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历史性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性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养崭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人类制度演进史上的伟大创举,更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希望。实践这一前无古人的事业,其历史内含的丰富及凝重,其间所要求的创新与艰辛,均是难以想像的。
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种人类历史文明的进步形态,至少包含四方面相互联系的内容:首先,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秩序,其中最核心的是交易条件的确立秩序即价格决定及价格竞争规则;其次,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即规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权利、责任、利益的一系列制度条件,其中最根本的是企业的产权制度;其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即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支持、保障,其中最艰难的在于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弘扬;其四,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即对市场经济生产秩序的道德支持,或者说市场经济时代的人格前提,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信任”为核心的道德准则的确立。
市场经济是上述四方面秩序的统一,这里有人类文明的一般,更有其特殊。我们的使命并非简单重复人类已有过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而是在中国的特殊国情、特殊传统、特殊基本制度、特殊文化氛围中,使市场经济秩序获得适合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崭新生长。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秩序首先是竞争的秩序,竞争秩序的核心是交易秩序,交易秩序从经济上讲主要是价格秩序,价格是决定是否成交、怎样成交的基本经济条件。建立并完善竞争秩序,首先是贯彻等价交换准则,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使价格决定及其变化切实反映资源配置中的供求矛盾运动,以达到通过价格引导资源实现有效配置的目的。市场无序也总是首先表现为价格秩序的混乱。
我国现阶段在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上,至少面临四方面的挑战及使命。
首先,必须稳妥有效地克服价格歧视。市场竞争最基本的规则便是在价格面前人人平等,就一般状况而言,在同一市场上,同物对不同的购买者必须同价,否则既无公平竞争,也无等价交换。我国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导向的改革,首先面临的也是闯价格改革关的问题,即如何从原有的计划价格体制转入市场价格机制。由于价格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分配,特别是在尚较严重地存在“短缺”的条件下,一步放开价格,国民经济及人民生活在短期里均难以承受,因而不得不采取“双轨制”作为过渡,即采取同物同时存在计划价和市场价,然而同物不同人通过不同渠道在同一市场上面对不同价格,这恰又是典型的价格歧视。为此所支付的代价,不仅仅在于从根本上阻碍甚至瓦解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培育,而且诱发“寻租”,即利用权利进行权钱交易的“官倒”。因此,克服制度性的价格歧视,推进市场竞争秩序建设,不仅是公平竞争的历史要求,也是根除“寻租”的重要体制条件。当倒卖批文,转让配额可暴利时,社会怎会推崇平等竞争呢?有人曾测算过,由于价格双轨制的价差所形成“租金”数量,高达数百亿元,由此诱发的腐败固然触目惊心,但对我国市场竞争公平秩序的瓦解作用更是难以估量。
其次,必须在制度上坚决杜绝“第三方付款”,即杜绝公款报销式的消费。一方面,由此造成的浪费之巨大,这种浪费对于一个正处在工业化加速时期进而资本极为短缺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威胁之深刻难以估量,有人测算,仅公款吃喝每年就近千亿,各级政府下发的严禁公款吃喝的文件累计就不下数十份,甚至规定细致到公款宴请吃几道菜、喝不喝白酒,等等,却难以根治,可见其形成的根本原因的深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公款报销式的消费对于市场价格秩序的破坏极为严重,因为买、卖双方均不付代价,而是由第三方——公家报销,因此在交易中不存在根据自身利益约束来讨价还价,买方不必支付费用,便极可能与卖方联合起来欺诈付款方,即欺骗“公家”因而市场价格也就不可能在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中收敛于供求均衡的位置,而直逼可报销的标准,价格失真,秩序混乱。
其三,必须有效地监督各种垄断定价。由于种种原因,在市场经济中,总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力量,利用垄断地位确定垄断价格以获超额利润,这是垄断者的基本特点之一。垄断一方面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另一方面必然破坏等价交换准则,进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尤其要反对借助行政或直接依靠行政力量建立垄断,并据此以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获取暴利,排斥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必须对垄断部门、厂商予以有效的监督,对其商品、劳务的售价,对其标价下的产品、劳务质量应有政策的、制度性的甚至是法律的监督。人们对市场价格秩序产生某些混乱的不满,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对某些垄断行业、部门、企业利用垄断乱涨价或高价低质的行为上。
其四,必须加强市场管理。对市场交易需依法治理,坚决取缔、纠正种种欺行霸市行为,对于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否则没有有效、合理的市场价格秩序可言。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主体秩序
竞争主体秩序即对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权、责、利的基本制度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制度规定。竞争主体秩序是决定市场交易秩序的基础,市场交易秩序说到底是价格—交易条件的确立秩序,而市场主体秩序则是规定交易者行为资格的秩序,毕竟交易条件是由交易主体来决定,因而交易秩序上产生的无序,归根到底是由于竞争主体秩序,尤其是产权制度上存在缺陷所致。
市场经济对于规定竞争主体的产权制度有两条最基本的要求:一是产权必须是单纯经济性质的权利,不能具有超经济性质,因为只有单纯经济性质的权利才能够通过市场买卖来实现运动,并在运动中贯彻等价交换的法权规则,一切超经济的,诸如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军事的等权利,有其特殊运行规则,不能买卖。超经济的特殊权利一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意味着腐败,或者意味着对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破坏。前资本主义社会尽管有私有制,也有社会分工,即存在市场交易的可能与必要,但却不存在市场经济文明,根本制度原因就在于产权并不是独立的经济权利,而是依附于超经济的行政、政治、军事、宗法等特权存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6页)。 二是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交易界区,这是保证市场交易的必要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一方面,若交易在本质上是所有权的彼此让渡,那么,不同主体间若无产权界区便不必发生交换;另一方面,产权界定的本质在于确定权利与责任的对称性,即在制度上确定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界区,使权利与责任相互统一并明确,这是保证市场交易有效,使权利严格受到产权责任约束的基本条件。
在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第一个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上述两个基本要求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它首先使资产权利资本主义化,使财产权作为资本获得了独立、单纯的经济性质,而不再作为超经济的特权的依附;其次,又使这种资本化的权利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以个人间排他性保障产权的界定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面临的根本命题是:怎样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条件下,使公有制本身与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相统一?即是说,建立一个个人之间不具排他性,同时又是单纯经济性质,进而可交易的,具有明确界区,进而有必要交易也有可能形成自我约束的企业财产制度。正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概括的,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此,至少有三方面的矛盾亟待解决:首先,必须切实推动国有制企业政企分开进程,尤其应严格控制行政性公司的创办。政企不分意味着企业在权利性质上具有超经济性质,因而也就不可能首先接受市场规则的调节,只有首先接受超经济的、尤其是行政性的约束,这类主体若占市场的主要构成,自然也就不会存在真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问题在于,一方面真正的国有制企业能否实现严格的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政府对企业管理方式上的变化还是涉及到国有制本身的性质?政企分开中不仅要将企业的行政性权利分离出来,同时还要将企业的行政性责任,诸如企业办社会等方面的责任分离出来,那么由谁来承担这部分责任?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探讨和实践的难题。其次,必须完善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使之成为权利与责任严格统一的法人主体。竞争主体行使权利但却可以脱离责任,尤其是财产权利的约束,可以转嫁责任,也就不可能真正接受市场硬约束,不可能存在自我约束力,市场经济根本不可能有序,构成我国企业改革重要内容的承包制的根本缺陷恰在于此。两权分离的承包制在产权关系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制,委托—代理制的关键在于分权的同时必须有严格的事先法定的责任约束,要求有严密的法人治理结构,否则,便会使一部分人获得了拿社会的资产在市场上冒险的权利却又存在逃避责任的可能。这一制度漏洞是承包制亟待克服的,否则,自主经营却又缺乏自我约束,权利扩张而又由国家承担财产责任等无序的状况势必普遍。其三,必须稳妥有效的形成破产淘汰机制。根本已无责任能力,事实上已破产的企业,或者从来就无财产能力,诸如一些“皮包公司”,不配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及经济运行机制上使之能够被竞争淘汰。这类主体不清除,不仅损害资源配置效率,而且瓦解整个市场竞争秩序;这类主体成分的扩大,是构成信用危机、债务危机的重要根源,我国之所以企业间高达8000亿元的“三角债”,重要原因便在于此。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形式,其本质之一便是以法权替代特权,以事先的法权式的公平准则规范人们的行为,替代事后的特权式的进而随意性的规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交易者彼此以平等的身份,以契约的形式来实现交易关系,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重要的是维护契约关系的严肃性、稳定性、有效性,其中最有效的保障便是法的力量,即法治秩序的规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秩序建设,至少面临三方面的挑战。首先,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法律本身不充分、不严密、不完善,或者不适应深刻变化的经济现实需要,难以有效地规范、匡正、引导社会生活。这里不能不面临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是急剧变化的社会结构,变化的急剧性自然易于激发种种深刻的冲突与无序,从而要求加快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但法本身的特殊性之一恰在于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此导致即使以极大的企盼和热切加速法制建设,但相对于改革中变化急速的社会而言,仍显不足。再加之非法制的种种传统痕迹的羁绊,使法制建设更显凝重。其次,即使有法律的制度规定,但社会并不必然同时就有法治精神,即有法不依。这是对转轨中的社会秩序极大的也是极易发生的威胁。法律制度建设尽管面临一系列矛盾、困难,但相对于法治精神培育而言,其严重程度低许多。因为法治精神的根本不在于有形的规定,而在于社会、尤其是立法、执法、司法者本身真正尊重、推崇法律,把遵法作为自身生活的内在需要,把恪守法规视为自身的满足,而不是作为一种外部的强制。显然,这种法治精神的培育是长期的历史过程。其三,在工业化加速和体制转换并行的历史时期,一方面由于工业化的加速,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发生巨大调整,产业结构急速演变,导致结构性失业和旧产业的衰败,城乡一体化进程,导致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及对城乡生活秩序的冲击,竞争的加剧和效率的强调,使得地区、部门、行业、企业、阶层、个人间收入差距扩张,等等,均可能增大社会磨擦,诱发并加剧种种矛盾。这是来自发展的矛盾,任何追求现代化的民族,在工业化加速期,都不可能不面对这些矛盾。另一方面,我国同时还处于体制转轨期,原有的秩序受到根本性冲击,新的秩序尚未真正形成,面对急速增大的来自发展的矛盾,法治秩序的负荷极重,这就使法治建设不能不面临又一矛盾:如何处理法的公平、一致性与历史非常时期对法要求的特殊性间的关系?在法的建设上,既要遵守法治秩序发育的一般规律,避免随意性,又要充分考虑历史时期的特殊性,防止在法治建设上的机械性。因人因事的随意解释、运用法律固然不足取,但“重典治乱”的古训也绝不可忽视。
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秩序
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发挥的竞争经济,因而作为一种人类文明,对人格前提的要求极为突出。市场经济人格前提的核心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
市场经济对道德的要求核心在于“守信”,因为市场经济本身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秩序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看,越是竞争激烈,越是趋于完善的市场制度,越要求人们在道德上守信,越排斥欺诈和放纵等不负责任的败德行为,这也是为何竞争充分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家往往视信誉如生命的原因,这并非说这些企业家多么高尚,而是说竞争本身迫使其不敢失信。欺诈与背信绝非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恰恰相反这种败德不仅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结果,而是市场经济不够发展,市场机制不完备的结果。
道德上的欺诈及由此引发的道德秩序混乱,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极易发生。历史上,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尤其是在产业革命前的商业资本活跃时代,以失信为特征的海盗文化、商业欺诈等道德秩序混乱就曾严重地危及市场经济秩序发育。早在18世纪就有人疾呼:信誉就是金钱(富兰克林《给一个年青商人的忠告》)。之所以在转轨时期易产生道德秩序混乱,是由于在这一时期原有的与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相适应的、以“忠义”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受到根本冲击,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信任”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尚未形成,所以社会有可能进入既不讲忠义又不讲信任的道德无政府状态。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来讲,弘扬以信任为核心的道德秩序,防止道德无政府状态发生,有着生死攸关的意义。因为我们正处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换的关键历史时期,新旧道德秩序随着生活方式的更替而产生的冲撞,会使人们在道德约束上或多或少地感到茫然。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确已产生了一些道德无序现象,并且这种道德无序已严重阻碍着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不守信用,特别是相互拖欠的所谓“三角债”;不正当竞争,特别是以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欺诈;不肯劳作,特别是热衷于炒买炒卖的投机等等,已成为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因素。制止这些败德行为已成为改革的重要任务。早在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讲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时,就特别指出,一切企事业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和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转引自《经济日报》1994.7.30)
当前批判和纠正无信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三角债”的清理,“泡沫经济”的纠正已成为政府治理经济的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对投机牟取暴利的法规已经推出,人们在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进程中目标越来越清晰,步伐也越来越坚定。但也必须看到,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信任为核心的、以继承和发扬我们民族传统文化道德精粹为基础的道德秩序是一个十分艰巨而长期的历史进程,因为只有从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制度上切实使欺诈者自食其果,无以逃避背信的责任,才可能真正在社会精神上树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道德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文化精神支柱。
正因为如此,对于损人利己,假冒伪劣,贪婪的权钱交易,欺诈的投机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败德冲动,必须从瓦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明进程的高度,予以道义的批判和制度的纠正。这种败德的冲动,会使人们不能推崇平等竞争,不再追求诚信,不会自我约束,代之而来的是对特权的渴望,对欺诈的热衷,对职业的不敬,对自己的放纵。这种道德状态,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格格不入,而且也是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排斥的。
及时有效地制止败德行为,迅速稳妥地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秩序,顺利通过转轨时期的道德障区,不仅是改革的艰巨使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创造性的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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