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法”与“龙进”、“风地”中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的特点_法律论文

“唐法”与“龙进”、“风地”中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的特点_法律论文

唐律与《龙筋凤髓判》体现的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律论文,中国传统论文,特色论文,语言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古代社会自夏王朝确立法律制度以来,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已有四千余年的发展历史,且从未间断。这是东方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独特景象,也是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独特景象。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和沉淀,中国法律制度由三代到盛唐,自《永徽律疏》这部封建成文法典制定后,逐渐走向定型,唐律也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中国古代法律语言的载体——各类法律文本及有关文献,经历了从象形文字到大小篆书,以及楷书等撰写阶段的发展,法律语言及其载体充分地反映了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立法和司法的要求,唐朝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促进了法律和法律语言的发展。唐朝的法律语言,既继承了以往的成果,又有重大的发展,成为古代中国法律语言的集中代表。唐朝张鷟撰写的《龙筋风髓判》是唐代编例最具代表性的范本,其法律语言的运用,达到了相当高超的水平,成为记述唐朝法律语言的范本,影响了宋元明清各代法律语言的使用。本文采取以小见大、以微见著的方法,把唐朝成文法典和《龙筋凤髓判》这部典型的判例相结合,来总结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语言的特点,概括起来说,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语言精炼;第二,用词精确;第三,语言艺术高超;第四,能够全面、完全、客观地反映立法与司法的意境。本文恐有不周之处,以此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张鷟与《龙筋凤髓判》①

张鷟为盛唐时期享誉国内外的著名法律学家,因他编撰《龙筋凤髓判》,才使唐朝编例得以传世,并为宋元明清各代奉为圭臬;其影响所及,又遍于日本、朝鲜诸国,从而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容。张鷟在封建法制建设上能够取得显著成就,绝非偶然。这与他幼小聪敏好学,长成后勇于任事,并善于研究律学有直接关系。

张鷟,字文成,深州陆泽(今河北省深县)人,幼年“聪警绝伦,书无不览”。唐初贞观年间生人,高宗李治调露初年,即公元680年,考取进士及第。后因“对策尤工”,首选考功员外郎。②据《新唐书·百官志》载: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为唐朝尚书省吏部考功司副职长官。辅佐正职长官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掌握外官课考,课考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进等有赏退等有罚。至开元二十四年科举考试移属礼部前,考功员外郎一直成为科举主考官员。由于张鷟博采群书,学识渊博,才思敏捷,一入仕途,便显现出杰出的行政司法方面的才能。以至謇味道称之为“如此生,天下无双矣!”③

以后,张鷟调任岐王府参军,凡应对“下笔成章”,“词高文苑等科”,他“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因工作成绩显著,先授长安尉,又迁鸿胪丞,在参加吏部对在职官吏的铨试时,张鷟“凡四恭选判,荣为铨府(吏部)之最”。成为当时律学精湛而又出类拔萃的官员。主持铨试的吏部员外郎员半千曾对人说:“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而当时各界名流都非常倚重,称为“青钱学士”。以其字值千金,下笔如有神。④值得一提的是,张鷟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经验。他在任南阳县尉时,还智断失驴案,并为仓督冯忱洗冤,将盗卖官粟吕元绳之以法。⑤

正因张鷟才高遭忌,加之他本人性格“偏躁”,得罪权臣,又被御史弹劾,坐贬岭南。后因刑部尚书李日知据理奏论,使张鷟得以移于近处。开元中期,入为刑部司门员外郎主持审判复核工作,后卒于任上。⑥

由上可知,张鷟成就《龙筋凤髓判》,得益他博学多才,律师学功底深厚。同时他又有丰富的阅历和司法实践经验,从封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深切的体验,故能对书中的每一条判例内容,都能引经据典,从律学的高度加以阐释,对每一案例所包含的刑罚适用原则都能明晰地加以说明;对每项案件的裁决,都提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判决意见。当然,他站在封建士大夫的角度,从对封建纲常礼教的原则出发,来审视每一个案例,难免有偏颇之处。但这毕竟是历史的局限。并不妨碍人们从他编撰的《龙筋凤髓判》中,看到它完善唐朝法律制度,丰富中华法系内容的光彩夺目的一面。并不妨碍后世人民对这位距今一千一百多年前的才华横溢的律学家所拥有的崇敬之情。

《龙筋凤髓判》一书,以唐时骈体文写就,并且征引大量文献掌故。成书时间可能在中唐开元年间。就其整体来看,有如下一些方面。首先,全书按照《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编排,形成独特的编撰体例,给后世以重要影响。书中共分为四卷:第一卷共收集中书省、门下省等十二个中央部门的22条判例案由;第二卷共收集修史馆、金吾卫等十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第三卷共收集礼部、祠部等十一个中央部门的21条判例案由;第四卷共收集左右卫率府、太庙等十七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总计4卷79条判例案由。

其次,书后附有(1)《张鷟传》,(2)左右卫将军,(3)军器监,(4)《陈情表》,(5)《沧州弓高县实性寺释迦像碑文》等,使人能了解书的原貌。从全书内容看,每卷的每条判例都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为盛行一时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为张鷟等针对此案例所撰写的判词批语,以及适用律条与司法解释等。每条判例都具名具姓,记载所犯罪名,以及审判的简略过程。

譬如:卷一、《中书省》第一条载有:

“中书舍人王秀泄露机密,断绞,秀不服,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秀合是从,会款所传是实,亦非大事,不伏科”。

针对王秀不服判决,请以从犯减轻处罚的诉讼要求,张鷟作了如下批语与解释:

“张会过言出,驷马无追。王秀转漏于人,三章莫舍。若潜谋讨袭,理实不容,漏彼诸蕃,情更难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

唐朝张鷟这种用解释判例的方法,同秦汉乃至于魏晋南北朝均有明显不同。

秦《睡虎地竹简》中的“廷行事”,是当时依例审案的重要根据,但只规定比附方法,没有引征法律规定和便于适用的司法解释。诸如:凡罪人格杀捕盗官,按“廷行事”,作为贼盗凶杀重犯从严惩处。殴打曾祖父母的罪犯,一律按照殴打祖父母的成例,黥为城旦舂。汉朝首开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先河,引经决狱之例盛行开来。如:1981年9月甘肃武威县出土的《王杖诏书令》中规定:凡欺凌由君主授予王杖的高年老人,不分官民,一律依例判弃市死刑。如过误伤父,非出本心,则可比照董仲舒引经决狱的成例减轻处罚,不再依律枭首示众。

通过与秦汉以例断案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伴随唐朝步入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当时的封建罪刑法定主义有了明显加强。以《贞观律》为基础的唐律,以《永徽律》为基础的司法解释,构建了唐代法制的基本框架,在初唐时期发挥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作用。而判例的发展则受到相应的限制,特别是在唐高宗李治当政的永徽年间,曾经以“条章备举”为由,将刑部少卿赵仁恕上奏的《法例》三卷,“废而不用”,(《新唐书·刑法志》)。但至中唐时期,由于百年来唐朝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明显变化,使得唐初制定的律文有些不适应。这不仅要求开元时期的当政者对律文疏议进行重新刊定,同时也要求有成熟的判例与司法解释来解决《唐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案件,弥补法典审案的不足,以及灵活解决个案的要求。

但是,判例与司法解释的运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待得指归,方可裁决”。反对司法官吏以例为奸,破坏法律的正常运作。

再次,如按现代法学分类标准,《龙筋凤髓判》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方面:第一,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涉外经留纠纷方面的判例;第四,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判例;另外,诞生于盛唐时期的《龙筋凤髓判》,既有同现今比较接近之处,同时又有古代中国特有的一些特色,在其内容当中,还有涉及其它方面的判例。譬如:第一,处理违反封建纲常礼教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不应言而上言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科举考试方面的判例等;因此,我们有必要综合以上内容,对《龙筋凤髓判》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研究。

二、唐律及《龙筋凤髓判》体现的以唐律为代表的传统法律语言特色

(一)语言精练

古代中国自春秋战国兴起封建法典化运动以来,经历了秦朝的进一步发展,到汉代,其法律体系日益庞大,就法律形式而言,已有律、令、格、式四种。从律文来看,共有四类,即《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总计有六十篇之多。据《汉书·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大辟(死刑)409条182事,死刑决事比13472事。因此,“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与前相比,法典化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体系庞杂、内容重复、语焉不详的缺陷。自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经过四百多年的改革,法典化运动有了新的发展,其总趋势是精简或合并律文,变汉律六十篇为唐律的十二篇;变律令359章为唐律的502条。无论从律文本身,以及法律内容、法律语言,都进行了改革,法律语言也变得更加精练。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著名的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反映了唐朝立法司法的成熟化与定型化。《龙筋凤髓判》则是唐朝成功运用判例审案的集中体现,法典化的语言和判例化的语言两者相辅相成,集中体现了唐代乃至古代中国法律语言的特色,其中,比较突出的特色是语言的精练。七世纪的唐王朝,是开放性的盛世王朝,其首都长安是国际性的大都市。各国使节、留学生、商人云集于此。外国侨民之间发生民事与刑事争端在所难免。为合理解决这些争端,《唐律·名例律·化外人有犯》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段文字加上标点共总二十九个字符,但它却高度概括了处理外国侨民在华涉及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侨民,发生争端时,按照唐律的规定,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外侨本国法律加以裁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属人主义。当不同国家侨民发生争端时,则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的规定加以裁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属地主义。应当指出,外国侨民在华发生的争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诉讼问题,既要考虑到国内法律的运用问题,又要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唐律上述规定中,人们会惊奇地发现,涉及外国侨民,不论是一国的,还是不同国家的复杂争端问题,唐律则用极其精练的语言,表达了属人与属地主义相结合,妥善处理外国侨民在华的争端问题,用于构建和谐的国内法律秩序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意境。使人们感受到唐朝法律学家运用法律语言的高超水平,以及唐朝法律文字经过反复斟酌,已达到如此凝练的地步,使人感叹不已。

不仅如此,唐律语言精练还表现在其它方面。例如《唐律疏议》卷十八《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该条共四十个字符,就将无故入室的情况下,主人有权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和不当防卫都做了精确的规定。首先,唐律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斩。这项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特例。凡是夜半无缘无故闯入人家,要处以笞四十的处罚,同时允许主人行使正当防卫。这种权利的行使,又有严格的界定,即必须是当场格斗而将入室者杀死的。超过这个限度就是防卫过当。此外,如果明知入室者并没有盗窃、抢劫等侵犯意图,而将入室者杀伤,该室主人应当承担不当防卫的责任,即按照斗杀伤罪,减二等处罚。从而用极其精练的语言,把刑法中各种防卫现象做了精确的描述,既让读者感到一目了然,又使执法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人充分认识到,唐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语言如此精妙与简练,确实值得后人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加以借鉴。

(二)用词精确

唐律的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描述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和处罚时,用词非常精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达到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准。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的规定,原文如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卷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注:“正赃犹征如法”。“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不在自首之列”。我们从上述的规定当中,探讨其法律语言的特色,会发现立法者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对犯罪者的自首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处罚所做的准确界定。其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从分化犯罪集团和减少诉讼投入的角度出发,严格界定自首和自新两者之间的界限。所谓自首是指,犯罪未发,即没被官府查知,也没有被民众举报,出于悔罪心理,主动到官府投案的行为。这种行为按照唐律的规定,享有免于刑事处罚的待遇。自新与自首有严格不同,是指犯罪已发,即或被民众举报,或被官府查知,出逃过后,被迫到官府自首。因此犯罪分子自新只能享有减刑的处罚,而不能免于刑事处罚。第二个方面,唐律用精确的语言,明确规定,自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抢劫、盗窃等行为所得赃物,必须如数上交国库。其挥霍部分,采取以役折酬的方式,加以偿还。以此减少或偿还国家和个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三个方面,唐律用准确的法律言语,说明了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即当事人犯下某些严重的社会犯罪,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社会后果时,即便自首,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即“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不在自首之列”。这段话表明,犯罪者将人杀死或将人强奸,无法恢复原状或者把珍贵的历史文物损毁而不能恢复原状,不适用自首的规定,而应按照唐律的规定,做出裁决。第四个方面,犯罪者在自首中,对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不做如实交代的,以不实之罪或不尽之罪罪之,就是说,犯罪分子对犯罪的性质不做如实交代(不实之罪),按照隐瞒部分来加以处理。已交代的部分不再处刑。另外,犯罪分子对犯罪情节不做如实交代(不尽之罪),按照隐瞒的部分加以处理,已交代的部分不再处刑。以上规定仅用了一百五十个字符,就把一个复杂的自首问题,分四个方面做了周详的说明,而且前后相连,左右贯通,一气呵成,富有严密的逻辑性和语言的准确性,不能不让人对距今一千三百多年以前的古人产生敬意。

(三)语言艺术高超

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在运用判例处理科举考试犯罪时,其所用法律语言体现了高超的艺术。据该书卷二《国子监》第二条载:

“太学生刘仁范等省试落地,挝鼓申诉,冷试卯时付问头,酉时收策试。日晚付头不尽,经业更请重试,壹付法不伏”。

对此,张鷟作如下批语:

“有司试策,无晁错之甲科,主者铨量,落公孙之下第,理合逡巡敛分,退坐授铨,凯得俯仰自强,肆情挝鼓,伏称问头付晚,策目难周,铨退者即恨独迟,简就者不应偏早。诉人之口,皆有爱憎,试官之情,终无向背。傲不可长,骄不可盈,若引窥觇之门,恐开侥幸之路。豸冠奏劾,自合依从,马喙无冤,何须若诉。宜从明典,勿信游辞”。在张鷟看来,科举考试是唐王朝选拔人才充实官吏队伍的重要途径,必须严格科考制度,依照法律或者定例办事,不能降低标准,滥竽充数。他认为御史奏劾太学生刘仁范,是秉公而论,没有任何私情。刘仁范等人不检点自己行止,反复控诉主考官考试“问头付晚”,“策(试科)目难周”,已经触犯法律,造成恶劣影响,必须依例处罚。用以杜绝士子哄闹纠缠,达到秉公选拔人才的目的。从该批语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张鷟对待落伍的举子这类文化人,不是简单的批驳,而是举出历史上的典型事例,真情劝导、以理服人。同时,又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加以裁决。这种声情并茂的批语,使我们感受到唐人高超的法律语言和说理式的判决方法,同样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另据同书卷二《苑总监》第二条载:

“上林监杨嗣请增置公馆于上林中,御幸游戏畋猎所诣即上下辇,咸宴暂劳永逸,永久安隐”。

在唐朝等封建时代,“不应言而上言”罪,是因向皇帝进言而惨遭身祸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案件。但从以上判例内容看,杨嗣请增置宫馆于上林中的进言,不同于以往。张鷟批语也有所不同:“(上林苑)清署甘泉,实曰微行之处。探封峦于汉制,侈未及奢,获林光于秦余,俭而不陋。何必广开禁禦,虚费人功”,“杨嗣谄谀倭士,轻薄邪人”,“陷人主于桓灵,丑声先著”,“挠之以烦,则政荒人散”,“不应言而上言,法有正条”,“宜从贬论,以肃朝章”。在张鷟看来,倡俭止侈是臣下尽言的宗旨,而杨嗣在上林苑条件尚好的情况下,竟进言“增置宫馆于上林中,”构成不应言而上言罪,应依例贬黜谨防唐朝重蹈隋末大兴土木导致败亡的复辙。张鷟的批语采取四六骈文的方式,把杨嗣轻薄误主的危害,作了批驳,并建议皇帝“宜从贬论,以肃朝章”。张鷟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提出“大兴土木,乃亡国之兆”,“倡俭止侈”是唐王朝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其语言生动活泼,毫无刻板训人之处。其文字四六对仗,极富章法和文彩,这种法律语言的特色,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总结和发扬。

(四)全面、完整、客观地反映了立法与司法的意境

唐初统治者以隋为鉴,在承袭古代“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吏治模式的基础上,确立了严于治吏的方针,以期通过治吏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惟其如此,唐太宗提出为官从政履行职权的严格要求:(1)在遵奉封建三纲五常的前提下,奉公守法忠于职事。即“群臣若能备尽忠直,益国利人,则官爵立至”。(《贞观政要》卷六·贪鄙)。并要求宰臣如同诸葛亮为相,“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贞观政要》卷五·公平)。(2)为吏之道在于清正廉明。正如唐太宗宣谕天下官吏时所说:“衣食出于百姓”(〈贞观政要〉卷一·仁义),官吏廉政自律,才能稳定大局。“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自毙(〈贞观政要〉卷一·仁义)。为此,他进一步提出:官吏任借职权贪赃受贿,舞文弄法,既败坏吏风,损害家国,又是用性命“博财物”,“赃贿既露,其身亦损。”(《贞观政要》卷六·贪鄙),故必须严惩官吏贪赃等不法行为。

与此同时,中唐时期张鷟编撰的《龙筋风髓判》也贯穿了这些基本原则。对各级官吏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报复陷害、玩忽职守等各类犯罪,均给予严厉惩处。根据职务犯罪而制成的判例,占了全书的百分之七十,构成书中的主体内容。而在这些判例中,涉及封建中央政府官吏的占了大部分,涉及封建地方政府官吏的只是一小部分。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在处理贿赂犯罪方面

(1)据该书《尚书都省》第二条(卷一)载:

“令史王隆每受路州文书,皆纳贿钱,被御史弹,付法,计赃十五疋,断绞,不伏”。

王隆身为尚书都省的令吏,执掌吏部典籍,以及尚书省六部通义,握有比较大的权力。他利用批转路州文书的职权,收受贿赂,赃款数额达到十五疋,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依例判处绞刑。如张鷟批语所说:“因事受财,实非通事,枉法科罪,颇涉深文,宜据六赃,式明三黄”。

(2)卷三《修史馆》第一条载:“修史学士李吉甫多行虚饰,不据实状,有善不劝,有恶不惩,得财者入史,无财者删削,褒贬不实,非良史之体”。

封建时代以修国史为庄重严肃的大事,不容许有丝毫懈怠。李吉甫凭手中修史之权索贿受贿,如同张鷟批语所说:“有青蚨之镪,则倍事揄扬,乏黄鸟之金,则辄加删削”,“毁誉在己,高下由心,异班彪之正色,乖董狐之正道。有奸雄之性,无良史之才,宜从屏弃”。张鷟用辛辣的语言,批驳了史官王隆缺乏史德、任意篡改事实的恶行,他主张严肃处理。即应罢免其修史学士之职,追究其受贿索贿的刑事责任,以保证修史工作正常进行。

2.在处理贪污犯罪方面

据卷四《导官》一条载:

姚泰身为导官署令,执掌舂碾米面由烛之职,贪污“进米二十石,上米倍四十五价,绢估三十价,断绞不伏”。

姚泰凭借职务,贪污进贡大米二十石,绢估三十贯价钱。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而《唐律疏议·职制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故依例断绞”。正象张鷟批语所说:“岂得安定麦,不进中宫,长安之米,窃留私室,刑名极峻,法焉可逃,情况难容,死有余谴。但平赃定律,必依高估,供进所须,宜从极价。论次缣则,状当绞坐准”。这段文字,反映了张鷟体察唐初立法者治吏的宗旨,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重典惩治官吏贪污犯罪的立法和司法意图,提出姚泰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行为,应列入重典惩治,并判处绞刑比较适当的意见。

3.在处理报复诬陷犯罪方面

据卷一《御史台》第二条载:

“史严宣前任洪洞县尉,日被长史田顺鞭之,宣为御史,弹顺受赃二百贯,勘当是实,顺诉宣挟私弹事,勘问宣挟私有实,顺受赃不虚”。

在唐朝,为加强行政与司法监察,赋予监察御史“风闻弹劾”,“震肃百僚”的权力,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御史严宣弹劾洪洞县令田顺受贿二百贯钱,为确凿事实。审问时,田顺也供认不讳。这足以证明严宣弹劾做过认真查证,履行了御史法律监督的职责,应当予以肯定。而田顺身为县令,应知国法,不思悔过,反以鞭打过严宣为藉口,出于报复心理,诬陷严宣此次弹劾为“挟私弹劾”,达到把水搅混,中伤与“制裁”严宣,以泄一己私愤的目的。对此,张鷟判语很明确指出:“(严宣)许扬大辟,讵顾微嫌,振白鹭之清尘,黄鱼之浊政贪残有核,赃状非虚,此乃为国锄凶,岂是挟私弹事”。他主张:“二百镪坐,法有常科,三千狱条,刑兹罔赦”。张鷟在这里依然采用四六骈文的形式,用生动的语言,既充分肯定了严宣以国事为重,揭露田顺犯罪事实,正义凛然的御史之风,同时谴责田顺受贿及报复诬陷的犯罪行为,表明了绝不姑息放任的严肃态度,从而体现了唐朝立法和司法严于整饬吏治、维护王朝长久统治的意图。

注释:

①参见田涛、郭成伟校注《龙筋凤髓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出版。

②见《桂林风土记》与《旧唐书·张荐传》附《张鷟传》。

③《旧唐书·张鷟传》。

④同上书。

⑤参见《折狱龟鉴》。

⑥同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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