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组织与权利切实保护”的实现形式探讨_农民论文

农民工“组织与权利切实保护”的实现形式探讨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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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已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作为全国2 亿多职工利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03年9 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正式提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肯定了农民工已是工人阶级队伍的一部分;在2004年初又确定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为什么要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如何组织,采取什么组织形式?如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工会的角度,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此一一进行分析。

一、农民工的状况及组织起来的必要性

农民工,指户口在农村,过去务农,现在进城打工的人员。农民工的概念不是一个科学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农民工这一称谓中的“农民”二字,指的是他们过去从事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劳动的这一身份,而“工”字,则是现在从事的与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拿工资的劳动这一职业身份。把以前从事的职业来作为现在打工者身份的定语是不恰当的,正如我们不称学生就业为“学生工”、下岗工人再就业叫“下岗工”、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叫“军人工”一样。农民工的称呼,无形中带有身份歧视的影子。

农民工的称谓,还容易引起他们身份的混淆。他们自身频繁流动、不稳定的状况,尤其是其中一部分民工,他们农忙时回村下田干活,农闲时又进城到工厂里打工,这种两边跑造成对他们身份认定的不确定,农村人称他们为“进城打工的工人”,城市人称他们为“农村来打工的农民”,他们便成了身份上无所归属的边缘人。他们到底是工人还是农民?随着这10多年来农民工的发展变化,农民工的身份越来越清晰起来。

从理论上看,农民工无疑是工人,是整个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具有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所谓工人阶级,是指由与社会化的生产相联系,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所构成的社会集团。农民工打工,不同于在自家承包地里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农业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也不是自己使用而是用来满足社会需要,这就具备了工人阶级的第一特征;农民工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不再是自家地里的农产品,而是打工所得的工资收入,这就具备了工人阶级的第二个特征。

从法律上讲,只要这些人员是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工作,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他们就是劳动者,与城市里的工薪劳动者一样,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他们过去是什么身份,从事的是什么职业。

从农民工队伍的发展趋势看,由于我国农村人均可耕地不足1亩, 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有关政策的松动,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进城打工的队伍。对单个的农民工来说,有可能他们出去打工是为了挣钱盖房子,然后再回到农村继续务农;而对整个农民工群体而言,他们不可能再走回头路。尤其是到了农民工第二代成长起来的时候,在城里安家落户不再返回农村将成为一个普遍趋势。

尽管农民工这一称谓不科学,但已成为社会上的“流行语”。为了分析上的简洁和论证中的方便,故本文也仍沿用这一称谓。

综上所述,农民工不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并且是工人阶级中人数最多且越来越多的一部分。与工人阶级的其他部分相比,他们是最弱势的群体。因此,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护他们的权利,无论是从政治上看,还是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上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措施。

从理论上讲,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和城市里的其他职工一样,都是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争的事实是,农民工是工人阶级中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劳动权益屡受侵犯,表现为拖欠民工工资、超时劳动不付加班费、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基本的保证,频发的矿难事故中伤亡的几乎全是农民工,而且他们绝大部分没有享受社会保障。既然农民工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我国宪法规定了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党的政治理念,如何把宪法中规定的“领导”地位体现出来,把党的理念落实到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能仅仅只是一个响亮的政治口号,还应有相应的政策和具体的措施来配套。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护好其权利就成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举措。

同时,把农民工组织起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在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上,劳动者一方相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处于弱势地位。而农民工则是弱势中的弱势。与国有企业的职工相比,他们文化水平低,权利意识弱,没有自己的组织,他们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当他们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就会从心底里产生一个强烈的愿望,要求组织起来,有这么一个组织来替自己说话,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我们不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劳动关系就不会稳定和谐,企业生产和国民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我们不去组织他们,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维权,现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诸如“打工者协会”、“同乡会”、“劳权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同时,我们不去组建工会,国外势力就会乘虚而入,建立第二工会。所以我们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

二、农民工组织起来的实现形式

由于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农民工中组建工会,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还面临着一些难题:

首先是组织起来如何开展活动问题。农民工“候鸟”式的生活,流动频繁,工作形式灵活,不像机关工作朝九晚五式,也不像国有企业8小时工作制, 尤其在建筑行业,上午打着铺盖来,下午卷起铺盖走是家常便饭,整个农民工队伍处于松散和混乱状态,如果仅仅是进行入会登记那还不难,难的是入会以后如何开展活动,如何统一管理。

其次是农民工对工会的认识问题。对工会是个怎样的组织,工会是干什么的他们基本不知道。一旦发生劳动方面的问题,如被拖欠工资,他们一般直接去找工头,甚至采取上塔吊、跳楼威胁的方式去解决,而不是去找工会。

再次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建工会的一些非公企业,认为建了工会就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造成企业成本加大, 同时也不愿意自己出钱建一个监督自己的人,因而对组建工会表现出消极的态度甚至阻挠工人建会;而已经有工会的国有企业或改制企业,由于被吸收农民工入会引发的后续问题而困挠,如经费拨缴问题,同工同酬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福利待遇问题等,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解决办法,也不会积极吸收本单位充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农民工入会,避免自找麻烦。

面对这些难题,各地各级工会对农民工建会和入会形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4年10月全总颁发了《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加快了农民工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步伐。至2005年12月,农民工入会基本有了以下几种模式:

1.源头建会模式

即在农民工外出打工之前,先组建工会再外出打工,或者已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加入工会。如河南信阳市总工会以市、县、乡(镇)、村为四级组织网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会联合会,把即将外出打工的农民发展成会员,并由家乡工会在信阳农民工务工集中地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山西平遥县总工会,通过发放维权卡的方式把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组织在家乡的乡镇农民工工会联合会里。在卡片上,他们忠告外出务工的农民朋友可以在乡镇农民工工会联合会申请加入工会,维权卡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目录,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内容、维权的途径以及有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电话、工会系统的救助热线等内容。[1] 又如重庆南川市,该市各乡镇(街道)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寄发了《给外出务工农民的一封信》。信中把农民工工会的性质、作用、维权方式以及外出务工农民后顾之忧的解决办法一一道明,外出务工农民寄回申请就可以加入工会。农民工工会在各村建立了分会,他们在帮助农民工维权的同时,还积极帮助外出务工农民解决土地代耕、子女入学、关照老人住宅安全等问题。[2] 此外,还有辽宁、山东聊城、青海等地也采取了农民工在输出地入会的办法来组织民工。

2.项目入会制

主要适用于建筑行业。建筑业是进城务工人员最集中的行业,占进城务工人员的30%以上。其中施工一线工人中,农民工又占90%以上。2004年初,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进城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发挥产业工会优势,与建设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建筑劳务队伍“谁使用谁主管、谁帮助协调建会”的原则,多种形式组建基层工会组织。其他地方的建设部门也对组建工会作了一些规定,主要规定了在劳务资质审批程序中,组建工会后才予以批准,没有工会的不予审批。同时还规定,工会组织要建在项目上,重点是从工程项目入手,抓好进入施工企业的零散队伍的建会。上海建工集团系统、武钢建工集团、北京二建公司都有类似的建会经验。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全国约4000万进城务工的建筑业农民工中,已有35%加入各地工会组织。[3]

3.广覆盖式,建楼宇、街道、社区、乡镇、村工会

即建立完备的工会组织网络,吸纳零散就业的农民工入会。工会大门向农民工敞开,农民工只要有入会意愿,随时可以就近跨进工会的大门。对城市社区街道里零散就业的农民工,则他们务工所在地的大楼、街道、社区工会吸纳他们入会。如美容美发、餐饮小吃、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装修工等,从事这些工作的农民工,他们的工作场所分散,工作时间灵活,雇主不是正规的企业法人,其工作内容具有很强的生活服务性。

唐山市总工会还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的特点,将原有的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维权职能的履行进行创新和完善,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到2005年11月30日,全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54个,其发展的会员绝大部分都是农民工。2005年12月初,河北省总工会在唐山市召开了河北省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研讨暨现场观摩会议。

三、对农民工切实维权有效方式的探索

“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一个统一体。组织起来是手段,切实维权才是目的。相比之下,组织起来虽然难,更难的是维权,要做到“切实维权”就难上加难。如果不能做到切实维权,农民工就不再会参加工会,已经组织起来的农民工也会离工会而去。因此,各地工会在积极探索把农民工组织起来的同时,也在探索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形式。

1.社会化维权

即依靠社会力量来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权益,这是浙江义乌市总工会的创新成果。

浙江义乌市总工会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尝试被称之为“工会领导下的社会化维权”。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强化源头参与,在立法过程中表达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和主张;其次是与司法部门联手,成立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工作部,把工会法律援助融入法律援助体系,开辟了职工案件审理的“快速通道”;再次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农民工聘请常年律师,复杂、疑难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人员和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同时还与新闻媒体联合,成立工会跨地区联合维权工作站,开辟“情系进城务工人员”专栏和开设热线电话,与在义乌务工者输出地工会合作,切实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

浙江义乌市探索职工维权社会化新模式的做法得到了胡锦涛总书记的充分肯定,并作出了批示: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在现行的体制下,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不可能仅仅靠工会就能实现,需要各方面力量的配合。社会化维权模式,是工会维权的有效途径。

2.上一级工会直接维权

即由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护职权,这是江苏昆山市总工会对非公企业工会工作作出的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里,企业的工会干部首先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对企业具有依附性;同时又担任工会干部,要承担起监督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这样的双重身份使工会干部在企业维权,其结果要么是断送自己,要么就不作为,效果大打折扣。针对这样的情况,江苏昆山市总工会出台了《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护职责办法》,对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内容和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昆山市总工会还建立了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基金,工会主席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市总工会确认后,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昆山经验”为基层工会依法维权,履行其职责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有利于维护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除江苏昆山外,其他一些非公企业占相当比例的经济开发区也探索实行了这种模式。

3.城际工会合作维权

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打工、生活都带有地域性的色彩,因而输出地与输入地城际工会合作维权模式便应运而生。2004年1月12日,成都市总工会与石家庄、福州、温州三城市工会签订了《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形成了城际间工会合作的维权互动模式。他们的具体做法是,参加互动机制的城市工会按照所签订的协议,采取相互支持的方式进行协作,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的举行会议,对重大侵权案件共同研究,增强维权效果。信阳市总工会在接纳吸收农民工入会的同时,还设法与外地工会联系并征得对方同意,在上海、广东、新疆、苏州、杭州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建立了40多个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接受当地总工会领导,形成了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两地工会联手双向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机制。

4.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扶贫帮困是工会维权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2002年1月,天津市总工会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直接面对全市求助的困难职工,通过特困救助、免费职介、信访接待、法律援助四个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快捷帮扶和一站式服务。这种扶贫帮困的新机制,面向全体职工,也包括了在职工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队伍,集救急、帮扶、就业、维权为一体,提高了工会扶贫帮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提升了工会的社会影响力。2003年开始,全总在工会系统推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迄今全国县及县以上地方工会已建立帮扶中心1786个,帮扶困难职工307.6万人。

5.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即成立行业工会,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进行行业工资协商,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对本行业所有企业的劳动者都适用。在企业层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由于非公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地位悬殊,作为代表劳动者一方的企业工会成员本人对企业的依附性,造成协商往往只是走个形式,起不了什么作用。浙江省温岭市总工会从2003年8月开始,积极探索组建行业工会,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协调下, 依托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他们的做法是,组建行业工会,如羊毛衫业工会、泵业工会、鞋业工会,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进行行业性的工资协商,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对本行业的企业适用。由于行业工资的协商主要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劳动报酬标准,它比单个企业的工资协商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行业工资协商可以克服企业工资协商中协商人员对企业的依附性,因而协商的结果更公平,更有效地保护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有待深入探索的几个问题

以上建会维权模式都是各地工会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的创新和探索,对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这些做法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源头入会问题。在劳务输出地建会入会,这对早期农民工集体进城集中打工的情况来说是可行的,而民工潮发展到现在,同一输出地民工大规模的集中打工的情况越来越少,农民工打工的地点越来越分散,从事的工作门类也越来越多,农民工加入的家乡工会对农民工工作的输入地维权往往是鞭长莫及;

二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建会问题。虽然在建筑市场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即没有工会便进不了市场,但为了进入市场而建立的工会,从目的上看就是一个行政工会。如果由农民工自己组建工会,由于其流动性大,无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门类也五花八门,很难建立起一个比较稳定的、有较强凝聚力的维权组织,很难形成一个长效机制。

三是农民工为什么要入会问题。即使我们建立了非常完备的工会组织网络,能覆盖全国各地的每一个角落,农民工也不一定就能组织起来。从理论上讲,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不仅仅只代表会员;从法律上讲,“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5],它也不仅仅只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或职工一分子的农民工,即使他们不参加工会,工会也要维护其合法权益。何况农民工参加工会还要按期缴纳会费,增加其个人负担。从利益方面考虑,农民工没有加入工会的动力和热情,我们又靠什么去组织他们入会呢?

更重要的是,农民工维权仅仅靠工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农民工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城乡隔离的二元化经济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改革和废除这一制度还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加强对用工市场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都来依法办事,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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