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公共产品的诱导需求与效率供给_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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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公共产品的排他性程度,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分为纯农村公共产品、准农村公共产品、农村俱乐部产品、农村混合公共产品。如农村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等就是纯农村公共产品;农村义务教育等是准农村公共产品;小型灌溉系统等是农村俱乐部产品;有线电视就是接近私人产品的农村混合公共产品。随着农村地区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村居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强烈。而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政府又远未能提供足够的农村公共产品来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在这种情形下,利用农村居民对某些农村公共产品的诱制性需求,寻求在村民自治区域范围内,由部分农户意愿支付提供某些具有诱制性需求的农村公共产品,将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一种有效供给方式。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1、公共财政支农支出有限

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以及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地位和在较大范围内存在外部性特征,类似“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便不可避免。所以,通过类似私人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因此,政府利用公共财政为农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遗憾的是,我国每年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公共财政支出相当有限。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直接造成城市和农村在人口、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供给存有明显差距。公共财政支出的大部分用来投资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而对农村投入有限。广大农民不得不为其享有的农村公共产品承担成本,如农业税、三提五统以及制度外集资等。可以说,农村绝大部分公共产品都是由农民自己提供的。这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巨大不平等,损伤了农民原本应享有的福利。

由表一可以看出:(1)1994-2003年,全国农业税收一直呈上升趋势,表明农民承受的负担在逐年加重。(2)1994-2003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除1998年受特大洪水影响比上年有所增加,且高于10%外,其他各年份都低于10%,并逐年呈下降趋势。(3)相比较农业税收入而言,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中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偏低,10年间所占比重基本保持稳定,这直接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严重不足。随着农业税取消,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会陷入困境。

注:这里的农业税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契税、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各期数据计算所得。

2、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忽略农户需求表达

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最大缺陷就是忽略农户需求表达。供给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供给,供给往往偏离需求。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的决策应通过“以手投票”的公共选择机制或蒂伯特模型所表明的“以脚投票”的制度安排,使得消费者对公共产品支付意愿能够得到真实的表达和尊重,从而使公共产品供给数量达到最优。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村民自治体制不完善,投票制度不健全,人口的自由迁徙受到很大限制,农村的社会组织有限,农民表达自己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和偏好的渠道缺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供给结构和供给程序多数都是在没有农民参与的情况下由基层政府以政策或文件的形式决定的,带有很强的行政指令性。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同时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费用。这显然和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不相符。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村民自治下,涉及农民根本利益的农村地方公共产品的提供,必须通过民主决策的程序来进行。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决策机制的实际运作与民主决策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委会这个非行政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在加强。除了无法完全代表农民意愿之外,基层政府还有其自身的利益目标,并追求该利益目标的最大化。当这种利益与农民利益不一致时,就会出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偏离和矛盾。带来的结果是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严重不足,不急需的公共产品严重过剩,高价公共产品与假冒伪劣公共产品并存等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的可能性

萨缪尔森运用他所称的“虚拟的需求曲线”构造了单个公共产品的均衡模型,进而分析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一般均衡。其结论是: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量是消费者私人产品的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生产的边际转换率。林达尔证明了每个消费者可以通过自愿的讨价还价在承担的税收份额上达成一致,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会在此税收份额基础上实现均衡。这里,我们可以假定只有两个农户试图获得某一农村公共产品。

如图一所示。每个农户面对支出的一个税收份额(总额为1)。以纵轴表示农户A负担的公共产品成本的比例,横轴代表公共产品数量。AA曲线代表农户A对该公共产品的需求。同理,以OB为原点可得到代表农户B的公共产品需求曲线。农户A和农户B通过不断地讨价还价,直到愿意分别承担h和1-h比例的成本时,两人对该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才达到均衡。在均衡点E,农户A和农户B都愿意供给G数量的农村公共产品。决定h和G点的E点也就是“林达尔均衡”。但是,萨缪尔森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容易出现“搭便车”行为,消费者并不愿真实地显示自己的偏好,因而承担税收份额在成员间很难达成一致。实际上,在小范围区域,比方村民自治范围内或生产队组内,某些农村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和受益人范围的相对固定性。这样,不同农户可能会对这些公共产品产生诱制性需求,并会有意愿为此承担部分成本。建立在这种共同利益上,若干农户会自愿结成一个联合体试图共同提供该农村公共产品。而且,某些公共产品会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变得更像私人产品(Buchanan,1965)。农民的实际收入提高和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会相应改变农村公共产品的属性和“公共”程度。于是公共产品便有了由私人集体供给的可能性。张军、蒋维(1998)通过对中国浙江绍兴地区的实地案例调查也发现,局部公共产品有限外溢性孕育了中国农村社区解决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制度安排。

三、促进农村公共产品效率供给的对策

现有的农村公共产品基本上都是由公共财政支农支出和基层政府通过制度外筹资手段提供的。相对于农村居民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而言,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非常有限,而制度外筹资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状,反而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制度根源。当前,农业税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层政府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方面进一步削弱。由此看来,现行的农村供给体制已经不能满足中国广大农村居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强烈需求,通过国家财政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已不再是惟一可选择的方式。为此,农村公共产品必须要采取多元化的供给体制,其中,积极利用农村居民对部分农村俱乐部公共产品的诱制性需求,是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短缺的可行途径。

1)对于可以产生诱制性需求并且易于排他或者排他成本较低的农村公共产品应通过集体私人供给的方式提供。一定的排他性是激励农村公共产品意愿供给的必要前提。奥斯特罗姆(2000)认为,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利益作贡献,而只会选择作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参与者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但是现实中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即农村某些俱乐部产品或地方公共产品,如农村局部电网改扩建、小型水利灌溉系统、队组间的简易公路、村文化馆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有效排他的,诱制性需求下的农村公共产品意愿供给也多是提供这类农村公共产品。

2)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的关键是消费者按照自己从农村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效用水平真实地表示自己的需求,从而承担相应的成本。然而公共产品不像私人产品那样可以通过观察消费者的实际购买行为来推断其偏好。由于其具有非排他性,理性的消费者会有隐瞒或低水平显示自己的效用水平的动机,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实际供给低于最优水平。建立一种有效的偏好显示机制将会促进农村地方公共产品或俱乐部产品提供上的合作可能。我国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范围普遍局限在村自治区域,公共产品的区域性特征较为明显,为了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防止无效的公共产品过度供给和农村居民必需的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可以借助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按照农村居民的诱制性需求偏好来实施供给。具体说来,可以在现有的村民自治柜架下,按照议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让每个农村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通过不断地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性意见后,然后转化为集体合作行动。这在一个小范围的区域内是可行的,因为本地农村居民之间相互了解,可以有效防止搭便车行为,而且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农村已经有意愿有能力表达自己的需求。

3)建立充分体现农村居民需求的“自下而上”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一个市场决策过程,而是一个政治决策过程。在现行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下,公共物品的生产不是由消费者说了算,而是由生产者说了算。(宋世明,1998)这种“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只表达了政府单方面的利益诉求,忽略了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和不足并存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修正这种由村自治区域外部变量决定村自治区域内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建立起由村自治区域内部需求决定的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可行的路径应该是给予农民充分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让农村居民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水平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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