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工会经费征收制度的设想_工会经费论文

改革工会经费征收制度的设想_工会经费论文

改革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费论文,工会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出现的工会经费收缴难现象,已影响了部分地区、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改革工会经费收缴体制。

现行的工会经费收缴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愈来愈暴露出它的不足之处:一是现行的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管不住行政方面提而不缴挪用工会经费。据了解,即使是长期亏损的企业,或者是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很少有哪一个企业因此就不在费用里计提工会经费了。这显然是讨了国家和工会的便宜。二是现行的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管不住工会内部截留应缴的工会经费。一些工会不执行规定的经费留解比例和核定的预算,常以经费不足为由,截留应缴的工会经费。

这种按规定的经费留解比例,自上而下地、自觉自愿地逐级收缴的工会经费收缴体制,是建立在高度觉悟基础上的,本身就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而当前《工会法》中有关经费收缴方面的条款又处于无执法主体、无违法责任和无处罚办法的尴尬状态。所以,彻底改革现今的工会经费收缴体制,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已势在必行。

当然,改革工会经费收缴体制并非易事,它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涉及到工会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想谈一下关于改革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的设想,以促进改革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的深入研讨。

1.设立工会经费征解机构(以下简称征解机构)最为关键。

首先,缴款方(指基层单位行政)与用款方(指工会)隔开,只有、也必须通过征解机构才能实现和完成各自的缴款和用款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缴款方挪用工会经费和用款方截留工会经费的问题。

其次,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管理的办法,征解方(指征解机构)只管经费收入,但不能管经费支出,而用款方只管经费支出,但不能管经费收入,所以用款方想突破预算,透支和截留经费已是不可能的。

最后,设立征解机构后,要求基层单位行政必须把按工资总额的2%计拨的工会经费,全部解缴给征解机构,然后由征解机构按规定的经费比例再返还给基层工会。为防止基层行政提而不缴工会经费,要求基层单位行政必须严格以征解机构出具的统一的专用收据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唯一合法的凭据。

征解机构实际上是一个中介机构,同时发挥着银行划转、结算经费的作用和财政供给、分配经费的双重作用。但征解机构只是代理工会组织办理征解经费的手续,并不负责直接下去催收工会经费。因此,催收工会经费仍然是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征解机构可以实行总局、分局、支局三级管理。征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有独立的编制,并由上级征解机构委任,实行条条领导和管理,同级工会管不了,也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征解机构的业务工会,有利于征解机构独立负责地工作。

此外,征解支局按市、县行政区划设立,按属地原则征解工会经费,不论地方工会还是产业工会都应在同一征解支局办理工会经费划拨手续,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重复设立征解机构之累,还有利于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共同监督、检查、稽核征解机构的征解工作。

2.独立制定征解会计制度顺理成章。

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从财务工作中独立出来,并设立了专门的征解机构之后,就应进而考虑从现行的工会会计制度中独立出来一个工会经费征解会计制度,形成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以规范征解会计核算行为。

笔者认为,现在详尽地谈论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但至少应设置以下七个能够反映基本业务的会计科目:(1)“经费集中户存款”:每个征解机构只准许在指定的一个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号,专门用于办理工会经费的征解业务,不得用于工会经费征解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收付款项业务。(2)“划转基层工会支出”:按各基层工会设明细,进行明细核算。(3)“划转地方或产业工会支出”:按各地方或产业工会设明细,进行明细核算。(4)“转出征解机构支出”:按转出的征解机构设明细,进行明细核算。(5)“转入征解机构收入”:按转入的征解机构设明细,进行明细核算。(6)“行政拨交经费收入”:按各基层行政单位设明细,进行明细核算。(7)“应划转经费”:因采取随时列支,定期划转款项的办法而设置的过渡性科目,又因各支出科目已经设了明细,为避免重复,简化核算,本科目不再设明细核算。

建立征解会计制度之后,对现行的工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应作相应的调整,即取消“经费集中户存款”和“上解经费支出”两个科目,并把“拨交经费收入”科目改为“本级留成经费收入”科目。

征解会计核算也要坚持日清月结原则,就是当日征收的经费,要当日收账,当日分流,月终(或定期)解缴结算,简单归纳为:日征日分,月终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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