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内生机制和演化路径:一个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内生论文,民间论文,机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很大程度上,民间金融是伴随着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而产生和发展的。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险暴露后,如何规范民间金融发展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进行民间金融研究,首先要清楚界定民间金融(姜旭朝和丁昌峰,2004),以区别于官办金融和民营金融(见表1)。与产生于金融抑制下的非正式金融不同,民间金融更多是金融管制的产物。具体而言,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国家所有的、由民间经营的、未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且不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内生金融形式。换言之,民间金融就是一种虽然已经在民间存在,但是还没有拿到相关金融营运牌照的金融形式,包括金融组织机构及其形成的金融市场。
比较而言,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存在两个明显的差异:第一,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金融”,由经济体自下而上催生;官办金融更多是一种“外生金融”,由政府或者金融当局自上而下设立。第二,民间金融是一种“横向信用”,是依靠“互助合作”的原则在某一经济水平下和特定经济群体中建立的,突出了“民间性”;“官办金融”则是一种“纵向信用”,主要是依据金融资源的等级权力原则建立起来的,所占金融资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高低。
当前,国内对民间金融的研究主要是从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出发的。郭斌和刘曼路(2002)以温州为例,研究了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互动关系,提出要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冯兴元(2004)在对温州市苍南县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调研后,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金融在一个宽松的秩序框架下运作;虞群娥和李爱喜(2007)以杭州为案例,研究了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生性。上述研究主要是实证分析,理论研究相对不足。张杰(2000)主要从体制内金融支持的角度,研究了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和融资次序,强调保护民营经济的内源融资基础;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分别从要素禀赋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了中小企业发展及其融资困境的问题,提出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没有针对民间金融进行具体研究;王曙光和邓一婷(2007)主要从经济史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和演进路径,但欠缺严谨的一般均衡意义上的理论分析。由此可见,目前研究的切入点各不相同,缺乏将要素禀赋、信息不对称、体制内金融支持等关键因素相统一的研究框架,缺乏一般均衡的理论基础,也就难以弄清楚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无法提出全面有效的对策措施。
为此,本文将以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为切入点,提出一个解释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统一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动态的一般均衡模型,详细分析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和演化路径。后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提出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理论;第三部分,构建理论模型,并以此分析民间金融的内生运作机制和演化路径;第四部分,给出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理论
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在于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与现行金融体系的融资供给之间存在缺口。中小(民营)企业存在大量的融资需求,背后的关键原因在于中国的中小(民营)企业主要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这恰恰符合中国当前劳动力相对充裕的要素禀赋结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产品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加上中国这些年来实施的“外向型经济战略”,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然而,中国银行业结构却高度垄断,主要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伴随着“拨改贷”政策,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形成了中国的纵向信用体系,金融资源的配置不太重视投资回报,而在于是否符合国家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这在快速累积重工业建设资本的同时,也迫使中小(民营)企业只能从事劳动密集行业。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国家战略从“赶超”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是渐进改革的任务和制度惯性,使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纵向信用体系得以维持。同时,受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的影响,国有大银行既不愿意也不敢向中小(民营)企业放贷;而与此同时,中小(民营)企业却因迅速发展而产生了大量融资需求。正是由于中小(民营)企业遭遇了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发展困局,直接催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具体的逻辑链条如图1所示。
图1:民间金融发展的内生机制
由此可见,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内生于中国经济和银行结构(李志,2002),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与国有主导的金融体系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解除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既不在于改变国有银行的信贷行为与资金投向,也不在于由政府出面发育多少外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更不在于为其提供进入股票市场的方便,而在于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只有内生性金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不至于损害中小(民营)企业的内源融资基础(张杰,2000)。
(一)中国的资源禀赋决定了中小(民营)企业是发展经济的最佳选择
不同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础不同,中小企业的作用也相应存在差异。反映国家间基本差异的各种因素中,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有着决定意义。所谓要素禀赋结构,是指国家在不同时期所拥有的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要素结构。按照资源最优配置的理论,要素禀赋结构不同的国家应该选择不同的生产组织方式,从而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
中国的资源禀赋特征决定了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民营)企业,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发展经济的最佳选择。其原因在于,按照要素禀赋结构的特点来组织生产、选择技术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创造更多的经济剩余,从而加快一国资本积累的速度;而资本积累又是决定提高要素禀赋结构最为关键的因素。研究表明,只有在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得以提高后,该国的人均收入水平才能真正得到提高(林毅夫等,1999)。因此,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本相对稀缺、劳动相对充裕的经济体来说,应该大力发展主要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中小企业。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发展也证明,符合中国资源比较优势的中小(民营)企业具有较强的赢利能力,能够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
(二)信息不对称是民间金融存在的基本原因
虽然说中小(民营)企业符合中国要素禀赋特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其发展长期以来受到融资难的制约。实际上,中小企业融资难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背后的共同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融资方式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融资是融资者和投资者直接交易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为了保证投资的效率,投资者需要了解和判断融资者的资信状况。对单个投资者而言,这种了解和判断过程的成本高昂,于是需要融资者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会计、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方式来提高经营状况的透明度。这就意味着,直接融资的融资者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因为大企业需要的外部融资规模比小企业大,单位外部资金所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相对较小。因此,直接融资的高成本将中国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排除在直接融资市场之外,间接融资成为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选择。
然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间接融资市场上同样存在。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信息更加不透明,而且大多数缺乏抵押品,也难以获得其他经济主体提供的担保;同时,单位贷款处理成本因贷款规模小也较高。因此,银行会在经营中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区别对待。一个典型的结果就是,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样,如果在一个金融业(尤其银行业)比较集中的经济环境中,小企业的融资就会特别困难,中国的情况正是如此(林毅夫、李永军,2001)。
由此可见,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且常常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加上缺乏财务报表等“硬信息”,正式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民间金融组织则在收集关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优势是民间金融得以广泛存在的基本原因,金融抑制只是一个强化因素。
(三)体制内金融支持与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与国外中小企业相比,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别于国有企业,我国中小企业大都为民营企业。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维持国有企业的稳定与产出增长事关渐进改革的前程,国家也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不少财政支持,包括资金注入。伴随着1985年“拨改贷”的实施,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形成了刚性信贷依赖的资本困境,其实质是,国有银行替代国家财政以信贷的方式向国有企业注资,以便保持宏观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与资本结构决定了国有银行的改革角色与金融责任,同时也决定了改革过程中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国有银行信贷数量的多少不取决于国有银行对项目本身的选择以及对信贷回报的考虑,而是取决于国有企业以及渐进改革对金融资源的需求,或者说取决于国家的金融偏好(张杰,2000)。
这样,在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是被事先给定的,而负债只有居民储蓄存款可以利用,这必然会导致国有银行之间的储蓄竞争。在国家充当最后贷款人的前提下,居民储蓄就蜕变为一个国有银行的低成本甚至免费资本。国家为了保证国有银行的稳定,在存款市场上确立和维持了一个垄断的或者集权性的金融体制(国有银行体制),而排斥非国有的或者竞争性的金融因素进入存款市场。由此可见,国有银行具有天然维持国有企业信贷融资需求的资本结构,直接导致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虽然四大国有银行经股份制改革后相继上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国有企业的信贷任务,更加注重盈利和风险管理,但是四大国有银行的制度属性使其对国有企业依然保持着明显的贷款偏好(罗珺,2003)。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直接源自“中小”和“民营”两个特征。一方面,在银行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中小”特征使银行无法避免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将中小(民营)企业挤出了正规金融的信贷市场。另一方面,对于由计划经济演变而来的国有银行而言,“民营”特征使中小(民营)企业一开始就不是处于纵向信用体系内的国有银行的贷款对象,这进一步加剧了其融资困境。
三、民间金融的内生模型与演化路径
(一)模型设定
通过引入中国经济的要素禀赋结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体制内金融支持不足等“国情”特征,下文将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民间金融内生模型。该内生模型将在检验前文理论假说的基础上,分析民间金融内生机制和演化路径。本文模型主要参考了Song等(2011)的中国转型经济模型,包括家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四类市场主体,共同组成了经济的一般均衡系统。
1.家庭
经济中的家庭可以存活两期,在第一期工作和储蓄,在第二期依靠储蓄生存,也就是一个世代交叠模型(Overlapping Generations Model)。代表性家庭的偏好服从如下时间可分(Time-Separable)的效用函数:
2.国有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
假设经济中有两类企业,他们都需要资本、劳动和管理者进行生产经营。一类是处于纵向信用体系中的大型(国有)企业,他们的资金由国有银行所主导的正式金融提供,我们称之为金融一体化(Financially Integrated)的F类企业;另一类是处于横向信用体系中的中小(民营)企业,他们的所有权属于第一期的企业家,可以称之为E类企业。中小民营企业主要通过利润留存进行内源融资,并雇佣他们的子女作为管理者,Caselli和Nicola(2006)采用了这一设定。关键假设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金融和契约的不完美问题,以及受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赶超”战略下形成的“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刚性关系影响,大型(国有)企业可以方便地从国有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中获得信贷融资,但是中小(民营)企业却难以获得信贷融资。相对而言,中小(民营)企业因其更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更高的市场化程度而具有更高的生产经营效率,但由于存在限制正规金融市场信贷资金流向具有更高效率的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抑制,才使得低竞争力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市场均衡时得以存活。
为了刻画这种异质生产效率下存在市场均衡的微观基础,我们采用Acemoglu等(2007)的设定方式。假设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可以选择两种生产模式:一种是雇佣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代理模式,另一种是直接进行经营决策控制的直管模式。问题是,这两种模式之间需要进行权衡。一方面,委托—代理模式可以雇佣到更加专业的经理人和管理团队,这会带来更高的全要素生产率(TFP),使得委托企业可以获得比直管企业更高的超额效率χ,满足χ>;另一方面,委托企业也存在代理问题,即实际管理者会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可以通过支付经理人一定的补偿金()来加以阻止,这个补偿金应至少不低于经理人的机会收益。关键是,由于企业家可以更好地监管他们的经理人,所以中小(民营)企业经理人的机会收益只是实际产出额的ψ(小于1)部分。与此相反,大型(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较为薄弱,无法有效监管其经理人,在其委托机制下,国有资产会流失。因此,大型(国有)企业通常采用了直接管控的经营方式,而中小(民营)企业则会采用激励相容(Incentive-Compatibility)的委托—代理模式。
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分别采用如下生产技术:
3.正式金融机构(国有银行)
为了考察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我们假设中国的金融市场是国有银行所主导的正式金融体制。正式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家庭的储蓄,向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如前所述,大型(国有)企业可以方便地从正式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而中小(民营)企业因信息不对称、体制内金融支持不足等问题存在融资困境。具体而言,中小(民营)企业的盈利能力难以评估,他们只能以抵质押方式向银行融资。简单起见,我们假设中小(民营)企业承诺向银行支付第二期η比例的净利润进行信用融资。然而,由于资金的稀缺性,中小(民营)企业贷款还需在贷款利率(R')之外,支付一定的额外利率成本(ξ),代表各种隐性融资成本。这一设定主要用于刻画中国的金融抑制程度。
(二)内生机制分析
这也部分解释了民间金融“高利贷”特征。正是由于中小(民营)企业可以容忍更高的贷款利率,因此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当放宽对贷款利率的限制,与直接的信贷融资扶持相比,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这也是民间金融得以发展的原因。
从(6)可以看出,中小(民营)企业获取的银行融资与其内源融资成正比例。这表明,中小(民营)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储蓄累积资本的能力越强,他们就越需要外部融资。这意味着民间金融得以发展的关键在于保护中小(民营)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这需要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只有内生性金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才不至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因此,解除中小(民营)企业金融困境的根本出路既不在于改变国有银行的信贷行为与资金投向,也不在于由政府出面外生性地培育多少中小金融机构,更不在于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更多进入股票市场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了发展民间金融对于中国经济的特殊意义,以及努力保护民间金融内生基础的重要性。
图2: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
图2更加直观地揭示了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横轴表示一定时期内的
从图2可以看出,在当前国有银行主导的正规金融体系下,受信息不对称和体制内金融支持的影响,大型(国有)企业可以以相对低的利率方便地获得贷款额度,但是中小(民营)企业即使支付较高利率也无法获得足额贷款。因此,在只有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市场上,中小(民营)企业获得的实际融资供给无法满足其潜在融资需求,这就产生了融资缺口,成为催生民间金融的内生动力。融资缺口与高额利差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缺口相对应,正规金融机构实际上存在着相对贷款富余。究其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的银行业高度集中且基本上是国家所有的纵向信用体系,对国有企业的体制内信贷支持使其不愿意贷款给中小(民营)企业;另一方面,中国缺乏成熟的市场体系和信用评级机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意味着较高的信用风险,这导致正规金融机构不敢轻易贷款给缺乏抵/质押物的中小(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难贷款,国有银行贷款难”的困局由此产生,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由银行结构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信贷市场失灵。
(三)演化路径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民间金融是伴随着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缺口而产生和发展的,二者存在很强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实际上是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四类市场主体博弈的均衡结果,这一点与虞群娥等(2007)的杭州案例分析结论一致。但是,虞群娥等(2007)的研究没有进一步给出民间金融的演化路径,也没有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加以分析,这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互助性组织是民间金融发展的初始形态,直接蕴生于中小(民营)企业的短期融资困境,主要采用轮转模式且只贷不存,造成其贷款规模小但贷款利率高的民间借贷特征,俗称“高利贷”,如图3中点A所示。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在于其具有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但是随着中小(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互助性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急剧增加,客户层次也从个体工商户向中大型企业转移。同时,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也会不断上升。如果利率市场化改革得以推进,资金定价权将向中小(民营)企业倾斜,而股份制改革后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动机日趋增强,正式金融机构对互助性金融机构的压力越来越大,最终迫使民间金融逐渐从“互助性金融组织”走向“过渡性金融组织”,最后成为“盈利性金融机构”,如图3中点B所示。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民间金融的演化过程中,中小(民营)企业所能获得的贷款规模增加,而贷款利率却在下降,这将从根本上解除中小(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所带来的正式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的重视,他们分别从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两个方面,共同推动民间金融向正式金融演进。
图3:民间金融的演化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金融的信贷供给曲线与盈利性民间金融的信贷供给曲线相交于点B。这意味着,对于中小(民营)企业而言,其信贷融资渠道得以拓展,贷款利率下降。这一点已经在温州苍南县的实际金融运作中得到证实(冯兴元,2004)。因此,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来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服务的竞争,从而通过竞争来抑制正式金融的贷款利率,又通过正式金融贷款利率来抑制民间金融的信贷利率,从而实现二者的均衡发展和金融稳定。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的演化路径是从互助性质的金融组织向盈利性质的金融组织转变,最终成为正式金融的一部分。因此,融入正式金融体系是民间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民间金融机构不断发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民间金融机构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不断削弱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民间金融组织属于过渡性的制度安排,随着经济发展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其必然会不断融入正式金融体系。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本文提出和检验了一个民间金融的内生理论,并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和演化路径。研究发现,民间金融内生于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大型(国有)银行的融资供给之间的融资缺口,前者源于中国资源禀赋结构下中小(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后者源于信息不对称和体制内金融支持不足的信贷约束;民间金融的演化趋势是从互助性金融组织发展为盈利性金融组织,最终融入正式金融体系和监管框架。此外,最重要的是,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内生的,政府规范发展民间金融要注重保护中小(民营)企业的内源融资基础,重在营造内生性金融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中小(民营)企业的担保体系和征信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仅可以为民间金融提供信用升级,也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需要注重的是,除非贷款担保机构有动力和能力对使用担保的企业进行甄别和监督,否则担保方案就不会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可能仅仅是将风险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嫁到国家身上,其结果可能造成损失和担保方案的失败。对此,可以建立“共同监督”机制。具体而言,担保机构由政府、银行和地区中小(民营)企业合作组成,主要向本地区的该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由于担保机构是地区性机构,并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能够发挥担保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同时,由于地方中小企业参与提供担保资金,这些企业有激励去共同监督贷款企业。
关于征信系统,单纯凭借各地的信用网是不够的,因为后者往往只是强调发生严重违约后的事后警戒,一般不会向社会或者信贷机构提供有关较小违约事件的信息,而正是后一类信息对于信贷机构甄别企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中国经济尚存在些许扭曲,各种社会公证机制和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这些也都不利于在短期内建立一个完善的、全国性的信息生产和传递系统。对此,可以以一个省或地区为单位,建立区域性企业征信系统。
第二,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主要解决体制内金融支持的问题。理论研究表明,具有更高经营效率的中小(民营)企业可以承受更高的贷款利率,如果允许民间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完全实行贷款利率市场化是可行的。从温州实践来看,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资金成本实际上已经远高出央行规定的利率,这意味着放宽贷款利率实际上有利于改善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供给。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相比,规范化后的民间金融机构在中小(民营)企业信贷上采用较高的贷款利率作为风险补偿,是市场化的合理选择。金融监管当局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多层次发展,利用资金供给方的市场竞争机制来形成信贷利率上限。
第三,建立一个正式允许民间金融运作的规则框架,这是由民间金融的内生机制所决定的。理论研究表明,民间金融是中国渐进改革所内生出来的,与信息不对称、体制内金融支持不足等造成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密切相关。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可以保护民营经济的内源融资基础。对此,我国应该放松对民间金融内生性金融制度创新行为的限制,建立民间金融运作的制度性框架。这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对任何金融活动原则上均应考虑征税,通过税收和金融活动备案来了解民间金融的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借此向民众提供民间金融的风险信息;其二,把民间金融的运作程序写入民法。比如,台湾地区就把合会的运作程序进行了修正,写入了民法,其目的不是禁止民间借贷,而是维护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行,减少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机构产权明晰和独立于政府运作,有助于提高对企业有效贷款需求的满足程度。只有“民有民营”的民间金融机构才有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为其资本投入和回报负责,才真正关心风险定价,并通过风险定价扩大信贷供给,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理论认为,利率市场化后,由于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风险较大的企业可能愿意以高利率获得贷款,因此银行有理由进行信贷配给。实际上,要解决这一问题,恰恰需要正式金融和民间金融贴近需求去提供信贷服务。
事实上,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机构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因为这种专门机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还取决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市场是否存在充分的竞争。如果缺乏竞争,这种专门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成为人浮于事的官僚机构,不仅不能对中小(民营)企业有太大帮助,还可能会新增不良贷款。实现充分竞争的最佳途径就是向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开放市场,规范民间金融组织发展,而不是限制和禁止。
第四,适当放松银行业的准入标准,允许民间金融机构转化为正式金融机构,这是由中国当前的要素禀赋结构决定的。我国劳动力相对充裕、资本相对稀缺的要素禀赋结构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从事劳动密集型生产的中小企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需要政府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因此,只有建立起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温州存在大量的“地下钱庄”,很大程度上就与缺乏正式金融市场准入有关。如果能够存在正式金融市场准入,部分“地下钱庄”将会成为正式金融的一部分,进而便可通过银行监管来消解和替代不合理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的演化路径也说明,正式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的竞争有利于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与之相对应,大型(国有)银行设立专门服务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部门的方式是缺乏效率的。也就是说,仅靠国有银行主导的正式金融无法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原因在于,国有大型银行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方案费用较高。如果国家强求国有大型银行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那无异于为这些银行施加了另一种政策性负担,从而可能造成新的激励问题。
标签:金融论文; 国有银行论文; 民间金融论文; 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信贷规模论文; 中国信贷论文; 信息不对称理论论文; 资源禀赋论文; 民间贷款论文; 信用贷款论文; 信贷配给论文; 经济研究论文; 企业信用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金融结构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信用政策论文; 融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