在图书出版过程中,一旦出版社与作者就图书出版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出版社就当然地取得了该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禁止作者再许可其他出版社出版同一图书。既然该书作者已经和本校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就已无可选择地把该教材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本校出版社。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再与其他出版社签约,就属于“多重授权”。这种授权不仅属于“无效授权”,也违反了与本校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侵犯了本校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作者如果想在其他出版社出版自己的同一教材,只能等到与本校出版社约定的合同期满,收回转让的专有出版权以后,再作重新选择。
当然,后来作者所在学校考虑到该自编教材被推荐为统编教材,并由某专业出版社出版,可以成为品牌,扩大影响。这不仅是作者的荣誉,也是学校的荣誉,所以校出版社并未对该书作者的“多重授权”行为予以追究,而且同意作者一年后把该教材在某部属专业出版社出版。这属于出版社“自愿”放弃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应另当别论。
2.侵犯修订本专有出版权的“多重授权”现象
某高校教师,讲授市场营销学课程,曾出版过《市场……策略》一书。后给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生授课。这些学生多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其中有的学生出于评职称的需要或者为了出本书扬扬名,便出资请其代笔。于是,该教师便将原书作了简单地修改,署上出资人的名字,以《市场……学》等书名先后在另两家出版社出版。
出资请人代笔,这种现象按《著作权法》属于“委托作品”的范围。在该例中,姑且不论“署名权”这种精神权利能否放弃,但原作者把该书的修订本在其他两家出版社出版,仍属“多重授权”,侵犯了原出版社对修订本的专有出版权。
因为修订本中,作者虽然对原书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订正,例如对原书中明显的错误的更正,对某些观点、事实、数据等进行了改变和更新,但一般还未涉及原书结构的调整和基本体例的变动。所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和合同约定的地区内有以同种文字原版、修订版和缩编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即出版者独家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同一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出版原图书的修订本。
3.侵犯缩编本专有出版权的“多重授权”现象
某高校教师,在某出版社出版了《机械基础与建筑机械》教材。后应其他出版社之约,将该书内容减少篇幅,取名《建筑机械》,作为“土建小丛书”的一种在其他出版社出版。
缩写本仅是把原书的内容缩减,并没有改变原书的基本面目,原书的体例及结构基本未变。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原出版社许可,禁止作者将缩写本的出版权授予第三者。而该书的作者把原教材的缩写本改换书名,易社出版,属“多重授权”,侵犯了原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例中接受作者“多重授权”的出版社,也违反了《著作权法》,侵犯了原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因为专有出版权的独占性,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出版同一图书。以上几家出版社分别出版了作者“多重授权”图书的原版本、修订本和缩编本,不管是否事先知道是“多重授权”,即不管主观上是否故意,事实上是侵犯了其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产生“多重授权”现象的原因
产生“多重授权”现象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者缺乏对《著作权法》基本知识尤其是专有出版权知识的了解,不明白“多重授权”是侵权行为。由于《著作权法》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算很长,有些作者没有读过甚至没有听说过《著作权法》,因而不清楚“多重授权”侵犯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2.作者追求名利思想严重。有的作者虽然知道“多重授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为了追求名誉,增加评定职称时材料的份量,或者为了多拿几份稿酬,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不惜以身试法。
3.出版社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被侵权的出版社保护自身权利的观念不强,明明知道存在“多重授权”现象,却碍于情面,或者怕打官司惹麻烦,不愿追究作者和侵权出版社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侵权现象的蔓延。
4.与某些出版社组织选题走“捷径”有关。作为出版社,对《著作权法》应该是比较熟悉的。可是,有的出版社组稿时,一旦获悉其他出版社有好的图书出版或即将出版,便找到作者“生拉硬拽”,客观上给某些作者创造了“多重授权”机会。
三、“多重授权”现象的防范措施
1.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工作,提高《著作权法》贯彻水平,让更多的人了解“多重授权”是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一些作者只重视自己的权利,而不尊重出版社的权利,除了道德缺陷外,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偏颇有很大的关系。他们不懂得出版权的转让是专有的出版权(即独占许可),不懂得“独占许可”的排他性包括作者在内都不得侵犯,在法律上,也可称为作者权利的限制。通过宣传,让作者明白自己的权利及对作者权利的限制,以防范“多重授权”。
2.重视出版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参照上文所述“多重授权”的现象与产生原因,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应尽量具体和明确,对一些比较笼统,含有专业化词汇的条款应向作者解释清楚,并说明专有出版权的独占性。
3.出版社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多重授权”现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专有出版权不受侵害,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千万不要怕麻烦,很多侵权人往往是利用此点,钻了法律上“不诉不理”的空子。
当然,除了出版社的自身努力外,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除保证自身不侵犯出版社的权益外,同时也应积极支持出版社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如果采取了以上措施,作者多重授权的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