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调查报告的法律框架(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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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界对“冷却效应”的认识非常有限。巴伦德(Barendt)(1993)解释道:允许记者进行议会报道、法庭报道的绝对权利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报道重大事件的新闻自由比保护个人名誉权更为重要。很难说清楚为什么不能以某种形式将这一原则延伸,以便为普通的公共人物和公共利益提供保护,并且允许负责任的记者更自由地从事调查和发表报告。福尔克斯委员会(The Faulks Committee)考虑为新闻自由创造一种新的模式,但是它总结说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媒介事实上因为英国的诽谤法而在报道新闻时缩手缩脚。尼尔委员会(Neill Committee)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但是又担心这样的保护“将会事实上意味着,如果报道对象属于‘公众人物’,报纸会任意刊登它们喜欢刊登的内容,即便它们是诚实的。我们认为,这会导致更大的不公正。”保守党政府赞同尼尔委员会的结论,据此,在这场关于《诽谤法》的讨论中,保护公众人物的要求被拒绝了。这表明,这种保护应该留给司法部门判断,它最好是在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德比郡议会诉泰晤士报公司案》为司法机关促进公共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良好机会。罗德·凯思(Lord Keith)在判决书中说:“一个民选政府,或者说,任何政府,都应敞开胸怀,接受来自外界不受限制的批评,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及公共利益至关重要。”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地方政府不得向法院提出诽谤诉讼,因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均被认为是公众利益的对立面。这一判决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明确提出了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巴伦德认为这个判决对于解决因法律矛盾造成的冲突有重大意义。他指出,在现实中,很难区分某报道或某言论针对的是政府机关,还是身处其中的政府官员。如果政府不能提起诽谤诉讼,因为这会侵犯言论自由,那么通过类比,相同的逻辑也将适用于政府官员。英国法庭并不愿采纳美国沙利文案的模式来保障言论自由,毕竟其中所指的公众人物的范畴太过宽泛,很难证明驳回政府官员的辩护是合理的。

通过《艾伯特·雷诺兹诉泰晤士报公司案》(Albert Reynolds V Tim-

es Newspaper Limited),对于普通法关于言论自由权利的拓展,有人试图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在某些特殊环境下,媒介更能代表公共利益。虽然这一原则受到欢迎,但是最后确立还要经历艰难的努力,该案例能否成为英国的沙利文案还有待时日。立法机关懒于对公众人物做法律上的界定,而司法机构则疏于发展言论自由权利,它们二者的冷淡的结果是:警察和其他公众人物利用诽谤法制约媒介讨论公众关注的问题,大量相关内容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曾有一个臭名昭著的案例,内阁大臣乔纳森·艾特肯(Jonathan Aitken)利用诽谤法来维护政治地位。全国性报纸《卫报》和电视节目《世界在行动》揭露他违反大臣准则,并且与沙特阿拉伯王室有不正常经济往来。

艾特肯反驳道:也许是命中注定,我将发动一场切除新闻业毒瘤的战斗,我的武器就是英国公平决斗中所用的剑和盾:事实的剑和信誉的盾。我已经准备好战斗了。(1994年4月10日新闻发布会)

艾特肯提起诽谤诉讼,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了重大转机,艾特肯被证实在法庭上作伪证。艾特肯撤诉,《卫报》讽刺道:“乔纳森·艾特肯用事实的剑戳穿了自己。”(1997年6月20日)格拉纳达电视台的评论是:“乔纳森·艾特肯选择的武器是欺骗的匕首,而并非事实的剑。”(1997年6月20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腐败,此外还讨论了调查性报道的社会价值,以及权势人物如何滥用诽谤法以满足其私欲。全国媒体一致谴责这个无耻的部长。《新闻报》(Press Gazette)写道:“新政府应该以此为鉴,向大家表明,政府有能力进行全面改革,清除真正的毒瘤。”(Press Gazette27,19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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