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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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6052(2007)04-0092-04

一、墨西哥的反倾销管理体制

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开始于1986年它所颁布的《墨西哥对外贸易法》,之后,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历经修订和完善,构成了目前主要由《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实施条例》以及《不公平贸易行为条例》三者构成的反倾销政策体系。此外,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对美国和加拿大的反倾销则适用该协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墨西哥的反倾销管理体制,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有四个,即:经济部、对外贸易委员会、税收法院和宪法法院。

经济部是墨西哥主管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反倾销申诉,进行倾销与损害的调查和裁决。经济部下设国际贸易惯例总局,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国际贸易惯例总局是个相对独立的机构,相当于副部级,隶属于经济部。它由多学科资深专家组成,约有120人。[1] 该局下设5个司,这5个司及其在墨西哥反倾销事务中的职责分别是:法律技术司负责协调反倾销调查,对有关方面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估,起草反倾销调查及复审的决定;倾销和补贴调查司负责倾销调查;损害和保障司负责产业损害调查,并提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会计和财务分析司参与反倾销调查中的计算工作;国际司法程序司负责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中为墨西哥政府的有关救济措施和做法进行辩护,并应对外国对墨西哥提起的反倾销调查。5个司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共同处理墨西哥反倾销事务。同时,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总局作出的决策在颁布前需提交给对外贸易委员会审查。

对外贸易委员会由来自包括联邦竞争委员会和财政部等在内的各政府机构的有关官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审查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所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及其裁决。但是,对外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事实上,该委员会中的联邦竞争委员会成员常常对所提议的反倾销措施提出反对意见,但最终很少取得成功。

税收法院在反倾销事务中的作用体现在,它可以受理进口商不服经济部驳回其行政审查的请求的上诉,并作出裁决。根据墨西哥法律的规定,只有进口商才有权对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决提出异议,而出口商、消费者和进口商的竞争者均无此项权利。

宪法法院则负责受理当事人对税收法院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宪法法院有权推翻税收法院的裁决,而且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二、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和反倾销措施两大方面。

1.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倾销是指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价格歧视进口,并把倾销看作是一种“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要件通常包括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存在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或倾销。墨西哥反倾销政策把倾销定义为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即低于其正常价值将产品引入国境。为了认定倾销成立,必须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调整使之处于可比较的水平,然后再进行比较。如果可比条件下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则价格歧视即倾销成立。

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出口到墨西哥的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是相同或相似产品在原产国国内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较价格,即“原产国国内价格”。如果相同或相似产品在原产国没有销售或者这类销售无法进行恰当的比较,那么正常价值可以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同或相似产品从原产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即“第三国出口价格”,或者依据原产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企业一般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得出的原产国推算价格,即通常意义上的“结构性正常价值”。其中,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直接成本、劳动力直接成本和间接生产成本;企业一般管理费用通常包括行政和销售、财务和其他不能直接分摊的费用,包括研究与开发以及与生产无关的资产折旧费用;而合理利润则不应超过原产国国内同一大类产品销售正常取得的利润。从1987-2000年墨西哥反倾销调查的实践看,墨西哥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是原产国国内价格,涉及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达83起,其次是结构性正常价值和第三国出口价格,涉及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分别为43起和28起。[2]

对于来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墨西哥往往采取替代国方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所谓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是指那些大多数企业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所有,政府直接控制包括价格、生产、投资计划和就业水平等运营要素的国家。针对这类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墨西哥反倾销管理当局首先应考虑诸如生产被调查产品密集使用的要素成本等经济标准,以合理的方式确定替代国,即与出口国相似或生产相似产品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然后,再计算替代国相似产品的原产国国内价格或出口价格,以此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没有市场经济第三国生产与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即如果不存在替代国,那么,应将墨西哥相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则是指被调查产品向墨西哥出口的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包括定价的折扣、回扣和退款。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经济部认为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无法比较、或者出口商与进口商相关联且存在补偿性安排,则应依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墨西哥国内独立客户的价格,再扣除其中出口和转售之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在进口国国内支付的税款和关税以及进口和转售的利润),来确定其出口价格。

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为了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恰当合理的比较,应当对贸易术语、销售条件、生产和销售时间、数量、物理特征、税费以及贸易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此外,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还规定,如果反倾销调查中的利益相关方能够证实其他差异导致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价格构成不同,从而无法进行合理的比较,那么,当局也可以对之进行调整,再行比较。

(2)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给墨西哥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墨西哥反倾销政策所规定的损害分为两种:损害和损害威胁。所谓损害,是指墨西哥相关产品生产商遭受的重大损失或对其任何合法、正常收益的损害或剥夺,或者阻碍新产业的建立。所谓损害威胁,则是指对国内产业即将造成明显可以预见的损害的风险。

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国内产业一般应理解为相关产品国内生产的至少25%。如果某些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相关联,或者它们本身即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那么国内产业可解释为其余生产商的至少25%。如果所有生产都与出口商或进口商相关联,或者它们本身都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那么国内产业可指上游产业。如果墨西哥市场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市场,反倾销管理机构也可单独考察某个独立市场,以确定损害是否成立。“独立市场”有两个特征:一是其生产商在该市场上销售大部分产品;二是并非由墨西哥其他地区的生产商提供该市场上的大部分需求。如果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集中于某独立市场,并对其大部分生产造成负面影响,那么就可以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成立。

为了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了以下三个具体的考察因素:第一,被调查产品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上的增长情况。其中,相对数量的增长情况是指该产品相对于墨西哥国内生产或消费是否显著增长,即市场份额是否扩大;第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品价格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被调查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墨西哥国内生产造成的影响,即所有与国内产业相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标是否发生不利变化。[3]

(3)价格歧视条件下的进口与墨西哥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规定,这一因果关系的确定方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被调查产品来自与墨西哥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那么反倾销调查机构在确定倾销的前提下,还应当进行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调查,提供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证据,而且必须证明倾销与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墨西哥反倾销当局才能实施反倾销措施;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被调查产品来自与墨西哥不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那么反倾销调查机构不必进行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调查,就可以认定其价格歧视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歧视成立,就可以对其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显然,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这一规定为其反倾销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税。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自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开始反倾销调查的公告至少45天后,且所有程序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同时还规定,自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开始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后130天内,由反倾销调查机构作出关于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裁决。初步裁决的结果一般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反倾销调查结果,做出继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并继续进行调查的决定;二是根据反倾销调查结果,做出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而继续进行调查的决定;三是如果没有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可宣布终止反倾销调查。此外,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如果最终裁决不征税或税率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应全部返还或返还差额,返还金额应包括利息。

(2)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外国出口商或政府可以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承诺的内容应包括:对出口价格的改变;出口方政府限制出口,使出口限制在其与反倾销调查机构一致同意的水平;在与反倾销调查机构协商同意的一段期间内,完全停止出口;反倾销调查机构认为有同样效果的其他措施;反倾销调查机构为了评估价格承诺,可以要求外国出口商或政府提交相关的信息、文件、数据或其他证据。

反倾销调查机构在接到价格承诺的请求后,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方,并要求其在通知生效后15天内就承诺的实体内容提出意见。如果各方同意价格承诺,则应召开各方参加的会议,讨论价格承诺的形式和条件,以及验证这些形式和条件的可行性。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考虑接受或拒绝价格承诺请求的时候,应考虑下列因素:价格承诺对国家国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价格承诺对国内产业的竞争性、就业及投资的影响;外国出口商或政府是否在其他国家受到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调查或者被征收反倾销税;实际上不可能实行的价格承诺将不被接受,不管是因为反倾销调查机构认为它不可能实行,还是因为它包括了与自由竞争相抵触的或是阻碍经济竞争的协议、承诺或计划。

关于价格承诺的最终决定应提交给对外贸易委员会听取意见,之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通知相关方。同时,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还规定,反倾销调查机构应依职权或在相关方的请求下定期检查价格承诺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外国出口商或政府未能履行价格承诺,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不履行,则临时反倾销税应立即恢复征收,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4]

(3)最终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反倾销调查机构将最终裁决的草案提交给对外贸易委员会听取意见。自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开始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后210天内,由反倾销调查机构做出关于倾销和损害的最终裁决。如果最终裁决的结果认为存在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则可宣布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应与倾销幅度相等,如果反倾销调查机构认为足以消除损害,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5年。在最终裁决公布后5日内,如果当事方请求,反倾销调查机构应召开技术信息会议,向利益相关各方解释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及判定损害或损害威胁及因果关系的方法。

三、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及其实践的特点

从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墨西哥的反倾销政策几经修订,已与国际反倾销规则基本一致。但同WTO《反倾销协议》以及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反倾销政策相比,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征。

1.墨西哥反倾销管理体制实行单轨制

在墨西哥,由经济部这一唯一的机构负责反倾销调查和作出裁决。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和经济部部长在整个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发起调查、初步裁决、接受价格承诺、最终裁决及复审等具有实际的完全决定权。这一体制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提高墨西哥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行政效率,但另一方面也使经济部在反倾销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应缺少了权力制约,很容易造成反倾销调查及其裁决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2.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频频实施与其贸易自由化进程相伴而行

自从1986年墨西哥出台反倾销政策以来,墨西哥政府把反倾销政策看作是贸易自由化的安全阀,认为反倾销政策的存在可以避免出现贸易自由化的竞争压力挤跨国内产业的现象,进而认为反倾销政策的保护主义效应应被看作是为了享受全面自由贸易所带来的更大利益而产生的必然现象。从实践看,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墨西哥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推进,具体体现为1986年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1986-1987年相继取消政府定价并降低关税、1993年加入亚太经合组织(APEC)、1994年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及随后同欧盟和中南美洲各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等;另一方面,墨西哥则不断修订和完善其反倾销政策,对外国进口产品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并已成为全球实施反倾销政策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自墨西哥出台反倾销政策至WTO成立,墨西哥总共发起了138起反倾销调查,并从1987年的14起迅速增加到1993年的53起。[2] (P972)而自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墨西哥对外国进口产品又总共发起了85起反倾销调查,并实施了76起包括价格承诺和最终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各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和全部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的近3%和4.21%,分别位居同期全球第11位和第8位。[5]

3.墨西哥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规定容易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和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

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如果被调查产品来自与墨西哥不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那么就并不要求墨西哥反倾销调查机构证实倾销是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或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联系,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按照这种逻辑关系,只要在反倾销调查中证实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存在差价,就能确定存在倾销,而存在倾销就很可能推导出存在损害,因为两者必然有关联,不管其关联程度或大或小,然后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见,墨西哥反倾销政策的这一规定容易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并导致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即一定时期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总数占同期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比率)。

4.中国是墨西哥实施反倾销政策的主要目标国

自1991年墨西哥首次对中国的陶瓷进行反倾销以来,中国出口产品不断遭到墨西哥的反倾销调查。从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看,这一时期在墨西哥发起的85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76起反倾销措施中,中国遭受墨西哥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分别达19起和12起,各占同期墨西哥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22.35%和15.79%。在遭受墨西哥反倾销调查的24个目标国和遭受墨西哥反倾销措施的21个目标国中,中国均仅次于美国而名列第2位。[5]

中国之所以成为墨西哥实施反倾销政策的主要目标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国对墨西哥的出口贸易迅速扩大。由于中墨两国都属于快速成长中的发展中国家,而且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又都比较接近,因此,中国出口产品因劳动力成本较低和劳动生产率较高而形成的比较优势,直接构成了对墨西哥相关产业的竞争压力和冲击,从而促使墨西哥频频借助反倾销手段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第二,墨西哥至今依然没有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墨西哥往往采用歧视性的替代国或第三国价格,甚至用墨西哥本国相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来衡量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显然,这一做法容易导致中国对墨西哥出口产品倾销的成立或倾销幅度的高估;第三,中国对墨西哥的反倾销案件极少,缺乏对墨西哥的反倾销威慑影响。自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中国对墨西哥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分别只有1起。研究表明,一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与该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反向关系,可见,中国之所以成为墨西哥对外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还与中国很少对墨西哥发动反倾销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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