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论认识_大学论文

对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论认识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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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但是,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中国特色”是什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与现代大学制度的“普适性”是什么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人们鲜有深入涉及和系统回答。如果不解决上述基本理论问题,在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过程中,就会导致思想理论上的混乱和改革实践中的偏差,也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措施,就不能取得预期的建设结果。因此,有必要就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有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现代大学制度

要理解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西方学者较少直接使用这一概念。我国高等教育领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概念,并对其内涵和特征进行了持续研究。

大学制度就是关于大学管理或治理所形成的管理或治理框架、规则体系和制度安排。应该说,无论中外,有了大学就产生了相应的大学制度。在大学发展的每一个时期,都存在大学制度,无论这种大学制度是大学演变自然形成的还是在政府和社会干预下形成的。

在西方,中世纪大学是现代大学的源头。中世纪大学滋生和确立了大学独立、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大学理念,开始了大学的制度化过程。大学通过比较完善的制度逐步建构成为一种定型化的、专门的、独立的学术与教育机构[1],形成了一种“行会型”大学制度。在德国的“第二次大学革命”中,柏林大学基于新人文主义教育理念,创造了一种研究与教学相结合的“学术社团型”大学制度。而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则创造了一种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的“社会服务型”大学制度。这种大学制度经过与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所说的“现代大学”、克拉克·科尔所称的“多元化巨型大学”、伯顿·克拉克定义的“创业型大学”等大学理念的冲突和融合之后,传统大学逐步演化为“现代大学”,大学制度也相应步入现代大学制度阶段。

我国近现代大学是世界现代化过程“冲击—反应”的产物。通过向西方国家派遣留学生、延请西方教习、开办洋务学堂、移植和借鉴西方大学理念和制度等来建立近现代大学和高等教育体系。我国的大学制度先后经历了学习和借鉴欧洲国家大学制度以及美国大学制度的过程。从1949年至1978年的30年间,在经历了“苏联模式”和解放区高等教育模式(大学制度)的激烈冲撞之后,形成了一种政治和教育高度融合的“革命化大学制度”。[2]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重新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大学制度,开始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大学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所指的是特定时期的大学制度。它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大学逐步进入社会的中心并产生众多利益相关者之后,面对复杂的大学内外部关系和矛盾而形成的关于大学的制度安排以及指向未来的趋势。从历史演进来看,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制度在中世纪人学萌芽后,在保持大学传统、应对环境变化、响应社会需要的过程中,经历近千年的磨合和调适,“进化”到现代所形成的大学制度。我们称之为“现代”大学制度,以区别于在此之前的大学制度。

一般说来,现代大学制度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宏观方面或者高等教育体制方面,主要涉及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与大学的关系;二是微观方面或者说大学自身层面,主要涉及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其核心是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特征,教育部前部长周济同志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报告中的论述具有代表性,即“重视大学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机统一,强调大学办学自主与社会职责的相辅相成,追求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和谐,鼓励大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密切结合”。[3]

目前,要理解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有几个关键性认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现代大学制度并非目前的、西方国家的大学制度。在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认识上,有一种从时间和区域意义上来理解的观点。从时间意义上看,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关于“现代大学”的制度,当今世界的大学都可以称之为“现代大学”,因而现代大学制度就是当前已有的大学制度。从区域意义上,理解,认为西方国家高等教育和大学系统比较发达,现代大学制度就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制度。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大学制度是关于大学的一种制度安排,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大学制度安排,因而有不同的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意指“大学制度”的“现代版”,其核心概念是“大学制度”而非“现代大学”。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并非“现代大学”制度,不是关于“现代大学”的制度,不是当前的“大学制度”。西方发达国家的确探索出了一套比较先进的大学制度,但大学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同国家教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现代大学制度是就世界范围内的大学制度而言的,人类社会的各种文明、各个国家都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做出过自己的贡献。这就是说,现代大学制度是建立在当代世界文明成果基础之上的,而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的大学制度。

第二,现代大学制度具有指向未来的理想特性。现代大学制度中的“现代”(modern)一词,既具有时间意义,又具有价值意义。就单纯的时间概念讲,中西方对“现代”一词的理解是不同的。中国把鸦片战争以来的历史称为近现代史,西方国家(欧洲国家)则把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称为现代史。其实,历史分期并非只是一个单纯的时间节点的确定。中西方对“现代”起点的不同确定,以及以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事件作为标志,本身就说明“现代”一词是兼具时间性和价值性的。正如“传统”不是单纯的时间概念一样,“现代”也不是单纯的时间概念,它们都具有价值特性,并且与未来直接关联。我们今天称之为“传统”的东西,在过去它就是那个时期的“现代”;我们今天称之为“现代”的东西,在未来它就是“传统”。如此看来,单纯从时间意义上来理解现代大学制度没有实质性意义,现代大学制度呈现状态性与过程性兼具的特点。正如“现代化”具有追求发展和进步、表现人类美好追求的价值意义一样,现代大学制度也是一个具有价值特性的概念,具有追求完善、指向未来的理想的大学制度的意义。

第三,现代大学制度是普适性和多样性的统一。大学是一个具有共同价值追求和“世界性性格”的机构。在现代社会,虽然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存在重大差异,各国也建立了不尽相同的大学管理制度和高等教育体系,但大学在基本性质和理想追求上却具有高度一致性——大学是学术和文化机构,是文化传承和知识生产机构,是教育和人才培养机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学者治校成为各国大学坚守的基本信念和追求的基本目标。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同国家大学的相互借鉴和影响以及不断加强的大学国际化趋势,使各国大学更具相似性、共同性和国际性,形成共同的理念、制度和价值追求。在全球信息化时代,大学文化、大学制度正在超越地域限制和意识形态壁垒,形成一种与时代相适应的大学制度的全球流动。在大学发展史上,大学制度、大学模式、大学理念相互借鉴和相互影响的例子屡见不鲜。新中国的大学制度建设就受到了苏联高等教育模式的深刻影响,我们今天仍然可以在我国当前的大学制度和模式中看到苏联模式的影子。[4]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创办就在相当程度上借鉴了德国的大学理念和大学制度。而美国结合本土实际和经验创造的威斯康星思想和大学制度,在二战以后风靡全球,各国高等教育和大学无不受其影响。这就是说,在相互影响和借鉴中形成的现代大学制度,具有在全球流动和发展的趋势。这就是现代大学制度普适性的表现。

但是,大学制度又是一国对自身高等教育体系和大学系统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大学制度安排与国家的政治制度、行政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高度相关。在现代,特别是国家全面介入高等教育和大学之后,大学制度成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影响。大学制度因此表现出鲜明的国别特色而具有多样性。

第四,现代大学制度仍在发展变化中。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当前的现代大学制度仍然在进一步发展之中。这种发展,是在遵循大学传统和应对变革的张力中进行的。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大学的理念和制度都在进行调整。现代大学制度当前正在经历的变化,从外部来讲主要有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的调整。随着大学社会作用不断加大和重要性不断加强,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大学的干预和影响,大学也越来越通过应对和满足多样化社会需求来获得社会资源和财政资源,这就给大学自主、大学自治的理念和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大学的组织形态和社会角色也在变化,如多元化巨型大学、创业型大学、官产学研联合体、全球高等教育超级联盟、数字化校园甚至数字大学、大学公司或公司大学等新型大学形式的出现,给大学的理念和制度带来强烈冲击。

从大学内部管理和治理来讲,随着大学与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和紧密,以及大学社会职能的多样化,特别是社会问责制引入高等教育系统后,过去松散的大学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大学的发展需要,传统的“教授治校”模式已不能满足大学的发展要求。大学开始调整内部组织构架和管理行为,大学中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迅速分离,行政系、统和行政权力逐渐强化,学术组织(学部、院系)与职能部门的关系更加复杂,大学日益表现出行政权力主导的特点,甚至出现了大学职业经理人(管理团队)来管理大学的现象。就大学与大学的关系来看,由于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各国大学系统越来越形成适应多元化社会需要的分流、分工、合作和竞争的院校功能体系,不同类型、不同服务面向、不同适应性的多样化院校体系已经形成。

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思想内涵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现代大学制度,它体现现代大学制度的普适性和共同趋势,体现大学的本质特性,有利于大学健康发展和发挥大学的社会作用,与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主动适应和协调。

(一)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一,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首先必须是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体现现代大学制度的共同特点和发展趋势。不能因为强调“中国特色”而偏离现代大学制度的共同特征和共同要求,“中国特色”绝不意味着与现代大学制度的普适性内容和特征相冲突。过分强调国情而排斥普遍规则,“中国特色”就会成为不改革不发展的“挡箭牌”,我们建设的大学制度就不是现代大学制度,就不是具有现代意义和价值指向的大学制度,就是“落后的”大学制度。我们也不能把“中国特色”和“现代大学制度”对立起来;否则,强调“中国特色”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有利于中国大学的健康发展和大学社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大学制度,促进大学的健康发展,有效发挥大学的社会作用。因此,那些落后的、阻碍大学健康发展和社会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等因素,不能是“中国特色”的。比如,“文革”时期实行的以教育极端政治化为特征的“革命化”大学制度,虽然发生在当时的中国,但它不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大学缺乏自主权和大学的行政化运行也不能是“中国特色”,因为就世界范围来看,大学自产生以来就是独立的学术与文化机构,必须有高度的自主权,必须按照学术生产的逻辑运行。“大学官本位”也不能是“中国特色”,因为“官本位”文化不仅是我国的一种封建文化糟粕,而且也与现代民主政治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严重不符。

第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主动适应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和改革发展趋势的大学制度。所谓主动适应,就是完整体现大学的本质特性,在充分发挥大学自身价值判断基础上的适应,而不是不加选择和判断的被动适应。主动选择和适应,既指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实特点的适应,也包括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发展趋势的适应。在某种意义上,主动适应也意味着超越和批判。大学是有独立价值追求和价值标准的,特别是在教育和文化价值方面,大学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适应现实文化,更在于超越现实文化,批判现实文化,引领社会文化发展。

(二)现代大学制度“中国特色”的来源

按照上述特征,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之“中国特色”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这就是说,在我国,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是将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来管理的。虽然这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把大学定位于学术与文化组织和独立法人有显著区别,但是,我国将高等教育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保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教育的政治方向之外,也有利于将高等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并与其他社会发展领域协调改革和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动员国家和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全社会的资源和智慧,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极大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整体改革和快速发展,充分体现了将高等教育作为社会主义事业所带来的优越性。

二是中央政府是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事业的举办者和管理者,统筹全国高等教育发展。《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八十九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学校,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高等教育权利和义务。

同时,我国始终强调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全国统筹。《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计划和规划的共同特点是强调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对不同时期全国教育事业进行总体谋划,提出重要改革领域和重大改革举措。为保证这一体系的形成,特别强调教育资源的全国布局,强调高等教育区域均衡和协调发展。虽然其他国家(地区)也会对高等教育发展做出某些规划,但它们很少能“举全国之力”对高等教育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和调整,更少有中央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对口支援、促进欠发达区域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和行动。高等教育发展的全国统筹,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区域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国家,实现高等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体现高等教育的后发优势,建立和完善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增强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引擎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是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内部领导和管理体制几经调整,最后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对此予以确认,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四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这就是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目前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基本框架的基础。这一基础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反映,是必须维护和坚持的。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一领导和管理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诸多复杂问题,产生了持续争论。核心问题是在高等学校这类学术和文化组织中,如何在充分尊重和体现学术和文化组织特点的基础上改进并加强党的领导。我国的社会组织和机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充分尊重组织各自的特性,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前提下科学确立各自领导和管理体制的关键。

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完善

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普适性要求以及“中国特色”的来源,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度安排由三个层面所构成。就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层面而言,其基本框架是大学自治、依法办学、政府管理;就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其基本框架是社会参与、中介协调、开放竞争;就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而言,其基本框架是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术自由。

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框架,目前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如下领域加大改革力度。

一是着力改革和调整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涉及面广,但核心在于确立大学自治的理念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把高等学校建设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确立大学真正的独立法人地位。由于历史原因和中国现代化的特殊性,我国近现代大学自诞生以来就承担着抵御外侮、富民强国、振兴民族的伟大历史使命,我们奉行的是“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缺乏西方大学那种延续了数百年的“大学自治”、“为知识而知识”的传统,加上几千年来形成的高度集权的管理文化和管理体制“惯性”,大学长期置于政府的直接管控之下,甚至演变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或延伸机构。大学不能自治,就无办学自主权可言。我国历次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主要调整的是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管理大学上的权力分配关系,而没有涉及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关系,没有确立大学自治权和自主权。大学的办学权来自政府授权,要经过政府的“授权审批”。大学接受政府委托和授权,作为政府的“被委托人”和“代理人”开展教育活动和办学活动。从1979年苏步青校长等呼吁“给大学一点自主权”到目前的大学办学自主权诉求,我们总是希望政府“下放”办学自主权,政府也的确会“下放”一些办学权利。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中。其实,大学办学自主权是大学本身所固有的权利,“下放”办学自主权说明办学权不在大学手中,而在政府掌控中。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分权管理两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但这是针对高等教育宏观管理而言的,而不是针对大学办学而言的。可以说,在日本实行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之后,世界各国大学都实行了高度的大学自治体制。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两个平等主体的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高等教育集权管理体制并不必然导致大学缺乏办学自主权。因此,我们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处理好“管教育”和“办大学”的关系,即政府宏观管理高等教育,高校自主办学。《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审批事项。真正将之落到实处,首先必须确立大学自治的理念,从法律上、制度上确认和保障大学是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二是着力改革和完善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二战以来,高等教育已逐步进入社会的中心,产生了众多利益相关者,大学力求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做出最快反应和最大适应。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由此带来的政府对大学的过度保护,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还比较僵硬,大学对社会需要的变化反应不及、适应不够,社会问责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还没有作为一种约束机制进入大学办学领域中,由此形成了我们特有的“办好大学很难,办垮大学也很难”的现象。因此,目前改革和完善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关键在于在确立大学作为独立自治法人实体的前提下引进完全的市场竞争机制,革除高等教育领域的“双重体制”,促使大学从面向政府办学转向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从高等教育质量的政府评价转向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5]西方大学发展壮大的经验一再表明,竞争促使大学准确定位,竞争产生多样化,竞争带来办学压力、动力和活力,竞争增强大学的社会适应性,竞争也使民众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评价和检验大学的办学质量。在大学依法办学前提下,基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大学竞争不仅不会带来混乱,而且会形成一种比政府控制更好、更稳定的大学竞争和发展秩序。

三是着力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涉及大学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西方国家是在把大学看作学术与文化组织的前提下来讨论学术权力问题的,即大学是学术组织,大学治理必须保证学术权力的主导作用,行政权力只是一种辅助性力量。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预,包括大学引进和建设专门的强大的管理团队,目的不在大学的行政性目标,而在于大学作为独立自治主体其卓越学术目标的达成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对我国大学而言,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面向政府办学的特点,我们在大学的定性和定位上与大学的现代性相去甚远,实际上把大学办成了政府的附属机构或延伸机构。大学以行政级别以及校长和行政人员的“官员制”和“任命制”与政府行政体制相对接,完成了与政府行政机构同体同构,因而大学内部以行政权力为核心建立起管理框架和科层体系,大学的行政化运行由此大行其道,学术权力因既无制度保障也无实际的附着机构而“虚化”。这就是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在我国大学与西方大学之中有着本质不同。

对我国大学而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除了处理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之外,还要考虑如何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问题。关键在于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于大力倡导学术自由并建立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体系。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目前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和争论,源于我国大学制度顶层设计中的一些思想束缚和认识误区。对于大学这种学术和文化机构,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考虑大学的组织特性,革去照搬政府行政系统的做法,在坚持党对高等教育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前提下,探索一种适合大学组织特性的党的领导方式和管理体制。

第一,党委领导是党委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校长负责也不应是校长个人负责。从本质上讲,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是“一长制”而是“委员会制”①,是一种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框架,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和学校规章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常委会会议议决制。但是,我们社会的文化观念往往在“一长制”思想基础上陷入“是书记领导还是校长负责”,“是书记拍板还是校长拍板”的对立思维中。我们也过分渲染了个人对大学的作用,希望塑造个人权威,寄希望于出现“巨人型”大学领导者而忽视了建设能够产生好的大学领导者的大学制度。其实,“在好的大学制度下,好的大学校长是成批涌现的;在不好的大学制度下,好的大学校长是个别出现的”。[6]在现代大学多元共治理念和民主协商管理制度下,“巨人型”、“权威型”领导者观念明显落后于时代,不符合现代大学发展的实际。它也是我国大学主要领导者之间不和谐甚至产生冲突的思想和文化根源。在某种意义上讲,目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运行中的问题,主要不是领导和管理体制本身的问题,而是“家长制”和“官本位”文化的问题。在“家长制”和“官本位”文化之下,大学实行任何形式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其结果可能都是一样的。同时,党委领导从内容上讲就是落实党对大学教育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保证大学教育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和保障大学实行民主管理和共同治理。

第二,改进大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方式。大学校长的选任方式是沟通大学制度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的桥梁或枢纽。就大学外部关系而言,它连接我国的行政体制和干部制度;就大学内部关系而言,它直接影响大学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和管理干部的选任。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大学校长的选任在具体细节上有较大差异,但共同点在于,在确认大学是自治组织的前提下,大学校长由大学自主推选(遴选)和决定。大学校长既非国家和政府官员,也无行政级别,只是学校的行政首脑,领导管理团队管理学校事务。大学中的学院(系、所)只是纯粹的学术活动单元,院长(系主任、所长)并非学校管理层级中的成员,不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由此围绕卓越学术目标形成一种服务型的扁平化管理框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改进和完善大学校长的选任办法。要搞好这项改革,必须参照国际经验,重新对大学进行定性与定位,将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来看待。根本点在于,我们能不能在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重新思考对大学校长及其行政系统的管理干部所实施的“官员制”和“任命制”,对大学这种学术组织的行政首长采取区别于其他领域领导干部选任的思维和方式,采用更加民主、更加公开、更为灵活的选任办法。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建立起符合现代大学组织特性、体现现代大学制度基本精神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确立学术自由的文化观念。在西方社会和西方大学中,学术自由的观念与生俱来。学术自由源于大学的学术特性和追求真理的特性,大学作为独立和自治的学术组织,从事学术生产,追求真理必须要有学术自由。学术自由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和文化基础。在大学的千年发展史中,学术自由是大学所极力追求和维护的核心价值和信念,是大学处理与宗教教会、世俗王权、现代政府和市场、学术团体内部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学者生命的真谛。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学术自由,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学术自由。学术自由首先是一种社会文化价值观,需要全社会确立学术自由观念。西方国家的学术自由不只是针对大学的,而是针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即是说全社会都天然地理解、接受和确立了学术自由的观念和文化。当某种力量伤害到学术自由的时候,不只是大学而是整个社会文化都来极力维护和捍卫学术自由。如果社会和文化没有形成学术自由的观念,只是大学去争取和维护学术自由,这种学术自由终究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目前,学术自由在我国还只是停留在大学诉求层面,还只是学术工作者的呼吁,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发育和形成学术自由的社会文化共识。因此,建设一种全社会共识的学术自由观念,是“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的当务之急。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现代学术自由绝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学术自由,学术自由与学术的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不讲社会责任的学术自由不仅会对学术自由本身造成伤害,而且也缺乏实现学术自由的社会条件基础。

注释:

①委员会实行会议议决制,重大决策和规章等由委员会通过或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会主任只拥有最后的票决权;首长负责制是指重大决策和规章等由首长会议决定,即便只拥有少数人支持,但首长拥有最终拍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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