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洋法论文,联合国论文,美国论文,公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占地球表面70.8%的面积是海域,维护该海域法律秩序的核心公约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共召开11期会议而产生,又历时12年于1994年才生效。该《公约》截止到2012年10月10日有缔约方162个,①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集大成的海洋法典。美国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主要发起者之一。在会议期间,美国政府代表团也积极参与、主导了各海域法律制度的起草、讨论,但是美国并没有签署《公约》。尽管美国政府1994年7月29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②,但迄今没有加入《公约》也没有批准《执行协定》。③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非常重视对海洋的控制权,认为控制海洋对美国的经济、世界贸易和在全球民主自由保护中的领导角色非常关键。在海洋控制上,美国还将中国视为美国正面临的挑战之一。④那么美国一直要游离于现有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之外吗?其实,美国国内一直存在要求加入《公约》和反对加入《公约》的两种不同声音。在2004年和2007年,美国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会曾两次建议批准加入《公约》,但都未能实现。2012年5月,奥巴马政府试图再次就加入《公约》做出努力,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国防部长帕内塔、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邓普西、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主席约翰·克里在国会一致强调批准加入《公约》)的必要性、紧迫性,希望说服参议院批准美国加入《公约》。美国国内各界希望加入《公约》的呼声日渐高涨,担心“如果美国继续滞留在《公约》以外,将继续有更多的损失”⑤。所以,美国批准加入《公约》指日可待。那么,美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会在哪些方面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施加影响?对我国的海洋权益维护又会有何作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将对《公约》有争议条款作出有利于美国的解释
《公约》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很多内容是国家间妥协的结果,部分条款存在笼统性、模糊性。如《公约》第74条、第83条是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的,但既没有规定明确的划界原则,也无具体划界方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多种不同意见。即使是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法官也会提出个别意见或反对意见。美国不是《公约》缔约国,无法拥有本国国籍法官。其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2009年特别报告指出:“美国无法在海洋法法庭中拥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也因此被剥夺了直接对《公约》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机会”。⑥
又如《公约》第17条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回避了军舰与非军用船舶的区别。对于军舰是否应当享有无害通过权,我国与美国的主张截然不同。我国1958年“领海声明”规定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1996年我国政府批准《公约》时作了如下声明:《公约》有关领海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批准或通知该国的权利。⑦所以,外国军舰要无害通过我国领海在我国国内法上没有依据,学界也有人认为这并不违反《公约》规定。⑧而美国在1989年的一份外交声明中称,所有船舶,包括军舰,都按照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或核准。⑨对于该条款的解读,美国加入《公约》之后,会在实践上对我国的主张造成一定冲击。
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依据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第31条规定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第31条的精神是约文必须被推定为各条约当事国的意思的权威性的表示,从而解释的出发点是阐明约文的意义,而不是从头调查各当事国的意思。⑩但条约的解释就如同条约的订立一样,重要缔约国会在其中起引领和主导作用。更何况美国认为“海洋对美国国家利益而言至关重要,是制定美国对外政策的中心”。(11)所以,美国在成为缔约国后,对《公约》有争议条款会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进行解释和适用。
谋求主导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建设
《公约》第十一部分和有关附件,以及《执行协定》一起建立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并提供了支配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法律框架。依据《公约》第1条第1款(1)项的规定,“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第十一部分的基础是建立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之上的。该部分是《公约》中篇幅最长的,也是协商最困难的。对海底采矿制度不满是美国以及包括德国和英国在内的其他主要工业国家在1982年反对《公约》的主要原因。(12)1994年《执行协定》重新审查了备受争议的条款,并删除了第十一部分中关于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要求和企业部活动的补贴等,还使美国保有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席位,基本上满足了美国1982年反对《公约》时提出的要求。(13)所以,支持加入《公约》者认为这已为美国批准《公约》扫除了障碍。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2012年5月在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有关《公约》听证会上特别提出,随着技术的发展,深海海床采矿已不再停留在理论上。《公约》提供了获取采矿所有权的唯一有效机制。美国如不加入这项《公约》,美国的公司就只有两个糟糕的选择——要么把深海采矿的业务转到其他国家,要么放弃这个打算。(14)
我国是国际海底区域的先驱投资者,2001年我国通过海底管理局在东北太平洋获得多金属结核矿区,2011年在西南印度洋获得多金属硫化物矿区,并于2012年7月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了位于西太平洋的富钴结壳矿区申请。如申请获准,我国将成为世界上首个就三种主要国际海底资源均拥有勘探矿区的国家。可以说,海底管理局的规章对我国的勘探开发影响较大。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在反垄断问题和担保国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的规章中,我国在立法上态度也十分积极,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的安排也基本符合我国利益。
美国一旦批准加入《公约》,在区域制度建设方面必将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认为:“公约下的各机构已经建立起来并开始运行。负责对各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归属)提出建议的机构在没有美国代表参与的情况下正在积极审议40多个国家提交的请求。处理深海采矿的机构目前正在制定对美国和美国工业利益重大的矿物的开采规则。在这些讨论中没有美国参与,这是我们根本不该接受的。”(15)在一些涉及各国重大利益,而又存在争议的方面,恐将影响到我国的利益。因为美国已把获取海底资源、遏制我国作为其加入《公约》的理由之一。希拉里·克林顿说:“中国、俄罗斯和许多其他国家已经在根据《公约》的规定争取获得许可权,以着手开采珍贵的金属和稀土。如你们所知,稀土是生产手机、平板电视等高科技产品不可或缺的物质。它们目前供应紧张,而且几乎完全由中国生产。因此,我们在对中国限制出口这些关键矿物质提出质疑的同时,也需要美国公司去开发其他资源。如果我们希望能够掌控我们的能源未来和我们对稀土矿物的需求,我们就必须加入《公约》。”(16)此外美国还质疑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区域资源开采付费制度的透明性,不希望本国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对美国不友好的某些国家。(17)要求区域资源开发上要适用自由市场原则。所以美国在加入《公约》之后,会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决策机制上对我国构成潜在的障碍。
获取宽阔的外大陆架并挑战其资源分配制度
1.获取宽阔的外大陆架
《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大陆架的自然延伸超过了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超出200海里的部分可被称为外大陆架。
沿海国主张外大陆架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且这种延伸必须是超过了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界限。依据《公约》第76条,沿海国划定200海里范围以内的大陆架,无需向根据《公约》附件二所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只需将有关已经确定的划界说明和数据、资料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处保存即可。而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则必须将划界案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由21名专家组成,独立的专家审查一国的外大陆架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在测量、地质和法律上是否符合《公约》确立的标准。
截至2012年10月1日,共有61个划界案提交到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8)我国2009年4月28日提交了划界案的初步信息。我国周边国家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提交了划界案,马来西亚和越南还联合提交了划界案。美国是世界上海岸线长度第二的国家,在其东西海岸、北极都可能拥有大面积的外大陆架,其面积相当于得克萨斯州面积的1.5倍以上。(19)但由于美国非《公约》缔约国,它无法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划界案,也无法参与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中去,这成为希拉里·克林顿游说国会批准加入《公约》的理由之一。
根据美国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2009年的一份报告所披露,当俄罗斯于2001年提交在北冰洋广阔的外大陆架时,时任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约翰·内格罗蓬特竟无法依据《公约》提出反对意见的外交照会。(20)而美国国务院早已在进行200海里范围外大陆架申请的证据搜集工作,只是一直苦于美国不是《公约》缔约国,无法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提交外大陆架主张。(21)也就是说,一旦美国加入《公约》,必然会立即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其外大陆架。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美国将会在大西洋和太平洋获得面积广泛的外大陆架,可获得超过1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22)尤其是在北极,美国将利用阿拉斯加的地理位置,主张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外大陆架,展开对北极的有利争夺。北极地区的海冰正在逐渐融化,使得北极在渔业、国际海运以及油气开采上都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公布的数据,北极圈以北地区已发现油气田超过440个,蕴藏着2400亿桶油当量的石油和天然气,约占世界累计常规油气资源的10%,是已知油气资源的15%。(23)另一方面,随着北极气候变暖加剧,未来北极航道的开通将大大缩短欧洲、北美与亚洲远东地区的海上运输距离,将影响到世界海运格局。我国在北极的极地考察工作已取得一定成就,我国已完成4次北极科学考察,2010年北极黄河站完成科考项目15项,主要围绕环境、气候、冰川、生态系统、高空大气物理等学科开展研究。(24)美国加入《公约》后可能提出的新主张也将影响到我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
与此同时,加入《公约》之后,美国将可以推荐和选择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可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中发挥其影响力,利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公约机构,谋取美国自身的利益。同时,对我国与日本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对我国反对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的划界案进入我南海断续线也会造成潜在的不利因素。
2.挑战《公约》第82条分配制度
从对大陆架自然资源的开发来看,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的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无缴纳费用或实物的要求。但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即外大陆架)的开发,原则上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的费用和实物。(2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2)在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五年生产以后,对该矿址的全部生产应每年缴付费用和实物。第六年缴付费用或实物的比率应为矿址产值或产量的1%。此后该比率每年增加1%,至第12年为止,其后比率应保持为7%。产品不包括供开发用途的资源。
(3)某一发展中国家如果是其大陆架上所生产的矿物资源的纯输入者,对该种矿物资源免缴这种费用或实物。
(4)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由此可见,虽然沿海国有权就其外大陆架行使开采权,但是这种权利行使的前提是获得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批准。同时,沿海国还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缴纳开采的费用或者实物。这些费用和实物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公平的原则分配给公约缔约国,在分配的过程中,偏重保护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以及地理不利国家的利益。但是这种缴纳费用或实物的强制性规定也有例外: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其外大陆架上产生的资源的纯输入者,那么就可以免去缴纳义务。
美国可能对这部分“资源使用费”提出质疑,会试图挑战其分配制度。2012年5月23日,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在联邦参议院谈到此问题时说,“我们可以阻止资金用于任何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用途”(26)。如果美国加入《公约》,对这笔费用或实物分配给美国认定的支持恐怖主义或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势必会进行阻止,因此美国很有可能会对《公约》该条款提出新的解释或试图进行修改。由于现有的分配制度是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一旦美国要挑战现有的分配制度,可能会给我国的外交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但第82条是个一揽子条款,承诺这部分的费用意味着美国可以获得大面积的外大陆架。而遵守《公约》该条款并支付这部分费用也证明得到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工业部门的支持。(27)
对海洋环境和渔业的治理会有新的举措
美国认为,海洋对美国国家利益至关重要,其原因远不只是传统上的国家安全。海洋塑造着地球的天气和气候。海洋将热带地区的热量分到较凉爽的地区(例如西欧),这种热量分配极大地影响这些地区的宜居性。海洋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巨大存储池,能减缓全球变暖的速度。然而,它们正处于一个极端的环境窘境中。因为海洋由于吸收了二氧化碳正快速变成酸性,这使得海洋环境成为一个不那么舒适的让人类依赖的生态系统。人类一些活动造成海洋中一些营养物成分(氮、磷、铁元素等等)的增加,这些化学元素通过河流和空气流动进入海洋;还因为人类发展和对海底的破坏行为造成了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物理变化;更将一些外来的海洋物种带入新栖息地。这些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影响,而海洋生态系统对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至关重要。(28)
此外,目前海洋的捕捞程度已经使海洋中的鱼类到达了一个很危险的临界点,危及鱼类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美国认为,全球鱼类资源的衰竭将不仅仅对美国经济的一部分产生重大影响,还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一些国家(例如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国内的政局紧张会加剧,从而损坏美国利益。(29)
美国历来十分重视环境保护,2012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在墨西哥湾发生的溢油事故及其造成的环境危害更让美国人清楚地意识到,海洋环境是多么脆弱。2010年7月19日,美国总统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加强美国海洋工作的最终建议”,在其各组成部分,“生态保护”始终是政策核心之一。总统奥巴马在上述最终建议的基础上签署了关于“海洋、我们的海岸与大湖区的管理”的行政命令,提出其海洋政策目标是要“维护海洋、海岸和大湖区健康和提高其对环境变化造成的影响的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30)
《公约》第十二部分共45条专门规定“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要求各国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开采自然资源造成的污染、船舶污染、海洋倾废造成的污染、来自陆路的污染等;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公约》还要求各国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要进行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要建立检测和环境评价机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意识到,环境保护是整个人类之事,非一两个国家所能为。所以,美国如希望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居于领导地位,必须加入《公约》,成为《公约》规定的管理体制中的主导者。(31)而美国一旦加入《公约》,在海洋环境治理和渔业资源管理方面的举措恐会更加严厉,且在进行经济措施的同时,会伴随一定的政治意图。
就《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发表声明
《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多层次的。首先,依据《公约》第280条,解决争端优先适用争端各方自由选择且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法,包括《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等。其次,依据《公约》第281条,争端当事方无法在其商定的时间内,用商定的方法解决争端时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对于提交强制程序,依据《公约》第287条,缔约国可以就国际法院、国家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四个机构进行自由选择,而不必非交某一法院或法庭解决不可。只有在缔约国选择了同一法院或法庭的情况下,该法院或法庭才能对之进行管辖。再次,依据《公约》第298条,并非所有的海洋法争端都能进入强制性的法律程序,涉及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利的有关争端,涉及海洋划界(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的争端,沿海国可发表声明排除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管辖。中国政府在2006年8月25日已依据上述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对上述争端,中国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2007年,美国海军上将詹姆斯·A.温尼菲尔德在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作证时明确表示,军事活动应有免受《公约》约束的权利。2012年5月23日,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在联邦参议院关于《公约》的听证会上表示,“关于美国军事行动的争议被明确地排除在援引该公约解决的争议范围之外。”(32)因此,在军事活动领域,加入《公约》后,美国应该会依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c)项所述军事活动争端,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也就是说,在加入《公约》后,美国依然会在我国领海范围外的周边海域保持军事存在。由于我国在2006年亦对《公约》此项条款作出排除性声明,中美双方未来可能产生的此类军事活动争端将继续以外交方式而非法律方法解决。
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美国已在一份草案中表明将选择仲裁方式作为争端解决方法,(33)也因此不会被强制进入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当中。而且,《公约》第287条第5项规定,“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据此,美国加入《公约》后,未经其同意,不会被强制进入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借《公约》介入我东海、南海争端
在东海的中部和南部,中国与日本之间在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上存在争端。日本主张从基线量起200海里范围内的专属经济区,且单方面使用中间线作为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关于大陆架,日本的主张与《公约》第76条的表述有明显差异。对于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日本方面直接并且单一地使用了“距离”标准,“自然延伸”标准被抛弃。只有对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日方才依据《公约》第76条中所规定的标准。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日本也采取中间线立场。据此,日方主张,冲绳海槽不构成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34)而我国主张,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除了上述关于划界原则的分歧之外,中日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还受到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以及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的影响。
在南海海域,存在主权争议的岛礁主要是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这些岛礁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持续行使主权管辖。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中国拥有其主权。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南海各国纷纷对相关岛礁主张主权,使得南海问题日益复杂化、国际化、多边化。在不到20年的时间内,我国所属的岛礁和管辖的海域便出现了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开发被阻挠的严峻形势。
奥巴马入主白宫后,大力推进战略重心转移。其体现,一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持续开展军事测量活动。二是加强与亚太传统盟友的军事同盟关系,积极拉拢东盟国家,强化在西太平洋的军事部署,频繁在中国周边海域进行军事演习。三是公然介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四是对台进行军售。可以预见,随着美国对亚太地区战略投入的增加,美国因素对我国海洋安全的影响将继续上升。
某些周边国家也一直希望美国介入我国的岛屿主权归属及海域划界争端。如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由于日本政府所谓“购岛”闹剧而引发中日对峙后,日本竭力谋求美国支持。一方面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宣称在领土主权问题上不持立场,另一方面国务卿希拉里却表示《日美安保条约》范围适用于钓鱼岛。在南海,美方也传递出“同东盟一道”针对中国的信号。但美国并非东海或南海国家,以所谓“航行自由”为借口插足岛屿及海域争端不具有说服力,且以一个非缔约国的身份介入缔约国之间的争端也得不到认可。正如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在联邦参议院关于《公约》听证会上所言,“一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我们在援引公约的规则时将会有更大的信誉,在执行上会有更大的力度”。(35)所以,如果美国加入《公约》,恐怕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以缔约国身份援引《公约》介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岛屿主权及海域争端,必将会对我国主张由争端当事方之间解决争端造成挑战。与此同时,美国的军事及情报部门会依据《公约》有新的举措。美国海军和情报部门的首脑已在参议院情报委员会证实,《公约》不会阻碍情报收集工作。(36)相反,一旦成为缔约国,《公约》能够为美国收集情报提供法律依据。
结 语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的话语极具代表性:美国将从《公约》中受益最大,超过其他任何一个国家。作为全世界头号海事大国,美国将受益于《公约》中有关航行自由的有利条文。作为海岸线长度在全世界居第二位的国家,美国将受益于《公约》中有关近海自然资源的条文。作为一个海底面积极其广阔的国家,美国将受益于扩展我们的大陆架以及其中的油气权利的能力。作为一个全球贸易大国,美国将受益于《公约》赋予所有商用船只的通航能力。此外,作为这项《公约》内唯一一个在深海海床采矿决策小组中被赋予永久席位的国家,美国将处于一个增进我国利益的独特地位。(37)
我国大陆沿岸有1.8万公里,沿海分布着7300多个海岛,岛屿岸线长达1.4万公里。我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面临着多个岛屿归属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在岛屿归属争端上我国不会让步;另一方面作为《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也会在《公约》框架内维护合法权益。如何如美国那样,通过《公约》捍卫我国海洋权益,使国家利益最大化是需要深入研究的。
注释:
①http://www.itlos.org/index.php? id=137&L=0,2012-10-10
②1994年《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其实质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修改,依据《协定》第2条,它与《公约》第十一部分作为同一文书解释和适用,并以《协定》规定为准。
③从国际条约法的角度看,签署条约和批准条约的效力不同,加入条约和批准条约,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④Navy League of the United States.MARITIME POLICY2009-10:1
⑤(36)Borgerson S.G.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the Law of the Sea.Council Special Report,May 2009(46):19
⑥Borgerson S.G.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the Law of the Sea.Council Special Report,May 2009(46):35
⑦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⑧邵津先生即是此观点,参见其论文:关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
⑨[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6
⑩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7:351
(11)Borgerson S.G.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the Law of the Sea.Council Special Report,May 2009(46):15
(12)[斐济]萨切雅·南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海洋出版社,2009:3
(13)张晓丽.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题.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2):25-27
(14)(15)(16)(19)(26)(32)(35)(37)克林顿国务卿在联邦参议院《海洋法公约》听证会上作证.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st/chinese/texttrans/2012/05/201205246293.html?CP.rss=true#ixzzlwaVWuPC
(17)付玉.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太平洋学报,2010(8)
(18)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submis
sions.htm,2012-10-13访问
(20)(21)(22)(27)(28)(29)(31)(33)Borgerson S.G.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the Law of the Sea.Council Special Report,May 2009(46)
(23)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2).海洋出版社,2012:361
(24)同上书:365-366
(25)这是宽大陆架国家和内陆国、地理不利国矛盾斗争妥协的结果。
(30)王芳,李军.美国海洋新政策评析.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动态,2010(6)
(34)金永明.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政治与法律,2006(1):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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