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管理新规定的几个重要问题_出版管理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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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管理条例》修订的缘由

《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于1997年1月2日以国务院第210号令颁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和全面规范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对于推动、引导和保障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映出版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出版管理体制,对于规范、保障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出版、印制、发行单位依法经营,对于保证“扫黄”“打非”斗争顺利开展,对于促进出版事业发展繁荣,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施行五年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出版事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出版行业和出版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问题是:(1)我国已经承诺,允许外商设立从事图书报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条例对此未作规定,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也不利于保护和发展我国出版业,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2)出版物进口是出版管理的重要环节,多年来探索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但缺乏法规上的系统规定,条例也未对此作出规范。这种情况既影响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效力,不符合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更不利于防范和制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出版物对我进行思想渗透的企图。因此,在条例中迫切需要补充规定出版物进口管理的内容。(3)近几年来出版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一方面非法出版活动屡禁不止,危害加剧,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增强,而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却不足;关于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问题,处罚方式单一而且偏轻,难以有效查处违法行为。所以,修订条例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解决上述问题。(4)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在不断深化,出版、印制和发行从体制到方式都有新的改革成果,条例对此或缺乏规定或规定与实际不一致,不利于保障和推进出版改革,从而需要对有关条款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二、《出版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针对出版行业和出版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法定程序,完成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规定了出版物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出版物进口管理的实际需要,新条例增加一章,明确规定了出版物进口管理制度,包括:(1)设立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审批制度,规定了设立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出版物进口单位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并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2)出版物进口专营制度,规定“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3)进口出版物的内容审查制度,规定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负有内容审查之责,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4)出版物进口备案制度,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5)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批准制度,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2.规定了出版物市场的对外开放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入世1年后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图书、报刊的零售业务,3年后从事批发业务,因此新条例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从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出发,新条例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1)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以违法经营额为基数处以罚款,从而解决了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罚款难以落实、惩处违法不力的问题;(2)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解决了法律责任制度管人不管己的问题;(3)增加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溯源”制,解决了“扫黄”、“打非”追根究底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规定: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4)规定了有关违法当事人的禁业制度,即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确认了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刷、发行的招标方式

为了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的精神,新条例将竞争机制引入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刷、发行环节,规定: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方式确定。

5.赋予了出版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根据出版行政执法特别是“扫黄”、“打非”的实际需要,新条例规定:出版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活动时,可以检查并查封或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出版管理条例》是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活动和出版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些原则和制度是做好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这是学习和实施新条例的重点和关键。

1.关于出版事业的指导方针、基本任务

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是出版事业(包括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等)最具根本性的关键问题,它为出版事业指明方向、奠定基础。条例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出版工作的丰富经验,紧密结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我国出版事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作出了规范的表述。新条例保留了原有的表述,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改作“邓小平理论”。关于出版事业的指导方针,新条例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关于出版事业的基本任务,新条例规定:“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认真落实新条例规定的“两个坚持”,努力完成新条例规定的“四项任务”,我们的出版事业就会坚持正确的方向,就会不断繁荣发展。

2.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出版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新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出版自由作出了规定:(1)关于我国现阶段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含义,新条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2)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的保障,新条例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创造良好的管理秩序和环境,提供便利的服务和条件,防止和查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我们的“扫黄”、“打非”及打盗版工作,就是对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一种保障;(3)关于对公民出版自由的限制。同任何自由和权利一样,公民的出版自由是具体的、相对的、有限度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新条例因此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只有这样,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才能实现。

3.关于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

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是我国出版管理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新条例对这项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审批和登记程序,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的审批等。在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中最应重视的有两项,即(1)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2)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我国为何实行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而不是登记制,对此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出版物具有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有重要影响;出版单位既具有一般行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特殊性,既是大众传媒,又是思想宣传阵地,事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为确保党和国家对思想宣传阵地的领导,确保出版单位将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在新闻出版的关键环节即出版单位的设立上,必须实行严格的国家审批制度。

4.关于出版物禁载制度

出版物是以其内容来影响人的,所以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至关重要。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违禁内容,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印制、进口、发行,如有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出版物禁载制度。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出版物的禁载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违反禁载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条例规定的出版物禁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使公民在创作作品时在内容上有了明确遵从的规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其次有利于出版、印制、进口、发行单位正确地从事经营活动,保证其经营的出版物在内容上合法;再次是有了统一、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出版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认定和查处违禁出版物。因此,无论是广大公民,还是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和出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需要学习、掌握新条例规定的出版物禁载制度。

四、学习、实施《出版管理条例》应注意的问题

1.《出版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我国《出版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起着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基本法律规范的作用。无论是出版行政机关,还是出版、印制、发行等单位,都要认真学习、积极实施《出版管理条例》。各级出版行政机关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清理现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废止或修改,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尽快制定。出版、印制、发行等单位也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把法律规范落实到具体的规章制度当中,落实到日常经营活动当中。

2.《出版管理条例》是关于出版管理的法规,但它规范的主体不仅仅是作为被管理者的出版、印制、发行等单位,也包括作为管理者的出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版管理条例》既是出版、印制、发行等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出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出版、印制、发行等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自不待言,出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管理更需要强调。对于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行为,出版行政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对于出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可以检举或者举报等方式予以监督,侵害自身合法利益的也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就实施《出版管理条例》的作用而言,出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出版、印制、发行等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是相辅相成的,并无高下之分,无主动被动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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