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深圳港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圳论文,港口论文,对策论文,企业论文,营改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下文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广东(含深圳)等8个省、直辖市。深圳市将于11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业等开展“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包括:
1.在现有17%(销售货物、修理修配)、13%(销售特定商品)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目前在我国,增值税的税基大体相当于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而营业税的税基为规定的9个行业取得的营业收入。
二、税制改革给深圳港口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增加了港口企业实际税负
1.适用税率高,导致销项税额大幅上升。港口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装卸搬运服务从3%营业税率调升至6%增值税率,按收入计征的销项税额由于税率增加较征营业税增加89%。
2.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足
(1)港口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投资规模一般较大(一个300米集装箱专用泊位,包括水工基建、设备、土地、堆场及配套设施等往往需要10亿元左右人民币),相应折旧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较高,同时港口业还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也较高。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20×1年折旧(含土地费用)、人力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分别为29%、28%,而这部分成本是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
由于深圳港的建设高峰期已过,主要港口作业设备均已到位,且港口作业设备使用期限较长,短期内更新的可能性较小,因不能抵扣已入账设备的进项税额,深圳港口企业难以享受设备进项税额可抵扣带来的实惠。
(2)在港口企业运营过程中,承包商承担了相当部分工作。由于企业规模和行业归属等原因,现在一部分承包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部分承包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将导致港口企业部分成本支出进项税额只能按3%征收率来计算。
经深圳港口协会2012年6~7月调研,深圳港口企业按照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进行测试后,各单位税负均有不同程度增加,税负最高上升40%左右,平均增幅在20%左右。而以2011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假设成本项目中可抵扣项目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经测算,转征增值税后,东、西部港区的税负增加共约人民币7467万元。
(二)增加了会计核算和计税的复杂程度
税改前,港口企业主营业务装卸搬运服务收入营业税率为3%,其他业务收入为5%,零星供水、供电业务收入增值税税率17%。月度结束后,会计人员直接按收入种类、税率计算应交营业税,并申报、缴税。因供水、供电营业额极少,且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税率相等,销项税抵进项税后可忽略不计。
税改后,港口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率为6%,零星供水、供电业务收入、设备等动产出租业务增值税率为17%。特别注意事项:试点前已经签订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前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由于之前港口企业对服务合同价格的约定基本没有涉税条款,因此很大程度上,客户会认为支付给企业的款项包括销项税,财务人员需要先将含税销售额转化为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然后再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案例:企业提供装卸劳务,应收客户装卸收入(以合并计价为例)。
如果包含税金总价为100万元(即合同是合并定价),劳务税率为6%。根据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00÷(1+6%)=94.33万元,销项税额为5.66万元。
在商务计费单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需分别注明价款和税金。财务做账务处理时,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入相应的收入科目94.33万元,税额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万元,应收账款为100万元。
但进项税计算就更为复杂,除涉及17%、3%、11%、6%等税率外,还会涉及7%、3%的扣除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认证后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企业向外采购业务核算同样遵循价税分离原则,从订立合同、验收入库前都要求每笔的价款和税金分开,否则应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全额进库存材料或成本。
案例:企业向外采购物资,支付供货商货款。
采购物资含税总价为11.7万元,如果供货商为一般纳税人,则可自行向我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税率为17%,根据上述换算公式算出不含税价款10万元,税额1.7万元。
如果供货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征收率为3%,根据上述换算公式算出不含税价款11.36万元,税额0.34万元。见表1。
因此,会计流程处理,不含税价款计入库存材料等相关科目,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款为价税合计数。
购置固定资产时也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共两联),作为抵扣增值税的凭证。价款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额为价税合计数。见表2。
需要关注事项: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某港口企业支付给试点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输费用10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
由于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港口企业收到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但港口企业在做账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
贷:银行存款
100
另外还要关注《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各种情形。
改革初期还要关注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开始试点当月初的增值税留抵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才能正确计算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
总之,企业缴纳增值税后,需要考虑的因素会远超缴纳营业税时,需要相关财务人员掌握更多知识才能够适应改革需要。
(三)有限的准备时间和方方面面的准备工作之间存在矛盾
首先,由于港口服务具有连续性,缴费、开票是码头操作中的重要一环,开始试点前,港口企业尚需准备的工作很多,包括设计开发与防伪税控系统的接口、现场设备改造、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等等。尤其是接口系统开发,该系统既可以大大减轻相关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也是未来企业顺利实施“营改增”的基础工作,因此格外重要。
对散杂货生产系统价税分离的设定和完善,与税控系统的接口。按新的需求,重新设置收入、销项税额、应收账款等的统计报表。
对集装箱操作系统价税分离的设定和完善,与税控系统的接口。按新的需求,重新设置收入、销项税额、应收账款等的统计报表。
对物资采购系统价税分离的设定和完善,按新的需求,重新设置库存材料或成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的统计报表。
对工程系统对价税分离的设定和完善,按新的需求,重新设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修理费用等成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的统计报表。
但在有限准备时间内,企业在增值税开征前并不能够完成所有系统的开发工作。
其次,由于港口属于公共服务业,每个企业都可能是客户,而且大部分客户都通过货代、船代等代理人到码头办理业务,因此具有客户多、客户身份难以确定、日常开票量大等特点。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发票;必须打印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资料;必须打印校验码等防伪信息;需要现场加盖发票专用章。以上四项要求将大幅降低码头开票效率,可能需要增开大量服务窗口,进而导致人员支出等纳税成本及实际操作成本大幅上升。
三、深圳港口企业需要采取的对策
(一)申请设立“营改增”扶持基金
鉴于试点期间企业实际税负上升,深圳港口企业可学习上海经验,申请设立“营改增”扶持基金,争取地方财政补贴。今年1月1日,上海试点“营改增”后,针对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上海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文),文件规定: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相关企业填报《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如果深圳也能按此办理,在试点期间,港口企业的税负则不会增加。
(二)争取将港口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6%下调至5%
国家此次税改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如果因此导致加重企业税负,将有违国家税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初衷。港口企业可透过行业协会全面收集港口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反映给当地政府及国家税务主管机关,从源头改起更加细分行业,制定适宜税率。如能将港口行业适用税率从6%下调至5%,就可从源头解决税负增加问题。
(三)加强人员培训,调整会计核算系统,主动适应改革
此次改革不可逆转,涉及港口企业及员工必须端正态度,积极应对。首先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学习,认真学习此次“营改增”所涉及的知识,尽快使自己由外行变内行。其次检查并调整公司会计核算系统,新增“减免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科目,收入方面也要考虑,目前主要有两档税率在港口企业出现(17%,6%),月底计提销项税时需谨慎;除了政府法规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和“港建费”外,收入项下最好没有非法定的代收代付的情况。针对更加复杂的进项税核算,除做好会计核算外,还要辅以备查簿登记核对。针对国家相关增值税法规制订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并督促严格执行,也是应对此次改革的必要措施。
(四)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进行税改准备工作
1.设立专门临时机构统筹工作安排
由于此次改革既涉及企业内部各部门,又需要得到外部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股东等的支持,因此设立一个跨部门的临时性专门机构是准备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证。临时机构的首要工作是要编制公司的“营改增”工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与客户及供应商沟通;组织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析改革试点带来的财务和税务影响;调整会计科目和信息技术系统;制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等,并发于各部门以指导工作和明确各自职责。其次是协调好公司内外部关系,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进展。
2.开发与防伪税控系统的接口
为了尽可能提高码头开票效率,希望通过开发双向接口实现码头系统与防伪税控系统的数据共享。由于企业间的系统不尽一致,因开发需要一定时间人力投入,目前看来11月1日之前不能全部完成系统开发工作,只能采取临时系统开发来满足税改需求。各企业在准备过程中及早与税务机关沟通征询建议,协助企业满足未来监管需求。
3.与税务部门协调,购买增值税定额发票
由于作为公共服务业的港口行业经常面对的并不是最终客户,大部分客户都是通过船代、货代等代理人来港口办理业务。港口开出的发票是代理人与客户结算的重要凭证,但一个代理人服务的企业数量可能很大,而且货量和代理关系都变化很大。全部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打统一发票操作上难度较大,且需要增加人员。港口企业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争取“营改增”后部分业务仍可以使用增值税定额发票,达到既可满足税务监管要求,又可减轻企业开票负担的双赢局面。
尽管“营改增”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具体到港口企业却出现税负增加,通过本文对各种不利影响的分析,并针对性采取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将此次改革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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